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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财中文案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1 08:35:23 来源:公司文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理财案例

陈先生,年龄42岁,某大学经济学教授,并担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某公司经济顾问。太太齐女士,年龄36岁,某公司会计。孩子目前12岁,就读于初中二年级。

陈先生目前税前月薪收入1.5万元,每年多发1个月工资当奖金;稿酬月税前收入约1000元,演讲月税前收入约3万元;另担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月税前收入5000元;担任某公司经济顾问,年税前收入10万元。太太税前月薪5000元,每年多发2个月工资当奖金。

陈先生目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医疗险账户1万元,已缴9年,不缴养老保险,比照公务人员退休制度。购买两全保险 10万元,年缴保费5200元,20年缴清,已缴5年,现金价值3万元。太太齐女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元,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16000元,医疗险账户2000元,已缴7年。从今年开始,任职企业开始提拨企业年金,依税前工资的 4%计算,企业相对提拨4% 。购买定期寿险 40万元,年缴保费2000元,应缴费20年,已缴5年。全家生活费支出每月1万元,每年旅游费支出2万元,孩子学费每年1万元。

家庭基本财务现状

陈先生名下股票市值90万元,纸黄金市值10万元。2003年购买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一部。2007年在开发区购买80万元,现价140万元的两居室住宅,商业贷款七成,20年期限,出租,每月租金4000元。陈先生拟将该房出售,已签订合同,一周后成交。齐女士名下:婚前父母赠予的某公司原始股5万元,仍持有,现价50万元,现有银行活期存款10万元,指数型基金30万元,银行固定收益理财产品20万元。另有自住房产一套,于2005年购买,原价120万元,现价210万元,贷款七成,其中公积金贷款50万元,其他为商业贷款,期限均为20年。

理财目标

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若儿子能考上国内一流大学,则毕业后再出国留学读硕士、博士,否则高中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直到读完博士。每年留学学费加生活费现值20万元人民币。希望两人20年后的退休生活费现值能保持在当前水准的70%,并能按现在的旅游费现值水平周游世界。陈先生想捐赠10万元建一所希望小学。

风险属性测评

陈先生一家当前正处于家庭成熟期,根据陈先生的风险测试表明,属于平衡性投资者 ,合适的投资组合配置为:30% 的浮动收益类产品、61%的准固定收益类产品和9%的现金管理工具,整个投资组合的预期报酬率为5.16%,标准差控制在8.28%左右较为合理。

理财规划方案(节选)

1、目前陈先生作为独立董事获得的劳动报酬,全年纳税为9600元。如和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月收入5000元可成为工资薪金收入,月缴税625元,年缴税7500元。此处可节税2100元。

节税方案规划:

2、同样陈先生作为公司经济顾问一次性取得顾问费10万元,应缴纳的税款为25000元,若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领取顾问费,每月为8333元,再按照工资薪金进行纳税,年纳税15500元,按此方案可节税9500元。

紧急备用金规划:

按照陈先生一家的情况,设置6个月的紧急备用金的准备,目前,家庭中有10 万元的资金是活期存款,需准备94860元的备用金:

1、将现有的活期储蓄,50% 选择投资于货币基金,在兼顾流动性的同时,可获取更高的投资报酬率;其余50%选择7天通知存款或7天自动滚续理财,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申请一张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利用实际消费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差,减少日常生活开支占用紧急预备金的时间和比例。

教育规划

经过测算,夫妻两人收入现值大大超过学费现值,完全可以负担儿子的所有学费。

保险规划

虽然陈先生已购买了两全保险10万元,但相对他的收入来讲还是很低。根据当前家庭年支出的情况,考虑到一旦出险,支出水准会有下降,以70%的标准测算,通过遗属需求法计算得出,若陈先生一旦有不利情况,其遗属生活费现值需求为80万元,资金缺口约为66万元,陈先生在现有基础上需要增加136万元定期寿险保额,290万元的意外险保额和100万元的终身寿险保额,齐女士需要增加1万元的终身寿险保额,夫妻投保人互相设置对方为保险受益人,另外建议夫妻双方再增加20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保额。具体保险产品选择为:新华人寿定期寿险,平安住院医疗保险、国寿意外伤害险金钻卡、平安鑫盛终身寿险。

退休养老规划

考虑到经过整个生涯的仿真,陈先生一家的理财收入将会在退休时累积到客观数字,可以弥补各种突发和不足状况,所以退休养老的目标可以实现。

捐建希望小学

陈先生希望捐赠10万元建立希望小学,根据生涯仿真表,在退休前其家庭现金流量较大,任何一年捐赠都可以实现。具体操作可联系当地政府或教育部门,并且因为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额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通过规划还能实现节税的目标。比如在一年内分12个月向希望工程捐赠,每个月捐赠8333元,该笔捐赠额在刘向东的演讲费中扣除,得到3133元。一年缴税37901元,比捐赠前的 62400元节省24799元的税资产配置。

投资规划

根据陈先生的风险偏好,设定其合适的投资品种以及资产配置情况,其中现金管理工具占比9%,准固定收益类占比61%,浮动收益类占比30%。则整个资产配置预期收益率为

5.16%。

调整分析:每月的净现金流量,建议其中的 30% 以定期定额的方式投资浮动收益类产品,另外61% 投资准固定收益类产品,9% 投资各类现金管理工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浮动收益类推荐产品的后两者起点金额较高,当前的资产还不能完全满足,可以备选等待稍后几年资产累积的一定程度按照上述比例重新配置,而当前可选择的股票型基金,建议还是选择每月定期定投。

各银行积极备战

“目前还在选择案例。”招商银行青岛香港西路支行理财中心贵宾理财经理许雯雯介绍,从理财案例公布后自己做了很多准备工作,“我目前正在针对比赛案例搜集相关资料、信息,将下载的案例跟工作中所接触过实际案例对比分析,进行初步的案例分析和资产分配。”

招商银行:积极向前辈学习

在2010青岛(首届)金融理财师专业大赛中,招商银行理财师们用自己的优秀成绩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其中刘涛获得理财师大赛一等奖,“刘涛、郭佳都是实力派的选手,也是我们学习的标杆。在当时,银行曾经组织过一次赛前预热,在那次预热中,我学到了很多经验。银行也曾多次组织交流活动,讲解优秀的理财规划书,这些都为优秀理财师们提供展示的平台。”招商银行青岛市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将会邀请相关专家对参赛理财师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据了解,截至2011年6月末,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共有“金葵花”理财经理85人,管理客户总资产近230亿元。拥有招商银行总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认证的85人,拥有“国家理财规划师”认证资格的共85人,AFP(金融理财师)持证人56人,CFP(国际金融理财师)持证人17人。

青岛银行:开始内部预赛

据了解,为了提前准备理财师大赛,青岛银行在分管行长的带领下,专门拿出了方案,针对全行范围内的理财师、专业人才进行了一次活动预赛。在比赛之前,青岛银行自己选择一份案例要求参与选手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自己的理财方案,选择出优秀的理财师作为青岛银行的代表参加2011山东省金融理财师专业大赛。

作为岛城总行级法人银行,青岛银行现拥有一支专业高效、团结敏锐的理财团队,理财经理服务七区五市40多家网点的贵宾客户,并于2011年3月开设财富管理中心暨私人银行,这是全省首家城市商业银行,其财富管理中心暨私人银行主要面向个人高端客户,以顾问式财务规划为核心,通过针对性地设计整体投资组合配置,帮助需要财富管理的个人高端客户人群实现保值、增值和避险的目标。

光大银行:提供最适合的理财方案

“对于该次大赛,我们一直比较重视。”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财富中心董主任介绍,一直以来光大银行都将阳光理财作为自己的市场特色,在客户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希望在这次大赛中将每位理财师的特色都表现出来。”

“目前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在岛城有16个网点,每个网点至少有两个AFP以上的持证理财师。”董主任介绍,“对于理财师而言,持证只是基本要求,但是每位理财师的水平如何,还需要经过比较和交流,理财师大赛就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

“理财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董主任认为理财方案的操作性才是最重要的,“经过把客户情况做细分,深入挖掘,来制定最切实可行的方案。”

推荐第2篇:理财案例

理财案例

陈先生,年龄42岁,某大学经济学教授,并担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某公司经济顾问。太太齐女士,年龄36岁,某公司会计。孩子目前12岁,就读于初中二年级。

陈先生目前税前月薪收入1.5万元,每年多发1个月工资当奖金;稿酬月税前收入约1000元,演讲月税前收入约3万元;另担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月税前收入5000元;担任某公司经济顾问,年税前收入10万元。太太税前月薪5000元,每年多发2个月工资当奖金。

陈先生目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医疗险账户1万元,已缴9年,不缴养老保险,比照公务人员退休制度。购买两全保险 10万元,年缴保费5200元,20年缴清,已缴5年,现金价值3万元。太太齐女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元,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16000元,医疗险账户2000元,已缴7年。从今年开始,任职企业开始提拨企业年金,依税前工资的 4%计算,企业相对提拨4% 。购买定期寿险 40万元,年缴保费2000元,应缴费20年,已缴5年。全家生活费支出每月1万元,每年旅游费支出2万元,孩子学费每年1万元。

家庭基本财务现状

陈先生名下股票市值90万元,纸黄金市值10万元。2003年购买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一部。2007年在开发区购买80万元,现价140万元的两居室住宅,商业贷款七成,20年期限,出租,每月租金4000元。陈先生拟将该房出售,已签订合同,一周后成交。齐女士名下:婚前父母赠予的某公司原始股5万元,仍持有,现价50万元,现有银行活期存款10万元,指数型基金30万元,银行固定收益理财产品20万元。另有自住房产一套,于2005年购买,原价120万元,现价210万元,贷款七成,其中公积金贷款50万元,其他为商业贷款,期限均为20年。

理财目标

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若儿子能考上国内一流大学,则毕业后再出国留学读硕士、博士,否则高中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直到读完博士。每年留学学费加生活费现值20万元人民币。希望两人20年后的退休生活费现值能保持在当前水准的70%,并能按现在的旅游费现值水平周游世界。陈先生想捐赠10万元建一所希望小学。

风险属性测评

陈先生一家当前正处于家庭成熟期,根据陈先生的风险测试表明,属于平衡性投资者 ,合适的投资组合配置为:30% 的浮动收益类产品、61%的准固定收益类产品和9%的现金管理工具,整个投资组合的预期报酬率为5.16%,标准差控制在8.28%左右较为合理。

理财规划方案(节选)

1、目前陈先生作为独立董事获得的劳动报酬,全年纳税为9600元。如和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月收入5000元可成为工资薪金收入,月缴税625元,年缴税7500元。此处可节税2100元。

节税方案规划:

2、同样陈先生作为公司经济顾问一次性取得顾问费10万元,应缴纳的税款为25000元,若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领取顾问费,每月为8333元,再按照工资薪金进行纳税,年纳税15500元,按此方案可节税9500元。

紧急备用金规划:

按照陈先生一家的情况,设置6个月的紧急备用金的准备,目前,家庭中有10 万元的资金是活期存款,需准备94860元的备用金:

1、将现有的活期储蓄,50% 选择投资于货币基金,在兼顾流动性的同时,可获取更高的投资报酬率;其余50%选择7天通知存款或7天自动滚续理财,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申请一张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利用实际消费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差,减少日常生活开支占用紧急预备金的时间和比例。

教育规划

经过测算,夫妻两人收入现值大大超过学费现值,完全可以负担儿子的所有学费。

保险规划

虽然陈先生已购买了两全保险10万元,但相对他的收入来讲还是很低。根据当前家庭年支出的情况,考虑到一旦出险,支出水准会有下降,以70%的标准测算,通过遗属需求法计算得出,若陈先生一旦有不利情况,其遗属生活费现值需求为80万元,资金缺口约为66万元,陈先生在现有基础上需要增加136万元定期寿险保额,290万元的意外险保额和100万元的终身寿险保额,齐女士需要增加1万元的终身寿险保额,夫妻投保人互相设置对方为保险受益人,另外建议夫妻双方再增加20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保额。具体保险产品选择为:新华人寿定期寿险,平安住院医疗保险、国寿意外伤害险金钻卡、平安鑫盛终身寿险。

退休养老规划

考虑到经过整个生涯的仿真,陈先生一家的理财收入将会在退休时累积到客观数字,可以弥补各种突发和不足状况,所以退休养老的目标可以实现。

捐建希望小学

陈先生希望捐赠10万元建立希望小学,根据生涯仿真表,在退休前其家庭现金流量较大,任何一年捐赠都可以实现。具体操作可联系当地政府或教育部门,并且因为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额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通过规划还能实现节税的目标。比如在一年内分12个月向希望工程捐赠,每个月捐赠8333元,该笔捐赠额在刘向东的演讲费中扣除,得到3133元。一年缴税37901元,比捐赠前的 62400元节省24799元的税资产配置。

投资规划

根据陈先生的风险偏好,设定其合适的投资品种以及资产配置情况,其中现金管理工具占比9%,准固定收益类占比61%,浮动收益类占比30%。则整个资产配置预期收益率为5.16%。

调整分析:每月的净现金流量,建议其中的 30% 以定期定额的方式投资浮动收益类产品,另外61% 投资准固定收益类产品,9% 投资各类现金管理工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浮动收益类推荐产品的后两者起点金额较高,当前的资产还不能完全满足,可以备选等待稍后几年资产累积的一定程度按照上述比例重新配置,而当前可选择的股票型基金,建议还是选择每月定期定投。 各银行积极备战

“目前还在选择案例。”招商银行青岛香港西路支行理财中心贵宾理财经理许雯雯介绍,从理财案例公布后自己做了很多准备工作,“我目前正在针对比赛案例搜集相关资料、信息,将下载的案例跟工作中所接触过实际案例对比分析,进行初步的案例分析和资产分配。”

招商银行:积极向前辈学习

在2010青岛(首届)金融理财师专业大赛中,招商银行理财师们用自己的优秀成绩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其中刘涛获得理财师大赛一等奖,“刘涛、郭佳都是实力派的选手,也是我们学习的标杆。在当时,银行曾经组织过一次赛前预热,在那次预热中,我学到了很多经验。银行也曾多次组织交流活动,讲解优秀的理财规划书,这些都为优秀理财师们提供展示的平台。”招商银行青岛市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将会邀请相关专家对参赛理财师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据了解,截至2011年6月末,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共有“金葵花”理财经理85人,管理客户总资产近230亿元。拥有招商银行总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认证的85人,拥有“国家理财规划师”认证资格的共85人,AFP(金融理财师)持证人56人,CFP(国际金融理财师)持证人17人。 光大银行:提供最适合的理财方案

“对于该次大赛,我们一直比较重视。”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财富中心董主任介绍,一直以来光大银行都将阳光理财作为自己的市场特色,在客户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希望在这次大赛中将每位理财师的特色都表现出来。”

“目前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在岛城有16个网点,每个网点至少有两个AFP以上的持证理财师。”董主任介绍,“对于理财师而言,持证只是基本要求,但是每位理财师的水平如何,还需要经过比较和交流,理财师大赛就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

“理财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董主任认为理财方案的操作性才是最重要的,“经过把客户情况做细分,深入挖掘,来制定最切实可行的方案。”

推荐第3篇:公司理财

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票据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 1,短期性 2可逆性3负担性4流通性

股权融资和负债融资: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负债融资,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但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没有严格的股利分配限制,利用股票融资的成本反而较低。主要因为:第一,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无需偿还。与债权融资相比,股票融资不存在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尤其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兼并破产机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一般不用过分考虑被摘牌和被兼并的风险。由此,股权资金的长期无偿占用几乎被认定是无风险的,是公司永久性资本,在公司持续经营期内都无需偿还,除非公司解散。第二,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运作还不规范,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形式上广泛采用除现金股利以外的送股、配股、暂不分配等形式,使股权融资成本息得较低。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利较少或虽有盈利但现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也可以少付或不付股利。第三,筹资风险小。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较小,可供投资的对象很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又非常大,进行股票投资的热情也较高,这使我国股票市场的市盈率和股价长时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非常有利于上市公司及时足额的募集资金。并且由于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也不用支付固定的股利,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风险。第四,普通股筹资形成权益性资本,能增强公司信誉。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是公司对外负债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风险。

有效市场假说的主要内容是,1投资品价格迅速反应未预期的信息2投资品价格随机变动3投资者无法获得超额利润。在一个充满信息交流和信息竞争的社会里,一个特定的信息能够在金融投资市场上迅即被投资者知晓,随后,金融产品投资市场的竞争将会驱使产品价格充分且及时反映该组信息,从而使得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所进行的交易不存在非正常报酬,而只能赚取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率。只要市场充分反映了现有的全部信息,市场价格代表着证券的真实价值。弱势有效市场假说,在弱式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映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额等;半强式有效市场假说,价格已充分所映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成交价、成交量、盈利资料、盈利预测值、公司管理状况及其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假如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迅速作出反应。 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地反映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部未公开的信息。

有效资本市场成立的条件1信息公开有效性2信息传递的效率3市场价格的独立性4投资者对信息判断的理性化

NPV净现值指将投资项目各年现金流入的现值之和减去现金流出的现值后的差值 现金流估算原则1只记税后现金流量2只记增量现金流量3计入的增量现金流必须与贴现率保持一致

MM定理就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无论以负债筹资本还是以权益资本筹资都不影响企业的市场总价值。

推荐第4篇:公司理财

公司理财: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财务活动,以现金收支为主的企业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包括筹资引起的财务活动: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吸引投资投资引起的财务活动,把筹资资金投资于企业内部用于购置固定成本无形资产与形成对内投资,也可用语购买其他企业股票,债券或与其他企业联合进行投资,形成了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引起的财务活动,企业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企业资金收支,为经营引起的财务活动,企业分配引起的财务活动,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利润,企业资金增值或取得投资报酬,按规定进行分配,首先依法纳税,其次,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最后向投资者分配。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两种表现形式:其相对数即时间价值率指扣除风险报酬和通货膨胀贴水平均利润率和平均报酬率;其绝对数即指时间价值额是指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带来的真实增值额,即一定数额的资金与时间价值率的乘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投资现金流量的构成:初始现金流量:投资前费用,设备购置费用,设备安装费用,建筑工程费用,营运资金垫支,原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后的净收益,不可预见费用2营业现金流量:经营现金流量是指投资项目投入使用后,在其寿命期内由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3终结现金流量: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或变价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后),原有垫支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回收,停止使用的土地的变价收入。债券投资的优缺点:优点:债券成本较低,与股票的股利相比较,债券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可利用公司的财务杠杆。无论发行公司的盈利多少,债券持有人一般只收取固定的利息,而更多的利润可用于分配股东或留公司经营,从而增加股东和公司的财富。保留公司的股东控制权: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因此不会分散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权。便于调整资本结构:在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及可提前赎回债券的情况下,则便于公司主动调节资本结构。缺点:财务风险高。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并需定期支付利息,因此公司不景气时会带来更大的财富困难,有时会导致破产限制条件多:发现债券的限制条件一般要比长期借款,租赁融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从而限制了公司对债券融资的利用 筹资数量有限: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发行公司流通在外的债券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量40%

股票融资优缺点:优点:

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没有固定的到期日,风险小,能增强公司的信誉。缺点筹资的资本成本较高。一般而言,高于债务资本,这主要由于投资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的要求较高报酬并且股利要求从所得税后支付。利用普通股融资,会增加新股东,从而可能分散对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新股东对于公司已积累的盈余具有分享权,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引起普通股市价下跌。发行新的普通股票,可能

被投资者视为消极信号,从而引起普通股市价下跌,从而导致股票的下跌。营业杠杆度的测量公式:DOL=营业利润变化的百分比/销售量变化的百分比=(销售量*边际贡献)/(销售量*边际贡献-固定成本)财务杠杆度的公式:DFL=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利息支出),DCL=每股盈利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

司的投资决策包括购置设备,投入新的生产线,改造原有生产线,兴建厂房等,寻找可能的投资项目,并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进行评估,投资决策的步骤大致是这样的,第一步:从战略层次开始,即由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舍得公司战略目标,第二步,再由执行经理把这些执行计划的可能的投资方案,最后一步是由财务部门对所有的提出的项目进行评估,即进行资本预算。

推荐第5篇:公司理财

《公司理财》答卷

一、公司的价值理念是什么?

答:公司把企业愿景、企业使命、企业宗旨、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作为基本价值理念,明确宣示公司的奋斗方向、存在意义、重要责任、价值追求和精神境界,表明公司对国家、对客户、对合作伙伴、对员工、对社会所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价值判断。公司基本价值理念是公司企业文化的灵魂,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源泉。

(1)利润最大化目标。利润最大化是指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在预定时间内实现最大利润或最小亏损。在这一目标引导下,企业会通过增加产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方法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2)股东财富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是指企业的财务管理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在上市公司中,股东财富是由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两方面来决定。在股票数量一定时 ,股票价格达到最高,股东财富也就达到最大。

(3)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市场价值,是企业所能创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值。

(4)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基本思想就是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强调在企业价值增值中满足以股东为首的各利益群体的利益。

二、公司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者越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是企业资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流动资

产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和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三、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公司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

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四、公司投资项目评价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1)非贴现评价方法,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把不同的现金流量看成是等效的。包括:静态投资回收期法和会计收益率法。

(2)贴现评价方法,是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分析评价方法,或动态分析方法。包括净现值法(NPV)、获利系数法(PI)和内含报酬率法(IRR)。

五、公司并购的类型主要有哪些?动机是什么?

答:公司并购的类型 :

(1)按照并购出资方式划分:1.出资购买资产式并购 2.出资购买股权式并购3.股票置换资产式并购4.股票置换式并购

(2)按行业关系划分:1.横向并购(horizontal M&A)2.纵向并购(vertical M&A)3.混合并购(conglomerate M&A)

(3)按并购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划分:1.直接并购 2.间接并购

(4)按是否利用目标公司本身资产支付并购资金划分:1.杠杆收购

2.非杠杆收购

(5)按并购双方在并购完成后的法律地位划分:1.吸收合并 2.新设合并

(6)其他分类方法: 如善意收购、恶意(敌意)收购公司并购的动因分析:追求利润和竞争压力。

具体而言:(1)经营的协同效应(2)财务协同效应(3)市场份额效应(4)企业发展动机(5)公司并购动因及效应分析(6)经营协同效应:1+1>2(7)财务协同效应:—税法、会计处理惯例、证券交易规则(8)市场份额效应——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9)企业发展动机效应——内(自身投资)外(并购)双修

推荐第6篇:理财规划案例

理财规划案例:

一、财务状况分析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张先生夫妻二人正处于事业的上升阶段,未来工资提升的可能性非常大。

从目前家庭状况来看,夫妻双方的父母都有退休金,以及医保,短期暂时不需要很多开销,而且,夫妻俩人单位均有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以用在买保险上的理财产品的费用不需很多。 张先生家年收入为10.8万元,年支出为8.16万元,每年的结余为2.64万元,同时还有2万元的存款,及市值4万元的股票(被套,损失近1.2万元)。有一部价值10万元的经济型轿车,暂时还没有住房。

二、理财分析

(1)家庭资产状况分析

根据张先生的家庭状况,可以分析出:实物资产占家庭总资产的62.5%;金融资产占家庭总资产的25%;货币资产占家庭总资产的12.5%。

(2)家庭收入状况分析

在家庭收入中,刘女士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33%,张先生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67%,由此可见,张先生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大部分。

(3)家庭支出状况分析

年总支出为8.16万元,日常生活支出3.12万元,占总支出的38.2%;养车费支出1.2万元,占总支出的14.7%;其他支出3.84万元,占总支出的47.1%。

(4)家庭结余状况分析

10.8-8.16=2.64万元

三、理财目标

处置目前被套的股票;2年内购买一套两居室住房;五年后养育一个孩子。

四、理财规划

1、鉴于张先生家已持有价值4万元的股票,风险较大,建议不要再增加过多资金购买股票,因现在股票被套,不要急于离场,造成实际的损失。建议暂时持有股票,遇到持有股票低价是可适当补仓,以此来降低成本,等待时机,现在股市探底回调,后市看好,待股市反弹,价格回调时再解套离场。

2、鉴于现在通胀的压力,银行存款是负收益,建议张先生将存款取出,买一些理财产品,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可以选择国债和基金的投资组合,利用国债的高安全性稳步增加帐户中的数值,利用基金博取一定的收益,每年的结余资金可以做基金定投。

3、由于夫妻的父母均有退休金及医保,夫妻二人也有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以目前家庭不需要买过多保险产品。

4、两年内购买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如果选择地理位置较偏的地方,价值大概在35万元左右,首付10.5万元,每月还月供1600元。

5、五年后,若考虑要孩子的话,从现在开始可以为孩子储备资金,可以买每月1000元的基金定投,五年后资金达8万元,足够孩子的短期养育费。如考虑到孩子未来的抚养与教育问题可以做一个专门的教育基金的储蓄。

推荐第7篇:每日理财案例

每日理财案例:工薪之家理财讲究目标顺序

引言:

王女士夫妇今年都是30岁。先生是一名IT工程师,月薪收入1万元,年终奖金有3万元;王小姐是一家沪企的行政管理人员,虽然收入不是很高,算上季度奖金等月收入平均在6000元,年终奖大约1万元。夫妻俩目前育有一女,已经四岁。按王女士的计算,一家三口每个月基本生活开销大约4500元,购物娱乐费用大约500元,孩子学费1000元。近两年同学朋友结婚的不少,800元、1000元的红包少不了要掏,这笔费用算在年度开销里一年大约5000元左右。由于王女士的父母在新疆、老公的父母在安徽,每年过年或长假等,两人必定会回乡探亲,每年的探亲费大约2万元。

王女士一家在普陀区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市值大约270万元,去年提前还款10万元,目前贷款本金余额还有30万元,期限12年。每月除去两人的公积金冲贷,现金需还款3000元。金融资产方面目前持有5万元基金、2万元活期存款和2万元定期存款。

理财目标

1、孩子刚上幼儿园,费用大约1000元,以后上了小学、中学,还要学这个学那个,不知道要花多少钱?

2、王女士的先生上班在张江,比较远,希望能买一辆车。带孩子出去玩也方便。但现在上海牌照要5万多,让他们感觉太贵。即便如此,夫妻俩还是考虑在2年之内买车。

3、王女士现在只顾孩子,根本顾不上考虑自己和先生的养老问题,也不知道该如何准备,希望能获得一些建议。

两年内购车压力不大

三口之家购买车当然能够为出行带来便捷,提高生活品质。但是要提醒王女士,买车要考虑养车成本,这样有车的生活才不会为你带来过重的负担。

王女士目前家庭资产共计9万元,两年家庭资产约可累积18万元,届时两年后共计27万元,除去购买牌照的5万元,王女士有能力购买20万以内的车。但如果王女士家庭准备提前购车,那么车的总价必须相应降低,否则将无力支付。此外,考虑到汽车后续使用及养车的问题,王女士家庭每月收入中至少约有2000元用于汽车加油、保养等费用。

储备教育金宜早不宜迟

教育金的储备有其特殊性,概括来说就是在时间上缺乏弹性。例如与养老金相比,如果在退休的时点发现没有准备足够的养老金时,可以通过增加工作年限、延迟退休、或者降低退休后开销来解决。但是,如果在需要支付教育金的时点上发现没有足够的教育金时,那么无论是让孩子推迟受教育时间、或是降低教育水平,都会让孩子及父母感到遗憾。所以,教育金的准备带有强制性,并且一定要提前准备。

王女士的女儿目前还未上小学,开销还不大,但随着进入小学、中学、大学,有可能还要参加各种课外学习班、课外活动班等,开销会比较大。初步估算,女儿从小学到大学毕业,起码需要准备20万-25万元。建议在每月结余中储备5000元作为教育金,若计算投资回报,约3-4年可以筹够王女士女儿的教育金。考虑到2年内王女士家庭还有购车需求,且女儿目前只有4岁,还未进入教育金使用高峰,因此可以2年后开始储备教育金,每月5000元。养老规划要趁早

我国目前的养老金制度,是个人养老账户的缴费标准是本人缴费工资的8%,这意味着一位目前月薪4000元的职工,缴费10年,退休后每月才能领到770元养老金。显然,中国目前

的社保体系或多或少还需要改进,主要体现在:国家采用广覆盖、低水平的原则经营社会保障体系,相应法律和政策没有完善。并且,养老金的缴费标准是有封顶的,缴费基数一般不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像王女士老公这样的高收入,所缴纳的养老金是有上限的。因此,王女士家庭在退休后的收入会出现较大幅度的降低,也就是说,在我国,越是高收入家庭,退休后的收入替代率就越低。所以,王女士家庭需要在在职期间就依靠各种投资工具为退休后的生活早做准备。

根据之前的财务规划,前两年积累的资金将用于购车,之后4年左右时间的资金积累将用于孩子的教育费用,那么,准备养老金可以放在6年之后开始。届时,原本用于孩子教育费用的每月积累就可全部转化为养老金储备,仍是5000元每月,12年后待房贷还清,就可以有更多的结余投入到养老金储备中去了。如果以王女士55岁退休来计算,届时王女士家庭的自备养老金可以以每月补充5000元生活费直至她到85岁。

[理财师手记]

条件有限理财要渐进

王女士的家庭是一个典型的三口工薪之家,收入稳定,家庭幸福,虽然房贷还没有还清,但他们已经在考虑购车、教育、养老等问题了。本次为王女士家庭推荐财务规划方案是分阶段实现理财目标,也称目标顺序法——根据目标实现的先后顺序,在不同时间段做准备。用两年的时间实现购车目标,4年的时间完成教育金储备,接下去的任务是积累养老金。

根据王女士家庭以及其理财目标的特点,目标顺序法还是挺适合她的,这样操作,每一个阶段理财目标明确,财务安排上压力不大,不会对当下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并不是所有家庭都要用这种理财方式实现目标,具体方案还是要因人而异、因情况而异的。

保险规划

买保险要了解人生必要条件

数学里面有一种逻辑关系,叫做必要条件。它反映的是在某一目标达成过程中必须要有另一个事物作为条件,才能实现。在人生规划中也是存在同样的逻辑关系。每个人的理财目标都很多,比如本案例中的王女士,目前就有三大目标:买车、准备子女教育金以及未来养老规划。这当中,子女教育金和养老规划可以称为实现幸福人生的必要条件,因为它是人一生当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且决不能推延,决不能讨价还价。

先谈谈教育金部分。据统计,目前养育一个子女完成大学本科教育平均费用约为50万元。所以,对于王女士这样的工薪家庭来说,需要有一个长期持续的储备计划。子女教育金的准备有很多方式,在用到保险这种方式的时候,我都会推荐附加一份价廉物美的“保险的保险”,即“豁免保费保险”。这种豁免保险的优点在于,当投保人因为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时候,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后续的各期保费,不再增加家庭的负担。

第二部分来谈谈养老,根据我国目前的养老金制度,未来社保养老金的给付水平与王女士目前的生活水平会有较大的差异。建议最好先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计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养老缺口,然后就能测算出目前每月需要储蓄的金额。可以选择一些终身给付型的养老年金产品。年金类产品能够为未来提供持续而稳定的现金流,是养老生活的可靠保障。终身给付型的养老年金产品其交费的总额是固定的,活得越长“收益”也越高。

在完成了上述两大目标的规划以后,接下来王女士可以考虑是否还有“闲钱”来提高当前的生活品质,譬如购买私家汽车等等。理财是为生活而服务的,设定了清晰的生活目标以后,合理有序地进行规划,将更有助于各个目标的实现。

通胀让理财很纠结

□多多

目标顺序法的好处是每一个阶段理财目标清晰,便于实现,而人生本来就是一程一程的旅行,每个阶段我们不用想太多,只要在享受生活的同时,努力实现主要目标就行,这有利于快乐生活。

现实生活中,理财的困惑不在于如何设计,而在于日后理财环境会怎样变化以及变化有多大,因为,理财方案中有很多的假设条件。比如通胀,就是理财的死敌。30年前,30元就能置办一桌喜宴;10年前,1000多元的酒席就很体面;而今年,五星级酒店的喜宴已经涨到“万”字头了。如今的年轻人,置办一场新婚秀,动辄要花费二三十万元,而这点钱要在上世纪90年代中,都可以买一套房了。

通胀,让生活成本快速攀升,也让理财很无奈。记得八十年代初保险刚面世时,曾经有个每月1元买的什么险,当时销售人员给我们的愿景是,当我们退休时能得到400元,可以好好旅游一番了。后来这个险种不了了之。但如今400元又能去哪里旅游呢?

物价通常与人们的收入水平相匹配,在低收入年代,我们省吃俭用存点钱为了将来用,结果证明很蠢。如今,持续的高通胀,也让我们感觉很纠结:“月光族”生活自然无以应对日后可能遇到的各类大额支出,比如子女留学、结婚、买房等,但如今省下的钱,今后还值不值钱?又比如,在收入水平不变而物价不断上涨的今天,我们还要辛苦存钱给将来用,那么我们又怎么来保证当下的生活质量呢?

