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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教育(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1 12:05:0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德国教育

一、二战前德国教育的演进

1.帝国时期以前

在16世纪以前德国教育还比较落后,学校都由教会控制,以教堂学校为主。

16世纪后半期一些公国就开始颁布强迫教育法令。至1763年普鲁士公国颁布《乡村学校规程》规定义务教育以后,德国各地几乎都实行了义务教育。1794年,普鲁士以法令形式把教育机构收归为国家机构,其他各公国也纷纷效法,使德国成了西方最早从教会手中夺回教育权的国家。

19世纪初,废除了骑士学院和武士学院等封建等级学校,从而基本上结束丁封建等级学校制度,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19世纪60年代德国教育发展水平跃居世界首位,当时没有一个国家文盲率像德国那样低。

2.帝国时期(1871~1918)

1871年普法战争后,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网迅速扩大,确立了三种类型的普通学校:古典文科中学、文实中学、高级文科中学。在这种普通“补习教育学校”基础上创立了职业学校,并在各地迅速推广。职业学校师资的培训工作逐渐得到重视,有关的培训学校也相继建立起来,这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3.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

魏玛共和国于1920年4月28日通过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学校法》,废除了贵族化的预备学校,建立了划一的初等教育机构--四年制的基础学校,增设了一种新型的九年制中学,名为德意志中学。在师范教育方面,《魏玛宪法》规定,所有国民学校教师都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在这时期也有了进一步发展,新型的高等专科学校随之出现。

4.纳粹统治时期(1933~1945)

1933年以后,德国陷入纳粹统治时期,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学校管理制度,各类学校进行所谓的“种族教育”,这个时期的学校教育受到严重破坏,中学几乎减少一半,高等学校的发展处于停顿状态。

二、二战后德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1.战后初期的德国教育(1945~1949)

1949年5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颁布,承认了各州享有文化教育的立法权限。

2.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教育发展与改革

这一时期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所有学校统一学年,即从每年的8月1日开始,于次年的7月31日结束。

(2)普通义务教育统一为9年,每年6月30日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于当年8月1日开始进入学校学习。

(3)统一学校名称。所有儿童接受共同教育的学校称为基础学校;基础学校之后是两年的促进阶段或观察阶段,其上是三类中学,即普通中学、实科学校和完全中学。

(4)所有学生统一从第五年级开始必修一门外语。

(5)设立达第十二年级的两年制专科高中。

(6)完全中学的毕业生要进入一般大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即从第五学年开始接受第一外语的教学,从第七学年开始学习第二外语,从第九学年开始学习第三外语。

1970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这是根本改革联邦德国教育制度的蓝图。《计划》具体建议:

(1)把学前教育列入学校教育系统,称为“初步教育领域”。

(2)改组普通中学,让儿童提前一年入学,即儿童5周岁开始义务教育,这个阶段称为“初等教育领域”。

(3)把中等教育称为“中等教育领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第五到第十年级,毕业生可获得“中学毕业证书”;第二阶段包括第十一年级到第十三年级,毕业生可获“中学毕业证书”。

(4)将上述三个教育领域,连同高等教育领域和继续教育领域一起组成一个水平的、分级的统一学校系统。

(5)改革中学毕业证书II阶段的教育,分别授予具有不同重点的专门知识,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扩充其教育内容,提供升入不同种类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

(6)针对进入职业教育系统的学生对职业教育准备不足的情况,在中等教育第一阶段结束后的第十一年级设职业基础教育年,向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尽可能宽泛的基础职业知识与基本技能。

(7)改变传统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按照学校类型提出不同要求的培养方法,今后按照教育领域的不同要求组织师范教育。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德国各大学纷纷进行内部改革,其中比较重要的措施有:

(1)由各个专业领域取代过去系的建制。

(2)由任期更长、权限更大的总长代替过去大学校长的职责。

(3)最引人注目的是,德国过去以大学证教授为中心组成的教授会对大学实行自治管理,如今却改为由教授、助教、学生、职员等大学内部各方面人士的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来负责学校的运营,即“集体合议制”。

一、教育行政

1.联邦水平的教育行政

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只要基本法没有作出其他规定或允许有其他规定,那么,行使国家职权和完成国家任务就都是各州的事情。

1969年10月,为了行使更多的联邦职权,成立了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其职责是对改革和发展教育提出规划,在促进超地区范围的重大科学研究方面与各州进行合作。

教育联邦主义使各州教育产生了很大差别,为了在教育政策上使各州取得最低限度的统一,联邦德国还建立了一系列协调机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文化部长常设会议。这是德国各州之间协调文化政策最重要的机构,由各州负责教育、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文化事务的部长联合组成。

(2)联邦和各州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委员会。其任务是:为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而制定共同的和原则性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其相应的中期阶段性计划;为协调联邦和各州的计划提出建议;调查实现这些计划所需要的资金,并就如何筹措资金提供建议;拟订教育研究和教育规划的项目,为联邦和各州就某些跨地区的教育研究和教育规划项目签订协议做准备;促进国际范围内在教育规划方面的经验交流。

(3)大学校长会议。这是德国大学和高等学校自由联合的组织。

(4)科学委员会。其任务是:制定促进科学发展的总规划,协调联邦和各州的科学发展规划;每年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一项计划;对联邦和各州科研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从内容和结构方面,对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提出建议,而且要对这些建议产生的效果以及如何实现这些建议提出设想。

2.地方教育行政

州对学校的监督,首先是州议会,主要表现在立法和财政计划方面。其次,各州郡设立了文化教育部,这是州的最高教育行政机关,部长由州长任命,由州议会批准。此外,由督学官员对学校工作实施直接监督。

二、学制结构及其特点

联邦德国现行的学校制度,它包括:基础教育,即3~6岁儿童接受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即由包括1~4年级的基础学校实施的小学教育(柏林例外,小学学制为6年);中等教育第一阶段,在小学毕业时,或者至迟到第六年级定向阶段结束时,学生主要根据自己的成绩、特长、爱好以及学校和家长的意见,分流到三类不同的中学,即普通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的第一阶段。还有一种综合上述三类学校的综合中学;中学第二阶段,即完全中学和综合中学的第十一至十三年级,通过考试而获得中学毕业证书II的学生就有资格上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主要是双元制职业培训,还有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学校,培养各种不同的技术人才;高等教育,包括大学、各种高等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可以满足各种年龄、各种文化程度和职业的成年人参加继续教育的需要。这几个部分相互衔接,彼此协调,形式灵活,途径多样,构成一个发达而完备的教育系统。

与其他国家相比,联邦德国学制具有自己显著的特征,主要有:

(1)当其他国家实现了义务教育的一体化时,德国仍然保留了三类不同的中学。

(2)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独具特色,为世界各国所称道和模仿。

(3)文化教育管理上的联邦主义导致全国教育管理的多中心,但是,通过州文化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商,又使全国教育在结构、内容和结业水平等基本方面较为一致;虽然教育的权限在全国范围内是非常分散的,但是在各州范围内又是明显的集中。

(4)联邦德国的各级各类学校,绝大多数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在数量上是很次要的。各州都有专门的私立学校法,规定了私立学校得到批准和获得国家承认的条件,特别是私立学校同样要由国家补助。因此,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原则上的分歧。

(5)在德国,国家与教会之间没有冲突,国家允许教会在公立学校中有一定的影响,如在普通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中开设宗教课。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宗教课虽是正式课程,但不是必修课。学生是否上宗教课,14岁以前由家长决定,14岁后由学生本人决定。不上宗教课,可以用哲学课来代替。

(6)联邦德国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是半日制的,全日制的学校极少,公立住宿学校几乎没有。每年上课时间只有800小时。半日制学校一般在上午8点开始上课,通常到中午1点或2点就结束,下午也安排一些教学大纲以外的选修科目。工时半日制导致德国学制过长。

(7)与中小学相反,德国各地区的高等学校结构基本相问。

三、各级各类教育

1.学前教育

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有托儿所、幼儿园、学龄儿童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幼儿园等。德国的学前教育虽然是基础教育,目前德国的学前教育并没有按照《教育结构计划》的要求列入学校教育系统,绝大部分幼儿园是教会和慈善机构开办的。幼儿园的监督也由青年福利局来执行。

2.初等教育

德国的初等教育是由基础学校实施的,是6月30日满6周岁的儿童都必须开始接受的义务教育。

初等教育被视为促进智力发展的重要阶段,是为儿童进一步学习作好准备的阶段,因此,德国初等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学逐步取代游戏,使学生学会有关读、写、算方面的基础知识,促进智力发展,为今后的深造提高打好基础,并培养他们具有民主精神,爱国爱人民的品格和具有责任感。基础学校开设的课程有:德语、数学、常识课,此外,每周还有音乐、艺术、体育、劳作和宗教课等少量课时。

3.中等教育

(1)定向阶段的教育任务。使学生在定向阶段了解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兴趣,了解今后要上的各类中学的学习要求;增强学生的学习意志,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通过观察和咨询,为学生今后的学习生涯作出更理想的选择;要尽可能排除性别和社会出身这些因素对学生选择今后学习道路的消极影响。在定向阶段,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学生开设同样的课程和内容,对所有学生不带偏见地尽可能地给予智力上的促进。

(2)普通中学。普通中学也称主要学校,是出国民学校高级班发展而来,通常包括五~九年级,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普通中学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德语、数学、外语、自然科学(包括生物、化学、物理)、社会科学(包括历史、地理和政治)、劳动课(包括技术、经济和家政)、音乐、艺术和纺织品艺术加工、体育、宗教课。

(3)实科中学。实科中学是1964年《汉堡协定》签订之后才在联邦范围内正式使用的,在此之前被称为“中间学校”,它的地位介于普通中学和完全中学之间,是初级中学的一种类型。实科中学的任务是,教授接近实际的和比较现代的基础知识,通过普通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使其毕业生能够在工商业、行政管理和社会部门承担起中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因此,其教学内容的重点是生物、物理、化学、历史和地理以及现代外语等专业课程。

(4)完全中学。完全中学就是传统的文科中学。它在大多数州是一种包括定向阶段之上第七至第十三学级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原先是为少数上层家庭子女升大学作准备的尖子学校。完全中学强调严格的学术教育,教育质量较高,尤其突出外语教学,每个完全中学毕业生至少掌握两门外语。

(5)综合中学。综合中学是德国教育改革的产物、它把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这三类中学综合在一起,兼有各类中学的教育使命。综合中学从组织结构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一体化综合中学,一种叫做合作式综合中学。

4.职业技术教育

(1)职业学校。这是一种为不再升学的初级中学毕业生(绝大多数为主体中学毕业生)提供职业义务教育的部分时间制学校。这种学校与企业紧密相联,组成一种所谓“双重训练制度”。一般是初级中学(即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毕业生通过一定途径在企业找到了训练位置,接受偏重实践的职业训练,并同时必须在职业学校接受基础文化知识与专业理论教育,学生学习三年左右后通过文化考核与职业实践获得毕业资格,就可以进入职业生活,或升入高一级的职业学校继续学习。

(2)职业专科学校。这是一种学习年限至少为一年的全时制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与职业学校相同。

(3)职业补习学校。这是一种具有进修性质,为受过一定职业教育或已完成职业义务教育的青年开设的职业学校,分部分时间制与全时制两种,前者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后者至少一年。

(4)专科高中。这是在1968~1969学年度中等专科学校(如工程师学校和中等经济专科学校)升级为高等专科学校时产生的一种职业学校类型。这类学校一般招收实科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修业年限为两年,学生毕业时将获得进高等专科学校的资格。

(5)专科学校。这种学校一般招收受过一定职业训练或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青年入学,对他们进行更深入的职业专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这种学校分全时制和部分时间制两种,全时制修业年限至少为一年,部分时间制修业年限较长。

除了上述职业学校类型以外,德国还实行一种所谓“职业基础教育年”或“职业预备教育年”的制度,职业基础教育年或“职业预备教育年”为期一年。强调基础理论教育,通常由全时制职业学校或通过企业训练与职业学校训练相结合的双重训练制形式来完成。

5.高等教育

联邦德国的高等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其核心是强调“学术自由”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

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意味着科研是教育的基础,高等学校的教育必须以学科的最新知识为基础。只有在知识前沿领域进行研究的人,才能作出什么是最新知识水平的判断,因此,只有直接从事科研的人,才能用语言和文字担负起向学生传授知识的责任。

大学是联邦德国高等学校体系的核心,通常都设有广泛的学科。著名的大学大多数都包括所有的专业领域(但一般不包括工程技术领域),规模庞大。它们具有授予博士学位和大学教授备选资格的权力。

根据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总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宗旨是使学生能够从事某些职业活动,并向学生传授必备知识、能力和方法,使学生具有科学工作能力和责任感。该法还规定,联邦德国的高等学校有权实行自我管理,但同时各州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权。高等学校自我管理的原则是:高等学校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各自的资格和职位等级参与学校的管理。

联邦德国的学位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文凭学位和硕士学位,第二级为博士学位,第三级是教授备选资格。

6.师范教育

德国的教师目前一律由高等学校培养,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均需达到大学教育水平。师范教育的机构有高等师范学校与其他各种大学,高等师范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正在消失。培养目标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学校类型进行培养,即分别培养基础学校、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教师,另一种是按阶段进行培养,即分别培养初等教育阶段教师,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教师与中等教育第二阶段教师。

德国的师范教育多数州实行两个阶段训练制度。第一阶段为在高等学校学习阶段,师范生在学习阶段结束后,经第一次国家考试获得见习生资格;第二阶段为见习阶段,师范见习生在专设的见习师范习明纳完成见习训练,训练结束、经第二次国家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成为国家官员,这时如受学校聘请便可成为正式教师;如没有学校聘请、便成为失业者,前者终身享受教师待遇。

一、初等教育改革

初等教育改革措施主要有:

(1)加强学生的校外辅导,进一步发展校外辅导机构。

(2)为了充分发掘小学生的巨大学习潜力,打算把基础学校的合科教学改成分科教学,同时从现代社会的需要出发,准备在基础学校中开设外语和计算机课。

(3)进一步加强因材施教,在教学组织中不仅进行内部分组教学,还进行外部分组教学,以利于各种儿童的智力发展。

(4)加强对外籍工人子女的个别化教学,使他们尽快适应德国文化,提高学习成绩。

二、建立州一级的统一的中学毕业考试制度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质量,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首先要把取得高中毕业文凭所需要的学习时间由13年缩短为12年,即除了基础学校4年之外,完全中学由9年缩短为8年。其次,对高中毕业文凭考试所包括的必修科目作出统一规定,至少应该包括德语、一门外语、数学以及一门自然科学科目(即生物、物理或化学)。第三,为了保证高中毕业文凭的质量,要改革大多数州由完全中学自己命题和考试的状况,在州一级实施统一的中学毕业考试。

三、改革高等教育

1.改革大学的学习

联邦政府要求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包括:

(1)为了提高学习效率,要制定学生入学阶段的学习指导计划和建立指导学生准备考试的指导咨询体系,以保证新的入学申请者能够及早地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早期专业定向。

(2)对于缺考或补考应该作出有期限的规定。

(3)在规定的学期内没有毕业的学生则应开始缴纳学费。

(4)高等学校应该承担定期地提出“教学质量报告”的责任。还要组织教学质量的比较评估。

(5)高等学校教师的服务权利应该根据“成绩”的观点来履行才具有现实意义。

另外,经过改革的博士学位阶段应该包括三种形式:

(1)在一个博士生导师的指导关心下进行的博士学位学习形式。

(2)在由高等院校设立的、特别是在大的学科专业里设立的博士学位授予点里进行的学习形式。

(3)在研究生部里进行的学习形式。

2.改革高等学校的管理

管理改革措施有:

(1)强化系主任在学习组织机构中、在教学上安排教师以及附加经费分配上的职责权限。

(2)应该确定作为对早期学习成绩考核检查的第一次中间考试的准备时间以及毕业考试的登记时间,还应该确定一个教程的基本教学津贴。

(3)提高对专业系的教学安排和教学科研成果的内外评估来增加专业成绩的透明度,促进高等学校之间的相互比较和竞争。

(4)通过对高等学校财政的整体预算和灵活安排来扩大高等学校的财政自主权。

(5)对教学人员、教学设备上的经费分配应该根据教学成绩进行。

3.赋予高等专科学校与大学同等的地位

联邦内阁批准的教育结构调整计划包括:

(1)在大学学习上,应该将职业能力的学习阶段和科研能力的博士学位学习阶段明确地区别开来。

(2)通过继续扩建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把部分大学经费转给高等专科学校的方式,把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能力至少提高40%。

(3)为了保证高等专科学校对教授在数量和质量上的需求,应该改革高等学校教授的服务权利和工薪报酬权利。

(4)应该使为国家服务的大专毕业生与大学毕业生一样,具有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

四、改革职业教育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集中在课程与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管理体制三个方面:

(1)职业教育课程与教育内容改革的重点是强调“职业性关键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重视专业知识的传授和专业技能的训练紧密配合,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市场的变化,在培训课程中引进跨职业领域的必备“关键性能力”的知识结构和训练内容,并且将职业教育内容与普通教育内容一体化,使二者相互融合。此外,学校职业教育或企业教育不只是传授,而是关心学生个性培养和职业性以外能力的培养,如责任感、合作精神及交往能力。

(2)在教育方法上,把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改变为习明纳和“自我设计”的自主学习方式,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自主思考和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能力。

(3)在管理体制上,注重使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教育或学校学习与企业培训的管理更加合理,合作更加一体化。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德国统一和促进新联邦州重建为少长点的职业教育又有了新的发展。德国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于1994年又推出了强化职业教育的几项重点措施:

(1)经济界必须在德国所有的地区提供良好的职业培训位置。

(2)发展和拓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新形式,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3)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使受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具有更多职务升迁的机会。

(4)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通融性与互补性,承认两种教育证书的等值性。

(5)提高青年人职业培训的比例,充分考虑学生的差异,使学习困难的年轻人有机会参加那些就业前景的确有保障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763年普鲁士公国颁布( )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德国各地几乎都实行了义务教育。

A.《教育总计划》

B.《魏玛宪法》

C.《乡村学校规程》

D.《基础学校法》 答案:C

( )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这是根本改革联邦德国教育制度的蓝图。

A.1945

B.1968

C.1970

D.1973 答案:C

( )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学校总纲法》,对高等学校的任务、教学与科研的原则、高等学校的人员等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A.1970

B.1972

C.1976

D.1990 答案:C

为了行使更多的联邦职权,德国在1969年10月成立了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 )。

A.联邦教育和科学部

B.文部省

C.教育部

D.联邦教育部 答案:A

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的幼儿园在______创办下发展起来。

A.洪堡

B.福禄倍尔

C.蒙台梭利

D.费希特 答案:B

德意志帝国时期,凯兴斯泰纳在\"补习教育学校\"的基础上创立了______。

A.职业学校

B.文法学校

C.实科学校

D.文实中学 答案:A

帝国时期,德国的实科学校以______、______和______为主。

A.拉丁文、希腊文、古典文学

B.数学、自然科学、现代语

C.数学、自然科学、现代语及拉丁语

D.数学、自然科学、航海及簿记等实科科目 答案:B

德国师范教育的机构主要是:______。

A.中等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

B.师范学院

C.大学

D.高等专科学校 答案:C

德国的学前教育是______性质的,其法律基础是______。

A.保育和社会、青少年福利法

B.教育、教育法

C.保育和社会、教育法

D.宗教和慈善、青少年福利法 答案:A

德国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中,计划______。

A.赋予高等专科学校与大学同等的地位

B.拉大高等专科学校与大学的距离

C.缩小高等专科学校与大学的差距

D.保持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的地位不变 答案:A

德国普通中学毕业成绩的评定主要依据德语、数学和外语三门主课______成绩作出。

A.毕业会考

B.平时的闭卷课堂作业

C.平时闭卷考试

D.平时开卷考试 答案:B

德国大多数州法定普通义务教育为______年。

A.八

B.九

C.十

D.十二 答案:B

综合中学是德国教育改革的产物,它把( )、( )和( )这三类中学综合在一起,兼有各类中学的教育使命。

A.主体中学

B.实科中学

C.完全中学

D.现代中学

E.文法中学 答案:ABC

联邦德国的学位分为三级:第一级是( ),第二级为( ),第三级是( )。

A.学士学位

B.文凭学位和硕士学位

C.博士学位

D.教授备选资格

E.哲学博士学位 答案:BCD

德国的综合中学 参考答案:综合中学是德国教育改革的产物,它把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这三类中学

综合在一起,兼有各类中学的教育使命。综合中学从组织结构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一体化综合中学,一种叫做合作式综合中学。综合中学的校舍多为新建的,设备比较现代化。由于它把三类中学综合在一起,规模都很大,平行班很多,管理比较难。

《杜塞尔多夫协定》

参考答案:由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事实上承认了各州享有文化教育的立法权限,西

德州与州之间的教育统一和协调成为问题。于是1955年各州州长签订了《杜塞尔多夫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各州各类学校的统一名称、学期长短、考试认可、分数等级,规定学校依次为一至十三年级,达十年级的学校为中间学校,达十三年级的学校为完全中学,凡完全中学的毕业生均可升入大学。这是西德文化联邦主义的第一个协定,促进了学校制度的统一。

《教育结构计划》

参考答案:1970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这是根本改革联邦德

国教育制度的蓝图。该计划的内容涉及到教育的各种问题。

其核心原则是教育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或一个统一体,即在年轻人的学习过程中,家庭、朋友、各种团体、各种俱乐部与学校一起在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学习的理解应该超越学校学习的时代,而包括继续教育这个学习过程,即终身学习观。

该计划强调:通过分科分组教学达到教育个别化;通过对儿童的早期促进来消除机会不均等;通过加强各类学校之间纵向和横向的沟通来消除学生被限定在某一教育轨道上;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根据以上理念,《计划》具体提出七项建议。

《魏玛宪法》

参考答案:魏玛共和国于1919年通过了《魏玛宪法》,该宪法第142条至150条对国家统一

管理教育事业以及基础学校、中等学校和师范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基础学校法》

参考答案:魏玛共和国于1920年通过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学校法》,废除了贵族化的预备

学校,建立了划一的初等教育机构--四年制 的基础学校,规定所有年满6岁的儿童均得入基础学校,毕业后经过考试,成绩优秀者可以升入各类中学,其余继续上国民学校高级班。

《高等学校总纲法》

参考答案: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学校总纲法》,对高等学校的任务、教学与科研的原

则、高等学校的人员等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双元制

参考答案:是指企业和公立职业学校分工合作,在同一时间内培训同一批学徒。企业根据全国

统一的培训规章,培训学徒掌握从事职业工作的技能。职业学校则主要是教授专业理论知识,促进和补充企业中的培训,加深和扩大普通教育知识。

学术自由

参考答案:这是高等学校办学理念之一,就是教学自由和科研自由。教学自由,对于教授们来

说,就是自由地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讲授他们想要讲的科目,自由发表自己关于科学与艺术的见解;对于学生而言,就是完全自由地听课,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选修各种课程,可以自由地由一所大学转到另一所大学,还可以自己决定何时参加考试和提交毕业论文。科研自由包括研究题目的提出、科研方法的选择以及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

简述德国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 参考答案:

(1)二战前德国教育的演进。

①帝国时期以前。宗教改革后,马丁·路德首次提出义务教育主张;1763年普鲁士公国颁布《乡村学校规程》规定义务教育以后,德国各地几乎都实行了义务教育;洪堡领导了改革,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

②帝国时期(1871—1918)。德国的幼儿园在福禄培尔创办下发展起来,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网迅速扩大,义务教育得到较切实的贯彻;进一步巩固了双轨制。

③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1919年通过了《魏玛宪法》;1920年通过《基础学校法》。

④纳粹统治时期(1933—1945)。学校教育受到严重破坏,中学几乎减少一半,高等学校的发展处于停顿状态。

(2)二战后德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①战后初期的德国教育(1945一1949)。1948年按照《波茨坦协定》对德国教育实行“非法西斯化”;1955年各州州长签订的《杜塞尔多夫协定》,促进了学校制度的统一。

②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教育发展与改革。1964年各州签订《汉堡协定》;1970年教育审议会提出《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学校总纲法》;1990年,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宣布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德国对教育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整合,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学校制度。

德国双轨制是怎样形成的? 2.答:1806年普鲁士败于法国,并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和约。这唤起了德意志要改革、要自强的思想。在教育方面,当时普鲁士内务部教育厅厅长洪堡领导了改革,废除了骑士学院和武士学院等封建等级学校,从而基本上结束了封建等级学校制度,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其一轨是为地主和资产阶级子女办的由预备学校或家庭教育、文科中学和大学组成的学术教育系统,另一轨是由国民学校与各种职业性教育机构组成的旨在训练平民子女成为守纪律、虔信上帝和忠于统治阶级的臣民的学校系统。改革后的文科中学成了惟一与大学衔接的中等学校。

德国教育行政的特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只要基本法没有作出其他规定或允许有其他规定,那么,行使国家职权和完成国家任务就都是各州的事情。有关教育和科学方面的方法和管理主要由各州负责。可见,联邦德国在文化教育领域实行联邦主义,各州对文化政策和文化管理的所有问题,原则上都拥有立法和管理的职权,这就是所谓的各州的“文化主权”。各州拥有绝大部分教育职权还表现在分摊教育经费的负担方面。

但根据修改后的基本法,联邦政府权限有所扩大。因此,基本法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各州独立的文化主权的结束,发展成为一种共同协作的文化联邦制。

简述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 参考答案:

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属于中等教育第二阶段,被看做德国教育的“第二根支柱”。其结构完善,办学形式多样而灵活,培养人才效率较高,享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各州不一,主要的职业技术学校类型大致如下:①职业学校;②职业专科学校;③职业补习学校;④专科高中;⑤专科学校。

除了上述职业学校类型以外,德国还实行一种所谓“职业基础教育年”或“职业预备教育年”的制度,强调基础理论教育,通常由全时制职业学校或通过企业训练与职业学校训练相结合的双重训练制形式来完成。

德国往往将若干种类型的职业学校建在一起,形成一个中心,以便更好地使用校舍、设备与师资力量。在办学方面充分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在训练中特别强调实践活动,严格要求学生学会基本功,发展学生的基本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独立胜任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参考答案: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集中在课程与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管理体制三个方面:

(1)职业教育课程与教育内容改革的重点是强调“职业性关键能力”的培养。

(2)在教育方法上,把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改变为习明纳和“自我设计”的自主学习方式、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自主思考和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能力。

(3)在管理体制上,注重使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教育或学校学习与企业培训的管理更加合理,合作更加一体化。

进入20世纪90年代,德国职业教育又有了新的发展。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于1994年推出了强化职业教育的几项重点措施:

(1)经济界必须在德国所有的地区提供良好的职业培训位置。

(2)发展和拓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新形式,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3)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使受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具有更多职务升迁的机会。

(4)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通融性与互补性,承认两种教育证书的等值性。

(5)提高青年人职业培训的比例,充分考虑学生的差异。

简述德国学前教育的机构、性质与宗旨。 参考答案:

德国的学前教育虽然是基础教育,目前德国的学前教育并没有按照《教育结构计划》的要求列入学校教育系统,绝大部分幼儿园是教会和慈善机构开办的。

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有托儿所、幼儿园、学龄儿童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德国的幼儿园被认为是协助家庭对幼儿进行教育的机构,促进儿童个性发展,陶冶儿童情感,培养他们具有自尊心、自信心、学习兴趣、相互信任、责任感、语言能力、思维能力、集中注意能力和活动能力等等。幼儿园不进行读写算等基础知识教学,儿童以自由活动为主。

简述联邦德国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名称和特点。 参考答案:

各州郡设立文化教育部,这是州的最高教育行政机关,部长由州长任命,由州议会批准。州文化教育部的职权是负责教育立法,代表国家组织、计划、领导与监督学校,包括确定教学目标、进程和教材等。一般情况下,州负责学校内部事务,如教学计划、课程表和分派任课教师等,而地方负责学校的地产、校舍和设备配置以及管理人员等。

督学官员对学校工作实施直接监督。一个督学要负责监督几所学校,督学是教师的公务上司,对教师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和鉴定,负责人事管理。督学要视察学校,亲自听课,以便写出公务鉴定。

如何理解德国师范教育实行的两个阶段训练制度? 参考答案:

德国的师范教育多数州实行两个阶段训练制度。第一阶段为在高等学校学习阶段,师范生在学习阶段结束后,经第一次国家考试获得见习生资格;第二阶段为见习阶段,师范见习生在专设的见习师范习明纳完成见习训练,训练结束,经第二次国家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成为国家官员,这时如受学校聘请便可成为正式教师;如没有学校聘请,便成为失业者,前者终身享受教师待遇。

在第一阶段训练中,课程一般有各种教育学科、执教学科及其教学论、学校实践;在第二阶段训练中,师范见习生除听课和试教外,进一步进行心理学和教学论等的理论学习和探讨。

简述双轨制的形成和发展。 参考答案:

1806年普法战争中普鲁士的失败,刺激了德意志代改革自强。当时在任普鲁士内务部教育总管洪堡领导下,废除了封建等级学校,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

