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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调研文章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1: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通市如东县地方税务局调研文章汇编

近年来,广大地税干部紧紧围绕县局年度工作思路,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分析实际问题,潜心思考研究解难之策,撰写了许多有情况、有分析、有见地的调研文章,对地税的实际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推动作用。“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得金。”调研成果的取得,是蓬勃的地税事业的折射,也是全体地税干部勤奋工作、开拓创新、辛勤耕耘的结果。这些调研成果,既有税收征管,也有税收稽查;既有业务建设,也有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既有具体问题的剖析,也有立足长远的建议,涵盖了地税工作的方方面面。为加强交流,学习提高,进一步在全系统大兴调研之风,为中心工作更好地提供决策服务,现从历年报送的调研文章中遴选出50篇汇集成册,供大家交流借鉴。

编者

二○○九年四月

1、加强行业性税务稽查的思考

2、困扰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3、浅谈税收日常检查在征管上的运用

4、执行不力的现象扫瞄及对策探析

5、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对策

7、基层“一窗式”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规范税务稽查选案运行机制的思考

9、加强企业外发加工费税收征管的思考

10、识别企业假帐的几点思考

11、地方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加强行业性税务稽查的思考

周小松

企业偷逃税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进行行业性专项稽查,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自觉纳税,公平同行业间的税收负担,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同时行业性税务稽查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全行业生产经营和税负特点,并据此采取相应措施,做到稽查的有的放矢。05年,我县地税稽查局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了全县金融保险业、各大超市、建筑业等多个行业性的检查,在认真研究并掌握行业税收违法的特点和规律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全力以赴,迎难而上,既惩处了部分涉税违法分子,又通过此次行业性专项检查发现了以往未发现的新问题,并通过实践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办法,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成绩显著。从我县税收行业性稽查的实践看,行业性稽查在税务稽查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效能日渐显现,作用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有利于掌握行业性违法规律,查处涉税行为。通过开展行业性稽查,从个案延伸到全行业,由点及面,可以更好地研究并掌握行业性税收违法规律和特点,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同时,可以走捷径,减少税收成本。如今年上半年在对金融保险业的行业稽查中,发现奖金兑现、股利发放等应税项目不申报、少申报的问题,带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以此为依据认真分析金融保险业支付环节的偷税手段,基本掌握了该类企业财务上的各种做法和关键证据所在,为实施全行业稽查指明了工作方向。

2、有利于统一行业性操作模式,公平税收负担。从理论上讲,同行业企业之间税负是相同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征管的宽严不同以及是否实施各类稽查等因素,往往造成同行业企业之间实际税负差异很大。而开展行业性稽查,实行同一行业统一稽查,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统一宽严程度,使同行业之间企业的实际税负趋于公平,促进同行业企业在同一水平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平衡企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

3、有利于发挥集中稽查优势,提高工作效率。相对于分散稽查而言,行业性稽查有集中的优势。一是在行业稽查的组织形式上,一般都是局长挂帅,上下合力,齐抓共管,能够及时解决稽查过程的难点问题。二是在行业性稽查的工作进程上,行业性稽查由于组织形式较为严谨,人员相对集中,时间相对保障,范围较为固定,容易快速突破,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是在行业性稽查的检查处理上,由于同行业间生产经营流程、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关联性,使行业性稽查具有简单快捷的优势,既易于操作,又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4、有利于发现行业性管理问题,提高征管质量。通过行业性稽查,不仅暴露出企业带有行业共性的税收违法问题,也暴露出税务机关对各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如在对金融保险业的稽查中,我们发现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处置抵贷资产、保险企业代扣营销员佣金相关税金的税收管理还不尽到位;在对轻纺行业的稽查中,发现税务机关对企业外发加工费还存在管理不力、审核不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把关不严的问题;在对建筑行业的稽查中,发现挂靠单位之间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核算不清的问题。针对行业性税收检查存在的种种问题,通过合理化的征管建议,促进了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提高。 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税收行业性稽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行业性稽查的计划性和预见性还不强,处理结论的时间和层次还不尽合理,实施过程还缺乏探索和统一等。笔者建议:

1、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掌握主动权。 由税务稽查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在日常工作中,稽查部门与被查对象接触少,了解情况不多,因此在实施稽查前,我们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了此行业被查人的四项相关资料,即一是申报及纳税资料,看有无异常,二是发票的购买和使用情况,正常经营期间是否用票及用票数量,三是经营规模、营业面积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四是经营方式、从业时间,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在实际检查过程中针对行业共性的问题,研究检查结论的有效方法,及时果断结案,尽可能地减少税务稽查管理及稽查执法成本,以最低的稽查成本费用支出获得最佳的效果。

2、加强对稽查操作程序的统一。一是稽查内容的统一。在行业性稽查实施前可以先行试点,摸索规律,在试点基础上再确定稽查范围和内容。同时,在检查中增强超前意识,提高对一些关键证据的敏感性和洞察力,争取最早的时间、最好的机会实施取证。二是执法依据的统一。由于行业性稽查以交叉稽查的方式进行,稽查任务由各检查组承担,统一政策口径尤为重要,因此,在行业性稽查实施前尽量做到先培训后检查。

3、加强查帐方法的突破。帐内检查为主,突击检查为辅,多种手法并用 ,被查企业财务核算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的经营成果,按正常的检查方法很难发现偷税的有关证据,在按正常检查难发现问题的前提下,突击检查可以尽可能的查获帐外记录,从而有利于在检查中取得突破口。因此稽查人员在合法运用征管法赋予权利的前提下,采用同时分组出击突击检查的方法,而突击检查虽然效果明显,但短期内不易于长期反复运用。还应以帐内检查为基础,找出破绽,发现线索,虽然被查人提供给稽查人员的会计资料大都为假帐,就帐查帐似乎毫无意义。但是,俗话说:“人过留声,鸟过留影”,被查人在对资料进行特殊处理时,虽然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但由于各种原因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只要顺藤摸瓜,就会大有收获。

4、加强征管稽查部门的协调。建立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的信息传递制度,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税务稽查不仅是查补税款,关键是通过稽查发现征管中存在的管理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开展行业稽查,是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步骤,对于解决基层征管难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行业稽查过程中,稽查局可以查前向征管分局通报检查的相关行业及具体单位,查中交流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通报稽查结果,反馈有关情况。通过相互合作,成果共享,保持工作的协调一致。

困扰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管玉屏

赵一华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要求的不断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暴露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本人认为内外资企业执行两种政策,实行查账与核定两种征收方式,以及国地税两套机构共同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这三大问题严重困扰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下是本人对这些问题的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困扰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问题:

(一)内、外资企业执行两种政策,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且两者政策落差大,造成地方税务机关的重点税源大户转办为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管户流失。 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上实行两种不同的政策规定,具体表现在税率适用上的优惠、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的不统一。如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照顾,而内资企业没有这项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多,内资企业税收优惠少,这种情况违背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统一性原则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过渡期结束后,继续给予外商“超国民待遇”,不利于扶持内资企业的生存发展。 同时,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上的落差,对地方税务机关所得税的管理产生了巨大的负面作用,促使一些内资企业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二○○三年第3号)转办为外资企业,使地方机关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减少。