理财,其实是对家庭财务做一个时间上的平衡,在我们年富力强能挣钱的时候多攒点钱,以便于今后需要大额支出或治病养老时能潇洒应对。而要实现这个理财愿景,治理通胀,稳定物价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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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理财案例

小张同学,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某大一学生。21岁。体型偏胖,衣着朴素。家庭经济情况中等。身为北方人的他不怎么挑食,而且更倾向于面食,比如馒头、包子、饼、饺子、面条。目前没有女朋友,也没有在大学里谈恋爱的想法。 上学期,刚刚过上住校生活的他比较节省,早饭通常是2块钱左右,中饭通常是3块钱左右,晚饭通常在2块钱左右。可是,话费一直用的比较多,即使在开学不久和爸、妈办了动感地带的亲情号码捆绑业务,偶尔和以前的同学打打电话(一般为市话),发发短信,一个月的话费一般也不低于60块钱,第1个月话费甚至高达100多块钱,但最低有一次在50块钱左右。上学期一次班级组织到珍珠泉春游,个人花费60多块钱(门票15元)。由于饮食不规律等原因,每个月平均下来仍然是600~800块钱。

这学期,他对学校的环境熟悉了很多,花钱也就有些多了起来。通常,早饭在3块钱左右,中饭在6块钱左右,晚饭在3~6块钱之间徘徊。有时候工作或者学习忙,他会省掉一两顿饭。话费的花费有了些规律,一般在65块钱左右。这学期清明节放假时,他和同学一起出去购物,由于自己春季的衣服不多,显得有些单调。正好假期期间,各商店服饰都有打折优惠,所以他分别在大型购物商场和美特斯邦威专卖店购买了一件运动服、一双板鞋和两件卫衣(花费了大约480块钱),回学校的路上又购买了面包、饼干等储备零食以及一些生活用品,总共花费了约530块钱。本学期参与的聚餐多了一些,在镇上的松子鱼馆聚餐两次,分别花费了30块钱,60块钱。本学期出游4~5次,车费平均每次大约10块钱,路上买饮料的花费平均每次出游4块钱。有一次出游栖霞山,花费50元左右(门票20元)。一来二去,生活费花得更多了,每个月平均下来就有800~1000块钱了。小张现在也比较苦恼,又开始节衣缩食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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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私营企业主家庭理财 李德香 10

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

黄先生今年47岁,为一家私营有限公司董事长(股权接近100%)兼总经理,公司成立5年,与前妻生有一女小瑞,今年12岁,和现任配偶李女士(29岁)育有一子,今年9岁。

2、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

黄先生税前月薪资收入20,000元,年终奖金10万元,去年银行定存利息收入6,000元,公司税后净利150万元,过去5年未配股息,全数再投资扩大经营规模,预计未来营收成长趋缓。妻子为全职家庭主妇。每年家庭生活开支约24万元。另年缴储蓄型保费6万元,刚缴一年,还要缴4年,满期领回 31万元。黄先生5年前开始参加各项社保,目前养老金账户余额27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8000元。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黄先生银行存款金额30万元,目前公司资本额1000万元,自住房产价值200万元,无贷款。金融资产方面有股票型基金30万元,黄金与钻石价值约10万元。

4、理财目标(均为现值)

1)黄先生预期公司已过了高成长期,未来每年150万左右税前盈余将有半数发放股息,就黄先生可分配的税后红利,需要一个投资计划安排。 2)想尽早换购总价500万元的别墅,尽量少用贷款。

3)子女打算从初中开始就读国际学校,打算女儿到英国念硕士,预计2年,儿子到美国念硕士与博士, 预计7年,各需要多少费用与如何筹措也需要你提供意见。 4)预计13年后与妻子一起退休,退休后日常开销每年20万元,退休后前10年旅游的费用每年10万元,另外退休之后30年之内医疗的费用预计每年6万元。 5)黄先生担心万一自己发生意外,女儿会没人照顾,该怎么办比较好? 6)李小姐私下找你,告知夫妻已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她自己一块钱都没有,担心万一离婚,自己将来没钱养老,该怎么办?

7)黄先生想知道经由上述规划后,若退休30年后过世,还有多少遗产?

5、请根据黄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word理财规划报告书与PPT,提交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案例二 再婚家庭 携手共创未来 丁计文 2

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

张大同先生现年45岁,企业高管,离异有一高中毕业的女儿18岁,王欣银行职员33岁,一年前离婚,育有一子6岁今年上小学,二人经朋友介绍交往一年后于年初结婚,婚后因工作因素暂时在深圳租房居住,因为都是再婚,对感情及未来特别珍惜和憧憬,而且二人计划明年再生一个小孩,为了照顾小孩王欣打算辞职专心照顾家庭。

2、家庭收支资料: (收入均为税前)

张先生月薪3万元,年终奖金6万元,王欣月薪5000元,季业绩奖金平均5000元。夫妻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三险一金。家庭支出每月6000元,房租3000元,女儿大学学费每年1.5万元,儿子上小学每年2万元,明年小孩出生每年又增加1万元支出,张先生父母退休无养老保险,由张先生支付每月2000元生活费。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张先生生性节俭保守,目前银行存款有50万元,债券型基金投资120万元,王欣婚前自己也有30万元的股票基金,投资目前收益都持平,张先生在浙江老家还有一处房产,市价100万元,无贷款。

4、理财目标(均为现值)

1)王女士再生小孩后打算辞掉工作,专心照顾家庭,但担心未来小孩教育和购房,先生压力太大,是否需考虑四年后小孩上幼儿园后自行创业或再找工作,如需要的话应该获得多少税后收入才能支应未来的理财目标?

2)打算明年在深圳郊区买一栋150万元的房子,贷款七成,期限为15年。 3)大女儿大学四年毕业准备自己独立,打算让儿子上深圳的重点学校一直到高中毕业,然后送儿子上大学并且希望儿子能修完硕士学位。目前深圳的重点小学到高中每年花费2万元,大学阶段每年花费3万元,硕士阶段每年花费2万元。并希望明年生的小孩也能和哥哥一样读完硕士。

4)张先生打算在60岁退休,王女士若再就业55岁退休。退休后年支出各3万元。

5、请根据张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理财规划报告书,提交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案例三 空巣家庭 养老理财 秦倩 3

1、家庭背景资料

白涛为广州居民,现年55岁,妻黄云50岁,两人都是公务人员。儿子白俊25岁,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几年前认识一位在银行外汇部工作的女子,两人感情稳定, 并于去年一起步入结婚礼堂,上个月又喜获麟儿。白涛有一位年迈单身叔父,生活及建康状况不是很好。

2、收入支出状况(收入均为税前)

白先生月工资8,000元,妻月工资6,000元,两人都有公务人员医保。家庭生活开支月3,500元,全家目前都无个人商业保险。两人退休时,预估退休金为退休时月薪90%。

3、资产负债状况

存款20万元、国债10万元,股票型基金10万元(成本价8.5万元),早期配有房改房一套,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最近将执行拆除并发放补偿金10万元,现住的商品房5年前75万元买入,目前市价175万元,贷款还有20万元,计划在退休前缴清。目前两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5万元。

4、理财目标(均为现值)

1)因为叔父生活状况不好,准备分10年每月资助1,000元。

2)享受爷孙天伦之乐,预备帮孙子准备贺礼及婴儿用品2万元,白俊请父母帮忙带小孩,并暂请搬入同住至其购房止。期间含钟点保姆每月支出将增加1,000元。 3)预计3年后资助儿子新房首付款20万元。

4)夫妻在白先生60岁时退休,退休费用各自使用年现值2万元至85岁。 5)退休后希望购买15万元小汽车代步。

6)白先生一直希望有机会到台湾及世界各地旅游,退休后希望花10年走遍海外各地,每年旅游支出5万元。

7)虽然有医保但还是担心医疗支付不足问题,希望知道有哪些方式可以尽量抵御风险并预为准备。

5、请根据白先生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理财规划报告书,提交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案例四 两地家庭 财务规划 李鸿琼 4

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

王先生是台湾人,36岁,在厦门工作,王太太32岁和8岁儿子在台中居住,王先生每两周回台中休假3天,属于中高收入忙碌型两岸家庭。

2、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

王先生每月薪35,000元,王太太月薪15,000元,夫妻俩的年终奖各有两个月,另有存款利息和基金投资年收益合计有25,000元。一家三口每月的日常开销6000元,厦门房租4000元,儿子的补习费1000元,养亲费1000元,停车费1000元,油费1000元。年度开支主要是家庭人身保险保费20,000元、车险保费4,000元, 旅游支出15,000元,每月由台北飞厦门的机票费4500元,房贷支出每月12000元。王先生有标准的社会保险,缴纳4金。王先生公司另有团体意外险50万,王太太公司有团体寿险,赔付金额为月薪的10倍。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王先生一家目前居住台中的这套房产价值约200万元,贷款100万元。另有一套价值约100万元的房子,贷款50万元,空置中。有一部刚买价值30万元的休旅车。目前夫妻俩有60万元的定期存款,另有投资型保单账户价值20万元以及霸菱香港中国开放式股票基金10万,预备当作10年后孩子上大学的准备金。王先生本人购买终身寿险保额50万元,缴费期20年已缴4年,目前现金价值6万元。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万元,养老金账户余额5万元。

4、理财目标(均为现值)

1)王夫妻1年后准备生第二个小孩,届时希望辞去工作,全家住在一起厦门。王先生打算在厦门购房,预算300万元。台湾保留一处房产探亲用,不足部分贷款。 2)小孩出生后预计月增生活开销2000元。计划让儿子与未来出生的小孩完成大学教育后出国留学,大学学费每年3万元,出国留学每年25万元,共2年。 3)25年后退休维持每月15,000元生活水准,退休后20年旅游年花费20,000元请就现有商品中找出适当产品并说明原因。

4) 自现在开始每隔10年换购一部现值30万元的休旅车。预计换车3次。

5.请根据王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搬迁购屋规划,换车,子女教育,退休,旅游,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理财规划报告书,提交动态现金流量分析(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案例五 单亲中年女性 幸福后半生 张诗雅 5

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

生活在成都的章女士今年40岁,经营一服装店,年前离异。女儿黄豆,12岁,即将读初中一年级。离婚时,女儿判给章女士。

2、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

服装店年经营收入10万元。母女二人月主要生活支出1800元,年度过节杂费支出4000元。女儿教育费用年支出(学费外其他费用)约2000元。年交保费550元。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有4年前开业服装店一间,目前若将此服装店盘出,可得15万元。 离婚时,前夫支付女儿一次性抚养金10万元。章女士在6年前为女儿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5万元,缴费至女儿18岁。章女士本人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4、理财目标(均为现值)

1)离婚后,母女二人一直寄居在章女士妹妹家,章女士希望能尽快搬出去,想购买一套价值45万元的二居室,给女儿一个好的环境。 2)希望女儿能读书至大学毕业,大学学费年1.5元。

3)离婚后章女士对自己年老后的生活充满担忧:若在10年后女儿大学毕业时盘出服装店退休,是否能维持现有每月1500元的生活水平,是否需要女儿资助? 4)章女士没有任何保险,希望理财师给些建议,是参加社保还是购买商业保险。 5)如果章女士想盘出服装店,找一个固定薪有社保的工作,做到55岁退休,税前月薪应该要达到多少才值得做此转换?

7)如果章女士盘出服装店另找工作,加上一次性抚养金共有25万元,这笔钱应该如何投资运用才能支应子女大学学费与退休金需求?

6)如果遇到合适的对象,章女士不排除再婚的可能。若章女士再婚,需要注意那些因素?

5、请根据章女士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理财规划报告书,提交规划方案涉及的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案例六

单身女郎 购房养亲 张芸璐 1

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

王美丽小姐今年32岁,未婚,大学毕业后换过几次工作,一直从事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现在在某世界排名500强的IT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计划。王小姐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王父现年61岁,王母现年60岁,目前在四川老家的小县城生活。

2、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

王小姐目前每月固定的薪资收入为1万元,每年有2个月的年终奖。同时,每做一个项目,公司会有一定的提成奖励,这部分收入每年在10万元左右。王小姐自己每月生活支出2800元,房租2000元。由于王小姐父母亲没有收入,王小姐每月给父母2000元赡养费。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王小姐的父母在老家有一套自住房屋,价值50万元,没有贷款。王父在3年前投资被骗,不仅赔上了自己的一生积蓄,还欠下了别人的债务,要依靠女儿帮忙还债。目前还有8万元尚未还清。王小姐账户上有2000元活期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8万元,养老金账户余额5万元。

4、理财目标(均为现值)

1)王小姐希望尽快替父亲还清债务。

2)在还清父亲债务之后,尽快在北京买一套70平米左右的房子,总价约150万元。 3)如果在5年内还没有遇到合适对象,王小姐会放弃结婚打算,但是想收养一个3岁小孩。届时每年会多出2万元的支出到22岁为止,另准备年1万元的大学学费。 4)由于王小姐是家里的独生女儿,孝顺的王小姐希望能够赡养父母终老并维持他们现有的生活水准,预计还要25年。

5)由于切实体会到父母老来退休金不足,王小姐希望为自己的退休做好安排。目标为退休后能保持相当于现在每月3000元的生活水准。

5、请根据王小姐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理财规划报告书,提交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案例七

职业股民 成家计划 尚永康 8

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

刘荣先生今年30岁,本科学历(金融专业),曾在银行工作3年,2006年因股市向好决定辞职成为职业股民,与28岁林宜小姐交往2年,已论及婚嫁。女方父母希望婚前须由男方购房并另找一份稳定收入的工作。

2、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

刘先生为一职业股民,目前没有任何工作收入,也无社保,2015年股票投资股息收入3000元,实现资本利得50,000元,每月生活支出约2,000元;林宜小姐在一大型外贸企业担任助理,月收入3000元,有一个月的年终奖,有社保。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目前刘荣与父母同住在父亲名下的自住房屋价值50万元。目前股票市值200,000元,成本230000元。由于最近3个月若卖股票处于赔本状态,前3个月利用信用卡循环信用透支6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

4、理财目标(均为现值)

1)尽快改变目前职业股民身份,找一份固定收入工作,取得稳定现金流,尽快还请信用卡债。想到证券商或基金公司任职,来兼顾对股票投资的兴趣。目标月薪4000元,有社保。但所持股票需变现或转为基金长期持有,未来仅能获得基金分红收入。

2)希望能在一年内结婚,婚礼预算约5万,由男方负担。

3)购买一套自住房70万元婚房。首付款由刘荣负责,贷款可由夫妻共同负担。 4)3年后生小孩,年生活费2万元,教育费用持续至本科,本科年学费1万元。 5)5年后换房120万元,15年后换房200万元,完成三宅一生计划。 6)预计60岁与配偶退休,享受退休生活至90岁,每年生活费现值30,000元。 7)婚后开始购买商业保险,请理财师帮新婚夫妻规划合适的保额与保费。未来购房生子后保额应该要如何调整?

5、请根据刘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理财规划报告书,提交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案例八 台商在大陆的展业计划 吴晓娇 6

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

王家麟先生现年38岁,台商,在内地工作了三年。有一对儿女,儿子8岁,女儿5岁,分别就读台湾的小学二年级与幼儿园中班。王太太与王先生同年,过去是家庭主妇。

2、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

王先生担任科技公司高级顾问每月收入3万元,住房以外的生活支出为每月1万元。年费用包括每年回台交通费用1万元,全家国外旅游支出2万元,王先生有定期寿险保额200万与医疗险及意外险100万等保险费支出每年2万元,王太太有终身寿险保额25万与医疗险及子女医疗险保费支出为每年1万元,子女的学费支出至上大学前为每年6万元。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目前王先生在台湾的资产,折合人民币房产市值220万元,尚有贷款60万元,12年还清, 海外定投基金现值15万元,每月定期扣款3000元,在内地的资产有人民币存款20万元。一年前王先生与另一朋友合资在大陆经营台湾特色小吃连锁餐厅,双方各投资了30万元占股50%,目前企业经营损益平衡。

4、理财目标与问题: 1)王先生需要筹措扩大营业资金200万的一半额度,考虑筹资的方式有两种,一为引进战略投资者,二为向亲友借款,请分析两种方式的优劣供王先生参考。 2) 子女在念完高中后,准备到英国念书,5年拿硕士,每年需现值20万元。 3) 二年后想迁居内地并在内地购房或租房,若购房,总价150万元,贷款70%,若租房,月租金4000元,押金两个月。对于租房还是购房划算,请您提供建议。(以居住期5年计算,台湾的房子不打算卖,若出租月税后租金5000元) 4) 王先生打算继续在内地工作到60岁退休,退休金完全靠自己筹措。退休后除了每月希望有现值1万元可以用以外,每年旅游支出2万元。

5) 王先生认为连锁餐饮目前处于初步阶段,三年内并不会有分红收入,请就三年后分红每年为投资额20%,10%,或是每年亏损- 20%作敏感度分析。

5、请根据王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的理财规划报告书,提交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案例九 新婚家庭 生涯规划 南曦 9

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

白先生、范女士结婚半年,夫妻均是某证券公司职员,白先生今年27岁,妻子范女士今年25岁,目前无子女。

2、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

白先生月薪为4000元,范女士月薪为3000元,每年年底还可获得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奖金, 二人均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保体系。住房按揭分别在夫妻两人名下,每月两人共可用1120元住房公积金还贷。白先生家庭每年过节杂费支出约3000元,每月支出明细:物业费140元、水电煤气250元、通讯150元、交通160元、伙食1500元,赡养范女士父母每月800元。年缴保费23000元。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白先生一家目前居住的这套房产价值约80万元,目前有银行存款3万元,股票市值4万元。房贷余额40万元,还要还20年。结婚时白先生投保分红终身寿险保额50万元,范女士投保分红终身寿险保额20万元。需缴费20年。白先生年缴保费17000元。白太太年缴保费6000元,由于才缴一年保费,目前现金价值合计仅5000元。

4.理财目标(均为现值)

1)1年后要生小孩,每年小孩开支1万元;另需考虑3岁以后的教育费用支出,前15年每年3000元,上大学4年每年2万元,小还完成大学教育后出国留学,出国留学2年每年费用20万元。

2)3年后拥有一部10万元小车。以后每7年换一部车。 3)10年后能换购一套更宽敞的房子,预计总价为150万元。 4)夫妻两人打算在60岁退休,退休后生活费用每年5万元。。

5)由于年缴保费占收入比率太高,白夫妻想知道这样的安排是否适当?若不适当的话应作如何调整?

6)如果白夫妻想到美国深造两年,卖出房产当作留学资金,回国后到外企上班月薪都可以达到10000元,理财目标改为3年后生小孩,5年后利用贷款购房200万元,不换房,其他目标不变,对照原来的规划会有多大的差异?

5.请根据白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理财规划报告书,提交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案例十 海归家庭 财务自由 肖学青 7

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

丁味先生45岁,余豆女士33岁,两人留学加拿大,现持有加拿大护照,两年前回国,在不同的外资企业工作。有一女儿12岁,有一儿子4岁上小学。

2、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

丁先生月薪5万元,年终奖30万元,丁太太月薪1.5万元,年终奖10万元。一家三口每月的开销20,000元。年度开支主要是家庭人寿保险保费10,000元加元、车险保费4,000元,以及旅游支出40,000元。丁先生夫妇两人在中国目前没有社会保险。丁先生公司另有团体意外险,如发生意外身故,赔付金额为月薪的6倍。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丁先生夫妇在加拿大多伦多市有一成本价30万加元的房产,现在市值约45万加元,还有贷款余额15万加元,贷款期限15年,年名义利率6%,固定利率,按月支付。他们还有市值10万加元的TSE300指数型基金,养老金市值10万加元。丁先生夫妇打算在上海定居,计划尽快在上海买房。刚买一部20万元的家用汽车。目前夫妻俩在中国有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丁先生购买终身寿险保额20万加元,目前现金价值5万加元,还要缴费10年。

4、理财目标与问题(均为现值)

1)尽快在上海购一套房产,预计总价为400万元。

2)两个孩子在国内读国际班,学杂费每人每年10万元,计划回加拿大完成大学本科与硕士学位,学杂费每年25万元共6年。

3)15年后退休,回加拿大养老,维持每月合人民币20,000元生活水准,退休后前10年旅游年花费合人民币80,000元,暂不考虑在加拿大可领取的养老年金。 4) 自现在开始每隔8年换购一部现值20万元的自用汽车。预计换车3次。 5)丁夫妻持有国外护照,按题意描述目前应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6)如丁先生的保险都是在加拿大买的,在长驻中国期间,应该购买何种保险来保障其家庭风险?

5.请根据丁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理财规划报告书,提交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推荐第10篇:理财案例1

【案例分析】:

市民刘女士今年55岁,从某国企退休回家后在一家公司做会计补差,月入3500元,企业退休金每月2000元;丈夫吴先生退休在家,退休工资2500元,做兼职律师,月入不固定,一年在2万元左右。两人拥有一套价值60万元的110平米住房,另在郊区有一套70平米价值25万的住房。目前有家庭存款15万元,有价证券8万元。刘女士和爱人每月开销较少,大概在1500元左右,女儿在美国读两年制硕士、是家庭最主要开销,生活费一年大概5—8万元,学费两年加起来30万,目前已经读完一年,还有一半儿学费和生活费需要负担。

【理财目标】:刘女士和爱人单位都有医保,但是两人希望在六十岁可以暂出四十万元养老。

美国目前就业形势紧张、孩子结束学业之后,很可能回国找工作。需要为孩子攒出5万元资金,用于第一年出去找工作的租房和生活等开销。

刘女士和爱人退休不差工作都不稳定,随时可能没有,那样就面临家庭收入锐减,两人希望通过保险来保证生活品质。

【财务状况分析】:

1、刘女士家庭属于退休早期家庭,家庭收入已经达到顶峰。由于对理财缺乏理解,导致家庭投资资产极少,这表现在投资资产比率过低及流动性比率过高上。

2、女儿教育金刚性需求将会对家庭短期流动性产生影响,合理按排子女教育金是目前现实规划。

3、由于刘女士和吴先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应注重完善中期保障规划。

4、夫妻二人具备家庭增收的能力,准备养老金弹性较好,多给自己养老远期规划留出余地。

【理财方案】:

(1)刘女士家庭的现金规划(短期)

由于刘女士家庭是收入成熟时期家庭,资产的流动性要得到一定保证。将活期存款中1万元作为家庭日常储备,继续以活期存款形式持有,另外刘女士和吴先生已经是中老年,还需要一定的医疗和健康保障费用,将活期存款中1万元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者保本型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2)刘女士家庭的子女教育规划(短期)

刘女士的女儿在美国读两年制硕士接受高等教育,刘女士可以从一年中结余拿出9.8万元和活期存款13万元作为子女教育金的资金,考虑到教育金积累的时间刚性与费用刚性,因此教育金的投资应充分考虑其稳健性。可以考虑保本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目前,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较高,风险极小。

(3)家庭成员的保险保障规划 (中期)

刘女士家庭中,刘女士和吴先生是重要的经济支柱,有一定社保但没有商业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疾病而失能,将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建议刘女士夫妇拿出年结余20000元/年,用于家庭保障计划。保险额度需考虑到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刘女士和吴先生购买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保证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此外刘女士和吴先生有一定医保可补充购买意外险与附加住院医疗的健康险。总之,退休时期的保险规划原则是将原有的养老险转化为活到老领到老的终身年金,同时应该趁还未超过保险年龄而投保长期看护险,以免年老无法自理起居时,无人照顾或成为子女的负担。 (4)退休养老规划(长期)

刘女士按国家法定应55岁退休,吴先生已经退休,以生存至85岁计算,40万退休养老金显然不足满足养老需要。因此,需要增加退休养老理财目标需求。将有价证券3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与年结余9.8万元用以构建以平衡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指数基金组成的投资组合,从历史数据上看,长期债券的平均收益率为4%-5%,平衡型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6%-8%,基本满足养老金40万需求。另外,可通过延长补差收入时间可极大提高养老质量。

(5)财产传承规划(中长期)

刘女士家庭是一切为儿女着想的“慈乌群”。孩子回国找工作租房和生活等开销5万元资金可将5万元有价证券作为准备资金。如果女儿不需要可补充养老资金。另外,刘女士家庭的两套住房可作为养老的最后防线,可极大补充养老金的不足。传承儿女大量的财产不如“好的理财观念”相信刘女士家庭将会有幸福的晚年。

第11篇:理财规划案例

理财规划案例1:

小王,某大学生在校学生,现担任班长、学生会副部长、社团部长等职务。小王每月生活费为1200元,但小王每月支出情况为,800元的伙食费,200元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等,另外每月需节省100元购买衣服。作为小王这样一个身兼数职的学生来说,没有时间在外做兼职。并且小王每月由于工作需要,要进行例行的聚餐,还有就是朋友间、同事间等的往来,娱乐消费,日常开销大。为此,小王感到很纠结,他该如何处理好自己的资金问题,让自己不感到很拮据。请给出合理的理财规划方案。

理财规划案例2:

王小姐月均收入6000余元,算上其他奖金和年终奖,年收入10万元。作为一个80年代初出生的单身女子,工作上好打拼的她,也爱好朋友间往来、娱乐消费,日常开销较大。除去房租水电交通饮食2500元和生活杂费1500元,每月能省下来2000元。面对理财产品、申购基金、保险订单、购房合同等“投资方案”,仅有10万元存款的她感到很纠结。

现状分析及潜在风险

王小姐年收入10万元,支出4.8万元,净结余为5.2万元,现有存款10万。身为80后单身女白领的王小姐,现阶段面临着置业、保险、投资等需求,同时又面临着人身意外风险以及房地产投资、金融投资固有的投资风险。

针对如何利用闲置资金问题,谢凯建议王小姐首先规划对于自己既紧急又重要的需求,其次再考虑紧急而不重要的需求,再次才是重要而不紧急的需求。谢凯认为,王小姐首先应解决风险保障的问题,其次是投资规划问题,再其次是购房置业问题。请给出合理的理财规划方案。

第12篇:公司理财论文之民生银行案例分析

南京财经大学 公司理财案例分析

民生银行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1996年成立的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高速的扩张也导致资本充足率逐年下降,进一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满足民生银行的高速发展是缓解民生银行发展瓶颈的有效手段。

2013年2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A股代码:600016;H股代码:01988)发布公告称,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已经取得证监会发行批文。

此前,民生银行可转债发行于2012年7月25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分析人士认为,基于民生银行良好的基本面和可转债的产品特点,本次发行有望成为近期市场上为数不多的低风险、高收益的良好投资机会。由于民生银行的主要股东认购意愿强烈,以及可转债的特点和民生银行设置的优先配售机制,使得民生银行此次发行的可转债将成为供不应求的稀缺产品,预计此次可转债发行不会对二级市场造成影响。

二、案例内容分析

民生银行此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200亿元,按100元/张的面值发行,在不考虑可转换债券利息的前提下,以10.23元/股的转股价格计算如果全部转换的话,将增加19.55亿的流通普通股,占2012年底全部股本283.66亿的6.89%,其发行规模与股本之比这一指标显示出较强的股性特征。

民生银行可转换债券转股起始起始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距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日的时间为6个月,至2019年3月15日止。这实际上是一种随时转股制度,即发行人在发行结束后约定一个起始日和一个终止日,在这个期限内,转债持有人可随时转股。一般来说,发行期越长,则转股期越长,可转换债券中的期权价值也就越大,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可能性也越大,可转换的股性也就越强。民生银行这次可转债的转股期有66个月,存续期限有72个月,转存期限占存续期限的92%,这体现出民生银行可转债债券的股性很强。

民生银行这次可转债的获批,其内含买入股票期权价值较高。就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股票市场价格与转股价格之间的差距越大,其期权的内在价值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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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 公司理财案例分析

有利于可转债内在价值的增加。

从稀释效应来看,民生银行在资本市场筹集相等资金规模的情况下,如果发行的可转债可以顺利转股,民生转债转股产生的股份将少于直接发行普通股的股份数。另一方面,民生银行选择发行可转债,有利于减少市场上对股价高估的担心,防止了股价的大幅下跌,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对股权的稀释在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可以得到充分的消化,在转化时不会对民生银行的股价有直接稀释效应。

从转股价格方面看,我认为民生银行的转股设计比较成功,可以达到迅速筹集长期权益资金的目的。民生银行较好的利用了转股价格的设计,而且市场对民生银行股票的认同,为民生银行创造了很好地市场价值。

从发放方式来看,根据公司理财的相关知识,信誉高、素质好的公司会发行债券或借款,而素质差的会发行股票,中等的会发行可转换债券,这样看来,民生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比直接发行股票传递更好的信号给投资者。

与发行普通股相比较而言,对于预期较好的民生银行来看,股价很有可能出现良好的态势,这样民生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是有利的。但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整体的情况来看,股价波动较大,并不能保证民生银行在以后各期股价的稳定上升,若公司的股票在随后的市场表现糟糕,那将对公司很不利。

(二)个人总结

总体上讲,民生银行通过可转债的发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的问题,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但作为日渐成熟的公司,我建议民生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合理分配可转债、纯粹债券和普通股的比重,以应对市场上的未知风险,因为对于公司而言,如果公司表现良好,发行可转换债券会比发行纯粹债券要差,但会优于发行普通股。相反的,如果表现糟糕,发行可转换债券会比发行纯粹债券要好,但比不上发行普通股。

四、民生银行案例分析后续追踪

2013年3月29日投资15万元,以收盘价9.64元买入民生银行(600016)股票,在不考虑手续费等费用的前提下,共计15500股,截止至2013年6月7日,收盘价为9.99元,从投资收益来看,共收益(9.99-9.64)*15500=5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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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单身汉理财麟龙科技公司案例分析

单身汉理财麟龙科技公司案例分析

穆先生当前仍然独身,本年25岁,结业之后他就来到了广州的一家外资企业担任出售工作,由所以本地人,平常穆先生和自己的爸爸妈妈一同寓居。在收入状况方面,每月税后到手薪酬为8000元,有养老、医疗及赋闲稳妥;另有一处房产租借,每月房钱1000元。无需承当爸爸妈妈日子费。

每月开支基本和收入相等,是典型的“月光族”。穆先生以为,假如沉着进行花费的话,其实每个月大约3000元就够他用了。他方案借款采购一套小面积的二手房用于租借,方案首付三成(首付要靠爸爸妈妈),方案5年还清。

麟龙科技专家表明,从收支与财物负债状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财物基本是储蓄存款,收益率偏低。穆先生负债份额为0,主张能够恰当利用银行融资东西,进步财物运作效率,进一步优化财务布局。没有花费型保费或是保证型保费的开销,保证空间有待加强。因为穆先生的理财收入为0,可通过变换出资种类来进步出资收益率,逐步进步理财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养成理性花费的习气。

理财出资参谋主张穆先生借款采购一套面积40平方米、房价6000元/平方米摆布的二手房,总价24万元。首付三成后,需借款16.8万元,借款5年,每月需供款3356.8元,占每月税后收入的48.5%,占比不超越50%,在穆先生可接受的规模之内,也可完成其5年内还清借款的理财方针。

出资组合计划穆先生的财物布局不合理,需作必定调整。主张预留3个月的日子开销费用9000元作为应急准备金(定期),剩下资金1.1万元出资债券型基金。假定穆先生在购房两个月后成功租借该套房产,每月房钱税后收入添加1500元,则穆先生的每月税后总收入可达8420元。每月节余资金中,用2000元出资于基金定投。

主张资金出资组合的份额为:指数型基金25%,股市型基金25%,融通债券基金50%。 稳妥组合计划穆先生当前尽管独身,但人身保证不能疏忽,主张在社会保证以外添加恰当的人身意外险。跟着借款的添加,保额也需相应添加。别的,房钱收入也是穆先生收入来历之一,主张穆先生采购恰当的楼宇险,以防所租借房子出现问题致使房钱收入的中止。

第14篇:小学生中文自我介绍案例

小学生中文自我介绍案例

案例一:

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是个开朗的女孩,今年已经度过了10个“六一”儿童节。瞧!我有一头乌黑的头发,平时总爱扎个马尾,两道弯弯的眉毛下有一双炯炯有神的眼睛,扁扁的鼻子下衬托着一张能说会道的嘴巴,常常是没说几句话就能让我对面的人乐翻天。我在班上的学习一直处于前列,因为我开朗的性格,我的人缘也很好,班上有一大半的同学都是我的好朋友,其中还有我的“知心朋友”。

我不仅朋友多,而且兴趣爱好也不少。我喜欢幽默,所以,我每次逛书店,都不忘记另外给自己买上几本关于笑话的书,而且到哪里总爱随身带着一本,妈妈经常说我是“书公子”,就这样,我今天看一点,明天看一点,肚子里的笑话也就越积越多。可以说,我的童年就是在书海中度过的。现在我家就象一座“小图书馆”,到处都是书,连厕所里也不放过。我自己的书更是多得数不胜数,整整放了两大格橱。我常常自我欣赏,在心里说自己有很多幽默细胞,而且,细胞生细胞,会越来越多哦。

可是,我有个坏毛病,晚上放学回家,因为看书而误了其他的作业,因此爸爸、妈妈经常开导我说:“看书要学会适而可止,要学会安排自己的时间。”

记得有一天早上,我在洗手间上厕所,其实是在偷偷看书,妈妈在外面催我快点,否则要迟到,我假装肚子痛,慢吞吞地回答:“再给我10分钟,再给我10分钟,我的肚子有点不舒服。”其实我是想把一个故事看完,结果给妈妈发现了,这下把妈妈给惹火了,她伸手要打我,我才依依不舍地放下了书。

哈哈,这就是我,一个爱看书爱讲笑话的小姑娘!