一轨是为地主和资产阶级子女办得由预备学校或家庭教育、文科中学和大学组成的学术教育系通,另一轨是由国民学校与各种职业性教育机构组成的学校系统,旨在训练平民子女成为守纪律、虔敬上帝和忠于统治阶级的臣民。两轨互不沟通。

双轨制由于适应资本主义国家普及义务教育时期的要求,以后在德国逐渐得到巩固和发展,并很快在欧洲其他国家也盛行起来。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后,双轨制遭到人们的批评,一是因为它违反教育民主,二是因为它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对提高工人普通文化素质的要求。因此双轨制已有所改变。

简述《汉堡协定》的内容与意义。 参考答案:

1964年,联邦德国各州签订了该协定。该协定在《杜塞尔多夫协定》基础上,对联邦范围内学制的统一作出了新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所有学校统一学年。②普通义务教育统一为9年。③统一学校名称。④所有学生统一从第五年级开始必修一门外语。⑤设立达第十二年级的两年制专科高中。⑥完全中学毕业生升入大学必须具备三门外语的条件。

该协定的颁布意味着联邦德国教育领域复兴巩固时期的结束和改革时期的真正开始,它对联邦德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组织形式、教学内容、相互衔接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成为各州学校制度改革的基础。

简述《教育结构计划》。 参考答案:

1970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这是根本改革联邦德国教育制度的蓝图。

该计划的内容涉及到教育的各种原则、基本问题、教育的基本领域、教师培养、教育管理、教育财政等一系列教育问题。

其核心原则是教育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或一个统一体,即在年轻人的学习过程中,家庭、朋友、各种团体与学校一起在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学习应该超越学校学习的时代,树立终身教育观。

该计划强调:通过分科分组教学达到教育个别化;通过对儿童的早期促进来消除机会不均等;通过加强各类学校之间纵向和横向的沟通来消除学生被限定在某一教育轨道上;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

简述联邦德国教育协调机构及其职能。 参考答案:

教育联邦主义使联邦德国各州教育产生了很大差别,为了在教育政策上使各州取得最低限度的统一,联邦德国建立了一系列协调机构,主要有:

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文化部长常设会议。这是西德各州协调各州文化政策最重要的机构,由各州负责教育、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文化事务的部长联合组成。各州教育体制中教学组织和教学大纲的结构能够保持基本的一致,主要原因是以该会议的决议作为共同的基础。

②联邦和各州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联邦参与下协调各州之间教育政策的机构。其任务:制定长期和中期阶段性规划;为协调联邦和各州的计划提出建议;对有关资金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拟订教育研究和教育规划项目;促进经验交流。

③大学校长会议。这是德国大学和高等学校自由联合的组织。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在大学校长会议上具有不同的投票权。在大学校长会议上,校长代表各高等学校就有关完成科研、教学和学习任务以及实现自治等问题开展广泛的合作。

④科学委员会。根据联邦和各州签订的一项管理协议而成立的机构。其任务是:科学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协调;每年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一项计划;对联邦和各州科研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从内容和结构上对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提出建议和设想。

简述联邦德国学制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

①当其它国家实现了义务教育的一体化时,德国仍然保留了三类不同的中学。

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独具特色。

③文化教育管理上的联邦主义导致全国教育管理的多中心,但通过州文化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商,有使全国教育在结构、内容和结业水平等基本方面较为一致;虽然教育权限在全国范围内是非常分散的,但在各州范围内又是明显的集中。

④绝大多数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数量上是很次要的,但私立学校同样要由国家补助。公私立学校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也没有原则冲突。

⑤在德国,国家与教会之间没有冲突,国家允许教会在公立学校中有一定的影响。学校有正式的宗教课程,但不是必修课。

⑥几乎所有学校都是半日制的,导致德国学制过长。

⑦与中小学相反,德国各地区的高等学校结构基本相同。

简述德国的学位制度。 参考答案:

德国的学位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文凭学位和硕士学位,第二级为博士学位,第三级为教授被选资格。

凡通过大学毕业考试者可获得学士学位,通过文科硕士考试者可取得硕士学位,二者属于同一个等级。

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者,一般经过教授推荐,由大学聘为教学与科研助手,三年后可提出博士论文,参加博士学位考试,通过者获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获得者在经过五年以上工作与进修,提出质量更高的论文,通过教授备选资格考试者,可得教授备选资格学位。

简述德国师范教育的两个阶段训练制度。 参考答案:

德国大多数州的教师培养实行两个阶段训练的制度。

第一阶段是在大学或师范学院学习阶段,时间至少3年,除了专业课和专业教育法之外,还要学习教育学和社会学。学习结束时,要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者获得见习生资格。

第二阶段为见习阶段,时间2年,由各州文化部把见习生分派到专设的见习师范习明纳,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教育实际培训,同时还要参加一期培训班,再补充学习教育学和专业教育法的理论知识。训练结束,要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者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同时获得国家公务员资格。

这时如果受到学校聘请,就可成为正式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终身享受教师待遇;如果没有学校聘请,便成为失业者。

试论述德国高等教育的特色及其改革的措施。 参考答案:

(1)联邦德国的高等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其核心是强调“学术自由”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①学术自由就是教学自由和科研自由由。②教学自由,对于教授们来说,就是自由地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讲授他们想要讲的科目,自由地发表自己关于科学与艺术的见解;对于学生而言,就是完全自由地听课,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选修各种课程,可以自由地由一所大学转到另一所大学,也可以换系科与专业,还可以自己决定何时参加考试和提交毕业论文。③科研自由包括研究题目的提出、科研方法的选择以及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④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意味着科研是教育的基础,高等学校的教育必须以学科的最新知识为基础。

(2)德国的高等学校体系,形式多样,层次各异。高等学校有权实行自我管理,但同时各州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权。高等学校自我管理的原则是:高等学校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各自的资格和职位等级参与学校的管理。

(3)高等学校的教学基本上根据各专业的考试要求来安排确定,通常没有固定的教学计划。

(4)高等学校一般没有入学考试,凡是完全中学和综合中学高年级毕业,持有中学毕业文凭就有升入高等学校深造的资格。

(5)联邦德国的学位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文凭学位和硕士学位,第二级为博士学位,第三级是教授备选资格。

(6)德国高等学校中的教学形式主要有授课、练习、习明纳、实验、调查和实习等。其中,习明纳是一种很受重视的教学形式。

德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措施主要包括:

(1)改革大学的学习。从联邦的角度,要力求通过改革大学的学习而实现降低大学里平均高达27%的淘汰率和缩短过长的大学学习时间这两个目标。大学学习应该分为两个阶段,即职业能力学习阶段和科研能力的博士学位学习阶段。

(2)改革高等学校的管理。联邦和各州应该确定高等学校权利的根本原则和管理措施,以此激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革,促进高等学校之间激烈的竞争。

(3)赋予高等:专科学校与大学同等的地位。明确区别职业能力的学习阶段和科研能力的博士学位学习阶段;提高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能力;保证高等专科学校对教授在数量和质量上的需求。

试论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和改革趋势。 参考答案:

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并称为德国教育的\"第二根支柱\"。其结构完善,办学形式多样而灵活,培养人才效率比较高,既能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满足社会就业制度对具有职业技能劳动力的需求,又能给新生劳动者职业培训以及在整个职业劳动中提供充分的自我发展的机会。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教的改革措施反映了这种德国职教的改革趋势。

80年代的职业教育改革集中在下列三个方面:(1)职业教育课程与内容改革的重点是强调“职业性关键能力”的培养。(2)在教育方法上,强调习明纳和\"自我设计\"的自主学习方式,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自主思考和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能力。(3)在管理体制上,注重使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教育的管理更加合理,合作更加一体化。

进入90年代,德国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又推出了强化职业教育的几项重要措施:(1)经济界必须在德国所有的地区提供良好的职业培训位置;(2)发展和拓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新形式,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和交流;(3)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使受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具有更多职务升迁的机会;(4)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通融性与互补性,承认两种教育证书的等值性;(5)提高青年人职业培训的比例。

推荐第2篇:德国教育

德国教育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35.6万平方公里。人口3.8亿左右,居民大多为德意志人,主要信奉基督教和天主教,通用德语.德国的教育历史悠久。早在7世纪,就开始了宗教教育,8世纪建立了古典学校,14世纪开始设立大学。不仅如此,在世界教育发展史上,德意志民族无论是在教育思想方面,还是在教育制度方面,都对人类教育的发展与进步产生过重要影响。比如,近代西方的教育督导,公立教育、义务教育制度、实科教育、师范教育等,大多源于德国。

一、德国的基本学制

与许多其他欧洲国家相似,德国现行学制仍带有双轨制性质,它大体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分轨的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

在德国,小学一般为四年制。小学毕业后第一次分流,即小学四年级时,由学生家长向学校申请,学生毕业后进入哪一类学校学习。大约三分之二的学生升入五年制初中或六年制初中,毕业后要接受职业培训2-4年,培训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或进入高中职业学校学习;大约三分之一的学生升入完全中学(共9年,相当于初中六年、高中三年)。完全中学的合格毕业生可直接进入大学学习。目前,德国的义务教育的年限达到了12年。

二、德国的各级各类教育

(一)学前教育

德国的学前教育由普通幼儿园和特殊幼儿园实施,3-5岁儿童可自愿入园。普通幼儿园一部分按年龄分班,而大部分则建立3-5岁儿童的混合班,以利于不同年龄的儿童相互学习。幼儿园通常不进行读写算等基础知识教学,儿童以自由活动为主,每个班设立一个活动室,室内布置了玩具角、图书角和生物角等。并且,大部分幼儿园为半日制。

(二)初等教育

德国儿童年满6岁可进入基础学校接受4年的初等教育。长期以来,德国基础学校的教育,一直重视传授读写算的知识与技能,重视儿童的智力发展与个性发展,以便能为学生后来的深造打下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基础。与此相适应,德国基础学校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德语、数学和常识等基础课,此外在

一、二年级,还开设少量的宗教课、劳作课、音乐课与体育课;

三、四年级则开设乡土课、艺术教育课。不仅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基础学校还从三年级开始开设外语课,其语种主要是法语和英语。

德国基础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仍以班级授课制为主,同时也采取了其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法与组织形式。比如,目前大多数的基础学校都开始采用隐性或显性的分组教学(也称内部或外部分组教学)。例如,在教学过程中,可由教师布置某个题目,学生组成小组进行讨论,然后由教师讲解并给出结论;教师也可根据学生的个别差异,布置具有不同深浅度的练习题及作业;教师还可按照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各科的学习能力将学科进行分组,且这种小组课在每周课程安排中不少于2个课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教学,教师都将尽可能地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特别是鉴于低年级儿童的年龄特点,教师往往组织教学游戏,增加教学的趣味性于生动性,使儿童在游戏中不仅学到了知识,且培养了学生的联想力、观察力、创造力及动手能力。

(三)中等教育

由于儿童在接受基础学校的初等教育之后,便面临着分流进入不同类型中学的选择,而

这种过早的选择难免会影响学生的潜力的发掘,并可能造成人才的浪费。有鉴于此,在德国,5-6学年被设定为统一的教育阶段,为学生提供共同的教育,这被称为“定向阶段”。经过这两年的观察期,学生便可在老师及家长的指导下,做出选择,分流进入各类中学学习。德国的中学主要有四种类型:主要学校、实科学校、完全中学与综合中学。

主要学校作为德国中等教育的基本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着普通教育与职业预备教育的双重任务。主要学校曾为德国的职业培训提供了大量的生源。因为,除了完成义务教育之外,主要学校还实施职业预备教育,为学生的职业选择和职业训练做好准备。通常,主要学校的毕业生可直接参加双元制职业教育。然而近年来,主要学校的学生人数日趋减少,且生源质量较差,通常是经过完全中学与实科中学选拔后剩下的学生。因此,在社会上,人们称主要学校为“残剩的学校”。目前,为摆脱困境,主要学校纷纷进行改革以求得生存。

实科学校也称“中间学校”。目前,德国各州的实科学校修业年限不一。有的是6年制(5-10年级),有的是4年制(7-10年级),这种差别取决于实科学校是否附设定向阶段的教育。实科学校也承担着实施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与此相适应,实科学校所开设的课程多种多样,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多方面的出路。

在德国,具有最悠久传统的学校是完全中学。由于它是各类普通教育学校中唯一跨中等教育第一阶段(5-10年级)和中等教育第二阶段(11-13年级)的一贯制学校,故称“完全中学” 。其学制为9年制(5-13年级)与7年制(7-13年级)两种。

完全中学的培养目标是提供高等学校的入学资格,因此完全中学的课程也主要是为了学生在将来的大学和高等研究部门的学术课程奠定基础,所以学术性较强。完全中学以强调严格的学术教育而著称,尤其突出外语教学,要求每个完全中学毕业生至少掌握两门外语。完全中学以其良好的教育质量,优越的设备、师资等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此外,在德国还有一类中学,为综合中学,是德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教育改革的产物。因为它把主要中学、实科中学与完全中学综合在一起,兼有各类中学的教育职能与使命,所与被称为综合中学。综合中学试图消除三类中学建的差距,给人人以均等的教育机会。目前,此类中学在德国所有中学中所占比例还不是很大。

(四)职业教育

德国从一个“诗人与思想家”的民族转变为以工艺技巧、金融和工业组织以及物质进步为公共生活的显著特征的民族,可以说与其历来重视职业教育的传统不无关系。早在1900年,德国的职业教育之父凯兴斯坦纳就曾指出,国民学校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劳动训练,或

1职业准备。德国的职业教育不仅历史悠久,而且结构完善,办学形式多样而灵活,培养人

才科学而高效,因此享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其中尤以“双元制职业教育”为世人瞩目,并被视为德国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德国的职业教育属于中等教育的第二阶段,被称为德国教育的“第二根支柱”,15-18岁青年中大约有60%在职业教育系统接受培训。一般而言,德国的职业教育包括学校职业教育与企业职业教育两大系统。

学校职业教育系统有部分时间制和全日制的各种职业教育学校组成。他们主要包括职业学校、职业专科学校、职业实习学校、专科高中和专科学校等5种职业教育学校类型。其中,职业学校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居于德国职业教育学校系统的主体地位。

德国的职业学校是为不再升学的初级中学毕业生提供的职业义务教育的部分时间制学校。学习年限为3年,每周上课8-12小时。在办学形式上,职业学校与企业紧密相联,形成了著名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双元制”在德语中为“Dualsystem”,意指学员既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和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又在职业学校里接受职业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这是一种将企业与学校、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以培养高水平的1 刘国莉:《德国文化价值观念对教育的影响》,《德国研究》,1995年2期。

专业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制度。 其在教学组织方面,通常学员们每周在企业接受3天的培训,在职业学校里进行2天的理论学习。在教学内容方面,也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知识教学两大块。培训企业的培训内容以职业实践为主,严格按照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传授技能及与之相关的职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使学生在成年人的环境中即在实际的职业工作过程中接受培训。而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则除了传授与培训职业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外,还包括政治(或宗教、伦理)、语文、体育、外语在内的普通文化知识,是以课堂教学形式进行的。

德国在职业教育方面除了建有相当完善的学校系统外,还建立了相当出色的企业训练系统。企业训练系统包括直接在劳动岗位上的培训,也包括在手工劳动部门的“训练工厂”中的培训,在机器生产部门的“训练车间”中的培训和在某些事务部门的“训练办公室”中的培训等。在培训中主要强调培养实践能力和通过职业实践培养职业道德。

(五)高等教育

德国的高等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传统,特别是“洪堡精神”吸引了世界上众多的名人学子。如今,经过几百年的演变与改革,德国的大学已从昔日的种类单

一、学科较少的“精英人才”摇篮逐步发展成为今天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集教学与科研为一体,面向广大求学者的大型学术基地。当今德国大学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普通大学、神学院、师范大学、艺术院校、综合大学、专业学院与高等管理学院。

在德国,高等学校一般没有入学考试,凡是完全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都有资格申请进入大学学习。绝大多数学术性高等学校的学习年限至少为四年。事实上,由于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德国高校一律不收学费(后来的私立大学除外),且大学生因其身份甚至还能享受税收、交通、住宿及医疗保险等优惠,此外,德国高校还允许学生自由决定是否及何时参加考试,一些学生怕毕业后找不到合适工作便留在大学等待时机,这些原因导致了许多学生长期滞留学校而成为“职业学生”。故此,大学毕业生的平均学习年限都大大超过规定年限,往往达到14个学期之久。

德国高等学校的学业通常分为基础课程阶段与专业课程阶段。在基础课程阶段,要求学生学习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基础课程结束时举行一次考试,成为前期文凭考试,学生通过若干门学科的考试获得有关考试的证明,再加上平时参加习明纳(即研讨课)的证明,便可获得进入专业课程学习的资格。在专业课程学习阶段中,学生在通过若干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参加过若干次习明纳的证明,便被准予申请做毕业论文,参加毕业考试。在教学形式

3方面,主要有讲演、习明纳、练习、实习、试验和参观考察等。

在学位体系方面,由于德国企业界大量需要的是能够直接上岗的层次较高的应有型人才,故将大学本科与硕士阶段合二为一,只设两级学位,即文凭学位(文科直接称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前者完成大学毕业即可获得,被认为相当于美、英等国的硕士。在取得 第一个学位的基础上,如愿深造,可联系一位教授做其导师,与之商讨博士论文工作,如教授同意指导其论文,则学生就可注册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博士阶段的学习以科研为主。此外,受洪堡精神的影响,德国各大学仍然奉行学术自由原则并发扬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传统。据资料表明,目前德国90%的科研成果出自大学的科研部门。

三、德国现行教育的特点

1、教育联邦主义

德国在教育上实行地方分权的联邦主义,各州文化教育部代表国家实施教育,制定教育法规;联邦政策仅提出纲领性的意见,并在各州共同协商下协调各州教育事宜,统一某些有2

32 张熙编著:《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概览》,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吴文侃,杨汉清主编:《比较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页。

必要统一的有关规定。州政府在教育管理、经费、计划等方面有充分的自治权。

2、注意办教育的效率

办教育的效率主要表现在有一个较合理的学校教育结构与定向教育方面。目前德国仍然推行双轨制,这是因为大多数德国人认为这一传统学校制度更适合德国国情,具有更高的办学效率。

3、出色的职业教育制度

①以法律形式保证职业教育的实施。

各州都规定对18岁以前完成普通义务教育而未进普通高级中学就学的青年实行义务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职业促进法》等。

②重视双元制职业教育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核心部分。这种训练制度充分调动了企业界的积极性,特别是中步企业的积极性,促使各行各业都来办职业教育,广开办学渠道,为国家节省大量的教育经费,并促进了配套的职业教育网的形成。

③严格训练,注重实践

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时必须经过实际操作考试与理论考试;在其他各类职业学校中,每所学校都建有实验室、实习车间或模拟操作室,学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实践操作训练和实习训练,在毕业时都须进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考试,才能具有某种职业资格。

四、德国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德国教育存在的问题

德国的教育在发扬优良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变革,目前已取得巨大的成就。但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1、在普通教育方面。由于中小学教育中日益强调教学的科学化,对许多学生而言,学习难度相对提高,致使相当数量的学生感到学习困难,产生厌学情绪。此外,在中等教育阶段,由于主要学校的毕业生出路不理想,大多数家长特别不希望子女进入该类中学,因此这类中学的学生人数占中等教育第一阶段学生总数的比例不断下降,据统计,1991年这个比重在部分州已下降为2%。相反,大批学生开始涌入实科中学与完全中学,学生人数不断增加,这不仅使得两类学校人满为患,且引起了教学质量的下降,同时也造成了中等教育的混乱。

2、在职业教育方面。由于“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代表了德国职业教育的水平与特点,因此德国职业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也主要反映在双元制模式上。

(1)、缺乏新的激励机制,“双元制”培训位置供不应求。由于德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缓慢,加之培训成本不断提高,尽管国家对企业有补助,许多企业仍以经费困难为由不愿接受培训学生。1994年仅原西德地区企业培训位置就减少了16%。目前德国中学毕业生人数正值高峰,企业提供的培训位置总数虽然还可以满足社会的最低要求,但已没有供学员选择的余地。事实上,供求系数已从1992年的1.22:1,降至1996年的1.02:1。由于双元制职业教育主要以企业培训为特色,企业里培训位置的供不应求实质上已经削弱了双元制实践性的优势。

(2)、培训职业过分专业化。德国双元制不是以职业学科专业来确定培训计划,而是以具体职业能力为目标。这种职业专门化的培训方式,固然有许多优点,但也显现出许多不足:其一,培训职业间缺乏兼容性。各培训职业间培训内容和方式的相互隔离,极不利于人们在职业间的跨越与迁移;其二,培训过程过于强调专业熟练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其职业培训观不符合现代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现代职业观要求从业者不但要有精湛的技艺,而且

还要有深厚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想象力、塑造力和创造力,后者代表一个人对革新的适应力和应付未来的能力。简言之,这种源于传统手工业师傅制度的行业划分极细的职业培训模式

4相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已显得落伍了。

(3)、职业教育对就业结构变化的适应性差。德国的职业教育是一种传统的针对生产领域的模式,也就是说第三产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所占比例非常少。现在,随着第二产业的比例减少及第三产业的飞速发展,这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发展新型的职业培训是必要的,尤其是发展那些面向未来的工作职业,如信息和通讯技术,以及日益增加的高级第三

5产业的职业培训。

3、在高等教育方面。由于大学新生逐年增加,大学无毕业时间规定和社会失业率逐年增高,导致学生滞缓毕业,在校学生严重超员、人满为患,造成教师、教室、实验室、宿舍紧缺;不少教师仍然遵循传统教学方法,教学严重脱离实际;教育经费不足,已经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据德国《明镜》周刊1992年45/46期文章统计,从1980年到1991年,全德国大学生的人数增加1倍多,而联邦和各州的教育经费却仅由100.32马克增加到122.15马克。高等教育经费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非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每年对于各大学增加的那

6点钱,用柏林大学校长的话说,用来关门显得太多,用来办学则显得太少。总之,德国高

等教育的状况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德国教育的发展趋势

面对德国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理智的德国人已经有条不紊地着手进行改革。洞察其改革的动向,不难发现德国教育发展的未来走势。

1、改革中小学课程,培养新型人才

德国近年来针对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中小学的课程进行了改革,以培养适应时代的新型人才。首先,课程改革理念发生了变化。如,巴伐利亚州的课程改革指导思想是,向成长着的一代传授广泛、出色的、综合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和关键素养,包括问题解决能力、迁移能力、灵活性、交际能力、合作能力、创造能力、自主性和可信性。其次,教学内容也出现了革新。德国中小学对教学内容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信息教育渗透各级各类教育;强调传授有合理结构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加强外语教育力度;重视校企

7合作等方面。

2、改革主要学校

由于主要学校已成为“残剩的学校”,因此,许多州纷纷采取措施,改革主要学校,缓解矛盾。如萨尔州,取消了主要学校的设置,以综合中学取而代之;此外,有些学者还主张所有人都上十年制中学,以克服主要中学不受欢迎而造成的矛盾。总之,主要学校的取舍问题已成为改革中学建制的重要问题。

3、调整职业教育结构,建立更具活力,更开放、更灵活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各国都在进行新轮的职业教育改革。面对德国职业教育今非昔比的现状,新的改革更加迫在眉睫。德国职业教育改革的趋势表现在:

(1)、发掘职业学校的潜力。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两个学习地点──职业学校和企业,按传统双元制职业教育一直是以企业的实践教学为主,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学为辅而展开的。这与当前新知识和技术的综合性和学习过程以行为为导向的整体性不相符合。因而,根据职业教育的需要,应加强职业学校的独立自主和责任感,是双元制学习地点改革的重点内容。职业学校应该发挥其教育优势,根据企业生产的要求和技术技能的整体性要求,更多地参与实践教学,以真正体现职业学校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配合企业实践教学的功能,成为双元制4

5 周丽华:《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困境与出路》,《比较教育研究》,1999年第6期。许英:《德国职业教育的危机及其改革》,《职教论坛》,2000年第11期。

6 王德峰,邓和平:《战后德国教育与社会发展浅议》,《高等教育研究》,1999年第3期。

7 李其龙,徐斌艳:《德国中小学课程改革动向与启示》,《全球教育展望》,2001年第4期。

职业教育中真正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

(2)、增加新的培训基地。一种做法是扩大培训企业名单,也就是吸收诸如部分时间制公司等新成员加入培训企业队伍;另一种做法是,建立企业培训联合体,亦即把那些培训条件有限的小型企业组成一个培训联合体,通过联合来提高它们的培训能力,从而发挥小企

8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

(3)、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使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具有更多职务升迁的机会。

(4)、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通融性与互助性,承认两种教育证书的等值性,以加强职业教育对青年的吸引力。

3、改革高教体制,使之适应国际发展。

(1)、加大教育投资力度。1996年联邦和各州政府用于高教领域的经费拨款总数比上一年减少了20亿马克,这实质上相当于关闭5至6所中型大学。经费不足已经给德国高教带来前所未有的危机。为此,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

(2)、改革学位制度,与国际接轨;

(3)、扩大大学留学生招生比例和鼓励德国青年出外留学,使教育更具有国际开放性;

(4)、鼓励教材和课程设置创新,加强课程英语教学的力度,努力培养国际型的创新人才;

(5)、加强大学科研为企业进步创新服务的功能,让知识技术尽快产业化和转化为国民财富;

(6)通过对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学生采取收费措施,或在各州推行“学习券制”和“学习账户制”等办法,促进学生按常规学习时间完成学业,以缓解高校人满为患的现状,提高高校办学效益。 8 周丽华:《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困境与出路》,《比较教育教育研究》,1999年6月。

推荐第3篇:德国的教育

德国的教育

19世纪初,德国的普鲁士仍是封建国家,在与拿破仑的战争中战败,京城柏林陷落,被迫签定丧权辱国的和约。战后,普鲁士变法图强,国王接受教育部长洪堡的建议,优先发展教育,发表“我们必须以智力来弥补物力的损失”的宣言,大力兴办新型学校,荟萃德国精英,重铸民族精神。在普鲁士的带动下,德意志许多邦在19世纪20年代便广泛实行强制性义务教育,学生有缺漏课的一律记录在案,并对家长进行处罚(罚款)。到19世纪中后期,德国成为欧洲文盲率最低的国家,科技事业突飞猛进。

“普鲁士的胜利在小学教师的讲台上就奠定了”——普鲁士的民族主义教育打败了法国的自由主义教育,今天的中国人学习普鲁士的经验

普法战争中,普鲁士军队以压倒优势打败了法国军队,法国大军,上自皇帝元帅,下到普通士兵,几十万人当了俘虏。战后,普鲁士的总参谋长毛奇将军说了句名言:“普鲁士的胜利,在小学教师的讲台上已经奠定了。”

法国和普鲁士一样重视小学教育,义务教育制度就是法国发明的,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发明了义务教育。法国的中小学教育在欧洲一直名列前茅,大学的办学水平,更是普鲁士望尘莫及的。双方都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育,教育投入差不多,为什么普鲁士能够大胜法国?这要从办学思想上找原因。普鲁士的胜利,是爱国主义对自由主义的胜利。

普鲁士在历史上是个弱国。启蒙运动时期,普鲁士的教育强调忠君爱国,从小学开始就要求孩子们守纪律,尊重权威,办事严谨。普鲁士人干什么都认真,很有团队精神。法国呢,自从大革命以后,自由主义在教育界占了上风。这种教育,强调以个人为中心,轻视国家民族利益,培养出来的学生,平时夸夸其谈,遇到危险束手无策。法国的演说家很多,民主自由的辞藻很华丽,但实干家不多。普鲁士是号令整齐,训练有素;法国军队是松松垮垮,各自为战。两军对阵,法国能不失败吗?

普法战争的结果是:普鲁士方面获得了统一,并从法国割走了阿尔萨斯和洛林两个地区,外加50亿金法郎的赔款;法国方面,丢掉了领土,赔了很多钱,自己的东方出现了一个强大的统一的国家,今后几代人都要跟这个对手拚死搏斗。

以史为鉴,中国必须在中小学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在意识形态领域,坚决地批判自由主义思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思想保障。

德国人正是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才促进了经济的突飞猛进。教育把可能的生产力转化成直接的现实生产力,实现生产力的再生产。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者对生产过程的理解程度和劳动技能的熟练程度,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能合理操作,使用工具和机器,注意对工具的保养和维修,减少工具的损坏率;提高学习知识和技能的能力,缩短学习新技术,掌握新技术的过程;提高创新意识,创造能力。教育实现了科学知识的再生产:由学校教育过程实现的科学知识是一种无限的永恒的再生产,是一种扩大的再生产,是一种高效率的再生产。教育生产新的知识,新的生产力:教育不仅可以通过教学实现科学知识的再生产,而且通过科学研究也能生产新的知识,生产力,高等学校是基础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的主要力量,也在应用研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学习德国的经验,重视教育的发展,从而推进经济的长远发展。

推荐第4篇:德国教育理念

德国民族的守纪律讲规矩举世闻名,无疑这和德国孩子从小就接受系统、正规的“规则教育”息息相关。而实际上在德国人看来,“规则教育”既是对孩子“意志力”的训练,又是德国式的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德国孩子又是如何在家长的引导下学“规则”的呢?

