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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听课心得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0: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听课心得

以前还未接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这本书时,我一直觉得哲学是一门非常枯燥乏味、毫无兴趣可言的学科。后来上了这门课,我的这种观点有了很大改变。首先,老师的授课方式给了我很深的印象。老师一改以往某些课程中照着课本或PPT念的方式,而采取举例论证以及播放视频等新颖的方式来授课,使我们这些初次接触马克思主义的医科生受益颇多。同时,也有利于我们理解并掌握那些晦涩难懂的概念,在我们重新认识这门课程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为期半年的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引导下,我收获很多,很多细节令我难忘。首先,老师在讲课过程中引经据典,用通俗的史实来说明复杂的哲学原理,效果非常好。其次,老师在讲课过程中经常与我们学生互动,活跃了课堂气氛,也有利于我们课堂注意力的集中。再者,老师经常在课堂上播放一些视频来作为一些道理的佐证,使我们更容易接受。而且,幻灯片上一些图片的展示,对我们理解消化一些难懂的概念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如上种种,老师新颖的授课方式使这门原本枯燥的课程变得生动有趣。而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老师对辛普森杀妻案的举例。

举辛普森杀妻案的例子那次虽然前后只花费了半节课的时间,但说实话,它对我的影响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节课。老师首先大概描述了整个事件的过程。以前我对这件案子虽有耳闻,但却一点也不了解,直到那天,我才对这件引起全世界轰动的事件有了第一次全方位、比较系统的了解与认识。对事件的描述过后,老师又邀请同学对这件事

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与分析,一直到下课,仍然意犹未尽。这个过程应该说是所有课程中我收获最大的一次。首先,最让我震撼的是这宗谋杀案的结果——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开始时,我实在无法理解,这样的事件如何会发生在法制相对比较健全的美国社会,这么做无异于放虎归山。随后,在老师的评说中,我慢慢了解到美国法制中“疑罪从无”的奇特现象。自此,我开始以一种与以往完全不同的眼光来审视这件谋杀案甚至整个美国社会。

案件判决后,有记者采访一个普通美国民众:“你认为这次判决正确吗?”“正确。”“那么你相信辛普森是无辜的吗?”“不相信!”这看似矛盾的回答,却恰到好处地呈现出美国的司法现状: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这其中,是对人权的保护,还是对罪犯的放纵,孰是孰非,实难说清。

从马克思基本原理的观点来看,这种“疑罪从无”原则有其正确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一切关系。”在法制史上,“疑罪从有”,“宁枉勿纵”等原则存在时,公民的权利被肆意践踏,这样的法律缺乏人文关怀的伦理维度。现代法治中,和权利本位法律观相连的是“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

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现代法治之根本精神要求法律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和取向。贯彻“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刑罚的滥用,固然有可能放纵罪犯,使刑事罪行得不到惩罚,但这不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本意,而是要求我们提高办案水平和科学地获取证据的能力,将定罪这一重刑建立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上,排除司法审判的主观臆断、先入之见和恣意妄为,惩治罪犯不以冤枉没有犯罪的公民为手段,所谓“宁可枉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固然降低了惩治罪犯的难度,却是以更多的冤魂为代价的,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所以现代法治应该摒弃“疑罪从有”“宁枉勿纵”而代之以“疑罪从无”“宁纵勿枉”。所以,“疑罪从无”原则实是文明法治的代表,这样,辛普森得到如此判决和记者与民众的对话就不难理解了。

辛普森案件的思考,是让我感触最深的一点。而这半年的课程确实让我受益匪浅,也学会了用一种完全不同的思路来考虑问题,相信对我以后的学习生活一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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