案例二:

我叫张梓轩,今年9岁,是屯溪柏树小学三(1)班的一名学生。我的名字里有个“梓”,它是“木”字旁的字,那是因为爸爸妈妈希望我能像小树苗一样健康、快乐地成长,长成参天大树。我从小就有一个理想,那就是长大了当一个发明家,发明最新式的武器,把所有想侵略我们祖国的敌人都打跑。

我爱好广泛,喜欢游泳、练跆拳道、下象棋、骑自行车、旅游和看课外书。自从学下象棋以后,没事就在家跟爷爷和爸爸对战,我经常是绞尽脑汁,但是任我使出浑身解数,也杀不过他们。不过没关系,我要努力学习,总有一天要让他们成为我的手下败将!哈哈!我还很喜欢看课外书,最喜欢看《三十六计》和《三国演义》,层出不穷的计谋和三国的战争让我看得津津有味。最近老师表扬我作文有进步了,妈妈说这是我经常看课外书的好处。这学期我的作文还在学校开展的征文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呢。

我性格开朗、活泼,还能说会道,在家是大家的“开心果”,在学校是老师得力的小助手。我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了,而且还在学校开展的讲故事比赛和读书活动中都获得过奖项。

我的格言是:失败是成功之母。希望大家记住我,张梓轩,一个梦想成为发明家的男孩。自我介绍还需要多加练习,让孩子们的表达能力进一步得到提升,对今后与老师、同学的交流更加有帮助。

第15篇:国际法中文教学案例

国际法中文教学案例

第一篇

总论

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

(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二)巴西联邦债券案

(三)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四)西南非洲案

(五)纳米比亚案

(六)蓝宝石——伊朗国家石油案

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一)德奥关税同盟问题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

(二)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

(三)联合国的求偿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

(一)路德诉萨戈尔案

(二)美国诉平克案

(三)渥尔夫索赫诉苏俄政府案

(四)阿波里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

(五)蒂诺科案

(六)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

(七)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

(八)杰克逊案(湖广铁路债券案)

(九)光华寮案(日本大阪高等法院)

四、管辖权

(一)荷花号案

(二)艾茨曼案

(三)佐斯案

(四)国际工商业投资案

(五)安巴蒂洛斯案

(六)芬兰轮船主求偿案

(七)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

(八)胜利运输公司案

(九)德雷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

(十)某些挪威公债案

五、国家主权豁免

(一)交易号案

(二)比利时议会号案

(三)阿兰札珠²曼底号案

(四)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

(五)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

六、国家责任

(一)查特求偿案

(二)罗伯特求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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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詹姆斯求偿案

(四)韦尔求偿案

(五)尼尔求偿案

(六)西华奇求偿案

(七)安德勒求偿案

(八)奥里诺科轮船公司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

(九)古斯道夫²阿道尔夫皇太子号和太平洋号案(常设仲裁法院)

(十)默兹河改道案(国际常设法院) (十一)拉努湖仲裁案(仲裁法庭)

(十二)古特水坝索赔案(国际法庭)

(十三)温勃勒顿号案(国际常设法院)

(十四)霍如夫工厂案(国际常设法院)

(十五)帕涅韦兹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案(国际常设法院) (十六)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国际法院) (十七)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国际法院)

第二篇

国家领土

一、领土主权

(一)安娜号案

(二)温勃登号案

(三)通行权案

(四)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

(五)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仲裁法院)

(六)东格陵兰案(国际常设法院)

(七)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

二、边界问题

(一)帝汶岛仲裁案

(二)阿根廷一智利边界仲裁案

(三)印度一巴基斯坦西部(卡奇沼泽地)边界仲裁案

(四)隆端寺案

(五)边界争端案

(六)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

第三篇

海洋法

一、海洋法律制度

(一)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

(二)孤独号案

(三)红十字军号事件

(四)科孚海峡案

(五)英挪渔业案

(六)渔业管辖权案

二、海洋划界

(一)比格尔海峡仲裁案

(二)英法大陆架仲裁案

2

(三)扬马延岛海域划界争端

(四)北海大陆架案

(五)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

(六)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

(七)缅因湾区域海上边界划界案

(八)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

(九)爱琴海大陆架案

(十)丘奇诉休伯特案

(十一)霍夫求偿案

(十二)威尔顿赫斯案

第四篇

航空法

(一)1963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

(二)1978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

(三)意大利-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

(四)韩国客机事件

(五)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

第五篇 国际环境法

(一)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二)托列峡谷号事件

(三)阿莫科²卡迪兹号事件

(四)核试验案

第六篇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一)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二)取得波兰国籍案

(三)奥本海默诉卡特莫尔案

(四)沙勒姆案

(五)梅盖夫人诉意大利案

(六)阿波斯托利第斯诉土耳其政府案

(七)勒姆贝尔特诉蓬勿尔案

(八)卡涅瓦罗求偿仲裁案

(九)弗莱泽海姆求偿案

(十)诺特波姆案

二、外国人的待遇

(一)许佛罗求偿案

(二)马弗罗马提斯案

(三)阿姆巴提耶洛斯案

三、引渡与庇护

(一)斯密斯引渡案

(二)魏涅吉亚案

(三)朗德引渡案

(四)阿穆尔案

(五)难民申诉案

(六)洛克比空难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案

(七)庇护权案(哈雅²德²拉²托雷案)

第七篇 外交法

(一)安普生诉斯密斯案

第八篇

条约法

(一)英伊石油公司案

(二)联合国行政法庭第333号判决的复议问题

(三)美国诉科丕斯公司案

(四)阿沙库若诉西雅图市案

(五)上萨瓦及节克斯自由区案

(六)亚当斯求偿案

(七)尼尔森诉约翰生案

(八)关于夜间雇用妇女公约的解释案

(九)灭种罪公约保留案

(十)对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管辖权的上诉案

(十一)泰克特诉休斯案

(十二)卡奴斯案

(十三)《联合国所协定》第21条的适用问题

(十四)《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22节的适用问题

第九篇

国际人权法

(一)皮尔蒙特案

(二)奥斯特拉案

(三)维拉奎斯案

(四)古巴、海地难民权利案

(五)塔蒂克案

(六)《防止及惩治灭种罪公约》适用案

第十篇

国际组织法

(一)接纳一国加入联合国的条件案

(二)联合国大会接纳会员国权限案

(三)损害赔偿案

(四)某些经费案

(五)联合国行政法庭所作补偿裁决效力案

第十一篇

国际争端及其解决

(一)东卡累利案

(二)和平条约解释案

(三)多革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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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班牙国王的仲裁裁决报告

第十二篇

战争与中立法

(一)加洛林号案

(二)古巴海底电报公司诉美国案

(三)阿姆斯特朗将军号案

(四)阿帕姆号案

(五)纽伦堡审判

(六)东京审判

(七)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问题

(八)阿拉巴马号仲裁案

(九)露西坦尼亚号案

第一篇 国际法总论

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

案例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Sei Fujii v.California) 案情介绍:原告西伊福希系日本国民,为一项宣布他于1948年购买的土地已转归加利福尼亚州的判决上诉到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中提出的唯一问题是加利福尼亚州《外人土地法》的效力问题。

原告提出的第一个抗辩是,加州《外人土地法》的效力已被《联合国宪章》“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规定所废止和取代。原告援引《联合国宪章》的序言、第一条、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根据。 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是一个条约。美国宪法规定:“在联邦权力下缔结的条约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各州法官概应受其约束。”关于这一点没有疑义。然而,条约并不自动取代与它不相符合的地方法律,除非该条约的规定是“自动执行”(self-exercise)的。按照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所说,条约被法院视为与立法机关的法令相同,无论何时它都自己发生作用,无需任何立法条款的帮助,但是当条约的规定含有契约的性质(import a contract),即缔约的一方约定履行一个特定的行为时,这个条约是指向政治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在它成为法院的规则之前,须经过立法程序使这个契约生效。 在判断一个条约是否是自动执行时,法院注意条约文字显示出的缔约方各方的意图。倘若该条约的含义不够确定,可能还须考虑条约执行时的情况。为了确定一个条约条款是否无需补充立法即可起作用,具有强制的效力,必须查明条约的订立者是否意欲使一项规则单独在法院具有约束力。

十分清楚,被认为与加州《外人土地法》相冲突的《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和第一条的规定,不是属于“自动执行”的,它们只表明联合国组织的一般宗旨和目的,并无意使各会员国承担法律义务或为个人创设权利。虽然,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与联合国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尊重和遵守人权,但为达到宪章宣布的这一目的,需要会员国进一步的立法行动,然而宪章中无任何条款表明,这些规定是要成为批准宪章的国家法院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

宪章第五十

五、五十六条使用的文字不是那些被认为是“自动执行”的或为个人创设权利义务的条约中习惯使用的那类措辞。例如,在克拉克诉埃伦案(Clark²Allen)中援引的条约涉及一国国民在另一国继承不动产的权利问题。该条约特别规定,这类国民应允许在三年内出售该财产,²²²²²²转移所得收入,免除任何差别税。在其他案例中,当条约详细规定调整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则或特别规定一国公民在另一国享有国民待遇时,该项规定即具有强制力,无需补充立法。

5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的制定者在意欲使宪章的某些条款具有无需国内补充立法就能执行的效力时,他们使用的文字是清楚地、确定的,并能表明他们的这一意图。法院提到了宪章第一0四条和第一0五条。在卡伦诉纽约市案中,这些条款被视为是“自动执行”的。 然而法院认为,原告所援引的宪章条款并无意取代现存的国内立法,因此不能认为使加利福尼亚州《外人土地法》归于无效。原告败诉。-编译自哈里斯:《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79年英文第二版,第82-83页。

【评

注】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有可能发生两者相冲突的情况。如果发生冲突的是国内法和国际习惯法,多数国家采取了“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的原则,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问题就比较复杂。

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因各国的宪法规定不同而有异。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不承认条约的国内效力。在英国,条约在国际法上的效力与在国内法上的效力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一经英王批准,条约即对英国有约束力,但是在国内法上,如果条约涉及私人权利或其实施需要改变现有的法律秩序,只要议会还没有通过使它生效的法令,它就没有效力。并且,赋予条约以英国国内法效力的议会法令可以被以后的议会法令所废除。在这种情况下,该条约便与英国法发生了冲突,因为条约仍对英国有拘束力,而英国法院则不能执行。这种区别在其他国家已趋向于消失。在大多数国家,条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上同时生效。有的国家的宪法规定,条约与本国法律处于同等的地位。另有一些国家规定,条约在国内法上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尽管如此,也并非所有的条约都能产生国内法的效力,由于国际法规定的方式各种各样,不一定如同国内法一样都能适用于国内法院。很多有关个人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有可能原封不动地适用于国内法院;但条约根据其性质和内容,有的可以在国内执行,有的则不能。本案提出的规则是,无须采取特别立法措施即可“自动执行”的条约,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具有国内法的效力;那些没有补充的立法措施不能“自动执行”的条约,不能在法院直接适用,不能使与它相冲突的地方法律归于无效,除非补充立法使它在国内生效。至于具体的某个条约是否是“自动执行”的,须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宪法规定与实践来判定。

案例二: 巴西联邦债券案

(Brazilian Loans Case) 案情介绍:本案涉及的是巴西联邦政府发行的某些债券的解释问题。巴西政府发行的这些债券掌握在法国国民手中,但债券受巴西法律的支配。1929年,法国与巴西在债券问题上发生争执,于是法国在常设法院对巴西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依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它对涉及因国内法解释而引起的国家间争端的案件有管辖权。随后,法院考虑了当诉讼当事国要求它解释其国内法时,它应该如何行事的问题。法巴两国在将争端提交法院的特别协定中指出:在评价可能适用于本争端的当事国之一的国内法时,常设法院不受各该国国内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协定第六条)。关于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问题,国际常设法院判称: 虽然当情势需要时,在国际法庭须适用国内法,但是,本法院作为一个国际法庭——按其能力能够知晓各国国内法—没有义务通晓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在这方面,只能说法院可能有义务取得对它将要适用的国内法的认识。它可以通过由当事国提供证剧或法院认为可以适当地理解该国内法的任何方式,来达到这个目的。

一旦法院得出结理论应适用某个国家的国内法,无疑它须象在其本国一样适用该法。否则,它就不能适用该国内法。

其次,法院必须给予该国国内法院的判例以高度重视,因为有了这种判决录的帮助,国际法庭就能够判定应适用的国内法在其国内实际适用的规则。如果说国际法庭无须考虑国内法

6 院的判例,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适用的并非该国内法院实际适用的规则,而这是与作为适用国内法的基础的整个理论是相矛盾的。

当然,本法院将尽力对国内法院的判例作出公正的评价。若这种判例是不正确的,或者是不统一的,应由本法院来选择它认为最符合该国法律的解释。正如本法院在塞尔维亚债券案的判决中指出的那样,在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或无相应规定与争诉的问题有关的案件中,这样做是最合适的。以上就是本法院认为它必须对争端当事国的特别协定第六条作如下解释的理由,即:虽然本法院被授权可以不遵循当事国国内法院的判例,它仍有完全的自由判定,没有理由给国内法一种不是该国内法院给它的含意。编译自哈里斯:《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79年英文第二版,第64-65页。

【评

注】

本案涉及的是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本案的判决提出了三条规则:

其一,是否适用当事国的国内法或国内法院的判决取决于国际法庭的自由裁量权, 国际法庭的判决也不受国内法院判决的约束。

其二,一旦法院认为它必须适用当事国一方或双方的国内法,它须采取与其本国适用该法相同的方式适用这个法律。在这一点上,法院没有任意选择权。

其三,在适用一国国内法时,该国国内法院的判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有助于帮助国际法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国国内法的具体规则。若国内法院的判决不统一或对法律解释不确定,国际法庭可以从中选择适用它认为最符合该国内法的判决。

案例三: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United States v.Stste of California) 案情介绍:1947年,美国政府在联邦最高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布美国享有在加利福尼亚州海岸从低潮线至三海里的太平洋底土、矿藏和其他有价值的资源的权利,并命令加州及任何人不得在这一区域侵犯美国的权利。被告加州主张它拥有从低潮线至三法定里(three statue miles)洋底的所有权,并且已授予许多人租借权和在这一地区开采石油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原告美国政府胜诉。

法院的判决指出,虽然先前的司法判例承认,在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土地或州的“ 内水”方面,州的所有权优于联邦的所有权,但仅此而已,它不能适用于超出低潮线的土地。

关于领水的问题,法院认为,在美国获得独立时,并不存在确定的国际习惯和国家间的谅解——每个国家拥有沿海岸起三里的领海带。某些国家,如英国、西班牙和葡萄牙,不时提出对广阔的海洋拥有支配权的主张。在那些被它们划定权利范围的区域内的捕鱼权曾引起国际争端。在美国建国时,沿海国可以行使所有权于三海里海水带的观念还只是一种模糊的建议。

建国后不久,政治家们开始对在一定的海区建立国家统治感兴趣,以保卫美国的中立。大体上,由于它们的努力,明确的三海里的观念---沿海国可以在这一区域行使广泛的,如果不是完全的,统治权---最终在全世界被普遍接受,虽然直到1876年,英国仍然对它的范围,甚至它的存在相当怀疑。美国政府的政治机关主张并行使广泛的统治权和控制权于三里领海带,现时已是确定的事实。确定对三海里领海带行使国家统治权,对美国法院是有拘束力的。 取得三海里领海带是由联邦政府完成的,对它的保护和控制也同样是由联邦政府进行的,这是国家主权对外方面的一种职能,虽然说地方的利益在内陆水域具有优先权的观点找到了一些论据,但是不能说由州控制海洋的任何部分和洋底的观点也能得到支持。从建国时起,我

7 们一直坚持海洋自由原则,这是一个一旦被破坏就预示着国家间战争的原则。采用三海里领海原则并不与传统的海洋自由主张相矛盾,只要联邦政府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用与可能适当承担的国际谅解和允诺相一致的方式行使它的控制权力。三海里领海规则只是承认沿海国有使自己免受由于其地理位置而可能带来的危险的必要,在税务、卫生、安全等方面,沿海国必须有统治权和管辖权。由于美国政府根据国际法确定了自己的权利,在临近海岸的海洋和在它的保护带内发现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自然归属美国。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从事损抑公海为所有国家共有性质的活动,或者其他国家指控有这种损抑行为存在,是属于国际社会考虑的问题。美国政府,甚至各个州在海洋上的作为是一个美国可能与他国缔结条约或承担类似的国际义务的事项。 海洋,包括三海里领海带,对美国在渴望从事国际贸易和与世界各国和平相处方面具有生命攸关的意义;如果现实再次表明和平已经不可能继续维持,领海对美国也是极为重要的。既然维持和平从事国际贸易是国家而不是各个州恒有的责任,那么,一旦战争来临,领海必然要由国家来保卫。在我国的宪法制度中,宪法没有给予加州与它所要求的统治权相伴随的责任权利和便利。承认加州在其州界内的海域有权行使地方警察权利,并不能减损联邦政府在这一地区的权利和权力。

美国政府的请求获准。编译自《美国国际法杂志》,1948年,第209-211页。

【评

注】

这是一个涉及联邦与邦联成员国关系问题的案例。 联邦国家是若干主权国家的永久联合体。联邦与成员国的具体职权划分,以联邦国家的宪法为据。一般说来,管辖内部事务的权力由宪法规定分属于联邦政府和各成员国,而对外事务则通常完全由联邦政府掌握。联邦国家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法律,直接拘束各成员国及其公民,而不受成员国的干预;另一方面,各成员国在它们的职权所及的范围内是完全独立的。就国际法而言,这种权利的划分,只是在涉及国际事务时,才与国际法有关。因此,在国际法上,联邦被认为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具有国际法上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和义务,但联邦的各成员国则不是。如果联邦的一个成员国的行为不符合联邦的国际义务,要在国际法上承担责任的是联邦,而不是该成员国。

案例三:西南非洲案(South-west Africa Case ) 案情介绍:1960年11月4日,原国联会员国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就关于西南非洲委任统治的继续存在以及南非作为委任统治国的职责和行动的案件,在国际法院对南非提起诉讼。它们请求国际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西南非洲是在南非委任统治下的领土,南非继续负有委任统治的义务,包括那些关于联合国的监督职能义务,而且有义务提出关于该领土的年度报告和转递该领土的居民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请愿书。

关于西南非洲的管理,法院被请求判定南非实行了种族隔离;未能尽量促进该领土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福利及社会进步;用不符合该领土的国际地位的方式对待该领土,从而阻碍了该领土居民实行自决的机会;在该领土内建立了军事基地;并企图在未经联合国同意的情况下从实质上修改委任统治协定的条款。

法院被请求判定这些行动违反了南非根据国联盟约第二二条和委任统治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因此南非有责任停止这种行动并履行它的义务。

原告国所持的管辖权根据是委任统治协定第七条第二项,该项规定:“受委任统治国同意,如果在受认国与国联其他会员国之间发生关于委任统治协定条款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如果争端不能以谈判解决,即应按照国联盟约第十四条提交常设国际法院。”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七条规定,这种争端在规约当事国之间应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8

国际法院在1962年12月21日的判决中驳斥了南非关于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没有诉讼资格的初步反对意见,也驳斥了南非所提出的下述反对意见:这两国所提交的争端由于并不影响两国或其国民的任何物质利益,因而并非委任统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争端。法院指出:国联会员国“对受委任统治国履行其委任统治地居民和对国联及其会员国的义务,有着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法院以八票对七票裁定它有权对争端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在就实质问题进一步进行书面程序后,从1965年3月15日到11月15日进行了口头辩论程序。南非辩称,随着国联的解散,对西南非洲的整个委任统治协定已经生效,因而南非也就不再受该协定所产生的任何法律义务的约束;如果认为尽管国联已经解散,委任统治协定仍然存在,那么:

(一)南非依据委任统治协定先前对国联行政院负责的各项义务,也随着国联的解散而消失;

(二)南非并没有象人们所断定的那样违反委任统治协定或国联盟约第二二条所载的各项义务。南非为了支持它的论据,召集了许多证人和鉴定人。

法院在口头辩论程序中秘密听取了各当事国关于南非就法院的组成提出的一项请求书的争论,并在1965年3月18日一项命令中以八票对六票决定不同意这项请求。南非还请求法院在西南非洲作一次调查,并对包括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的反对,法院乃于1965年11月29日宣布了不同意这项请求的决定。

经过部分改选的国际法院,在1966年7月18日作出的判决中判定,不能认为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对它们所提出的主张已确定有属于它们的任何法律权利和利益,因而判定有属于它们的任何法律权利或利益,因而判定拒绝这些要求。法院对这一问题投票数相等,判决是由院长的决定票作出的。

参见《联合国手册》,第八版,中译本,下册,第577—579页。

【评

注】:

民族自决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有责任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根据其职能特点,依照这一原则,促进非殖民化进程。但法院在本案的最后判决中,却以原告国没有在请求标的上确定有属于它们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为理由,驳回了它们的请求。这种理由在国际法上是没有根据的。从以上所引委任统治协定第七条第二项的明文规定,从国际法院经常引用的“既决案不重开”规则,特别是涉及民族自决原则来看,国际法院的这一判决是站不住脚的。

国际法院的这个判决引起了全世界,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不满和愤慨。1966年10月2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终止西南非的委任统治,由大会对该领土担负直接责任,直到它独立为止。这是对法院上述判决的一种反应。国际法院的威信由于这一判决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五)纳米比亚案(Namibia Case) 案情介绍:自从1946年以来,联合国一直在处理纳米比亚的问题。纳米比亚,以前称为“西南非洲”,在1966年10月以前,是一个由南非管理的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1966年10月27日,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票终止了对该领土的委任统治协定,其根据是南非没有履行其委任统治协定。但是,南非不断藐视联合国权威,拒绝遵守大会的一系列决议。

1970年1月30日,安理会通过了关于纳米比亚领土的第276(1970)号决议。根据这个决议,安理会在其他事项之外宣称,南非当局继续留在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因此委任统治于1966年终止后,南非政府代表或关于纳米比亚所采取的一切行动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这个决议还要求一切国家,特别是在纳米比亚所有经济和其他利益的国家,不与南非政府进行与安理会的宣告不相一致的任何交易来往。

9 1970年7月29日,安理会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南非不顾安理会第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在纳米比亚对各国有什么法律后果?” 国际法院于1971年6月21日发表了它的咨询意见。法院的意见是: 以三十票对二票认为:

一、由于南非继续留在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南非有义务立即从纳米比亚撤出它的管理机构,从而终止对这一领土的占领;以十一票对四票认为:

二、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承认南非留在纳米比亚是非法的,承认它的关于纳米比亚的行为是无效的,有义务不作任何行为,特别是不与南非政府进行任何交易来往,默认这种占领和管理的合法性,或对这种占领和管理给予支持或援助;

三、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对联合国就纳米比亚已经采取的行动,有在上述第二款范围内提供协助的义务。

参见《联合国手册》,第九版,中译本,第315页,第339-340页。

【评

注】:

国际法院除审判职能外,还有就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或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各专门机构提出请求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咨询意见,和这个词的含意一样,其效力是咨询性的,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实际上却发挥了不次于审判职能的重要作用。国际法院对于重大的法律问题的意见,常常被作为权威性解释而受到重视,其中有些咨询意见对联合国会员国及其会员国的行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咨询意见就是其中一例。与西南非洲案的判决相反(参见上一案),本咨询意见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良好的反应。许多国家采取了经济和外交措施,以表示承认南非留驻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都表示欢迎和赞同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

案例六:蓝宝石---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案(Sapphire-N.I.O.C.Arbitral Award) 案情介绍:蓝宝石国际石油有限公司(一家加拿大公司)和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伊朗政府的一个机关)于1958年6月16日根据1957年伊朗石油法缔结了一项协定,联合勘探和开采伊朗领土内的石油资源。协定规定,在合作开发的第一阶段,蓝宝石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和负担全部费用。在商业性开采后,费用由双方分摊;蓝宝石公司先前的投资将得到偿还;纯利按25%和75%的比例在蓝宝石公司和伊朗公司间分配。协定限定蓝宝石公司在缔约后两年之内在租让的地区开钻,除非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如不履行这项义务或其他义务,蓝宝石公司将担当伊朗方面撤销协定的风险。协定没有明示规定法律管辖的选择,但有详细的条款规定争端的仲裁问题。

在协定开始执行后不久就产生了问题。依协定规定,蓝宝石公司对开发工程具有排他的和有效地管理及控制的责任,但它有义务准备一个开发计划与伊朗公司协商。后者主张这一条款的规定要求计划得到它的统同意,它可以自由决定准允或拒绝。在伊朗公司坚持不予合作的态度后,蓝宝石公司感到它不能再冒签订进一步钻探合同的风险。在1961年1月24日伊朗方面宣布废除租让协定。蓝宝石公司要求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要求收回35万美元的合同押金并获得赔偿和500万美元的利润。

根据蓝宝石公司的请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指定瑞士联邦法官卡文担任独任仲裁员。尽管伊朗方面认为这项任命是无效的,仲裁仍然在伊朗一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1963年3月15日,卡文作出裁决,裁定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应付给蓝宝石公司总额为260万美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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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明示协定的情况下,仲裁员必须确定仲裁地和适用的程序法。仲裁人卡文法官就法律选择问题发表了意见。他指出:

根据1958年6月16日的协定,蓝宝石国际石油有限公司正向伊朗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这涉及投资、责任及相当的风险。因此,对于可能改变协定性质的任何立法变革,该公司应该得到保护,应该使它对于法律保障感到放心。但是,如果绝对地适用伊朗法就不可能得到这种保护,因为伊朗法处于伊朗国家权力可以改变的范围之内。

上述考虑的结果减少了伊朗民法适用于该协定的解释和履行的可能性。

仲裁人认为,这个结论为下列因素所加强,这些因素包含在上述协议之中,它们对适用法律的问题提供了有用的指导。

一、该协定规定了仲裁条款,规定将任何可能发生的争端交由瑞士、丹麦、瑞典或巴西等国其中之一国的最高法院院长指定的仲裁人裁决。

仲裁人卡文声称,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上,一般都视仲裁条款为最常见的和最重要的用以表明当时人交易性质的条款。根据这个条款,该协定就与所选择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了。当然,对这种将联接点地方化的做法的价值不应过高地加以估计,特别是在仲裁地国家与协定的其它内容或成分并无联系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在本案,难以认为当事者双方有意隶属于仲裁地国实体法的管辖,因为他们在缔结协定时,无法知道仲裁将在哪个国家进行。

然而,如果从仲裁条款不能得出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肯定性结论的话,找出当事者否定的意图,即拒绝绝对地适用伊朗法,还是可能的。如果事实上,当事者双方意欲使他们的协定受伊朗法管辖,如果仲裁条款唯一的意义只是在发生争端时排斥伊朗当局的管辖,那么该协定的缔结者,假定他们是称职的律师,肯定会以一个明示的条款否定根据一般原则通常把仲裁条款视为适用法律的连接因素的意义。

二、上述协定第三八条与当事双方在协定序言中表示的意图相一致,规定双方承担以善意履行协定的义务,尊重协定的文字含义和精神。

仲裁人指出,对本案的当事者具有拘束力的几个类似的法律关系的仲裁裁决(利内采金地仲裁案﹙1950)、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和阿布拉比国王仲裁案(1952)、卡塔尔国王与国际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仲裁案)已经确定,这样一个条款与严格适用某个特定国家的国内法似乎毫无关系,它常常要求适用基于理性和文明国家的共同实践的一般法律原则,就象在上述仲裁案中明示承认的那样。

以善意行事和不涉及国内法的规则,引导法官根据协定的精神对有争议条款含义作出合理的裁决,因此,不是适用特定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而是依靠基于文明国家共同理性的法律原则,在这种条款中找到当事者的意念。这些法律规则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中被定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许多国际法庭的裁决适用了这些规则并加以阐述。本案涉及的协定特别适用这些原则。该协定是由一个国家机关和一个外国公司缔结的,在某些方面依赖于公法。因此,它具有一种准国际性,使它免除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管辖,这在根本上是不同于普通的商业契约。

以上分析表明,缔约双方排除适用伊朗法的意图是显见的。但是,他们没有选择另一个确定的法律制度,这种省略是有意的。因此,从以上引证的所有有关的因素可以看出,当事者是要使他们的协定的解释和履行适用文明国家一般承认的法律原则。该协定第三十七条明示提到了适用国际法原则。

仲裁人指出,他将在需要时考虑适用国际法庭判决中的这些原则。但仲裁人又指出,即使这样,他不想根据“衡平”原则来裁判这个案件,相反,他将试图找到文明国家在它们的法律中规定的或在实践中得到的一般承认的共同的、明确的法律原则。他认为,这是一种解决办法,对在一国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中承担了极大风险的外国公司来说必不可缺的给予保

11 证,尤其适合。对于一个双方都有利益的协定,它们之间的争端应该根据普遍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解决,而不隶属于特定国家的国内法规则。它对于解决协定履行的国家权利问题往往是很不合适的,而且这种法律规则又总是受制于国家的变化;对于协定的另一方当事者来说,他们常常都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这些规则。

编译自《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1964年,第987,1011-1015页。

【评

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常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协定,又称“国家契约”,对在一定期间内从事公用企业或自然资源开发的特殊经济活动,予以特别许可。另一方面,当事国基于特定理由,采取行政或立法措施变更、限制、甚至废除契约的事例亦常发生。关于这类国家契约应受何种法律管辖问题,以及国家不履行或违反契约,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是否承担国际责任的问题一直在争论。一般说来,这一争论反映了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相对立的立场和观点。前者主张国家契约具有国际性,在契约关系上应该排除国内法的适用,而“约定必须信守”这一原则,应无条件地适用。因此,国家违反契约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义务,应负国际责任。后者主张国家同外国人订立的契约须服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基于契约的各种交易和法律行为应绝对地、排除地适用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契约上的一切协议须由该国国内法院解决,国家对国家契约不负国际责任。 本案的裁决意见部分地反映了发达的资本输出国的见解。我们认为,国家契约是国内法上的契约,属于国内法的范围,应当受当事国国内法的支配,除非国家在不履行契约的同时伴有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否则不引起国家的国际责任。当然,国家完全有权从国家的投资政策考虑,在国家契约中具体规定适用的法律,可以是第三国的法律,也可以是国际法。但是,在没有这种明示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该契约受当事国国内法的支配。

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1、德奥关税同盟问题

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1931年 【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地利根据《圣日耳曼和约》第88条的规定,承担不得“让渡”本国独立的义务。1931年5月19日,奥地利与德国签订了一项议定书,规定建立关税同盟制度。英国政府认为这是违背《圣日耳曼和约》义务的行为,向国际联盟行政院提出这个问题。国际联盟行政院在1931年5月19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常设法院就德奥建立关税同盟制度是否符合1919年9月10日《圣日耳曼和约》第88条和1922年10月4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第一号决议书》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根据《国际常设法院规定》第65条的规定对此问题进行审理并在1931年9月5日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

国际联盟行政院请求国际常设法院就得德奥关税同盟议定书的签订是否违反1919年9月10日的《圣日耳曼和约》第88条和1922年10月4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第一号议定书》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圣日耳曼和约》第88条规定:奥地利未经国际联盟同意,不得让渡其本国的独立。 《第一号议定书》规定:奥地利有义务拒绝缔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独立的经济上或财政上的条约。

在咨询程序中,国际常设法院首先分析了奥地利在中欧的政治地位及其在战后的深刻变化。从法理和事实上论述奥地利根据和约所保持的独立和承担不得“让渡”其独立的义务。对“独

12 立”和“让渡”(alienation)两词的法律概念作了详细的分析。在辩论过程中,部分法官认为,德奥两国拟议中建立的关税同盟制度,从经济角度看,有可能损害奥地利的经济独立,因而是不符合上述条约规定的。构成违反上述条约义务的行为。但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关税制度的建立很难理解为损害奥地利的独立,因而不够成违反上述条约的行为。法官安资洛蒂(Anzilotti)认为:“经济联盟不一定导致政治联盟,但会有力地促进政治联盟。因此德奥关税同盟制度应认为是可能损害圣日耳曼和约中所规定的奥地利独立的。” 但另一些法官则认为,与他国签订协议建立同盟关系正是一国行驶独立权力的表现,不能认为是有损国家独立的行为。

国际常设法院在1931年9月5日作出的咨询意见中指出: 《圣日耳曼和约》给奥地利规定的义务是:“未经国际联盟行政院同意,奥地利的独立是不能让渡的。奥地利在原则上对自己的独立又自主的控制权力。它有义务不得让渡自己的独立,除非取得国际联盟行政院的同意。”

国际常设法院首先论述了关于“独立”的概念。法院指出:

“不论各国在法理上或在实践上作何解释,根据《圣日耳曼和约》第88条,奥地利的独立必须理解为:奥地利在其现有的疆界范围内作为一个独立国的继续存在,它在经济、政治、财政等一切问题上,均有自行决定的权力。一旦其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方面受到侵犯,它的独立就认为是受到损害了。国家在各个不同方面的独立,在实践上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 “第88条所指的‘让渡’,应理解为奥地利国家的任何自愿行为,那种行为使奥地利丧失独立或改变它的独立地位,以致使其主权从属于另一个国家,或从属于某个国家集团,或甚至为它们的意志所代替。”法官安资洛蒂在其个别意见中说:“在第88条的含义中,奥地利独立就是奥地利在《圣日耳曼和约》规定的领土范围内的存在,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不受制于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由此可以认为:独立在国际法上,就是国家的正常状态;也可以称之为主权(suprema potestas),或称之为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其意思是:在国家之上,除国际法外,再没有别的权威。”

“独立这个概念,应认为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正常状态。与国家的不正常状态(如“所属国”)相比,就是最好的说明。附属国就是从属于一个或几个大国的国家。附属这个概念,意味着是宗主国(保护国)与附属国(被保护国)之间的关系,这是在法律上能把其意志强加于他国的国家和在法律上被迫接受他国意志的国家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独立的法律概念与一个国家受制于国际法,或与一国在事实上从属于另一国的关系是格格不入的。”

至于对国家主权的限制,法院认为“也可以得出结论说:对于一个国家的自由的限制,不论是由一般国际法产生的还是有协议义务产生的限制,都不应影响它的独立。只要这些限制没有吧一国置于另一国的权力之下,不论其义务如何广泛和繁重,这国家仍然是独立的国家。” “圣日耳曼和约就是持置于的观点,不论该合约给奥地利加以如何严重的限制,奥地利在经济、军事和其他方面是享有自由的。之下限制并没有把奥地利置于其他缔约国的权力之下,这就是说,奥地利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国家。这就是合约第88条所规定的不能‘让渡’的独立。”[1]

根据上述分析,国际常设法院在1931年9月5日以8:7票表决通过咨询意见。在8名同意的法官中,德奥关税同盟制度不符合1922年的日内瓦议定书,除法官罢达曼外,一致认为德奥关税同盟制度也不符合圣日耳曼和约第88条。

异议法官阿达茨、凯洛格、罗林-捷格敏、赫斯特、舒京等均认为:“‘独立’一词是国际法学者所公认的。一个国家如果处于从属于他国的地位,没有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行使其主权的权力,丧失在决策上的判断权力,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对一国的自由行动的限制,如果是该国同意的话,不会影响它的独立。让渡独立地位与限制自由是有明显分别的。在事

13 实上,主权国家之间的每一项条约,都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它们行使主权的权力。不受条约义务限制的完全和绝对的主权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评注】

独立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存在的正常的法律状态。独立权包含自主和排他两个含义。自主就是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事物,排他就是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涉。独立是主权国家和附属国的基本区别。对主权国家来说,与外国签订条约建立某种合作关系,是该国的主权行为。条约所加诸它的义务,不构成主权的让渡。但就本案来说,奥地利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战败国,它的主权根据《圣日耳曼和约》本来就是受到相当大的限制的。和约保证奥地利的独立,责成奥地利不得让渡其独立,其实,这本身就是对它的自由的限制了,在经济上与他国建立关税同盟关系,其经济自主权必然受到条约义务的限制,但这是否就意味着一定导致政治上的从属?在咨询意见中,多数法官认为经济联盟会有力地促进政治联盟,这只能说是一种推断,没有足够的法律根据。本咨询意见的公正性受到历史背景的限制,表决时只有一票多数之差通过,这已说明一定的问题了。“独立”和“主权”不是一个概念。主权是国家本身具有的权利,独立是国家存在的法律状态。主权可能因各种原因或受条约义务而受一定的限制,独立这个法律状态是不会因主权受到某些限制而贬损,国家的独立一旦受到贬损,国家就不成其为独立的国家了。

2、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

【背景】:

西撒哈拉位于非洲西海岸,北邻摩洛哥,南邻毛里塔尼亚。西班牙自1884年起在西撒哈拉殖民,把西撒哈拉作为西班牙的一个省。20世纪50年代以后先后取得独立的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均对这块土地提出主权要求。它们认为,根据历史事实,这块土地应该是属于它们的领土。西班牙在1966年以后表示要在西撒哈拉实行非殖民化,主张通过公民投票决定西撒哈拉未来的法律地位,但摩洛哥国王则坚持西撒哈拉是其领土的构成部分,毛里塔尼亚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摩洛哥建议把争端提到国际法院解决,但西班牙不同意。摩洛哥便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这个问题。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的决议种说:非殖民地应在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中说:非殖民化应在两喝过大会第1514号决议的基础上进行,并要求西班牙与其邻国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协商,以便在“最短期内决定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公民投票的程序,以便让该地的本土人能够自由地行驶他们的自决权利。”在1974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根据这两国的建议,通过地3292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对西撒拉哈的法律地位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接受了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并要求包括阿尔及利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西班牙、扎伊尔等国在内的十四个国家提交书面材料。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请求允许派专案法官参加诉讼程序。国际法院在1975年5月22日以命令确定:根据《国际法院公约》第31条和第68条,和《国际法院公约》第89条,摩洛哥有权派一名专案法官出庭,但在毛里塔尼亚和西班牙之间尚不存在法律争端,毛里塔尼亚无权派专案法官出庭。国际法院指出: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有权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经过书面和口头程序后,国际法院在1975年10月16日发表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问题的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

联合国大会1974年第3292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列两个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一、西撒哈拉在被西班牙殖民之前是不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地?