★早早开始。早在孩子尚不满周岁而只会在床上乱爬打滚时,家长就会用手势等肢体语言努力让孩子明白:床边上可是危险区,摔下去是很疼的,故要求孩子不准越过用枕头或被子搭建的“篱笆”。如果孩子偶尔违反了规定,家长便会一边作出温柔的提示声,一边轻轻把孩子拖回“安全区”。如果孩子多次违反,提示即升格为语气温和的批评,如宝宝怎么又犯错了呢?这也许是孩子诞生后接受的首次“规则教育”,印象绝对深刻难忘,以至于不少德国人可以没齿不忘。德国大文豪歌德在一篇回忆录中就提到,在他开始蹒跚学步之前,曾在床上违反了妈妈的“不准将小脑袋伸进床栅栏”的规矩,导致小脑壳尴尬地进退两难——他还动情地声称,这可是他接受的由不守规矩引发的第一个教训,实在是“永世难忘”啊!

★深入浅出。要求抽象思维尚不发达的幼儿来正确“解读”种种抽象的“教条”自然有相当的难度,由此家长辅以图片、故事、演示、肢体语言等种种方式来加强孩子对“规则”的理解。如在引导孩子学“不能贪吃”这一“规则”时,就讲讲“贪吃麦苗最后被撑死的小马驹”的童话故事。

★从生活琐事做起。父母和孩子一起制定有关各种生活琐事的“规则”,其中包括定时起床和上床,坚持早锻炼、吃早餐和做力所能及的家务,用餐定量,看电视每天不超过2小时,见到老人要有礼貌等等,其中强调的是原则包括:按时起居、规律生活和自我控制等。

★随时随地,无处不在。德国式的“规则教育”实际上随时随地、无处不在。如当带孩子走在马路上时,孩子就会得到“红灯亮了绝对不能通过”的训导;甚至在孩子们玩游戏时,“遵守规则不准赖皮”也被提高到与人品相关的高度。

★让孩子自我监督。在许多场合下,监督孩子是否遵守“规则”的人并不一定非得家长,而完全可以由孩子自己充任。渐渐地,他们便可以逐步做到在没有家长催促或提醒的情况下,自觉地守规矩,可谓习惯成自然。

★循序渐进。不同年龄段的孩子,理应学会遵守不同“难度”或要求的“规则”。即以强调培养“集中注意力”,即“专心”的“规则”为例:2岁半的孩子,父母可以开始设立每天20分钟的“安静无话”时段,要求他在自己固定的位置专心做事情,不说一句话,如果孩子没有做到,那就需重新再“安静无话”20分钟。而待孩子长大到四五岁时,“安静无话”时段就分别延长至40分钟和1个小时了。

★不忘尊重孩子个性。每每在孩子着手做事之前,老师或家长便会把种种“规则”向孩子讲明,同时也允许孩子提出反面意见。此后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孩子便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或意愿去做他喜欢做的任何事。实际上,这样孩子往往不仅工作完成得较顺利,而且相关的“规则”也遵守得较好。

★不搞强迫体罚。德国人既不像美国人那样往往给予孩子充分乃至极度的自由,也不像中国等东方民族那样一味要求孩子“规规矩矩”,即听话或乖。他们认为: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同样有享受自由的权利,当然,这是一种在“规则”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德国家长在实施他们的“规则教育”时,从来不搞体罚,同时也和美国人一样,乐于肯定或赞美孩子做得好、较好甚至只有进步的事情。(唐若水)

推荐第5篇:德国教育讲稿

德国教育

德国的教育历史悠久。早在7世纪,就开始了宗教教育,8世纪建立了古典学校,14世纪开始设立大学。不仅如此,在世界教育发展史上,德意志民族无论是在教育思想方面,还是在教育制度方面,都对人类教育的发展与进步产生过重要影响。比如,近代西方的教育督导,公立教育、义务教育制度、实科教育、师范教育等,大多源于德国。

一、德国的基本学制

与许多其他欧洲国家相似,德国现行学制仍带有双轨制性质,它大体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分轨的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

在德国,小学一般为四年制。小学毕业后第一次分流,即小学四年级时,由学生家长向学校申请,学生毕业后进入哪一类学校学习。大约三分之二的学生升入五年制初中或六年制初中,毕业后要接受职业培训2-4年,培训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或进入高中职业学校学习;大约三分之一的学生升入完全中学(共9年,相当于初中六年、高中三年)。完全中学的合格毕业生可直接进入大学学习。目前,德国的义务教育年限达到了12年。

二、德国的各级各类教育

(一)学前教育

德国的学前教育由普通幼儿园和特殊幼儿园实施,3-5岁儿童可自愿入园。普通幼儿园一部分按年龄分班,而大部分则建立3-5岁儿童的混合班,以利于不同年龄的儿童相互学习。幼儿园通常不进行读写算等基础知识教学,儿童以自由活动为主,每个班设立一个活动室,室内布臵了玩具角、图书角和生物角等。并且,大部分幼儿园为半日制。

(二)初等教育

德国儿童年满6岁可进入基础学校接受4年的初等教育。长期以来,德国基础学校的教育,一直重视传授读写算的知识与技能,重视儿童的智力发展与个性发展,以便能为学生后来的深造打下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基础。与此相适应,德国基础学校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德语、数学和常识等基础课,此外在

一、二年级,还开设少量的宗教课、劳作课、音乐课与体育课;

三、四年级则开设乡土课、艺术教育课。不仅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基础学校还从三年级开始开设外语课,其语种主要是法语和英语。德国基础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仍以班级授课制为主,同时也采取了其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法与组织形式。比如,目前大多数的基础学校都开始采用隐性或显性的分组教学(也称内部或外部分组教学)。例如,在教学过程中,可由教师布臵某个题目,学生组成小组进行讨论,然后由教师讲解并给出结论;教师也可根据学生的个别差异,布臵具有不同深浅度的练习题及作业;教师还可按照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各科的学习能力将学科进行分组,且这种小组课在每周课程安排中不少于2个课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教学,教师都将尽可能地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三)中等教育

由于儿童在接受基础学校的初等教育之后,便面临着分流进入不同类型中学的选择,而这种过早的选择难免会影响学生的潜力的发掘,并可能造成人才的浪费。有鉴于此,在德国,5-6学年被设定为统一的教育阶段,为学生提供共同的教育,这被称为“定向阶段”。经过这两年的观察期,学生便可在老师及家长的指导下,做出选择,分流进入各类中学学习。

德国的中学主要有四种类型:主要学校、实科学校、完全中学与综合中学。主要学校作为德国中等教育的基本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着普通教育与职业预备教育的双重任务。主要学校曾为德国的职业培训提供了大量的生源。因为,除了完成义务教育之外,主要学校还实施职业预备教育,为学生的职业选择和职业训练做好准备。通

常,主要学校的毕业生可直接参加双元制职业教育。然而近年来,主要学校的学生人数日趋减少,且生源质量较差,通常是经过完全中学与实科中学选拔后剩下的学生。因此,在社会上,人们称主要学校为“残剩的学校”。目前,为摆脱困境,主要学校纷纷进行改革以求得生存。

实科学校也称“中间学校”。目前,德国各州的实科学校修业年限不一。有的是6年制(5-10年级),有的是4年制(7-10年级),这种差别取决于实科学校是否附设定向阶段的教育。实科学校也承担着实施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与此相适应,实科学校所开设的课程多种多样,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多方面的出路。

在德国,具有最悠久传统的学校是完全中学。由于它是各类普通教育学校中唯一跨中等教育第一阶段(5-10年级)和中等教育第二阶段(11-13年级)的一贯制学校,故称“完全中学” 。其学制为9年制(5-13年级)与7年制(7-13年级)两种。

完全中学的培养目标是提供高等学校的入学资格,因此完全中学的课程也主要是为了学生在将来的大学和高等研究部门的学术课程奠定基础,所以学术性较强。完全中学以强调严格的学术教育著称,尤其突出外语教学,要求每个完全中学毕业生至少掌握两门外语。完全中学以其良好的教育质量,优越的设备、师资等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此外,在德国还有一类中学,为综合中学,是德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教育改革的产物。因为它把主要中学、实科中学与完全中学综合在一起,兼有各类中学的教育职能与使命,所与被称为综合中学。综合中学试图消除三类中学建的差距,给人人以均等的教育机会。目前,此类中学在德国所有中学中所占比例还不是很大。

(四)职业教育

德国从一个“诗人与思想家”的民族转变为以工艺技巧、金融和工业组织以及物质进步为公共生活的显著特征的民族,可以说与其历来重视职业教育的传统不无关系。早在1900年,德国的职业教育之父凯兴斯坦纳就曾指出,国民学校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劳动训练,或职业准备。德国的职业教育不仅历史悠久,而且结构完善,办学形式多样而灵活,培养人才科学而高效,因此享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其中尤以“双元制职业教育”为世人瞩目,并被视为德国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德国的职业教育属于中等教育的第二阶段,被称为德国教育的“第二根支柱”,15-18岁青年中大约有60%在职业教育系统接受培训。一般而言,德国的职业教育包括学校职业教育与企业职业教育两大系统。学校职业教育系统有部分时间制和全日制的各种职业教育学校组成。他们主要包括职业学校、职业专科学校、职业实习学校、专科高中和专科学校等5种职业教育学校类型。其中,职业学校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居于德国职业教育学校系统的主体地位。

德国的职业学校是为不再升学的初级中学毕业生提供的职业义务教育的部分时间制学校。学习年限为3年,每周上课8-12小时。在办学形式上,职业学校与企业紧密相联,形成了著名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双元制”在德语中为“Dualsystem”,意指学员既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和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又在职业学校里接受职业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这是一种将企业与学校、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以培养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制度。其在教学组织方面,通常学员们每周在企业接受3天的培训,在职业学校里进行2天的理论学习。

(五)高等教育

德国的高等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传统,特别是“洪堡精神”吸引了世界上众多的名人学子。如今,经过几百年的演变与改革,德国的大学已从昔日的种类单

一、学科较少的“精英人才”摇篮逐步发展成为今天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集教学与科研为

一体,面向广大求学者的大型学术基地。当今德国大学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普通大学、神学院、师范大学、艺术院校、综合大学、专业学院与高等管理学院。

在德国,高等学校一般没有入学考试,凡是完全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都有资格申请进入大学学习。绝大多数学术性高等学校的学习年限至少为四年。事实上,由于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德国高校一律不收学费(后来的私立大学除外),且大学生因其身份甚至还能享受税收、交通、住宿及医疗保险等优惠,此外,德国高校还允许学生自由决定是否及何时参加考试,一些学生怕毕业后找不到合适工作便留在大学等待时机,这些原因导致了许多学生长期滞留学校而成为“职业学生”。故此,大学毕业生的平均学习年限都大大超过规定年限,往往达到14个学期之久。

德国高等学校的学业通常分为基础课程阶段与专业课程阶段。在基础课程阶段,要求学生学习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基础课程结束时举行一次考试,成为前期文凭考试,学生通过若干门学科的考试获得有关考试的证明,再加上平时参加习明纳(即研讨课)的证明,便可获得进入专业课程学习的资格。在专业课程学习阶段中,学生在通过若干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参加过若干次习明纳的证明,便被准予申请做毕业论文,参加毕业考试。在教学形式方面,主要有讲演、习明纳、练习、实习、试验和参观考察等。

在学位体系方面,由于德国企业界大量需要的是能够直接上岗的层次较高的应有型人才,故将大学本科与硕士阶段合二为一,只设两级学位,即文凭学位(文科直接称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前者完成大学毕业即可获得,被认为相当于美、英等国的硕士。在取得第一个学位的基础上,如愿深造,可联系一位教授做其导师,与之商讨博士论文工作,如教授同意指导其论文,则学生就可注册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博士阶段的学习以科研为主。此外,受洪堡精神的影响,德国各大学仍然奉行学术自由原则并发扬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传统。据资料表明,目前德国90%的科研成果出自大学的科研部门。

三、德国现行教育的特点

1、教育联邦主义

德国在教育上实行地方分权的联邦主义,各州文化教育部代表国家实施教育,制定教育法规;联邦政策仅提出纲领性的意见,并在各州共同协商下协调各州教育事宜,统一某些有必要统一的有关规定。州政府在教育管理、经费、计划等方面有充分的自治权。

2、注意办教育的效率

办教育的效率主要表现在有一个较合理的学校教育结构与定向教育方面。目前德国仍然推行双轨制,这是因为大多数德国人认为这一传统学校制度更适合德国国情,具有更高的办学效率。

3、出色的职业教育制度

①以法律形式保证职业教育的实施。

各州都规定对18岁以前完成普通义务教育而未进普通高级中学就学的青年实行义务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职业促进法》等。

②重视双元制职业教育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核心部分。这种训练制度充分调动了企业界的积极性,特别是中步企业的积极性,促使各行各业都来办职业教育,广开办学渠道,为国家节省大量的教育经费,并促进了配套的职业教育网的形成。

③严格训练,注重实践

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时必须经过实际操作考试与理论考试;在其他各类职业学校中,每所学校都建有实验室、实习车间或模拟操作室,学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实践操作训练和实习训练,在毕业时都须进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考试,才能具有某种职业资格。

推荐第6篇:德国教育考察报告

德国教育考察报告

厦门集美中学校长、书记刘卫平

前言:

由福建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学校长境外培训班,于200

2、

4、11——200

2、

5、10对德国小学、中学、大学(含教育学院、教育研究院)进行考察,内容涉及“德国的教育体制”、“德国的教师培训”、“课程计划”、“课堂教学理念与实践”等14个专题;形式有专家讲座、中德校长座谈,中国校长与德国教师座谈,与学生座谈以及参观学校、访谈家长、中国留学生,顺利完成了省厅布置的任务。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学体制及管理

(一)办学体制

德国由16个州组成,每个州相对独立,各州的教育状况略有差异,但大致相同。

德国法律规定:德国的教育均为免费。凡年满6周岁的小孩都要进入小学学习,小学学制四年。4年后,学生根据老师的建议选择到不同的中学学习;成绩好的进文理中学;成绩略次一点的到实科中学;成绩有困难的到普通中学;中学的学制至少为三年,但每个学生有两年的适应期。(两年中觉得不适合还可重新选择学校,如男孩子有的开窍晚一点,稍大一点学习成绩有所变化,可以到文理中学,但这必须经过老师的推荐。)这样,中学的年限实质上成为五年。文理中学主要的任务是为高校输送大学生;实科中学的学生既可上大学,也可上职专;普通中学的出路主要为职校输送人才。为避免过早分流以至埋没人才,近几年又出现了综合中学,介于上述几种学校之间。但这种办学模式目前在德国尚处在试验期,没有定论。

一般到九年以后(个别也有10年),中学的生活基本结束;实科或普通中学的学生分别投向职业专科学校,学习三年;而要考大学的学生,再进入文理高级中学读三到四年,一般为四年,通过毕业考试(俗称AbeTu,由学校出AB卷,州教育部抽一份进行考试),根据个人成绩、教师建议进入高等学校。

(二)课程计划

德国的课程计划由联邦政府(教育部)制定,开设的课程有:德语、外语(英语或法语)、数学,这三门为每位学生的必修课;社会学、宗教、体育、艺术(美术、音乐)、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为基础课,每个学生必须选修其中的六门,个别优秀的学生可以选修到七门;学生毕业证书里有主修课、基础课、毕业考三部分成绩记载;

德国中学每周28——30节课,每节45分钟;

教材由州教育学院具体编制,各学校可以选择本州提供的教材,也可选用外州的教材;对此,州教育管理部门没有具体的指令;但根据联邦教育部的课程计划,大多数学校在州范围内开设的课程及选用的教材大致相同,有差异也只是在个别的选修科目的开设上。

(三)管理体制

在德国,教育的各级政府及学校的职能是十分明晰的;

(1)联邦政府(国家教育部)的职责主要是协调16个州的工作,探讨制定国家教育发展的计划;

(2)州政府(州教育部)主要提供课程标准、计划;教师录用考核(证书),校长的选配,教师的进修计划,教材的提供,工资的发放;

(3)城市教育局负责学校硬件的投入,监督是否执行了州的计划,专款是否专用;

(4)学校的工作主要是执行州的计划(课程计划),正常的教育工作;

总的说来,上级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分明,也比较单一,且比较宏观。

在上级行政部门里,有相应的许多机构,各自干着自己的事,互不干涉、扯皮。比如:教育学院隶属于州教育部,其三大任务为①编写教材,②出一本教师培训计划,里面有300多个专题。教师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在每个州的城市,大都设有培训点。以黑森州为例:全州有12个培训点。③出三期教育信息方面的杂志;这些工作由40个专人负责;德国政府对教育十分重视,投入巨大。以黑森州为例:州财政收入每年200亿,投入教育(基础)25个亿;另外还有城市这一级的投入(学校的硬件,房子、操场、计算机、桌子等);据当地的官员介绍,每年投在基础教育方面的经费达40几个亿;这是令我们十分羡慕的。

(1)校长的选拔及教师的配备

当某一学校出现校长职位的空缺,由州政府向社会公示,凡具备相应条件(如有管理经验,任教一定年限,接受过管理培训)的人均可报考,然后由州派人考察:听课、面试(谈话),最后由州教育部任命。

德国的校长为终身制,基本上不流动。

教师必须上大学4——5年,毕业后考取教师资格证书,然后到学校实习两年后再考一次,合格后为正式教师,也是终身制,视为公务员。校长无权解聘教师,实在不认真工作的人要由州一级教育部来解聘。

由于教师的入口很严,因为教师队伍的素质是相当不错的。

二、从学习和考察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为人的成长提供多种选择

如前所述,从小学四年级毕业后,学生就进入不同的中学了。有的进文理中学(成绩较好的);有的进实科中学(成绩一般的);有的进了普通中学(成绩较困难的);有的进入了综合中学(一时拿不定主意的);为了避免过早地分流埋没了学生的才华,德国的中学一般设有两年的适应期;两年之后再进行选择,这样就避免了过早分流带来的盲目性;即便这样,中学的三年后还可进行选择,比如有的学生过早地选择了实科中学或普通中学,他还可以经过申请、考试推荐以后到文理中学以备今后上大学;如果在实科中学已经毕业,他能通过补习等渠道得到AbtTu考试,他也可和文理中学的学生一样进入大学;在大学期间,如果因基础课不过关,学生有权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专业,(但将来找工作相对难一点,薪水低一点)。总体说来,教育体制给学生提供了不同年龄层次选择的可能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状况来选择的可能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状况来选择自己的发展趋向。实际上,不能要求他们接受同一水准的教育,按其特点不断分流,让每一个学生都在他适合的水平基础上去发展,应该是对学生的尊重,也是教育资源合理分配的好办法,或者说,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合理地培养不同层次的人才,使其学有所用、所用其才。其实,这是一种教育平等的思想。也十分有利地引导家长合理、客观地对待自己的孩子。举一个例子:某公司的老板有一个孩子,学习成绩不算好,他便让孩子选择了实科中学。当很多人说他:你的家庭条件这么好,为什么不上文理中学,而要去实科中学呢?老板说:孩子成绩一般,他也不是上大学的料。让他上实中,再上职校,学点谋生的本领吧。现在,孩子在银行工作,已经挣了几年的工资了,而他的同龄人还在大学应付考试。对此,老板十分满意。像这类事情,在德国有很多。反观我们的做法是:千军万马都去挤普通高中,去挤高考这座独木桥,带来了大量的不合教育规律的问题,结果是:学生学得死,教师教得死,大批的大学生毕业之后又没有合适的工作可做,高不成低不就,生产的第一线缺乏大量的高素质技术工人,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从德国战后几十年经济崛起的事实,我们应当看到德国的教育培养了大批熟练的高级工人有关。这一点必须引起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补充一点:在教师培训上,他们也是遵循“选择”这一宗旨来为老师服务的。具体做法是:由教师进修学院提前一年让老师“早知道”,把要培训的内容来个“安民告示”,每年列出有

三、四百个专题,教师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提前做好计划。这也充分体现了教师培训方面的服务意识,而不是搞临时突击,搞所谓的创意。顺便提一下:德国有专门的教育培训法。这点经验值得我们汲取。

(二)小班化设置,使教师有可能照顾到每一个受教育者;

德国法律规定:小学每班不得超过25人,中学每班不得超过33人;其道理在于尽可能让每一个教育对象能得到教师的关爱。由于近几年来德国人口出现负增长,我们所到的每一个学校的每一个班级生数均在法定线以内。因此,我们看到的情形时,学生动手做题、游戏时,老师都能和每个学生说上话,老师都能帮上忙。

由于学生少,班级的空间大,教室里堆满了各种教具,教室的布置十分生活化:墙上挂的是学生的图画,四周堆满了书架,摆上文具;还有洗手池、沙发、游戏的地方。这样,孩子到学校来感受到的是“乐园”,比家里更有趣,学生怎么不喜欢学校来呢?

中学高年级的教室当然没有玩具,但他们很多教具就堆放在教室的后面。由于学生少,凡是动手的作业,一些辅助材料都是学生自己动手去拿、去放,显得也十分井井有条;如果我们的实验让学生自己去拿、去放,光整顿纪律都得十来分钟。

应该说,小班化是教育平等的一个发展趋势,无论小学还是中学,有条件的地方应该试一试。

(三)和谐的师生关系

在我们所参观的学校里,教师十分尊重学生。从我们听课的课堂上看不到老师厉声叱喝,也看不到老师有什么“尊严”。我想,德国人没有必要在我们面前装出一幅上公开课的样子。在课堂里,如同在家里一样,老师有时会和学生一起坐在桌子上和学生讨论。学生进出教室也十分随便,但没有看到学生做一些与学校要求相去甚远的行为;有时学生有说话现象,老师也只是一个动作、一个暗示,最多让大家静一下,学生实在静不下来,老师也不吹胡子瞪眼;学生回答问题,往往是坐在凳子上,而且随时打断老师的发言;下课后,学生围着老师问问题,老师也不厌其烦地给以讲解;由于我们这一行“外国人”引起了学生的兴趣、好奇,有的学生就跟着我们进了接待室,校长通知开会了,有的学生还不离去,校长也不再赶他们走;据家长介绍,学校组织的活动是不多的,但老师经常自己组织班里的学生搞活动,往往是自掏腰包,而老师过生日,学生往往发愁几天不知给老师送什么礼物?从我们观察的以及听来的,使我们感到:德国的老师把学生当做一个活生生的平起平坐的人,老师在学生面前没有半点“师道尊严”,倒是学生有几分“学道尊严”,教师是一种职业,是一种服务,他的服务对象就是学生,从这个意义出发,老师就必须尊重学生,建立一种互动的良性的师生关系,进而共同去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种认识与实践,值得中国的同行借鉴、吸收。

(四)贵在养成

凡是到过西方的人都会感到西方人文明、行为规范到位;红灯停、绿灯行,在中国很难做到的事,在西方做得很好;不乱扔纸屑这是中国校长头痛的问题,在西方的学校不存在;公共场所说话小声这在中国是“不可理解的行为”;上楼梯右行也是他们十分自觉的行为。难道这是西方人天生的素质?显然不是,教育的养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小学的玩具里,交通规则积木是孩子们喜欢的玩具,通过游戏内化了他们的交通意识;还有州地图积木,通过游戏,进行了爱乡教育;还有国家地图积木,通过游戏,进行了国际(主义)教育。

在小学中学,见了客人要主动问好;课前老师将客人介绍给学生,鼓掌欢迎;下课后,学生会主动搭话,显然,这不是一次两次的引导,而是多次的教育养成;在学校里,孩子们个个都很大方、很大胆、很主动,善于表现。

学生说话声音大了,老师会暗示,学生的声音就会小许多;

上楼梯,见了客人都鞠躬问好,都让道右行;

在中学,学生自己搬运实验器材,井井有条,而这些在中国是需要老师帮助的;

在课间休息时,有学生在打扫卫生(用夹子夹拾地上的纸屑——整个校园并没有几片)。

我想,这与德国的学生在学校感到学习很快乐有关系,因此,老师家长要求的,他能做到的他一定去做,做不到的老师也不要求;从德国的养成教育看,它很实在,也很简单;而中国的学校教育,什么都统,什么都管,且有的口号提得过响,“游戏”太多,标准提得过高。结果呢,到了大学还得补小学的一些常识课,还得从头抓行为规范。德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合格的公民,这是永久不变的。只有符合实际的、简单的、才是最有利于执行的。现在看来,我们学校教育要求过多过高也不利落实;有的违背孩子心理发展;因此到了一定的年龄有逆反心理;再加上社会的不良影响,家庭的负面教育,学校的教育就显得弱不禁风,效果甚微了。

(五)教学中的民主教学思想

前面谈到,德国的老师没有“师道尊严”,师生间的关系十分融洽,这为民主教学打下了很坚实的基础;教学中老师讲的时间绝不会超过10分钟,大多数时间都是老师和学生一起做、一起探讨、一起商量。即使是小学,老师也只是起一个组织者的作用,而绝非代替学生学习,让学生成为听众、容器,而是根据学生的需要帮助学生解决问题;这样,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永远感到有人在帮他,而不是给老师“打工”,而不是为完成教师的任务而压力重重。提前完成作业的学生,可以到游戏区里游戏,也可以帮同学做,也可以去做别的事,老师绝不干涉;在这样一种氛围下,学生一是没压力,二是可以抓紧做完作业玩游戏,何乐而不为呢?

由于近几年来,德国移民很多,每个班的学生都是来自不同国家,而这些国家的孩子们不论肤色相处都十分愉快,我想,这与教育界的民主教学、平等教育思想多少有关吧。德国的同行认为:教师和学生配合好,学习才有动力,才有可能提高教育质量;不仅如此,他们还提出:社会、家庭和学校都要积极创造一种促使学生学习的民主氛围,让学生在和谐的氛围中进步。再者,教育不仅仅是让学生学会某一种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学生的身心和谐地发展,没有民主的学习氛围,孩子的成才将是十分不利的,从这个意义上去分析,德国同行的认识与实践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教给学生的知识是多的,难度也是很大的,可是学生是和谐地发展吗?学生找不出问题,学生不敢大胆提问,学生常常怀疑自己,大学毕业后不能将自己推销出去,是不是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比较少,忽略了这方面的培养有关呢?

缺乏民主的教育是一种僵死的教育;缺乏民主的师生关系提高不了教学质量。

在学校管理中,每个学校都有校务委员会,由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里的财务开支,均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由校长来执行。对教师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由校务委员会的老师或校长来帮助提高、听课、讨论、商量。总的说来,在学校管理中,民主管理的思想贯穿整个管理过程之中,学校领导与教师的关系都十分融洽。校长和教师都能处在一种宽松的氛围里愉快地工作。

(六)教会不如会学——德国教育的认识与实践

“学会学习”,“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中国教育思想里也有很多精辟的论述,且今天也正在被许多教育工作者们实践着。问题是:教材的繁、难、偏、旧;高考的沉重压力使得学校没有更多的时间让学生去自己学,教师还是知识的传播者,还是主要演员,教学还是“一言堂”。让学生学会学习还停留在少部分人的教学实践中,并没有成为每一位教师的追求与行为;而在德国,从小学到大学的确是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去实践;就我们听过的课而言,老师上课自己讲不到10分钟,剩余的时间就是学生动手做,或作业、或实验;老师只是指导、启发,或动手和学生一起做,学生和学生协作做;到大学,老师(教授)不讲课,只是听学生讲,问为什么要这样、为什么不那样,一个题总要尝试不同的解法;或者是看你能提出什么有质量的问题;因此,从小学到大学,学生始终在一种自己找“食”、自己开“锁”的一种情景和氛围之中。我想,学生学会多少倒是次要的,这种教学实践促使了、促进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现在新课程改革倡导“过程的体验”应该是十分科学的理念,应该坚持下去。据教育进展评估组织对世界上21个国家的调查显示:中国孩子的计算能力是世界上最强的,但是孩子们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中小学生认为自己的好奇心和创造力只占4.7%,而希望培养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只有14.9%,占倒数第五,这个事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应该认真地反思我们的教育并让它回到它的起点上。德国同行告诉我们:要让学生提高自学的能力与兴趣,不仅要从课本上学,还要从社会中去学,从家庭中去学;这样才能获得一种学习的能力。

(七)关于音乐课的改革

最近德国教育部要求所有的中小学音乐课必须聘请音乐家到校上课;因为他们认为,德国是一个音乐家辈出的国度,而近几十年来成绩很小,没有出现贝多芬这样的大家,有一种紧迫感;二来他们认为音乐对一个人的成长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做出这一重大改革。而我国的很多学校把音乐、美术砍掉来冲刺中考、高考,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将会给我们的未来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从人的努力发展来看,音乐能给人以良好的素质,能帮助提高审美志趣与水平。德国同行的举措,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学校间中高考的竞争,有时是不择手段,音乐课没了,美术课没了,校园里没有歌声,晚会上占主导的只是情呀哥呀妹呀之类的流行歌曲。真正的好的作品、传统的作品学生根本看不懂,难道这就是教育发展的方向?我们天天喊素质教育,喊如何如何创新;却没有把最基本的课程开齐、开好。关于素质教育,最起码是要扎扎实实地把国家颁布的课程开齐、开好;不能因为多考几分而与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

(八)实事求是地发展硬件

德国的经济在世界上排名第三,相当于英、法两国的总和。但德国的学校操场比不上中国的重点中学,电脑比不上一般的中学,有体育馆的更是了了无几,其他设备也很一般;校长们开玩笑说,德国的中学很少能评上二级达标校。但是德国的硬件很实用,比如中小学里玩具、教具应用尽有,这些东西又能花几个钱呢?每一节课他们总能用上那么一两件与教学有关的东西。其实,教师的基本功之一就是看教具的准备,换言之,也就是用什么样的教具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而我们呢?似乎不太注重这方面的“建设”,倒很热衷于“电脑”,试想,哪一个学校的电脑是充分发挥了效能?百万元的电脑有30万的效益吗?我们教育部门制定的评估措施、政策适不适合中国现有的国情?大量的学校教育经费不足,而有的学校大量的设备闲置,岂不是太大的浪费?小平同志告诉我们“我们党的精髓就是实事求是”,我们教育界做到了吗?

