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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探索与创新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7: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要:文章从分析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历史、现状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了重新架构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理论依据和创新思路。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由公益型的农村科技服务系统、准公益型的农村科技服务系统、经营型的农村科技服务系统、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政策法规制度保障体系五大部分组成,体系内各系统应做到有机配合,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关键词: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体系构架;创新平台;公共产品

一、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一)发展历史

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几乎是伴随着农牧生产的诞生而萌芽。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发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即1951~1957年为体系形成期,从1951年华北、东北地区首先试办农技推广站开始,到1957年,全国逐步建立起“以农场为中心、互助组为基础、劳模和技术员为骨干”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1958~1977年为起伏波动期,由于受政治运动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技推广体系由解体-恢复-再解体-再恢复,到1969年创建“四级农科网”,1974年开始在全国大力推广;1978~1998年为改革发展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一是以农技站、种子站、植保站、畜牧兽医站、农机站和土肥站等专业站得到发展,逐步形成了五级技术推广体系,二是农民自发的科技服务组织,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开始创建;1999至今为改革创新期,体制和机制创新是这一时期的鲜明特征,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新的农村科技服务组织不断涌现,如星火科技专家大院、农业科技

110、农村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专业协会和研究会等。

(二)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从中央到乡镇的五级政府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为中国的农村科技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原有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壮大,相反出现了“断线、网破、人散”的不利局面,新兴的各类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和服务新模式不断涌现,使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在新形势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有的折射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无论是服务规模、辐射面,还是服务效果、影响力,都无法与原有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相媲美。因此,构建新型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服务组织不健全,布局结构不合理。不少乡农技站、植保站、农机站等有名无实,服务能力低下;近年涌现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技合作社等新兴的服务体系,规模小,辐射面窄,服务效率不高。二是服务职能不清,工作体制不顺。农村科技推广服务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交织在一起,一些推广服务机构重经营服务、轻公益推广,经营和创收占用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忽略了公益性的科技推广工作。三是专业人才匮乏,服务质量不高。目前基层农技人员绝大部分是从农民技术员中培养的,大学毕业生都不愿意下基层工作,已有的人才流失严重,队伍偏向老化,整体素质偏低。四是服务设施落后,信息体系不完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服务设施老化陈旧,且缺乏必备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培训场所,许多乡镇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没有配备计算机网络设施,农村科技信息化服务手段相当落后。

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创新探索

(一)理论依据

1、创新平台理论。创新平台是指影响创新能力的各种因素总和。创新能力一直在决定全球市场竞争优势中,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构成创新平台的因素包括创新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研究与开发、合伙关系、法规框架、制造协作系统等。发达国家特别重视创新平台建设,以提高本国的创新能力,在全球的竞争中占住制高点。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本身属于创新平台的范畴。因此,针对“三农”这一特定领域,配置新的基础设施,充分调动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等,依靠科技进步和组织创新,构建新型的农村科技协作、咨询和服务体系,着力于农业生产、服务于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赋予的内在要求。

2、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就是“向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提供的且在消费上不具竞争性、收益上不具排他性的物品或者服务”。公共产品有三个显著的特征,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政府是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农村科技服务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的属性,它提供的许多服务诸如: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和示范;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质量检测、监测、强制性检验;国土绿化、森林防火、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防汛、抗旱、救灾、水土保持;小型水电工程、机电提灌、中低产田土改造;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示范、推广、安全监管;计划生育手术、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性病预防;公共信息提供、农村人才培训教育等等,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属于是公益性的服务范畴,需要政府买单,私人部门供给“无效率”。因此,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一个满足大众公共需求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势在必行。

然而,向生产者提供的非公共性服务诸如:个性化的技术提供;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农产品的精深加工、经营;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畜禽疾病的诊疗;农产品供求信息提供、农机作业的有偿服务等等,为非公共产品,属于经营性的服务范畴,这类职能应向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因此,可由各类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和各类为基层服务的市场主体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二)创新思路