二、如“问题一”的答案是否定的话,该地区和摩洛哥王国和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的法律联

14 系是什么性质的关系?国际法院在本咨询意见中,详细阐述了四个问题:

1、民族自决原则。国际法院认为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应首先回顾《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有关民族自决问题的决议的规定,并以那些规定作为研究这两个问题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这个目的已为《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所发展,这些条款对《宪章》第十一章所阐述的非独立领土是特别重要的。联合国大会在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称:“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宣言》规定:“

二、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根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五、在托管领地和非自治领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地和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六、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国际法院指出: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为60年代以来的非殖民化运动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个决议注意到非独立领土的发展有一下几个可能性:A.形成为主权国家;B.与独立国家自由组合;C.与独立国家合并。 自由组合必须是非独立领土人民自由和自愿选择的结果,合并必须是非独立领土人民在充分认识到其法律地位可能发生的变化和通过充分表达其意志,并在民主程序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国大会第2625号决议《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

“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和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现自决权之方式。” 国际法院认为,关于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应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上述决议的规定去解决。

2、对“问题一”的意见。关于西撒哈拉在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是不是一块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无主地)?

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是指在1884年以后的时期,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法,占领只能是对无主地的有效占领。国际法院认为: “根据国家实践,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种土地的占领只能根据与当地首领签订的协议决定。 从本案接受的材料看来,国际法院认为:

(1)在西班牙殖民时期,西撒哈拉为游牧民族居住,在他们的部落中已有社会和政治的组织,已有能够代表他们的首领;

(2)西班牙的占领不是通过对无主地建立主权的方式而是根据西班牙国王在1884年12月26日的命令,该命令是根据与西撒哈拉当地部落签订的协议把西撒哈拉位置于它的保护之下的。因此,国际法院对“问题一”做了否定的答复,肯定西撒哈拉在西班牙殖民之前不是无主地。

3、对“问题二”的意见。西撒哈拉与摩洛哥王国和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的法律联系是什么性质的关系? 国际法院认为,“法律联系”一词的概念应从联合国大会第3292号决议的目的和宗旨去理解。法院不能接受认为这种联系只限于直接与土地建立的联系而不考虑与当地人建立的联系的看法。在殖民统治时期,该地只有稀少的信封伊斯兰教的游牧民族,他们按着一定的路径在沙漠中活动,有时走到摩洛哥的南边,或走到今天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或其他国家的地方。摩洛哥认为它与西撒哈拉有法律联系的理由是它自古以来就占有这个地方,从来没有停顿过在那里行使权力。摩洛哥认为法院应考虑到摩洛哥国家的特殊结构。这个国家是在伊斯兰教的共同宗教联系和各部落对苏丹的忠诚的基础上建立,而不是在领土概念的基础上建立

15 的。摩洛哥在西撒哈拉内部的行使权力表现为部落首领对苏丹的忠诚,他们向苏丹纳税,提供抵抗外侵的武装力量。摩洛哥还认为它在整个西撒哈拉的权力已为当地在1767到1861年与西班牙、英国、美国签订的条约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与英国、西班牙、发过和德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所承认。国际法院研究了有关证据之后,认为,这些证据证明:在那段时期,在苏丹和该地的一些部落之间存在忠诚上的法律联系,苏丹已在当地行使权力并已为外国所承认。不过,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均不足以说明西撒哈拉和摩洛哥之间存在领土主权上的法律关系并已获得外国承认。

“毛里塔尼亚实体”这个概念,是在1974年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中首次使用的。它指的是: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在其中建立的那个具有共同文化、地理、社会的实体。根据毛里塔尼亚的看法,这个实体包括两个具有共同语言、生活方式、宗教和法律制度的酋长国。这另个酋长国还没有形成为国家。它从塞内加尔河延伸到瓦德—撒基埃—艾—哈姆拉(Wad Sakiet El Hamra)。受西班牙管理的这块地区和其他部落之间存在种族、语言、宗教、文化和经济方面的联系,但他们是彼此独立的,没有共同的组织。毛里塔尼亚实体还不具有法律人格。国际法院得出结论说:在西班牙殖民时期,在西撒哈拉和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不存在任何主权方面的法律关系。毛里塔尼亚的游牧民族在西撒哈拉拥有某些权利,包括与土地有关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一种法律关系,这种联系对于他们的维持生活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存在边界概念。国际法院的结论是:

“资料表明:在西班牙殖民时期,在摩洛哥苏丹和西撒哈拉一些部落之间存在法律联系。在毛里塔尼亚实体和西撒哈拉之间存在构成法律联系的某些权利。但法院的结论是:这些资料不足以说明在西撒哈拉与摩洛哥王国或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存在领土主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认为这种性质的法律联系不影响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在西撒哈拉非殖民化的适用,也不影响在西撒哈拉通过自由和真正的表达人民意志实行民族自决原则。”

4、结论。根据上述论断,国际法院以表述通过三个结论:

一、同意就联合国大会的请求提供咨询意见;(13:3票通过)

二、西撒哈拉在西班牙殖民事情不是隶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地;(一致通过)

三、在西撒哈拉与摩洛哥王国之间存在本咨询意见第126条所指的法律联系;(14:2票通过)

四、在西撒哈拉与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存在本咨询意见第126条所指的法律联系;(15:1通过)

参加本咨询意见的法官有:院长:赖厄斯;副院长:阿蒙;法官:福斯特、格罗、本松、贝特伦、安伊马、迪拉德、品多、卡斯特罗、莫洛佐夫、阿列查加、瓦尔多克、辛格、鲁达;专案专家:波尼。

本咨询意见通过时,法官格罗、品多、辛格在咨询意见上附上声明;副院长阿蒙和法官福斯特、贝特伦、迪拉德、卡斯特罗、波尼等提出个别意见;法官鲁达提出反对意见。 【评注】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非国家实体不是国际法主体,民族如在独立斗争过程中已建立了代表该民族的组织,则一定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60年代,在非殖民运动过程中,大量殖民地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取得了独立并成了联合国的新会员国。本咨询意见是在非殖民运动事情提出的。由于西班牙在西撒哈拉实行非殖民化,主张通过公民投票决定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由此引起与西撒哈拉有长久历史联系的国家或实体的反对。国际法院在本咨询意见中详细阐述了反应在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决议上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以此作为回答两个问题的法律根据。民族根据民族自决原则,有权通过独立、与他国组合或合作改变其法律地位,公民投票是一种方式,但必须是真正反应民意,才符合民族自决的原则。

本咨询意见对“无主地”和“法律联系”两个概念的肯定,是相当精辟和明确的。法院肯定

16 西撒哈拉在被西班牙殖民之前不是无主地,因此,西班牙在西撒哈拉的权利不是以对无主地的先占为根据,而是以西班牙与当地部落首领签订的协议为根据。但法院认为摩洛哥苏丹与西撒哈拉部落首领的联系是法律联系,但又认为不是主权性质的联系,这就有点费解了。那时候,西撒哈拉的酋长国只是当地的部落,不是国际法主题,它们与摩洛哥苏丹的联系是以共同的语言、宗教、文化和经济为基础的,如果说这种联系还不足以说明主权的法律关系,那么,部落首领与西班牙签订的协议为什么又能在西班牙统治西撒哈拉的法律根据?条约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实体或民族与他国签订的那个的协议不是国际条约,不能作为确定主权或边界的根据。

3、联合国的求偿权问题

咨询意见:国际法院,1949年

[【背景】 1948年,联合国派调节人员贝纳多特(Bernadotte)(瑞典人)到巴勒斯坦调解巴勒斯坦纠纷。1948年9月17日,贝纳多特在耶路撒冷被以色列的极端分子杀害。事后以色列没有立即侦查和处理。对于为联合国工作的人,联合国应如何予以保护?当他们受到侵害时,联合国能不能为他们提出求偿要求?换句话说,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有没有外交保护权和求偿权?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3日通过第258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此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联合国大会在决议中提出两个问题:

一、联合国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到侵害时,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是否有对那个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的权利,是否可以为(1)联合国和(2)受害者本人提出赔偿要求?

二、如对“问题一(2)”的答案是肯定的话,联合国的求偿和受害者本国的求偿应如何协调?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咨询程序,并于1949年4月11日作出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

1.联合国的法律地位。联合国是一个国际组织,不是国家,但联合国是国际人格者。从《联合国宪章》看,联合国不仅仅是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它设有具有特殊职权的机关,具有明确的成员,在成员国领土享有特权与豁免,承担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的重要任务,如果它吧是国际人格者,它是不可能完成这些任务的。法院得出结论说:

“国际组织是以个国际人格者,这不意味着它是以个国家,也不是说它的法律人格、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一样。也不能说它是‘超国家’组织,不能认为它的权利和义务总是在国际层次,比国家层次更高一等。这只是说,它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国际权利和义务,有资格通过国际求偿维持它的权利。”

2.联合国的求偿权。对于“问题一(1)”,毫无疑问,当某个会员国违反宪章义务,侵害联合国本身、它的机构和资产以及它的工作人员,联合国有权对它提出求偿要求。由于这个求偿是以违反国际义务为基础的,会员国不得以国内法排除此义务,此求偿是一种国际求偿。联合国有权在国际层次提出求偿,进行谈判,签订特别协定和在国际法庭上提出主张。 对于“问题一(2)”,国际组织是否有为受害者本人提出求偿的权利?传统规则认为外交保护由国籍国行使,但这规则不意味着是对“问题一(2)”的否定答复。其理由有三:

一、此规则适用于由国家提出的求偿,但也有国际组织提出的求偿;

二、即使在国家间的关系上,也

17 有过为非本国人求偿的情;

三、此规则有两个基础,第一是被告国对国籍国的国民作出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第二是只有被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所针对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求偿。这两个基础正说明联合国有权为受害者提出求偿的根据。因为此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是对联合国应该保护的工作人员作出的,联合国正是此违反行为所针对的一方。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0条,联合国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任何国家或政府的指示,这是为了保证他们能独立地履行职务。因此他们只能受联合国的保护。如果他们仰赖本国的保护,其独立性就贬损了。各国承担保证联合国工作人员能够完成任务的义务,不是为该工作人员的利益,而是为联合国的利益。当他们违反这个义务时,联合国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国际法院说:“联合国对其工作人员受到的损害提出求偿时,它不是为该工作人员的利益,而是为联合国自己的权利,要求尊重对联合国所承担的义务。 对于“问题一”,当被告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时,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当被告国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时,被告国就会反对联合国的求偿权了。对此,国际法院认为:“代表着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国的五十个国家,有权形成一个在客观上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这个实体不仅仅是他们自己承认,也具有国际求偿的权力。”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说,不论被告国是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联合国都有提出国际求偿的权力。

3.联合国求偿权与国籍国求偿权的协调。对于“问题二”,当受害者具有国籍国时,他所受的损害,既侵犯了他的国籍国的利益,也侵犯了联合国的利益,国籍国行使的是“外交保护权”,联合国行使的是“职务保护权”。这两种保护权,哪一种优先,国际法上没有规则可循。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采取行动时有尽力予以协助的义务。国籍国和联合国应在善意基础上协调解决。在法律上,被告国是不能就同一件违法行为作重复赔偿的。

4.结论。国际法院最后以表决通过下列结论: (1)对“问题一(1)”,肯定联合国有求偿权;(一致通过) (2)对“问题一(2)”,肯定联合国有为受害者提出求偿的权利;(11:4票通过) (3)对“问题二”,肯定由国籍国与联合国协商解决。(10:5票通过) 以色列在1950年对贝纳多特遇害一事,给联合国赔偿54628美元。 【评注】

在传统国际法上,只有国家才被认为是国际法主体。20世纪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逐渐获得承认了。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来自于国家主权;国际组织没有主权,其国际法主体资格来自建立该组织的约章所授予的权力。国际法院在本咨询意见中对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作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即认为: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但不是国家,也不是“超国家”,其权利和义务是与国家不同的,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这个观点现在已基本为各国学者所接受了。国家对其本国人在国外所受的损害,有权行使外交保护和提出国际求偿。国际求偿权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权利。本咨询意见从论证国际组织的国际求偿权说明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其论述是相当全面和深刻的,是论述国际组织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案例。

三、承认和继承

案例一:路德诉萨戈尔案

(Luther v.Sagor)

案情介绍:原告是1898年组建的俄国公司,它的多数股份为一家英国公司所掌握,该公司在俄国从事木材加工业,1918年和1919年苏俄政府将该公司在俄国的工厂及其产品国有化。并将其中的部分产品卖给了被告萨戈尔公司。被告将该项产品带到了英国。原告在英国法院

18 对萨戈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这项财产的所有权,判决被告偿还该项财产的价值。英国外交部官员向法院通报说,英国政府同意俄国商务代表团在英国系代表俄国政府的主张,但英国政府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认苏维埃俄国政府。 既然该项财产在宣告没收时在俄国境内,那就必须根据俄国法律决定没收的效力。问题是作准的俄国法应是沙皇法还是苏维埃法?初审法院法官罗克在判决中指出:苏俄政府的国有化法令是否是英国法院可以承认的有效地立法行为,取决于该政权是否是俄国的主权政府。对于这个问题,他认为需根据英国外交部提供的资料来处理。英国法院在对待外国政府或政权方面应采取的适当态度是:(1)如果该外国政府是被英国政府承认的,法院必须承认该外国政府的主权和它的行为效力;(2)如果该外国政府未被英国政府承认,法院不能,至少不必或不应该理睬或承认该外国政府。罗克法官认为,根据英国官方提供的材料,不能认为英王陛下政府已经承认苏维埃俄国政府为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或任何主权国家的政府。因此本法院也不能予以承认,或认定它具有主权,或认定它可以通过法令剥夺原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原告公司主张,被告的所有权所依据的法令是一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没收法令,因此,这种法令不能在本法院引为根据。罗克认为,鉴于他未承认上述苏俄政府国有化法令是主权政府的法令,已无需考虑原告的这一主张。 初审法院判决原告路德公司胜诉。 被告萨戈尔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此案之前,英国政府于1921年3月16日与苏俄政府签订了一项商务协定。并于4月20日承认苏俄政府为俄国事实上的政府。上诉法院因此适用了苏俄政府的国有化法令,判定争诉的财产所有权已转到苏俄政府手中,从而该政府能把有效地产权转给被告萨戈尔公司。上诉被准允。上诉法院在裁决中指出,它同意罗克法官在初审法院根据当时的证据作出的判决。但是,此后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对苏俄政府的承认具有追溯的效力,至少溯及到在俄国将原告公司所有的财产没收并国有化的时候。在这方面,承认为事实上的政府与承认为法律上的政府没有什么差别。鉴于承认的追溯效果,英国法院不能对在俄国领土上所为的苏俄政府的行为的效力提出疑问,在本案即对获得原告的财产并将产权转移给被告的行为的效力提出疑问。

编译自毕晓普:《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62年英文第3版,第366-367页。

【评

注】

本案是说明承认在英国法上效力的著名案例。

英国法上承认的效力和国际法上承认的效力之间有着一个主要的不同点。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国际法上承认是没有构成的效力的,但在英国法上承认却具有构成的效力。本案所反映的正是英国的实践。当英国法院必须决定一个国家或政府是否存在时,它必须受外交部证明书的约束。除非外交部证明英国政府已承认该国或外国法时,法院仅能适用已被承认的国家的已被承认的政府所颁布的法律。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国际法问题是承认效果的追溯力。在国际法上,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这就是说,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后者成立时。因此,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未被承认之前完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承认国应当予以承认。

案例二:美国诉平克案

(United States v.Pink)

案情介绍:依据1918年好1919年两项法令,苏俄政府解散了俄国第一保险公司,并将其全部财产国有化,不论财产位于何处。但是,该公司于1908年在纽约设立的分公司不顾上述法令,仍继续经营,直到1925年本案被告依纽约法院的命令接管了它的业务时为止。被告平克接管纽约分公司后,清偿了所有的国内债务,尚有100多万美元的结余。1931年,

19 纽约上诉法院指示被告偿付外国人债权人的债务,并将剩余部分交给公司董事会。1933年底,美国政府对平克提起诉讼,法院指示,在美国政府提出的权利要求解决之前,暂停支付业务。

1933年11月16日,美国正式承认了苏联政府,与承认相联系,美国政府接受了苏联政府的某些权利要求的转让。在以“李维诺夫转让”著称的外交照会中,苏联外长指出:苏联政府同意,在苏联政府和美国政府及其国民之间的请求与反请求最终解决以前,苏联政府将不采取任何步骤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者,作为前俄国政府的继承人,为从美国国民那里取得已承认应付给它或可能判决付给它的款项提起新的诉讼,²²²²²²由此将所有这些款项转让给美国政府。²²²²²²苏联政府进一步同意,在上述问题最终解决之前,不提出涉及下列问题的请求:(1)美国法院作出或可能作出的判决,就它们涉及苏联政府或其国民享有或可能主张利益的财产、权利或利益的范围;(2)美国政府或美国官员或美国公民作出的行为或解决办法,涉及俄国政府或国民的财产、存款、或义务。美国总统承认并接受了苏联政府的意见。

此后,美国政府在纽约法院对平克和该公司的某些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美国有权单独的或排他的直接获得平克手中的全部剩余条款。纽约最高法院驳回了这项请求。这项判决被上诉庭和上诉法院确认。案件提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指出:

纽约上诉法院认为,在“莫斯科案”中,所涉及的苏俄法令没有域外效力。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它对目前的争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美国政府根据“李维诺夫转让”取得的只是俄国享有的权利。如果俄国保险公司在纽约的财产不受上述苏俄法令的影响,那俄国在本案没有东西可以转让。但是,外国法效力的问题是不能排他的由州法院决定的。美国给予“李维诺夫转让”提出的请求产生了一个涉及联邦的问题。²²²²²²在本案,所有权的取得取决于正确解释苏俄法律。

美国曾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苏联外交部长在取得司法部长的官方意见后,作为一个俄国法问题,澄清国有化法令对俄国保险公司在国外财产的效力。1937年11月28日俄方作出正式声明如下:

苏联司法部长证明,根据苏联政府工作机关的法令,所有被国有化的企业和公司的资金及财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资金和财产,构成苏联国家财产的一部分,无论其性质如何,也无论它们是否位于苏联境内。

本法院认为,就意欲达到的效果而言,苏俄的国有化法令包括了俄国第一保险公司在纽约的财产。

当然,该法令是否具有域外效力是一个不同的问题。与此相联系的首要问题是,根据美国宪法,纽约州的法律是否可以阻止苏俄法律在纽约的效力。

在这个问题上,纽约上诉法院的判决是清楚的,它认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苏俄的国有化法令对本案主张的财产不发生影响。纽约分行的财产已取得了“自己的性质”,它是“独立的”。

在1937年美国诉贝尔莫特案中,本法院判定,指导对外关系的权力由了联邦政府的政治机关行使。这种权力的优越性不受法院的审查。承认外国主权的决定绝对地拘束各法院,并具有溯及力,使被承认的政府的所有行为自其成立之日起有效。本法院进一步判定,对苏联政府的承认,与其建立外交关系,以及“李维诺夫转让”,是导致两国政府缔结一项国际协定的交易中的三个部分。美国政府行使对外权力无需考虑州的法律和政策。在这方面,条约的最高性从一开始就得到了承认。所有国际协定和协议,具有同等的尊严,因为处理国际事务的全权属于联邦政府,它不能被若干州缩减或干预。

贝尔莫特案的判决对本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

20

按照美国宪法关于条约是美国的法律的规定,诸如“李维诺夫转让”这类国际协议与协定与美国的法律具有同等的尊严。

当然,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应谨慎地解释为不至于取消州的权威和管辖,除非这是为使国家政策有效必须的。但是,当州法律不符合或损害条约或国际协定的政策或规定时,州法律必须放弃。

执行在莫斯科案中阐明的纽约州的政策市与联邦的政策相冲突的。²²²²²²

本法院重申对各州主权的限制。任何州都不能重写我国的对外政策,以符合它的州政策;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不能由州分摊,这种权力排他的归属于联邦政府;联办政府行使这种权力无须与州法律或州政策相一致;当美国政府,在宪法范围内行事,在法院寻求执行它的对外政策,各州的政策完全与司法审查无关。

本法院裁定:本案诉讼中涉及的资金或财产的权利属于作为俄国第一保险公司的继承人的苏联政府;这种权利根据“李维诺夫转让”已转移给美国;美国对该项财产有反对公司和外国债权人的权利。

纽约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撤销。

---编译自毕晓普:《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62年英文第3版,第376-381页。

【评

注】

一国国内政府的交接是按照该国宪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时,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但在政府是通过革命或武装政变更替时,则产生承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资格,就是政府承认。本案涉及的是承认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按照国际法,政府承认的第一个效果是,被承认的政府在其与承认国的关系上,正式代表国家的资格得到了承认,两国间在一般国际法上的关系全面成立;第二个效果是,承认具有追溯力,被承认政府的国内法律的有效性在承认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适用,其效力追溯到该政府成立时为止,被承认政府的诉讼权和对于旧政府在国外资产所有权的请求权也得到承认。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美国政府在承认苏联政府的同时进行的外交转让是美苏间一项有效的国际交易;苏联转让的权利是有实际内容的权利,因为苏联国有化法令已通过政府承认取得了在美国的域外效力;因此,“李维诺夫转让”所产生的权利是可以在美国国内法院得到执行的。

案例三:沃尔夫索赫诉苏俄政府案

案情介绍:这是纽约最高法院1923年审理的一起对未被美国承认的苏俄政府起诉的案件,争诉的问题是被苏俄政府没收了的原属于原告渥尔夫索赫的皮毛所有权。首先涉及和处理的是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纽约最高法院特别庭否认了被告声明传票送达无效和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抗辩。该院上诉庭确认了这一判决,其根据是:外国政府享受管辖豁免是基于礼让,在没有承认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这种礼让,被告可以作为外国公司在美国法院被诉。苏俄政府对此提起上诉。上诉的问题是要证明被告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外国公司被诉。

关于未被美国政府承认的苏俄政府是否可以在美国法院被视为一个外国公司而被诉的问题,纽约上诉法院法官安德鲁斯在判决中指出:

苏维埃俄国政府是俄国现存的事实上的政府,这一点是原告也承认的,否则,在法院的判决诉讼就没有适当的被告一方,而这正是被告所主张的。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²²²²²²目前的诉讼并不与位于本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有关,若是那样的话,诉讼结果将取决于对苏俄政府行为效力的承认与否。在那种情况下,可能需要考虑国际礼让论,本案属于不同的情况。被告苏维埃政府是由于本国领土内所为的主权行为,而依下述理由为根据被诉

21 的,即,如果被告在本国领土内的行为换由个人所为,按照美国国内法,那就是一种侵犯行为。

是否有一个政府存在——具有在自己领土内行使其权威的权力,它的统治为人民所服从,能够履行其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能够用武力实行它的主张——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对于它来说,承认并不创造一个国家,虽然它可能得到承认。²²²²²²一个在自己领土内存在的主权政府,它的管辖是排他的和绝对的,它可以施加任何限制,这是它的独立性的结果。可能得到承认,它的行为应该符合正义与平等。但是,如果它不这样做,美国法院没有资格审查它的行为。外国主权者不能带到我们法院的被告席上来。这并不是出于礼让,而是因为他没有使自己隶属于我国法律的管辖。没有他的同意,他不受我们的法律支配。²²²²²²无论是否被承认,情况都是这样的。²²²²²²无论何时,对主权行为发生争议,都只能成为谈判、报复或战争的事项。

纽约州上诉法院最后裁定:对苏俄政府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外国公司在美国法院被诉的问题的回答应是否定的,纽约最高法院的扣押令应撤销,解除货物扣押的动议应准允。

--- 编译自毕晓普:《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62年英文版第3版,第359-360页。

【评

注】:

与英国法上承认的效力不同(参见路德诉萨戈尔案),在大多数国家,承认是没有构成效力的,承认的效果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一个国家或政府是否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是否给予承认则是一个政治问题。它决定于有关国家的政治立场和对外政策。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即令未被许多国家承认,也不能视其为不存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未被承认的政府的国内法的效力应予以尊重,并承认其国家行为享受司法豁免的权利,因此未被承认的政府不能再外国法院成为被告,除非得到它的同意。

案例四:阿波里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 案情介绍:一家东德公司卖给美国水银业机械公司一批打字机。原告是这笔买卖交易的受让方,因价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1961年在纽约最高法院对水银业机械公司提起诉讼。被告公司抗辩说,原告不能对它起诉,因为转让方东德公司是由东德政府组建或控制的国家公司,因而东德政府还未被美国政府承认。纽约最高法院支持被告的这种抗辩。原告上诉,上诉被准允。

纽约上诉法院法官布雷特尔在上诉裁决中指出:

一个外国政府虽然未被美国政府的政治机关承认,然而,它确实实际存在的,而且这种存在在司法上是知晓的。该事实上的政府的行为,作为其控制下领土内活动的结果,可能影响在该国领土内的个人或公司的私权利和义务。这是一条传统的法律原则。

未被美国政府承认的事实政府或它建立的公司在美国法院缺乏诉讼权利这一点,并不能决定与该政府或公司进行的交易在美国法院就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要该政府不是诉讼的当事一方。

拒绝给予东德政府以法律上的承认的公共政策是由拒绝承认它的美国政府的政治机关确定的,其结果是东德政府不能在美国法院起诉。至于它的法人组织,是否有诉讼权利的问题是不大清楚地,也许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转让交易的另一方,通过让渡或其他转让方式

22 取得权利,则可以根据这种权利起诉,除非原买卖交易或转让交易政策违反国家政策。²²²²²²如果联邦政府在行政上不禁止购买和输入东德打字机,或为此提供了便利,而且法律也不禁止这样做,那么,被告公司就很难用这笔交易或转让是“不合法的“为由拒绝支付这批商品的价款。

初审法院的判决被撤销。原告胜诉。

---编译自毕晓普:《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62年英文版第3版,第363-364页。

【评

注】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其一是,未被承认国的国家公司在拒绝给予承认的国家的法院是否有诉讼的权利。一般说来,一国不能在未承认它的国家起诉,但它的下属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是否有诉权的问题则是不确定的。按照本案例判决的见解,似乎是有诉讼权利的。

其二是:与未被承认国或国家公司进行的买卖或其他交易在未承认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说,这种交易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只要该项交易不违反法院地国法律和公共政策,交易一方不能因对方未被本国政府承认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5.蒂洛科特许权仲裁案 英国诉哥斯达黎加

独任仲裁人:塔夫脱,1923

【案情】

1917年,哥斯达黎加发生政变,国防部长弗列德里克.蒂诺科(Frederico A.Tinoco)通过政变取得了政权。新政权在1917年6月举行选举,并制定了新宪法,蒂诺科当选为总统。1919年,蒂诺科辞职并出国去了,他的政府宣告垮台而前政府又复辟了。前政府复辟后,于1922年宣布一项成为“取缔法”的法令,宣部在1917年1月27日-1919年9月2日这段期间由蒂诺科政府与外国人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并宣布蒂诺科政府在1919年6月28日关于发行1500万科朗钞票的第12号法令无效。蒂诺科政府统治时期,该政府曾授予“哥斯达黎加中部石油公司”石油开发特许权,并欠下“加拿大皇家银行”998000科朗的债务。这两家企业都是英国公司。英国于是代表这两家受影响最大的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哥斯达黎加政府承认蒂洛科政府授予的特许权的效力和偿还加拿大皇家银行的债务。哥斯达黎加政府否认对蒂洛科政府的行为或义务有责任,并认为哥斯达黎加政府的“取缔法”是政府合法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并否认英国的求偿有不受“取缔法”影响的效力。两国终于在1922年1月12日签订仲裁协定,请美国前总统塔夫脱担任独任仲裁员裁断这项争端。仲裁协定请求独任仲裁人根据现行有效的协议、公法和国际法原则,裁定英国的求偿要求是否成立,或裁定哥斯达黎加政府拒绝承认由“取缔法”引起的求偿是否正确。1923年10月18日,塔夫脱作出对哥斯达黎加有利的判决。 【裁决】

在裁决中,英国认为:第一,蒂洛科政府在两年零九个月期间是哥斯达黎加唯一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政府,,在这段期间,没有其他政府反对它的主权,该政府对全国实行和平的统治,人民是苜蓿承认它的统治的。第二,继承蒂洛科政府的政府不能以立法命令否定它影响英国臣民的行为所应负的责任。英国认为:该法令本身应该被取缔,与蒂洛科政府合法成立的合

23 同应由哥斯达黎加现政府完成,被侵占的财产或被取缔的权利应该得到恢复。

哥斯达黎加在答辩中称:第一,根据国际法,蒂洛科政府不是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政府。蒂洛科政府是以个违反1871年宪法的政府,该政府所签订的合同和所承担的义务是无效的和不产生法律义务的。第三,英国没有承认蒂洛科政府,英国政府不能认为蒂洛科政府对英国国民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对继承政府有约束力,从而为其国民向继承政府提出求偿。 独任仲裁员塔夫脱引用美国法学家、国际常设法院法官穆尔的两段话:

