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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年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8: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0年保荐代表人第五次培训纪要

(10月14日-10月15日)

记录可能不够完整,仅供参考,内部使用,不对外

部领导开班致辞——主讲人:王林

2010年1-9月,IPO166家,再融资77家,前20名券商包揽75%项目;有77家因业绩下滑撤回材料;

保荐制度实施7年,对20多名保荐代表人进行了谈话。

一、对10家保荐机构(共计33个项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1、缺少对银行、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的访谈工作及记录,重要的关联方没有发现;

2、缺少中介协调会中对重大问题的解决思路;

3、缺少子公司财务资料;

4、内控体系、内控部门监督核查记录不完善,内核缺乏一线核查;

5、申请文件质量问题,如对国有股权转让、集体企业改制、高管人员变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等主要问题回避;材料披露前后不一致;

6、保荐代表人经验不足,表现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的披露; 7、重大诉讼隐瞒;

8、对规则理解往往是从宽理解;

9、持续尽职调查不够,辅导工作流于形式; 10、行业排名依据缺乏权威性。

二、其他问题

1、对保荐的企业应深入分析,选拔优秀企业,不应仅仅符合最低指标,就推荐上市,延长审核时间,浪费保荐及审核资源;

2、在会时间长的企业,未能就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披露;

3、保荐代表人良莠不齐,同一保荐机构不同项目组材料制作水平不一;

4、媒体、社会舆论对证券市场关注度很高,应加强重视和应对,而不应回避和漠不关心。

5、《保荐业务内控指引》即将出台;

6、发审会上希望更多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期望发行人更多与投资者沟通。

IPO审核有关问题——主讲人:杨文辉

一、申报及审核情况

当前在审企业容量增大,平均需要三至六个月审核时间。 对在审企业保荐工作基本要求:

(一)重大变化及时报告

审核时间长的企业,需及时跟踪披露材料;重大诉讼无论法院是否已判决,都需披露。

(二)在审期间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人要对项目出核查意见,并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在审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披露投资进展情况;

(三)股权变动问题

1、审核过程中股权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

2、增资扩股需要延期审计;

3、引进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需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四)利润分配问题

1、在审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的,实施完毕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

2、分配股票股利的,须追加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五)发审会后至发行核准期间,尽职调查要到位:专利、商标、诉讼、关联关系、市场排名、竞争对手变化等。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所报企业条件不成熟,把关不严,存在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核查不够,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三)未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进行必要核查,存在其他机构所出意见明显不当。

(四)材料制作粗糙,文件内容前后矛盾,说法不一。

(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股权变动、诉讼、市场重大变化),不及时撤回材料。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一)董事、高管重大变化问题

如属于公司治理的优化,不会理解为董事、高管重大变化。家族企业董事高管中家族人数多,引进外部董事,不会认为董事高管重大变化;国有企业正常任命,也不会认定为重大变化。考虑是否重大变化时,没有量化指标,而且是董事和高管合并起来看。

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受过交易所谴责需6个月后,做过卖壳、退市企业的董事、高管需重点关注。

(二)股东超200人问题。原来有合理审批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200人,不构成障碍。信托持股需核查清楚。

场外市场的建设在抓紧进行,对股东超过200人的是否清理要慎重,待政策明朗。

(三)独立性问题。鼓励持续延续的企业主体上市,不建议业务剥离,主板企业可以同时有几个主要业务。

(四)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行政处罚不大、不连续的,不构成障碍;行政处罚如过于频繁,则考虑高管诚信问题;行政处罚不能单纯考虑金额,有些处罚金额小但影响大;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企业,出现事故,一年内不能融资。

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重点关注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是否是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有代持;股权转让的合理性,新股东与发行人及老股东、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资金来源等。历史上转让,最好找到当事人进行访谈。

(六)环保问题。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环保相关信息: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最近三年环保投资和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环保支出、曾经发生的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情况;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环保问题进行全面核查,不能简单以环保部门稳健为依据;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七)土地问题。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法:作价入股、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土地是否占用耕地,具体取得方式、程序、手续是否合法;个人名下的工业用地投资入股不可以,属于公司用地(一般个人是不会取得用地的,基本上是特殊情况下先以个人办理,再进入公司,但个人先取得再评估高价入股,有注册资本不到位的之嫌);