如2004年度我县某光学电子有限公司改为外资企业,当年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700万元。这个问题虽然上个性问题,但危害和影响极大:一是转制的纳税人都是纳税大户,直接影响了税收收入;二是通过这样的途径使纳税人享受了税收优惠,对其他诚信纳税的人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三是对地方财政产生巨大压力,如果这种现象继续蔓延,财政将无法承受。

(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率)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在实际运用中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

1、定性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征纳双方争议较大;

2、两种征收方式下,纳税人税负差异大;

3、总局对核率征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实际工作中与具体情况有的相差甚远,难以执行。总局规定应税所得率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各区、各行业的营利水平难以准确测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在同一地区也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严重不均衡的问题。特别是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税负差距明显的问题,客观上造成了执法难,同时也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三)国地税两个征收机关征收一个税种,对税收管辖权争议较大。

总局在《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中,就国、地税征收管理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国、地税机关对新办企业征管范围认识上存在差异。比如对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以老体投资形式的新设立企业,由于其改组改制没有批复、分立不公告等不规范操作,双方对此的税收管理认识不一。另外,对有限责任公司征管范围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分歧。这很容易产生矛盾,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新办企业如何界定和确认,国、地机关往往理解和认识不一致,造成了许多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影响了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两家机关同征一个税种时常造成“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容易造成相互不管,或者相互争着管的现象,降低了工作效率;二是影响了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由于新办企业的界定出现差异,难免在纳税人面前发生争执;三是造成税款的流失,纳税可以在两个税务机关之间进行权衡和比较,如纳税人采用“脱壳”方式假办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按照企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日期和性质确定国、地税务机关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调查中发现,实行新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后,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但是由于国、地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理解不一致,户籍管理数据没有实行实时共享,缺乏相互间的配合、协调,税源管理手段薄弱,导致管理上产生不该有的“盲区”,出现个别漏管户和国、地税重复征管户,增加了日常事务性的工作量,给纳税人造成不该有的麻烦和负担,难以开展深层次的税收管理服务。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一)实行两税合并与政策的统一 对外商投资给予外商“超国民待遇”,造成税负不公平,不仅不利于扶持内资企业的生存发展,而且还严重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兼顾客观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建设的需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和执行上,首先应当遵循“坚持国民待遇”的原则。在具体的两税合一进程中可采取“分步走”的方式进行: 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二为一,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中,右以统一的部分先统一起来,如纳税人、基本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等税制要素。二是根据经济形势和改革的展情况,采取量变到质变的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具体征收管理措施,在一定的过渡期内逐步统一。三是对外资引进中,对国内需要的短缺技术和资源项目实行重点优惠政策,这样既符合“广税基”的改革原则,又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方式

实事求是地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掌握征管主动权,灵活运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充分发挥征收方式在征管中的重要作用,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 应解决应税所得率设定脱离实际的问题,避免核定征收流于形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过高,制约了核定征收所得税工作的开展。以工业企业为例,总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幅度为7%--20%,有些行业很难达到其最底标准,如农产品行业我县大部分企业利润率不足2%,若按最低应税所得率7%核定,将比按帐征收所得税额增加近3倍,企业难以承受。

(三)合理解决国、地税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堵塞纳税人利用所谓新办企业,钻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

企业所得税是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一个主要税种,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总局对国、地税两个部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采用“斩断式”方法进行调整,由于征管范围的划分存在政策上的不明确,使其日常征管变得更加困难。从实际情况来看,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挖税源、争管户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地税部门正面临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缩小、税基萎缩的情况。收入基数垫上去了,税收增长的可能性却减少了,如何不断加强征收管理、大力培植税源,达到既支持经济发展,又保障财政增收的目的,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要认真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一是按照文件对新办企业的出资要求划分所得税征收范围。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的新办企业,其权益性出资人的实际货币性出资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是 严格掌握货币性出资的有关要求。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或者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三是国、地税税务机关建立联系例会制度,协调处理有关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浅谈税收日常检查在征管上的运用

袁景兰

税收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开展日常检查是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也是完善征管改革,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举措。

一、切合工作实际,确定日常检查在管理工作中的位置

(一)当前的税收征管格局决定了日常管理型检查实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目前已形成征、管、查等专业机构实施对纳税人管理的征管格局,在实践中,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职责明确、相互牵制等优势特点,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衔接上的问题。例如,由于征管软件和信息平台的局限性,受理核批人员只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而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在日常管理中就出现无人审核把关的“真空”现象,纳税人申报的随意性加大,这为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税务稽查的职责是专司偷、逃、抗、骗税案件的查处,起到的是事后监督作用,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强化税源监控职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对纳税人的事前、事中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日常管理型检查就是这一职能的具体体现,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日常检查已经刻不容缓。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源监控管理等工作都对日常管理型税务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强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尤其是重点纳税户的监控,确保及时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动态情况。税源监控管理作为其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更是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而实际的征管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上的解决,突出表现在:税务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信息取得不及时不完整,造成税源预测和税收分析质量不高;有限的检查力量无法有效地阻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存在,导致税源流失;征管措施滞后于纳税人情况的变化,人人都管事,管事都不具体。这些问题的存在必须通过日常管理型税务检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税源监控,达到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管理漏洞的目的。

(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日常管理型税务检查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征管法》明确赋予了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中第一次明确了日常检查的定义,并提出划分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职责范围的原则,这为我们确定实施日常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们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提出了努力方向。

二、制定检查办法,严格规范税收日常检查工作

为了保证税收日常检查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必须要制定了较为详细检查办法,做到 “四个明确”:

1、明确日常检查的内容。将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内容划分为三类,一是户籍管理类,包括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二是税源管理类,包括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三是税基管理类,包括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2、明确日常检查的基本业务流程。在确定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内容后,明确了日常检查的基本业务流程,将日常检查工作分为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七个组成部分。规定正常的检查项目,如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核实,各责任区管理员每月不得少于辖区管户的20%;对纳税人发票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检查,各责任区管理员每月不得少于辖区内用票户的30%,等等。

3、明确各岗位日常检查的工作职责。分局综合岗负责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考核监督、资料归档和日常检查案件的审理。各管理岗负责日常检查的具体实施以及对处理决定的执行,各岗位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4、明确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的关系。对稽查部门已立案检查或已被纳税评估作为评估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分局不再进行日常检查,避免对纳税人的重复检查,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以及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均明确由综合部门统一归口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同时注重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联系,邀请税收业务精湛的稽查人员对日常检查的业务进行指导,结合日常征管活动,积极为稽查局提供高质量的案源信息,达到“以管助查、以查促管”的目标。

三、加强监督考核,保证日常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日常检查行为,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按制度办事,加强对检查情况的跟踪、督查和监控,从而促进了日常检查质量和效果的进一步提高。

一是建立审理制度。分局综合岗负责对检查案件的审理,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加强内部制约。对检查人员的取证情况、事实认定、数字计算、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把关。同时综合岗每月7日前对上月日常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税收管理意见或建议,促进了税收管理员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是建立抽查、复查制度。每月由分局领导带领有关人员,按检查案件5%的比例选取,进行复查,或者按检查项目进行抽查,对抽复查过程中发现检查质量不高、工作不到位的,或者检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对照《税收执法考核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三是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每季由分局长牵头考核已经确定检查面,比如申报审核不得少于20%的日常检查项目以及分局分配日常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对达不到规定数量标准的,按照比例扣发奖金,对超过规定数量的予以奖励,以强化管理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由于税收日常检查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管理到位、考核严格,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可以使税务干部的综合业务素质得到显著增强,税收征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执行不力的现象扫瞄及对策探析