“一国政府或国内政策的转变,不一定影响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帝制可以变为共和,共和也可以变为帝制。集权政治可以为宪政所代替,反过来也是一样。不过,尽管政府改变,国家并无改变,权利和义务丝毫没有贬损。” “国家的延续性原则产生重要的后果。国家应受业已不存在的政府所承担的义务的约束,复辟的政府一般应为造反者的行为负责。路易十八和路易.菲利普的政府对外国公民因拿破仑二受的损失给予实际赔偿,两个西西里国王队美国国民因穆拉特的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政府如何产生,如何组织,一般是国内考虑和决定的问题,当事实上存在的政府的成立已足以保证它的稳定性,在其右能力维持的时候得到国人的默认,并能履行其国内外义务的时候,外国就可以和这个政府打交道了。”

第一,从双方提出的文件和证据来看,蒂洛科政府是事实上的政府。

蒂洛科原是前政府(冈萨勒斯政府)的国防部长。蒂洛科以政变取得政权后,前总统冈萨勒斯逃到美国去了。蒂洛科立即组织选举,以61000票当选为总统1917年6月8日通过新宪法。“在整整两年内,蒂洛科及在其领导下的立法议会和平地行使哥斯达黎加政府的行政事务。这段时间没有发生过革命性的*,在国内也没有任何其他政府。法院照样开庭,议会照样立法,政府有序地行使行政职能。人民似乎欢迎这个政府,欢迎这个转变。虽然复辟活动时有发生,但蒂洛科政府是稳固地掌握政权的。蒂洛科政府能否被认为是哥斯达黎加政府延续中的一个环节?从证据来看,我必须承认,蒂洛科政府的确是一个主权政府。”

但有人认为,许多大国拒绝承认蒂洛科政府,而外国的承认是政府继承的产生、存在和延续的主要证据。毫无疑问,外国的承认,是证明一个政府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的重要证据。就本案来说,蒂洛科政府已获得20个国家承认了。 对一个政府的不承认,通常是这个政府尚未取得国际法承认的独立和控制权力的适当的证明。但对一个政府的承认与否,如果不是从该政府的事实存在和控制权力去考察,而是从该政府的产生是否合法或是否正规去考察,这种不承认就失去其作为证据的价值了。无论如何,这种不承认不能推翻摆在我面前能说明根据国际法所确定的标准蒂洛科政府是一个事实撒谎那个的政府的许多证据。 第二,哥斯达黎加认为蒂洛科政府不能被认为是事实上的政府,认为这个政府之存在和维持不是符合哥斯达黎加1871年宪法的。如果说,一个政府成立后实行和平统治并在相当长时期内获得人民的默认,这个政府还不能认为是事实上的政府,除非它符合先前的宪法,这就等于说,根据国际法规则,反对现行政府的基本法律的革命就不能建立一个新政府了。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革命造成的变化,推翻了在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律下的现政府的规则,推翻到什么程度,决定于革命的需要。如果说革命产生的事实上的政府,要符合旧宪法的提示,那就是用语上的矛盾了。同一个政府,在国际上继续下来,但这个政府的国内法就变了。问题不是新政府是否在其所推翻的政府的宪法范围内取得权力和实行领导,二是这个政府是否真正建立起来,在它权力支配下的人是否都承认它的控制而且没有反对力量要建立一个取替它的政府,这个政府是否能履行它的义务,象一个政府通常所作的那样,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得到尊重。

中美洲共和国在1907年12月20日签订了一个条约,其中规定:“缔约国政府对于五个共

24 和国由于政变或革命而取得权力的政府,在人民通过自由选举按照宪法形式重组国家之前,将不予以承认。”这个条约不能影响非缔约国政府的国民所取得的权利,也不能改变国际法在“事实上政府”(government de facto)这个问题上所形成的规则。 第三,哥斯达黎加认为英国的行为构成“反言”(estoppel),因为英国不承认蒂洛科政府,但却为其国民向蒂洛科政府求偿。独任仲裁人认为,不承认是该政府是否取得事实存在的重要证据,但不排除不予承认的政府为其国民求偿的权利。在英美法院中,大量判例表明:在行政不承认一个事实上的政府时,法院是不能承认这个政府在事实上的存在的。在本案中,英国的立场是:它所不承认的蒂洛科政府是一个事实存在的政府,这个政府能为英国国民创设权利,那正是英国需要加以保护的。英国的不承认这个事实上的政府,可以用来作为否定该政府事实存在的证据。但这不妨碍英国可以改变它的立场。不承认可以有助于继承的政府取得权力,但后来根据事实政府的存在而提出的求偿并没有以欺诈或不诚实而损害继承的政府。至于说,英国国民知道本国政府的不承认政策,但他们还是与蒂洛科政府签订合同,这也构成违反“禁止反言”的行为。独任仲裁人认为,这是英国政府与它的本国国民之间的问题,不是国际法上的问题。

独任仲裁人在仲裁中决定:蒂洛科政府与外国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从当时的法律看来,是不可能有效地签订的,因而不可能不受继承政府的“取缔法”影响。独任仲裁人支持哥斯达黎加认为对蒂洛科政府的债务没有责任的主张,但驳回哥斯达黎加认为蒂洛科政府不是事实上政府和认为英国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主张。 【评注】

承认是一个既存的国家或政府对一个新产生的国家或一个依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表示确认的行为。这种行为,直到19世纪末,通常被认为具有创设新国家的作用,因而被称为承认的“构成说”;19世纪末以后,大多数学者认为承认只有宣示的性质,即既存的国家或政府确认这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产生并表示愿意和它建立外交关系。这种看法被称为承认的“宣示说”。本案就是宣示说的典型案例。本裁决着重分析了国际法上有关承认的三个问题。第一是新政府与外国承认的关系问题,第二是新政府对前政府的义务的继承问题,第三是承认与求偿的关系问题。

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是否取得他国承认为转移。蒂洛科政府产生以后,在国内实行有效的治理,人民不反对,又不存在另一个政府,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政府的存在是没有问题的。外国之承认与否,固然像独任仲裁人所说的,是该政府存在的一个重要证据,但不是一个决定性的条件。至于这个政府是否合法,这就决定于该国的国内因素,在国际法上,国家无权对他国的政府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所谓法律上的政府只是说该政府已于外国政府建立了国际法上的关系,不是该政府是否合法的问题。一个依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政府是否合法,决定于它是否依照它证据的法律在国内实行有效的控制,是否为它所治理的人民所拥护。其合法性当然不能以原来的宪法来判断,也不能以取代它的新政府的宪法去判断,原来的政府或取代它的政府可以承认它为合法,也可以视之为不合法,对该政府的义务可以继承也可以不继承,这完全决定与原来的政府或接替它的政府的态度,与外国的承认与否无关。即使不承认该政府而承认原来的政府或接代替它的政府接受该政府的义务。蒂洛科政府推翻了原来的政府,原来的政府复辟后成了取替蒂洛科的新政府,它是没有继承蒂洛科政府义务的义务的。它有权颁布新法令取缔蒂洛科政府的某些措施,外国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应该认为是合理的政治风险。这是外国投资所必须考虑的因素。代替蒂洛科的政府不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正如独任仲裁人所说,在国际法上,两个政府都是哥斯达黎加政府,但在国内法上,这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政府了。

承认只是承认者与被承认者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宣告。承认蒂洛科政府的国家固然可以和蒂洛科政府进行正常的外交交往,不承认蒂洛科政府的国家虽然不能和它进行正常的交往,但

25 不排除其本国国民与这个未经承认的政府有商业关系(除非该国禁止)。但这个关系是得不到本国保护的。英国不承认蒂洛科政府,英国公司可以和蒂洛科政府作生意,英国公司与蒂洛科政府签订的合同依照蒂洛科政府的法律成立,在蒂洛科政府存在期间,这些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一旦蒂洛科政府被推翻,其法律被取替之后,这些合同就失去其存在的依据了。代替蒂洛科政府的新政府如果承认这些合同,不就等于承认蒂洛科政府的法律?这当然是新政府所不能就接受的。对英国来说,假如它不承认新政府而承认蒂洛科政府,它固然无权要求新政府接受这个义务。假如它承认新政府不承认蒂洛科政府,它就更无权要求新政府接受这个义务,因为蒂洛科的法律在英国眼里就等于是不存在的,那些合同就不可能是依法成立。因此,英国有权为其国民求偿,但这求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6、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 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 英国高等法院,1938年 英国上诉法院,1938年

【案情】

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通过他的代理人与英国电报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经营埃塞俄比亚与英国之间的电报业务。根据合同,英国电报公司应付给埃塞俄比亚一笔款子。1935年,意大利侵入埃塞俄比亚,海尔—塞拉西流亡在外。海尔—塞拉西要求英国电报公司把欠款还给他的流亡政府。英国电报公司承认欠下埃塞俄比亚一笔款,但认为海尔—塞拉西已经没有权利要求这笔款项,因当时英国政府已承认意大利是埃塞俄比亚事实上的政府了。海尔—塞拉西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英国电报公司归还所欠的款项。英国高等法院认为,既然海尔—塞拉西仍然是埃塞俄比亚法律上的君主,他有权取得被告应于1936年1月1日归还的欠款。被告向上诉法院上诉,但在上诉过程中,英国政府已经正式承认意大利政府是埃塞俄比亚法律上的政府了。这就是说,海尔—塞拉西已经不是埃塞俄比亚的君主,已经没有权力要求这笔款项了。上诉法院判决准予上诉,驳回原判。 【诉讼与判决】

1.高等法院的诉讼。在高等法院的诉讼中,被告英国电报公司提出意大利驻英大使在1937年2月2日和4月14日的两封信。信中表示意大利政府也要求收回这笔欠款,并说意大利政府不准备在英国法院解决这个问题。当时英国外交部给法院一封信,明确指出:(1)国王陛下政府仍然承认原告海尔—塞拉西是埃塞俄比亚法律上的君主;(2)国王陛下承认意大利政府为埃塞俄比亚事实上的政府。根据这个情况,高等法院法官贝涅特判称: “当原告政府承认某个外国政府在事实上统治着一个外国领土时,英国将视该政府在其统治下的领土所作的行为有效。„„ 但这不是说,该国所有的财产即属于这个事实上的政府和原政府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已被剥夺。”

“海尔—塞拉西虽然丧失了在埃塞俄比亚的控制权,本法院所应考虑的主要是他对在英国的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如果他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因本案不涉及与在埃塞俄比亚的人或物有关的行为的效力问题,它所涉及的只是在英国的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高等法院在1938年3月23日判决原告先前在英国拥有的一笔债权并没有被剥夺,原告有权要求取回被告应于1936年1月1日归还的债款。被告不服,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上诉法院的诉讼。在上诉过程中,英国政府宣布正式承认意大利国王是埃塞俄比亚法律上的皇帝。

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意大利国王取得了埃塞俄比亚皇帝的地位,作为埃塞俄比亚皇帝,体有权取得埃塞俄比亚在国内外的财产,埃塞俄比亚前皇帝的所有权就不复存在了。意大利国王的

26 继承权应追溯到意大利国王被承认为事实上政府的时候,即1936年12月。根据英国法律,本案高等法院所判定的原告的诉讼权利已于1936年12月转移给意大利国王,原告提出诉讼的债权亦同时转移给意大利国王。 【评注】

从英国的国际法观点以及英国的法律来看,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结论是无可厚非的。正如高等法院法规贝涅特说的,事实承认是承认新政府在其统治下的领土内的行为效力。法律承认是承认该政府的行为在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效力。获得事实承认的心政府在其领土以外所作的行为的效力是得不到承认的。这种观点还是从实际控制的原则出发的。获得法律承认的政府,即使它在某段时间内失去了在其领土内的控制力,它还有重新获得在事实上已经失去的控制力的可能。假如这个政府再也无法恢复其控制力的话,这法律承认就毫无意义了。在本案中,当意大利在埃塞俄比亚的政府已被承认为法律上的政府时,它已有权收回在国外的债权,前政府的权利就完全被剥夺了。

对新政府或“新状态”给予事实承认,这本身就意味着是对原来获得法律承认的政府或“状态”的否定。对新政府给予事实承认,而同时又对原来的政府给予法律承认,这在法律上是有矛盾的,特别的对处于敌对状态下的两个政府,一个给予事实上的承认,另一个给予法律上的承认,这不但给国内法院带来极大的困难,在国际法上更会造成理论上和实际上的冲突。本案两级审判的结论截然相反,这就是把承认分为事实承认与法律承认所带来的后果。

7.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 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 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 【案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前不久,1949年9月,国民党政府把当时在国民党控制之下的中央航空公司(Central Air Transport Corp.)40架飞机飞去香港。同年12月12日,它把这批飞机卖给两个美国公民(该公司的合伙人),这两个美国人又把它卖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Civil Air Transport Inc.)。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国家财产。当中央航空公司准备把这40架飞机移交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的时候,该公司的中国员工认为这批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反对移交给民用航空公司。1950年1月6日午夜,英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法律上的政府,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这承认是否影响中央航空公司根据1949年 12月12日的合同出售该批飞机的权利。民用航空公司要求香港最高法院宣布这批飞机所有权属于他们,但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他们上诉于香港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也认为这批飞机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驳回上诉。民用航空公司于是上诉于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不顾中国的反对,准予上诉,并于1953年把这批飞机判给民用航空公司。

【诉讼与判决】

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声称:“涉及外国国家主权的诉讼不妨碍本院行使管辖权。”于是在1950年5月10日以命令接受上述,并于1953年,由法官西门作终审判决。 法官西门认为:

“英国国王政府是在香港行使主权的政府。”

“英国政府在1950年1月6日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前,仍继续承认前国民党政府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本案涉及的40架飞机,是国民党在1949年9月飞到香港的,1949年12月12日卖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时,国民党政府仍然是法律上的政府,中央航空公司是

27 它的机构。那批飞机当时还是国民党政府的财产,而且还在它的控制之下。” “香港法院把被告(中央航空公司)的诉讼主张概括为以下三点:(1)中央航空公司是国民党政府所有和控制的。”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12月12日把这批飞机卖给它的股东,是一件有效的交易;(2)合伙关系的财产转移,是根据美国法律认为有效的出卖把财产转移给本案上诉人的;(3)政府由继承而转移,不是以权力而转移,这批飞机出卖时,国民党政府仍然被国王政府承认为法律上的政府,它有权进行这项交易,承认的溯及原则对此不适用。 “香港法院根据下面两个理由驳回上述主张:(1)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12月12日的地位已使它不能有效地进行这笔交易,它已经没有这个权力;(2)国王陛下政府于1950年1月6日承认中央人民政府为法律上的政府,承认的溯及力已使这批飞机在出卖时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财产,国民党政府无权进行这笔交易。”

“对于上述第一个理由,本法院认为这笔交易的效力,应按交易成立时的情况判断。1949年12月12日的时候,国民党政府还是一个法律上的政府,中央航空公司是它的一个机构,这批飞机仍然是国民党政府所有的。飞机飞到香港两个月后才出卖,其所有人完全有此权力。诚然,这种交易的动机可能有转移财产的意图,但一个政府买卖一笔货物的动机是不应由外国法庭判断的。”

“对于第二个理由,法院认为,对以个新政府的法律承认,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使前政府的交易行为无效,即如果前政府出卖的货物位于新政府的有效控制的地区,而它已无力取回该笔货物,当新政府为国王政府承认为法律上的政府时,该货物的买方就不能向英国法院提出该笔货物的权利了。”

“承认的溯及力能使一个后来获得法律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的行为有效,不能使前一个法律上的政府的行为无效。”

“1950年1月6日,国王陛下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法律上的政府,法律上的溯及力必须限制在该政府所控制的领土范围内所作的行为。„„ 本案涉及英国殖民地香港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出售时是属于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无论对那批飞机的实际控制程度如何,那种控制是违反香港最高法院11月24日的禁令的。„„ 那些非法控制这批飞机的人的行为不能作为适用追溯力原则的根据。根据本案的事实,中央人民政府对这批飞机没有优先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也不能根据实际占有而取得这个权利,因此不存在溯及效力的基础。溯及效力原则与通过占有取得管辖权的政府的行为有关,但不包括非法占有的实际行为。” “本院不同意香港法院认为这批飞机从1949年10月1日起已成了中央人民政府的财产的看法。我们认为中央人民政府在1949年10月1日解除国民党政府各部部长职务的法令,只能在中央人民政府控制的领土内被认为有效。”

根据上述理由,司法委员会判决准予上述,并于1953年把这批飞机判给民用航空公司。 【评注】

本案是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造成矛盾百出的又一个事例。对奉行判例法的英国来说,司法委员会的判决与路德诉萨戈案,海尔—塞拉西案的判决是不一致的。在路德诉萨戈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肯定对苏维埃政府的事实承认使苏维埃政府的国有化法令在英国发生效力,前路德公司的木材因此成了苏维埃政府的财产。在海尔—塞拉西案中,上诉法院认为意大利政府的法律承认的溯及力,可追溯到事实承认时期的行为,因而认为意大利政府有权取得前政府在英国的一笔债券。在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告成立后,英国就表示承认中央人民政府是事实上的政府了,但同时还承认前国民党政府是法律上的政府。根据英国的所谓事实承认的理论,从1949年10月1日到1950年1月6日之间这段时期,中央人民政府是事实上的政府,这个政府的行为对英国政府是有效力的。1949年11月12日,中国已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资产是中国的财产,这当然包括中国在国内和国外的财产。在路德诉萨戈案中,事实承认的效力已及于在英国的财产,为什么在本案中又认为事实承认的效力只能及于被承

28 认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在海尔—塞拉西案中,法律承认追溯到事实承认时期的行为,为什么在本案中,法律承认不能使中国在1949年11月12日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法令不能保护在香港的财产?就以英国的国际法理论来说,法律承认的溯及力是得到承认的,法律承认一经宣布,其效力应追溯到被承认政府产生之日,被承认政府的一切法令对承认者是完全有效的。如果承认中国1949年11月12日的法令有效,在香港的40架飞机 所有权当然属于中国,前国民党政府是无权把它卖给美国的民用航空公司的。司法委员会在本案中竟然认为“承认的溯及效力能使一个后来获得法律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的行为有效,不能使前一个法律上的政府的行为无效”,中国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8、杰克逊案(湖广铁路债券案)

杰克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国阿拉巴马州地区法院,1979年—1986年 【案情】

1979年11月,美国阿拉巴马州杰克逊等九人在阿拉巴马州地区法院起诉,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清朝末年发行的湖广债券的本息。该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60天内到庭答辩,否则便进行缺席审判。 所谓“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朝末年为了筹集资金修筑湖南湖北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进内的川汉铁路而发行的一笔债券。这条铁路不是为了发展经济而是为了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斗争的需要而修建的。这笔债券由英、法、德、美等国认购,是帝国主义实行“利益均沾”和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一次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拒绝接受美国地方法院的传票,并严词指责美国地区法院的行为违反国际法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美国法院不顾中国的反对,于1982年9月1日作出缺席判决。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这就是曾经震动一时的严重侵犯中国国家主权豁免的所谓“湖广铁路债券案”。 【诉讼与判决】

原告杰克逊等指称这笔债券是清朝政府发行的商业债券,清朝被推翻后,国民政府在1938年以前曾付过利息。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继承这笔债务。 地区法院认为:(1)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2)根据美国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它认为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阿拉巴马地区法院根据这个理由,在1982年9月1日作出缺席判决,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并声称强制执行判决。

事后,1983年2月2日,中国外交部长向美国国务卿递交备忘录,其中指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判决相威胁,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损害中国主权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拒绝。如果美方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1983年8月12日,中国通过当地律师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代理特别出庭,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的动议。同时,美国国务卿也向法院提出书面证词,表示支持中国的动议。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终于在1984年4月27日,主要以1976年的《国家主权豁免法》没有溯及力和“公益利益”为理

29 由,撤销了法院于1982年所作的缺席判决。此撤销判决后来为美国联邦第11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所确认。 【评注】

本案涉及两个重要的国际法问题,一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二国家债务的继承问题。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的规则,这个规则是从“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传统概念产生的。凡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在外国都受到豁免,不受外国法院管辖。中国是主权国家,美国已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中国的国家机关和国家行为是不受美国法院管辖的。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居然受理一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被告的案子,还居然向一个主权国家的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不能不认为是国际法史上少有的笑话。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固有的权利,除非国家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无权剥夺这个权利。19世纪末,由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一些欧洲国家开始提出所谓“限制豁免”的主张,到本案发生的时候,世界上接受这个主张的国家只有13个。这说明所谓“限制豁免”的规则渊源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这规则只能在接受这规则的国家之间有效。美国在1976年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它没有权利规定外国不能享受这项国际法授予主权国家的权利,也不能要求外国“放弃”这项权利。而且,正如美国联邦第11巡回上诉法院所说的,即使这个1976年的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根据美国宪法,国际法是作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在美国生效的,因此,对美国来说,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应该认为是无效的。 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问题,“恶债”不予继承,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公认规则,这个规则在英国和美国的实践中是早已得到承认的。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朝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债券,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就这两点来说,这笔债务毫无疑问是属于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拒绝承认,在国际法上是有充分根据的。

9、光华寮案

陈之迈诉光华寮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1986年

日本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1987年 【案情】 光华寮(“寮”在日文是宿舍之意)是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一千平方公尺的五层楼房。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大东亚省”的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的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了,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日军侵华期间所了掠夺的财产所得的公款把光华寮买下作为留日学生的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将该寮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要求收回该寮,并要求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八人搬出该寮,被王炳寰等人严词拒绝。台湾当局遂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国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大阪高等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4日,重新判决,将该寮判归台湾当局。被告不服,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大阪高等法院于1987年2月6日,判决维持

30 原判,驳回上诉。被告于1987年5月30日再上诉于日本最高法院,要求日本最高法院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并请最高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但最高法院迄今尚未裁定。 【诉讼】

京都地方法院在1977年9月16日的判决中判定:

1.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本代表团以变卖日本侵华掠夺财产的资金将该寮买下,作为中国留日学生的宿舍,该寮成为中国的国家财产。

2.日本于1972年9月16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政府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唯一的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继承了前中国的一切国家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原告于1977年10月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大阪高等法院在1982年4月14日作出判决称:台湾“中华民国仍然是在国家体制下现实地统治着台湾及其周围岛屿、是没有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上还未完全地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大阪高等法院根据这个理由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在1986年2月4日,改变1977年9月16日的判决,把光华寮判归台湾当局。王炳寰等不服判决,像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大阪高等法院于1987年2月26日对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判决中称: “1.光华寮的学生认为该寮是由变卖日本侵华掠夺物资的资金购买一事,没有充分证据。该寮是中华民国“政府”为解决留学生之生活困苦而购买的。

2.在国际法上,旧政府完全消失后,其财产完全由新政府继承。中国的国民党政府虽然已被推翻,但现在仍占据在台湾及其他小岛上,还没有完全被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能控制台湾地区,也就未能控制其国外的全部财产,因此,中国由国民党政府登记的在日本的财产光华寮的产权尚不能转移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阪高等法院认为,光华寮之能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一个从该寮的性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属性,该寮的现状等情况考察,根据上述理由,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述。 王炳寰等继续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最高法院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作出公正的裁决,但最高法院迄今尚未作出裁决。 【评注】

新政府成立以后,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内外的一切财产,这是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本案涉及我国在日本的一项国家财产的产权继承问题。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在1977年的判决中肯定该寮是中国的财产,然后认为中日建交之后,中国有权继承在日本的中国财产。该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但该法院在1986年的复判和大阪高等法院在1987年驳回上诉的判决,却认为中国的前政府还没有完全被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没有取得完全的财产继承权。这两个判决是非常错误的。它们把“实际控制”作为判断新政府是否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它们完全忽视了日本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大阪高等法院说:光华寮能不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要从该寮的性质、用途、资金的来源和属性以及该寮的现状等因素去考察。编者认为这个看法是完全错误的。

一项财产能不能由新政府继承,首先和主要决定于该财产是不是国家财产。其次是该财产的所在地国和继承国是否建立了正常的外交关系。至于该财产是不是新政府所能控制,该财产是作什么用途,那是无关重要。

就光华寮来说,第一,该寮是国民党“政府”在1950年购买并于1961年以“中华民国”名义进行登记的。这就肯定是中国的国家财产了。就退一步像大阪高等法院所说的那样“资金的来源和购买的目的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这也不影响该寮是中国国家财产的性质。既然是国家财产,新中国政府就有继承的权利。

第二,日本政府已于1972年与我国建立正常外交关系,日本已承担了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

31 国政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的义务。根据习惯国际法,承认的重要后果之一是相互承认彼此的法律和法令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后,就对在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国外财产的产权作了郑重的声明,表明所有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当然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中日建交后,这些声明对日本耶是有效的。日本有义务保护我国在日本的国家财产,不应让任何人侵犯,包括前登记人的侵犯。大阪高等法院说中国还不能控制前政府现在控制的地区,因此还没有完全的继承权。如果说,光华寮是在台湾,我国暂时的确还不能接管,但光华寮是在日本的,作为与日本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中国完全有权要求日本对我国的国家财产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排除外来的干扰。

国家有保护外国的财产的义务,台湾当局侵犯我国光华寮的产权,日本不但不给于保护,反而接受一个无权代表中国的实体侵犯我国的产权,并把光华寮判给这个不能代表中国的实体。这种侵犯中国国家财产的行为,日本政府是应承担国际责任的。

三、管 辖 权

10.荷花号案 法国诉土耳其

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船荷花号(The Lotus)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The Boz-kourt)在公海发生碰撞。碰撞结果,博兹-库特号沉没,8人死亡。法船荷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土耳其君士坦丁堡(现称“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博兹-库特号的船长哈森.贝和碰撞发生时荷花号上负责瞭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联合刑事审讯。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于1926年9月26日判处戴蒙拘留8天和22镑的罚款,判处哈森.贝略为重一点的刑罚。 土耳其法院对戴蒙的审讯和判刑,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只能由船旗国法院审理。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2]:外国人在国外作出侵害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惩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至于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法,法院没有考虑之必要。

两国终于在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特别协定请求法院裁定两个问题: “(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法院对土耳其船的船长哈森.贝和法国船在碰撞时的值班员戴蒙上尉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反1923年9月23日的《洛桑合约》第15条和违反国际法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

(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什么金钱上的赔偿?”

国际常设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是因博兹-库特号是损失和8名土耳其人的遇难而起的,显然,碰撞就是导致这次刑事审讯的主要原因,但从双方是说明中可以看到,两船负责人员都没有刑事犯罪的意图,所以这只是一件非故意杀害的案件。国际常设法院对此案进行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在1927年9月7日进行判决,评议时,除院长马克思.胡伯外,12名法

32 官中,同意票和反对票各为6票,最后由院长投决定票通过,在1927年9月7日宣判。 【诉讼与判决】

1.诉讼主张。法国政府认为,根据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合约》第15条的规定,“在土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争端,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法国提出下面三个诉讼主张:

(1)国际法不允许一个国家单纯以受害者具有其国籍为理由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2)国际法承认船旗国对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一切事情有排他的管辖权; (3)上述原则特别适用于碰撞事件。

国际常设法院在诉讼中驳回了法国提出的上述主张,判定土耳其惩罚戴蒙的行为没有违反国际法。国际常设法院的判决包含三个重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国际法和国家管辖权的理论;第二部分是关于国际法是否存在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原则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船旗国对公海碰撞事件是否具有专属管辖权问题。 关于法国的第一项主张,国际常设法院指出: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约束国家的法律规则来自国家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则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国家的独立是不容限制的。”

“国际法加之于国家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限制是: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国领土内行使权力,不存在相反的允许性规则。从这个意义说,管辖权是具有属地性的。国家不能在其领土以外行使管辖权,除非能从国际习惯或从条约中找到允许这样做的规则。„„” 关于国际法是否存在一个规则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的规则的问题,国际常设法院认为这个规则是不存在的。国际常设法院指出:

“如果国际法包含一个禁止国家把其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到境外的某些人、财产和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如果国际法允许国家在特定的场合可以这样做,作为对这个一般性禁止规则的例外,中国观点才可以站得住。但当前国际法所持的观点不是这样。国际法不但没有禁止国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在它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还在这方面给国家留下宽阔的选择余地。这种选择权力只在某些场合受到一些限制性规则的限制,但在其他场合,每个国家在采用它认为最好和最和合适的原则方面是完全自由的。”

法国认为土耳其必须能够找出一个允许它对国外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法院认为在实践上这是办不到的,瘫痪了法院的工作,使他不能在国内行使其民事和刑事的管辖权。国际常设法院指出:

“真的,所有法律体系都认为刑法上的属地性是很基本的,但同样真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他们的司法权力扩大到在其境外发生的犯罪行为,而在做法上又各不一样。因此,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上的绝对的原则,这与领土主权不是完全一致的。”

国际常设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这是在公海发生的两只悬挂不同船旗的船舶的碰撞事件。其中一只船被认为是犯罪者,另一只船被认为是受害者。法院分析说: “对于法国提出的第一个主张,法院认为没有考虑之必要,即使这个意见一般来说是正确的,但对本案来说,国际常设法院的看法就有所保留了。在本案中,除非国际法有条规则禁止土耳其对犯罪行为的效果发生在其船上、从而等于发生在其领土上一样的事实耶不能考虑,那种说法才可以适用。但在上述情况下,即使犯罪者是外国人,土耳其刑法也是无可争议的。国际法不会与这样的规则。反之,许多主张在刑事立法上严格适用属地原则的国家的法院都对刑法作这样的解释:犯罪者在外国领土上作的犯罪行为,只要有一个犯罪因素发生在其领土,就可被认为是发生在本国领土。„„当犯罪效果发生在土耳其船上的时候,不能只因为戴蒙是在法国船上,就认为国际法有一条规则禁止土耳其对戴蒙进行惩治。法院认为,从所

33 谓属地原则去看,土耳其惩罚戴蒙是正确的。”

关于法国的第二项主张。国际常设法院认为,根据国际法,在公海上,除了船旗国以外,船舶不受其他国家管辖。根据海洋自由原则,公海上是没有领土主权的。任何国家也不能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如果一只军舰,偶然在公海上遇到一只本国船和一只外国船发生碰撞,该军舰派官员登上那只外国船进行调查和取证,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国际法的。但不能说一个国家不能在自己的领土上对外国船舶在公海上作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在公海自由的法律体制下,在公海上的船舶就好像是在船旗国的领土一样,但没有理由说船旗国的权力比属地国的权力更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在公海上的船舶所发生的事情必须被认为是在船旗国的领土上发生的事情。“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上,而效果落在悬挂另一国船旗的船上,或落在他国领土上,就像发生在两国领土上的事情一样,国际法上没有一个规则禁止行为效果落在其船上的国家把该犯罪行为当作发生在它的领土。除非有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规定船旗国有专属性的管辖权,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个规则是存在的,无论从学者学说,或从判例都找不到这样的规则。

反之,国家对在外国船上作出的行为根据本国法律加以处置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 有些条约给船旗国保留专属性的管辖权,那只是授予特定国家的国有船舶对公海上另一个国家的船舶的一种特殊的管辖权力,不能认为是一项明示的法律原则。法院认为法国提除的第二个主张不足以证明存在一条禁止土耳其惩罚戴蒙的国际法规则。

关于法国提出的第三个主张,法国认为公海上的船舶碰撞事件,通常由民事法院管辖,很少由刑事法院管辖。惩罚通常是由船旗国法院执行的。国际常设法院认为这个说法不确切。即使如法国代表所提到的判例,那只能认为是那些国家放弃对这类案子行使管辖,而不能认为是这些国家接受了这个义务和受这样的习惯法规则约束。相反的事例倒是很多的。法院认为国际法上不存在船舶碰撞事件由船旗国专属管辖的规则。就本案来说,案情的实质就是:戴蒙受到惩罚的行为是由于疏忽和过失造成的,该行为发生在法国船荷花号上,而其后果则落在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上。“这两个因素在法理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把它分割开来,这项犯罪行为就不存在了。„„不给任何国家专属管辖权,也不限制发生事情的两只船的任何一方的本国行使管辖权,正是考虑到公正的需要和有效地保护两国的利益。很自然,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并作为以个整体来对待整个事件,这正是一件共同管辖的案件。”

法院的结论是:法国提出的论点是不确切的,不能产生排除土耳其对戴蒙进行惩罚的原则。必须指出:国际法不存在1923年7月24日《洛桑合约》第15条意义内的排除土耳其行使审讯的原则。由于没有这个原则,土耳其根据国际法赋予每个主权国家的自由选择之权进行审讯,没有违反特别协议上所指的国际法原则。

鉴于法院对第一个主张作了否定的答复,第二个主张就没有回答之必要了。 法院判决表决时,双方票数相等,由院长的可决票决定,判决:

(1)1926年8月2日法国荷花号和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荷花号到达伊斯坦布尔时,由于博兹-库特号的沉没和8名土耳其人的死亡,土耳其根据土耳其法律对碰撞发生时荷花号的值班员戴蒙上校进行审讯,没有违反1923年7月24日《洛桑合约》第15条。

