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签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充分调动保荐代表人资源,培育项目协办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荐代表人确定原则
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人选依据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1、专业优先原则。根据公司投行发展战略,促进投行业务专业化发展,保荐代表人的选择优先考虑其是否具有被保荐代表人所属行业专业背景及实际操作经验。
2、责任均衡原则。为了保证保荐工作质量,避免责任集中于部分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代表人承担保荐项目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的情况,优先选择保荐项目及工作量相对较少的保荐代表人。若保荐人承担的保荐项目等工作量相当,则根据保荐代表人进入公司先后顺序确定。
3、工作便利原则。为了便于及时有效沟通,可考虑选择距离被保荐项目所在地较近区域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4、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保荐代表人签字进行统筹管理与配置,除考虑以上原则外,还应考虑保荐代表人正在培育的项目进展情况、质量以及曾保荐项目的保荐质量等因素。
第三条 保荐代表人的确定程序
1、保荐项目立项时,所属业务部门应提出保荐代表人选择建议,经综合管理部提出协调会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2、保荐项目立项时,至少应确定一名主保荐代表人,其他人选可视情况于项目进行过程中确定。
3、在项目进程中,由项目所在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另一名保荐代表人的选择建议,经综合管理部提出协调会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4、在项目保荐代表人确定后,相关保荐代表人须服从安排,不得无故拒绝签署保荐文件。
第四条 保荐代表人参与项目的要求
1、为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客户关系,项目主保荐代表人应全程参与项目,参加项目重大协调会和问题讨论会,参与项目涉及解决方案的讨论制定。
2、在项目进程中确定的保荐代表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两周以上)对项目进行了解、核查以及现场调查。
第五条 项目协办人人选
项目协办人经历是保荐代表人培养的必经途径,同时,项目协办人的能力、素质将直接影响承销项目的质量。项目协办人应是具有丰富投行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已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但尚未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的业务人员应优先安排为签字项目协办人。
第六条 项目协办人的确定
项目协办人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其是否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资格考试及通过时间、投行工作经验、进入公司工作时间等因素。
在保荐项目立项时,由项目所在部门提出项目协办人人选建议,经综合管理部提出协调会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第七条 保荐代表人签字前提条件
保荐代表人应审慎核查与保荐相关工作的文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事项后予以确认签字。
第八条 由于保荐代表人不尽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投资银行部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