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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1: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顺德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一、工伤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社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综合楼二楼)。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往佛山市外医院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办事处提交《佛山市顺德区工伤保险职工转市外住院审批表》(请登陆顺德社保网站下载)。

二、顺德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22间)

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顺德区中医院、顺德区妇幼保健院、顺德区伍仲佩纪念医院、慢性病防治中心、大良医院、东华骨伤科医院、同江医院、伦教医院、陈村医院、庄头医院、北滘医院、碧桂园医院、乐从医院、勒流医院、龙江医院、聚龙医院、杏坛医院、均安医院、桂洲医院、容桂街道新容奇医院、顺德和平创伤科医院。

三、工伤事故申报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社保局办事处递交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顺德区工伤保险事故申报表》(可登陆顺德社保网站下载)办理工伤保险登记。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工伤康复治疗申请

职工伤情稳定,经工伤康复机构评估具有工伤康复价值的,持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佛山市工伤康复治疗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工伤康复治疗评估书》到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大良凤山东路45号社保局一楼)。

工伤康复机构:顺德区东华骨伤科医院工伤康复所(大良云良路9号);佛山市工伤康复中心(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江浦东路63号);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州从化温泉镇温泉东路105号)。

五、康复器具申请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装配机构: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广州市新港西路立新街17号);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市汾江中路20号13楼);广州市重康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广州市广州大道南707号)。

六、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执行》)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检查结果;

7、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8、出院小结;

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交通事故需提供);

10、《单位或个人收款申请》(顺德社保网站下载)。

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办事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医疗诊断证明、相关检查结果。工伤职工在约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八、工伤伤残待遇申请

(一)职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提供下列材料申请工伤伤残待遇: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二)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除第

(一)点材料外,还需提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写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或《劳动仲裁书》,向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办事处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死亡待遇申请

职工因工死亡(失踪)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5、供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证明;

6、户口薄;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供养人需提供户籍地社保机构养老保险证明;

8、孤儿、孤老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十、工伤待遇签收

申请人持身份证、《受理回执》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办事处办理待遇签收手续,工伤保险待遇通过银行划付到工伤职工或单位帐户。

十一、待遇验证

凡领取工伤长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或被供养亲属,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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