(2)土耳其没有违反国际法,不用对其惩罚戴蒙上校一事判处金钱上的赔偿。 【评注】

本案是国际常设法院的一个很有名的案例。判决中对国际法和管辖权的概念作了相当精辟的论述,直到现在,某些论点还是常常被人引用。本案着重研究了国家的管辖权问题。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都有属地管辖权,国家对于本国人,不论他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有属人管辖权,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对于在境外由外国人所作的侵害到一国利益的行为,该国有没有管辖权?这就有争论了。一般来说,国

34 家的属地管辖权只限于国家的领土范围,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只限于国家的领土范围,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只限于本国国民。对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行为,国家本来是无权管辖的,但国家为了保护其重大利益,对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而危害到该国利益的行为,国家也有权行使管辖。在国际法上,这就称为保护性管辖。在本案中,土耳其为了保护其国民的利益,对荷花号的值班员戴蒙行使刑事管辖,这在国际法上也是不应该引起争议的。法国反对的根据有二:一是《洛桑合约》第15条,因该条规定有关管辖权问题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二是船旗国对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事件有专属性管辖。但这两条都不能排除土耳其行使保护性管辖。关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侵害到一国利益的行为,1887年墨西哥法院审理的卡丁案和常设仲裁法院在1897年裁决的哥斯达黎加号仲裁案作了详细的论述。在卡丁案中,卡丁是一个美国国民,他在美国德克萨斯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涉及一个墨西哥公民的文章,他被墨西哥法院审讯和判处污蔑罪。在哥斯达黎加号仲裁案中,英国船哥斯达黎加号在公海取了荷属东印度一只木船上的酒,被荷属东印度当局判处盗窃罪。这些案例都说明国家是可以对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侵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本案判决时,6名异议法官洛德、韦斯、芬莱、阿尔塔马拉、奈荷尔姆、穆尔等都发表了异议意见。他们的异议意见可归纳为三点: 1.属地管辖应限于行为者的所在地;

2.船舶不是领土,所谓犯罪行为效果地的比拟是虚构的;3.船旗国的专属性管辖是习惯国际法规则。

这些异议意见,除第一点外,已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所证实了。把船舶比喻为“浮动领土”的说法,早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关于船旗国对公海上的碰撞事件的专属管辖权已为1952年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所肯定了。本案判决的某些论点为国际法的发展所推翻,是符合历史的发展规律的,但不能认为本案已经没有价值。国际常设法院的某些精辟论点,对案情的分析,特别是它在探索法律问题的那种严谨的态度,在国际司法实践上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而且,就1927年时候的情况来说,国际常设法院的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

11.艾茨曼案

以色列检察总长诉艾茨曼

以色列耶路撒冷地区法院,1961年

【案情】

阿道夫.艾茨曼(Adolf Eichmann),德国人,曾任德国“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犹太科首领,是德国“最后解决政策”的执行者,该政策的执行导致欧洲420—460万犹太人被消灭。艾茨曼曾在德国、奥地利和波兰等国参与大量杀害犹太人的活动。二战后,1950年,艾茨曼潜逃到阿根廷。1960年,被以色列保安人员发现后被劫持押回以色列进行审判。阿根廷咋联合国安理会职责以色列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以个联合国会员国的主权,此种事情如果继续发生,势必导致国际摩擦,甚至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阿根廷没有要求吧艾茨曼交回给阿根廷处理,1960年8月3日,阿根廷和以色列两国政府发表一份联合声明,解决了两国间由于以色列国民的行动所引起的侵犯阿根廷国家主权的事件的争议。以色列根据独立后颁布的“惩治纳粹法”,对艾茨曼进行审判并判处死刑。 【审判与判决】

艾茨曼的辩护律师在辩护中称: (1)以色列无权对一个外国人在以色列成立以前在外国所作的行为进行审判;以色列的“惩治纳粹法”违反国际法并超越了以色列法律的管辖权力;

35 (2)以色列用劫持手段把艾茨曼从外国押回以色列审判和判刑,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以色列地区法院认为,以色列的法律观点是主张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但从国际法看,以色列颁布的“惩治纳粹法”和国际法的优秀传统完全一致,这法律建筑在两个原则的基础上,其一是此种罪行是国际罪行,其二是此种罪行的目的是消灭犹太人。 以色列法院指出:

“惩治纳粹法”是以色列国会通过的法律,是法院审判艾茨曼的法律根据。此法所惩罚的罪行不仅是以色列法律规定的罪行,而且是国际法规定的罪行。此罪行侵害到整个人类,震动国际社会的良知,是违反国际法的严重罪行。 法院不能接受认为这个法律是违反国际法的看法。法院认为这个法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优秀传统的。

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种罪公约》,在第六条中规定: “凡被诉犯灭种罪或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之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之囯际刑事法院审理之。”

这条规定不是要把灭种罪限于根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如果第六条的意思是规定,被控犯灭种罪的人只能交给行为发生地的主管法院审理,该公约惩治灭种罪的目的就称为泡影了。 在我们看来,以色列惩治灭种罪的权力有两个渊源:一是“世界性的渊源”,惩治灭种罪的权力是属于全人类的,国际社会把这个权力授予国际社会的每一个国家;二是特殊的国内渊源,作为深受迫害的民族有权惩治这种罪行。 第二个渊源是符合国际法的保护性原则的。在刑事管辖领域,不是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属地原则对犯罪者进行惩治的,它要求有以个法律的“连接点”(linking point)。犯罪者及其罪行是要消灭犹太民族,这就是被告与犹太民族之间的连接点了。作为犹太民族的国家,最有权惩治这种灭绝人寰的罪行。

联合国承认犹太民族应有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权利,国际社会承认这个犹太民族的国家,犹太民族与以色列犹太国家之间的联系构成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德国纳粹分子屠杀了数百万犹太人,几乎导致欧洲犹太人的灭绝,这就是幸存者要建立这个民族国家的原因。我们国家有一半人是在纳粹分子屠杀之前或之后来自欧洲各地,他们几乎每一个人都有丧失父母、兄弟、妻子儿女的惨痛经历。这是任何国家的编年史上所史无前例的,试问谁能认为在这种消灭欧洲犹太民族的罪行与以色列国家之间没有足够的“连接点”?辩护律师认为,在没有公认的“连接点”的情况下,对被告的审判和惩治,就只能适用属地原则。根据这个看法,犹太人居住在欧洲18个国家,这18个国家都有权对被告进行审判,但被杀害的那个民族的国家却不能进行惩治,因为杀害行为不是发生在它的领土。

辩护律师还认为,保护原则对以色列的“惩治纳粹法”不能适用,因为这个原则通常是保护现存国家的利益,此案涉及的罪行自爱发生时,以色列国家还未产生,被纳粹杀害iad人还不是它的国民,保护原则因此就不能适用。

法院认为,辩护律师只是从一般法律的情况去看,本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它适用于法律颁布前五年的一个大屠杀的历史阶段。保护原则所承认应该保护的国家利益就是该法颁布时侯的现存的利益。该法的效力可以适用于以色列国家成立以前的阶段。在解放的国家进行活动的许多国内法院都是在近几年才建立的,但谁也不会认为它们无权审理在它成立以前发生的事件,也没有哪个被告抱怨被一个在他犯罪以后才成立的法院审判。根据上述理由,被告律师的第一个辩护主张是一个被驳回的。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是被绑架到以色列受审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法院认为,法律上有一个确认的规则:一个因违反一国法律而受审判的人,不能以逮捕不合法或把他送来审判的方式不合适为理由反对对他的审判。英国、美国和以色列的法院都一致认为:逮捕的环境、拘捕送审的方式,与对该犯人的审讯没有什么关系,法院从来不大考虑这些因

36 素。如果说这构成违反国际法的问题,这问题就一个由有关国家在国际层面上进行解决。这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侵权行为”,解决的途径包含两个内容:一是侵权者负赔偿义务,二是受侵权者可以用同意或默认的方式放弃求偿的要求。阿根廷和以色列两国在1960年8月3日的联合声明:“认为由于以色列国民侵犯阿根廷国家主权的行为而引起的事件已经结束”。认为主权受侵犯的国家已放弃了它的要求,包括放弃了把被告送回的要求和一切有关违反国际法的要求。因此,根据国际法,在1960年8月3日以后,被告就完全隶属于以色列的管辖之下,由以色列审判和惩治。

以色列地区法院判处艾茨曼死刑。艾茨曼提出上诉,以色列上述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评注】

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犯有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人属于战争罪犯。根据联合国大会1968年的决议,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不适用法庭时效原则,艾茨曼是战争罪犯,应受到普遍性管辖,不受属地原则或国籍原则的限制,任何国家都可以对他进行管辖。以色列作为犹太人的国家,最有权对沾满犹太民族鲜血的艾茨曼进行审判。他潜逃在阿根廷长达十年之久。以色列发现后,正当的程序是要求阿根廷引渡,或请阿根廷进行审判。但以色列人复仇心切,私下把艾茨曼绑架会以色列审判,甘愿为此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这做法不应鼓励,但对其洗雪民族仇恨的感情是可以理解的。以色列的行为已取得阿根廷的谅解了。血迹斑斑的战争罪犯是应该受到人类的正义惩罚的。

12、佐斯案 佐斯诉检察长

英国上议院,1946年

【案情】 佐斯(Joyce),1906年生于美国,是以出生而取得美国国籍的美国人。其父本来是在英国出生的英国人,后来移居美国并加入了美国国籍。佐斯三岁时,曾随父回爱尔兰。1921年,佐斯回英国居住,直到1937年。1933年7月4日,佐斯伪称是在英国爱尔兰戈尔韦出生的英国人,向英国政府申请出国旅游的护照。他的目的是去比利时、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国旅行。他取得英国护照后,离开了英国。护照的有效期是五年,护照期满时,他在1938年9月26日和1939年9月24日两次回英国办延长护照手续,每次均延长一年,延长到1940年7月1日。

1939年8月24日以后的某一天(具体日期不明),他离开了英国,但他的父母、兄弟和姐妹都还留在英国。1945年,当他被捕的时候,在他身上发现一本由德国国家在1939年10月4日发的“笔记本”,从“笔记本”上得知佐斯从1939年9月18日起为柏林德国广播公司雇佣,担任英语新闻节目的主持人,为英国的敌人德国做广播宣传工作。笔记本上写明他的国籍是英国,但没有找到他的护照也没有其他更多的材料。他在英国被捕时,没有提交什么证据,只发表了一个声明,说他在1940年取得了德国国籍,他认为,他不是自觉地处于与德国的敌对状态,我决定离开英国,我认为没有道义上的责任要回那个国家,我最好是申请德国国籍并在德国住下来。他被控“叛国投敌”,违反“叛国法1351”,被英国中央刑事法院”以叛国罪判处死刑。佐斯向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提出上诉,均被驳回。 【判决】

英国上议院法官佐威特在1946年的判决中称:

“威廉.佐斯被中央刑事法院判以违反1351年叛国法第三条罪状。佐斯在1939年9月18日

37 到1940年7月2日这段期间对英王陛下不忠,叛国投靠英王陛下的敌人,在英国境外为敌人效劳从事宣传活动。”

“佐斯1906年生于美国。其父本是英国人,后归化美国。佐斯在三岁时,随父返爱尔兰。1921年到了英格兰,住到1939年。当时佐斯为32岁。他是在英国长大和在英国受教育的。1933年他申请英国护照,伪称是在戈尔韦出生的英国人。他持英国护照在英国国外从事背叛英王的活动,因而被判叛国罪,并处以死刑。佐斯向英国刑事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1)英国法院错误地判处一个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违反英国法律;(2)法官错误地认为上诉人在1939年9月18日到1940年7月2日对英王陛下不忠并误导了陪审团;(3)认为上诉人持有英国护照并受到英国保护,是没有根据的。上诉请求于1945年11月7日被刑事上诉法院驳回。

上诉人再向上议院提出上诉,他指称:

(1)一个参加在英国居住的外国人是否可因他在英国境外作的行为被英国判叛国罪? (2)英国法院是否有权对一个外国人在英国国外作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上议院威特法官在1946年的判决中判称: “一个曾经在英国居住的外国人,能否因他在国外所作的行为被判叛国罪?这的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上议院在1945年曾研究过1351年叛国法的效力和范围问题。该法律本身可被认为是习惯法的一个宣告。该法规定:

‘如果以一个人在英国境内与英王陛下作战,或在敌国境内(或在任何地方)投靠英王的敌人,为敌人效劳或服务,那就是犯了叛国罪’。” “讨论时意见集中在对英王忠诚的问题上。一个人是否会被判叛国罪,决定于他是否有对英王忠诚的义务。如果行为者有对英王忠诚的义务,他的行为就会构成叛国,否则就不构成叛国。”

“在英国出生的人以自然出生而有义务对英王忠诚;归化的英国人以归化而对英国忠诚;根据英国的普通法,出生取得的国籍不能随便放弃。外国人住在英国的时候也要为英国效忠。当然那是有一定限度的。当他住在英国,他不能为英王的敌人服务,否则就构成叛国罪。住在英国的外国人,他本人,他的家属都受到英国的保护,直到他们全部离开英国。一个住在英国的外国人,他和他的家属都受到英国的保护,一旦英国与他的本国发生战争,如果他投向本国而与英国为敌,他就是背叛英国了。”

在本案中,佐斯长期在英国居住,在英国受教育,他向英国申请和取得了护照,后来离开英国,投靠了英国的敌人,这就是违背了对英国效忠的义务。

持有英国护照的人,不论他是英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得到英国的保护,甚至在与英国作战的国家,他还可以通过英国委托第三国的保护,他就有义务对英国效忠。至于他这张护照是怎样得来的,他所说明的身份是否真实,那是无关宏旨的。佐斯伪称是在英国出生的英国人,并以此取得了英国护照。他持此护照在外国旅行,那就是得到了英国的保护,护照已经在发生作用了,即使其身份是假的,也关系不大了。他长期居住在英国,并长期得到英国的保护,就有义务对英王陛下忠诚。

在他居住在英国期间,他无论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帮助英国的敌人,否则就按叛国罪处理。外国人住在英国,受到英国的保护,一旦其本国与英国处于敌对状态,如果他站在祖国立场与英国作对,也构成对英国的背叛。外国人本人离开了英国但其家人仍在英国的,他在国外作了违反英国利益是事情,也属于叛国行为。一个人只要他持有英国护照,他就具有英国国民的身份,他在英国或在任何地方,如果投向国王陛下的敌人,就要受到叛国罪的惩罚。不能认为英国法院对所有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犯罪行为都拥有管辖权,但对于曾长期在英国居住并持英国护照在外国犯罪的外国人,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38 根据上述理由,上议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注】

国家对本国国民具有属人最高权,本国国民不论到了什么地方,都必须遵守本国的法律,有义务对本国效忠。本国国民在外国作出了违背本国法律的行为,他应受到本国的惩办。这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国籍是个人与特定国家的稳定的法律联系,护照是国籍的证明。护照持有人就意味着享受着护照发出国的保护。佐斯伪称是英国国民,取得了英国护照在外国旅行,他在国外是受到英国保护的。因此他就有义务对英国效忠,何况他的家人还在英国,当然更有对英国效忠的义务。二战爆发后,他在德国为德国电台服务,被捕时所作的声明更表明了他是自愿为敌国效劳的,其行为已构成可耻的叛国行为。虽然他的身份是假冒的,这的确与问题的实质无关。身份虽然是假的,但护照是真的,持有该护照的人享受了权利,也就要承担义务,他背叛了护照发出国的国家利益,就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叛国罪的惩处。

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Interhandel Case)

案情:1942年,美国政府把在美国成立的一个通用苯胺胶片公司的几乎全部股票收归自己所有,其理由是这些股票岁为在瑞士巴尔注册的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所有,实际上却属于德国法兰克福的I.G.法本化学工业公司。1948年10月21日,这家瑞士公司在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发动了诉讼,但实质性问题的解决一直到1957年仍没有进展。经过几年不成功的诉讼之后,该瑞士公司由美国国务院告知其在美国法院的案件已经无望了。于是,瑞士政府依据美瑞士分别于1946年8月26日和1948年7月28日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任择条款”,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在1957年10月2日的申请书中,瑞士政府请求法院宣告美国政府有义务吧归为己有的瑞士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的财产交还给该公司,或者采取另一种办法,宣告瑞士和美国之间的争端是一项适合于提交司法解决、仲裁或调解的争端。两天以后没瑞士政府请求法院指示,作为一项临时性的保全措施,美国在这一争端的诉讼程序尚未进行期间不应处理这批财产,特别是不应出售瑞士联邦政府认为是其本国国民财产的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的股票。

1957年10月24日,法院发出一项命令称:法院注意到,从向本法院提供的情况来看,有争论的股票的出售似乎只有在尚在美国进行的司法诉讼结束以后才能实现,而这项司法诉讼并没有迅速结束的迹象;美国政府已声明无意在此间采取行动来确定出售这批股票的时间表,因此不需要作出关于临时保全措施的指示。

美国政府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根据是:(1)争端发生在美国;(2)也发生在瑞士接受法院强制管辖之前;(3)瑞士公司没有在美国用尽它所可能使用的当地救济方法;(4a)按照美国的决定,(4b)按照国际法,本诉讼的事项属于美国国内管辖的范围。与此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于1958年否定了对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的判决,命令重新审理。

1959年3月21日,国际法院以10票对5票驳回了第一条初步反对意见;以15票对0票驳回了第二条初步反对意见;以10票对5票裁定,对第四条反对意见的第一部分无须判决,并以14票对1票否定了第二部分;但以9票对6票确认了第三条反对意见,判定:瑞士政府的请求,不论是它的主要要求还是替代要求,都是不能允许的,因为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没有在美国法院中用尽它所可能使用的当地救济方法。

法院判称:美国最高法院于1957年10月4日作出了决定,准允同年8月6日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的申请,允许该公司重新参加诉讼。1958年6月16日,最高法院又做出裁决,撤销了上诉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因此,瑞士公司得以再次在美国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寻求合适的不就和归还它的财产。目前,在美国法院进行的上述仍在继续,本法院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

39 局面。 法院认为,在提起国际诉讼前须用尽地方救济已构成习惯国际法的一条确定的规则,这条规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遵守。在诉诸国际司法前,国际不法行为发生地国家应该有机会在其本国司法体制中通过自己的手段予以补救。当国内诉讼正在进行,如本案的情况,国际国内两个诉讼——瑞士公司在美国法院诉讼瑞士政府在国际法法院诉讼——主要的目的在于取得同样的结果,即归还被美国政府没收的瑞士公司的财产,这条规则更应该遵守。 瑞士政府对国际司法诉讼只有在用尽地方救济后才能提起这条规则不表示疑义,但它争辩说,本案属于这条规则本身赋予的一种例外情况。法院认为,它不必详述瑞士政府关于美国政府已承认瑞士公司在美国法院已经用尽了何时了的救济方法的断言。的确,美国政府的代表在数个场合表述过着这种意见,尤其是在1957年1月1日美国国务卿照会的附件备忘录中。但是,这种意见是基于一种以证明为是无根据的观察。事实上,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正在美国法院获得进展。

瑞士政府提出其他反对第三条反对意见的考虑,要求法院给予审查。

首先,它抗辩说,用尽地方救济的规则在本案不能适用,因为对瑞士公司采取的措施并不是由美国政府的下级机关而是美国政府自己所为的。但是,法院认为必须给予下列事实以决定性的重要意义,即:美国法律向那些认为自己被为执行“与敌国交易法令”而采取的措施剥夺了权利的人提供了反对性质机关,包围自己权利的足够的补救。

瑞士政府号抗辩说,在根据“与敌国交易法”所进行的诉讼中,美国法院没有做出符合国际法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1958年6月16日的裁决,没有提到什么国际法问题,而这些问题,按照瑞士政府的观点,构成目前的争端的主要问题。但费用认为,美国法院的判决表明,美国法院有能力在需要时适用国际法。在本案,当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时,在美国法院的诉讼还未进入审理实质性问题的阶段,在那个阶段,国际法上的考虑可以被优先援引。

——编译自毕晓普:《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62年英文第3版,第808—810页。

【评

注】:

本案是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确认未用尽地方救济构成国际性法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有效理由的重要判例。

国家为了保护其国民或法人而在国际法庭提起诉讼,需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其保护的个人或法人具有该国国籍,这个国籍必须是遭受侵害时起直至得到外交保护时为止一直存在的(关于请求国籍参见有关国籍法诸案及其评注);二是被保护着应首先在受到损害的国家内用尽可以利用的国内法救济程序;否则,被告国可以以未用尽地方救济来反对原告国的起诉,而原告国将因此而败诉。这是国际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规则,本案的判决也确认了这一规则。 但是,必须指出,未用尽地方救济规则只是程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它只构成暂时的程序上的障碍。一旦用尽了地方救济仍得不到满意的结果,或者证明进一步的地方救济已毫无意义,原告国仍重新发动国际诉讼。参见本部分芬兰轮船主求偿案。

安巴蒂洛斯仲裁案(Ambatielos Arbitration)

案情:1919年,希腊船主安巴蒂洛斯同英国政府订立了一份从英国购买船舶的契约。安巴蒂洛斯声称,由于英国政府未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在约定时间交付船只,并由于英国政府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对他作出了若干判决,结果使他遭受了损失。希腊政府代表安巴蒂洛斯

40 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布:根据英国与希腊之间1886年和1926年的两项条约,英国有义务同希腊合作把这一争议交付仲裁。国际法院在1953年5月19日关于实质问题的判决中认定英国有义务将争端交付仲裁。

1956年,由埃尔法诺、贝格等五人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对安巴蒂洛斯做出了裁决。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希腊的请求,其中特别强调了安巴蒂洛斯为用尽地方救济。 委员会认为,英国政府所依据的规则在国际法上是久已确定的,对此希腊政府也未提出反对。这一事实表明:在为个人遭受的损害而提起的国际诉讼中被诉的国家,如果该个人没有首先用尽侵害国国内法中适合于他的所有救济方法,有权抵制这一诉讼。在争讼的问题提交国际法庭以前,被告国有权要求充分利用其他地方救济。 为了成功的阻止国际诉讼,被告国必须证明,在它的国内法制度中尚有未被当事人使用的救济手段。但是,在学术著述和司法判例中,不足以证明须适用用尽地方救济这一规则。不可能矫正情势的救济,不能被被告国援引来对抗国际诉讼。

希腊政府主张,在本案,英国法院提供给安巴蒂洛斯的救济是无效的。因此,用尽地方救济规则不能适用。

仲裁委员会指出,地方救济 的无效性可能明显的源于国内法本身,例如,上诉法院无权重新考虑初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并因此无法获得任何补救,就是属于情这种况。然而,进一步说,一般认为,适当的救济的无效性也可能源于在使用这些救济时无获得任何补救的情况。实质的问题是,这些救济即使被诉诸也将被证明是毫无用处的。 英国政府援引来对抗希腊政府起诉的事实是:

1、在1922年英国初审法院进行的诉讼中,安巴蒂洛斯未能传唤一个重要的证人,即与他进行缔约谈判的拉英少校出庭作证。据称,这个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英国法律,安巴蒂洛斯有权要求拉英少校出庭作证。因此,安巴蒂洛斯由于未这样而败诉,属于未用尽适合于他的地方救济。

2、安巴蒂洛斯在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后,未再向英国上议院上诉。委员会认为,无疑,用尽地方救济包括使用对矫正受害人所控告的局面必不可少的程序手段。 地方救济不仅包括法院和法庭,还包括国内法中规定的诉讼程序便利。在国家作为其国民的保护人在国际法庭提出请求前,被告国国内法规定的整个法律保护制度都应受到检验。 委员会认为,未使用某种程序手段只有在如果使用了这种手段将对诉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为构成用尽地方救济的一种缺陷。

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定:安巴蒂洛斯未用尽英国法上的救济手段;希腊的请求应被驳回。

——编译自哈里斯:《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79年英文第2版,第493-496页。

【评

注】:

参见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

芬兰轮船主求偿案(Claim of Finnish Ship-owners)

案情:属于芬兰国民所有的13艘轮船在1916年至1917年期间被英国政府用于战时运输。战后,芬兰船主未能从英国当局得到使用这些船只的报酬和损失了其中3条船的赔偿。1920年芬兰政府代表本国船主向英国政府提出求偿要求,但英国政府拒绝了这一求偿要求。于是,根据英国1920年处理征用船只使用或损失的报酬或赔偿问题的“赔偿条例”的规定,芬兰

41 轮船主在英国海上运输仲裁局对英国国王提起了诉讼。海上运输仲裁局在1926年的判决中拒绝给予芬兰船主以补偿。该仲裁局认为,这些船只已被前俄国政府或代表前俄国政府征用;英国使用这些船只是根据英俄间的一个双边协定,因此,不能给予船主以补偿。芬兰船主对仲裁局的判决没有上诉,虽然“赔偿条例”有允许上诉的规定。芬兰政府在抗辩中特别强调不存在外交求偿的基础,因为这些船主未用尽英国法上的补救措施。芬兰在反驳说,仲裁局的裁决已把补偿问题归结为一个事实问题,即是否俄国或英国已经征用了这些船只,因此不可能有成功的上诉。按照国联兴行政院的建议,双方当事国同意将芬兰船主是否已用尽英国法上的救济手段的问题提交仲裁。

1934年,仲裁人阿尔戈特²巴格对上述问题作了裁决。仲裁人指出:

芬兰政府主张,即使存在对仲裁局裁决进行上诉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虚幻和无效的。由于仲裁局对事实作出的判决,使得任何上诉注定是要败诉的。因此,未进行上诉不能被视为是在国际法的意义上未用尽地方救济。芬兰政府对于该国际求偿存在着某种诉诸国内管辖权的理论上的可能性不提出异议,但认为,地方救济必须是实际可行的、有效的和足够的。 “有效的”这个术语的意义几乎排他的和法院或法律是否履行了国际法的要求的问题联系在一起。无法院可以提起诉讼,就不需要用尽地方救济,正如博查德指出的那样,在诉诸外交手段前,必须用尽地方救济的规则隶属于一个重要的条件,即地方救济对取得补偿是有效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并非没有法律或法院的案件,而是救济对于求偿者来说是无效的,如捕获法院审理的案件。捕获法院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因此也就不存在没有法律或法院的问题,而只是在实质性问题上请求失败并且无上诉希望。 芬兰政府明确宣布,它不认为在本案存在英国法或英国法院没有履行国际法要求的问题,但是它断言,对于芬兰船主的地方救济一是不可能的。首先,按照英国“赔偿条例”的规定,芬兰船主损失的船只不能得到赔偿;第二,由于该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上诉只能就芬兰问题提出,而不得就事实问题提出,芬兰船主取得补救的唯一渠道已被堵死,因为仲裁局的裁决是对是否俄国或英国是否已经征用了了这些船只这一事实做出的,而对事实问题的裁决是不得上诉的。因此,芬兰政府认为已不必上诉,因为无适当的根据使它相信上诉可能会获得成功。

芬兰政府向英国政府提出国际求偿要求并不是基于英国法院拒绝芬兰船主的求偿要求这一事实是违反了国际法,它所坚持的是,征用芬兰船只而不与补偿,是违反国际法的,须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用尽地方救济规则只起到这样一种作用,被告国有权首先通过以自己的方式诉诸司法,履行它的义务;它也可以在自己的费用对求偿要求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和裁决。在此基础上,评价它的国际责任,作出满足或拒绝求偿的决定。

芬兰和英国都认为,被控告的行为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但必须先诉诸国内法院;这些行为必须是被告国政府官员所为,因为根据国际法,国家对私人的行为无直接的责任。芬兰政府认为,本案就是属于这样一种案件。

仲裁人认为,双方当事国主张的是一个权利,这表明用尽地方救济规则是适用的。在一个据称是对被告国政府最初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诉讼的案件中,原告国必须首先诉诸被告国的国内法院,向法院提出所有的法律主张和证据,由法院进行调查和判决,直至该国法律允许的最高审级。这也给予被告国政府已自己的、通常的方式公正评判的可能。 仲裁人最后裁定:对英国海上运输局的裁判进行上诉对改变判决结果是无效的,也没有适合于芬兰船主的其他补救方法,芬兰船主已用尽了英国法上的救济手段。

——编译自亨金等:《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80年英文第2版,第703-7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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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注】:

关于在为受损害的个人或法人提出国际请求之前,该个人或法人必须在被控国的费用中用尽地方救济的问题,参见国际工商业公司案和安巴蒂洛斯案。 本案涉及的是用尽地方救济的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事先很清楚当地法院不可能给受损害的个人提供足够的补偿,也就是说地方救济显然是无益的话,就没有必要用尽地方救济。本案的裁决确认了地方救济必须是实际可行的、有效的和足够的这一观点。看来,这可以说是用尽地方救济规则本身的一项内容。 在国际求偿案中,判断是否已用尽地方救济的权利属于国际法庭而不属于当事各方,虽然当事方有权提出自己的证据,主张已经或未用尽地方救济。

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The Schooner Exchange v.McFaddon)

案情: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12年审理的一起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重要案例。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公民拥有的船舶,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法国部队捕获,未经捕获法院就被没收,以后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取名巴拉乌。由于偶然的原因,巴拉乌号进入了美国宾夕法尼亚港。于是该船的原所有人在联邦地区法院突起诉讼,要求法院将原交易号船判归他们。法国方面没有人出庭月灵素,但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检察长代表美国政府向法院作了陈述,检察长证明美国和法国目前正处于和平状态,巴乌拉好是一艘法国国王的公船,由于恶劣的天气被迫进入宾夕法尼亚港,并由于法院的诉讼而被阻止离去。检察长指出,即使手里设立上这艘船是从原告手中非法夺取的,该船的所有权还是从没收之日起撞到了法国国王手中。因此,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释放巴拉乌号船。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敌国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于水利案件提交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判称: 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是排他的和绝对的,但它可以自我加以限制。这种类似于主权象征的完全是和绝对的管辖权并不要求将外国主权者和他们的统治权利作为其管辖权的客体。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不从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最高的义务不把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另一主权者管辖之下,从而贬损其国家的尊严。因此可以假定,一国主权者进入外国领土只能是根据明示的许可,或者根据信任,即属于他的独立国家的豁免已被默示保留并扩大适用于他本人。

主权者的这种完全是平等与绝对的独立,以及促使他们相互 交往和彼此通好的共同利益引起了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主权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而这种管辖权一直视为是独立国家的特征。首先,主权者被允许享有在另一国领土内不受逮捕或拘留的豁免;其次,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外国大臣;再次,一国主权者在允许外国军队通过其领土时,放弃其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

法院断定,给予外国军队通过领土的特许必须是明示的,不能仅仅是默示。但是,涉及外国船舶的情况则应适用于不同的规则。如果不存在禁令,友好国家的港口被认为是对与她保持和平关系的国家的公船开放的,它们可以进入这些港口;如果允许的话,还可以留在那里,并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 法院认为,当在一国的外国私人可以与该国居民毫无差别的混合在一起,或者当外国商船为贸易的目的进入一国领土,若不要求他们暂时服从当地法律,隶属于该国伦敦管辖,显然对社会是不利的、危险的,很可能使法律遭到不断的违反,行政管理遭到破坏。

但是,对于公用的武装船只 ,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种船只构成本国武装部队的一部分,

43 依主权者的命令行动,为国家的利益服务。主权者有许多强有力的动机防止这些利益由于外国的干预而不能实现,这种干预必然会影响他的权力和尊严。因此,在本法院看来,允许外国军舰进入友好国家的港口,可能应适应的解释为包含了不受该国管辖的豁免。在该国领土内,它有权要求得到友好的待遇。

根据各国一致同意的原则,外国人须隶属于所在国法律的管辖。但在实践中,各国并没有将各自的管辖权给予许可进入各国的外国军舰。

在君主的私人财产与支持君主权力、维护国家尊严和独立的武装部队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一点是完全可以确定的。一国君主,在外国获得私有财产时,该项财产可能要隶属于财产所在国的管辖,他本人也可能被认为放弃了君主身份而视同私人以牙膏;但对于武装部队的一部分则不能如此推论。

在本法院看来,作为一项公法原则,外国军舰进入对它们开放的友好国家的港口,应被视为经该友好国家的同意而免受其管辖。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来源于一国司法权无力强制执行这类案件的判决;;来源于一国君主的权力足以对另一国君主所为的非法行为进行报复的考虑。这类非法行为足以对另一国君主所为的非法行为进行报复的考虑。这类非法行为产生的问题是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政策问题,它们对于外交交涉来说具有更大的分量,能引起更严重的关切。 法院判称,如果上述论据是正确的,那么巴拉乌号作为一艘为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君主服务的军舰,依据允许外国军舰进入友好国家港口的一般原则,进入了对它开放的美国港口,必须认为是得到了进入美国领土的默示许可,如果它以友好的方式行事,应该享受管辖的豁免。

巡回法院的判决被撤销,初审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决被确认。

——编译自亨金等:《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80年英文第2版,第491-493页。

【评

注】:

国家豁免权观念,在

13、14世纪便已提出。在拉丁格言中把这一原则表述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到19世纪时,这一观念正式以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在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得到普遍承认。本案是承认这一原则较早且较有名的一个判例。但是,在国家豁免原则的具体适用上,特别是在其适用的限度的问题上,国际法理论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般的说,英美国际法学者曾长期吃绝对豁免论,即不论涉及外国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一律应享受司法豁免;欧洲大陆的有些学者则主张有限豁免原则,即把国家的行为案齐性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而只承认前类行为享受司法豁免。法学家的观点大多反映本国的实践,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英美一向奉行觉独立豁免主义,而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则采用有限豁免主义。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种种原因,英美方面也逐渐倾向于主张有限豁免。参见下一案。

