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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0612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3: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0年第

一、

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

(本版本在第

一、二期的版本上继续记录,顺序有调整,补充的地方以楷体加粗标识)

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

1、募投项目

(1)不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募投项目;

(2)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

(3)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须履行内外部相关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4)招股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应具有“包容性”,披露要求:募投项目后增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元”。[披露中不要出现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募投项目可不做表格披露,留有一定余地,不要一目了然,通过这种披露,淡化所谓“超募”问题。

2、在审期间股权变动事宜

(1)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除非有正当理由,如继承、判决等; (2)增资扩股需增加一期审计;

(3)引进新股东原则上应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内部决策流程后重新申报。

3、在审期间提出向老股东做利润分配 (1)要在上会前利润分配实施完毕; (2)如涉及股本变化,需增加一期审计; (3)要体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4)保荐机构应对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出意见;

(5)对滚存利润分配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相关信息披露前后应保持一致。

4、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看变化的人员是否核心人员,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1 (2)可考虑把董事和高管合在一起进行分析,不一定要分开独立分析; (3)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逐步增加董事、高管没有太大问题; (4)一人公司因完善、优化公司治理而增加董事、高管,通常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5、突击入股 (1)要强调合理性;

(2)重点关注,核查入股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 (3)锁定期更长,信息披露更多。

6、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1)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不能与上市公司共同办企业; (2)注意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特殊部门的按其规章制度办理;

(3)目前公司法对竞业禁止行为没有以前严格,但上市公司的要求应更高,不允许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7、股东超过200人问题

(1)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或者两者合并计算超过200人;

(2)自愿转让,保荐机构逐一核查是否存在纠纷并出具意见,清理价格应合理,清理完毕后过一段时间才能申报;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东超200人的,同样需进行清理核查; (4)按2006年前形成及2006年后形成区别对待,2006年前有合法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城商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006年之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问题构成上市障碍;

(5)最好不安排信托方式;股份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超过200人; (6)合伙企业为股东的,作为1家股东,但中介机构需要核查合伙目的、要看实质,按持股比例高低进行披露。

8、独立性

(1)商标、专利要进入股份公司,跟主营业务走,不能留在集团,不允许以关联方许可方式取得使用权;如属于无关联第三方所有,须取得第三方的许可; (2)如业务依赖小股东,也需要从独立性角度解释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2 (3)解决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问题时,关注导致问题的因素是否消除以及相关制度保障;

(4)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相比,更强调整体上市。

9、大型国企整体上市时

(1)对资产及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

(2)关注:A股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A股公司的独立性和实质情况; (3)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低于10%的,可在集团上市后再进行整合; (4)整合方式包括换股吸收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上市公司、私有化。

10、重大违法行为问题

(1)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处罚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处罚如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在此列,尽职调查时要全面调查; (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11、历史上存在国有资产转让等程序有问题的 (1)找出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文确认;

(2)出文要具有针对性,如未评估,要说明理由,不能泛泛说合规; (3)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出文单位、文号、出文内容等。 (4)集体股权转让同样处理。

(5)定募公司的股东,不能简单将托管资料作为依据,要对登记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进行核查,找到相应股东当面确认,确有困难的,至少要90%确认。

12、IPO锁定期

(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

(2)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3年;

3 (3)发行前1年从应锁3年的股东处转出的股份锁3年; (4)其余股东锁1年。

13、环保问题的核查

(1)不能仅以政府出文为依据,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进行核查;

(2)核查会产生哪些问题、每年投入多少资金用于环保、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周围居民进行访谈;

(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4、土地问题

(1)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如国发3号文、国发10号文,应作为核查依据; (2)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②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缴纳支付情况及其来源③土地闲置情况及闲置费缴纳情况④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⑤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四证,募投项目用于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

(4)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存在违反国发3号文等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

(5)房地产企业征求国土部意见,目前有11个在审IPO项目。

15、跨市场上市

(1)先A后H:H股发行价不低于A股发行价;

