省局机关会议(活动)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风纪建设,规范机关会议(活动)管理,提高会议(活动)质效,确保机关工作有效落实,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局机关风机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省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参加的全局性会议、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座谈会议、集体活动。由省局直属机关各党委、支部参加的全体党员会议、支部书记会议、座谈会议、集体活动。
第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开始前10分钟进入会场,并现场签到。参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签到册,禁止他人代签。没有履行签到手续的,视为缺席会议。
第四条 参会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议(活动)通知要求的参会人员范围参加,参会对象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事不能参加,须向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出席,须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如需别人代替参加的,须经会议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顶替参会。
第五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在会议期间禁止交谈、打电话、随意走动等违反会场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按照公务员着装规范参加会议。衣冠不整、服饰不符合规定者,请勿进入会场参会。
第七条 会议开始前一分钟,如参会人员前排座位为空,后排对应人员须自动补位。
第八条 会议期间手机须关机或调整为静音模式。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须在会议(活动)召开前一天将参会人员名单和请假人员名单报主办会议(活动)部门。会议(活动)有报名时限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参会人员要自带笔记本和笔,认真做好记录,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会后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确保会议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会议(活动)考勤按照省局机关年度综合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考核。会议(活动)考勤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年终考核等依据。
第十二条 会议(活动)考勤情况实施定期通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