胜利运输公司案(Victory Transport Inc.v.Comisaril general de abastecimientos Y transports)

案情:本案是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于1964年审理的一起涉及国家豁免问题的上诉案。 上诉者(本案的被告)系西班牙商业部的一个下属机构,租用了被上诉人的胜利运输公司(原告)的一艘船,运输在美国购买的小麦区西班牙港口。租船协定规定,如发生争端,应在纽约进行仲裁。这艘在西班牙港口卸货时遭到损害。据称该港对停泊这样规格的船舶是不安全

44 的。租船方拒绝给予赔偿或提交仲裁。胜利运输公司随即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进行强制仲裁。诉讼文书根据法院的命令通过邮寄送达被告在梅吉德的办事处。被告认为这种送达时无效的,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强制仲裁的请求,因为被告享有主权豁免,美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地区法院驳回了被告的抗辩,裁定法院对本案有关系安全,并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上诉到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

巡回法院判称:上诉人的首要抗辩是,作为西班牙主权政府的一部分,没有它的同意,不能在美国法院被诉。的确,存在着许多有影响的判例支持这种抗辩,因为外国主权者享有不受美国发言管辖的豁免在美国已有很久的历史。主权豁免原则起源于君主主权的时代——一个认为国王不会有错,一国君主对另一国君主行使权力意味着敌对的时代。那个时代过去后,主权豁免被法院保存下来,主要是为了避免可能给负责对外关系的国家机关造成麻烦。然而,由于主权的性质和职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保留主权豁免原则的观点就相当成问题了。对个人权利和公正道德的日益增加,导致许多国家放弃了绝对主权豁免原则,改而支持限制限制豁免原则。

法院引用了1926年布鲁塞尔公约和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有关国家缔结的若干商务条约以及1952年的“泰特公函”。然后,法院讨论了在涉及主权豁免的案件中,法院有遵循美国国务卿建议的义务。 “泰特公函”明确指出,国务院的政策是不给外国国家在涉及国家的私行为或商务行为的诉讼中以管辖豁免。但是,“泰特公函”并没有提供划分国家的公行为和私行为的标准。法院和学者也没有提出任何令人满意的标准。有人提出以交易的性质为标准,只把不能为个人所为的行为归入国家主权行为的一类。虽然这个标准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应用,但是它有时会产生相当惊人的后果,如把位军队购买军鞋,建立防卫工事,或为大使馆租赁房屋等行为视为私行为。而且这种标准仅仅是延缓了困难,使许多学者宣称这种区分是不切实际的。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已表明,当国务院在特定案件中对豁免问题保持沉默时,法院有责任自己决定给予该外国国家以豁免是否与国务院所接受的原则相一致。既然国务院已公开宣布它坚持上述区分,本法院必须在本案中予以适用。 除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或公共行为外,本法院将否认不被国务院承认和许可主权豁免要求。这些行为一般限制在以下几种:

(1)诸如驱逐外国人出境此类的国内行政行为; (2)国家的立法行为,如规划法令; (3)关于武装部队的行为; (4)关于外交事务的行为; (5)关于政府贷款。

本法庭不认为国务院采用的有限豁免原则要求在这些有限的种类外,将个人诉讼当事人的利益献给国际礼让。如果国家的外交政策需要扩大给予豁免的种类,国务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建议,如果外交政策需要压缩给予豁免的种类,国务院同样可以发布新的政策公告。 上诉人租赁船舶运输小麦的行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行为或政治行为,除了由美国政府提供资金,允许用比塞塔(西班牙货币单位)付款,西班牙公司极像一个私人购买者。 本法院的结论是,在本案,把西班牙国家公司的行为视为国家的事务权行为比统治行为更为合适。这个结论得到了那些采取限制有限豁免原则国家的实践的支持。虽然这些国家法院的实践有某些不尽一致的地方,但是它们都把政府下属部门所从事的买卖交易,特别是转卖给本国国民的购买行为视为商业行为或私行为,法院最后判定,西班牙公司购买小麦的行为不在享受豁免之列,上诉应被驳回。

——编译自亨金等:《国际法案例与资料》,1980年英文第2版,第491-493页。

45

【评

注】:

关于国家豁免原则可参见上一案评注。

随着国家直接参与经济和商业活动的情况日趋增加,限制国家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也逐渐抬头。在美国,1952年的“泰特公函”正式主张把限制豁免的观点上升为政府政策。本案的判决被被认为在表明美国在主权豁免问题上的立场转变方面,较之泰特公函更为显著。1976年美国《主权豁免法》和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采用了有限豁免原则,但仍然未否定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因此,虽然限制豁免的理论,在若干国家爱的立法和判例中已有反映,但国家豁免权这个早已确定的国际法普遍原则,仍然是目前所有国家所承认的。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限制豁免在当前只是某些国家国内法上的一项制度,它并不能成为约束各国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德雷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Dralle v.Czechoslovakia)

案情:这是奥地利最高法院1950年审理的一起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上诉案件。

德国德雷利化妆品商行从1910年以来一直在波西米希亚设有一分行,该分行是德雷利商行在奥地利销售产品使用的商标的注册人。波西米亚后来成为捷克斯洛伐克领土的一部分。1945年,这家分行被捷克斯洛伐克国有化。国有化后的商行要求获得在奥地利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主张在任何场合它都有使用这类商标。为此德雷利商行在奥地利地方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被告在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后,又上诉到奥地利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鉴于本案涉及国际法问题,法院必须审查文明国家法院的实践,从中发现是否能得出统一的结论。这仅仅是一种确定是否存在这样国际法原则——外国国家即令是在属于私法领域的诉讼中也不能在外国法院成为被告——的方法。 法院的判决列举了一些国家的实践:那不勒斯上诉法院1886年3月27日的一个判决,首次阐述了外国国家对纯属私法领域的事务不得主张豁免的观点。此后不久,佛罗伦萨上诉法院遵循了这个判例。罗马上诉法院1893年7月1日和10月12日的判决采用了同样的原则。法院接着提及了意大利采用豁免的一些较新的判例以及瑞士、埃及等国法院采用上述原则的判决。在原则上承认绝对豁免的国家有德国、美国、英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葡萄牙法国等国。法院回顾了希腊、罗马尼亚、巴西等国法院采用的对国家豁免采取限制原则的一些判决。

法院认为,从以上概观可以看出,目前绝对豁免原则已不再得到普遍承认,因为不同的文明国家的多数法院都否定外国国家在属于私性质的事务方面享受豁免,特别是那些坚持传统原则的国家也作出了某些例外的判决。法院以1923年大不列颠帝国经济会议通过的一个决议为例作为证明。该决议明确指示,一国在另一国从事贸易活动的不得主张税收豁免。同样的建议也存在于1927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经济会议的报告中。在国际条约中,也有一些不承认国家的事务权行为享受豁免的例子。本法院认为,传统的绝对豁免原则已不再与目前的法律实践相一致。 法院声称,既然在国家豁免这个问题上没有统一的理论和实践,本法院必须考虑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因为一般分类原则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法院在审查了众多不同国籍雪之先河的观点后得出结论说,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不存在适用的一般分类原则。因此,它不再认为根据国际法,国家事务权行为可以免受外国的管辖。是国家事务权行为隶属于一国的管辖权是基于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的发展。传统的国家豁免原则

46 产生时,国家在外国所为的商业活动斗鱼政治活动相联系,它或者是为在国外的外交代表购买用品,或者是为战争目的购买军事物资,所以没有理由对私行为和主权行为区别对待。然而,现今的情况则大不同了,国家不但从事商业活动,而且就像本案所显示的,还与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进行竞争。因此,传统的豁免原则已失去意义。 综上所述,发炎对本案关于管辖权的争论只能给予肯定的回答。

——编译自《国际法报告》,1950年,英文版,第155页。

【评

注】:

参见交易号苏麦克法德恩案和胜利运输公司案的判决及评注。

某些挪威公债案(Certain Norweign Loans Case)

案情:某些挪威公债曾于1885年至1905年期间在法国发行。这些公债债券上载有用黄金或用可兑换好几年的货币以及用各种国家货币计算的再无的数额。自从挪威停止其货币兑换黄金以后,这些公债便只用挪威的克朗偿还。为此法国政府出面支持本国债券持有人的要求,于1955年7月6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宣布:债务的清偿应当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偿清债务之日偿付应偿清的黄金价值。此后,法国政府在它的备忘录和关于管辖权的答辩中坚持了这项全球。

法国政府明确将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挪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6日和1949年3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威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1946年12月16日挪威政府声明:“在它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即以对等为条件,挪威政府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管辖,无需特别协定。本声明自1946年10月3日生效,为期十年。”

“本声明不适用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之事项。”

1956年4月20日,挪威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四条初步反对意见,其中包括:挪威政府认为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事项处于挪威国内法排他的管辖范围之内,不属于法院规约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声明中所作的保留,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挪威政府在说明了公债契约受国内法支配后,接着指出,如果还有什么疑义的话,挪威将提出法国声明中的保留问题。鉴于对等原则,这在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声明中都有明确表示,对法国政府,挪威不受比法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更宽的义务的约束。

国际法院在考虑挪威的上述反对意见时,回顾了法国声明中的保留条款,即“本声明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之事项。” 法院认为,提交本法院的案件系以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挪威、法国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为依据,因此,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依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对等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声明。既然问题涉及两个单方声明,那么只有在这些声明彼此一致给予法院以管辖权的范围内,本法院才有管辖权。法国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范围要比挪威窄,因此,双方当事国的共同只存在于法国保留条款表明的较窄的范围之内。法院援引了常设国际法院和本院的实践,重申了这种确定管辖权的方式。

挪威政府的声明没有插进任何类似于法国声明中的保留了条款的内容,但是,根据对等原则,挪威政府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援引法国声明中所包含的保留,把它认为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争端排除在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之外。

47 如上所述,法国的请求书是以两国声明为基础的,法院只能在这个基础上确定管辖权,而不能寻找别的管辖权根据。

国际法院认为它不应该审查法国的保留是否符合它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因为对保留的效力双方当事国均无异议。显然,法国完全坚持它的声明,包括保留条款,而挪威则援引了这种保留。因此,存在着双方当事国共同一致的关于法院管辖权的保留的根据。法院承认了法国保留的效力。

鉴于对等原则,国际法院判称:挪威政府援引法国1949年3月1日声明中保留的条款,这种保留排斥国际法院对法国政府提交的争端的管辖权,法院没有权利受理法国提出的诉讼请求。

因此,国际法院于1957年7月6日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本法院对1955年7月6日法国政府提交法院裁决的争端无管辖权。

——编译自《国际法报告》,英文版,1957年,第99-100页。

【评

注】: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限于国家之间的争端并以各当事国的同意为其管辖权的基础。成为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并不等于当然接受法院的管辖,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它的管辖。通常称为“任择条款”的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

(二)规定:“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无须另订特别协定:(子)条约解释。(丑)国际法之任何问题。(寅)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卯)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截至1986年底止,有46个国家接受了法院的所谓强制管辖,约占规约当事国的30%。但大部分接受强制管辖的国家附有一定的保留,其中最为重要的保留由保留国自己决定的,称为“自定式保留”。在本案,劳特派特法官认为这种保留是无效的。然而,大多数法官适用了这项保留,因为诉讼双方都未住在它是无效的。本案一个有趣的特点是,自定式保留包含在原告国的声明中,而被告国成功的援引了这一保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以接受同样的义务为条件。一国不能受惠于任择条款,除非它接受了同样的义务。相互原则在本案的适用,连同法官对自定式保留的批评,导致原先将这种保留写进声明书中的几个国家放弃了该项保留,但有一些国家仍然坚持自定式保留。

四、国家主权豁免 13.交易号案

麦克法登诉交易号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12年

【案情】

交易号本是两名美国公民拥有的私人船舶。该船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法国国王拿破仑的军官拿捕,拿捕后没有经过捕获法院审判就被法军没收并成了法军的公船,改名为“巴拉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港。原船主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扣押和判还给他们。地区法院受理此诉讼后,法国没有出庭应诉。美国检察长代表政府出庭陈述,它认为巴拉乌号虽然是被非法夺走的,但已成了法国的公船了,建议法院释放该船。地区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原告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1812年作出判决。判决肯定巴拉乌

48 号应享受主权豁免,判决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并肯定地区法院的判决。 【诉讼与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分析了两个问题: 1.国家的属地管辖权问题。马歇尔法官指出: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的管辖权必须是绝对和排他的。只有国家自己才能加以限制。任何来自外界的限制,都意味着是对主权的削弱。„„” “世界是由拥有平等权利和独立地位的主权者组成的。主权者之间的互相交往,彼此交换人类所希望和要求的友好帮助,促进主权者的共同利益,所有主权者都同意一旦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在实践上放宽一下主权授予他们在其领土范围内的绝对和完全的管辖权。„„” “主权者完全的平等和绝对的独立,以及共同的利益,驱使它们彼此间相互交往、互相提供友好的帮助,出现了一些情况,使每个主权者都明白:它们完全和绝对的属地管辖权是需要放弃一部分的,那就是:

(1)主权者本人在外国领土不受逮捕或拘留; (2)外国使节享受豁免;

(3)外国国王的部队可以在其领域内通过。”

马歇尔法官认为,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是绝对的、完全的,除非国家自己愿意,任何外界无权迫使国家接受对其属地管辖权的限制。主权豁免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出来的。主权国家为了进行友好的国际交往,未来互相尊重彼此的主权,必须放弃其属地管辖权的一部分,这就必须互相给予主权豁免。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这是国际法上早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

2.外国公船享受国家主权豁免。马歇尔法官指出: “军舰是一国武装部队的一部分,军舰是直接或间接在主权者领导下活动的,是为国家目的从事活动的,„„当军舰进入友好国家的领土,并在磁流体内需求帮助的时候,应认为可以免除主权者对它的管辖。

交易号被法国军队收没后,被编入海军编制,成了法国的军舰,它进入美国港口寻求帮助,在美国领土内应享受国家主权豁免。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这个理由,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并肯定地区法院的判决。 【评注】

本案反映了19世纪初期的国家主权豁免理论。当时,国家主权豁免已获得普遍接受。国家主权豁免被认为是从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等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任何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对象的诉讼。国有船舶非经国家同意,不得成为扣押或诉讼的对象。主权豁免是国家从国际交往的需要自愿接受的对属地管辖的限制。19世纪以来,国家主权豁免一直被认为是一项绝对的规则。这规则到19世纪后期就被普遍接受了。本案是遵循绝对豁免规则的重要案例。交易号在公海上被拿破仑的军舰拿捕,未经捕获法院审判就被没收,应认为是非法的,但既然已成了外国的军舰,对该军舰进行扣押或起诉当然是不应该的。至于该船被拿捕是否合法,法院就没有必要追究的必要了。本案例通常被认为是说明国家主权豁免和遵循绝对豁免原则的传统案例。

14.比利时议会号案 戴玲号诉比利时议会号 英国上诉法院,1880年 【案情】

49 “比利时议会号”(The Parlement Belge)是一艘比利时船舶,根据英国国王与比利时国王在1876年签定的《邮政通讯条约》,受雇在奥斯坦德和多佛尔之间运送邮件,条约规定该船作为军用公船,享受外国军用公船的待遇。该船除运送邮件外,还兼营客运业务。1879年,该船在航运途中不慎不慎与英国拖船“戴玲号”(The Darling)相碰,使戴玲号受到损坏。戴玲号向英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比利时议会号给予赔偿。比利时号声称它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是属于海军编制的军舰,不受英国法院管辖。英国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比利时拒绝出庭应诉,英国检察总长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英国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海事法院在1879年向被告比利时议会号发出扣押令。总检察长请求英国上诉法院判决。上诉法院于1880年2月作出判决,肯定英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并撤销了海事法院的扣押令。 【诉讼与判决】

总检察长认为比利时议会号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碰撞发生时,该船是比利时国王所控制和雇佣的船舶;英国女王陛下和比利时国王所订的条约已把这邮船划在公用军船之列。作为外国的军船,比利时议会号是不应受英国法院管辖的。

海事法院法官罗伯特.菲力摩尔认为:比利时号是根据条约由比利时雇佣在奥斯坦特和多佛尔之间运送邮件的,该船也兼营客运,从事大量商业行为。该船悬挂比利时旗帜,由比利时官员指挥。这样的一艘船舶能不能享有军用公船的特权?他认为,无论根据原则,或根据判例,或从一般国际法进行推理,它也不能证实这艘船能享受公船的特权,以致能够豁免一切受损害的私人对它提出的索赔要求。英比两国的国王在条约上规定授予它在英国港口享有军用船舶的特权,正表明它不具备一般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根据国际法它是不能享受军船待遇的。

英比两国国王所签订的“条约”是未经任何立法确认的。有人认为,国王有权拟定条约和使条约生效,而不须经议会确认。法官认为:如果国王有权不用经过议会授权就可以用条约使比利时议会号享受军船的一切特权,碰撞受害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自然就被剥夺了。菲力摩尔认为,国王的缔约权利这样使用是没有先例的,在原则上,这是与英国法律和宪法相抵触的。如果国王可以不经议会授权,仅通过外交就可以使一个外国人免除受害的国王臣民对其错误行为的起诉,那么,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商船也不可以享受特权和豁免?英国法律已纳入了国际法中英国给予外国人军船和外国使节特权和豁免的规则,但我不认为国王有权使不是真实的军船的外国商船或不是大使的外国人享有豁免权。我认为,补救的方法不是剥夺受害的英国国民对作了错误行为的人提出诉讼的权利,而是通过外交途径在英比两国政府之间作出适当的赔偿和安排措施。我认为扣押令是英国发出的。

在上诉法院上诉程序中,法官勃勒特在1880年2月的判决中肯定比利时议会号不受英国法院管辖并撤销了海事法院的扣押令。法官勃勒特指出: “主权者有时可为他拥有的船舶要求豁免权,即使此船舶完全或实际上用于商业目的。主权者的人身在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权,不能被诉。他的船舶,如果在实际上是为公共目的服务的话,不能被提出对物诉讼。这是主权者之间互相尊重和国际交往所必需的。因此,对比利时议会号的扣押令必须撤销,因为对该船进行任何调查,即等于对它行使司法管辖。 【评注】

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完全或部分地为商业目的进行活动的国有船舶能否享有豁免权的问题提出来了。在本案中,英比《邮政通讯条约》是否已为立法所确认,是否已完成批准程序,那是英国的国内法问题,比利时议会号是该条约明文规定给予军用公船待遇的,这是双方都承认的事实。就此地位来说,该船是应该享受豁免的。海事法院认为该船从事大量商业活动,不能认为是军用船舶,因而可以实行扣押。扣押令虽然被上诉法院撤销,但从事商业活动的公用船舶能不能享受豁免权的新问题却已明确地提出来了。上诉法院虽然撤销了海事法院的扣押令,但没能回答这个新问题。19世纪末,欧洲有些国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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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西南航空公司(案例中文)

西南航空公司:不走寻常路

2008年十月明媚的一天,在达拉斯,身兼西南航空公司执行主席,总裁,首席执行官的盖里·凯利,认真听取会议中各方的争辩。这场争辩主要围绕与会人员提出的一场收购活动展开。由于ATA航空公司破产,纽约市LaGuardia航站楼闲置,是否收购此航站楼,与会人员意见不一。市场总监和调度主管都支持收购,而资产和法务部门对收购深表忧虑。运营部则更关注飞机延误。凯利对活力激昂的争论一点都不惊讶。他认为收购之举将进一步验证西南航空公司为满足顾客需求,其服务网可延伸至多远。西南航空公司面对着日渐攀升的成本和更加激烈的低价竞争,肩负着改变顾客需求和习惯的责任,公司正不懈努力改革其经营策略。在此大背景下,关于此项收购的决议,只是公司众多不得不给予定论的决定中的一个。 公司背景

曾被航空业界认作是暴发户的西南航空公司,现在已经成长为一家拥有最多美国顾客,最多趟班机和座位的航空公司,即便其目标服务区仅限于美国64个城市。一路走来,西南航空公司已然可以成为一种象征,用凯利的话说就是,“卓越,热情,注重客户服务,以极高的可靠性和极内行的运营技术为保障,带来高效,简易,廉价的客户服务。” 虽然成立于1967年,但由竞争对手为阻止其打入德克萨斯州际市场让其官司缠身,西南航空公司的正式运营推迟了四年。1971年六月,公司航班首飞,1973年便开始创造航空界收益连续登顶的记录。2001年,9.11事件后不久,公司的市场价就值超越了美国所有航空公司的总和。这无疑展示了西南航空公司长久以来坚持的由成立公司的元老Rollin King (投资顾问、飞行员),Herb Kellecher(西南航空的律师),以及Lamat Muse(某小航空公司前CEO,后来成为西南航空第一代执行总监)提出的发展策略有压倒性优势。自那以后,西南航空公司着实改变了全球该领域的运作和竞争规则。至2008年,许多航空公司纷纷成立,多多少少都借鉴了西南航空公司的模式,其中包括亚洲航空公司,air beccan,go airlines,spice-jet,and indigo in asia„„(一连串都是航空公司的名字)。 万事开头难。因为公司创建者们计划的票价至少低于行业平均价的60%,所以他们想突破专门为州际航班设定线路和票价的民用航空局的管制。见证了州际航空太平洋西南航空公司和Cal航空公司的成功,西南航空公司的创建者们绘制出了一条连接达拉斯,休斯顿和圣·安东尼奥的三角形州际航线,这些城市彼此只相距一小时的航程。1967年,公司向德克萨斯航空委员会申请专家以协助他们。Braniff 和 德克萨斯国际,两所同是州际航空公司的竞争者,控告西南航空公司,责令其禁止飞行。但此控诉在1971年由最高法院判西南航空公司胜诉而告终。

King,Muse和Keller向Cal航空公司咨询过许多问题,包括最初购入三架飞机的决定。(第四架飞机在随后不久购入)波音公司,当年由于高估市场,过度生产了波音737twin jet(某种飞机的型号吧),愿意以每架410万美元,比最初要价低50万美金的价格出售此种飞机,并且提供非常有利的融资条款。友好关系的建立为波音公司带来了最好的客户。西南航空公司也成为只用波音737系列的公司,截止2008年,有537架。

州际航空公司间价格竞争十分激烈。据荣誉总裁,collen barrett说“我们知道我们将不得不大幅下调价格,因为这是我们能在市场中赢的一席之地的唯一机会。”我们的目标就是,在任何时候,飞机票价都要低于驾车从一座德克萨斯的城市到另一座所有开销。

管理者不得不卖掉四架飞机中的一架,从中谋求点利润,以求能在第一个年头生存支撑下去。这导致了西南航空公司发展策略的另一个要素,十分钟周转。因为只有三架飞机而非四架可供运行,最大限度利用每架飞机至关重要。因此,公司努力缩短周转时间至十分钟,只有其竞争者的五分之一。虽然这些年来由于座位增加(每架130),更高的负载量,货物的运输,周转时间有所延长,但依旧保持在三十分钟以下,是北美航空产业平均水平的一半。

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西南航空公司的经营模式因同其他空中运输公司背道而驰而广受赞誉——他不做其他公司做的事情。因为他的航班至多90分钟,没有食物供应(除了花生)。没有头等舱,没有预定座位,没有号码分享(同别的航空公司航班合作去延伸航程),不用时兴的辐射状交通系统。取而代之的是,西南公司提供低票价,多班次航班和点对点服务,通常不选用其他航空公司的机场,对商务出行者,其机场一般都更加通畅,方便通达。西南航空公司的执行官把私人汽车,而不是其他航空公司,视为竞争者。票价也根据此项指标来设定。 聚焦人与文化

频繁准时、低成本的飞行只是西南航空为客户提供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他们提供的服务。创始人希望他们的服务能令人难忘且便宜。他们寻求地区广告商TBA的帮助,提出定位 航空公司的个性特征。最终,西南航空定位于一个使飞行变得愉快的航空公司。年轻、友好、新鲜、刺激。由此,此LUV (后来西南航空上市后的股票名)航空公司诞生了,聚焦于今天也许被称为是公然性别歧视的东西:爱情毒药(喝的)、爱情机器(票),以及登穿热裤的女性乘务员邀请旅客飞行,并刊登宣传只有西南航空才有的服务的广告。

从一开始,西南航空的管理层就侧重于招聘个性积极、有幽默感且愿意表示幽默感、重视客户利益的服各中介及乘务员。雇员们必须能用良好的沟通技巧执行西南航空的策略:为客户做你觉得合理的事。作为回报,他们将获得在事业开始阶段标准的回报,并有机会通过利润分享及股权分配等方式参与航空公司的成功。 这个公司被一种主人翁精神所感染着。几举了一个故事来描述它。他刚刚加入这个团队时的一个亲身经历。有一名成员在办公室通知大家,所有人请集中到大厅十五分钟,欢迎BOB出院。他说:我没接到通知,成员回答:我们不为这样的事发通知。数百名人们很快集中到了大厅,恭喜BOB,并在十五分钟回到工作岗位上,好象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 雇员受到称赞和庆祝的想法将被一个称为“文化团体”的部门传播到团队的所有级别,他们用西南航空独有的方式来肯定他们的努力(表1)。许多项目都是自筹资金,员工们有可能通过售买T-shirt或其它随身物品、蛋糕义卖或其它来筹集资金。员工们努力尽工作之外的最大努力,参与到社团活动中来。该公司还是“麦当劳叔叔之家儿童慈善基金”的支持者。

在西南航空、一直致力于维持“勇士精神”KELLBHER—直用一句话来鼓励大家降低成本以维持公司的领导地位,该话是:不要满足于即得荣誉。

“仆人的心”和“快乐的LUV态度”正阐述了公司的企业文化,详见表1。合作创始人 Kelleher—直努力在维持该文化。他的滑稽动作是个传奇。包括穿着奇装怪服、骑摩托进总部大厅等。西南航空的访客会对西南航空数千张雇员频繁拥抱、摆LUV动作的照片印象深刻。正如一名顾客所说:时间越长,我越知道这种行为是发自内心的。没人可以假装那么长—段时间》

工会:管理层总是寻找方法提供最合理的报酬及最灵活的工作方式。这些灵活的工作方式使雇员以团队成员的身份来面对许多不同的工作,比如如果需要,飞行员要为人提包,团队被指派进行关口管理,职责是使飞机按时起飞,并完成十分钟跑道往返,以增加飞机的利用率,如果飞机延误了,那团队有责任确保不要再次发生因此在挑选有能力的雇员时,不管等级高低他们都将接受以团队为基础的完全培训。 雇员流失率不足.5% 领导力和继承

前CFC)在2004年成为公司的CEO,在2004-2008年间他为公司节约了超过4亿美元, 使西南航空的财务水平远超过其竞争者,CK和BARRETT2008年退休,,为奖励他,公司保留他的名誉地位,并在总部维持他们的办公室五年。 控制发展

西南航空的收入从1972年的590万美元到2000年增长为5.7个亿,混合增长率超过 25%。在1990年末期,公司控制每年8-10%的增长率,以保证能招聘到足够的符合西南航空要求的人来体现公司的服务、个性和文化。西南航空是唯一一家赢得五星级服务、有着最高客户满意度、最及时到达记录以及最低货物丟失率的公司。财务数据见表2和3。公司奖励优秀员工特别喷漆的飞机,命名为皇家一号。飞机上刻着那个时期所有飞行成员的名字。

911事件中,西南航空公司也和其它航空公司一样受到了影响,但不象其它竞争者,西南航空的管理层并没有解雇任何.一个人。管理层决定维持飞机安排及成员,2001年公司利润与前年相比下降不到21%。 911后他们的地位更加牢固,且在美国航空界上的股票价值是最高的。 改变核心战略: 低价和点对点飞行策略由于碰到了一些来自现实的挑战,变得不再那么有用。KELLY这样描述的:有一个挑战是决定性的,从2005年,由于能量消耗成本的增加,运营成本增加了35%以上。很多年里,我们有稳定的成本、低票价及高飞行率。现在高成本意味着高定价, 高定价意味着飞行无法高效,非高效意味着更少的人员搭乘我们的飞机。不管怎样,为了生存,我们必须使我们的成本及票价降下来,现在,我们原有的竞争者和新的低价竞争者比我们的人工使用率更低,更甚的是,通过网络,复杂的收入管理及客户票务购买变得简单而易行。这使我们的市场受到了威胁,我们知道我们必须调整自己以适应迫在眉睫的竞争。 我们必须改变我们的商务模式并扩展我们的收益能力。由此我们必须改变甚至创造我们 提供新产品和新服务的能力。 改变顾客体验

最终,管理层决定,将不通过增加票价、毁坏珍贵的低价品牌而增加利润。由此,他们寻找一种方法通过增进西南航空来赢得更多客。这意味着增加城市的飞机航 务忙展客户所需的航线、增加共享线路(与美国外的),增加更多的多航线安排以及有效管理座位库存及票价。这也意味着完全改变现有支持技术以及挑战过去十来年的旧范例,就像开放指定位置,例如,推荐批量新票价、新产品及机上服务,以及免费托运政策。 •增加飞行

1984年,西南航空开始了超过三个小时的第一次飞行。这时,他们发现,机上的饮食服务(小食品和饮料)满足不了长途飞机的需要。但是这项新产品得到了市场热烈的反响。并且西南航空公司的低票价,空中客户服务成绩几乎没有走低。公司以客户为导向,有趣的员工远远胜过其他服务因素。至2008年秋,公司新增航站点,进一步深入东部地区,航程1200米以上的航班比例增加到25%。 除了更多航班飞往更远站点,也有许多机会增加短距航班,更好的完善连接站点网络。 新市场

1993年,西南航空首次将它的航线延伸到美国东北部。许多人质疑这条航线是否能维持西南航空一贯的热情,风趣和在工作中乃至工作之余的团队活动中以顾客为导向的员工文化。副总裁Pete McGlade强调,如果一个城市不能保持”LUV”文化,那么西南航空将不予考虑。正如他在2002年所说,我们做的每一项决定都必须和我们的战略保持一致。我们的员工必须把战略内化为自己思想行为的一部分并且与之保持一致,这种一致性是确保每个人可以理解我们所做的决策。

带着对雇佣的关注和西南航空中有经验的人调动到巴尔迪莫,西南航空发现他的文化可以移植到东部沿岸。巴尔迪莫的机场并不拥挤而且那里的人们欢迎新的服务。结果,西南航空继续想东北进军,成功的通过Islip机场和Rhode island, Manchester, new Hampshire等地的机场将服务引入到Long Island 和Boston地区。

当这些动向刺激西南航空持续增长的同时,其它航空公司试图通过机票和策略的竞争来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在2005年之后南航通它的竞争对手之间机票价格和服务的差别大体上降低了。较高的装载量使得每架飞机的周转时间增加了大约25分钟。在2007年后,由于不盈利的航班被取消,因此,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的航班减少了。

CEO Kelly 开始强调网络的力量。网络允许我们带着几架航班进入到市场中。我称之为打小球。他提出一种进入Minneapolis的可能的行动为例。他涉及到与Delta的一项新服务的竞争,Delta是芝加哥Midway 机场战友绝对优势的航空公司。它使得西南航空公司的芝加哥乘客在Minneapolis登记。其他乘客也可以如果他们愿意飞过Midway.联合航班协议

2004年,一个战略性的机会出现在芝加哥。ATA提请破产。西南航空除了购买Midway固定资产之外还与ATA进行了公司历史上第一次联营航班。这次服务起始于2005年2月,联营服务涉及包括new York LaGuardia 和 夏威夷在内的多个国内目的地。2008年四月,ATA停止了计划服务并终止了联营协议。ATA的联营是成功的,他在2007年带来了近4千万额外收益。伴随着国际市场的潜力,发展新技术以是顺应联营的工作正在进行中,西南航空积极寻求其它合作机会。2008年7月,西南航空宣布与加拿大的westjet合作。在落实这个合作备忘录的过程中,同volaris到墨西哥的联营航班合作备忘录也敲定了。 发展支持技术

到2002年,西南航空管理层认为公司必须提高产品档次以保持其独一无二和激励客户。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公司认为它必须有一个新的系统和进程时期改变网络和多种操作常规。例如,体系不允许广利曾安排超过三个人的工作组。没有技术的改变,考虑飞行计划超过150个乘客座位是不可能的。在2002年,体系不能顺应与其它航空公司的联营,因此,把该策略排除在外。到2008年,体系得到发展,他允许管理层考察更广泛的战略性方案,如新线路和操作过程中变化的巨大影响。 挑战旧范例:登机流程

一个战略性问题是西南航空是否改变其登机过程。自从19世纪70年代早期以来,西南航空实行先来先服务的基本登机服务准则,它没有事先预定固定的座位。在那个时期,载客量少,不必提前预定座位。乘客们按要求站成三列,它意味着一组乘客按次序登机。这个流程促进了快速登机,因为乘客快速的坐到他们喜欢的位置。但是它被认为会激怒一些乘客,特别是不习惯这个登机流程的乘客,因为他们不得不早到机场排队。西南航空的一位经理说市场部不满意这种登机方式并且认为它应该进行改进。但是也有对于改进的担忧。 西南航空的目的是以相同或更低的花费来改进登机方式。2007年一项实验在san Diego 进行。允许乘客提前预定座位。实际登机过程被拍摄下来。然后乘客被问到几个问题。结果发现资深的西南航空的乘客对登记过程的改变并不热情。例如一些人说他们不介意基石感到机场选择最好的座位。他们在意的是门口的混乱。其他人更关心的是他们旁边坐的是什么样的人。在大量的顾客调查之后发现,顾客更喜欢西南航空的随便坐。预定座位登没有激励登机速度加快,他反而使得登机速度由4分钟减慢到6分钟。