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需要取得四证;投资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招股书中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相关信息:取得方式、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支付情况、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八)跨市场上市问题。

先A后H要点: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港交所提交申请材料;A股的发行比例须满足法定最低比例(10%或25%);H股的定价须不低于A股发行价,H股定价原则须披露;H股公司可独家发起,先A后H不能独家发起;信息披露按A股要求进行。

H股公司发行A股要点:按A股首发要求申报和审核;信息披露从“孰严原则”;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需先转让香港主板上市后回境内发行A 股。

(九)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合伙企业算1个股东,除非有特别安排,如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转化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企业信息披露原则:比照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来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十)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一方面,涉及保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另一方面,证监会要求提供相关部门认定招股书信息披露已符合保密要求的确认文件。

(十一)主板上市对主营业务突出不讲究,多个业务也可以是主营业务,与以往不同,不鼓励剥离。

今年重点工作,是推动已上市公司的整体上市。

(十二)其他问题

1、历史上出资不规范问题。看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纠纷(股东、债权人),不能让公众投资者承担风险。

2、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问题。上市前有未缴纳的,历史上问题讲清楚,不影响发行条件即可,不能利用社保操纵利润,不强制要求主管部门意见(但出具稳健有助于保荐机构的判断)。实际控制人承诺:如需补缴,由其承担。

3、控股股东认定时的代持问题。通过代持认定控股股东,证监会不认可,除非有政府批文;控股股东仍在刑罚期的,不适合申报;刑罚执行期满后多长时间可申报,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董监高任职条件。

4、红筹架构问题。控股权必须回来,由于历史问题因涉及补税,可保留部分股份,不要求全部股权回来;股权架构层次需透明,不可层次太多。

5、董监高不能与公司共同办企业,防止利益输送。

6、股权转让:国有股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确认文件,集体股需取得地方政府文件。注意的是国有股权没有进场交易,则国有股权的取得不合法,没有法律效力(过去有此交易纠纷,经法院判决的案例-交易程序不合法);对股权持有人需进行当面调查。

7、上市前突击入股:关注是否与中介机构有关。

8、新兴行业上市,关注盈利模式清晰可持续(如有的行业盈利是靠灰色地带)、行业发展成熟度(行业监管政策清晰、有相应的稳定性,投资者对该行业理解和接受);过剩行业内企业没必要上市,因为募投大部分是扩大现有产品规模,如过剩,上市后的发展成为问题。

9、定向募集公司是可以上市的(含上过柜、交易过),但对持股人要进行当面的确认,不能简单地依据托管资料,正常情况下当面确认要达到90%以上。 10、行业和市场数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威,不能找咨询机构拼凑数据,没有不能强求。不需要细分的太细,从整体行业来分析。未来将加强对行业的审核,关注市场竞争力。

IPO财务相关问题——主讲人:常军胜

一、近期拟发布的首发申请财务方面规定

X号适用意见——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法规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但现实是实际控制人为上市有整合业务的需求,为此出文规范(目前审核从严,基本上是按照重大重组的要求,办法出来后会宽松)。

考核指标:被整合企业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 业务相关:超过1倍,36个月后申报;

50%--1倍,24个月后申报;

20%--50%,1个会计年度后申报; 业务不相关:大于50%,36个月后申报; 20%--50%,24个月后申报;

理念:鼓励行业整合,业务相关重组从宽,业务不相关的重组从严。 整合方式:拟发行主体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计算口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例子:某企业以电厂为上市平台整合化工业务的资产,不作为同一业务下的重组,需要运行三年。

二、关注问题

1、按照国有资产规定必须评估调账,而会计准则上一部分不允许评估调账,两者差异不违反法规。

2、补税问题:阐明起因、目前状况、未来问题的解决。发行审核重点关注申报期,历史上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多运行一段时间来解决。

3、证券业务应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如没有资格或资格被撤销,是否复核的问题。一看是否在申报期内,申报期内需复核;二看业务性质,与资本相关的都需复核;三看重要性,存在问题的,即使不在申报期内,也需复核。

4、公司补缴以前年度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范的内容。

所得税返还、补缴等政策性行为,在实际收到或补缴税款时计入会计当期,不作追溯调整。

企业在将补缴的减免所得税计入缴纳当期的同时,应该将该项费用支出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再融资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主讲人:罗卫