(2)H股公司发行A股:按A股IPO条件和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从严执行;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不能回A股,必须先转主板、才能到A股。

16、合伙企业作为股东

(1)实际控制人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2)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3)应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4 (4)如入股过程存在疑问的,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算1人,若是有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则不允许。

17、军工企业的豁免披露问题

(1) 军工企业披露信息内容是否涉密,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和发行人确认,避免泄密、失密问题;

(2) 证监会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满足最低上市要求;

(3) 高军工占比的,要看会计师审查是否受限、会计师要对此做说明; (4) 一并考虑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豁免要求;

(5) 提供相关部门对招股书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的确认文件。

18、历史出资不规范问题

(1)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 (2)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 (3)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19、社保、公积金问题

(1)因地方法规原因历史上存在欠缴的,要做合理披露、大股东承诺承担追缴责任;

(2)以后按规定缴;

(3)扣除欠缴金额后,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20、红筹架构

(1)清理简化股权结构;

(2)控股股权要回来,不管注册地均须清理。

21、涉及上市公司的发行人

(1)核查与上市公司间的各类交易,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2)是否违反高管交易要求等。纠纷争议等;

5 (3)消除存在掏空上市公司的疑虑; (4)会咨询上市部、交易所的意见。

22、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改制方案要彻底;

(2)非关联化后,保荐人和律师应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是否公允; (3)交易价格要公允;

(4)尽量不要做这种安排,内部化更合理; (5)招股书应披露非关联化前后的具体情况。

23、主板非同一控制下的相关业务整合[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支持不鼓励

(1)重组比例>100%的,运行36个月; (2)50%-100%的,运行24个月; (3)20%-50%,运行1个会计年度; (4)20%以下,无时间限制。

24、主板非同一控制下不相关业务整合[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限制不禁止

(1)超过50%,运行36个月; (2)超过20%-50%,运行24个月; (3)20%以下,无时间限制。

25、创业板非同一控制下[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 (1) 大于50%,需要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2) 20%-50%,要运行1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 (3) 20%以下,提供最近1期报表。

26、非同一控制下业务整合计算口径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计算(同一控制下可以扣除);

(2)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多次发生重组行为,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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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关联交易

(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

(2)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3)客户可信度

28、申请延期

(1)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满三年,可以申请延期,到期安排上会,通过率不受影响;

(2)如业绩下滑则不建议申请延期,建议撤回后择机再报;如能说明业绩下滑的理由,可以上会;

(3)诉讼问题应看诉讼的性质、标的进行判断,如对发行条件无实质影响,披露即可;如涉及核心产品、技术、金额大的,需要申请延期;诉讼必须披露,否则涉及虚假信息披露。

29、首次执行日

(1)以2007年1月1日作为申报会计报表“新准则”的首次执行日。即:07年需要按照新准则做报表。

(2)政策依据为证监会(2006)136号文、证监会(2007)10号文; (3)申报期不包括2007年的,首次执行日不晚于申报期期初即可。 30、评估和验资是否需要复核的问题

(1)申报期内的:3年内的评估/验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 (2)业务性质:资本项下,增资/出资等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如购买二手汽车)的不用复核,子公司的也不一定需要复核; (3)重要性:涉及金额大需要复核;

(4)申报期外,涉及金额大、资本项下的需要复核。

31、外商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

(1)需要在补缴时记入会计当期,不能做追溯调整,所以需要关注当期利润是否可承受纳税额;

(2)以“保证比较报表可比性”为由对此项所得税补缴进行追溯调整的做法较为牵强,会计处理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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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专利审查

(1)需要到专利局登记部查权属情况,不能仅根据证书做判断。 (2)对于职务成果可能带来的权属纠纷,律师要出意见。

二、主板再融资审核有关问题

1、2009年再融资情况

(1)再融资金额为2370亿元,历史第三; (2)非公开发行约占一半,公司债发展较快;

(3)房地产企业再融资占各行业第一,金融企业仅三家再融资但金额较大; (4)大额融资集中度高,近半数为30亿元以上的再融资。

2、再融资审核的关注点 (1)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关注非标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