佘元原 潘永东

有效执行是地税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回顾“六二”发展规划的创业进程,一系列重大举措,无一不是在有效执行中获得成功,又无一不是要继续在有效执行中获得新的发展。当前,在我们地税组织中,缺少的不是好思路、好办法、好制度,而是决策与执行的脱节,执行能力与客观要求的脱节,使得许多工作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在绘就“六二”蓝图冲刺阶段,提高有效执行力已成为我们面临和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有效执行问题的现象扫瞄

1、执行的有效性不强。决策前有的同志未吃透精神,不一线调研,决策缺少针对性和可行性,经常因“水土不服”而朝令夕改,指导性削弱。执行中有的同志对具体工作宣传不到位,使认识不统一而影响执行;有的同志不会对决策进行“一般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的科学解读,统筹的全局性不够,方法的科学性不强,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增加了执行难度;有些同志掌握不好制度与效率、执法与服务、争创与落实、热情与从严的辩证关系,把握不准两者的平衡点,使执行有效性降低。

2、执行的坚持性不够。有的工作刚布置的一段时间执行得好,可时间一长就变味、走样,有制度不执行、有监督不到位、有领导不控制。有的工作在执行中一遇到阻力,大家就开始琢磨、怀疑上级的决策,不会把决策要求本地化,将一般的东西典型化,将上级要求与实际落实一致化,工作停滞不前,甚至还满腹牢骚,缺乏一种追踪目标直至实现的果敢、信心和能力,影响工作推进。

3、执行中抓落实不到位。目前,中层干部中出现频率最多的词汇就是“任务重、事情多、压力大”。毋庸讳言,近年来特别是“二次创业”以来,我们的工作量大了、节奏快了,但有些同志对此心理准备不足、研究思考不深、积极应对不够,工作中没有一种主动贯彻落实的愿望,一来不及做就开始急躁,一遇到了难题就开始应付,导致组织管理不到位、执行机制不畅通、考核督查不落实,工作被动忙乱,忙而无功。

二、执行力现状的成因探析

我们通过基层调研、群众座谈等分析后认为,影响有执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执行内驱力衰化。一方面敬业意识淡化使角色错位。上级认为下级的执行有问题,下级认为上级的决策不实际,相互推卸使执行效率下降。另一方面考核导向偏差使激励降效。在好的考核机制面前,有些中层干部不敢动真碰硬、不会科学组织,内容选择为了方便自己好考,而不是促进工作,一考就是多做事的人多扣分,不利于调动人员积极性。二是执行驾驭力钝化。工作自主性不强,认识不到自主与执行的矛盾统一,或只知呆板执行、被动接受,而不善创新;或只喜欢发现问题,而不注重解决问题。执行的业务能力不强,缺少总揽全局、深谋远虑的业务洞察力,缺乏不拘一格的突破性思维,没有设定目标、坚定不移的态度和雷厉风行、快速行动的执行风格,未达到新形势下地税工作承载量和精细化的要求。三是执行聚合力弱化。沟通不得力使合力无法形成。上下层沟通的时机单

一、内容单调、方式欠佳,使个人的能力在队伍中被相互抵减,团队作战的优势得不到发挥。

三、对提高执行能力的思考

抓执行很难,有效执行更不轻松。因为,一执行就会有碰撞,观念的碰撞、感情的碰撞、利益的碰撞,没有一点负责任的境界和“硬骨头”的作风是执行不下去的。笔者认为,结合当前执行现状及原因分析,在执行中应注重五种意识、五大能力和五个原则。

1、要强化五种意识,形成有效执行共识。一要强化大局意识。抓执行就是不讨论该不该做,而是要想方设法如何做好的问题。只有胸怀全局、立足实际,才能方向不偏、干出实绩。二要强化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竭其力。要做到每日“三查”:一查今天还有哪些工作应该干还没有干;二查今天的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三查明天需要干什么,应该干什么,怎么去干。要有执行不好就食不甘味、夜不能寝的愧疚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三要强化争先意识。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改革的时代、竞争的时代,一个单位,一个人,如果不敢争先必将被时代所淘汰。工作中要有一种永不满足、永不停步、永不懈怠的追求,一种不干则已,要干就干最好的信念,一种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使命,保持地税在事业发展中的前沿地位。四要强化创新意识。抓执行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的过程。创新不是标新立异,而是以创新的手段解决上级决策的一般性与实际工作的特殊性这对矛盾的新举措,是取他人之长、创自己之新,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五要强化务实意识。抓有效执行,就是要扎扎实实、求真务实,不应付领导,一心一意把工作搞上去。要到实地、知实情、办实事、使实劲。基础比较差,就要扎扎实实地打基础;基础好的,就要在夯实之上求突破,那么我们的工作就能真正得到落实。

2、要发扬五种精神,提升五大执行能力。一要发扬敢于负责,主动负责的精神,提升有效组织的能力。要敢于负责,在各项工作中敢抓敢管,在权限范围内积极主动,不能一味汇报请示、议而不决。要善抓重点,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以主带次,以典型促一般。要有效落实,要真正做到前有计划部署,中有督促落实,后有考核总结,持续改进。只有这样,各项工作才能得到有效执行。二要发扬调查研究、持续完善的精神,提升科学决策的能力。决策必须深入一线,掌握实情。要吃透“两头”,做好“结合”。即吃透上头的工作部署,摸清下头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制订科学的决策。县局领导要经常下基层,特别要到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把决策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之上,降低执行难度,减少执行失误,提高执行效力。三要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精神,提升组织收入的能力。古今兴盛皆在于实,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要教育引导税务干部求真务实、公正执法,把抓执行的落脚点放到为纳税人办实事上,把抓落实的重点放到组织收入上。要全面确立依法治税理念,充分估计组织收入可能遇到的困难,使工作建立在更加扎实可靠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各项收入任务。四要发扬敢为人先、勇争一流的精神,提升开拓创新的能力。有了敢为人先的精神,执行意识便会增强,有了开拓创新的能力,执行效果自然会显现。当前正处于地税发展的黄金期,但机遇与挑战同在,惟有抓住机遇,用一种立大志、创大业的“闯劲”,一种知难而进、不怕风险的“硬劲”,一种敢于面对矛盾、迎接挑战的“拼劲”,一种锐意进取、永不言败的“韧劲”,地税事业的宏伟蓝图才能得以实现。五要发扬凝聚人心、团结拼搏的精神,提升团队作战的能力。千人同心,则得千人力;万人异心,则无一人之用。每个人都要尽职尽责,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形成心齐、风正、气顺的氛围。

