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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处 企业信息公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0: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

单位:(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接受举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工商局受省局委托,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系统

1、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2、经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实施检查的工商部门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检查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5、检查中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由实施检查的工商部门在抽查结果公示时予以公示。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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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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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外资处 企业信息公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外资处 企业信息公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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