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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案例分析题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1: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税务所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妥之处,表现在:

①未经该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无权扣押王某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②即使经过批准,该税务所的扣押行为也是不妥的。因为王某所购进5箱化妆品在价值上是可以分割的,所以税务所不能对其进行整体扣押。

说明:由于税务所扣押的化妆品的价值(8 000元)与王某所欠缴税款(1 500元)相差过于悬殊,因此税务所的扣押行为属于超标准扣押。

(2)对王某的行为应作如下处理:

①对王某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所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②对王某未依法纳税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所欠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经该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后,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1)城北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存在不妥之处。表现在:

①城北区国税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该企业提供纳税担保。只有在该企业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城北区国税局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②即使在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缴纳限期(8月31日)之前也不应将所扣押的化妆品拍卖抵税。

(2)开户银行拒绝提供企业的账户存款情况,其行为并不违法,因此不应受到处罚。其原因在于:赵某要求开户银行提供该企业的账户存款情况,并没有经城北区国税局(县级)局长批准,因此,开户银行不能向其提供该企业的账户存款情况。

(1)县国税局的罚款决定是正确的。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酒厂确实未履行法定的税款扣缴义务,因此应该受到处罚。(p119)1 (2)县国税局应当组织听证。 说明:①县国税局对该酒厂的罚款数额超过了10000元,该酒厂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②该听证要求在18日提出,未超出法定期限。因此在该酒厂要求听证的情况下,县国税局应当组织听证。 (3)听证应当在收到该酒厂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该酒厂。(1)该公司提请行政复议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先依照宝康区国税局确定的缴纳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宝康区国税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在本案中,复议机关是A市国税局,被申请人是宝康区国税局。 (3)该公司对宝康区国税局作出的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等决定不服,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对征税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对罚款决定不服,则属于选择复议事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和被告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及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该企业拟对乙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2)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对二审的判决不得再提起上诉。因此,如果该企业二审败诉,不能再就该赔偿案继续提起上诉。 (3)如果税务机关二审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的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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