(九)人人羡慕的职业——教师

在德国,教师这一职业是令人羡慕的,稳定,收入不错,压力也不是太大。每天上半天课;早晨8:30——13:30;每周上五天;学校没有任何强硬任务;什么高考、中考、课操、教研组活动、开大会,写论文、组织学生社会实践等等;即便是参加培训(要求每年两周,可分散也可集中完成)吃住也是由政府解决。学生中出的问题,该由青少年局管的就由青少年局管,该由家庭管的就由家庭管,学校没有大包大揽;相比之下,中国的教师工作量太大了,班数大,人数多,压力大,应付的面很多;承担了许多不是由学校承担得了的工作——且没有什么效果;当然,有的工作由于国情不同不能照搬,但丞待确实应该给老师减负,不能把老师、校长拖垮了,不能给他们太多太大的压力了。在口口声声抓素质教育的环境下,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市县领导还津津乐道中高考排名,这怎么利于减负呢?抓了一年的中小学减负,现在不仅回潮,且愈演愈烈,初中生补课补到下午6——7点,这分明是摧残人才,摧残教师;学生和教师都处在一种十分浮躁的工作氛围之中,加之班额大,工作矛盾多,极不利形成良性的、和谐的师生关系、教育氛围。在德国的学校,我认真仔细地观察了一个情形,即德国学生近视率不到5%;而我们却高达40—50%以上,触目惊心哪;难道让下一辈都戴着眼镜去开飞机?去当兵?去保卫国防?去建设祖国?

(十)大学体制的严格保证了大学生的质量

本来,大学的办学不属于我们的考察范畴,但既然是搞教育,了解一下也是对我们的工作有益的。

德国的大学是典型的宽进严出。

什么是宽进呢?凡是过了AbeTu的都可以根据教师的推荐上大学;但是上大学并不等于人人都能毕业。拿工科的学生来讲,仅基础科就有60%的人被淘汰;而及格过关的分数仅为30分;那么这些过了基础科的人,继续本专业的学习,前后经过6——7年的努力,方可得到大学的毕业证;而基础科毕不了业的同学,则可以选择相对好念一点的理科大学、文科大学;或者降到理科类的专科级学校。虽然,最终大多数人也能拿到一个大学的牌子,但在就业时,由于所读年限不一,专业不一,薪水也不一样,这种严格的考试,一是保证了大学生的质量,二则为中学的分流创造了条件,既然上大学毕业这么难,不如去学个职业,学一技之长,早早出来工作,这样,就避免了千军万马挤大学这个独木桥的现象。

小学松、中学略紧、大学严格这种体制的合理性在哪里呢?做为小学,则是学生当玩的年龄,学生轻松一点理所当然;到了中学,人长大一点,多一点任务是合理的;到了大学,人相对成熟一些,理应认真严肃地对待上大学这件事,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正三角关系。而中国的情况则相反,小学中学的学生压力很大,尤其是中学,整天有做不完的题,没有时间去做一些适应学生身心的事情,使得学生的发展很不健全,除了做题,什么也不会,什么也不懂;到了大学后,压力没有了,自控力差一点的学生,连基本的行为准则都不能遵守,逃课、旷课、违纪,最后还是毕业,害了谁呢?一是自己,二是社会。

中国的大学也可以搞“宽进严出”,以缓解高考的压力,问题在于中学、大学的教师是否有诚信来保证推荐质量和毕业成绩。德国的教师、教授十分看重自己的声誉。不会拿自己的声誉开玩笑。我们的中学、大学如果也能做到这一点,减少一点关系学,多一点学术道德才能保证大学的“宽进严出”的质量。

如果我们的大学能借鉴德国大学的经验,真正做到宽进严出,而不是宽进宽出,那么,对于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对中学课堂上教师把更多地时间用来引导学生,组织学生学习,那么,中学生的素质会大大得到提高。

(十一)、校长职责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在德国,校长的职责就是负责学校的教育日常工作。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选择教材、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帮助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除此之外,没有额外的任务;

上级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校长、教师的选配,教材的提供,教师的培训,教育计划;对学校办学状况的抽查;

反观我国的校长,一年到头疲于奔命,不仅要解决校内的矛盾,还要应付周边的关系,完成上级不断派下的任务,什么安全要管,计划生育要管,盖房子要管,内部奖金的分配要管,高考要管,中考还要管,每一个校长的头上,都有若干个领导小组组长的头衔,忙忙碌碌、碌碌无为,整天处于应付之中,结果该管的事没管好,该做的事情没做好。没有时间充电,没有时间反思总结。加之“政绩”的功利思想,显得比较浮躁,不能坐下来认真地研究教育规律,也不敢去按“规律”办事。教育行政部门也过多地承担了社会责任。教育不是万能的。教育不可能解决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所有问题。社会系统比如社区、关工委、团委、家长应有的工作不应由学校、教育部门来承担。

(十二)社会、家庭对教育的重视

在德国,除学校外,还有一个专门为青少年服务的机构:青少年工作局。其职责一是监督社区落实教育法规;二是帮助学校解决学校解决不了的困难和问题。举例说,学生在校不写作业或逃学,经学校教育不思悔改者,青少年工作局将出面协助学校做学生家长的工作。这样,学校不至于被几个不学习的学生搞得鸡犬不宁。

整个国度里,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还是满高的。由于社会规则的到位,很大程度上人们遵守得不错,比如交通规则、卫生意识、待人接物、女士优先、公共场所不吵闹等等。据当地的同行介绍,大人的举动很大程度上是有意识“做给孩子看的”。在他们看来,自己做的错事被孩子看到了,是十分严重的问题。在德国,我们亲自看见一行人穿越红灯,旁边的小孩就问大人,他为什么要闯红灯。而这个大人被搞得很狼狈。因为,小孩看到的与大人教的不一样。而违规者常常被家长、老师视为最没道德、修养的人。在这种大家都比较自觉遵守规则的社会里,孩子得到的是学校与社会一致的教育,她的行为习惯就会逐步形成。当然,德国也有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青少年学生的吸烟现象、怀孕现象,可能由于法律没过多的限制,在他们眼里,这些都属于正常吧。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学校一方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德国同行在这方面的认识和我们大致一致,但我们在动员社会、家庭参与,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方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德国教育之不足:

2002年元月,教育进展评估组织对世界上几十个发达或不发达国家学生阅读能力的检测中,德国排在倒数第几位。对此,德国同行这样解释:(1)移民子女过多,而这些子女很多德文都没有过关;(2)测试只局限在语文阅读能力方面不能反映德国教育的真实一面。而我们认为可能存在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原因:

1、教材的难度及每节课的知识容量偏少,平时没有考试;

2、计算能力偏弱;

3、每天学生在校时间过短,自觉性强的学生好一点,自觉性差的学生回到家里可能温书的时间不会多;

4、学校对教师没有考核,管理过于松散,全凭教师的自觉性,也不利于教师的发展、提高;

5、学生中吸烟现象严重,这可能与法律的某些规定有关。

三、感受

为期一月德国之行结束了,它给我们留下许多思考。过去,虽从报刊上也看到过一些文章介绍(经验),但毕竟没有眼见,没有亲历,这次培训,一听专家讲座,二到学校听课,给了我们许多直接的经验。主要体现在:

1、德国同行对教育的认识与实践给了我们很多值得借鉴的东西。主要有:(1)学校教育的功能的定位;(2)校长的工作责任与权力的定位;(3)教师的地位与作用;(4)教师的培训工作及要求;(5)社会对教育的支持;(6)不求硬件,只求实用;(7)课堂教学的理念与实践;(8)小班化教学;(9)养成教育。

2、借鉴要符合中国的现状,不要照搬;

虽然德国教育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但也有许多我们认为不适宜的。如:对教师长年没有考核;学生出了校门基本与学校无关,即使学生犯罪也无关学校的事;课本的知识容量过小,以及小班化教学都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一定要符合校情,千万不能“邯郸学步”,丢了我们自己的长处。

3、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不能仅从某一个层面做,而是整个社会都必须关注的。比如基础教育的改革,必须要改革高考,否则,素质教育永远是一句空话;又比如,学生的分流(不是淘汰),就必须对教育结构从小(学)到大(学)做巨大的调整;还要丞待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养。否则,学校里教育的行为规则,学生回到家里不如父母的几句话,结果把学生培养成两面人。德国教育的形成与发展完全是德国经济以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存在都有它一定的合理性。中国教育的发展当然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合理吸收他们的一些经验,尤其是课堂教育中的一些理念,对于促进我们的素质教育有非常直接的借鉴意义。

四、建议:

通过培训,我们有以下建议:

1、教育观念的转变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树立“人”的教育的观念至关重要。

2、积极推进新一轮课改,这是素质教育的突破口。

3、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要抓到底,不能仅为了考试,而毁掉学生的身心。

4、上级部门在制定某些条例方面要实事求是。应该将学校建设的重点引导在软件上。

5、学校功能及校长的职责要有明确的定位。学校不能承担不该学校承担的工作,尤其是其他行政部门摊派给学校的工作。对学校的各种评议、考核应有度。

6、教育经费要做到充分有余,不能做到的也要做到逐年增长。

7、制定有关法规,划清意外伤害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8、九年义务教育的模式不能过于单一,借鉴德国分流的做法,建议在初一可做探索、加强一点技能培养、训练,结果可能会比单纯地学文化好一些。

9、高考改革要起到引导基础教育改革的作用。

10、对全社会重教宣传(包括教改)要加大力度。

11、加大对外宣传、联系的力度,尝试办一些中外合作办学体。

12、外语教学在中国入世的环境下要有快速突破。

这次培训,机会难得,省厅领导十分重视,组织也十分得当。在整个培训中,团员们在团长的带领下,都能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听课时认真做笔记,积极提问,多看多想,保证了培训的质量,并宣传了中国、福建、厦门基础教育近年来取得的成果,得到了德国同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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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德国钢琴教育特色

星海音乐学院 钢琴系,广东 广州 510500)

〔摘要〕 我在德国学习期间教了不同程度、不同年龄、不同国籍的学生,从他们身上看到了德国钢琴启蒙教育中的一些利与弊;在回国三年的教学中也接触到一些中国学生,他们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在德国碰到的有很大的差别。本文简单介绍并分析德国教学法中的几个方面,希望我们能把中国好的一面与德国好的一面结合起来,创造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而又能使兴趣与规范并存的新的教学模式,为我国音乐的普及教育和素质教育创出一片新天地。

〔关键词〕钢琴启蒙教育;培养兴趣;放松;松紧结合;规范

〔中图分类号〕 G613.5:J62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8-7389(2002)02-0069-04 现在越来越多的孩子学习钢琴,同时也越来越多的老师教钢琴,因此对孩子的启蒙教育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1999年我回国任教,之前有10年时间在德国学习,其中8年时间我都在教不同程度、不同年龄以及不同国籍的学生,从他们身上我看到了德国教学法中的一些利与弊,现在与大家一起共同讨论一下,也希望为中国的幼儿钢琴启蒙教育找出一些新的动力。同国内的孩子相比,德国的孩子要轻松得多,快乐得多,这跟民族传统和历史背景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德国他们比较注重顺其自然,100个孩子中有一个出类拔萃的就很满足了。如果孩子没练好琴,家长就会直接告诉老师:\"同孩子聊聊天就可以了,孩子这周没练琴。\"这样家长很轻松,孩子也不会有太大的压力,可以说甚至有些是很懒惰的。而国内的孩子就完全不同了,中国的孩子都很聪明,也很勤奋,家长也很配合老师,很重视孩子的一举一动,自古到今那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思想一直潜意识地存在着,为了给孩子的前程铺路,有些家长就强制性地让自己的孩子学这个学那个,不管孩子的兴趣怎样,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这样家长和孩子的压力都很大。所以让孩子学钢琴首先要培养孩子的兴趣,以培养兴趣为出发点,让他们觉得钢琴是朋友而不是敌人,这样孩子坐在琴边就不会眼困,不会烦躁,就不会只盯着时钟而是真正地乐在其中了。可以说,培养孩子的兴趣和发掘孩子的创造力、发挥想象力,是德国钢琴启蒙教育最显著突出的特点之一。如何培养兴趣,这不是一朝一夕的短期行为,需要较长时间并且要有耐心,有办法及各方面的配合才能成功。首先,德国的父母的心态是不会强迫孩子一下子就要学会弹这个弹那个,孩子的练琴时间也不会太长,大概有30分钟就够了,而且还分几次完成。因为孩子的注意力的集中只能维持在20分钟左右,就算他再有兴趣,时间过长也就慢慢变成没有兴趣,只是在应付,这样效果不大,浪费时间。作为老师在授课时用词很简单,生活化,很生动,甚至会手脚并用。比如在讲舞曲时,孩子在弹,老师可以在一旁跳,或干脆和孩子一起先跳一段,让孩子体会一下舞蹈的动作及它的节奏感,然后再在琴上弹,这样孩子会觉得原来弹琴是如此的简单好玩,这时他们的兴趣就会增加一分。德国的教学中自愿学的较多,强迫学则几乎没有,他们对于一个初学者不会要求弹音阶、哈农、练习曲,但他们会从教材中让孩子明白音阶的组成,和声的概念,甚至要求孩子尝试着去即兴编配,自己寻找左手的和声,在上课时老师引导学生进行这些训练,或老师和学生一起来玩即兴伴奏,而那些曲子都是孩子喜爱并且又听过的,这样的钢琴课孩子很喜欢上,兴趣也就越来越浓了。因为教材用得好,而上课时老师可以和学生聊天、讲音乐家的故事,一起玩音乐游戏,最后只改下一些错音,这一堂就这样上完了,不会强迫学生做基本练习、抬手指等这一类无聊又无趣的东西,那学生自然就会感兴趣了。在德国教学法中还有一点我觉得很有意思的是,当学生弹错时老师不可以直接地说出来,要用尽一切词汇、一切办法让学生自己知道他弹错了。这样的方法有两个好处:一是训练学生用自己的脑子、自己的耳朵独立地辨别错与对,培养他们自己独立练琴的能力;二是培养学生的自信心。老师不会打击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有自卑的感觉。如果学生一弹错,老师马上就搬出一副像法官在判一个罪犯死刑一样的嘴脸来说:\"你错了\",这时学生的积极性一下子就跑光了,自信也没了,开始自卑起来,这样长久下去,学生哪还会对学音乐有兴趣呢?德国的启蒙教学中包含了大量的音乐理论知识,对于年龄小刚学钢琴的孩子也一样要求他们尽快地学会各种音乐理论,他们的钢琴课其实不是在学弹钢琴,而是通过钢琴这一个乐器来学音乐,钢琴只是一个工具而已。所以有很多入门的学生琴不一定弹得好,但音乐知识却比较丰富。在课上老师给学生的是以不同形式,比如讲故事、做游戏、提问题等等,使他们获得又有趣又有用的音乐知识,而真正坐在琴上弹的时间可能只是几分钟。当然,这样对老师的要求就高了,不仅会弹,更重要的是要求老师的知识要全面,要懂和声、乐理、即兴、儿童心理学等以及如何组织好一堂课的能力。所以德国把演奏专业和教育专业分得很清楚,在教育专业中学位越高,教学对象的年龄就越小,因为对越小的孩子老师的水平就要越高,知识就要更丰富。我认为老师、学生、家长三方面的心态要一致,不是强迫性地学习,而一切要从兴趣出发,通过授课的形式,用词、教材等几方面来激发出孩子的兴趣。德国钢琴启蒙教育的第二个特点就是放松。谈到放松,我相信这一点中国与德国是相同的,在中国我们的老师也非常强调放松的问题,因为放松会直接影响到用力,用力又会影响到声音,音乐其实就是声音的艺术。我在德国听过很多德国小孩子演奏,他们并不一定弹得很优秀,程度不一定很深,你可以挑出很多毛病,在技术性、音乐性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声音与风格却都显得比较舒服、自然,不会有太大的方向性问题。而中国的学生恰恰在这两方面都是欠缺的,甚至存在着方向性问题,而且并不重视它,只顾着练技术、练完整,没有将学音乐作为目的。我本人认为声音与风格应该是学习音乐的基础,一切学习音乐的手段都应先从声音与风格上入手才能不走弯路,才能正确地、简单自然地达到学习音乐的目的。但讲声音就要先讲放松,首先让学生体会真正完全的放松是怎样的,手臂完全松软的垂下,没有了生命力,像人睡着时的状态,这时才是真正的放松。往往这一阶段老师要帮助学生,将学生的手臂抬起再掉下,不让学生用力,让他只是感觉到手臂好像已不是他的了,一定让学生记住这种感觉。一开始可以不在钢琴上做,让学生离开钢琴站起来,两臂垂下,老师再帮他抬起掉落的手臂,让学生体会这种感觉。我发现学生离开钢琴会较放松,一坐到钢琴边就会紧张,这是因为他潜意识里认为钢琴是一部很难掌握的\"机器\",他控制不了它,所以产生心理作用,自然就紧张起来了,做老师的就是要消除学生的这种心理,让学生感觉到用最自然、最放松的状态才能控制这部\"机器\",才能让这部\"机器\"发出歌声,越紧张反而越学不了。当学生体会了这一阶段没有琴时真正放松的感觉,这时就可以进入第二阶段:坐到钢琴旁,让学生保持第一阶段感觉,老师帮他抬起手臂,然后放手,让手臂自然地掉到琴键上,无所谓多少只手指,什么手指,什么音,只要有声音发出就行,甚至用手掌掉到琴键上也行。这时老师可以问一问学生:\"刚才弹琴时用了力吗?这个声音好听吗?弹琴是不是很简单呢?\"这样学生会一下子感觉到原来这部\"机器\"并不可怕,自己那么快、那么简单就能弹出声音了,这时学生就会对学习钢琴增加了兴趣。你看,还是离不开兴趣这一点。第二阶段一掌握马上就可以进入第三阶段:让学生自己把手臂抬起掉下发出声音,也是不管多少只手指、什么音。这时大家都会碰到一个问题,学生会问:\"你让我手臂无力,那我如何抬得起手臂呢?\"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你让学生走一走路,你反问他:\"你走路手臂时用了力吗?为什么没有用力你的手臂会动呢?\"这是通过手臂与肩膀关节的惯性运动使手臂动起来的,并不是手臂本身肌肉用力的原因。通过这个走路的试验,学生的疑问就解除了。这时老师可以再用别的方法让学生进一步去体会,比如手臂抬起掉下就像抛东西的动作一样,当你随意地将一件物品抛掉后,你的手臂也就自然很快地掉下,这种感觉正好就是第三阶段所讲的。你不用抛,可以用扔、甩等动词,希望其中一个词可以让学生体会到这种抛起掉下的感觉,在这里大家一定发现我用了很多次\"掉\"这个字,因为掉的速度是很快而不需要用力的,我认为不用力,用自然的重量--手臂本身的重量掉到琴键上所发出的声音是好听的、有弹性的。所以这个\"掉\"字很重要,放松与不放松的区别也就在这个字上。因为一件物品掉下来是不受任何控制的,没有故意用力的,速度很快地落下,产生的声音是因为物品本身的重量。比如拿一支笔,一个火柴盒,一本谱子等等任何一件物品,让它掉在桌子上,所发出的声音一定不是你用力的、故意的,而是物品本身的重量。同样弹琴也应该是这样,才能称为放松。一旦你故意、有控制,也就是有力的了,这时就不会放松了。所以弹琴不能用落、放、飘、拍、打、敲这些动词,而要用\"掉\"。用词恰当可以让学生迅速领会,这点对于老师是很重要的。第三阶段完成就进入最后一个阶段:松紧结合。这也是最困难的阶段,需要用长时间来学习的阶段,但这一阶段如果完成,学生也就具备了可以进入专业学习的条件。所谓松紧结合,也就是弹琴时手指至第三关节要时刻保持着\"一级戒备\"状态,而手腕至大臂却要保持放松状态,这两种状态在弹琴时是同时存在的。如何让学生弹琴时手指有力,手臂却无力呢?这也是最难办到的。或者我们在这一阶段要用更多的试验、更多的办法,更多的说明才能使学生领会这一感受。办法一:让学生把手指勾住琴谱架。先用二指,然后三指依次轮流地使用一只手指勾住,之后摇动手臂,让手指勾紧,手臂却放松地晃动,就像玩单杠,两手抓住单杠,身体离地惯性地晃动,让学生明白手指虽然勾住了,有力的,但手臂是可以自由放松地动的。在谱架上试验完了,就在琴键上用同一感觉去做。办法二:结合勾谱架,再用圆规来做说明。勾住的手指就像圆规的针,要站立住,但又不能把纸弄破,同样手指勾住谱架不能掉下,但又不能过分用力以致将琴盖拍下来。这时手腕就像圆规的笔,来画一圈,笔在转但针不能动,手腕在转圈但手指不能掉下来。办法一与办法二的结合能使学生较快地体会这种前紧后松的感觉。办法三:让学生站起来,然后拿一个书包,有一定的重量,让学生用一只手指勾住书包的带子,有一定的重量,让学生用一只手指勾住书包的带子,而书包是离地的,学生的手臂是自然垂下的,这时学生能体会到手臂自然垂落的放松及手指勾住有重量的书包时的紧张。感受这两种状态的同时存在。办法四:老师用手指抓住学生的手指,准确的说只是手指与手指之间勾住,然后用力摇动手臂,手臂越柔软越好,摇得越快越好,这是在运动中寻找松驰,手臂不能僵硬、摇不动,但两边的手指又不能松,因为一松就会分开了。办法五;又一说明,把手指想象成衣架的钩子,手臂就像衣服,衣服是软的,风一吹衣服就会飘动起来。但衣架的钩子却要勾住绳子,不能让衣服连衣架一起被风吹走。办法六:让学生走到墙边,两只手按着墙,做站立状的掌上压。但只用指尖支撑,手掌不贴墙,像手指在琴键上一样。当身体的重量压到手指时,不要马上用力顶回来,保持一段时间,同时摇动一下肘子,看能不能够放松,而这时手指是撑住的。这样让学生体会全身的重量只是靠手指在支撑住,手臂、肘子都是放松的。这种办法同时可以体会到两种新的要求:一是手指的支撑力,支撑对于放松是很重要的,只有良好的支撑才能有放松,而支撑点是在第三关节;二是手型,不管什么样的手型,手的第三关节必须凸起,不能塌下。往往学生只顾着第一关节要立住,却忽略了第三关节,这是一个最大的错误。还有就是手腕支撑、脚支撑等,我在这里先不谈,以后有机会,我会专门谈一谈支撑这个问题。办法七:又一说明,把手臂比喻成水管,水管是用铁做的,但中间必须是空的,所谓放松不等于是软弱无力,则是空的意思。把重量和力量比喻成水,水通过水管流到了水龙头,水龙头就是指尖,要把水从水龙头流出去,也就是要把重量力量集中送到指尖然后弹到琴键上。水只是通过水管而已,并不保留在水管中,这一点很重要,力量绝对不能在手臂上,一定要全部送到指尖,手臂必须保持是\"空\"的。办法八:把手臂比喻成一条道路,手指比喻成前线的士兵,重量力量就是弹药粮食。\"士兵\"要时刻保持着一种紧张而敏捷的状态,但没有\"弹药粮食\"是没办法打仗的,所以需要有一条完全通畅的\"道路\"把弹药粮食运送到前线去,让\"士兵\"可以随时打仗。前方要紧张,后方要通畅,仍然是强调一个松紧结合。办法九:让学生把两脚绕住琴凳腿,离地,这时学生就失去了重心,然后两只手准备好,身体向琴一靠,那全身的重量都就靠两只手支撑在琴键上,这时学生能感觉到重量都在手掌上,有了这种感觉后再逐步把手掌变成五只手指尖。这样学生两脚离地,身体向前靠由五只手指支撑在琴键上,使钢琴发出声音。办法十:可以让学生站起来弹琴和蹲下来弹琴。站起来弹时学生的手臂是自然垂落的,是放松的,这样比较容易感觉到力量送到指尖的弹奏方法;蹲下来弹时因为琴比人高,学生必须把手指挂在键盘上弹奏,这时能感到手臂因地球吸引力往地下垂落,全靠手指挂住,不然就会整只手掉了下来。这样孩子会强烈感到手指挂住支撑住的重要性,绝对不能松懈,而臂却因地球引力松驰地向下垂吊,做到松紧结合。前面我列举的10种办法可能只是体会最后阶段--松紧结合的一些皮毛而已,别的老师也能想出更多更好的办法。办法是人想出来的,只要抱住一个宗旨:解决放松问题,是幼儿启蒙教育的重要一课。在德国,学生是不必强调抬手指的,这样学生更容易感到放松。中国的学生却要抬手指,甚至把手指呆在空中准备,增加了紧张度,就更加难放松了。德国的学生不用在抬手指、手指站立等问题上花费太多的时间,所以他们有大量的时间来学习其它知识,同时抬手指等这些技巧问题是很枯燥的,很花时间的,这会减少孩子学琴的兴趣。在德国的父母脑中并不是一定要孩子成为音乐家,只是想让孩子多一点爱好,多一点修养而已。中国的父母却是相反的。我本人并不喜欢德国的这种学习态度,兴趣固然要有,但玩的成份过重就显得没有责任心,也不容易树立恒心。所以在德国有很多孩子学习各类课程,但没有一门能学得好,学习时间长。反之,中国的学习态度却又太专、又太呆板,可能到最后孩子只会一门,别的却什么都不会,不能全面发展。往往在音乐的领域里并不是人人都能成才、成家的。精的这一门不能成家,别的又不会,那他们将来能做什么呢?我希望我们的父母要认真考虑这一问题。我认为对于孩子最为讨厌的技巧训练是必不可少的,完全像德国那样采取玩的方式也是不行的。学一门学问一开始就要规范。不管将来搞不搞这一行,一开始学就要从最正确最自然的入手,不能随便、马虎,学错了再重来,只能是浪费时间。就像我比喻的,学基本功就像打地基一样,地基打得好,过几年后再盖房子也可以;地基打不好,马上盖好房子将来也会倒塌的。对业余学生,甚至肯定将来是不搞这一行的学生,我也会用最专业的要求来要求他,希望他通过对音乐规范和专业的学习来影响他其它专业的学习,将来若成为别的方面的专家,说不定其中会有音乐学习经历的功劳呢!在强迫孩子练习哈农、音阶、练习曲等基本功时,不要忘记同时也要给孩子弹一些富有音乐性、旋律性、好听的曲子来激发他们的兴趣,来消解一下他们对技巧训练的抵触,甚至还可以作为诱饵,如果他们没练好基本功,那老师可以少布置一些他们爱弹的曲子,如果这周练得不错,那就可以多布置些,让孩子们感到只有当基本功练好才能去弹那些好听的曲子。其实办法是死的,人是活的。一个优秀的教师可以将枯燥的基本功让孩子感到一点都不枯燥;一个差劲的教师却可以将一首美妙的曲子处理得一点味道也没有,像在弹手指练习一样。总之,老师应设法用最自然最生活化的方法去教导孩子,让孩子感到平常生活怎么样,弹琴就怎么样。在这里,我想引用安图尔.鲁宾斯坦的话:\"艺术必须是素朴的,否则便不成其为艺术。为什么莫扎特写出来的音乐都那么素朴?要达到这一点是要经过艰苦工作的,然而又决不能叫人感觉到那种艰苦?quot;〔1〕所以为什么莫扎特、舒伯特的音乐那么的难弹,因为人们想得太多、太复杂了,返朴归真才是对音乐的忠诚。我们要让孩子从小、从一开始学琴就领会这一真理。一切都要素朴自然,声音要如此,动作要如此,演奏方法要如此,音乐更要如此!德国教学法中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也是德国启蒙教育中的第三个特点,很值得我们去学习。以上所谈的德国钢琴启蒙教育的三个特点,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你中有我、我中有我,一环扣一环,从中体现出一种崭新的教育理念。我认为在德国启蒙教育中有很多好的东西值得我们去学习,我在这里只是简单地介绍了几个重要方面,我希望我们能把德国教育好的一面与中国教育好的一面结合起来,创造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而又能使兴趣与规范并存的新的教学模式,为我国音乐的普及教育和素质教育创造出一块新天地。参考文献:〔1〕辛丰年.阿.鲁宾斯坦缤纷录〔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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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会展教育研究

