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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9: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标段的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我标段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火工品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厦深铁路广东段XSGW-2标段。

一、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织机构:

组 长:常务副指挥长王东利

副组长:安全质量副指挥长王声明、副指挥长兼总工程师于长军、副指挥长张召印。

成 员:机械物资部马学亮、安全质量环保部周志钢、综合一队队长赵永宏、安全员林永强、现场施工负责人曾宪兵。

办公室设在机械物资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火工品使用许可、验收制度

1.1、火工品使用管理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火工品使用许可证》、《火工品储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施工作业。

1.2、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建设必须符合公安机关规定、标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安全检查制度

2.1、每月由主管安全的副指挥长带队,机械物资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综合一队相关人员参加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安全隐患;火工品帐、卡、物是否相符;火工品使用违规情况等,对查出的问题责成具体负责人进行整改落实。

2.2、火工品管理部门——机械物资部,每周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种台帐登记情况;火工品帐、卡、物是否相符;火工品使用违规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3、炸药库值班人员,每天对火工品使用情况、火工品防护设施及库房周围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机械物资部。

3、火工品领取审批制度

3.1、火工品领取须填写专业申请单,经现场带班员、监炮员、领料员、技术主管、综合队长批准签字方可持火工品申请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申请单上有一人不签字,保管员不得发药;申请单填写不清楚或种类、数量不填写,不得发药。

3.2、领取火工品时须两人以上且持有证件,否则不予发药。

4、火工品剩余清退制度

4.1、剩余火工品须及时清退,不得私自存放。违者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由破爆班长及施工员负责退还。 4.

2、炸药库保管员须认真清点、准确登记、分类存放在炸药库内,并双方签字认可。

5、火工品购置审批制度

5.1、购置火工品前要按公安机关规定填写申请表,经当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签字,方可到指定厂家购买。

5.2、任何人不得私自买卖火工品,违者将依法查办。

6、火工品运输制度

6.1、购买的火工品必须按公安机关规定请民爆公司专业运输车进行运输。

6.2、从炸药库领取的火工品要分类、分开进行拉运,炸药、雷管不能同时装在同一车上或一人同时背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火工品使用登记制度

火工品使用必须按公安机关规定建立登记台帐,每次领取、清退须详细登记、签字,做到帐、卡、物相符。

8、爆破作业监炮制度

爆破作业时爆破安全员须全程监督作业,并填写监炮记录,发现违规行为或不安全因素及时纠正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9、炸药库管理制度 9.1、炸药库必须按公安机关规定设两名仓库保管员,且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保管员证件。

9.2、炸药库必须按公安机关规定设警卫室,设警卫人员,避免火工品丢失或被盗。

9.3、炸药库必须按公安机关规定设置“三防”(人队、物防、犬防)。炸药库设防盗报警装置。

9.4、炸药库必须按公安机关规定设置避雷系统,避免雷电引爆炸药。

9.5、炸药库必须按公安机关规定设置消防灭火系统,预防火灾引爆炸药。

9.6、进入炸药库或炸药库值班人员严禁在库区内吸烟。 9.

7、炸药库必须按规定存放火工品,不得超量存放。 9.8仓库保管员坚持“六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 爆破作业人员不持爆破作业证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编号不发。 (6)质量有问题不发。 9.9、火工品运输到炸药库后,由机械物资部、保管员清点、验收,民爆公司专业运输人员及机械物资部专管人员、保管员双方必须签字。

10、火工品销毁制度

变质、过期、失效或工程结束剩余的火工品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作业制度

11.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11.2、从事爆破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方可上岗作业。

11.3、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11.4、严格执行环保有关规定,爆破工作面坚持炮前炮后洒水制度。 11.