目前在审160多家再融资企业,很多面临股东会到期问题,其中60多家是房地产企业,受调控影响,这部分企业的再融资审核不能启动,目前只要有房地产业务的融资不行,需要清理完。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关注问题

(一)募投项目

1、募集资金数额在股东大会时就要定下,注意披露总额,发行费用含在其中,发行时按总额。

2、募投项目中,如未取得土地证,需披露目前进展(如土地使用金已缴纳等)及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保荐人和律师发表意见);

3、募投环评问题:首发申报前就要拿到批文;增发,募投项目的环评必须有,但对整个公司的环保核查应该属于日常监管,只要没有环保处罚,保荐人可以得出三年无违法结论即可,不需要每次再融资都申请特别核查。

(二)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募投项目必须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某非公开发行项目18亿募集资金中16亿是与大股东做交易,被否决。

2、集团已不用的商标,通过有偿收取费用的方式供上市公司使用,品牌维护增值工作都是上市公司在做,证监会认为不合理,属于关联利润输送现象。

(三)资产收购

1、大股东出具承诺时需考虑可行性,某大股东在股改时承诺注入其下属的有限责任公司,然而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外商投资,外方不同意,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因此该承诺始终未能达成。

2、大股东拿来注资上市公司的土地如果是划拨用地,则属于国有资产流失,未来国家如收取损失费用,又不应让上市公司承担,因此如大股东未变化,可以让其出具承诺承担未来可能损失。

(四)公司债券

1、交易所对债券实行分类管理:AA以上,利润是股息1.5倍,净资产15亿的债券可以对公众投资者发行;AA以下在固定收益平台发行。实践中,AA以下的债券往往不在交易所平台发行了,因为其成本高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2、违约责任需明确,而不可以用“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模糊字眼。

二、近期再融资的特点及有关问题

1、2010年截止目前,再融资数量为93家,其中,非公开发行成为主流品种,占据60%,而实际上,该品种是为困难企业提供一个融资渠道。

2、企业持有大量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应该增发,应选择其它品种。

3、由于房地产企业再融资目前受限,持有部分地产业务的公司如果要再融资,则需要整改,剔除这部分业务才能正常启动其再融资审核程序。

4、非公开发行允许调整价格,但要在发审会之前,发审会之后不可以再调整价格。

5、对于股东大会决议到期的问题,其他再融资品种股东会作出延期决议即可,非公开发行则不可以,必须重新确定相关事宜。

6、配股需要在发审会前将配股比例确定下来。

7、本次募集资金又用于之前承诺过效益的项目,不合理。

8、发行股份认购资产的,总资产、净利润、净资产三个指标之一达到50%,就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由上市部审批;50%以下属于非公开发行,由发行部审批;特例:仁和药业案例,大股东持股70%,虽然认购的资产超过50%,但作为股份会影响流动性,因此转换为现金认购,由发行部来审批。

9、九大受限行业的企业融资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型锻造减)。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主讲人:李明

发行5000万股以下(含5000万股)去深圳交易所; 发行8000万股以上(含8000万股)去上海交易所; 发行5000万-8000万股之间由发行人自行选择。

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主讲人:张庆

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解读

1、再融资审核不是发行部单独审核,需要参考上市部《监管意见书》,同时征求交易所意见。

2、再融资财务条件的特点:

(1)所有融资品种规定了共性条件,如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等; (2)公开发行要求高,定向发行对历史业绩没有要求,但对发行的未来效果有规定;

(3)可转债规定偏股性,分离债规定偏债性。

(4)除了公开增发要求企业不得存在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他再融资品种没有此要求。

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解读

1、《证券法》规定: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然而从财务角度来说,债券发行无法弥补亏损。

法规的落实:最近一期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而不要求连续三年盈利。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中, (1)“最近一期”指发行前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需经过审计; (2)“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目前未明确;

(3)“净资产的40%”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4)净资产的40%要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发行时三个时点上具备。 (4)子公司债券可以按发行人持有子公司股权比例计入“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原来要求是按照全额计算的,过严,现调整);

(5)债券余额是按照账面价值确定(而非票面余额)。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1、监管目标:重点关注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督促公司不断提高募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质量,关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能力,最后,才适度关注募投项目的效益。