(3)关注近三年会计差错,以及会计估计、会计政策的变更

3、公司债券财务指标计算口径 (1)最近一期不强制审计;

(2)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可分配利润、净资产,以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并扣除少数股东权益、损益;

(3)子公司的债券余额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计入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 (4)累计债券余额以账面余额(而非债券面值)计算,企业债应纳入计算口径,短融不需要纳入计算;

(5)确保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行这三个时间节点上,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含本次发行量)占净资产比重不超过40%;

(6)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计算口径 (1)最近一期年度股东大会所分配的现金股利可纳入计算; (2)申请当年的中期现金分红不能纳入计算;

8 (3)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的公司,必须以调整前净利润为准,追溯重述的除外; (4)上市未满三年,上市前的分红不能纳入计算(按年均10%把握); (5)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之前向原股东的现金分红不得纳入计算,净利润以法定报表的净利润为准。

5、财务性投资

(1)报表中有财务性投资,不能做公开增发,其他再融资方式可以; (2)所有再融资募集资金都不能用于财务性投资。

6、九大受限行业需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

(1)各行业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施、造船、大型锻造件;

(2)流程为:见面会、征求部门意见、反馈会; (3)债券融资也要履行此程序。

7、房地产、金融行业的特殊要求

(1)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须征求国土部意见(按国发10号文操作),据证监会与国土部沟通,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延期开发等问题,只要企业存在上述情形,国土部就否决;

(2)金融企业需要披露资本发展规划,强调内源融资,不能一边大幅分红一边融资。

8、非公开发行调价问题

(1)上发审会之前可以调价、之后不能调价;

(2)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对价格产生影响)、1年股东会决议到期,需要开会重新定价,不能沿用以前的价格;

(3)配股基数:上发审会前要确定配股基数及比例; (4)股本总额以股东大会的股数为准。

9、债券分类问题

去年10月,两个交易所分别对债券发行做了调整,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网上网下同时发行,否则只能通过固定收益平台(上海)或者综合交易平台(深圳)交易。具体条件:

9 (1)上海:AA以上;近三年可分配利润为1年利息1.5倍以上;净资产15亿以上。

(2)深圳:AA以上;近三年可分配利润为1年利息1.5倍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

10、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的区分

(1)非公开发行资产认购,不打折;现金认购,打9折(发行部);

(2)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部审;不超过50%,发行部审,但仍不打折。

11、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还银行贷款问题 (1)现在不支持。 (2)需要核查理由。

(3)如客观上有必要,允许补充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及之前已投入的银行贷款(各融资品种有比例限制),中介机构要进行核查、不能用盈利预测数算。

12、各融资品种募资补流动资金的比例: (1)公开增发:不能补流、还贷;

(2)非公开发行:30%可以补流动资金,不鼓励,确有需要充分论证;如果向控股股东/境内外战投发行、锁定3年,可用于银行还贷,但需要说清楚; (3)配股允许补流动资金,可超30%,但需对其合理和必要性做说明。 同时关注:

(1)同业资产负债率

(2)募投项目收益率与利率比较 (3)非主业投资、财务性投资过大 (4)铺底流动资金测算合理性 (5)是否有大量交易性金融资产

(6)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或使用效率很差 (7)房地产行业不允许使用募集资金还贷、补流

1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5年内融过资的,每次都要写,不仅指前一次的;

10 (2)5年前的会计师不出鉴证报告,但董事会仍要出募投项目使用报告; (3)募投项目指的是股权融资:现金增发/首发/重组/资产注入等,涉及股权变动的项目,不包括债权。对股权无影响的资产重组合并等事项,作为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在其他地方披露。

(4)承诺效益的披露:口径应当一致、应对渐进达产情况做披露,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时,要合理分摊。

(5)如收购一企业、然后出售,需要说明收回的钱怎么用了; (6)鉴证报告截止日期可以晚于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期;