5、爆破前,所有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必须设置警戒线(在洞口处),无警戒人员警戒的不得进行爆破。

11.6、爆破作业规定

11.6.1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6.1.1 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11.6.1.2 装药量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11.6.1.3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11.6.1.4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11.6.1.5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木制长杆处理。

11.6.1.6 禁止烟火。 11.6.1.7 禁止用明火照明。

11.6.1.8 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11.6.2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6.2.1 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11.6.2.2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1.6.2.3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11.6.2.4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1.6.2.5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11.6.3 浅眼爆破

11.6.3.1 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眼、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11.6.3.2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雷管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

11.6.3.3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11.6.3.4 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11.6.3.5 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20min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30min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

11.6.4 深孔爆破

11.6.4.1 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11.6.4.2 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时,应进行维护。

11.6.4.3 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 11.6.4.4 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11.6.4.5 在特殊条件下(如流砂等),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采用导爆索起爆。

11.6.4.6 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

11.6.5 使用导火索起爆,应当由两个爆破工人进行爆破作业,并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采用单人点火的,必须使用计时导火索点火,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点火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一人一次点炮个数不得超过10根(组);在任何情况下,导火索长度不得短于1.2米。

11.6.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11.6.6.1 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11.6.6.2 借助于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11.6.6.3 深孔爆破。

11.6.7 电力起爆: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检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计算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11.6.8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11.6.9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11.6.10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1.6.10.1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11.6.10.2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11.6.10.3 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6.10.4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11.6.10.5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11.6.11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1.6.11.1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11.6.11.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11.6.11.3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11.6.1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1.6.12.1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11.6.12.2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11.6.12.3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11.6.12.4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11.6.12.5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

11.6.12.6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11.6.12.7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11.6.12.8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11.6.12.9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1.6.12.10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6.12.11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三、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五个严禁”

1.1、严禁参与非法爆破,违者治安拘留、吊销《作业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1.2、严禁丢失爆炸物品,违者治安拘留、吊销《作业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1.3、严禁雇请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违者治安拘留,并追究同意人的责任。

1.4、严禁违反规定保管爆炸物品(不退库),违者治安拘留,吊销《作业证》。

1.5、严禁爆破作业时工程师不在现场,违者治安拘留,暂停担任工地技术负责人。

2、临时炸药库警卫班长职责

2.1、协助单位领导抓好警卫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模范遵守库区内各种规章制度。

2.2、负责警卫室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大家的思想状态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单位领导。

2.3、抓好库区的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库区内重点防范治安状况。

2.4、负责本库区“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爆、防治安事故)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2.5、督促检查本库区人员的着装、值班情况,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工作。

2.6、遇到突发事件要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上报。 2.

7、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3、领退料员职责

3.1、应知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形状和安全规定。 3.

2、领退料履行登记、签名或盖章。

3.3、赁专职领导批条,按品种数量到仓库领取,用剩的要当天退加仓库,不准存放在仓库外的任何地方过夜。

3.4、领退料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准雷管和炸药混装,不准偏离规定的路线。

4、火工品库管库员岗位职责

4.1、在机物部的领导下,负责火工品验收、储存、发放。 4.

2、负责入库火工品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发现问题详细记载,及时处理,防止不合格品入库。

4.3、负责火工品的发放管理,发料时坚持“三检查”、“三核对”。 4.

4、负责库存火工品的帐项统计,做到帐、物、卡相符。 4.5、负责火工品库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落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四、火工品防盗防爆炸措施

1.对火工品的管理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并实行“积极预防,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2、火工品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购买,储存和使用。

3、加强对火工品的检查监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责,逐级签订爆破安全责任书,与直接参与爆破的持证人员签订责任书,防止个人私藏和隐弥。

4、火工品仓库管理设四人以上看守和管理炸药库,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防止被盗。做好交接班记录.健全规章和出入库制度.仓库安装避雷针,报警器等“四铁一器”,配备和完善消防设施,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5、如有乳化炸药和销铵炸药要分库保管,雷管和导火索分库保管,严禁超量储存。

6、领取炸药时,必须两人以上共同领取。不携带火种、手机、着化纤服装穿以及带有铁钉的皮鞋进入仓库。出入仓库要作好出入库登记,做到帐,物,卡相符。

7、严格执行相抵触的物品分车运输的规定。沿途不准装卸、倒运,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车上严禁有火种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8、实施爆破时,要持证上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区域。做好爆破记录,将剩余部分及时返回仓库,防止发生遗漏和丢失。

9、发生被盗或爆炸时,要立即向经理部或驻经理部派出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各队(场)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调查了解当事人和知情人,做好记录,为事故调查和案件侦破提共第一手资料。

五、奖

4.1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指挥部每年进行评选,给予一次性奖励。

4.2 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追究事故肇事者或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

4.2.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爆破险情事故或爆破事故。 4.2.2 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爆破事故。

4.2.3 发现有立即发生爆破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4.2.4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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