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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6: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镇信访维稳工作(试行)办法

为全面提升我镇信访维稳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省、市、县相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领导责任制

第一条镇党委书记和镇人民政府镇长是全镇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镇信访维稳工作负总责。

第二条镇政法委书记和镇政法委副书记是全镇信访维稳工作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条其他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 ,按照分管工作和挂包村(居)关系,对分管范围和挂包村(居)信访维稳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当信访维稳问题涉及两个及以上分管领导, 由主要工作方面的领导牵头处理, 其他分管领导积极配合, 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村(居)党组织书记是本村(居)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本企业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镇综治工作中心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对来信来访、咨询投诉等事项进行接待、受理、登记、分流、督促、反馈和归档。

第二章初信初访制度

第七条初信初访是指人民群众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第一次向事发地村(居)、单位(部门)、企业或镇综治工作中心反映情况或提出请求的行为。对上级转送、交办的第一次来信来访也应列为初信初访范围。

第八条初信初访的责任单位,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民群众信访事项依法有直接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受理初信初访的单位对初信初访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落实,对来访者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对来信者能书面答复的要书面答复,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初信初访人对受理单位的答复有异议的,受理登记人员应及时跟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妥善处理,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或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初信初访人对受理单位最终处理意见仍然不服的,受理单位依照程序将信访事项向镇综治工作中心进行移交。综治工作中心按照流程依法进行办理。

第三章领导包案制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项,镇党委、政府按照“五个一”,即一个纠纷、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措施、一抓到底的要求,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并填写《包案登记表》。

1、初信初访未能及时有效解决的;

2、中央和省、市、县、镇交办未结案的;

3、越级进京、赴省、到市、县个访的;

4、赴镇以上重复访的;

5、其它需要包案处理的。

第十三条包案原则,实行“五定五包”,即定责任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定处理措施、定处理时限,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包回复回访。

第十四条处理时限,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五条案件办结后,责任单位在3日内写出结案报告,报镇综治工作中心,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四章上报处结消帐制度

第十六条各村(居)、各单位(部门)、各企业要定期不定期开展信访维稳隐患排查调处工作,及时了解、准确把握各类动态信息,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

第十七条坚持特事特报、急事急报基础上,各村(居)对排查调处的一般性信访维稳隐患实行半月上报制(每月12日,26日);各单位(部门)、各企业对排查调处的一般性信访维稳隐患实行月报制(每月26日)。

第十八条在各级“两会”、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各村(居)、各单位(部门)、各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稳控措施,做到随时发现隐患随时上报,绝不能迟报、漏报、瞒报。

第十九条镇综治工作中心对各村(居)、各单位(部门)、各企业上报的信访维稳隐患和信访案件分Ⅰ、Ⅱ、Ⅲ、Ⅵ级建立台帐,并对处结情况实行消帐制,一月一通报。

第五章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实行每月一次,时间介于当月23-27日之间。

第二十一条会议由综治工作中心主任(镇党委书记)或中心办公室主任(镇政法委书记)召集,党政班子相关成员及各村(居)、各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会议主要负责了解、掌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情况和动态,对其提出对策建议;协调、处理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通报信访维稳隐患和信访案件处结情况等,并将会议内容作为此项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矛盾纠纷调处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奖励对象,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处疑难复杂纠纷、特别疑难复杂或者群体性纠纷的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四条计奖方法和标准:

(一)每件按30元至1000元不等进行奖励。

(二)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分类,分别确定奖励标准。

1、一般性纠纷(Ⅰ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了,经调查取证并规范制作调查笔录、调解协议等。每件奖励30元。

2、疑难复杂纠纷(Ⅱ级):案情关系复杂,不调解就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甚至民转刑的纠纷。经调查取证并规范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相片、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复印相关辅助资料等。每件奖励100元。

3、特别疑难复杂纠纷(Ⅲ级):案情关系特别复杂,纠纷当事人5人以上,不及时化解就会给当地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属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纠纷,不化解可能民转刑或出现集体上访的案件。经调查取证并规范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相片、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复印相关辅助资料等。每件奖励300元至700元。

4、重大群体性纠纷(Ⅳ级):涉及人员10人以上,或者因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纠纷,不及时化解就会对当地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并可能出现民转刑或集体上访的案件。经调查查取证并规范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相片、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复印相关辅助资料等。每件奖励800元至1000元。

第二十五条奖励经费来源,奖励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按实核拨。

第七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镇党委、政府视其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以下责任追究:

1、责成说明情况并作出面检查;

2、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3、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因处理迟缓、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信访事件,除对责任单位全年工作进行一票否决外,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挂包)领导及其直接负责人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的信访事件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经镇党委、政府介入后群众集体上访的另行论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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