(7)原则上不得由不同的会计师分别出具鉴证报告和同期的审计报告。

14、纯B股公司再融资问题

不能做股权融资、但可以做债权融资,发行公司债券。

15、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应当披露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发行费用部分。

16、重组及融资

重组和融资一起做,应当先做重组,上市部批;先做重组再做融资,发行部批。

三、创业板审核有关问题

1、独立性

(1)与其他股东(非控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需要个案分析,看是否影响发行人利益,也需要清理;

(2)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报告期内转让给第三方的,如转让完后仍有交易的,需要关注;采用注销方式处理关联交易比较彻底,需要注意注销履行程序、资产/债务的处理/涉及发行人的债务纠纷等问题。

(3)发行人董监高及亲属与发行人共同建立公司的,需要清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建立公司的,需要关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4)如有资金占用,须进行清理,核查报告期占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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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年新增股东问题

(1)需要披露:增资转让的原因、定价、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间的关系等;自然人股东需要披露5年的履历;法人股东需要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2)披露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等内容;

(3)发行人要出具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律师须出具核查意见,说明近期增资后又申请发行新股的必要性;

(4)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并核查股份代持情况。

3、股份限售问题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的锁3年] (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

(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 (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上市]日锁定3年;

(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3年; (6)董监高:1年+25%+离职后半年;

(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4、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1)取得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公司设立之后股权发生变化的也需要批复;

(3)如转让给个人,需要关注价格、评估批文、款项来源、支付情况等。 (4)需要省政府的批文,认可转让有效,针对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写清楚,不能含糊或概括表述。

5、国有股转持批复 申报前必须提供。

6、集体股权转让的处置 (1)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12 (2)无偿量化给个人的,挂靠但无证据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须对相关股权变动事项出具确认函。

7、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1)创业板需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参照主板《首发办法》25条。[主板不要求,仅对发行人核查] (2)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比照进行核查; (3)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4)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表结论性意见。

8、纳税受处罚的

(1)不严重的,同级主管部门出意见;

(2)严重的,税务机构出具发行人是否违法的确认文件(但有文件不一定说明没问题,提醒发审委员关注)、保荐机构/律师要出意见;

9、红筹架构

(1)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的红筹架构,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转回境内,中间环节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

(2)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有无违法等,由保荐机构自己掌握。

10、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的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发行人的:[分拆上市]要求:(相关政策文件正在讨论中,尚未确定)

①上市公司募投未用于发行人(从严把握,须提供充分证明); ②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③不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出具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④上市公司合并表里净利润占比不超过50%; ⑤上市公司合并表里净资产占比不超过30%;

⑥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等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10%。 (2)上市公司之前直接控制发行人,但目前不控制的:要求:

13 ①充分披露,转让法律程序合规; 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用于发行人; ③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

④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⑤报告期内转出的,需要重点关注,保荐人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3)境外上市公司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①符合境外证券监督机构的规定,履行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程序; ②无同业竞争问题

③招股书对境外上市公司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4)发行人持有代办系统挂牌公司:充分披露即可。

11、股份代持的清理问题

(1)理清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

(2)确定委托人/受托人与确权持股人,提供相应协议、支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

(3)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无形资产出资中的问题

(1)无形资产权属不清、评估瑕疵、出资超法定比例等问题; (2)核查无形资产与公司主营业务间的关系;

(3)核查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13、重污染问题

(1)属于环保目录的,按照重污染处理;

(2)不在目录的,由地方出文说明不是重污染,并进行披露; (3)披露:污染物、设备及治理情况、受处罚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4)保荐机构、律师核查: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②对发行人报告期实际履行环保义务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③发表意见不能仅凭文件。

14、引用第三方数据的问题

(1)最好不用是单独出具的一份报告;

14 (2)监管机构可要求披露第三方的相关情况(第三方的简介、专注于何领域、主要的研究成果等);

(3)保荐机构应对引用数据的恰当性作出独立审慎的判断。

15、对赌协议等的清理

之前股东会/董事会内容不符合公司法的都要改,不能有对赌条款、优先受偿权和董事会一票否决等内容;

