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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国家资助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0: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0-12-27 15:29:36 作者:教育局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1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东教助[2010]03号

县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县教育局、财政局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中国家助金管理细则

东至县教育局 东至县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助学金 细则 通知

报:市教育局,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 抄:县民生办 发:县直普通高中学校、海棠书院、文韬双语学校、

长岭私立学校

共印:30份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0〕4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指标的通知》(财教[2010]189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资助对象 资助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和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四章 申请、评审、发放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八条 每年九月,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普通高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并结合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指标,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评审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由学校领导班子、学生资助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邮政储蓄银行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所需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资金划入县学生资助资金专户。资金到达专户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东至县邮政储蓄银行集中发放平台直接将助学金划入学生储蓄卡,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县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以下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专项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纳入县学生资助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银行集中发放平台,通过银行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

为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县教育局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并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要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校内资助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上述资金由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使用方案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记录分年度建档备查,通过专门档案全面反映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各地各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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