2、明确规定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3、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用积极方式发表意见,对两个方面发表明确意见,(1)是否如实披露;(2)是否按规定使用;实际中会计师未能做好。

4、对于境内外两地发行上市的公司,最近五年曾在境内和境外发行证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最近一次募集资金为准,按时间最近为原则,而无论境内或境外。

5、鉴证报告截止期可以晚于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期,但要按定期报表时点来做,如3月底、6月底等,而不要出现2月底、8月底等。

6、原则上不得由不同的会计师分别出具鉴证报告和同期的审计报告。

7、公司债券不需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1、“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证券,不适用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

2、最近一期年度股东大会分配现金股利可以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但必须在申请前派发完毕。

3、申请当年的中期现金分红不能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以防止突击分红。

4、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追溯重述除外)的公司,计算分母时以调整前净利润而不是调整后净利润为准。

5、上市未满三年,上市前的现金分红、净利润不纳入分子、分母计算口径。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解决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司债券)之间衔接的两个问题:

1、什么情况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 (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2)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3)已实现重组时披露的盈利预测。

2、什么情况下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距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可以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同时满足:(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保荐书》中要对上述一点发表意见。

总体原则:从严把握。

六、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相关问题

1、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施行前,可依据原有规范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鉴证报告中需明确注册会计师所遵循的相关法规依据,如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2、未上发审会的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后,须补充提供截至该年底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七、其他问题

1、制定融资方案时需考虑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不鼓励以资本力量、大量融资来作为竞争模式。

2、商业银行再融资须披露中长期资本规划。

3、再融资品种的选择上,增发适合盈利强、股本摊薄压力弱、投资者认可、募投用于现有产品的企业;定向增发适合募投用于新产品的企业;公司债券是大力鼓励的融资品种。

4、保荐机构执业的典型问题: (1)融资必要性不充分;

(2)份内事冷媒(如面对媒体质疑、及时更新材料) (3)尽职调查报告容易遗漏评估定价问题。

5、企业何时考虑再融资:一是组织架构及内控健全有效、合法经营、規运作;二是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未提到盈利要求);三是投资者接受。

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主讲人:毕晓颖

一、独立性问题

1、为保持资产完整,商标最好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允许集团使用较为合理。

2、为上市而聘任的高管,要考虑其稳定性;

3、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担任执行董事的要辞掉;

4、同业竞争问题必须在申报前解决完毕,仅仅出具承诺不再认可,而看竞争的基础是否取消;报告期内有同业竞争对,考虑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是否粉饰业绩。股东分散,重要股东有其他竞争性业务的,构成上市的障碍。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基础没有消除的话,是存在上市障碍的(如营业执照的范围)。

5、要披露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即使招股书签署时点已经清除掉;关联交易比例没有量化标准,看其性质、持续性、正常与否;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注受让人与发行人是否有潜在关系;如注销关联方,关注注销时点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如何处置、注销程序合法性,报告期内经营合法性,如该公司有重大违法涉及控股股东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之后关注受让方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交易的真实性,非关联化后,如商号之类有无清理干净。

6、频繁出现资金占用,需披露清理情况、报告期占用详情,控制人经营能力情况。

7、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要求清理。

8、发行人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与实际控制人如有混同,要求解决彻底。 9、关注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能力,如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业绩良好,但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都是亏损的,会影响对实际控制人经营能力的判断。

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问题

1、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披露要求: (1)持股时间、数量及变化情况、定价依据; (2)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履历,如学生股东 (3)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2、申请前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关注:

(1)增资或转让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的监督。

(2)股份代持情况;

(3)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关系;

(4)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问题

1、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三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2、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四、税收问题

1、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但即使有证明,也看违法事实是否重大。

2、发行人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提供税收征管部门对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确认文件;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并做重大事项提示。

五、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

1、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的情况: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投向未用于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正常;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上市公司及其他下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

2、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情况:境外上市公司将下属企业在境内上市不违反境外证券规定,并已获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发行人五独立。

六、无形资产问题

1、审核不看专利数量,而看核心技术是否能够支撑盈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没有多大的意义);

2、专利问题。知识产权局网站更新速度慢,要去知识产权局现场核查专利登记副本。

七、募集资金问题

1、不再披露计划募集多少,除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外,披露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资金需求,以避免超募印象。