3、注重五个执行原则,在抓落实中执行到位。一是讲求速度。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崇尚行动,雷厉风行,特别要体谅工作量大、高负荷工作的同志的小失误,不让“雷锋”吃亏。二是沟通反馈。利用内部网站,畅通“局长信箱”与基层地税干部的联系,越过中间环节,下情直接上达,包括基层对市、县局重大决策前的建议和意见,增强决策执行的可操作性。三是绩效导向。绩效考核是执行力的真正动力来源。考核方式上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推进对征管数据的日常电子自动考核,充分体现公平。在考核内容上将以抓住关键业务为重点,尽可能简化并事先明确,并注意将矛头对准不守纪、不作为、不负责的内容、项目、环节、人员,拒绝无作为,激发队伍的持续动力。四是继承创新。善于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吸纳各级地税调研的优秀成果,加以推广。五是和谐氛围。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成长。领导干部要满腔热情关心爱护税务干部,但也要克服以关爱为名,遇事不管、回避矛盾、搞一团和气的不良作风。对个别人的放松管理,就是对大部分人利益的伤害,就不是以人为本、不是和谐地税。

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周小松

注销税务登记作为对纳税人管理程序的最末环节,担负着税收“守门员”的重任,力保税款应收尽收。然而,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质量,亟待解决。

一、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管理容易缺位。一些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后,并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并且继续持照经营,导致税务机关管理工作的缺位和税款的流失。此外,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行为时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就不知所踪,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查找,相关处罚措施也就无法实施。 甚至于有的纳税人并未向税务机关注销,却已经通过非法途径在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了注销。

(二)注销登记的管理中存有疏漏,规范性还不强。一方面是部分税务干部因责任心不强、碍于人情世故、贪小便宜等原因,存在审核不严、把关不紧等问题。另一方面是部分税务干部专业知识薄弱,缺乏一定的税收专业知识和相关财务、法律知识,综合素质不高,在注销检查过程中很难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例如涉及关联企业的问题。此外,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浮于表面,基本上还是管理员独自负责注销清算,分局、县局审核的一般只是手续是否齐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范,没有进行深入审查。

(三)部门间相关信息不能实时交换,信息缺乏交流。在目前网络信息系统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税务、工商、技术监督、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信息不同步,新办、变更登记及注销户数信息脱节,容易有“漏网之鱼”,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不对称给注销登记带来了难题。因为征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税务分局对稽查在查户办理了注销手续,待稽查局检查完毕后,却陷入无从下达检查结论的尴尬境地。另外,共管户在注销时,国、地税未能进行信息交流,可能一方查补了税款,而另外一方没有做相应调整。

二、完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完善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填补政策上的空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对于既不办理税务注销也不办理工商注销就一走了之的纳税人,应当对其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明确一定的法律或经济责任。对不经税务注销却在工商办了注销的相关当事人给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应协助税务部门,在程序上要求纳税人必须持税务部门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才可办注销。

(二)树立“质量管理”理念,强化税收管理员素质。税务登记注销必须把握好三个环节,即受理、审核、审批环节,做到严格把关,规范操作。税务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案例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税务人员自觉学习,适应税收管理的需要,全面提升税干的执法水平。此外,还要严格责任追究,加大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做到准确运用法律法规,确保注销登记的规范操作。

(三)建立健全新的配套制度,明确其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明确与工商、技术监督、民政、银行等信息传递制度,做好工商与税务登记软件的联网,构建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信息交换平台。同时,税务分局之间、税务分局与税务稽查局之间的注销登记信息要建立实时传递制度,并且完善现有征管软件的功能,特别是在信息系统中可以设限制条件,对稽查在查户在结案前不可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加强日常监控,减轻注销登记时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各个环节的协调和衔接,简化程序,以方便企业办理正常的注销手续。在注销登记的审核上,不仅要注重其程序上的合法性,更要采取抽查和组织人员对疑点纳税人进行延伸清算的方式,确保审核的质量。

(五)共管户在注销时,可以由国、地税联合检查注销。国、地税同时介入,一来方便了纳税人,二来国、地税信息可以完全共享,避免一方补税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从而提高注销的效率和质量,有效防止税款的流失。

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对策

刘耀兵

针对私人出租房屋税源零散隐蔽,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税收流失较为严重的现象,200

4、2005年我们对私人出租营业用房税收征管作了有益的尝试,征缴情况如下: ××地区私房出租税收征缴情况

单位:户、万元 规模

年度 数量(年租金) 税种(税负)

1万以下 1-10万 10万以上 营业税 房产税 所得税 其他税平均税负 2004年 2459 730 32 21.75 60.2 6.52 5.95 18.08 2005年 2643 842 37 30.5 78.9 9.15 8.4 19.3 上述征缴工作主要是由地税局牵头,依靠当地政府及协税护税组织对私人出租营业用房全面的排查登记,建立起私房出租税收管理电子台帐,并委托街道办事处及其居委会、各镇协税组织代征税款。这里,对私房出租税收征管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看法。

一、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分析

目前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主要是由于其涉及面广,税负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差,征管基础薄弱,税收强制措施难于执行,征收成本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税收征管不前。长期以来,由于私房出租行业课税对象的多样化,决定了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而近几年税收收入指标的高速增长,使税务机关着重“抓大”,削弱了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率较低的私房出租等行业的税收征管,也就造成了私房出租行业的征收管理相对滞后。

二是征管阻力不小。私房出租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从其本身来看,私房出租点多面广、呈动态性,税收征管信息难采集;税收零星分散、应税行为隐蔽,租金收入悬殊;私房出租多采取口头协议、现金支付的形式,收入无帐可查,征税依据难确定。而相关部门及人员又往往抱着事不关已的态度,不向税务部门提供或举报真实租金情况。

三是纳税意识不强。私房出租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微乎其微,大部分纳税人抱着“能逃则逃,能少则少”的心态,有的用“亲戚借用”、“合资入股”等名义掩盖租赁关系。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有房(店)租用,找不到出租人的情况,很少有人告诉我们准确的房(店)租金,租赁双方都不配合,征收工作开展的阻力相当大。

四是征管环境不良。当前各地执法力度不一,征收标准不一,税收管理力度不均衡,执行政策不统一,导致税负不公,引起纳税人的攀比和不满;一些业主隐瞒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少数地方对偷、逃、抗税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大部分乡镇不看重这部分税源,有放任思想,滋长了纳税人消极抵触情绪。

五是征管手段不硬。可以说,在目前情况下,私房出租税收主要靠税务人员上门做工作,而这些房东很难纠缠,扣押承租方的物品,于理于法都不合,查封出租房屋,必将影响承租者的利益,极易引起多方矛盾冲突,对征纳环境只会起恶化作用,真是如俗话所说“打又打不得,骂又骂不得”、“众怒难犯”。

六是税收负担不低。私房出租的应征的税种及税率为: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建税及教育基金等0.45%,印花税1‰,个人所得税20%,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等级及实际占用的面积征收。后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总体来说,私房出租的税负仍然偏高,让一些本想守法经营的房东望而却步,同时,也成了一些原本就不想纳税的人成为偷逃税的借口。