(一)德国会展教育现状

金辉(2003)《国际旅游院校会展教育的现状和我国的差距》指出会展教育的发展现状和特点是开设会展专业与课程的旅游院校快速增多、会展课程已成完整体系、会展教材全与更新速度快、国际会展教育与行业的紧密联系与合作及会展科研与会展教育的良性互动。王春雷(2005)《德国会展教育模式及其对中国会展教育的启示》提出了德国的会展教育模式是办学力量集中化、专业教育定制化、课程设置模块化和实习活动主题化。

(二)德国会展教育课程设置

中国会展(2004)《德国会展教育体系的考察与思考》和邬国梅(2007)《国际会展高等教育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首先阐述现实的情况是,德国除了科隆大学和瑞文斯堡合作教育大学之外,其他的高校并没有相关的课程和专业,相对于瑞文斯堡合作教育大学侧重实践性,科隆大学会展经济研究所的会展课程更侧重于研究性和理论色彩。并且说明,德国会展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定向的,学生大多数来自展览公司,经过培训的学生毕业后还是回到自己的公司,为公司服务。然后,又通过瑞文斯堡合作教育大学的课程设置,揭示德国把会展教育放在工商管理学科体系之下,瑞文斯堡合作教育大学会展管理系的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五个模块,即在工商管理模块的基础下,开设展览管理模块、会议管理模块、大型活动管理模块和展台施工模块。最后,指明德国会展教育体系的三个特点是少而精、与业界紧密联系、属于工商管理的学科体系。吴承璘、崔诚、吴国斌(2004)《美国、德国会展教育比较》分析了德国的一个以合作办学形式设立的会展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拉芬斯堡大学,招收由企业定向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回本公司工作,得出德国会展教育是在商务管理或旅游管理的基础上设置的大型活动或会展管理专业、会展教育和培训是一门比较年轻的事业、有意和中国合作办学的情况。

对于德国这一世界会展王国的学习,我国主要注重从宏观层面对德国会展业进行研究,侧重研究其特点等表面性问题,然而,德国还有很多具体操作细节方面值得我们学习,笔者认为,向德国学习的最佳途径就是加强与德国展览公司的合作,加快对会展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要提高外语水平。德国会展公司早已洞察到会展的国际性这一趋势,也加大了在中国投资办展的力度,我们应当抓住机遇,注重与德国和其他国家合作,全面提高会展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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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孩子教育清单走红:3岁睡前帮妈铺床

去年夏天,因为暑假必做的100件事,美国孩子火了。今年夏天,挂在爸妈嘴上的又是谁家的孩子?毫无疑问,坐在德意志战车上的孩子们赢了,他们甚至赶在德国队捧起大力神杯前,就获得了中国父母们的赞许。

认真的中国爹娘更是翻出网上疯转的德国孩子的各种教育清单,艳羡着别人家的孩子。

第一份清单:《德国孩子幼儿园活动清单》。上面写着德国孩子在幼儿园里进行的各种活动——

参观消防警察局,跟消防警察们一起学习灭火知识、躲避火灾的常识。 参观邮局,看看一封信是如何从家里到达邮局,又被投递出去的。 参观市政府,认识市长,看看这个为他们服务的市长是什么样子的。 去自由市场,拿着钱,学习怎样买东西,区别自由市场跟商店的不同。 去花圃,参观花圃的种植,学习分辨花草植物。

参观图书馆,学会了如何借书、还书。

去坐有轨电车,学会记住回家的路线。

每周都跟老师去超市买东西,学习付钱,选择货物。

第二份清单:《德国孩子的家务清单》,网传每个德国家庭都会给孩子布置一串类似的家务事——

二至三岁的孩子要做的家务:帮助铺床、把玩具和儿童读物从地上捡起来、

饭前把纸餐巾放到桌上、帮助准备宠物饲料、把袜子套在手上掸灰尘、帮妈妈拿扫帚、帮家长[微博]把衣服挂上衣架、浇花。

三至四岁的孩子要做的家务:擦灰尘、喂宠物、到门口取回地上的报纸、睡前帮助妈妈铺床、把自己的脏衣服放到装脏衣服的篮子里、帮助家长把从超市买回来的菜拎进家、到信箱里取回信件。

四至五岁的孩子要做家务:擦桌子椅子、擦灰尘、独自铺床、吃完饭后把脏碗拿到水池边、妈妈做饭时在旁边帮忙、帮助妈妈把叠好的干净衣服放回衣柜、浇花。

五至六岁孩子要做的家务:照顾宠物、拖地板或者用吸尘机洗地毯、倒垃圾、叠衣服并把衣服放进衣柜、秋天时帮助父母扫落叶、整理房间、自己准备第二天要穿的衣服、把洗干净的餐具放回橱柜。

第三份清单:《德国7岁儿童认知世界清单》。据传这是德国教育研究部的一项科研项目。研究者们走访了各种人群,从150多份访谈记录中,总结出来一份69项体验的“清单”——

体验过自己存在的重要性。例如,听别人说过“你要是在场该有多好啊”、“我们上次聚会就是少了你”等称赞的话。

既有赢的意愿,也能承受输的结果。

体验过压抑的心情。不会把饥饿误认为是愤怒,把劳累误认为是悲伤。懂得一些心理因素之间的基本联系与影响,诸如情绪波动有可能导致尿床等。

原谅过成人某次不公正的惩罚。

知道表示情绪波动的形象比喻。例如,“像一只气球‘砰’地一声炸了”,“像水满得从桶里溢了出来”。

有过情绪体验。例如,自己学习进步曾引起周围人愉悦满意的情景。 有过亲情体验。看过父亲刮胡子。

曾与父亲一起做过家务。例如,做饭、擦桌子、铺床、做手工;曾单独与父亲度过整整一天的时间;生病时得到过父亲的悉心照顾。

有过身体体验。体会过人体在水中的浮力;会荡秋千,体会过身体与秋千之间相互的作用力。

在床上打过枕头大战(即与1人或若干人把枕头扔来扔去地疯玩)。

这些和德国孩子相关的网传清单都是真的吗?

作为意志如同德国战车般拧的水瓶座,鹿姐姐这几天苦挖真相。

先来说说第三份清单,有报道称主持这项调查的是德国比较教育专家艾申波茜博士,包括69项儿童体验在内的研究成果,最后被她收录到了《小脑袋,大世界》一书中。

鹿姐姐在几大网上书店检索后,果真找到了这本书。书的封面上就写着:150份访谈调查,69项儿童体验,14条教育箴言。一些网站的作品目录里还介绍说,这69项清单甚至有两个版本,一份是1996年的,一份是1999年的。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也明白了,这事基本靠谱。

再来说说另外两份清单。鹿姐姐请来的帮手是《在德国,我们这样上中学》的主编徐徐,能够集结30多名华裔“移二代”在德国上重点中学的真实经历,可见徐徐在德国当地的家长缘有多好。更重要的是,徐徐自己的儿子也在德国上学,今年读小学4年级,掐指一算,正是经历过这些清单的年龄。

徐徐认真读了这些清单后,回复鹿姐姐:这些清单上的内容确实蛮科学的,我儿子差不多就是这样长大的。

徐徐说,儿子上幼儿园时,每逢节日,老师都会让孩子做馅饼或蛋糕等有节日气氛的食物,关键还是去糕点店,在真正的厨房里操作。

6岁时,儿子从幼儿园带回一张证书,上面写着:你被通过允许使用剪刀了。徐徐说,这份证书后面是,老师不仅教了孩子怎么用剪刀,还教了怎么递剪刀,如何不让剪刀伤害到自己,伤害到别人。

“这样的技能证书还有很多,而且非常细化。”徐徐说,儿子学游泳就是从小海马(独自能游几米后,得到的奖项)、铜牌、银牌,一路学过来的。

这些看上去有些机械的证书,却是德国教育的特点,徐徐说,德国教育做得很细致,给孩子很强的规则感。所以到七八岁时,进门把鞋子摆放整齐、自己的柜子整理干净等这些日常行为规范,都不需要家长一遍遍唠叨,孩子们在幼儿园时就学会了。

这几天杭州正在讨论的垃圾分类问题,在德国小朋友眼里,也不是个难题,在幼儿园,他们通过各种游戏,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弄得明明白白。进入小学后,孩子们还要学习专门的社会行为规范课,学校对这门课的重视程度一点都不亚于数学、德语课。

前几天,徐徐和儿子去商场买鞋,本来只打算给儿子买一双的,结果遇上特价,徐徐一下子买了3双,原本她以为儿子会很开心。但在回来的路上,儿子却很认真地告诉她:“妈妈你给我买得太多了,我觉得这样对你不公平。”

徐徐说,在德国这样的教育下,孩子会有很强的公平感和成功感。就像世界杯时,她问参加足球俱乐部的儿子,如果给他1000万元,他会不会踢黑球,小男孩思考了一会儿,严肃地回答:“我不会,虽然我也爱钱,可我更爱我的球队。” 嗯,这就是今夏最火的别人家孩子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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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源:德国教育体系的基本情况

[2005-10-13]

姜大源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所长助理)

我国要成为世界制造中心,既需要高素质的制造工人,又需要高水平的制造工程师。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承担着为“制造中心”培养人才的历史重任。世界制造业强国之一的德国,其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值得我们借鉴。为此,需要对德国教育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的教育政策与教育规划是由联邦形式的国家体制来决定的。国家的概念涉及联邦及州两个层次。根据德国基本法,各州享有包括教育在内的文化主权,故各州政府有权自行确定教育机构的形式并有相应立法权。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均由州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包括职业类学校属于州一级的国家设施。但国家对职业教育有主导权。所有学校外的职业教育,都属于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尽管德国没有明确的高等职业教育的提法,但德国联邦劳动署每年编制的对中学生进行职业指导的《职业现状》一书中所涵盖的职业类学校,不仅包括中等教育领域里的“双元制”职业学校、职业专科学校等,而且包括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职业学院和专科大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德国高等教育的范畴已包括了高等职业教育。

一、教育体系简况

德国实行12年义务教育。其教育体系的基本结构如下所述(图一):初级阶段教育指学前教育,幼儿园为主要形式,年龄段3-6岁。然后是第一阶段教育,即初等教育,小学四年(仅柏林州为6年),年龄段6-10岁。小学后实行第一次分流进入第二阶段教育。第二阶段I 级相当于初中,分流为三类学校:实践能力强的者进入主体中学(5年),文理知识强的者进入完全中学(旧译文理中学,若将第二阶段II级计入,其学制西部地区9年,东部地区8年),智力类型介于两者之间者进入实科中学(6年)。分流后的三类中学在校生比例大致为3:1:2(2000年)。另有一种将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完全中学合校的“总和中学”。学生年龄段10-15岁或10-16岁。第二阶段II级相当高中,初中后进行第二次分流:一部分进入普通类高中,即完全中学高中及总和中学高中,毕业后直升综合大学;一部分进入职业类高中,主要有就业导向的“双元制”职业学校和全日制职业专科学校,以及具有“立交桥”功能的职业类学校,如专科高中,职业或技术高中,专科、职业或技术完全中学。年龄段为15-18岁或16-19岁。分流后,16岁至19岁年龄组中普高与职高在校生之比为29:71(2000年)。第三阶段教育为高等教育,此时是第三次分流,即高中后分流。18至21岁年龄组中就业者与进入高校学习者的比例约为72:28%(2001年)。高校有3种类型:综合大学(5年),专科大学(又译专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3-4年),职业学院(3年)。分流后综合大学与专科大学招生比为2:

1。第四阶段教育为继续教育(成人教育),也有3种主要类型:普通与政治继续教育、职业继续教育、科学继续教育。职业继续教育中最重要的学校是专科学校,包括技术员学校和师傅学校,学生主要来自“双元制”职业学校毕业生,一般具有2至5年职业经验,培养目标为技术员或技师,是一种高中后非高等教育机构。

二、职业教育简况

德国以职业教育立国,成为欧洲第一经济强国及世界三大经济强国之一。其职业教育的成功为世界所赞誉,被称为“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德国高中阶段的职业类学校有两大类:

一类是就业导向的职业类学校,主要有两种:其一为“双元制”职业学校,学生主要来自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学制3-3.5年,采取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形式,70%时间在企业,30%时间在职业学校,是德国技术工人的摇篮;其二为全日制职业专科学校,学生也主要来自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学制1-3年,毕业后就业。

另一类是“立交桥”式的职业学校,主要有三种:其一为专科高中,学生主要来自实科中学,学制一般为2年,其中实践与理论课程各1年,毕业生直升专科大学;其二为职业或技术高中,学生主要来自实科中学或已接受过职业教育者,学制2年,全日制理论学习,毕业后升入综合大学(有专业限制);其三为专科、职业或技术完全中学,学生主要来自实科中学,学制3年,毕业生直升综合大学。

德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相互衔接的“立交桥”极为畅通。

三、高等教育简况

1.综合大学(Hochschule):为科学型大学,包括大学(Universitaet)和技术大学(Technische Universitaet),还有医科、音乐、艺术、宗教、师范、体育大学等。2001年德国大学的总数为175所。培养目标为研究型、开发型人才,学习年限至少为5年。

入学条件有两种:一种是无专业限制的入学者,主要是完全中学高中毕业生及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中同等学历者,包括专科、职业或技术完全中学毕业生中掌握第二门外语者。另一种是有专业限制的入学者,主要是来自职业类高中,如专科、职业或技术完全中学和职业或技术高中“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以及在专科大学学习过两年基础课并已通过中间考试者。但以普通类高中毕业生为主。2000年综合大学新生中来自职业类高中的毕业生只占18%。在18-21岁年龄组获得综合大学的入学资格者中,普高与职高毕业生的比例为8:1。

综合大学学位包括:自然、工程、经济和社会科学专业的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学位(DIPLOM)工程师”或其他相应专业学位;语言、文学及部分社会、经济和自然科学专业的毕业生,授予硕士学位,如语言学硕士、文学硕士等等;师范、法律、医学、药学、营养及神学专业则以参加并通过“国家考试”作为毕业标志,颁发相应证书。根据中德国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我国视德国大学毕业证书为“硕士”学历。

德国只有大学具有博士授予权。博士生一般在导师指导下从事研究工作,时间在三年以上。

2.专科大学(Fachhochschule):是典型的应用型高校,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产物。1968年,为消除高校过度集中的情况,使高校的区域布局更趋合理,德国各州达成建立专科大学的协议。1969至1971年,原联邦德国工程师学校、学院及工业设计高级专科学校、

社会服务专科学校、经济高级专科学校改建为专科大学,其三大任务是: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为技术成果转化做贡献,为培养接受过科学方法训练的高素质职业人才做贡献。因此,专科大学是在职业教育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其法律地位和培养目标而产生的一种大学。

2001年全德共有专科大学249所,数量超过大学,占高校总数的59%。2000年专科大学在校生数约42万人,占全德高校在校生总数161万的26%。不计艺术类大学,综合大学与专科大学的招生数之比为2:1。18-21岁年龄组获得专科大学的入学资格者中,职高与普高毕业生的比例为1:8,正好与综合大学的比例相反。

专科大学以培养应用型高级人才,主要是工程师、经济师及相应层次的职业人才为目标。德国机电工程师的三分之二,企业经济师的三分之二,计算机工程师的二分之一,都是专科大学的毕业生(见表一)。所以,专科大学是德国工程师的摇篮,受到经济界普遍欢迎,就业前景非常好。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风行欧美的“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在德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在专科大学而不是在综合大学举办。德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权威咨询机构----德国科学审议会指出,专科大学是德国在新世纪发展的主要高校类型。根据联邦教育部数学模型预测,至2010年,专科大学与综合大学招生之比将上升至0.8比1。

专科大学生源主要来自职业类高中----专科高中以及补习高中课程的其他职业类学校,如专科学校或职业专科学校。所有符合大学入学条件者,自然具有进入专科大学学习的资格。2000年来自职业类高中的新生占专科大学新生总数的70%。

专科大学的教学是实践应用导向的,基本学制为3-4年。学生在开始学习前要接受

1.5个月至1年的专业“预实习”。若学生入学前已接受过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则可免去“预实习”。学习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学习阶段,结束后有一次中间考试。第二阶段为专业学习阶段,按专业方向学习。与综合大学不同的是,专科大学采取跨学科与问题导向的学习方式,不强调对学科知识的理论探索和分析。4年中专门安排了两个学期实习。已完成职业培训或有职业经历者,只需实习1个学期。学生一般选择到那些与今后职业紧密相关的企业或部门实习。一个重要的趋势是采用“双元制”模式,即在学校与企业之间交替学习的专科大学越来越多。

在专科大学任教的教授必须具备科研能力、教学能力及五年且至少有三年在高校外的技术、工程或管理领域的职业经历。

专业设置重点为工程科学,特别是建筑、电气、机械工程以及经济、信息、社会(公益事业)科学和工业设计等领域,涉及18大类。其特点是:第一,强调实践性、应用性,且以工程技术专业为主。由于专科大学前身为职业教育领域里的专科学校及工程师学校,故现有专业设置依然保留原有的职业特色。第二,不同地区的专科大学,其专业设置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体现了“区域性”、“属地性”原则。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且考试合格后由学校授予“专科大学学位工程师”或其他相应的学位。目前“专科大学”学位共26种。根据中德“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德国专科大学证书相当于我国学士证书。专科大学的毕业论文选题与经济、社会实践紧密相关,工程科学毕业论文的选题60%至70%来自生产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为使

德国高校毕业证书“世界通用”并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1998年修订的德国“高等学校框架法”决定引入学士和硕士学位证书并于1999年实施。引入这一模式并非要改变专科大学的原有特色,而是教育证书国际化的必要措施。

专科大学没有博士授予权。但1992年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通过决议,允许成绩特别优秀的专科大学毕业生无需取得学术性大学学历即可攻读博士学位。

专科大学从事面向职业实践的研究和开发:一是需求导向的课题,解决来自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急需解决的生产技术问题;二是应用导向的课题,完成与技术和工艺紧密相关的科研成果的转化任务。基于应用导向与职业导向原则,研究重点涉及与知识和工艺紧密相关的创新产品与方法的开发,如工程科学领域的重点为产品研究、工艺过程研究;经济科学领域的重点为向企业提供可直接付诸实施的经营过程分析与咨询;社会科学领域则注重实际社会问题的分析及处理方案的制定。科研经费主要来自经济界(企业)资助、国家(联邦及州)拨款和社会捐赠。

科研活动依靠两类研究机构,一是全部依靠国家拨款建立在公法基础上的校内研究所(In-Institut),二是主要依靠自筹资金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挂靠”研究所(An-Institut)。后者是专科大学为适应市场机制而创立的一种积极而成功的科研组织模式。

3.职业学院(Berufsakademie):是典型的职业型高校,是“双元制”模式在高教领域里的延伸。2001年全德职业学院为38所,成为除大学、专科大学以外的另一种新型高校。但目前在校生人数仅2.5万。其培养目标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基本相同。

职业学院的诞生是企业需求驱动的结果。1972年,德国经济最活跃的巴符州一些著名企业,如奔驰公司、博施公司及谢尔公司认为,70年代教育改革使德国工程师学校和高级专科学校无一例外地升格为专科大学后,在就业体系的中间层次出现了一个所谓的“能力缺口”或“职业断层”。这里主要指缺乏应用型高级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特别是技术领域里的工艺型人才。由于原有教育机构不能大量培养这种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职业人才,因此面对教育供给和就业需求之间出现的这一差距,职业学院应运而生。1995年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273次会议的决议宣布,职业学院毕业证书为德国高校毕业证书并与专科大学证书等值。这意味着职业学院毕业生具有本科学历。

职业学院的教学是企业需求导向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职业高级人才,其基本特点是掌握较广泛且有一定深度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艺和方法;具有整体与联想的思维结构;具备复合型的职业能力;具有群体意识与协调工作的能力。

入学条件主要为完全中学高中毕业生。职业或专科完全中学的高中毕业生只能进入开设有相关专业的职业学院。有些州允许符合专科大学入学条件者入学。同时,学生必须与培训企业签订学习合同,凭合同在职业学院注册后方能开始学习。在整个学习期间,企业给学生发放生活津贴。

基本学制为3年,分为2级。第一级2年为基础学习阶段,第二级1年为专业学习阶段。理论课与实践课之比为1∶1。每学期12周在职业学院学习理论知识,12周在培训企业进行实践训练,即每三个月轮换一次。

教学采取专兼职教师结合的授课方式。兼职教师一般都是大学、专科大学、专科学校的教授、讲师和教师以及社会各界专家。

专业设置集中于经济工程、工程技术、社会服务三大领域。经济工程领域开设银行、数据处理、贸易、手工业经济、工业经济、媒体与信息经济、国际市场、公共经济、运输、税收和审计、旅游经济、保险、经济信息等课程。工程技术领域开设电气技术、机械制造、工程信息技术、木材加工技术、环境与射线保护技术等课程。社会服务领域开设老年人、残疾人和具有心理障碍及嗜好癖(怪癖)人群的社会服务、家庭教育、儿童和青年工作、涉及卫生和社区服务等课程。

学位分为2级。一是基础学习阶段(2年)结束后,通过国家考试者可获得“经济助理”、“工程师助理”或“教育工作者”称号,相当于“专科”毕业。二是基础及专业学习阶段(3年)都结束后,通过国家考试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可授予冠以“职业学院”的经济师、工程师或社会教育工作者称号,相当于“本科”毕业。职业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在3类高校中最好。

第11篇:中西教育对比之德国大学

“中西教育对比之德国大学”讲座策划书

讲座主题:中西教育对比之德国大学(待定)

主讲人:李工真教授

讲座时间:2010年3月

讲座地点:待定

讲座目的:从科教兴国与国兴科教的区别、国兴科教战略出台的历史背景、新人文主义的教育与科学定义、现代化大学的基本特点、德国大学生的生活及德国大学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等五个方面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德国大学的现代化,让大家对德国大学生活有一个大体了解。也通过李教授的讲解让我们把中国的教育体制与之作对比,引起我们的思考。

主办单位:园艺林学学院学生会素质拓展中心

主讲人简介:李工真,(著名数学家李国平之子)历史学博士,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78年10月考入武汉大学历史学系;1985年7月留校任教;1988-1990年留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里尔大学,师从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库尔特•迪威尔(Kurt Düwell)教授,专攻德国现代化问题。李工真教授因学识渊博而被称为“武大活字典”,是武汉大学“四大名嘴”之一(另一说:当年李工真、赵林和易中天号称武汉大学三大名嘴,文史哲各占一个)。在武汉大学,李工真的讲座总是场场爆满,总有很多人得站着听。李工真教授还多次应邀前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国内著名高等学府从事讲学活动。

由于在德国历史研究方面的突出贡献,李工真教授曾多次获得国家及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中央电视台在制作12集大型电视纪录片《大国崛起》时吸收了他的研究成果,请他担任其中有关德国历史的第六集《帝国春秋》以及“大国系列丛书”中《德国》一册的学术指导,并在片中专门采访了他。香港凤凰卫视《纵横中国》栏目邀请他作特邀嘉宾。 联系方式

电话:68763931(可用)

前期宣传

1.海报

2.南湖新闻网

3.校广播站

4.邀请函(校素拓)

5.横幅

赞助(待定)

活动流程(待定)

后期收尾

1.讲座场地的整理

2.海报的回收

3.活动体会,心得的回收

4.活动相关资料的回收,整理,总结,存档,上传

第12篇:德国宪法

德 国 宪 法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亚洲各国均向其借鉴,战后宪政成功典范

一、历史概要

35.7万平方公里,8100万人口,1871年统一,成立德意志第二帝国,公布了第一部钦定帝国宪法,一战后成共和国,1919年制定著名的《魏玛宪法》,政权落入希特勒法西斯之手。二战后为四大国占领,美国要求德国民主化、非纳粹化、非军国主义化、非垄断化、非集权化,使德国不再为威胁和平之源。1949年5月西部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0月东部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

德国地方民主自19世纪就形成传统,整体上却处于专制状态,西方三国首先恢复德国地方自治的民主制度,通过战争法庭确认了人的生命和尊严不可侵犯原则,文官中立,为社会服务而非为国家服务。1948年7月西方三国委托西部各州总结魏玛宪法教训(最自由的宪法却产生了摧毁自身的独裁力量),制定一部宪法。

1948年8月西部德国举行宪法大会,确立联邦制、自由民主秩序、设立宪法法院等宪法原则,以“基本法”名称制定宪制文件。1949年5月各州议会派代表65人组成的制宪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三读通过了基本法,成立联邦德国。

缺陷

 规定与国民议会平行的直选总统  盲目引入全民公决措施  政党发展自由泛滥

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并作如下补救:

1、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无实权,成虚位国家元首,联邦议院即下院为实际主权机关。

2、保持政府稳定,联邦议院只能以“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推翻。

3、全民公决限于处理各州关系的范围。

4、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政党的合法性。

5、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抑制小党林立。

德国基本法是德国人的主权者行为,具有完全合法性。

三、基本法的发展和德国的统一

基本法经议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修改,刚性不强,50多年来已修改51次。

基本法修改有三项限制:

1、不改变联邦制;

2、不改变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原则;

3、不影响宪法基本原则: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联邦制原则,社会民主和社会福利原则,人民主权原则,

分权原则和人民抵抗权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只可增加,不得取消。

1989年11月柏林墙被推倒,1990年5月原占领军四国和两德拟定“四加二协议”,确立两德统一步骤。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整体”加入联邦德国。经联邦议会两院研究,基本法不作全面修改,以保持宪政的连续性。

第二节

联 邦 议 会

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又是一个议会内阁制国家,立法权居于首,联邦议会居于权力结构中央地位,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一、联邦议院

(一)组成与任期:2002年第15界,民选601名议员组成,18岁居住三个月以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则要获得德国国籍一年以上。采取双选票双计票方式选举,每一选民两票,一票按相对多数代表制原则确定单个候选人当选,另一票按比例代表制原则确定政党候选人当选名额。“5%条款”:政党获得第二票少于总有效票的5%或获得第一票的议席数少于3席,该政党则失去按比例代表制原则分配议席的资格,其以第一票当选的议员只能以个人名义参加议会活动,由此限制了小党林立和纷争。

(二)构成和组织

1、议员:是自由的“人民代表”和“全体人民”的代表,实行一般代表原则,据良心和人民福利表达意志,但实际上往往受议会党团的指令。为保议员独立性,基本法赋予议员生活保障权、不与追究和豁免权、拒绝作证权。

2、议长:一名议长,从力量最强的议会党团中提名,四名副议长。

3、长老委员会:协商、协调机构,25名,由主席团成员和各议会党团干事长组成。任何立法和议事活动须经其建议方能举行。

4、专门委员会:24个,属常设委员会,多与政府各部门对口,便于监督政府,每个议员至少参加一个,由议会党团调配。

5、临时的特别委员会:讨论某一重要法案,处理特定问题。

6、议会党团:获得5%以上席位的政党在议院中的组织机构,议会的各项工作均须议会党团的参与和协调,政党联盟也可共同组织一个议会党团。设立议会集团制度,人数不符5%条款的政党议员可以参加议会集团,权利与议会党团几乎一样。

7、辅助机构:不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如图书馆、档案室、警卫室、行政处等。

(三)职权、职责

处于中心地位,其他联邦机关的创设机关。

1、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议院换届、总理辞职或逝世,总统与多数党、执政联盟或各政党磋商确定总理候选人,提交联邦

议院选举,未能当选,联邦议院自己推选进行第二轮投票,仍未过法定多数,总统则解散议院以解决政府危机。总理当选后,提名部长人选由总统任命,宣誓就职。

为保持政府稳定,设立“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联邦议院不能象英国一样进行一般的不信任投票,只有通过多数票选举一位新总理后,不信任案才算通过。

2、立法权:与联邦参议院共同立法。

3、监督权:有效控制行政权和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1)预算权:预算案的制定和执行须得联邦议院批准和认可,通过后成为预算法案。

2)决议权:作出决议,要求政府采取某一行动,表达愿望,督促政府积极行政。

3)质询权:分议会党团的大质询和小质询,反对党攻击政府的工具,还有议员个人质询,为本地谋福利和提高个人知名度。

4)调查权:应四分之一议员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准备立法和监督特定事项。

5)专门委员会的监督:与政府各部对口设置,监督政府各部,有权传唤证人收集证据。

4、其他职权:参与选举联邦总统、联邦法官、一半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对紧急状态和防御状态作出决议。

二、联邦参议院

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和管理的机构。

(一)组成:由16个州的州长和部长组成,各州派出3到6人,现有68名议员,没有届数,随各州自己更换,随联邦议院而确定会期。

(二)组织:

1、议长:联邦总统不能行使职权时,代理总统职务。

2、委员会:17个,各州在各委员会有一个席位。

3、全体会议:对委员会的决议和报告进行审查,各州利益高于一切,没有议会党团。

(三)职权、职责

涉及各州的法律、基本法修改、联邦与各州的关系、非常状态的开始和终结,只有各州组成的联邦参议院的参与和配合,才能通过。

1、立法权:自己可以提出涉及各州权利的法律案。

2、审查权:审议和批准联邦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法令。

3、参与欧盟事务的权力。

4、代表权:各州权利的代言人。

三、联邦立法

宪法将大部分重要的立法权赋予了联邦即联邦议会,将绝大多数行政权和司法权赋予了各州。联邦议会的立法权分为专有立法权、并行立法权和原则立法权。

公民、团体、政党均可创议立法,但只有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可以提出法律案,联邦参议院提出的法律案首先交到政府附上意见后转送联邦议院。

