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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干部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2: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地区村级干部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干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努力造就一支作风优良、办事公道、群众拥护的村级干部队伍,营造一个更加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良好干事创业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村级干部,主要是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村级干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村级党组织工作职责:

村级党组织是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及本村(社区)党员大会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居)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

(4)负责村(居)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5)搞好本村(居)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6)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级工作的执行机构,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自觉维护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管理本村(居)事务,积极协助镇街开展工作。

(2)办理本村(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3)引导村(居)各种股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支持和组织村(居)民、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依法开展经济活动(未成立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行使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职能),搞好服务和协调,保障其合法权益。

(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居)民学法、用法、守法,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2工作能力强。具有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带头致富和带动致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作风民主。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开拓进取,求真务实。

村级干部任职年龄符合上级规定,形成以45周岁左右为主体,55周岁左右经验丰富的村级干部有一定比例,35周岁以下有一定数量的合理梯次结构,身体健康的村级干部队伍。

村级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女性干部。

第七条 村级后备干部

(1)选拔方式。村级后备干部的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左右,文化程度应在高中(中专)以上。按照“千人一员”的比例,每个村(居)要建立一支保持2-3名常数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村级后备干部应通过遴选方式产生,在全体党员和广大村(居)民推荐的基础上,经村级党组织讨论提出初步名单,送镇街党委(工委)审定后,报X委组织部和X民政局备案。

(2)动态管理。各镇街应建立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对村级后备干部建档造册,实行动态管理,镇街每年要对村级后备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报X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备案。

(3)培养使用。村级党组织、村(居)委会应给村级后备干部压担子、促成长。经选举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和村- 4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方式:

(1)经常性教育。村级党组织每月对村级干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镇街党委(工委)每季度应对村级主干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2)集中培训。村级干部任期内集中培训学习不少于10天。

(3)观摩学习。镇街党委(工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村级干部到省外、市外先进村(居)观摩学习。有条件的村(居)可以开展传帮带结对活动,帮助带动基础较为薄弱的村(居)整改提升。

(4)学历教育。鼓励村级干部参加函授、自考、电大等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内容。应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理念,党的基本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党纪法规,形势政策,农村实用新技术,及其他相关的知识等。同时,各村(居)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应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村级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村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创新培训教育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党员远程教育资源进行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经费。村级主干培训经费纳入X财政预算,村级其它干部培训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村级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后,村级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 6(居)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对上一个月的工作开展情况,按“党务、政务、村务、财务、服务”进行分类登记,做到每月15日真实、准确、全面、规范地进行张贴公开。具体实施细节按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量化考评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包组联户制度。村级干部应根据工作和所包村组的实际,有重点地联系信访老户、困难户或“留守学生”等群体;结合“三解三促”驻村活动,配合驻村干部做好民情收集工作。尽职履责,对本村(居)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动靠前,逐一化解。

第二十一条 议事决策制度。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并将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进行全面公开。凡是村集体资产资源处臵、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筹资筹劳方案、土地征用、兴办公益事业和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经济发展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均纳入“四议两公开”工作范围。

第六章 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 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村级组织应根据镇街要求和本村(居)委会实际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换届时由镇街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

(1)对村级“两委”班子及干部实行年度考核。考核- 8第二十八条

离任保障。未纳入XXX养老保险的村主干离任按照《XX区离任村主干养老生活补贴办法(试行)》执行。其它村级干部正常离任的,根据任职年限及任期工作表现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经费从镇街财政或村(居)办公经费中予以列支。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表彰激励。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村级干部给予奖励;对任职20年以上的优秀离任村级主干,由X委、X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任职时间较长、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优秀村级主干,可由镇街根据其工作能力安臵到镇街相关部门工作,或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和各类先进人选。

第三十条 处罚措施。

1.诫勉谈话。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1)对本职工作态度消极,不能完成任务的;(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负责、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3)在班子中闹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或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4)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事务的;(5)在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6)对分类定级为差的村(居),没有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的,或整改不到位的。

镇街指派专人对诫勉对象进行谈话,并向所在村(居)党组织送达诫勉通知书;村(居)党组织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当通过村级“两委”会议、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予以通报,诫勉对象应当在15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镇街党委(工委)审批。

诫勉期限为三个月,诫勉期满后,镇街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问题已经改正的,解除诫勉;问题未改正的,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给予降职、停职或离岗学习等处理;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给予离岗学习或劝其辞职等处理。

2.免职或罢免。免职是对犯有严重错误或犯有错误但不改正的村级党组织成员,应免去其职务,具体由镇街道党委(工委)负责执行。罢免是对不称职的村(居)委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免除其职务。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免职或罢免:(1)拒不接受镇街党委(工委)诫勉的。接受诫勉却没有提交书面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的,视为不接受诫勉;(2)在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超过50%的;(3)有违纪行为被纪检部门处以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4)损公肥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查证属实的;(5)连续一个月或一年累计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村级党组织或村(居)委会成员职责的。

3.其它措施。凡在任期内被上级免职的,一律取消原有享有的各项待遇。凡是被土地管理、计生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等实行“一票否决”的和其它相关部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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