二、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要强化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理念,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组织力量,精心安排,严密部署,深入开展私有房屋税收专项检查清理,采取切实措施堵塞漏洞,增加收入,把加强私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加大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针对目前私有房屋租赁的纳税意识差、未能按时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特点,我们地税部门必须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私有房屋租赁税法的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可以新闻媒体为依托,分别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私房出租必须依法纳税,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私房出租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是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征缴义务。有权部门尽快制订有关私房出租法规,明确规定对房屋出租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将《房屋出租纳税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十五天之内)找到出租人负责缴纳税款及罚款。否则,由承租人负责缴纳税款及罚款。同时,对私房出租实际税负控制在10%以内相对合理,即房产税按4%,营业税按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按0.27%,印花税按0.1%,个人所得税10%(或按照租金收入直接按2%附征)征收,土地使用税按照地区土地等级所适用的实际占用面积征收。此外,还要建立私房出租登记备案制度,与工商行政管理、司法公正等部门充分合作,印制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加强合同的监督控制作用,明确租赁双方的税收责任,在合同中注明依法缴纳税款和报税务机关备案等有关事项。 四是实行双向申报,规范税款征收。私房出租实行双向申报,房屋出租人每年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出租经营收入情况,作为征税的依据。税务机关可作为基础信息,与今后税收征管发现的其他方面信息进行适时核对。对承租人在申报其经营成本或个人所得税时,应重点列出房屋租金支出,承租房屋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收(可查看发票、税票予以认定),并附相关合同复印件,一同报送税务机关。

五是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协税网络。对私房出租征税,税务部门“势单力薄”,不可能包打天下。因此,要充分利用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如与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中介公司等部门密切协作,充分享用他们掌握的有关私房出租的信息,构筑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委托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部门代征代缴私房出租税收。

六是严格执法,搞好服务。以房屋产权界定为核心、以计税级差地租为依托,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税源保障体系。对于各类出租房屋,税务机关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房屋的地段、楼层、面积、用途等划分等级,制定相对合理又与市场租金比较接近的计税租金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实施。对于房屋租金明显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则按计税租金标准征税。在同一地内一律按一个标准征税,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廉洁。同时要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观点,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推行“一站式”、“一窗式”等各种服务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七是加大打击力度,整顿税收秩序。对以假合同(协议)等隐瞒收入,不按期限申报缴纳税款、拖欠应纳税款等偷逃抗税行为,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查处,加大对“拒税人”的处罚,同时进行曝光,以达到处理一户教育一片的目的。

基层“一窗式”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许啸海

“一窗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一个办税服务窗口可以为纳税人办理多项涉税事宜的一种服务方式,即以方便纳税人为目标,适当组合以往分项目单职责窗口的工作内容,实现办税服务厅的“一窗多能”,从而更好地为纳税人创造人文化的办税环境,同时促进干部队伍素质的建设,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市局调整基层征管分局内设机构职能的要求,目前基层分局均已实现了“一窗式”服务,并在服务的内容、服务的范围、服务的方式、服务的规范上不断完善,基本满足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需要,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但由于多方因素的制约,“一窗式”服务仍有不少值得继续完善的空间。

一、当前“一窗式”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多结点的工作流程,不便于“一窗式” 服务。根据行政权力的制衡、监督的要求,每个行政岗位往往只能完成工作的一部分,这就形成税务管理中的每一项工作几乎都涉及多个岗位,每个工作岗位仅为一个循环系统中的一个节点,除如发票换购等极其简易的工作,在一个窗口可以办结外,相当多的工作在“一窗式” 服务的模式下,仍仅为“受理”、“转交”,未能充分体现“一窗式” 服务模式的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

2、纳税人的办事习惯,跳过“一窗式” 服务。一部分纳税人根据以往的办事经验和习惯,往往习惯于有事就找责任区管理员,他们认为责任区管理员经常打交道,人比较熟,办事可能方便点。而在正常的办事过程,多个岗位间的传递,以及对办事流程的不熟悉,也使纳税人形成了找责任区管理员代办涉税事项,可以少走一些弯路的错觉。

3、少数责任区管理员的随意受理,影响了“一窗式” 服务。少数责任区管理员存在着片面的认识,认为纳税人上门办事,很多事情最终还是要涉及到自己岗位,绕来绕去还是由自己办理,不如直接受理来得爽快。

4、窗口受理质量存在缺陷,制约了“一窗式” 服务。由于 “一窗式” 服务要求窗口负责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的申请受理和转办,因此,在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对某项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掌握不准确,就可能给纳税人造成不便,影响了纳税人对“一窗式” 服务的认同度。

二、问题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流程设置的繁复。过多考虑权力的制衡,往往使工作环节增多,流程拉长,并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内部层层签字的现象,使得原本可以在“一窗式” 服务中完成的工作,变成了“受理”、“转交”。

2、宣传工作不到位。税务部门虽然已有办事流程和服务承诺的公示,但不够明了、详细,部分纳税人并不了解“一窗式” 服务的真正内涵,造成了纳税人有事仍跑前跑后找责任区管理员。

3、内部人员的观念未更新。部分窗口人员和责任区管理员仍存在沿用老的工作习惯和流程,总觉得原有模式用起来很顺手,没有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重新进行工作定位,也不排除少数税务人员对故有的权力的留恋。

4、窗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窗式”服务,使窗口人员由原先的“一岗一责”变为“一岗多责”,这就要求窗口人员熟练掌握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能够受理停、复业申请及各类减免税申请,同时还要受理税务行政许可和非税务行政许可中的备案制、备查制、核准制、审批制等工作,并提供业务咨询与纳税辅导。这要求窗口人员除提供优质的服务外还要具备良好、扎实的业务能力,目前部分窗口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满足如此复杂、繁重的工作。

三、对解决问题的措施探讨

面对“一窗式”服务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其成因,结合当前基层分局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来不断解决。

1、加强宣传。“一窗式”服务作为服务纳税人的一项举措,只有服务对象的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发挥其效力,因此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纳税人宣传“一窗式”服务,并通过税务人员的努力工作,及时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交互式的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2、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继续细化政务公开的内容,尽可能地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所有工作流程全面公开,并将窗口职能明示,同时完善服务承诺,通过社会力量的监督,促进“一窗式”服务质量的提高。

3、扩大“一窗式” 管理权限 。实施“一窗式”征管改革,窗口人员直接为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宜增多,其权限也必须相应扩大。因此,必须对原有审批流程进行改革。一是压缩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改进审批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审批项目,对必须由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税务事项,可以分别实行事后备案制度或纳税人依法执行,基层税务机关事后监督检查。由事前审批逐步向事后管理转变;二是取消审批过程中同一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签字的做法,将审批权限的一部分交给窗口负责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承担责任,跟踪管理,将权限前移,实现窗口功能合理最大化;三是注意权力与责任挂钩,实行定岗定人定责,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到发票发售、税务咨询等每一项业务,窗口人员在享有处理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通过计算机联网,对各个窗口进行实时监控,使窗口工作公开、透明,做到放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监督;四是实行值班长制,在申报期安排分局长和业务骨干轮流值班,解决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4、提高窗口人员的业务素质。“一窗式”服务需要窗口工作人员由过去单纯掌握一项业务跃升为必须综合掌握整个征收部门乃至全分局的业务及流程,对窗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每位税务工作人员都要努力使自己达到一专多能,不仅要独当一面,还要成为多面手,善于处理各项税收业务,善于解答纳税人的咨询疑问。为此,一方面根据薄弱环节,加强对现有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将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窗口一线,充分挖掘现有的人力资源潜力;另一方面要择优录用高素质人员,尤其是复合型人才,并按照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配置好岗位,努力实现人事相宜的管理目标。

