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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养蛇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养蛇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养蛇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叁佰伍拾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蛇苗(蛋),饲料的够买,成品蛇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驯养繁殖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蛇类的驯养繁殖,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一百。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2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

3 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4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一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三十二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

5 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八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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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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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养蛇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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