联邦议院经三读程序通过法律案,再经联邦参议院第二轮审议,没有通过则须交由两院各派16名议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委员会建议取消和修改的,如果联邦议院再次多数通过,法案就算通过,但涉及各州权益和修宪的法案必须再次由联邦参议院复决通过才行。

由两院一致通过的法案由总理、部长附署,经总统审查公布后生效。

第三节 联邦行政机构

由联邦政府和联邦管理机构组成,作为议会内阁制国家,联邦政府由联邦议院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联邦管理机构属中立文官系统,不负政治责任。

一、联邦政府

(一)政府组成与职责:由联邦总理与各部部长组成,集体对内阁政策向联邦议院负连带责任,担负两大职能:

1、引导议会中多数意志转变为法律;

2、将议会多数意志付与实施变为现实,即执行。

(二)联邦总理的职权:

1、组成联邦政府。

2、确定政治方针。

3、机构设置。

4、领导政府,主持内阁会议。

5、进入防御状态时,取代国防部长担任军队统帅,享有全部指挥权。

二、联邦管理机构

(一)组成:包括联邦各部、联邦下属机构、公法人团体及联邦审计署。

(二)性质和职能:属中立的文官系统,不卷入政治斗争,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真正政府。其责任一为政府提供服务,将政治家们确立的政策和法律付诸实施,二为公众提供服务,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节

联邦司法体制

一、司法体系与司法责任

(一)司法体系: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分公法和私法,设立检察官,负责公诉和法律监督。

(二)司法原则

1、实行法官专职制,只有法官有权审判;

2、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3、不得剥夺任何人接受法官裁判的权利;

4、任何人有权在对他宣判前做出陈述;

5、公正审理,保持程序正义;

6、法律不溯及既往;

7、不得非法限制、剥夺任何人的自由;

8、被告有上诉权,公民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

(一)法院体系

一般由初级法院、州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联邦法院只是作为上诉法院或某类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

德国法院类别上又有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五个部分,各自分为三级或四级;除此之外,德国还有联邦专利法院和纪律法院系统。

(二)司法人员和法律职业

联邦议院选出16名议员组成法官选举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从取得法官职务资格的人中选举产生法官,总统任命。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终身任职,与政治相脱离,不得公开政治信仰和参加政党活动。

德国从熟悉特定专业的公民中选择若干人担任名誉法官,参与审讯和判决,也履行法官义务。名誉法官实际上就是陪审员。

检察官是具有法官职务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属于行政序列,受制于司法行政部门,独立于法院系统。

第五节

联邦宪法法院

一、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上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 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

1、对法院裁判进行监督。应公民请求可对任何法院的判决审查,监督是否损害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

2、监督行政机关。

3、监督立法机关。应公民或其他当事方的请求,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4、处理权限纠纷。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议员、政党等任意两者之间发生宪法权限争议,联邦与州之间、各州之间发生权力纠纷,由联邦宪法法院做出裁决,起到维护宪法权威和三权分立体制及联邦制原则的作用。

5、其他作用。审理弹劾总统案,宣布政党非法,接受选举诉讼案,保障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范围内最高司法机构,证明和维护基本法是“直接和有效的法律”,诉讼程序不同一般,有权宣布其他法院判决无效。通过时适用基本法,其所作的宪法解释和判例构成德国宪法性法律的一部分,所作的判决对全联邦的宪法机构、国会、法院和公共权力均有约束力。成为基本法的最高解释机关,维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方式

1、具体的原则审查:普通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一方认为某项法律违宪,则裁定中止诉讼由法院将案件的宪法问题提交宪法法院裁定,宪法判决做出后,继续普通诉讼。

2、抽象的原则审查:联邦政府、州政府、满三分之一的联邦议院议员对已公布的法律可提请宪法法院审查是否违宪,不必与具体法律纠纷有关。

3、权限争议的评判:各宪政机关之间就基本法授予的权力范围发生纠纷可提请宪法法院裁决。

4、受理宪法控诉:任何公民或法人认为某一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宪可提请宪法法院作合宪性审查,不管侵害是否已经发生或是否与自己有关。

5、民主和法治保障的审查:1)审查某一政党是否违宪;2)审查某一公民是否滥用了表达自由;3)审理联邦议院通过的总统弹劾案;4)审理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官弹劾案。

6、选举审查与法律争议:接受有关议员资格审查结论的申诉,审查两个州在解释基本法时发生的争议,确定基本法条文的含义。

审理案件不公开,判决秘密做出、不收诉讼费。

三、组成和任期

16名法官,任期12年,不得连任,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出一半。联邦议院按比例选举方式从各政党中选出12名议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法官。联邦

参议院也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选举法官。从产生方式上看,联邦宪法法院也是一个政治机构,法官也不讳言其政治态度和政党归属。

联邦宪法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交替选举产生,分别担任国家法庭和基本权利庭的主席,两庭各8名法官,均须有法官资格。

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概述

1、以人权为基础的权利观

以人权道德为法治基础,“非法之法”不是法,基本法第一条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基本权利是联邦德国的立国基础,人权是世界和平的基础,国际公法的效力高于德国法律,构成德国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政制度从保护人的尊严开始,人权成为判断一切政治行为的标准。

2、基本权利的法律意义

实行专门法院司法审查制,确保基本权利规范“直接有法律效力,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人的尊严、人权保护和基本权利对国家机构的约束作用这三方面原则不得修改。

3、基本权利的性质

德国宪法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与人权,公民权是只有德国公民才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每一居住在德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都

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大部分基本权利都属于人权,并非所有人权都在基本权利中。人权的范围要比公民权和基本权利广。

二、基本权利

1、个性发展权:属“首要自由权”、“原始基本权”,实现自我价值的自由。三个界限是不得侵犯他人权利、有害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安全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2、人身自由权

1)生存和身体不可侵犯权: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等。 2)被拘禁者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要求迅速审判。

3)公平审判权。 4)住宅不受侵犯权。 5)迁徙自由。 6)通信自由。

3、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上的平等对待,没有特权,没有歧视,国家不得资助任何宗教或政治观点。

4、表达自由

1)信仰自由。2)言论和出版自由。3)教科文自由。4)集会权和示威权。5)结社自由。6)请愿权。

5、劳动权:属经济权利,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地点及职业训练所。

6、社会权利

1)婚姻和家庭保护。2)公民权:国籍权、不受引渡权、外国人的政治避难权。3)财产权。4)土地权。

7、抵抗权:保护自由民主秩序,捍卫现行宪法体制,保卫国家不受侵犯。

三、基本权利的界限

公民与国家行使权力的共同基础是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即宪法秩序。“凡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为目的而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邮政、电讯秘密权、财产权和避难权者,即丧失上述各种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将宣布褫夺此类权利。”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不得危及基本权利的实质,不能借限制之名剥夺或取消基本权利。宪法法院是权利的捍卫者和人权保护的促进者。

第13篇:德国票据法

【法规标题】德国票据法

【相关组织】德国 【发文字号】

【批准棵拧?nbsp;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33.06.21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条约分类】国际支付与票据 【唯一标志】67109002

【全文】 德国票据法

(1933年6月21日)

本法提要 第一章 汇票(第一条至第七十四条)

第一节 汇票的开立和形式(第一条至第十条)

第二节 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第三节 承兑(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四节 汇票的担保(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五节 到期(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六节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第七节 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

第八节 参加担保(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三条)

一、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

二、参加承兑(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

三、参加付款(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第九节 一式多本汇票;汇票的副本(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

一、一式多本汇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

二、副本(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十节 更改(第六十九条)

第十一节 时效(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第十二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第二章 本票(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第三章 补充规定(第七十九条至九十条)

第一节 拒绝证书(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七条)

第二节 不当得利(第八十九条)

第三节 丧失的票据和拒绝证书(第九十条) 第四章 法律有效范围(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八条) 第一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开立和形式

第一条 (内容)

汇票包括下列内容:

(1)票据文句中应标明汇票的字样,并使用与开立汇票同样的文字;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规定;

(3)付款人的姓名;

(4)到期日;

(5)付款地;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出票日及地点;

(8)出票人签名。

第二条 (内容欠缺)

一、欠缺前条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的票据,均不被视为汇票,但下述各款列举的情况除外。

二、未载明到期日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三、未载明特定付款地,写在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被视为既是付款地又是付款人的住所地。

四、未载明开票地的汇票,被视为在写于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开立。

第三条 (以出票人本人为受款人;或付款人的汇票;汇票)

一、汇票得以出票人本人为受款人。

二、汇票得指定由出票人为付款人。

三、汇票得指定以第三人为付款人。

第四条 (付款地)

提示汇票得在第三人处、在付款人住所地或其他地点进行。

第五条 (利息)

一、(1)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得规定应付汇票的金额必须计息;

(2)除此以外的汇票上的计息条款被视为无记载。

二、在汇票上应载明利率;未载明利率的条款被视为无记载。

三、如未注明其他日期,利息应从汇票出票日起算。

第六条 (汇票金额)

一、如用文字和数字载明汇票金额而两者发生差异时,以文字金额为准。

二、如多次用文字或多次用数字载明汇票金额而发生差异时,以最小金额为准。

第七条 (无效的签名)

如汇票上载有不能承担汇票义务的人的签名、伪造的签名、虚拟的人的签名,或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汇票上有对签名的人或被签名的人不构成任何义务的签名,所有这些,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有效性。

第八条 (无代理权的代理人)

一、任何人,未经授权而作为他人的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一切汇票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该人承兑汇票,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代理人拥有的权利同。

二、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超越其代理权的代理人。

第九条 (出票人的责任)

一、出票人负有保证汇票承兑和支付的责任。

二、出票人得注明不保证汇票承兑的责任,但如加注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说明应视为无记载。

第十条 (空白汇票)

如将在支付时尚不完整的汇票以违反已达成协议的方式填写完整,不能以不遵守该协议为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非善意取得该汇票或在取得汇票时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背书

第十一条 (转让汇票)

一、任何汇票均得通过背书转让,即使该汇票未明确载明可付与指定人。

二、如出票人在汇票上加注“不可转让”或有与其相似含义的批语,则只能按通常的债权转让形式转让汇票并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1)背书得以付款人为被背书人,无论其是否已承兑汇票,或以出票人为被背书人或以任何对汇票负有责任的人为被背书人;

(2)上述人得在汇票上继续背书。

第十二条 (不准有条件背书;部分背书;以持票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一、(1)背书须是无条件的;

(2)对背书的限制条件视为无记载。

二、部分背书无效。

三、以持票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视为空白背书。

第十三条 (形式;空白背书)

一、(1)背书须写在汇票背面或汇票的附单(粘单)上;

(2)背书须由背书人签名。

二、(1)背书无须指明被背书人,并得仅以背书人的签名构成(空白背书);

(2)在后一种情况下,背书须写在汇票背面或附单(粘单)上始为有效。

第十四条 (转让作用)

一、背书转让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二、如为空白背书,则持票人得:

(1)在背书上填写本人或他人的姓名;

(2)在汇票上再行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3)不填写该空白和不再背书而继续转让汇票。

第十五条 (担保作用)

一、如无相反规定,背书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人得禁止汇票再行背书;在此种情况下,背书人对汇票再行背书后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汇票推定)

一、(1)持有汇票的人只要通过一系列连续背书证明其权利,即使最后一次背书系空白背书,则持有汇票的人,即被视为合法持票人

(2)涂抹的背书视为无背书;

(3)在空白背书后接着背书,该背书人被推定为是通过空白背书获得汇票者。

二、如汇票的前持票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遗失汇票,根据上款规定证明其权利的现持票人仅在非善意取得汇票或因取得汇票时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有义务交出汇票。

第十七条 (汇票债务人的抗辩权)

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或与前持票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全权委托背书)

一、如背书载有“应收金额”、“托收”、“委托代理”字样或其他明确表示仅授予全权委托的说明,则持票人得要求行使所有的汇票权利;但持票人仅在通过再次全权委托背书后,才得继续转让汇票。

二、在此种情况下,汇票债务人仅得向持票人提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提出的抗辩。

三、全权委托背书中所称的全权委托,既不因委托人的死亡,也不因委托人的丧失行为能力而失效。

第十九条 (抵押背书)

一、如果背书载有“担保金额”、“抵押金额”字样或其他明确表示抵押的批语,则持票人得要求行使所有的汇票权利;但持票人所作的背书只能起全权委托背书的效力。

二、汇票债务人不能以本人与背书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到期后的背书)

一、(1)到期后的背书具有与到期前的背书相同的效力;

(2)但如在拒付通知书发出后或在作成拒绝证书的期限届满后才在汇票上背书,则该背书仅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

二、如无相反证明,未载明日期的背书被推定为在作成拒绝证书的一定期限届满前在汇票上作成。

第三节 承兑

第二十一条 (提示承兑)

持票人或任何持有汇票的人得在汇票到期前在付款人的住所地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

第二十二条 (指示提示和禁止提示)

一、出票人得在每张汇票上规定汇票须提示承兑,且得载明或不载明承兑期限。

二、汇票如不在第三人处付款或在与付款人住所地不同的地点付款,或汇票为非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出票人得在汇票上禁止提示承兑。

三、出票人也得规定汇票在某日前不准提示承兑。

四、如出票人未禁止汇票提示承兑,则每一背书人得规定汇票须提示承兑,且得载明或不载明承兑期限。

第二十三条 (提示期限)

一、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须在出票日后1年内提示承兑。

二、出票人得确定更短或更长的期限。

三、背书人得缩短提示期限。

第二十四条 (再行提示)

一、(1)付款人得要求在第一次提示后的次日再次向之提示汇票;

(2)仅在该要求被载明在拒绝证书上时,参加人才得提及该要求未得到满足。

二、持票人无义务把为承兑而提示的汇票留在付款人手中。

第二十五条 (承兑声明)

一、(1)汇票上应记载承兑的声明;

(2)它由“承兑”或具有类似意义的字样表示;并须由付款人签名;

(3)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

二、(1)如汇票是见票后定期付款或汇票因有特殊批语须在一定期限内提示承兑,则只要不是持票人不要求注明提示日期,承兑声明就须明确载明提示承兑的日期;

(2)如未明确载明日期,则为维护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须及时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确证这种懈怠。

第二十六条 (限制性承兑)

一、承兑须是无条件的;但付款人得仅承兑部分的汇票金额。

二、(1)如承兑声明与汇票规定有任何出入,承兑被视为已遭拒绝;

(2)但承兑人对其承兑声明的内容仍应负责。

第二十七条 (住所地汇票;付款地汇票)

一、(1)如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一个与付款人住所地不同的付款地,但未明确载明该第三人;

(2)如未这样指明,则付款人本人被视为有义务在付款地付款。

二、如汇票得在付款人本人处所付款,则该付款人得在承兑声明中载明一个在付款地办理付款的地点,并在该地点办理付款。

第二十八条 (承兑的作用)

一、通过承兑,付款人有义务在到期时支付汇票金额。

二、如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纵然为出票人,亦有凭汇票直接向付款人提出按照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一切请求权。

第二十九条 (撤销承兑)

一、(1)如付款人在汇票交还前涂沫写在汇票上的承兑声明,即被视为拒绝承兑;

(2)除有相反证明外,应推定撤销的行为发生在交还汇票之前。

二、但如付款人已把承兑之事以书面通知持票人或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则付款人应对该人就承兑声明中的内容承担责任。

第四节 汇票的担保

第三十条 (许可范围)

一、汇票得以担保方式保证全部或部分汇票金额的支付。

二、此种担保得由第三人或已在汇票上签名的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 (形式)

一、担保声明应记载在汇票或附单(粘单)上。

二、担保声明由“作为担保人”或一项具有类似含义的批语表示之,并须由汇票担保人签名。

三、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

四、声明中须载明被担保人;如未载明,则视为为出票人担保。

第三十二条 (汇票担保人的责任)

一、汇票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与被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同。

二、除担保人担保的债务因手续不符而无效外,担保人承担义务的声明应属有效。

三、支付汇票票款的汇票担保人承得对被担保人以及所有对汇票负有责任的人在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第五节 到期

第三十三条 (到期日)

一、汇票得为:

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二、载有另一到期日或连续数个到期日的汇票无效。

第三十四条 (见票即付汇票)

一、(1)见票即付汇票在提示时即为到期;

(2)见票即付汇票须在出票后1年内提示付款;

(3)出票人得确定缩短或延长提示期限;

(4)背书人得缩短提示期限。

二、(1)出票人得规定,在某日前不得将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要求付款;

(2)在这种情况下,提示期限从该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见票后付款的汇票)

一、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付款期限,以承兑声明中注明的日期或作成拒绝证书的日期为准。

二、如承兑声明中未注明日期,而又未作成拒绝证书,即被视为汇票由承兑人在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承兑。

第三十六条 (解释规则)

一、(1)出票后或见票后一个月或数月付款的汇票,在付款月相应的一日到期;

(2)如未载明日期,则汇票在该月的最后一日到期。

二、如为出票后或见票后一个半月或数月另半个月付款的汇票,应首先计算整月数。

三、如规定的到期日是月初、月中,或月底,则应解释为该月的1日、15日或最后一日。

四、词语“8日”或“15日”并不解释为一星期或两星期,而解释为8日整或15日整。

五、词语“半个月”解释为15日。

第三十七条 (日历差别)

一、如汇票应在某日某地付款,而该地的日历与出票地的日历不同,则以付款地日历上的到期日为准。

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发生两地日历不同,则应将出票日换算成与付款地日历相应的日期,然后确定到期日。

三、提示汇票期限的计算,适用上款规定的方法。

四、如汇票上的批语或汇票的内容载有其他意图,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节 付款

第三十八条 (提示付款)

一、出票后或见票后定日或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须在付款日或付款日后两个营业日中的任何一日将汇票提示付款。

二、向一个结算机构递交汇票视同将汇票提示付款。

三、何类机构可视为结算机构和具备何种要件才得办理交付手续,由联邦司法部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付已付讫的汇票;部分付款)

一、付款人得在付款时要求持票人交付已付讫的汇票。

二、持票人不得拒绝部分付款。

三、在部分付款的情况下,付款人得要求在汇票上载明已部分付款的批语,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

第四十条 (到期前付款和到期付款)

一、汇票持票人无义务在到期前接受付款。

二、到期前付款的付款人由本人承担风险。

三、(1)凡并非怀有恶意或无重大过失者,任何在到期时付款的人即解除其债务责任;

(2)付款人有义务检查一系列连续背书的顺序,但无检查背书人签名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外币)

一、(1)如汇票使用非付款地通行的货币,汇票金额得以当地货币按到期日的汇率支付;

(2)如付款人迟延付款,持票人得选择按到期日的汇率或按付款日的汇率将汇票金额换算成当地货币。

二、(1)外币的币值按付款地的交易惯例而定;

(2)但出票人得在汇票上规定凭以支付金额的换算汇率。

三、如出票人已规定用某种货币付款(实际批语),上述两款中的第(1)项均不适用。

四、如汇票使用的货币,在出票地和付款地同名而不同值,则应推定为付款地的货币。

第四十二条 (交存)

如汇票未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则债务人得将汇票金额交存在主管部门,其风险费用由持票人承担。

第七节 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四十三条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一、汇票到期时,如票款尚未支付,持票人得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追索。

二、(1)在承兑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时;

(2)在对付款人的财产已开始进行破产程序或法院兑汇票,或即使付款人仅停止付款,或在强制执行有关处理付款人财产的决议,且毫无结果时;

(3)在有关被禁止提示承兑的汇票出票人的财产已开始进行破产程序或法院调解程序(清理程序)时;

持票人在到期前就享有与上款规定的相同权利。

第四十四条 (拒绝证书)

一、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须用公证书(拒绝承兑通知书或拒绝付款通知书)证明。

二、(1)拒绝承兑通知书须在提示承兑汇票的期限内作成;

(2)如在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在期限的最后一日提示汇票,则拒绝证书得在次日作成。

三、(1)出票后或见票后定日或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拒绝付款通知书,须在付款日后的两个营业日中的任何一日作成;

(2)见票即付汇票的拒绝付款通知书须在规定期限内作成,该期限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作成拒绝承兑通知书的期限同。

四、如已作成拒绝承兑通知书,即无需提示付款,也无需作成拒绝付款通知书。

五、如付款人,不论其是否已承兑汇票,停止付款,或如强制执行有关处理付款人财产的决议,但毫无结果,则持票人仅在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和作成拒绝证书后,才得行使追索权。

六、(1)如对付款人的财产,不论其是否已承兑汇票,或对被禁止提示承兑的汇票出票人的财产已开始进行破产程序,或法院调解程序(开始清理程序),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仅需提示法院关于开始破产程序或法院调解程序的决定即可;

(2)提示登载在《联邦公报》上或登载在规定刊登法院公务公告的报纸上的法院裁决公告,应受到与出示法院裁决同样的重视。

第四十五条 (通知)

一、(1)在作成拒绝证书后的4个营业日,或在载明“不负担费用”的批语的情况下,在提示后的次日,持票人应将停止承兑或停止付款的事实通知其直接前手、汇票持票人和出票人;

(2)每名背书人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营业日内将所获悉的通知内容告知其直接前手,并通知其前手通知人的姓名地址;并继续依次通知,直至出票人;

(3)期限从收到上述通知时起算。

二、如按上款规定的办法通知一名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则须将同样的通知内容在同一期限内通知其保证人。

三、如背书人未写明其他地址或其他地址无法辨认,则仅通知该背书人的直接前手即可。

四、通知内容得以任何形式传递,也得仅将汇票退回。

五、(1)有通知义务的人须证明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已发出通知;

(2)仅将有关通知的函件在限期内投邮,即被视为未逾期。

六、任何迟延发出通知的人,不丧失其追索权;但应对其过失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其数额至多不得超过汇票金额。

第四十六条 (免于作成拒绝证书)

一、经在汇票上加注“不负担费用”、“免于作成拒绝证书”的批语或具有类似含义的批语并签名,出票人及任何背书人或汇票保证人得免除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须作成拒绝承兑通知书或拒绝付款通知书的义务。

二、(1)上述批语不免除持票人应及时提示汇票和及时发出必要通知的义务;

(2)如有逾期情况,应由因逾期对持票人得提出抗辩的人负举证责任。

三、(1)如该批语由出票人作出,则可对抗所有的汇票债务人;如该批语由背书人或汇票保证人作出,则仅对该背书人或汇票保证人有效;

(2)如持票人不顾出票人所作批语而作成拒绝证书,则费用由持票人承担;

(3)如该批语由背书人或汇票保证人作出,则所有汇票债务人有义务承担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汇票债务人的责任)

一、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作出保证声明的人,均作为连带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责。

二、持票人得不按照上述人等承担义务的顺序而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每名支付汇票票款的汇票债务人享有同样权利。

四、持票人不因已向一名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丧失其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追索的权利,也不丧失其对被追索的人的各后手汇票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被拒付人的追索权)

一、在追索过程中,持票人得请求:

(1)汇票金额以及已约定的利息的约数,如汇票未被承兑或付款;

(2)从到期日起算的6%利息。国内出票、国内付款的汇票的利率较联邦银行的贴现率高2%,但不低于6%;贴现率的变动,从联邦银行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变动之日起,对计息生效;

(3)拒绝证书和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4)酬金,其金额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汇票金额的3%,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该标准。

二、(1)如在汇票到期前行使追索权,则须从汇票金额中扣除利息;

(2)按持票人住所地行使追索权日公布的有效的贴现率(中央发行银行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十九条 (付款人的追索权)

任何支付汇票票款的人得向其前手汇票持票人请求:

一、已支付的全部金额;

二、从支付汇票票款日起算的已付金额的6%的利息。国内出票、国内付款的汇票的利率较联邦银行的贴现率要高2%,但不低于6%;贴现率的变动,从联邦银行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变动之日起对计息生效;

三、支付的费用;

四、按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计算的酬金。

第五十条 (交付汇票)

一、每名被追索或得被追索的汇票债务人,得在支付被追索的金额时,有要求向其交付汇票连同拒绝证书和向之出具付讫收据的权利。

二、每名支付汇票票款的背书人得注销其背书及其后手背书人的背书。

第五十一条 (部分承兑的追索权)

一、在对部分承兑进行追索时,每名支付未被承兑的部分汇票金额的人,得要求在汇票上注明其部分支付及向之出具部分支付的收据。

二、此外,持票人须将经证实的汇票副本及拒绝证书交付部分付款人,以便继续追索。

第五十二条 (转开汇票)

一、任何有追索权的人,在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得通过开立新的由其前手汇票债务人付款的汇票(转开汇票)以行使追索权;此类汇票应是见票即付,并在该汇票债务人的住所地付款。

二、除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费用外,转开汇票还包括经纪人费用和转开汇票的印花税。

三、(1)如转开汇票由持票人开立,则其汇票金额按从原始汇票的付款地至汇票债务人住所地的见票即付汇票的汇率而定;

(2)如转开汇票由背书人开立,则其汇票金额根据转开汇票出票人住所地至汇票债务人住所地的见票即付汇票的汇率而定。

第五十三条 (延误期限时权利的丧失)

一、延误见票即付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期限,延误作成拒绝承兑通知书或拒绝付款通知书的期限,延误载明“不负担费用”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时,持票人随之丧失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除承兑人以外所有其他汇票债务人的权利。

二、如持票人延误出票人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限,只要批语上未载明出票人愿意免除承兑责任,持票人即丧失其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利。

三、如背书中载有提示期限,该期限仅对该背书人有效。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期限)

一、如因无法克服的障碍(因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妨碍及时提示汇票或及时作成拒绝证书,得延长规定的处理期限。

二、持票人有义务不延迟地将该不可抗力情事通知其直接前手持票人,并在通知上载明日期和地点,以及在汇票上或附单(粘单)上签名;除此以外,适用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如该不可抗力情事不再存在,持票人须不延迟地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和在必要的情况下作成拒绝证书。

四、如该不可抗力情事在期限届满后持续3日以上,则可不必提示汇票或作成拒绝证书而直接行使追索权。

五、(1)见票即付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3日期限,从持票人自前手持票人处得到有关不可抗力情事的通知日起算,在提示期限届满前即得发出通知;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3日期限展延至汇票上载明的见票后的付款期限。

六、仅限于持票人本人或受持票人委托提示汇票或作成拒绝证书的人的个人原因,不得视为不可抗力情事。

第八节 参加担保

I.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紧急通讯地址;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

一、出票人及每名背书人或汇票保证人得指定一名在紧急情况下承兑或付款的人。

二、在下文阐明的要件下,每名被追索的汇票债务人得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

三、任何第三人或付款人及每名已对汇票承担义务的人,除承兑人外,得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

四、(1)任何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的人有义务在两个营业日内把有关情况通知其所担保的人;

(2)如不遵守期限,则应对其过失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但其数额至多不得超过汇票金额。

II.参加承兑

第五十六条 (许可范围;追索权)

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持票人得在汇票到期前行使追索权,除涉及已被禁止提示承兑的汇票外,均允许参加承兑。

二、如汇票上指定一名应在紧急情况下在付款地承兑或付款的人,则持票人在向紧急通讯地址上载明的该人提示汇票和中止参加承兑并作成拒绝证书确认中止参加承兑以后,得在到期前对加注紧急通讯地址的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1)在其他参加担保的情况下,持票人得拒绝参加承兑;

(2)如其允许参加承兑,即丧失在到期前对被参加承兑的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的追索权。

第五十七条 (形式)

一、在汇票上应载明参加承兑,并须由参加承兑人签名;

二、承兑声明中应载明被参加承兑人姓名;未载有此类说明,则视为出票人参加承兑。

第五十八条 (参加承兑人的责任)

一、任何参加承兑的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汇票债务人所负责任与被参加承兑人所负责任同。

二、纵然有参加承兑,被参加承兑的汇票债务人及其前手汇票债务人在清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款项时,得要求持票人交付汇票和在必要时要求持票人交付作成的拒绝证书及向之出具收款收据。

III.参加付款

第五十九条 (许可范围)

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持票人得在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前行使追索权,即允许参加付款。

二、参加付款须包括参加付款所担保的汇票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金额。

三、参加付款最迟须在作成拒绝付款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的该日办理。

第六十条 (中止参加付款的拒绝证书)

一、如在付款地有住所的人或载明住在付款地被指定为在紧急情况下应付款的人参加承兑,则持票人最迟须在作成拒绝付款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的该日向所有上述人等提示汇票和在必要时作成中止参加付款的拒绝证书。

二、如未及时作成拒绝证书,则被指定紧急通讯地址的人或汇票的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拒绝参加付款)

如持票人拒绝参加付款,即丧失其对不应再承担责任的人的追索权。

第六十二条 (收据与交付票据)

一、(1)须开立一张有关参加付款的、附在汇票上的、载明付款人的收据;

(2)如未载有此类批语,则视为为出票人付款。

二、须将汇票和可能已作成的拒绝证书交付参加付款人。

第六十三条 (参加付款人的权利)