5、提高窗口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针对目前部分税务人员在岗位轮换中不愿到窗口工作,窗口工作人员不安心窗口工作的现象,可通过提高岗位等级标准,开展“窗口标兵”评选等激励机制,吸引其它岗位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到窗口工作,同时对窗口的现有人员也能起到稳定的作用。

6、完善考核和监督机制。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在认真学习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对各岗位重新进行工作定位,强化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对工作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施以重拳,从机制上堵绝受理的随意性。

规范税务稽查选案运行机制的思考

马军

钱广银

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工序,即通过计算机、人工或者两者结合,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处理,在众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选出最有可能的偷逃税者,这是提高稽查效率,有效地将有限的人力调配到最需要稽查对象上的非常重要的措施。但从当前稽查工作的实践来看,稽查选案的运行机制还不尽合理,运作规范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也不尽紧密,提高选案的精确程度(包括科学性、准确性、针对性、计划性)已成为必然趋势。

一、原因探析

1、随着一级稽查模式的到位,规范化执法程度的加深,个案检查的时间相对延长,被查对象的数量和比例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要发挥好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体现“打击型”稽查的威慑力,就必须在提高选案的精确程度上做文章。

2、从近几年稽查选案的结果看,撤案户、稽查结论户还经常存在,有时还占到一定的比重,无形中增加了税收成本,浪费了有效的稽查时间和人力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稽查选案的效果,也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稽查的实际效率和效益。

3、传统的选案机制还存在诸多缺陷,如单纯的计算机选案主要依赖于纳税人自己提供的信息、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等,缺少足够的信息支撑;选案由单纯的某个部门或岗位行使,不利于对具体情况的把握和了解;征管部门把稽查定格为“拔钉子”的传统观念,也妨碍了征查协调机制的有效建立。

4、在当前的税收环境下,做假帐、搞体外循环的经营者不泛其人,他们通过少作收入、多列支出、增加成本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收,有的甚至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为了有效地打击那些有所“企图”的不法分子,净化税收环境,提高选案的精确程度就显得很重要。

二、对策措施 我们认为,提高选案的精确程度,要坚持人机结合,注重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加强分析反馈,拓宽渠道,内外互通,并着力强化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锁定一定范围的重点案源。通过日常数据和情况,结合日常稽查的特点,建立重点案源的备查机制。如:在稽查预警中,经分析自查不认真或疑点较多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票面金额与实际经营差距明显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关联企业一方申报减免税所得较高而另一方计税所得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纳税信誉较差被列为C类的纳税人及履行扣缴义务不尽责的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但连续多年亏损或亏损数额较大或利润变动异常的纳税人等。

2、强化征查协调的反馈机制。征管分局的管理人员通过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收结算等税收活动,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对比较熟悉,容易发现一些苗头性、实质性的问题,也容易捕捉到一些有内容的偷税线索,通过有效的征查协调,强化相互的配套考核,把真实客观的情况反馈到稽查选案部门,便是一批有价值的案源。

3、重视历史检查情况的分析。通过对历史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一方面,可以把那些财务核算比较健全、税收负担比较合理、纳税态度比较好的被查对象列为暂不检查的对象,也可以把那些稽查结论户、问题少且金额小的户子以及由于生产经营问题撤案的撤案户列为暂不检查的对象;另一方面,对历史检查过程中问题较大、财务核算有明显漏洞、有一定延续线索的户子,还应该列为重点检查的对象。

4、加强检查过程的延伸折射。检查过程是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发票延伸、往来延伸、外调延伸等形式,有时会涉及“案中案”的重要线索,由检查人员及时反馈到选案部门,便可以形成一定的相关案源。同时,通过个案检查,由点及面,有时还会发现有突出共性问题的行业,可以为开展行业检查提供一定的案源。

5、关注社会经济的发展动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些前几年还比较疲软的企业近年来迅速升温,如:建材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轻纺业等,这些业主、老板在得到实际效益的同时,他们帐面的利润有的却未得到同步提高。通过有关数据的分析、对比,对照企业的发展动态,我们也可以锁定一定的目标,形成个案或行业的案源。

6、注重外来信息的有效收集。举报案件是我们外来信息的重要来源,但在以往举报案件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实质内容的举报。我们认为,在这方面,接听电话或记录的税务人员要注意问清举报内容,把握要点,尽量把一些关键要素和线索问全记好,对一些不知所云的人,可以劝其弄清一些情况后再举报。另外,对国税等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涉及地税的案件,要注重了解案情,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系,及时选案进行查处。

三、几点建议

1、加强计划选案。稽查选案部门应统筹把握年度税务稽查的总体思路,确定全年及每一时期的检查方向,研究确定每季度的稽查工作任务和稽查要点,制定一定时期的稽查计划和目标。但计划不宜太细,并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情况而定,需要调整工作方案和思路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选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2、试行民主选案。适当改变原有的选案模式,打破选案人员专职选案的固定思维,调动检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发挥检查人员的聪明才智和经验判断,在实施环节试行民主选案,让每个或每组检查人员每月上报1-2名备查对象,纳入每月的整体备选方案,并达到一定的比例,增强选案民主性、多元性,为最终确定被查对象提供参考。

3、重视配套选案。我们认为,选案还必须与一个单位的硬件条件相匹配、与软件环境相匹配、与人员的素质相匹配,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城乡差异、交通情况、路途远近等。一方面,对农村乡镇的检查就可以优先考虑集中性检查,便于车辆调配、人员管理、住宿吃饭等。另一方面,对一些行业性的问题,也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实施行业检查,便于掌握行业违法规律、统一行业操作模式、公平税负、提高效率。

加强企业外发加工费税收征管的思考

钱广银

吴新华

随着企业改制的逐步到位,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在部分行业(如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外发加工费已占据了很大的比重,但实际的税收控制和管理还不尽到位,甚至成为企业用来调节利润的蓄水池,主要表现在:

一、从加工费的结算方式看,有部分加工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但现金结算的情况还很普遍,而且企业大都采用自制凭证直接支付加工费,支付附件往往简单,操作也不规范。

二、从加工费的核算形式看,大部分企业采用先结算计提再逐步支付的方式核算(挂“预提费用”或“应付款”科目),但有时结算计提与实际支付之间拖的时间较长,提而不支的情况很普遍,很难准确反映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利润。有的企业并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把外发加工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附件也为各加工户编造的工资单,这种“合二为一”做法给一些高工资企业调节职工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提供了便利。

三、部分企业利用外发加工点开票,进行增值税税款的进项抵扣,减少应纳增值税的同时也增加了成本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四、由于各加工户多为农村的个体工商户,且以家庭作坊为主,简单的经营方式和不显眼的地理位置,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难度,使之成为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应从企业外发加工费的源头抓起,细化程序、打牢基础、加强监督、强化纳税评估和税收稽查、加大处罚力度,双管齐下,逐步征管到位。

一、从管理上求规范,确保征管到位

1、在财务管理上,要求企业在结算或支付加工费时,必须手续齐全、资料完整、填写准确。对某一加工户或某一笔业务,在做帐时必须同时具备四要素:即加工协议或合同、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库单、委托加工半成品或产成品的入库单、外发加工费的结算单。