八、其他问题

1、缺乏客观性的数据不要引用,数据难以获得,可以申请说明不披露市场排名等信息。

2、如申请上市前存在对赌协议,需终止掉。

3、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确定下来。 创业板IPO财务审核——主讲人:杨郊红

一、审核原则

防止财务欺诈、防止操纵利润,保证财务资料真实,通过财务审核基本没有问题。只要发现造假,下手不软(如有家净利润1.6亿元的企业,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严重不符)。

二、IPO条件审核

1、原则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国企改制中评估调账如能提供国资证明是可以的。

2、验资方面历史上存在问题,查真实进账单,出具复核报告即可,要反映真实情况,不能做假报告,特别强调不能有任何抽逃出资情形。

3、审计中的资产质量问题不能用评估或出资来替代解决。历史上出资评估价格高,一边做减值,一边做股东赠送。

4、税收方面,绝对不允许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收优惠方面,如符合国家的税法,占比即使大,也不影响发行条件。

5、盈利预测需要基于正在执行、已经签订的合同,有些行业不适合做盈利预测。

三、企业合并问题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问题,“相同的多方”指两方控制权无争议,无须股权结构完全相同,但不认可代持。

2、报告期内存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关注被合并方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与主板规定有所不同:

(1)20%以下也须包括重组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20%--50%运行一个会计年度; (3)50%以上运行24个月。

四、关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

1、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都可以,如源于同一原材料生产出不同的化工产品等。

2、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其他业务比例占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都不超过30%即可,以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合并数据为基准。

五、发行人利润主要来自子公司的问题

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现金分红能力取决于子公司的分红。对于报告期内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不到合并报表净利润50%的情形,审核中按以下标准掌握:

1、发行人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

2、发行人应补充披露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并说明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3、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分红能力明确发表意见。

保荐监管有关情况——主讲人:王方敏

一、目前概况(截至2010年9月30日)

保荐机构家数:71家

保荐代表人:1509人,年底将达到1600人左右 准保荐代表人:1287人 整个投行从业人员:约7000人

两类人员占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比例约为40%

二、保荐代表人签字情况

目前主板在审企业家数为452家,其中首发259家,再融资193家。保荐代表人利用率为60%。

目前创业板在审企业家数为162家,保荐代表人利用率为21%。 说明:保荐代表人总体人数富余,但存在结构短缺。

三、保荐监管有关情况

(一)今年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广发证券 星网锐捷 对发行人有关专利情况没有及时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导致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与实际情况不符。——监管谈话

2、华泰联合证券 XX 擅自修改招股书被竞争对手发现—出具警示函

3、招商证券 桂林三金 保荐代表人未到现场参加尽调——12个月不受理

4、广发证券 苏州恒久 专利状态披露不符合实际——12个月不受理

(二)内部批评处理(污点记录)

1、国信证券 哈尔滨誉衡药业 招股书披露不仔细

2、海通证券 浙江某项目 历次招股书披露的历史沿革都存在差异

3、广发证券 保代申请注册文件与实际情况有差异

4、国海证券 未按时参加发审会也未及时报告

5、第一创业 碧水源保荐项目首次上报时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

6、广发证券 回天胶业环保公示期内上报了材料

7、XX证券 国有股权转让未拿到批文就上报

8、平安证券 爱尔眼科、华测检测 擅自修改招股书

四、保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尽职调查不到位

1、严重依赖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没有对重大事项进行独立走访和核实;如某公司上市后发现其前五大客户子虚乌有,所有银行转账记录全系伪造,目前尚在继续查。

2、严重依赖会计师、律师出具的文件,没有对重大事项进行必要复核。

3、严重依赖付费咨询机构出具的报告,没有对行业状况和同行业公司情况进行独立了解和调查。如同时报会的两家空调企业都说自己是市场第一。

(二)其他问题

1、存在不合规的情况,带着问题上报。如带着股权激励方案上报IPO,是不允许的。

2、发审会问题大部分提问给保代,每个保代都要回答问题。

3、申报文件和封卷稿签字真实性的核查,曾发现签字是复印件和代签现象。

保荐代表人第五次培训主要内容

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0415

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班(保荐代表人培训第二期)纪要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班(保荐代表人培训第二期)纪要第二期

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内容

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记录

1018保荐代表人培训全记录

某 年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某 年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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