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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4: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将学校食堂建设、管理纳入我市教育规划、发展的总体布局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经营许可。食堂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25米以上距离。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学校食堂食品储存、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学校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技工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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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食堂,可在区教育局或办学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方式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并报区教育局、办学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食堂经营者不得向社会单位或个人售卖食品。

第十七条 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并报区教育局或办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九条 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

会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 学校食堂要建设覆盖关键点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并逐步实现监控信号上传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管理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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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以及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宜化妆;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持有有效健康证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五章

学校食堂食品采购

第三十一条 规范原材料采购程序。各区、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学校或教学点(分校)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学校食堂要公示集中采购流程、定点采购单位和原材料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

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手续不全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每次采购要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第六章

学校食堂食品储存

第三十四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学校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应有专人负责,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做到核对数量、检验质量、签字确认,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出入库。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学校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物品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合理确定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销毁监督手续。

第三十六条 食品储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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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和独立售饭窗口,灶具、炊具使用和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从业人员健康证,按规定应公示的食品(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等信息。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节俭养德、食品安全、营养均衡、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引导学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营养用餐、文明用餐;设置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施设备应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张贴安全提示标识,体现学校教育特性和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十七条 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和教师轮流值勤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第四十八条 做好餐具用具的清洗与消毒,每餐按规定对食品容器、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第九章

食品营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食堂在校园营养师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辖区教育部门做好校园营养师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校园营养师,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

第五十一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办法,由膳食委员会负责定期对学校食堂饭菜质量和安全卫生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章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区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五十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教学点(分校)纳入学校统一设置的食堂专账分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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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区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区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六十六条 区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对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校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工作制度,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应开展就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对食堂规范管理、饭菜质量数量、供应品种、价格、卫生、安全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不断加强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七十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级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食堂建设、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

第七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推行“标准图示法”管理方法,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模式化、标准化、规范化,采取“明厨亮灶”等形式,实现透明化、可视化安全管理,促进学校食堂诚信自律经营。

第七十二条 建立公示制度。每学期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生食堂结余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七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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