2、在日常管理上,征管分局应对辖区内有外发加工费的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监控,建立台帐,督促企业正确计算加工费、及时支付加工费;同时,在税收纳税评估、每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上,把企业结算和支付加工费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作为评估和鉴定的重要内容。

3、在加工户的管理上,征管分局可以根据企业支付加工费的情况,对辖区内的加工户进行跟踪管理,及时登记,及时纳入正常征管的范畴,或要求加工户依据实际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及时申报地方各税,或进行定额征收。

二、从检查上求突破,体现稽查威力

1、以帐面情况为基础,检查加工费的核算状况。通过企业帐簿、记帐凭证、原始附件的检查,着重检查外发加工点的个数,发票的金额和开票的间隔时间,把加工费的金额同企业发生的工资进行分析对比,着重审核结算或支付加工费的资料是否规范和齐全,是否能正确结算、及时支付加工费,是否存在多提、提而不支的情况,并根据情况要求企业提供更具体、更原始的资料,为开展更深入的检查作准备。

2、以原始资料为依据,检查加工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通过检查企业外发加工合同、出库单、入库单、结算单等资料,核实每一加工户和每一笔业务的具体情况,核算是否准确、帐实是否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外发加工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实地查看生产规模,认真核查出勤记录,仔细辨别加工点的产品是否与企业一致,防止加工点出现虚开发票现象。

3、以银行对帐单为线索,检查企业资金运作情况。通过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反映的企业资金情况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看是否吻合,如差距较大,则很有可能存在体外循环的经营行为。以此为突破,一方面,可以推翻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方式,改为核定征收;另一方面,跟踪出击,追根寻源,很有可能找到企业利用外发加工费偷税的事实和证据,一旦查实,便严肃查处。

识别企业假帐的几点思考

陈振羽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企业改制转轨到位,国有集体企业迅速转型为股份制、私营企业,在高速运转的另一面,经济犯罪也层出不穷,做假账便是作案方法中最老道,也最常使用的一种手法。小到"皮包公司"的设立,大到一家家上市公司的包装出炉,使许多不法分子巧取豪夺国家财产中饱私囊。如何应对越来越趋向于复杂化和隐蔽化的假账,提高稽查水平将是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笔者认为,对待假帐的稽查,根据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通过面上了解虚假痕迹

1、先了解企业的概况。检查之前,要调阅有关的企业报表,如: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和企业减免报表等资料,透过这些报表进行分析、对比,使检查人员对企业各种因果关系的数字、互为联动的因素产生大致的了解,建立数据印象,为后面的检查起引导作用。

2、在与企业人员的交流中了解生产、经营、核算状况。利用间隙,通过家庭式的询问,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及相关员工闲谈,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销售方式、工资结构及商品、材料的进货渠道,这些情况和财务的差异就是查账的线索。深入生产车间和经营场地,对企业生产工序、经营范围进行大概了解,对查帐很有裨益。

3、从财务人员设置上,或是账页的装订中,找出蛛丝马迹。有些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节约费用,在人员的设置上不规范,一人承担几种责任,或者企业主兼任出纳,忽视了制约作用。假帐存在随意性,如对商品明细帐的设置与科目的增减,只要工作中稍加留意,就可以从中找出破绽。

二、着重从财务上查真伪

1、从资金来源上进行查控。对财务不健全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可发现,企业的进货和库存资金较大,资金来源反而更少,在往来的“应付帐款”中数额也不大,两者对比,悬殊较大,再看《资产负债表》也可以发现问题。

2、从数量上进行监控。对销售大宗商品企业,从数量上进行检查,能发现它有悖于规律的真相。如:检查一个摩托车销售公司时发现销售数量和购进数量不对称,对比关系有纰漏。检查人员用会计恒等式进行逐月计算,年度累计,通过综合归纳,用事实说明帐实不符,使该企业不得不承认有做假帐的企图。

3、在结转成本上进行细查。一般商品的入库、销售出库的结转,在保管手续及会计操作上都比较紧凑。但想做假帐的企业,在结转成本上有任意性。有个劳服企业为把利润额套在免征的计税所得额范围内,随便增大销售成本,降低利润额,造成帐表不符,检查人员查实后,依法进行了补税罚款。

4、对存货的计价进行核查。商品进入、发出与库存,它的计价在财务上有严格的规定。发出商品的计价要与实际成本一致, 对价格的处理方法,不能随便变更。存货要按类别和品种设明细帐,不能混淆。

5、在费用上的识查。有些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在费用上作手脚,如:用工资表虚增人员或随意增大办公和生产费用。检查人员需要检查工资表笔迹是否一人代签或几人互签,还要和生产流程对比。

6、查看粉饰后的财务。现在社会上的个别福利企业有其名、无其实,财务建立流于形式。在成本核算上,混乱随意,是明显的假帐,承包人和管理人员可能是免征税款的既得利益者。

地方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延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地方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它不仅仅在组织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还担负着调控宏观经济,促进产业进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以及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职能。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就是要在统一税政,赋予地方适当税政管理权的前提下,以城镇建设改革和统一城乡税制为中心来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制度。

一、我国地方税制的演变。

税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地方税制是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是国家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地方税制的特点是地方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法颁布权属中央,在国家统一制定发布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税收实施细则或具体征收办法,确定地方各税的具体开征地区或停征,核定本地区的适用税率和确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减免税等。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建国以来,地方税收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建立、改革到不断逐渐完善巩固的过程。

(一)195O年建立税制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巩固刚建立起的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必须加强税收工作,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农业税制方面,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也进行了调整。随后又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开征了契税。

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减并税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决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②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目。③调低税率。增加所得税级距,把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的某些税率调低。④改进工商税收的征收办法和纳税手续。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施行以后,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的、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标志着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地方税制的形态基本形成。

(二)1953年修正税制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形势,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决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修正。经过修正税制,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使税收简并为14种,它们是: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农(牧)业税、契税,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地方税制的税种虽未减少,税制体系与结构也基本上未变,但多种税多次征的办法却有了一些变化。1953年的税制,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促进三大改造、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

(三)1958年改革税制

在“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指导方针下,国家在1958年对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由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从而,将所得税从原工商业税中独立出来,建立了工商所得税。其次,简化了纳税环节,即征税办法。1958年在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同时,还统一了农业税收制度。

1958年的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 地方税制的体系与结构基本未变,但多种税、多次征的状况又进一步发生了变化。商、货、营、印四税合一,使税种大大减少,纳税环节统一实行两次课征税、使税制进一步简化了。

(四)1973年简并税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认为税收的作用除了积累资金外,调节经济的作用已不重要,认为税制越简化越好,因此,1973年对已经简化了的税制又进行了一次大的简并税制的改革。

简化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税,合并了税种。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其次,简化了税目税率,工商税的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再次,改变了一些征税办法,如取消中间产品税,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计算征税等;另外,还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

这次税制简并以后,国营企业只需要缴纳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至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实际上只对个人征收,从而进一步缩小了税收的调节范围,几种地方税种被挤掉,严重限制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尽管在此期间我国的农业税制基本上保持稳定,但我国的税制由建国时期的复合税制,几经简并,基本上已成为单一税制。

