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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11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8: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女,汉族,出生19XX年X月X日,住址:重庆市荣昌区海棠一支路88号3幢4单元5-4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就原告罗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未向答辩人提供过X万元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本案中虽然答辩人是曾经向原告出具过一张借条,但是原告方并没有向答辩人真实地提供借款。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

二、原告应当自己独自向中国银行荣昌支行归还借款。

原告从2015年3月就一直在使用杨某在中国银行荣昌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5907505630****的信用卡。原告方在重庆市大足区使用该信用卡缴纳其收缴的水、电、汽费。在此期间是原告一至在透支和归还。在杨湘死亡前有X万余元未归还,在银行找到答辩人时,答辩人将是原告真实使用信用卡的事实告诉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到原告,开始时原告不同意归还借款,在银行工作人员要报警时,原告才将信用卡借款归还的。因此,信用的借款是原告个人消费,理应由其个人偿还。

三、答辩人所出具的借条是在答辩人受到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出具的。

当银行工作人员找到答辩人要求偿还信用卡是时答辩人认为自己和原告都有还义务,才同意原告提出的由本人出具一张借条给她。后经了解得知,信用卡是谁使用谁偿还。因此答辩人没有向银行还款的义务,所以答辩人也就不欠原告的的借款。根据《合同法》54条的规定本案中的借条是可撤销的合同。 故,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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