16、辅导验收时间点及重大事项上报

申请文件受理时应有辅导验收报告相关材料;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严惩私改材料;

17、上市决议

上市的决议中,必须明确是在“创业板上市”,不仅是“上市”。

18、盈利预测

(1)必须根据正在执行和已签订的合同预测; (2)有的行业并不适合做盈利预测;

(3)招股书中不应出现过多的预测性信息未经会计师审验的情况。

19、利润分配问题

(1)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才能上会;

(2)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的一期审计。 20、税务补缴

(1)所得税可以补缴、进行充分披露; (2)增值税不能补缴;

(3)母公司报告期内不允许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有,也不建议补税。

21、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可不作为关联方披露;

(2)但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时,应将非关联化的这部分交易视同关联方交易做披露。

22、“持续增长”的标准

15 2009>2008,20082007(耐克型)则符合。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的,(半年不足50%、三季度不足75%),提供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做盈利预测。[盈利预测应基于已经签署的合同作出]

23、资本化

(1)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但资本化会是严重关注点; (2)资本化的数额在审核时会扣减后看净利润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24、关联方披露

(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

(2)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5、经营一种业务

(1)指同一类别或相关联、相近的业务,源于同一技术、原材料、客户/供应商,自然形成,不是人为拼凑;

(2)一种业务之外有其他不相关业务的,近两年其他业务收入、利润占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30%)。

26、税收优惠问题

(1)关注报告期内合法的税收优惠没有比例限制;

(2)地方性税收优惠、不符合国家法规的,要做扣非处理,不需补税、但要承诺和披露;[披露存在税收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责任承担主体];

(3)关注税收优惠的持续性;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惠,不存在下一年度被终止的情形;

(4)关注税收优惠占利润的比重,不超过30%(越权优惠等,不含正常的优惠),且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应当逐年递减;扣除税收优惠外,还需要符合发行条件; (5)保荐机构律师要出核查意见。

(6)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题,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27、成长性与创新性

16 (1)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降的,发行人应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

(2)成长性专项意见应对发行人报告期及未来的成长性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及其对于成长性的影响明确发表意见。

28、发行人主要利润来自于子公司的问题

(1)子公司应建立分红条款,说明上市后会给公司分红。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

(3)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就发行人未来是否具备分红能力明确发表意见。

29、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纳税问题 (1)地方规定可不纳税,以后分红再缴纳; (2)地方无规定,有时采取默认的态度; (3)有的地方需要纳税;

(4)由于各地标准不一,所以不要求发行人股东补税,需要充分披露、承诺补缴。

30、要关注近1年新增的项目和客户情况 判断客户是否知名、业务是否稳定。

四、其他

1、近期审核情况

(1)2009年IPO审核情况

审核123家,通过110家,否决13家,通过率为89%。通过率比2008年提高,主要原因是2009年撤回企业78家(其中29家转创业板)。主要被否的原因为: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募投项目、规范运作、税收优惠依赖。 (2)2010年IPO审核情况

审核96家,通过81家,否决15家,通过率为84%。通过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该阶段上会企业中2008年积压的企业较多。

17 (3)2009年再融资审核情况

审核136家,通过129家,否决7家,通过率为95%。主要被否的原因为:盈利能力、募投项目、规范经营、财务核算问题、信息披露问题。 (4)2010年1-4月份再融资审核情况

审核54家,通过54家,否决0家,通过率为100%。

2、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企业业绩下滑情况较为严重; (2)有部分企业不符合条件但闯关申报; (3)举报信、媒体质疑等情况非常多; (4)执业水平及职业怀疑态度需进一步加强。

3、今年会对首发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提高审核结果的可预期性。

18

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内容

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

保荐代表人第五次培训主要内容

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记录

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1018保荐代表人培训全记录

保荐代表人培训(第一期,北京)主要内容

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zy

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0415

第一、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0612
《第一、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06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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