(五)1979-1993税制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原税制已同经济形式不适应,必须进行改革。从1978-1991年,我国税制改革从建立涉外税收制度入手,进而推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变革。这期间的改革将各项工商税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了相应的税收管辖权,逐步完善地方税。统一了牲畜交易税,开征了城建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形成为32种工商税及农业税、牧业税、契税、关税、耕地占用税。1998年财政部规定划归地方财政收入的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城筑税(后改为固定资产调节税)等13个种税,地方税制逐渐完善。为内容的一套内外有别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

(六)1994税制改革

1994年,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结构性税制改革,它既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收入的分税制改革,也是工商税制的重大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基本原则,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度,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统一;调整、归并了地方税;对资源税和某些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作了大幅度的调整。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奖金税等,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地方政府。此外,还新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但未立法开征。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清理税收减免的措施。“九五”期间和“十五”前两年,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又进行了局部性的调整和完善。

经过上述改革和完善,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配合的复合税收体系,地方税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现行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不统一。目前,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这是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 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降低了税制的透明度。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统一税制的问题就显得更加迫切。目前, 我国内资企业的税负高于外资企业,而且有的税种只对内资企业征收。比如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都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只征房产部分,而不征地产部分。这种状况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广税薄征。税基宽、税负轻,才能保证地方税收收入有比较稳定的来源。而就我国目前情况从单一税种来看,税负偏重。如房价过高,税收负担是一个因素。在房屋建设的成本构成中,仅正税就有8%,是偏高的。另外, 地方收入的来源集中于单一税种,不利于地方财力合理、稳定地发展,对地方经济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执法不严。减轻税负的同时要加强税收管理,特别强调的是处罚要重。目前的问题是一方面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相对较轻,另一方面是处罚太轻。此外一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管理不严、适用不当使一些纳税人浑水摸鱼,对依法治税平等竞争产生了影响。

(四)地方税制还不太完整,具有过渡性质。现在有的地方税还是附征税,比如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它是随着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缴纳,分别以以上三税为计税单位的。把城建税附征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因为如果一个企业享受以上三税的减免,但是不能说明它不使用城市设施,也没有理由把城建税随着三税的减免而减免。实际上,城建税不论是政策的完善程度、课征对象和收入规模等,都已经完全具备了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条件。

(五)地方税制结构不完整。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取得很大进展,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已由企事业单位自行提取管理转变为社会化征缴管理,但仍存在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征缴困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财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方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我国还没有一套规模的,在财政收入中占相当份额的财产税,现有的财产税税种少、税基窄、设计不合理。因此要酌情开征新税,例如遗产税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物业税等都要及时开征。

(六)地方税的税基不稳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的一些政策基本上都是减少地方税税基的,今后出台的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也将影响地方税的税基。目前,增值税转型已经势在必行,大多数人认为,把对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行业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目的是既完整了增值税的链条,又为增值税转型作了准备。从道理上讲,这是对的,但是决不能忽视其对地方收入的影响。因为,这两个行业已经是地方税收稳定增长的主要税源。其实,对增值税链条影响更大的是根本没有对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增值税,这些都是工业产品的重要原料,对其征收增值税对于完善增值税链条更有意义。

(七)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不尽合理 。分税制一个基本特征,是要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理划分,并以此确定各自财力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现行分税制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对税收管理权限没有做合理的划分,特别是对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处理,在地方税种的设置和税收条例的立法上,地方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权利。这样一来,不可避免地带来两种消极后果:(1)现行地方税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传统体制的翻版, 而传统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这已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地方、部门“不走正门走偏门”的乱收费问题。因为,传统的管理体制,包括历次试图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改革,都只是做到中央向地方分税而不分权的程度,而没涉及问题的实质。诚然,这种分税不分权的改革,对于打破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管理体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也日益暴露出其自身的缺陷:一方面,从中央来看,它分出去的只是税,税分出去又可以凭权力重新收回来,故而可出现一手放,一手收的现象;另一方面,从地方看,它只得到的是税而不是权,或即使在某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但这些权力没有法律法规的方式规范下来,使地方在利益预期方面心中无底,自然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2)地方税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 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经济问题。因为在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各自拥有不同的税源优势,对千差万别的税源进行统一立法,势必会形成中央要求地方开征的税种地方未必有相应的税源,或者因税源太小而不足以开征,而且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具备了某类税源,同时也需要用税收进行调控,而地方却无权开征相应税收,无疑会妨碍地方经济的正常发展。 从发展的观点看,不利于我国税收持续增长,也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八)城乡税制不统一。目前我国现行税制是城乡二元税制。即在城市与农村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农民作为纳税人没有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导致城乡居民税负的不公平。从长远看二元税制终将被取消,把农业税并入统一的税收体系,彻底解决现行二元税制的弊端。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的对策

(一)公平税收。我国加入WTO企业进入大规模的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只有税负公平,才不悖于国民待遇原则,才有利于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平等竞争,才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据税收平等原则,采取渐进的方式,既要统一企业所得税,统一地方各税,也要逐步统一税收优惠。优惠政策应该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相结合的模式;而且在税收优惠形式上也要采用直接减免、税前扣除等多种灵活形式。为了保证税制的平稳过渡,在取消一些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保留一定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也可给一定期限的过渡期。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同国际惯例接轨,同时保持税率相对稳定。

(二)科学划分税种,合理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保持地方税收入的适当规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经验,我们在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时,税种的划分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定可依据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要改变目前共享税过多过滥的局面,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保证地方税的收入规模。第二步,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无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上都将上一个明显的提高。届时,应严格按照税种划分的原则,彻底改变目前变相共享税过多、过滥的状况,确定比较固定的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

(三)清费立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几年来,各方面对清费立税问题的研究不少,但实施的进展缓慢,这是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矛盾的集中表现之一。清费立税,事关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事关中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事关外贸出口的竞争力、事关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目前来看,“费改税”宜分步实施。第一步应该清理各类收费,合理的收费要进一步完善其管理和使用,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缔。第二步应该对一些具有税的性质而且对地方财政收入有较大影响的收费,可划交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由财政部门管理。这样不仅能够降低征管成本,杜绝腐败,也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步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税权与事权关系,这是最终的解决办法。

(四)对具体的一些税目进行改革或开征。应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变其按三税附征的方式,使之成为独立的税种,起到扩大税基的作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社会保障费改税,开征途道规范的社会保障税;改革房地产税,把有关对房地产征收的税种和行政性收费合并建立物业税或不动产税。物业税暂保留两个环节征收:在经营环节实行一次性征收,由经营者或购房单位负担;对使用者实行常年征收,根据房屋、土地的不同用途实行差别税率,按照地段级差评估价值征收;建立健全财产法规和财产登记制度,完善财产税,并在此基础上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五)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建立独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应在国家税制结构的总框架下,继续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按照事权与税权有机结合的原则,逐步优化中央税制结构和地方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建立起相对独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根据中央集权、合理分权的原则,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和地方政府运用地方税调节地方经济的能力,适度放权。一是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主体税种一定的管理权限;二是在不挤占中央税、共享税税源,不影响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省级人民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对具有地域性特征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三是以国家负责制定统一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细则。

(六)深化农村税制改革,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刺激消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加快这一改革步伐,在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争取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1)对销售农业商品征收增值税;(2)对农业生产者分别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3)建立内外统

一、城乡统

一、房地合一的房地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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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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