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
施细则
赣农大发[2007]55号
校属有关单位:
《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农业大学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根据普通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法学等。
第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完成本科学业,通过毕业资格审查。
(五)英语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下一次六级考试的资格线(710分记分体制),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校定标准(100分记分体制),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TEM-4)或英语专业八级(TEM-8)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3、艺术设计、音乐表演等单独招生专业的学生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通过本科毕业资格审查的。
(二)英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评定标准的。
(三)已毕业或结业学生,回校参加考试违反考试纪律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本院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到会视为有效),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的,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校长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结业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回校继续完成学业。如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取得毕业资格,但由于在标准学习年限内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校定标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标准并通过学位资格审查者,学校核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在我校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授权教务处解释。以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