座位实验的结果,管理层决定维持自由选座位的登记流程。但是它开始允许乘客在排队等偶的队伍中“预定”一边他们不再需要早早的到达门口或者站在队伍中得到首选登机待遇。这个新的登机流程为一个西南航空从未提供过的名为“商务选择”的优先登机服务铺路,这项服务会在全价的基础上收取少量附加费。 新的费用,产品,服务和政策

一些为改变乘客经历的努力涉及到费用、产品、服务和政策。例如,商务选择计划的建立为商旅提供了更大方便。早起的鸟儿费用奖励那些早订票的人,迅速奖励计划被更改是的它更快捷。管理层再考虑新的服务,例如机载网络和信用卡座舱。西南航空的另一项决定是改签不收取费用。但是红的更多关注的政策可能是西南航空公司允许乘客的行李免费政策,这项政策允许乘客携带两个免费的行李。在激烈竞争的背景下,改革要求区别对待南航提供的服务。重要的是这些被公众视为它一贯的低票价,高质量服务形象。 成本管理:燃料防损

西南航空财务部防止燃料价格损失已经数十年。实践帮助西南航空完成了几项财政目标:

1.收益计划。防损手段减降低了燃料消耗产生动荡失控。防损手段就像一个应对震荡和威胁到收益的风险能源消耗的保险。 2.计划资金流向。防损手段有助于更精确的计划资金流向,为了有足够的资金在银行中用以支付账单和保持资金流动性。 3.降低总体燃料花费。防损手段有助于以一个低价购得飞机燃料。由于燃料对西南航空来说 一个巨大的花销,它对于应对可能出现的惨重的燃料价格上涨持有清醒的认识。 西南航空在行业中放置燃料损失是第一位的。更惊讶的是,长达几年以来,他一直领跑美国航空业,甚至西南航空的成功业绩越来越显著。 费城故事

2004年,西南航空看到一个在费城建立航空服务到美国航空中心。他的进军决定表明两件事,一是费城是只有一个机场的最大市场。二是,旅行者不满意US AIR的高票价低服务。西南航空的动向受到了关注,因为从一开始就很清楚,西南航空意图建立费城与其他城市之间的广阔服务。一些观察家认为,不同于以往,这次西南航空的动向意图从US AIR 转移巨大数量的交通运输。同获得经营两三个登机门相反,西南航空占据了八个登机门,至少有容纳80架飞机的能力。但是随着与America West 合并,US AIR 能稳定其财政业绩以保持在费城的重要位置。然而,随着高燃料价格和经济萧条,在费城的进一步的计划被搁置。 拉瓜迪亚决定

随着2008年ATA终止协议,ATA在拉瓜迪亚的16个时间空挡可用,这促使Kelly开始分析是否努力争取这些空档。如果获得这些空挡,拉瓜迪亚将成为第一个西南航空提供服务到机场。这需要与port authority of new York 协商。每一个时间空挡允许一天之内一个三十分钟之内的起飞或降落空档。但是一旦时间商定下来,那么特定的时空档很可能会与其他航空公司进行交易。

随着Kelly办公司内讨论的持续,争论这次收购的人指出持续增长的需要,这种服务需求现在无法满足西南航空在Islip机场之外的运作。他们还强调为拉瓜迪亚的服务规定交通网络的所带来的利益。

他们所关心的事包括拉瓜迪亚服务将代表今后来自西南航空原始运作策略之外的不拥挤的、低成本机场的航班。赞成这项决议的同时,Bob指出纽约的三大主要机场里,U.S.的百分之五十的延迟航班都有过都有过延迟经历。 其他人提出关于拉瓜迪亚高成本结构的疑问和对于西南航空的文化和良好服务口碑的潜在威胁。许多人表达了对拉瓜迪亚之外的运作挑战的关心,由于它频繁的航班延迟和高成本。另一方面,客服副总裁Daryl Krause相信长期的高薪会对拉瓜迪亚努力争取工作产生兴趣,因为他们都想要亲身感受纽约。 在拉瓜迪亚着陆的成本比西南航空在Islip机场30英里以外的Long Island 花费更高。

支持者反驳道服务将仅仅代表3200条航线中的

7、8个,并且在2004年西南航空进军费城时,它了解了如何解决航站楼的问题。

有人提出质疑,费城的经验是否适用于拉瓜迪亚。在费城,西南航空承诺建立竞争优势,给西南航空网带来了潜在压力。正如Bob说的,如果拉瓜迪亚仅仅为一两个城市服务,那么我们能通过关闭那些城市与拉瓜迪亚之间的航班来有效地隔离运作,并确保问题不会涌入网络。

Kelly决定在十月末推动这个计划。这仅仅是整个进程的第一步,他将耗费几个月的时间。首先,西南航空不得不去努力争取ATA的运营资格。是否有其他潜在的竞争者尚不明朗,并且没有任何把握750万的投资能赢得竞争。ATA的破产进程和资产意向在09年3月之前没有任何指望。在这种情况下,bob带领的团队必须和机场管理层商讨特定的登机门,和Port of New York Authority 商讨时间空挡。

09年末,随着即那个表的成功,西南航空可以服务于拉瓜迪亚。但是决议必须在是在对于西南航空低成本,高燃料费,不确定的市场需求,变化的顾客需求和他们信息技术的使用这样一个日趋激烈的竞争背景下制定的。

看来,西南航空的可用容量不是一个问题。那时,西南航空整运作着537架飞机,超过20架飞机由于计划维护而不适于计划飞行。另外,西南航空拥有13架新的波音737飞机于09年交付,这几架飞机能飞行,退休,转租或者是作为维持运载能力的缓冲同时加速其余航班的维护。高燃料费改变了从固定价格控制到被多种成本驱使的成本结构。作为回应,西南航空作出调整,以一种最小化利用不足和最大化线路利润的方式优化网络,以适应高成本结构。所有航空公司都做出了这样的尝试,以缩减开支应对不稳定的燃料市场和由于持续延长的全球萧条带来的需求量减少。

第17篇:公司理财简答题

公司理财目标为什么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

利润最大化是西方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属于传统理财目标模式,从现代公司理财角度看,人们逐渐发现这种模式有很大缺陷:(1)利润额是一个绝对数,它不能准确反映所获利润额同投入资本额的关系;(2)没有考虑利润发生的时间,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3)没有考虑到经营风险问题,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忽视获利与风险并存,可能会导致公司理财当局不顾风险大小而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4)利润是按照会计期间计算出的短期阶段性指标.

采用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公司理财目标,考虑到了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也体现了对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有利于克服公司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促使公司理财当局从长远战略角度进行财务决策,不断增加公司财富。因而这一目标模式对现代公司来讲,应是符合理论与实践需要的。

公司理财的内容:(1)筹资决策:筹资决策对公司理财当局来讲,就是要分析研究如何用较少的代价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因此,公司理财当局应根据公司资金的需要量、使用期限,分析不同来源、不同方式的筹资渠道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选择最经济的筹资渠道,决定公司筹资的最佳组合方式。(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就是要在若干待选方案中,选择投资小、收益大的方案。可以采取用于现金、短期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和存货等流动资产上的短期投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于固定资产和长期有价证券上的长期投资方式。(3)股利分配决策:股利分配决策就是公司分配政策的选择。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股利,公司理财当局在进行股利分配决策时,既要维护投资者的利润,又要考虑公司的发展。

什么是公司最优资本结构,公司如何实现最优资本结构?

所谓最优资本结构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使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公司价值最大时的资本结构。

首先,最优资本结构中应包含负债。公司若想加速扩张,一定要依靠借入资本的力量,这是因为(1)负债经营具有财务杠杆作用,而且在在资本利润率高于利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大,就会使股东财富越大;(2)负债具有节税作用。由于负债利息能够在税前列支,因而可以减少纳税负担。

其次,最优资本结构中负债比重应合理。负债经营固然有对公司和股东有利一面,但过度负债,会加大财务风险,因而公司理财要注意负载的合理比例。

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的因素有哪些?

1.公司的成长性;2.公司的获利能力;3.理财者的风险态度;4.公司控制权;5.竞争结构;.资产结构;7.银行的贷款取向;8.税收因素

长期投资决策依据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指标的原因?

首先,长期投资决策分析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其次,利润实现的时间和数额有多种选择。最后,对客观经济环境的适应性。

何为风险价值,计算风险价值的步骤?

长期投资是一项时间性较长的经济行为,公司投入一笔资金,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获得报酬,再加上投资实施系统自身和外部环境的某些不肯定性,决定了投资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出现不利情况的可能性,这就是风险问题。

步骤:1.计算期望值2.计算标准离差3.计算标准离差率4.计算风险报酬率(风险价值) 公司应收账款的作用:(一)促进销售: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领域,采取赊销方式是促销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市场疲软、紧缩银根的情况下,赊销起到的促销作用就更加明显。

(二)扩大市场: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往往要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吸引顾客,其中以优惠的信用条件进行销售,就是战胜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或是开拓新市场的有力措施。(三)

减少存货:当公司存货较多,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这时,公司可以采用赊销的方式,以一定的优惠信用条件将产品销售出去,将存货转化为应收账款,降低了费用,也避免了因限产而造成的全年产量下降。

公司存货的作用:(一)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原材料供应是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因此,保持一定的合理库存,对公司来讲不失为一项明智的选择。(二)可以享受价格优惠 :在采购物品时,零购时的价格往往较高,而整批购买在价格上常有优惠。另外,当公司理财人员预测某种原材料价格即将上涨时,就有可能在其价格尚在低价位时购入作为存货,以备以后生产所需。(三)有利于均衡生产:如果公司允许维持一定的产成品存货,就可以连续不断地生产,使公司的生产能力得到均衡、充分的利用。(四)保证销售货源:公司储备产成品存货,可以随时保证客户的需要。因此,保持一定的产成品合理存货水平,对实现销售的及时性和机动性,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有一定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有:(1)股东负有有限责任。(2)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3)公司的全部资本须划分为均等的股份。(4)公司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5)每一股代表一份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股利。

有限公司的优缺点:1.有限公司的优点:(1)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所冒的风险仅限于投资额本身。(2)便于筹集资本。(3)股份可以转让。(4)公司具有永久存在的可能。(5)公司由专业管理人员经营。

2.有限公司的缺点:(1)双重纳税。(2)由于股份分散,公司容易被少数人控制,某些管理者可能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或损害股东的利益。(3)法律上对公司的限制较多。

所有者权益包括以下四项具体内容:(1)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投入资本在公司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2)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来自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即公司收到的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3)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4)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是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关系

公司的资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负债;二是投资人的投资及其增值。因而,债权人和投资人都对公司的资产拥有要求权,这种对公司资产的要求权,在会计上总称为权益。权益中属于债权人的部分,称为债权人权益,通常称为负债;属于投资人的部分,称为所有者权益。

资产表明公司拥有什么经济资源和拥有多少经济资源,权益则表明是谁提供了这些经济资源,谁就对这些经济资源拥有要求权。既然权益是对资产的要求权,那么,资产与权益之间就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资产,就没有有效的权益。同样,公司所拥有的资产也完全不能脱离权益而存在。没有无资产的权益,也没有无权益的资产。而且,从数量上看,有一定数额的资产,就必定有一定数额的权益;反之,有一定数额的权益,也必然有一定数额的资产。也就是说,一个公司的资产总额与权益总额必然相等。

资产与权益之间这种数量上的平衡关系,可以用下面的等式表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金融市场对公司理财的作用:(一)有利于公司迅速地筹集所需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资金需求者可以利用发行各种证券或贷款方式获取资金,使公司迅速获得大量资金,满足生产经营或扩大规模的需要,这是靠自身积累难以实现的。(二)有利于公司资金得到合理的运用, 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闲置的资金时,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上的短期证

券,也可以存放在金融机构中获取利息。

股票的特点:1.股票表示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2.持股人不能向公司索还本金3.股票不能获得稳定的收益4.股票是可以转让的5.股票价格具有波动性

现金管理的内容:1.编制现金收支预算 公司通过编制现金收支预算,预测预算期间公司现金收支的状况,计算按年分季及分月的现金收支数量,合理安排现金流量,认真规划和控制公司现金的收支。2.控制日常现金收支对公司日常的现金收支进行控制,就是对现金流量进行管理,力求加速收款,在允许的范围内延缓付款。3.确定最佳现金余额公司理财者应采用一定的方法确定最佳现金余额,当公司的实际现金余额与最佳现金余额不一致时,采用短期融资策略或采用归还借款和投资于有价证券等策略来达到理想状态。

影响公司财务风险的因素(1)资本供求的变化。(2)利率水平的变动。(3)公司获利能力的变化。(4)公司内部资本结构的变化,即财务杠杆的利用程度。

股票筹资的优缺点

1.普通股筹资的优点(1)普通股股本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在公司存续期内可以自行安排使用,是公司最稳定的资本来源,除非公司破产清算时才予以偿还。(2)普通股筹资方式可以使公司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3)采取普通股筹资所冒风险小。(4)普通股筹资方式容易吸收社会资本。(5)普通股构成支付公司债务的基础,发行较多的普通股,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提供了较大程度的保护,能有效地增强公司借款能力与贷款信用。2.普通股筹资的缺点(1)筹措普通股时发生的费用高,如投资银行顾问费用、包销费用等。投资人投资于普通股所冒的风险大(这一点与前述公司所冒风险小正好相反),因此要求的投资回报也就高。另外,股利应从税后利润中支付,无抵税作用。据西方各国经验数据,发行证券费用率最高的是普通股,其次是优先股,最低的是公司债券。(2)普通股的增加发行往往会使公司原有股东的参与权掺水。因为增发新股意味着增加新股东,加剧了股权分散,从而降低公司的控制权,新股东会获得原有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和支配权;另一方面,新股东对公司已累积的盈余拥有分享权,这样就降低了每一普通股的可能的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普通股市价的下跌。

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1.优先股筹资方式的优点(1)优先股一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付本金。(2)股利的支付既固定又有一定的灵活性。(3)保持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4)从法律上讲,优先股股本属于自有资本,发行优先股能加强公司的自有资本基础,可适当增强公司的信誉,提高公司的借款举债能力。2.优先股筹资的缺点(1)优先股的资本成本虽低于普通股,但比债券高。(2)可能形成较重的财务负担。优先股要求支付固定股利,但又不能在税前扣除,当盈利下降时,优先股的股利可能会成为公司一项较重的财务负担,有时不得不延期支付,这样会影响公司的声誉。

短期借款的优缺点1.银行短期借款的优点(1)筹资效率高。(2)筹资弹性大。2.银行短期借款的缺点(1)资金成本较高。(2)限制较多。

长期借款的优缺点1.银行长期借款的优点(1)借款比较便利。(2)筹资成本相对节约。(3)具有较大的灵活性。(4)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2.银行长期借款的缺点(1)财务风险较高。(2)限制条款较多。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发行债券筹资的优缺点1.发行债券筹资的主要优点(1)筹资成本较低。(2)发挥财务杠杆作用。

(3)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2.发行债券筹资的主要缺点(1)财务风险较高。(2)限制条款较

多。(3)筹资数额有限。

商业信用筹资的优缺点1.公司利用商业信用筹集短期资金的优点(1)自然筹资。(2)限制少。(3)筹资成本低,甚至不发生筹资成本。2.公司利用商业信用的缺点(1)所筹资金利用时间较短。(2)有一定的风险。

公司财务风险的具体表现(1)负债程度。当公司处于负债经营的时候,负债程度高,特别是资产负债率超过50%以后,公司的财务风险在不断加大,随之而来的就是资本成本的升高。(2)负债偿还顺序。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有些类型的资本具有优先偿付权,这样,就对偿还顺序排在后面的投资者构成财务风险。(3)现金流量脱节。债务资本的偿付是需要一定现金流量支持的。债务资本必须按期、足额偿付,那么,现金流量就应当在时间、数额上与其保持一致。如果现金流量与债务资本的偿付不配套,造成到期无法偿还的局面,公司就会出现较大的财务风险。

现金管理的目的公司现金管理的目的,是在保证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及偿还债务和缴纳税款需要的同时,降低现金的占用量,并从暂时闲置的现金中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公司理财,通过对现金的管理,不仅要灵活调动资金,保证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且还要对涉及现金收支的业务进行监督。

现金管理,一般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为达到现金管理的目的,应做到以下几点:(1)积极筹措资金,保证供应部门采购所需的现金量。(2)灵活调度资金,在满足现金开支的前提下,防止大量现金闲置。(3)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现金收支工作。(4)制定和遵守公司的现金管理措施,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融资租赁筹资的优缺点1.融资租赁筹资的主要优点(1)具有一定的筹资灵活性。(2)享受税收优惠。(3)避免设备过时的风险。(4)维持一定的信用能力。2.融资租赁筹资的主要缺点(1)租金费用较高。(2)损失资产残值。

融资租赁的具体形式1.直接租赁采用直接租赁形式,就是由出租人将设备直接租给承租人,然后向其收取租金。 2.返回租赁 采用返回租赁形式,就是公司根据协议先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从租赁公司手中将该项设备租回使用。 3.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实际上是一种担保贷款租赁方式,又称为借款租赁或减税优惠租赁,它是融资租赁的一种派生物。

融资租赁有如下几个特点:(1)租赁期长,租期一般为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一半以上。

(2)租赁合同比较稳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3)出租人不承担租赁资产的维修等服务,有关租赁资产的维修、保险、管理等均由承租人负责。(4)租赁期满,对租赁资产的处理往往有这样几种办法:将设备作价转让给承租人;由出租人收回;延长租期续租。

第18篇:公司理财名词解释

《公司理财》(2010年4月)

第一章公司理财概述

四、名词解释

1、公司理财P8:有关公司资金的筹集、投放与使用、分配的管理活动。

2、公司理财目标P11:公司进行理财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是评价公司理财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

3、财务活动P14:资金的筹集、运用、耗费、收回及分配等一系列行为。

第二章财务报表分析

四、名词解释

1、资产负债表P22: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2、资产P25: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3、负债P26: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4、所有者权益P26: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效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5、利润表P40: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经营成果实现情况的报表

6、利润P42: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它通常用来作为公司经营业绩的评价指标,从数量上看,它是收入与费用相抵后的差额,从总额考察,扣减的费用必须低于该期的收入,才会有利润;反之,该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就将反映为亏损。

7、现金流量表P48: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的报表,它反映的是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数据,属于动态的年度报表。

8、现金等价物P50: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三章金融市场与货币时间价值

四、名词解释

1.金融资产P67: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所产生的信用凭证和投资证券。

2.货币市场P70-71:经营一年以内的资金借贷业务的活动,其主要特征是交易短期信用凭证。

3.资本市场P71:经营一年以上的长期产娘借贷业务,其主要特征是交易长期信用凭证。

4.终值P76:若干期后,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未来的价值,又称作本利和。

5.现值P78:未来某一时期一定数额的款项折合成现在的价值,即本金。

6.年金P80:在一定时期内,每间隔相同时间支付或收入相等金额的款项。

第四章公司自有资本筹集

四、名词解释

1、账面价格P100:资产净值与普通股数的比,即每股净资产

2、股利P108:是股息和红利的总称,它由公司董事会宣布从公司的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作为股东对公司投资的报酬。

3、剩余股利政策P117:将公司的盈余首先用于良好的投资项目,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4、固定股利额政策P118:公司不论税后利润为多少,都支付给股东一定数额的固定股利,并不因为公司税后利润的变化而调整股利数额。

5、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P119:由公司确定一个股利占盈余的比率,长期按照这个比率支付股利。

6、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P120:公司每年只支付数量较低的股利,在公司经营业绩非常好时,除定期股利外,再增加支付额外的股利。

7、现金股利P121:以公司当年盈利或积累的留存收益用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

第五章公司借入资本筹集

四、名词解释

1、短期借款P127: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

2、长期借款P134:公司向银行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借款。

3、租赁P148:出租人(资产所有者)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资产使用者),按照契约或合同的规定,按期收取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4、经营租赁P148:由出租人将自己的设备或用品反复出租,直到该设备报废为止。

5、融资租赁P149:因承租人需要长期使用某种资产,但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自行购买,由出租人出资购买该项资产,然后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6、商业信用P154:一种在商品交易中,公司之间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第六章资本结构

四、名词解释

1.资本成本P161:用百分数表示的、公司取得并使用资本所应负担的成本,即资本是不能无偿使用的。

2.财务风险P168:公司资本结构不同而影响公司支付本息的能力所产生的风险。

3.财务杠杆P169:公司在作出资本结构决策时对债务筹资的利用程度。

4.财务杠杆系数P169:普通股每股税后利润变动率相当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倍数,它衡量的是公司使用具有固定资本成本的负债及优先股融资时,对普通股每股利润影响的大小。

5、最优资本结构P172-732: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使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公司价值最大时的资本结构。

第七章固定资产投资评估

四、名称解释

1、现金净流量P184:投资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数量。

2、风险报酬(风险价值)P191:投资者因冒着风险进行投资而要求的、超过货币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通常按百分率剂量的额外报酬。

3、回收期法P194-195:以收回原是投资所需时间作为评判投资方案。

4、年平均报酬率P200:平均每年的现金净流入量或净利润与原始投资额的比率。

5、净现值P202:投资方案未来现金净流入量的现值与投资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6、获利能力指数P210:投资方案未来现金净流入量的现值与投资额的现值之比

7、内含报酬率P212:一个投资方案的内在报酬率,它是在未来现金净流入量的现值正好等于投资额的现值的假设下所求出的贴现率

第八章流动资产投资管理

四、名词解释

1、成本分析模式P226:通过分析持有现金的成本,确定使现金持有成本最低的现金余额。

2、应收账款政策(信用政策)P234:公司对应收帐款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是公司财务政策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两大部分。

3、坏账损失P239: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然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4、信用标准P234:赊购方的信用等级。

5、信用条件P236:公司给予客户购货的付款条件,主要包括信用期限、折扣率和折扣期限。

6、经济批量P248:一定时期储存成本和订货成本总和最低的采购批量。

第19篇:公司理财论文

西南财经大学

2011-2012-1《公司理财》

期末论文

题:浅析新世界百货对嘉信茂购物广场的影响

学生姓名:

级:

号: 浅析新世界百货对嘉信茂购物广场的影响 ——屈臣氏与新世界化妆、护肤用品

[摘 要]:绵阳新世界百货公司于2011年12月在绵阳市中心开业,新世界公司是一家财力非常雄厚,市场非常广阔的公司,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这样一家百货公司,在绵阳与嘉兴茂购物广场成为比邻,他们将进行什么样激烈的角逐,绵阳新世界百货是否能够立足,以往受关注的屈臣氏用品是否能够在新世界百货的同类产品竞争中依然保持优势,我将用实际调查数据,一一分析。

[关键词]:屈臣氏;新世界化妆、护肤用品;市场调查;建议与预测

引言

百货公司、购物广场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成为现代人离不开的场所,人们对一家购物商城的选择,对一个品牌的选择,甚至对一件商品的选择都经过大量的思考,既然作为学习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就应该将课本的知识与实际的生活相结合起来,发现生活中的经济原理,从而对知识有更好的运用于更加深刻的理解。

一.屈臣氏

坐落在嘉兴茂购物广场的屈臣氏是绵阳为数不多的女性化妆、护肤等系列产品的专柜卖场,其地理位置优越,紧靠市中心与各路公交车交汇处,就单单坐落于嘉兴茂购物广场的屈臣氏而言,它的顾客多为年轻女性,据我的市场调查,非双休日的时候会有部分男性去屈臣氏进行购买产品,在统计中2011.12.22(周四)下午1:00——3:30共有86人光顾屈臣氏,其中73人为女性;2011.12.23(周五)下午1:00——3:30共有331人光顾屈臣氏,其中297人为女性;2011/12/24早上,9:00——12:00共有43人光顾屈臣氏,全部为女性;年龄分布大致为20—30周岁(工作年轻女性,学生,家庭主妇);专柜较多,集中分类了许多的化妆品、护理品、部分专柜零食、部分生理用品;其场地规模适中;根据100份市场问卷调查,95%的女性用过屈臣氏的化妆、护肤用品质量,对其满意度为满意的有83%的顾客,价位满意度为满意及其以上的为89%,不过,对其装饰满意度为11%,对其服务态度满意度为23%,对其摆放的整洁程度,通过询问几十位顾客基本都不满意。通过以上调查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屈臣氏的市场认可度较为客观。

2、其摆放专柜虽然多,排列放致较为复杂,多数顾客认为不够简洁,整洁。

3、有部分顾客不喜欢,服务员的“上门服务”,为其一一介绍产品,喜欢自己挑选。4.屈臣氏的装饰风格没有个性,在所调查的年轻女性中,31%认为其装饰风格不够清新自然,甚至感觉有点压抑。

二、新世界化妆、护肤类用品

整个新世界百货公司的市场定位为中高端市场,不过绵阳新世界百货同样有绵阳本地风格,其价位没有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价位那么高,大概低10%左右(根据自己今年去北京新世界百货的价位)当然,虽然稍微低一点,但是其中的化妆护肤类的用品价位还是都比较高,在有效问卷中,有71%的顾客认为能够接受其商品,因为其专柜更加的专业,有同样品牌的商品但是有更多的商品供选择;其中更有92%的顾客认为新世界的此类商品服务为舒适,认为自己很受重视,这类女性多为25周岁以上;对其商品质量满意度,为88%;在询问调查中,有21%女性顾客对新世界百货的此类商品的摆放的第一感觉是有待改进,认为可以专门用一层楼用来专卖此类产品,这样更有氛围。其中,在对男性顾客的调查中,几乎90%的男性顾客认为,可以专卖用一层楼来专卖此类产品,卖贵点都没问题,关键是服务要好,让自己伴侣来的时候也会有一种享受,他们的年龄阶段多为30岁以上。

三、键市场调查数据分析

根据多方了解,在问卷调查中设计了这么一道题:您选择护肤、保养、化妆用品的时候会考虑到哪些方面的因素?影响因素主要有:价格、美观、品牌、质量、实用价值、装饰风格、他人建议、距离、服务态度九个方面。调查结果显示:100%的顾客都考虑到质量,92%的顾客考虑到价格,89%的顾客考虑到实用价值,82%的顾客考虑到美观整洁,70%的顾客考虑到装饰风格,70%的顾客考虑到品牌效应,36%的顾客考虑到他人的建议,距离因为现在的交通方便几乎很少受到严重影响。所以,运用了如下计算:

表1

权重 公司名

由此设置权重而成的方法可以看出,新世界的分数高于屈臣氏。

四.建议以及预测

根据三天分阶段、时间的市场调查,以及现场询问,暗中观察。对于屈臣氏与新世纪百货化妆、护肤系列用品我得出以下结论:  屈臣氏:1.服务舒适度不足,改进方向可以参照新世纪的服务态度,服务方式欠妥,对于以往的直接上前询问、或在顾客耳边总是介绍产品的方式,可以改进。2.专柜中商品的摆放不够整洁,可以摆放典型的经典的产品,看起来大方清新。3.屈臣氏的装饰风格可以变的更加的大方、清爽自然,主要因为其主要面对的是成年顾客。

 新世界百货化妆、护肤、保养系列产品:

1、因为其主要面对的是高端客户群体,所以需要更加的重视产品附加服务,例如,专门开设咖啡厅供男士休息。

2、建议新世界的顶楼可以专门设一层女性护肤、保养、化妆系列产品专柜,满足高端客户群体精神层面上的享受。

 预测:根据市场调查,对于新世界百货对嘉信茂购物广场的影响,32%认为有巨大影响,49%认为有一定量的影响,19%认为几乎没有影响。根据分析,新世界百货化妆、护肤、保养系列产品对嘉信茂购物广场屈臣氏的影响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对于消费属于中低档的群体而言,因为其购买力有限,故这一部分顾客对新世界百货的此类产品敏感度不高。其次,对于高端顾客而言,几乎也不会有影响,因为很少有高端客户去屈臣氏买东西,以往基本都是前往成都购买,现在会考虑在新世界购买,所以对于屈臣氏几乎不会有影响。最后,对于中端客户而言,根据调查显示,部分中端客户可以消费高端产品,只是因为以前没有这样的便捷,而对于新世界此类产品的价格满意度也达到了近70%对其满意,通过加权分析法(表一) ,可以看出新世界百货的同类产品的总体认可度超越了屈臣氏,其潜力巨大,对于屈臣氏客户将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屈臣氏对调查出来的分析结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应该可以减少这一部分中端客户的流失。 五.结论: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无处不在,关键在于一双发现的眼睛,以及经济意识,将自己在学校里面学到的东西与社会的经济活动相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完善的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同时,这篇论文的研究成果也是不完善的,以上只是个人的意见,在实际中还需要大大的提升。

六.参考文献

第20篇:公司理财教学大纲

《公司理财》教学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与目的

《公司理财》是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同时是财经类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公司理财》运用西方财务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从客观资本市场现实出发,对于理财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展开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把它概括归纳、总结上升为理论形态。它主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理财以及如何理财的问题,是人们认识、把握和分析理财的理论基础,是掌握投资学和证券投资等各方面知识的理论基础,是财经管理类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骨干课。

该课程在网络教学过程中,不但要注意针对网络教育的特点,较好应用因材施教等教学基本原则,充分贯彻启发式的教学方法,而且特别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通过多渠道的交流、沟通,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通过学习《公司理财》,可以使学生:

※ 了解公司理财的基本内容和知识;

※ 掌握公司理财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以及投资分析的一般方法; ※ 在理财思维的一般训练中,培养理财分析的能力。

二、课程基础要求

本课程注重对学生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传授和培养。主要任务是通过系统性和专业性的教学,介绍公司理财的基本概念,包括时间价值、现值和终值、风险价值、净现值、内部报酬率、短期偿债比率、长期偿债比率等基本概念,和报表分析、财务比率计算等具体内容。

课程重点讲授公司理财的基本范畴、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要点,包括时间价值、现值和终值、报酬率、回收期、净现值、内部报酬率等基本范畴的产生、演变及其发展规律,和财务报表分析、投资风险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等理论的发展。从范畴、理论中的内在联系揭示公司理财的一般规律,在整体上保持授课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前沿性。通过对现在不同资本市场环境的比较分析,探讨价值投资的理念和基本策略等,学习外国巴菲特在“价值投资”方面的某些有益经验。

三、教材和参考书

★ 教 材

《公司理财精要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罗斯著 方红星译 第9版。

★ 参考资料

【1】 张新民,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教程与案例【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新民,王秀丽,企业财务报告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赵坤,12小时财务报表【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四、讲授大纲

计划总学时 60课时

第一讲 公司理财概览 1.1 公司理财与财务经理 1.2 企业组织形态 1.3 财务管理的目标 1.4 代理问题与公司控制 1.5 金融市场与公司 1.6 概要与总结

第二讲 财务报表、税和现金流量

2.1 资产负债表 2.2 利润表 2.3 税

2.4 现金流量 2.5 概要与总结

第三讲利用财务报表

3.1现金流量与财务报表 3.2标准财务报表 3.3比率分析 3.4杜邦恒等式

3.5利用财务报表信息 3.6概要与总结

第四讲长期财务计划与增长

4.1什么是财务计划

4.2制定财务计划的模型:初步探讨 4.3销售收入百分比法 4.4外部筹资与增长

4.5关于财务计划制定模型的几点告诫 4.6概要与总结

第五讲货币的时间价值

5.1终值与复利 5.2现值与贴现

5.3现值与终值的进一步讲解 5.4概要与总结

第六讲贴现现金流量估价

6.1多期现金流量的现值与终值

6.2评估均衡现金流量:年金和永续年金 6.3比较利率:复利的影响 6.4贷款种类与分期偿还贷款 6.5概要与总结

第七讲利率和债券估价

7.1 债券与债券估价 7.2 债券的其他特点 7.3 债券评级 7.4 一些不同类型的债券 7.5 债券市场

7.6 通货膨胀和利率

7.7 债券收益率的决定因素 7.8 概要与总结

第八讲股票估价

8.1 普通股估价

8.2 普通股和优先股的一些特点 8.3 股票市场 8.4 概要与总结

第九讲净现值与其他投资准绳

9.1 净现值 9.2 回收期法则 9.3 贴现回收期 9.4平均会计报酬率 9.5 内含报酬率 9.6 获利能力指数 9.7 资本预算实务 9.8 概要与总结

第十讲资本性投资决策

10.1 项目现金流量:初步考察 10.2 增量现金流量

10.3 预计财务报表与项目现金流量 10.4 项目现金流量的深入讲解 10.5 经营现金流量的其它定义

10.6 贴现现金流量分析的一些特殊情况 10.7 概要与总结

第十一讲项目分析与评估

11.1 评估NPV评估值

11.2 情景分析与其他条件分析 11.3 保本点分析

11.4 经营现金流量、销售点和保本点 11.5 经营杠杆 11.6 资本限额 11.7 概要与总结

第十二讲资本市场历史的一些启示

12.1 报酬 12.2历史记录

12.3平均报酬率:第一个启示 12.4报酬率的变动性:第二个启示 12.5平均报酬率的进一步讲述 12.6资本市场效率 12.7概要与总结

公司理财中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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