一、(1)参加付款人获得在汇票上对被参加付款人和应对被参加付款人负有汇票义务的人的权利;

(2)但参加付款人不得在汇票上继续背书。

二、由于(参加)付款而受益的汇票债务人的后手汇票债务人不再负有责任。

三、(1)如有数人参加付款,则应首先考虑能使较多汇票债务人免除责任的人;

(2)任何了解事实情况但违反此项规定而参加付款的人,丧失其对应被免除责任的人的追索权。

第九节 一式多本汇票;汇票的副本

第六十四条 (出票和形式)

一、汇票可开立成一式多本。

二、一式多本汇票的票据本文中须载有编号;否则每一誊本汇票得被视为是单独的汇票。

三、(1)凡汇票上不显示该汇票是单独开立的单本汇票,汇票的任何持票人均得自负费用要求交付若干誊本;

(2)为此,持票人须向其直接前手持票人提出要求;而该直接前手持票人须再要求其前手持票人,按此顺序直至出票人;

(3)背书人有义务在新的誊本上再行背书。

第六十五条 (付款;责任)

一、(1)如某一誊本已被付款,则所有誊本的权利均消灭,即使誊本上未载明在某一誊本已付款时其他各誊本均失效的批语;

(2)但付款人对每一誊本已予承兑但尚未交还的汇票仍负有义务。

二、如背书人向数人转让一式多本汇票,则背书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对所有载有其签名尚未交付的所有誊本均应负责。

第六十六条 (保管说明;拒绝证书)

一、(1)任何发出誊本汇票要求承兑的人,须在汇票其他各誊本注明已发出的该誊本汇票的持有人姓名;

(2)该人有义务将该誊本汇票交付另一誊本汇票的合法持票人。

二、如拒绝交付,则持票人仅在通过作成拒绝证书证实下列两点后,才得行使追索权:

(1)被要求承兑汇票的人在持票人提出要求后仍不交付;

(2)经以另一誊本汇票作要求承兑或付款尝试,但未成功。

副本

第六十七条 (许可范围;形式和内容)

一、任何汇票持票人均有权开立汇票的副本。

二、(1)副本应正确地再现正本及背书和正本上载有的所有批语;

(2)须载明副本的使用范围。

三、得以书写正本同样的方式办理副本的背书和参加担保声明,其背书与正本的背书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六十八条 (批语;拒绝证书)

一、(1)副本上须载明正本的保管人;

(2)该保管人有义务将正本交与副本的合法持有人。

二、如拒绝交付,则持票人仅在作成拒绝证书证实正本在其提出要求后仍未交付时,才得对副本的背书人和在副本上作参加担保声明的人行使追索权。

三、如在副本开立前在正本的最后一次背书中载明“从现在起,只有副本上的背书有效”或类似含义的字样,则此后写在正本上的背书无效。

第十节 更改

第六十九条 (更改)

如汇票文句被更改,则更改后在汇票上签名的人按更改后的文句承担责任;在此以前签名的人按原有文句承担责任。

第十一节 时效

第七十条 (时效)

一、对承兑人的汇票合法请求权从到期日起3年内有效。

二、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请求权,从及时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或在载明“不负担费用”的文句的情况下从到期日起,1年内有效。

三、背书人对另一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请求权,从该背书人支付汇票票款日起,或从为向该背书人索赔而将汇票送交法院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十一条 (中断)

时效的中断只对与导致中断的情事成为事实有关的该汇票债务人有效。

第十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 (假日;星期六)

一、(1)如汇票在法定假日或星期日到期,得在次一营业日要求付款;

(2)凡涉及汇票的事项,特别是提示承兑和作成拒绝证书,仅得在营业日而不得在星期六办理。

二、(1)如事项之一须在期限内办理,但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或星期六,则该期限顺延至次一营业日;

(2)计算期限时,期限中的假日不另行计算。

第七十三条 (期限的计算)

在计算法定的或汇票上规定的期限时,期限的起始日不计算在内。

第七十四条 (无宽限日)

不论是法定的或是司法上准许的宽限日均不予适用。 第二章 本票

第七十五条 (内容)

本票包括下列内容:

(1)票据文句中应标明本票的字样,并使用与开立本票同样的文字;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到期日;

(4)付款地;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出票日及地点;

(7)出票人签名。

第七十六条 (内容欠缺)

一、欠缺前条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的票据,均不被视为本票;但下述各款列举的情况除外。

二、未载明到期日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的本票。

三、如未载明特定付款地,开票地被视为既是付款地又是付款人的住所地。

四、未载明开票地的本票,被视为在写于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开立。

第七十七条 (应适用的规定)

一、上述有关情况的:

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到期(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参加付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副本(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更改(第六十九条);

时效(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假日、期限的计算和无宽限日(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等等规定,凡在实质上与本票无矛盾者,对本票也有效。

二、此外,有关得在第三人处付款或在与付款人住所地不同的地点付款的汇票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利息批语的规定(第六条),有关无效签名的规定(第七条)或有关无代理权的人的签名或超越其代理权的人的签名的后果的规定(第八条),以及有关空白汇票的规定(第十条),对本票也有效。

第七十八条 (出票人的责任;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

一、本票出票人以与汇票承兑人相同的方式承担责任。

二、(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须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

(2)提示须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证实并加注日期和签名;

(3)见票后的期限从载明见票的该日起算;

(4)如出票人拒绝注明日期证实提示,则应作成拒绝证书证实;此时,见票后的期限从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 第三章 补充规定

第一节 拒绝证书

第七十九条 (拒绝证书的有关人员)

一、每份拒绝证书应由公证人、法院官员或邮政官员作成。

二、受邮政部门委托作成拒绝证书的人具有与邮政官员相同的权利。

第八十条(拒绝证书的内容)

一、拒绝证书中须载明:

(1)抗辩人的姓名以及被抗辩人的姓名;

(2)要求被抗辩人履行票据义务但未获结果的说明、或未载有被抗辩人的说明,或无法查明被抗辩人的营业处或住所的说明;

(3)提出要求或作尝式但无结果的地点和日期的说明。

二、如被提示票据要求承兑的付款人要求第二日再行提示,则此种情况须在拒绝证书中载明。

三、拒绝证书须由经办拒绝证书的官员签名并烙上官方封印或加盖公章。

第八十一条 (拒绝证书的形式)

一、拒绝证书须作在票据上或作在票据的粘单上。

二、拒绝证书应紧接在票据背后一项批语之后。如无此类批语,则作在票据背面的边缘上。

三、(1)如拒绝证书作在票据的粘单上,则联结处应烙上官方封印或加盖公章;

(2)经如此办理以后,经办拒绝证书的官员的签名旁就不用再烙上官方封印或加盖公章。

四、(1)如在被提示的同一一式多本的票据上或在被提示的正本和副本上作成拒绝证书;则仅需在一式多本票据中的一誊本或正本票据上作成即可;

(2)在一式多本票据的另外的誊本上或在副本上,须载明拒绝证书作在某一誊本上或拒绝证书作在正本上;

(3)第二款及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对批语也予适用;

(4)经办拒绝证书的官员须为批语签名。

第八十二条 (票据副本持票人的拒绝证书和部分承兑的拒绝证书)

一、票据副本持票人根据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针对正本保管人作的拒绝证书,须作在副本上或作在副本的粘单上。

二、(1)如因承兑只限于部分票据金额而作成的拒绝证书,则应开立票据的副本,并将拒绝证书作在该副本上或作在副本的粘单上;

(2)副本上也应载明票据上已有的背书和批语。

三、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也予适用。

第八十三条 (多重要求)

如须向数人或向同一人多重提出合法的支付票据票款的要求,则此类多重要求仅需作成一份拒绝证书。

第八十四条 (在经办拒绝证书官员处付款)

(1)票款得在经办拒绝证书官员处支付。

(2)不得撤销经办拒绝证书官员接受付款的职权。

第八十五条 (更正;副本;批语)

一、(1)书写错误、遗漏和拒绝证书的其他缺欠得在把拒绝证书交与抗辩人以前由经办拒绝证书官员更正;

(2)更正须附上可鉴别的签名。

二、(1)须留存一份经证实的拒绝证书副本;

(2)须对票据或票据副本的内容作批语。批语的内容应包括:

a.票据金额;

b.到期日;

c.出票地和出票日;

d.出票人的姓名,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以及付款人的姓名;

e.如付款人或本票出票人指定一名其他付款人而付款应在该人处办理,则该人的姓名以及可能有的紧急通知地址和已参加承兑票据的人的姓名。

三、应妥善保存副本和批语。

第八十六条 (拒绝证书的时间)

拒绝证书应在上午9时至下午7时这段时间内作成;在该段时间以外,仅在被抗辩人明确表示同意时,才得作成拒绝证书。

第八十七条 (拒绝证书地点)

一、(1)提示承兑或付款,作成拒绝证书、索取票据以及所有其他须在某人处办理的事务,须在该人的营业处办理;或者,营业处无法查明时,须在该人的往所办理;

(2)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得在其他地点,特别是在交易所办理。

二、如拒绝证书中载明无法查明该营业处或往所,则拒绝证书不因可能查明而失效。

三、(1)第二款的规定不得用以开脱未进行适当调查的经办拒绝证书的官员的责任;

(2)如询问当地警察当局而无结果,则经办拒绝证书的官员无进行进一步调查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根据1985年7月17日的法律第三条废除)

第二节 不当得利

第八十九条

一、(1)如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债务由于时效而消灭或因持票人怠于进行为维护票据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处理而免除,则只要其有可能从持票人的损失中获得利益,仍然对票据的持票人负有义务;

(2)索回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在票据债务消灭的3年后失效。

二、此项请求权不适用于已免除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第三节 丧失的票据和拒绝证书

第九十条

一、(1)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丧失的或毁灭的票据无效;

(2)如合法权利人在宣告无效前提供担保,在该程序开始后,该人得在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提出付款要求。

二、(1)丧失的或毁灭的拒绝证书得以一份关于作成拒绝证书的证明替代,但须由经证实的原始证书的副本保管部门出具证明;

(2)证明中须载明拒绝证书的内容和根据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语内容。

第四章 法律有效范围

第九十一条 (开立票据的能力)

一、(1)任何人承担票据债务的能力,由其所属的州法律决定;

(2)如该州的法律宣布以另一州的法律为准,则须适用另一州的法律。

二、(1)根据上述法律,无行为能力人在汇票上的签名,如按其他州的法律,该人具有行为能力并在该州领域内签名,则其签名仍然有效。

(2)本规定不适用于在国外承担票据债务的本国人。

第九十二条 (票据记载的形式)

一、票据记载的形式以记载签名地所在州的法律为准。

二、如汇票上的批注按某地的法律在形式上有缺陷因而是无效的,但第二次的批注按该批注所在地法律为有效者,则第一次批注的缺陷不影响第二次批注的效力。

三、如票据记载符合本国法律的形式要求时,一名本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票据记载在国内对另一名本国人有效。

第九十三条 (追索期限)

就所有票据债务人而言,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以出票地的法律为准。

第九十四条 (基础交易的债权)

汇票持票人是否可获得凭以开立汇票之基础债权,以出票地的法律为准。

第九十五条 (部分承兑和部分付款)

一、是否得仅承兑汇票的部分金额和持票人是否有义务接受部分付款,以付款地的法律为准。

二、付款地的法律也适用于本票的付款。

第九十六条 (拒绝证书的形式)

拒绝证书的形式和作成拒绝证书的期限以及行使或维护票据权利所需的其他处理形式,以须作成拒绝证书或进行处理的地点的所在州的法律为准。

第九十七条 (票据遗失或被窃)

票据遗失或被窃时所须采取的措施,以付款地的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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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法国票据法 【相关组织】法国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35.10.30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条约分类】国际支付与票据 【唯一标志】67109004

【全文】 法国票据法

(1935年10月30日法令)

第八编 汇票和本票 第一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格式和开立

第一一0条

汇票应具有以下内容:

1.有以汇票本文所使用的文字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姓名。

4.付款日。

5.付款地。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7.出票日和出票地。

8.出票人的签名(据1966年6月16日第66-380号法律,该签名可用手签,也可用任何非手签的方式)。

票据欠缺上款规定应载事项之一者,除属下述情况外,不能视为汇票:

未载明付款日的汇票视为即期汇票。

未载明付款地者,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也作为付款人的法定居住地。

汇票上未载明出票地者,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第一一一条

汇票的收款人可以是出票人本人。

汇票票款可由出票人本人支付。

汇票票款也可支付给第三人。

汇票可在第三人的法定住所地付款,不论其住所系在付款人居住的地点,或在其他地点。

第一一二条

对一张即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可在汇票上规定除本金外加付利息。对其他汇票,这种规定视为无记载。

利率必须在汇票上明确规定;如无规定,此项利息条款视为无记载。

如汇票上未指定其他日期,汇票的出票日即为利息的起算日。

第一一三条

汇票金额须以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分别表明,如两者有差异,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为准。

如记载金额的文字或数字在汇票上出现数处而金额相异时,以金额最小者为准。

第一一四条

由未成年人签发的、尚未流通的汇票为无效汇票,除非有关当事人各自的权利符合《民法典》第1312条。

即使汇票的签名人无能力对该汇票承担责任,或是伪造签名,或是虚构的人的签名,或是由于某种原因签名人不能对汇票承担责任,对这类汇票,其他签名人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少。

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汇票者,应自负汇票上的责任。无权代理的人履行付款责任后取得与所声称的被代理人同样的权利。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越权的代理人。

第一一五条

出票人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

出票人可免除其保证承兑的责任。但任何免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条款视为无记载。

第二节 保证金

第一一六条

保证金须由出票人或为出票人而开立汇票的人准备,出票人不得为他人的利益,仅以私人方式停止对背书人和持票人履行义务。

汇票到期时,若汇票兑付人尚未偿清出票人或为出票人开立汇票的人的债务,须有一笔至少与汇票金额相等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所有权应能让给以后的汇票持票人。

承兑须以保证金为前提。

就背书人而言,承兑为证明保证金的确立。

无论承兑与否,在否认的情况中,唯有出票人须证实汇票兑付人的保证金是否到期,如未到期,出票人有责任作出担保,尽管在规定期限之后要作成拒绝证书。

第三节 背书

第一一七条

所有汇票,即使未明确规定由指定人收款,均可依背书而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上有“不得由指定人收款”或同义之记载,则该汇票只能依一般让与票据的方式转让。

不论付款人是否已承兑,汇票可以付款人为被背书人,或以出票人或其他当事人为被背书人,上述背书人可对汇票再背书。

背书必须无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者,其条件视为无记载。就汇票的部份金额作成背书者无效。

以来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视为空白背书。

背书必须写在汇票上或其粘单上,由背书人签名(1966年6月16日第66-380号法律)。背书人签名可用手签,也可用非手签的其他方式。

背书可不记名受益人,或仅有背书人签名(空白背书)。如为空白背书,其背书必须写在汇票背面或其粘单上才为有效。

第一一八条

背书转让汇票上所有权利。

如为空白背书,持票人可:

1.在空白内,记载本人或他人的姓名。

2.将汇票再作空白背书,或再背书给他人。

3.不填写空白,也不再作背书,即将汇票交付第三人。

第一一九条

除非有相反条款的规定,背书人担保票据的承兑及付款。

背书人可禁止再背书。在此情况下,该背书人对禁止后通过背书取得汇票者,不负担保责任。

第一二0条

汇票的持有人可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对汇票的权利,即使最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亦不影响其为合法持票人的身份。涂销的背书,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无记载。当空白背书后又连接另一背书时,后一背书人视为前一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

如某人因某种原因丧失汇票时,其依前款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的持票人,无放弃此汇票的责任,但取得汇票有恶意或犯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一条

被诉的汇票当事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个人事项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有故意损害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二二条

背书载有“待收票据”、“托收”、“委托代理”或其他表明简单委任的文句者,持票人可行使汇票上一切权利,但如背书时,则只能以代理人身份为之。

在上述情况下,汇票债务人不得以对背书人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代理背书所为的委任,不因委任者死亡或以后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

背书注有“担保价值”、“质押价值”或其他表明质押的记载者,持票人可行使汇票上一切权利,但其所作成的背书,仅有代理背书的效力。

汇票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背书人间存在的个人事项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有故意损害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二三条

到期日之后的背书与到期日之间的背书具有同样效力。但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已逾作成拒绝证书的规定期限后所作成的背书,只有一般债权让与的效力。

除非另有证明,未记载日期的背书被认为是在规定作成拒绝证书期限之前所作。

禁止倒填背书日期。

第四节 承兑

第一二四条

持票人,或仅为占有汇票的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得在付款人住所地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可在汇票上规定或不规定提示承兑的期限。

除非是在第三人住址或付款人住所以外地点付款的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可禁止提示承兑。

出票人也可规定不得在指定日期之前提示承兑。

背书人可在汇票上规定或不规定提示承兑的期限,但出票人已规定禁止提示承兑者,不在此限。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算的一年内提示承兑。

上述期限,出票人可缩短或延长之。

上述两项期限,背书人可缩短之。

(1938年5月2日法令)在执行提供有关货物的协议时,如按协议已在双方贸易生效时开出汇票,而出票人已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旦在验收货物方面符合贸易常规的期限届满,付款人不得拒绝承兑。

拒绝承兑必然会造成过期,付款人得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第一二五条

付款人可要求在第一次提示承兑之翌日作第二次提示。如在拒绝证书中载有这一请求,当事人只有在未满足时才允许提出这一请求。

持票人无义务将提示承兑的汇票放弃给付款人。

第一二六条

承兑应于汇票上记载“承兑”或其他同义词,由付款人签名。仅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亦构成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或规定承兑期限的汇票,付款人在承兑时应记载其承兑日期,除非持票人只要求记载提示日期。承兑日期未记载者,持票人为保留其对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在有效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承兑日期未记载。

承兑应为无条件的,但付款人可对汇票作部分金额的承兑。

对汇票所列事项作更改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须对其承兑条件负责。

第一二七条

出票人以付款人住所地以外的地点为付款地,而未指定第三人的住所地为付款地时,付款人可在承兑时指定此第三人。无此记载者,视为承兑人自己承担在付款地付款的责任。

在付款人住所地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可在承兑时指定一个在住所地的付款地址。

第一二八条

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如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即使是出票人,也可根据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向承兑人直接提出诉讼。

第一二九条

付款人已在汇票上签名承兑,而在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之前涂销其承兑签名,视为拒绝承兑;除有相反证明,此项涂销视为在汇票交还之前所作。

付款人可以书面通知向持票人或任何在汇票上签名的人确认其承兑,并按其承兑条件对上述当事人负责。

第五节 担保

第一三0条

对汇票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可有一保证人担保付款。

第三人或已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均可为上述之保证。

票据保证应在汇票上或其粘单上作成,或通过另一份证明指定其履行的地点。

上述保证以“适用于担保”或其他同义之习惯用语表示,并由票据保证人签名。

票据保证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视为保证成立,但付款人或出票人在票面的签名不在此限。

票据保证应载明被保证人。未载明者,视为为出票人保证。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负的责任完全相同。

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票据保证人仍承担其义务。但因保证的方式上有缺陷者,不在此限。

票据保证人清偿汇票的债务后,取得汇票上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权利。

第六节 到期日

第一三一条

汇票可按下列方式之一付款:

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上述各种方式以外到期日付款的汇票,或到期日连续的汇票,均属无效。

第一三二条

见票即付的汇票,应于提示时付款,此类汇票应自出票日起的一年内作付款提示,此项期限,出票人可缩短或延长之,以上期限,背书人可缩短之。

见票即付汇票的出票人可在汇票上规定不得于指定期限前提示付款,提示的期限则应自指定之日起算。

第一三三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按承兑日或拒绝证书作成日计算其到期日。

未作成拒绝证书者,凡未记载日期的承兑,视为由承兑人于预定提示承兑期限之最后一日所为。

出票日或见票后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的汇票,其到期日应为该付款日中与该日期相当之日。如无相当之日,则以该月之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出票日或见票后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的汇票,应先计算全月。

如汇票到期日定为月初、月中(一月中、二月中等)或月底者,应是指该月的第一日、第15日或最后一日。

汇票载明8日或15日者,并非表示一个星期或两个星期,而是8个或15个实际天数。

汇票载明半个月者,系指15日期限。

第一三四条

定日付款的汇票,其付款地与出票地的历日不同者,到期日按付款地的历日为准。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出票地与付款地的历日不同者,以付款地历日的相当之日为出票日,并据以计算到期日。

汇票的提示期限,依上述规定计算。

如汇票上载明,或有简单条款表明可采用其他规定者,不适用上述各项规定。

第七节 付款

第一三五条

(1937年8月31日法令)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于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中之一日作付款提示。

凡向票据交换所所作的提示与付款提示具有同样效力。

第一三六条

付款人付款时,可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写明收讫字样并交出汇票。

持票人不可拒绝部分付款。

部分付款时,付款人可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所收讫的金额,并出具收据。

对票款的分期付款,出票人与背书人均不负责任。

持票人必须拒绝承兑仅存有余额的汇票。

第一三七条

持票人可拒绝汇票到期日前的付款。

付款人于到期日前付款者,应自负风险。

付款人到期付款后,免除其责任。但有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付款人应负责查验背书的连续,但对背书的真伪不负责任。

第一三八条

表示汇票金额的货币,如非付款地通用货币,可按到期日的汇价,以付款地国家的货币支付。如债务人有拖延行为,持票人可自行选择,要求按到期日或付款日的汇价,以付款地国家的货币支付。

外币价值应按付款地的惯例决定。但出票人也可在汇票上规定凭以计算的汇率。

出票人于汇票上载明汇票金额须以某种指定的货币支付者(以某种外币为实际支付货币的条款),不适用上述各项规定。

表示汇票金额的货币,如出票地国家与付款地国家名同而值异者,推定其为付款地的货币。

第一三九条

(1937年8月31日法令)持票人如未在汇票到期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中之一日作付款提示,则任何票据债务人有权将汇票金额存入信托局,其一切费用和后果将由持票人承担。

第一四0条

只有在汇票遗失或持票人破产的情况下,才得止付汇票。

第一四一条

未经承兑的汇票如有遗失,票据所有人可向第

二、第

三、第四手主张付款权利。

第一四二条

如遗失的汇票已经承兑,票据所有人只有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方可向第

二、第

三、第四手主张付款权利。

第一四三条

丧失汇票者,无论该汇票是否已承兑,不能作第

二、第

三、第四次提示,但可通过提供担保和证明其所有权,经法庭判决主张并获得丧失的汇票之付款。

第一四四条

在前条规定的情况下,如遗失票据的所有人遭拒付时,则可通过作成拒绝证书而保留其权利。这一证书须在遗失的汇票到期日之翌日作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限期内,将第一四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告知出票人和背书人。

第一四五条

遗失票据的所有人为获得汇票的第二联,应向其前手背书人提出请求;该背书人有责任让其借用自己的名义再对其前手背书人作出请求,依次直至出票人。一切费用由遗失票据的所有人承担。

第一四六条

第一四二条和第一四三条所提及的提供担保,若在此期间无其他请求和法院诉究,3年后失效。

第八节 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追索权

拒绝证书 转开汇票

Ⅰ.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追索权

第一四七条

汇票到期不获付款者,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或汇票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虽在到期日前,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

1.汇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遭拒绝承兑者。

2.不论是否承兑,付款人已破产者;付款人未经法院裁定,停止付款者;经扣押付款人的财产已徒劳者。

3.未经承兑的汇票,其出票人已破产者。

上述第

二、第三项中已被行使追索权的保证人,可在其后3日内向其所在地的商事法庭提出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付款。如该要求被确认合理,法庭即裁定这一期限。在此期限内保证人须支付有关的商业票据;此期限不能超过到期日。对该法庭的裁定不能提出异议或上诉。

第一四八A条

汇票不获承兑或付款时,须以正式行为证明之(作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书)。

拒绝承兑证书应在提示承兑期限内作成。

如遇第一二五条第一款的情况,第一次提示为该期限的最后一日,其拒绝证书仍得于次日作成。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拒绝付款证书须于汇票到期日后两个营业日中之一日作成。如为见票即付汇票,其拒绝付款证书须按上述有关拒绝承兑证书的规定条件作成。

拒绝承兑证书作成后,则无需再作付款提示及拒绝付款证书。

付款人不论是否承兑,停止付款时,或其财产经扣押而徒劳时,持票人在向付款人作提示付款及作成拒绝证书之前不得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不论是否承兑,在其宣告破产时,或未经承兑的汇票出票人宣告破产时,一旦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

第一四八B条

(1959年11月18日第59-1301号法令)当持票人同意接受普通支票、法兰西银行转帐通知或邮政支票作为付款时,支票或转帐通知必须载明如此付款的票据的数目和到期日,但不得强求所有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的银行间业务结算差额的支票或转帐通知都按此办理。

如用普通支票结算,而未取得兑付,即须根据旨在使支票统一的1935年10月30日法令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在汇票付款所在地,作成拒绝证书。支票未予付款的拒绝证书和通知,均由同一执达员作成。但由于领土管辖权的原因,必须由两名司法人员进行此项工作者,不在此限。

如用转帐通知结算而该转帐通知为法兰西银行所拒绝;或用邮政支票结算而邮政支票中心又拒收,自签发3日起算的一周内,在上述邮政支票或转通知的签发人的住所地,得收到不履行的通知书。此项工作由执达员或公证人承担。

“凡完成不履行转帐通知或邮政支票的通知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则此期限可延长至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推算期限时应包括中间的法定假日。根据现行法令,不能在法定假日要求任何付款和作成拒绝证书。”

(1939年7月29日法令第一条)“接到通知书的汇票付款人,如不兑付汇票和通知费用及不兑付拒绝证书费用,须将汇票归还给司法人员,司法人员须立即作成汇票未付的拒绝证书。”

如付款人不归还汇票,也须立即作成拒绝付款文件,并验证是否归还。在此情况下,第三持票人不必遵从本法第一四二条和第一四三条的规定。

不归还汇票构成不法行为,应受《刑法》第四0八条处罚。

第一四九条

持票人应于拒绝证书作成后的4个营业日内,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由通知其前手背书人。如汇票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记载时,持票人应于提示日后的4个营业日内作成此项通知。

当公证人和执达员得知要求损害赔偿,应在此后48小时以邮局挂号信将拒付理由通知汇票出票人并载明其姓名住址。此种信件在邮资和挂号费外可另加25分酬金。

背书人应于收到通知后两个营业日内,将其收到通知的事由通知其前手背书人,并记明前手各通知人的姓名住址,依次直至出票人。

此项通知的期限自收到前一通知日起算。

按照上述规定,对汇票上签名人作通知时,应在同一期限内对其保证人作同样的通知。

如某一背书人未在汇票上记载其住址或记载不明时,则通知该背书人的前手即可。

应作通知的人,其通知可以任何方法作成,甚至只将汇票退还。

上述通知人应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送交邮局递送,视为遵守通知期限。

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知者,并不丧失其追索权,但因疏忽通知而发生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其赔偿额不得超过汇票金额。

第一五0条

出票人、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可在汇票上记载“退票时不承担费用”、“免作拒绝证书”或其他同义的文字,并经其签名。此时,持票人不必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即可行使追索权。

上述记载,并不免除持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作票据提示或作通知的责任。

对持票人提出抗辩者,须负责提供持票人不遵守期限的证明。

上述记载如由出票人所作,对于汇票上所有签名的人均发生效力;如由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所作,则只对该背书人或该票据保证人发生效力。如出票人已在汇票上作出上述记载,而持票人仍作成拒绝证书时,应自行承担费用。如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作上述记载,且已作成拒绝证书者,其费用可向汇票上所有签名的人请求偿还。

第一五一条

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不按承担债务之先后,对上述债务人之任一人或全体起诉。

汇票上的签名人如已清偿汇票票款,与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

持票人已对债务人之一起诉者,也不否定其可对其他债务人,即使为第一个被诉人之后手提出诉讼。

第一五二条

持票人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时,可要求偿还下列金额:

1.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如有约定利息者,其利息。

2.自到期日起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3.作成拒绝证书与通知及其他费用。

如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该汇票金额须扣除一笔贴现息,该贴现息按持票人住所地,就其行使追索权当日的官方贴现率(法兰西银行利率)计算。

第一五三条

汇票当事人之一如已对汇票金额清偿,则可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下列金额: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上述金额自清偿日起按官方利率计算的利息。

3.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一五四条

被追索人或承担被追索责任的汇票债务人作出清偿后,可要求持票人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及收款清单一并交出。

背书人对汇票已作清偿后,可涂销其本人及其后手的背书。

第一五五条

持票人对一张部分承兑的汇票行使追索权时,清偿未获承兑部分的人可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作此记载,并另行出具收据。持票人还应将经证明的汇票抄本及拒绝证书交给该清偿人,使之能行使以后的追索权。

第一五六条

在下列各种期限届期后,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及除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丧失追索权:

1.见票即付汇票及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期限;