在新的形势下,构建新型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面对农村科技服务的诸多新需求,面对农村科技服务涵盖的领域和深度不断拓展,创新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必须要有新的思路、新的内涵。

1、重新确立公益服务的主体地位。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发展的命脉,世界发达国家无一不把扶持农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公益服务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公益服务的主体地位受到极大的削弱,过多地强调经营服务的职能,关注服务的回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大量的公益服务反而无人问津,致使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受到严峻挑战。因此,构建新型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必须重新确立公益服务的主体地位,提高公益服务的能力,把公益服务和经营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2、与农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相适应。农业产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主流,农业科技服务必须面向农业产业化而开展。一方面,科技服务要满足现阶段和长远的市场对科技成果的需求,把最新的科技成果传递到农户手中。另一方面,科技服务要渗透到农业产业化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和系列化服务,甚至拓展到供销服务、信贷服务、保险服务等领域。同时,要改变传统观念,增强生态、环境和资源意识,建立与可持续发展相匹配的技术供给体系,探讨在生态农业、有机食品等方面如何发挥科技服务体系的作用。

3、以农业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目前,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缺乏一个功能强大、组织严密、传输快捷、准确有效的信息服务平台作支撑。当今世界正在由工业化的时期进入信息化时代。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必须把推进农业信息化作为工作重点,搭建一个集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咨询、反馈为一体的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一个强大的农业科技信息资源数据库,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4、适应农业国际化的要求。国际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建设新型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要树立大市场、大农业观念,发挥本地区农业比较优势,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工程,开发优质名牌农产品;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和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符合国际要求的农产品卫生安全标准;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引进开发,提高加工档次和附加值;做好外贸交易和法律咨询服务等外向型农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三)体系构架

新型农村基层科技服务体系的组织构架由3个系统、1个支撑平台、1个保障体系(虚拟)五大部分组成,即公益型的农村科技服务系统、准公益型的农村科技服务系统、经营型的农村科技服务系统、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政策法规制度保障体系(见图1)。

1、公益型的农村科技服务系统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一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农村科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可从原有的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畜牧水产局、气象局等部门抽调技术骨干组建,配备领导班子,也可按照国家政府机构改革组建大部委的思路,由以上部门合并组建,专门从事公益性的农村科技服务活动(可进行适当的经营性服务活动作为补充)。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可在中央、省(市、自治区)、市(州)、县、乡镇分别组建农村科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形成五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但重心应该放在县、乡镇两级,加强基层的农业科技力量。农村科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下设6个部(见图1),分别履行相关职能,行政上直接归地方行政长官领导,业务上由上一级的农村科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工作人员待遇从优,行政事业开支由财政全额拨付。村级设农村科技推广指导员,是乡镇农村科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的延伸。

2、准公益型农村科技服务系统主要由农业专家大院、农村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合作社、农村各种专业协会(研究会)、农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组成,以非营利性服务为主,经营性服务为辅。

3、经营性农村科技服务系统主要由个体经济合作组织、私营咨询服务组织、龙头企业、技术中介机构、农村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等组成,以经营性服务为主,是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新生力量。

4、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是整个新型农村基层科技服务体系的支撑平台,由“农村科技推广综合服务网”和农村科技基础数据库两大部分组成,由省级农村科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统一搭建(也可以全国统一搭建),为各级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所共享。“农村科技推广综合服务网”也可以由“全国科技信息服务网”或其他有影响力的涉农科技网站改建而成。

5、政策法规制度保障体系是一个虚拟的体系。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该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的管理制度来保障体系内各类科技服务组织的协调运作。政府作为制度设计者,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各类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明确各类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促进其发展与规范运行。在构建我国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进程中,肩负起立法保护与监督、政策扶持与服务保障等重任。同时,要加快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改革的步伐,重塑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的辉煌,建立有效的农技推广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增加农业技术推广投资,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参考文献:

1、谢建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发展与改革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2004.

2、杜华章,蒋植宝,王义贵.现代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研究[j].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2002(2).

3、刘志民,王树进,倪浩.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思路与对策建议[j].农村经济,2006(1).

(作者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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