2.拒绝承兑证书及拒绝付款证书的作成期限。

3.汇票上记载“退票不承担费用”时,其付款提示期限。

但对于出票人,如能证明其在到期日有足够保证金,则可免于追索;此时,持票人只能对汇票的付款人起诉。

在出票人记载的期限内未作承兑提示,持票人即丧失对不获付款及不获承兑的追索权;但哪此项记载的条款表明出票人之意旨仅为解除其自己担保承兑的责任者,不在此限。

背书内记载的提示期限,仅对该背书人本人有效。

第一五七条

持票人因不可克服的障碍(如某国法律规定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汇票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时,其期限应延长。

持票人应负责将不可抗力事由立即通知背书人,并将通知在汇票或其粘单上详细记载,注明日期并签名;其他方面,则适用第一四九条的规定。

不可抗力事由终止后,持票人应立即将汇票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必要时,得作成拒绝证书。

如下可抗力事由延长至到期日后30日以上时,持票人无需作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即可行使追索权;但适用1910年1月27日和12月24日法律规定的追索权不得因延期而暂缓者,不在此限。

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即使在提示期限届满前,上述30日的期限仍自持票人将不可抗力事由通知其前手背书人之日起算;如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述30日的期限应加在汇票所载见票后的时间内。

纯属持票人个人或其委托为汇票作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之人个人的事由,不能作为构成不可抗力的事由。

第一五八条

不论票据规定保证行为的程序如何,持票人遭到拒付时,只要获得法院准许,即可采取保全措施对出票人、承兑人和背书人的动产进行扣押。

Ⅱ.拒绝证书

第一五九条

拒绝承兑证书或拒绝付款证书应由公证人或执达员作成。

拒绝证书须在下列地点作成:

汇票付款人住所地或其最后已知的住所地,或汇票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的住所地,或参加承兑的第三人住所地。以上均由相同的文件为之。伪造住所者,先作成拒绝证书,后进行查证。

第一六0条

拒绝证书应包括汇票票面、承兑、背书、规定的事项及汇票金额的付款催告等各项文字记载。拒绝证书阐明付款人是否存在、拒付的理由、签名无效抑或拒绝签名。

第一六一条

(1939年7月29日法令第一条)持票人的其他任何文件均不能代替拒绝证书。汇票持票人方面的任何文件证书均不能代替拒绝证书。但本法第一四一条和连接的各条以及第一四八条有专门规定者除外。

第一六二条

(1949年8月2日法律)公证人、执达员对当事人留置拒绝证书正本应受免职、承担费用和损害赔偿之处分。他得如果拖延向从商业方面出发作出债务人住所裁定的商事法庭书记官提供收据,或者未在两周内办理向书记官投寄附有挂号回执的拒付证书或已承兑汇票和记名本票正本手续者,应承担责任,其处分亦同。

Ⅲ.转开汇票

第一六三条

有追索权者,可开立一张以其债务人之一为付款人,并以其住所为付款地的见票即付的新汇票(转开汇票);以取得补偿,但有相反规定者,不在此限。

转开汇票的金额,除第一五二条和第一五三条所列金额外,可加经纪费及印花税。

上述转开汇票如由持票人开立,其金额按原汇票付款地汇往前手住所地的见票即付汇票的汇率定之。转开汇票如由背书人开立,其金额按其住所地汇往前手住所地的见票即付汇票的汇率定之。

第一条

在法国本土,转开汇票均依下列规定处理:

各省会间为0.25%,各行政区间为0.5%,其他市场为0.75%。

在同一省会内不能开立转开汇票。

第一六五条

多张转开汇票不能并合。

每一背书人或出票人只对一张转开汇票负责。

第九节 参加

第一六六节

出票人、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可指定一人在需要时承兑或付款。

持票人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时,汇票可由参加人为了债务人的信誉按以下规定作承兑付款。

参加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付款人,或除承兑人以外的其他汇票债务人。

参加人应在两个营业日内将其参加事由通知被参加人。如因疏忽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知者,则应对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负赔偿之责,但赔偿额不得超过汇票金额。

Ⅰ.参加承兑

第一六七条

参加承兑,可于持票人在一张承兑的汇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时作成。

汇票上已指定预备承兑及必要时在付款地付款的人时,持票人对已指定预备承兑及付款人的人及其后手,不得于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向预备承兑及付款的人作承兑提示而遭拒绝,并已作成拒绝证书者,不在此限。

上述情形以外的参加承兑,持票人或拒绝之。

如持票人允许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时,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不得于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参加承兑应在汇票上载明,由参加人签名,并应记载被参加人姓名;如未记载,视为为出票人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及被参加人的后手,承担与承兑人同样责任。

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后,仍得于参加承兑后,向持票人支付第一五二条所规定的金额,并要求交出汇票及拒绝证书;有收款清单者,也应一并交出。

Ⅱ.参加付款

第一六八条

参加付款,不论持票人于到期日或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均可为之。

参加付款的金额,应是被参加付款人应付金额的全部。

参加付款,最迟应于因不获付款而作成拒绝证书期限最后一日之翌日为之。

第一六九条

汇票如为居住在付款地的数人参加承兑,或居住在付款地的数人被指定为预备付款人时,持票人应向参加承兑人及各预备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必要时应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最迟在拒绝证书作成期限最后一日之翌日为之。

未在规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时,指定预备付款人之人或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背书人,得免除债务。

第一七0条

持票人如拒绝一项参加付款,则对因之未能免除债务的人,丧失追索权。

第一七一条

参加付款须由被参加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讫字样以示证明。如未记载,视为为出票人付款。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应各求持票人交之汇票,如有拒绝证书者,也应一并交出。

第一七二条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对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汇票上一切权利,但不得再作背书转让。

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因参加付款而免除债务。

有数人要求参加付款时,能免除最多数的债务者,有优先权。故意违反此项定为参加付款者,对因之未能免除债务的人,丧失追索权。

第十节 复本和抄本

Ⅰ.复本

第一七三条

汇票可开立数份相同的复本。

上述复本应在票据上编列号数;未编号数者,视为独立的汇票。

汇票上未注明其为单张汇票者,持票人可自负费用,请求发行数份复本。持票人请求发行复本时,须依次经由其前手,向出票人请求之,并由其前手在各份复本上再作同样的背书。

第一七四条

就复本之一付款时,纵然票据上并无其他复本因此项付款而失效的记载,但对付款人仍有免除债务的效力。但付款人对经其承兑而示取回的复本,仍应负责。

背书人将复本分别转让于不同的人时,该背书人及其后手,对于经其背书而未取回的复本,仍应负责。

第一七五条

为提示承兑而送出复本之一者,应在其他各份上载明该一复本现在何人之手。该一复本的接收人,应将所接收的复本交给另一复本的合法持票人。

接收人拒绝交出复本时,持票人须以拒绝证书证明下列事项,才能行使追索权:

1.曾向接收人请求交还该复本,但遭拒绝。

2.以其他复本为承兑或付款提示,但不获承兑或付款。

Ⅱ.抄本

第一七六条

汇票持票人有作成汇票抄本的权力。

抄本应按原本正确复制,将原本上的背书及一切记载事项誊写于上。抄本上应注明迄于何处为誊写部分。

背书及票据保证也可在抄本上为之,与原本上所作背书及保证有同样效力。

第一七七条

抄本应载明原本现由何人持有,原票据持有人对抄本的合法持票人有效还原本的义务。

原票据持有人拒绝交还原本时,持票人须以拒绝证书证明曾向该原本持有人请求交还原本但遭拒绝者,才能对在抄本上作背书或对票据作保证的人行使追索权。

在作成抄本前的最后背书之后,如原本上有“此后只有抄本上的背书才为有效”的记载或其他同义的记载者,则其后在原本上的背书不再有效。

第十一节 更改

第一七八条

汇票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后的签名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更改前的签名人,依原有文义负责。

第十二节 时效

第一七九条

汇票上对承兑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自到期日起算,3年内不行使者,即因时效而消灭。

汇票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诉讼权利,自在恰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一年内不行使者,即因时效而消灭。凡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记载者,自到期日起算。

背书人相互间及背书人对出票人的诉讼权利,自背书人清偿汇票之日或其本人被诉之日起算,6个月内不行使者,即因时效而消灭。

如发生诉讼时,则时效以最后的起诉日起算。如有法院判决或另有文件确认其债务,时效即不再适用。

时效中断,只对曾受时效中断影响的人有效。

所有债务人如被依法要求,必须宣誓表明人已清偿债务,并真诚地认为其遗孀、遗产继承人或权利继承人,将不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节 一般规则

第一八0条

汇票到期日为法定假日时,其付款可延至下一营业日。汇票的其他行为,特别是提示承兑和作成拒绝证书,只能在营业日为之。

如上述各项行为之一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法定假日时,该期限可延长至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间的假日,在计算期限时包括在内。

第一八一条

法定假期,即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假日;在此日期内,不得付款及作成拒绝证书。

第一八二条

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期限,不包括期限的开始之日。

不论法律上或司法上,均不得有恩惠日;但属第一四七条及第一五七条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本票

第一八三条

本票应具有以下内容:

1.本票的主文内记载其为本票的文句,并以本票主文所使用的文字表示。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付款日。

4.付款地。

5.收款人或其他指定人姓名。

6.出票日和出票地。

7.出票人签名。

第一八四条

票据欠缺前条规定应载事项之一者,除属下述情况外,不能视为本票。

未载明付款日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

如无特别记载,本票的出票地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出票人的住所地。

未载明出票地者,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第一八五条

下列关于汇票的各项规定,凡与本票的性质不相抵触者,均可适用于本票:

背书(第一一七至一二三条);

到期日(第一三一至一三四条);

付款(第一三五至一四六条);

不获付款的追索权(第一四七至一五四条,一五六至一五八条);

拒绝证书(第一五九至一六二条);

转开汇票(第一六三至一六五条);

参加付款(第一六六条,第一六八至一七二条);

抄本(第一七六至一七七条);

更改(第一七八条);

时效(第一七九条);

假日、营业日、期限的计算及恩惠日的禁止(第一八0至一八二条)。

第一八六条

汇票有关在第三人住所或付款人住所之外的地点付款的规定(第一一一条和第一二七条),有关利息的记载(第一一二条),有关票据金额的差异(第一一三条),第一一四条所列情况下签名的后果,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签名的后果(第一一四条)等有关规定均适用于本票。

第一八七条

关于票据保证的规定(第一三0条),按该条第6款的规定,如票据保证未载明被咻证人,即视为为出票人保证,此项规定也适用于本票。

第一八八条

本票出票人所负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相同。

第一八九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应于第一二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作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人于本票上见票签名之日起算。出票人如拒绝批注见票日期,则应作成拒绝证书(第一二六条),其日期即为见票后时间开始之日。

第一八九A条

(1985年7月11日第85-695号法律)本票的条款须由有关当事人在所开票据上作明确规定后才能适用于债务人。本票如在开票寄发日后30日内尚未抵达债权人处,则债权人可开立一张汇票,其债务人应按第一二四条第9条10款规定承兑该汇票。所有相反的规定,视为无记载。

第14篇:德国职业教育

1996年5 月, 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修订、颁布了职业学校的框架教学计划编制指南,建议在职业学校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方案,随后在德国各州的部分职业学校开展了课程改革的试点试验,2003 年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学习领域课程方案在全德职业学校全面实施。了解学习领域课程方案在德国的实施状况,研究学习领域课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我国职业院校借鉴学习领域课程方案,深化课程与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利用在德国的访学机会,于2009年12 月对德国的不来梅州、下萨克森州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部分职业学校进行了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共发放学生问卷290 份, 回收285份,其中有效问卷282 份,问卷有效率为97.2%;发放教师问卷40 份, 回收36 份, 其中有效问卷34份,问卷有效率为85%。本文运用统计软件SPSS 对回收的问卷进行了数据处理与分析。

一、关于教师的素质任何课程方案的实施都是通过教师来完成的。

虽然教师不是决定课程实施成败的唯一因素,但教师自身的素质能力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课程改革的成败,这使得教师素质成为我们研究中关注的首要问题。

学习领域课程是以典型的工作任务为载体,设计了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教学内容,因此,可以说,具备良好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是教师实施学习领域课程的基本前提。调查数据表明,78.7%的学生认为教师“具备较好的专业理论知识”,近60%的学生认为教师“具备较好的职业实践能力”,有55.6%的学生认为教师“对企业的现状有比较好的了解”, 这说明学生对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是比较认同的,也就是说德国教师在整体上具备了实施学习领域课程的前提条件。

学习领域课程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具有团队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调查数据显示,有近50%的学生认为教师“在教学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能彼此沟通”, 有45.5%的学生认为教师能“与企业的师傅和培训者合作”,但仍有五分之一左右的学生对此持反对意见。这说明大部分教师在教学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注重了与其他教师和企业师傅的合作与交流,团队的工作方式已经成为了教师的工作方式之一,但是尚未普及。

学习领域课程方案要求教师转变传统的授课方式,通过设计相应的学习情境,让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进行主动的学习, 但是从调查结果看, 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能力认同度不高,只有不足三分之一的学生认为教师“设计的教学过程有趣”,认为教师“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的学生不到四分之一。这说明教师的角色转化还没有完全到位。如何根据学习领域课程的要求,提高教师的教学设计和组织能力应成为今后教师培训的重点。

二、关于学校的教学条件学校的教学条件是课程实施的物质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效果。学习领域课程对学校教学条件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教室、实训室、计算机室、实验室和教学材料。职业学校的教学条件能否满足学习领域课程的需要也是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调查数据显示,学生和教师对学校教学条件的评价意见较为一致。其中认为实训室、计算机室和实验室条件在“较好”水平以上的学生超过50%,而教师中认为三者处于“较好”水平以上的占到60%,认为三者水平“一般”的均在30%左右;而对于教室和教学材料而言,只有40%的学生较为满意,认为其在“较好”水平以上,教师的比例更低,只有20%左右,另有40%的学生和教师认为二者处于“一般”

水平,分别有30%和40%的教师认为二者处于“比较不足”和“不足”的状态。 室和实验室的条件还是比较满意的,而对于教室和教学材料而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满意度都比较低,通过访谈我们获悉,传统的教室不适应学习领域课程的要求,如小组学习需要配备更多的学习设施,需要对传统教室的改造。这说明德国职业学校在实训室、计算机室和实验室的建设方面较为到位,得到了学生和教师的认可,但对于教室的改造和教学材料的供给明显不能满足师生需求,二者应成为学校下一步建设中关注的焦点。

三、关于教学准备学习领域课程方案要求教师能将典型的职业工作任务转化为适合教学、具有教育价值的学习任务,并设计教学过程,为学生创设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学习情景。可以说,课程准备的难度大大增加,备课与授课形式也将发生重大转变。但对于教师来说,真实的状态又是如何的呢? 1.备课时间教师是否需要比以往更多的备课时间,能够反映出教师对于教学准备的投入,也可以反映出学习领域课程给教师工作量带来的变化。

调查结果显示,62.5%的教师认为与传统的专业系统化的课程比较,在准备学习领域课程时需要更多的时间;另有37.5%的教师认为与以往基本差不多;没有教师认为比以往需要更少的时间。这表明学习领域课程的实施需要教师花费更多的时间设计学习情境,开发学习任务或工作任务,同时也需要教师花费更多的时间去了解企业的生产实际,因为只有这样,教师设计的学习情境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的工作世界。 2.工作方式教师是否以教师团队的方式来组织教学,与教师的团队合作意识密切相关,通过教师团队的方式组织教学不仅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更可以使教师互相了解相邻学科、相关学科及跨学科的知识与技能,从而优化教学效果。

在教师以团队的方式组织教学方面,43%的教师表示他们“从不”或“很少”,有30%的教师表示“有时”会,而有27%的教师认为他们是“比较经常”

或“经常”以教师团队的方式组织教学。这表明一方面以教师团队的方式组织教学已经成为实施学习领域课程的教学组织形式之一;另一方面这种行之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尚未成为主体的教学组织形式,仍有五分之二的教师从未尝试以团队的方式进行教学。

是否将自己开发的教学项目或学习情境提供给其他同事,可以直接地反映出教师的团队合作意识,以及对教学的热情和奉献精神。 在问及“自己开发的教学项目或学习情境提供给其他同事吗”,有61.7%的教师表示会“经常”或“比较经常”提供给其他同事,35.3%的教师表示“有时”会,仅有1 人表示“从不”,占总数的2.9%。这表明大部分教师愿意将自己开发的教学项目或学习情境提供给其他同事。

四、关于教学与学习方法学习领域课程方案不再强调教师的讲授,而更看重学生的主动学习,学生不再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成为知识的主动建构者。完成任务或项目的过程就是知识建构的过程。这势必引发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学习领域课程倡导“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除了某些知识需要用讲授的方法之外,主要是通过完成教师设计的教学项目或任务来进行学习。主要教学方法的使用频率,可以反映出教师对于教学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于学习领域课程的理解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当问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的各种教学方法的使用频率”时,学生被试与教师被试反馈的结果差异较为明显。关于讲授式教学的使用频率,有近60%的学生表示教师“比较经常”或“经常”地运用讲授的方式,认为“有时”运用占到28%,仅有6.5%和10%的学生表示“从不”和“很少”

使用;而对于教师本身来说,有47.1%的教师表示“从不”或“很少”运用该教学方式,只有11.8%的教师会“比较经常”运用讲授的方式。这说明教师的主观认为和学生的客观体验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尽管教师主观上努力减少使用讲授式的教学方式,但实际上讲授法仍然是教师运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学 生和教师对课堂项目教学和专业室教学的运用频率的判断也存在明显差异,有40%的学生认为其运用的频率处于“比较经常”或“经常”,而另外有30%-40%的学生认为“有时”运用,而对于教师而言,超过70%的教师表示会“比较经常”或“经常”

地运用,而且选择“比较经常”和“经常”的比例均明显高于学生。

而对于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教学方式,学生和教师的态度较为一致。分别有59.4%和25.7%的学生表示该方式“从不”和“很少”运用,教师选择二者的比例也达到35.3%和52.9%。 较大的比重,但是课堂项目教学和专业室教学已经成为实施学习领域课程的主要教学方式之一,而采用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教学方式还不够普及。

事实上,项目教学尤其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教学是与职业工作联系最为直接的,也最能够帮助学生获得较为真实的工作过程体验,教师最应发挥能动性,设计并实施与企业合作的教学项目。但实际上,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教学只占有很小的比例,这其中有教师自身教学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现实条件下教学资源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因素。

五、关于教学内容学习领域课程以学生获得工作过程知识为主要目的,主要通过完成针对典型的职业工作任务设计的教学项目来实现,这势必要求教师设计的学习任务与真实的工作任务具有一致或相似性,其相似与协调的程度越高,对于学生快速融入企业工作的帮助就越大。所以,教师设计的学习任务能否帮助学生解决企业中的工作任务是考察教师对于职业实践的了解程度以及教学设计能力高低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当问及“学校教学对解决企业中的工作任务是否有帮助”时,学生与教师的态度迥异。31%的学生中表示“比较有帮助”或“很有帮助”,38.3%的学生认为“部分有帮助”,近三分之一的学生表示“没有”

或“很少有帮助”; 而教师对学校的教学持肯定态度,没有人认为学校的教学对学生解决企业的工作任务没有或很少有帮助, 分别有52.9%和23.5%的教师表示“比较有帮助”和“很有帮助”,总计占到76.4%,其余23.6%的教师表示“部分有帮助”。

教师的肯定态度与学生的否定态度形成反差,教师认为教学与真实工作任务有较好的结合,可以帮助学生解决企业中的工作任务,但学生持相同观点的比例并不高。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师自身对职业实践了解不够,而设计的学习任务与工作世界 相脱离造成的。

六、关于教学效果学习领域课程注重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养成,其课程设计不仅注重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其一体化的教学思想更关注职业态度、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与团队协作能力的形成。但在实践过程中,教师如何看待学习领域课程所取得的教学效果? 上述能力是否得到了发展? 与传统的专业系统化教学相比是否具有明显优势? 这些问题也是本次研究的关注重点。

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二的教师明确表示学习领域课程的教学效果更好一些,只有11.8%的教师认为教学效果差一点。这表明教师总体上认为学习领域课程的教学效果优于传统的专业系统化教学。 同时,教师对学习领域课程对学生职业能力的促进作用的判断是积极的。有80%左右的教师认为学习领域课程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行动能力。可见,绝大多数的教师对学习领域课程的教学效果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在教师眼中,学习领域课程对于学生在上述四个方面能力的提高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七、关于课程实施的阻碍与关键因素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打破了学科界限,从工作世界对职业人才的需求实际出发,以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以职业成长规律为依据编制课程,使课程内容更贴近工作世界,其理论设计十分完善。但在实际的教与学的过程中, 仍然面临着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些障碍影响着教学效果。 调查结果显示,教师在实施学习领域课程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涉及教师自身的问题,也涉及学校的教学条件、学生的学习基础以及学校与企业的协调问题。调查数据显示,超过60%的教师表示“经常”或“比较经常”面临着“工作压力大”和“学生的学习基础差”的问题,有40%左右的教师表示“学习领域与企业中的行动领域缺乏协调”和“缺乏相应的教师进修与培训”成为他们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方案“经常”或“比较经常”遇到的阻碍,这表明工作压力大、学生学习基础差、学习领域与企业中的行动领域缺乏协调和缺乏相应的教师进修与培训是教师在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时遇到的主要问题。而对于“教师素质能力不足”、“学校缺少教学设备”以及“教师间缺乏交流”等虽然也有部分教师遇到这样的问题,但并不具有普遍性。

对于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方案的关键因素,接近85%左右的教师把“教师之间的合作”和“现代教学方法的应用”列为“比较关键”和“非常关键”的因素;近74%的教师把“学校的教学设备”和“教学与学习资料”列为“比较关键”和“非常关键”的因素。

这说明教师的教学能力,特别是运用现代教学方法和团队合作的能力是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方案最为关键的因素。同时,教学条件,即学校的教学设备和教学与学习资料及其他因素如相适应的教师培训、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学生的学习基础也是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方案的关键因素。

第15篇:德国留学

2009年赴德国留学各种费用一览表

来源:爱思德语网日期:2009-08-27 13:48:43作者:Ben阅读30次评论0条

由于德国政府近年鼓励资助国际文化交流,重视吸引外国留学生。假期学生打工实习,既可获得社会实践经验,又可以补充日常开支。所以很多家长都对留学德国留学的费用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根据对每年留学德国的学生生活情况的调查,一年大体的支出如下:

1.大学注册费:150欧元/年。在德国上大学是免费的,但是注册费是必须交的,注册完学校会发给留学生免费的月票卡,这里面涵盖交通费;

2.生活费:3000欧元/年。包括吃住的费用,每个月租房子从150欧元到250欧元不等;

3.书本费:600欧元/年。由于德国的原版书非常贵,所以大多数学生都会去复印图书或者去图书馆看书;

4.保险费:240欧元/年。这是不能少的,只要跨入欧洲就一定要上保险。保险包括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自己会有一个私人医生,如果是简单的感冒、发烧的小病可以通过私人医生进行诊治,看病、买药都是免费的。如果是严重的大病,需要私人医生出具一个证明,要求去医院诊疗,这部分费用也都由保险来出,所以这个保险是很完善的,也免去了家长的担心;

5.其他:600欧元。欧洲学生的社交活动是很丰富的,所以会有这部分支出。

此外,在德国所有的中国学生基本上都打工。通常一到寒暑假的时候,男孩子都愿意去斯图加特,这是德国一个有名的打工城,那边有很多重型机械、工业厂,例如奔驰、宝马等大型工厂,大家去做流水线工作。每天一般工作8个小时,工作强度不是很大。女生则大多去法兰克福,每到展览季节,法兰克福就会需要大量的会展服务人员。

此外,还有很多留学生去做导游,给中国的旅游团队介绍欧洲几国的名胜古迹,把自己的驾照换成国际驾照,开车带着游客去法国、荷兰等国家,同时自己也能边旅游,边打工。在德国,只有8个月的学习时间,4个月都是假期,所以寒暑假打工的时间非常充裕。按每个月工作25天来算,每天工作8小时,德国通常来说每个小时工资在10欧元左右,按4个月的打工时间来算,一共可以挣8000欧元。周末工一般挣得比较多,每天能挣100欧元,按每个周末工作一天算,54周一共可挣5400欧元,所以打工一年大约能收入13400欧元。

第16篇:德国旅游

旅游签证

所需材料

01.两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附上三张证件照

02.签证到期后有效期不少于90天的护照

03.个人旅游:各项旅行预订证明(旅馆、交通)

04.旅游资金(路费和逗留期间所需费用)证明

05.申根国家逗留期间的医疗保险证明

• 承担医疗急救和/或医院急诊费用(不仅适用于事故、而且适用于生病时)• 承担可能发生的送返费用

• 最低保险金额:30000欧元

• 须有在欧盟各国、瑞士或列支敦士登进行保险索偿的办事处

06.中国籍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07.所有其他申请人提交:中国居留证

08.工作单位出具的写明申请人职位、保留职位、月收入的准假证明原件:证明中须列出单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加盖公司印章、签名并写明签名人姓名和职务。

0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未成年人递交:在一家德国驻外使/领馆亲笔签署或经公证的父母双方同意其赴德声明、经认证的出生公证书。离异父母的子女另交父母离婚证和抚养权证明原件及其附英文或德文译文的公证书。

备注:

1.个别情况可能需要补交其他材料。

2.本馆可要求提供所交材料的德文或英文译文。

3.材料齐全后,本馆一般需约五个工作日审核申请签发签证。

第17篇:德国传统节日

十一月到二月

狂欢节(Karneval, Fasching)

 从每年11月11日11时起狂欢节就算开始了,一直到第二年复活节前40天为止,前后要持续两三个月。但它的高潮是在最后一个星期,特别是这周的星期日、星期一和星期二。在这\"发狂的\"三天里,德国的狂欢节达到了顶峰。

 在德国,各地区庆祝狂欢节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但有几项活动形式是一样的,这就是选举狂欢节的\"王子\"和\"公主\"、\"星期四女人节\"、化装大游行与大型狂欢集会和舞会。

 狂欢节结束的前一天是星期一,这一天是整个狂欢节的顶点,被称为\"疯狂星期一\"或\"玫瑰星期一\"。这一天有两项活动:一是化装大游行,二是大型狂欢集会和舞会。  新约圣经记载,耶稣在开始传教前,在旷野守斋祈祷40昼夜,为了纪念这一神圣活动,教会规定每年这个时期是斋戒期,封斋期间人们禁止食肉,供花、婚配及娱乐。在斋戒开始前的三天,人们举行各种娱乐活动,尽情唱歌跳舞,开怀畅饮,大吃大喝无所顾忌。因此叫狂欢节。

过狂欢节的地区主要是德国中部,南部,以及以天主教为主的地区。北方一般没有这一习俗。

 庆祝形式:狂欢集会,假面化妆游行,狂人表演。市民有权在节日期间发表慷慨激昂,幽默讽刺的政治演说。近年来发展到制作模拟政治家的滑稽人像,模拟其声音,动作,对其观点进行半真半假的讽刺挖苦。科隆的狂欢节每年花样翻新从来不重复,经常引人捧腹大笑。克隆人大方豪爽,不断向市民大把大把扔糖果,成为举世闻名的文化景观。

 狂欢节(Fasching)”、“谢肉节(Fasnacht)”或“嘉年华(Karneval)”是一种古老的风俗习惯,主要盛行于德国莱茵地区和天主教徒聚居的地区。狂欢节的主要举办地是美因兹、科隆、杜塞尔多夫和波恩。德国南部举办传统的阿雷曼人狂欢节(Fasnet)。狂欢节是当地民众的“第五季”,11月11日开始,到圣灰星期三(Aschermittwoch)结束,狂欢活动的高潮是从“肮脏的星期四(Schmutziger Donnerstag)”到圣灰星期三这一个星期。玫瑰星期一(Rosenmontag)举行盛大的沿街大游行,人们身着奇装异服或传统服饰,头戴各式面具,走上街头,加入到游行队伍中。狂欢节这个传统起源于过去德国农民驱逐严冬、迎来春天的风俗习惯。

圣灵降临节(Pfingsten)

 耶稣复活后50天就是降临节,就是圣灵降临节。

 内容:古装化妆游行。自烤点心节。广场中心免费提供糕点和免费葡萄酒供人们品尝。还有地方举行降临节鸡鸣比赛。筛选出250只大公鸡。比赛时间30分钟,鸡鸣次数多寡决定胜负。

慕尼黑十月啤酒节(Oktoberfest)

 起源:1810年,为了庆祝当时路德维希一世和苔莱西亚公主的婚礼,市民在慕尼黑附近的草坪上举行了各种庆祝活动,国王很兴奋,把这块草坪命名为苔莱西亚草坪。  庆祝活动:9月底十月初,盛大的游行。正午准12点,迎来大啤酒桶彩车,市长简短致辞,然后第一桶酒打开。大家一起一醉方休。

4。大学开门日

德国的大学冬季学期开学前或后,很多大学都要举办庆祝活动,庆祝 新学年的开始和欢用新同学。庆祝活动有:学习咨询服务,优惠价出售图书,风味小吃和演唱会。有很多的同学也出售自己有意义的作品,真的很棒的!!!

5。爱情游行(love parade) 七月份

现在柏林的爱情游行已经变成一个年轻人的盛大节日,同时不乏中年人,一条街道,整整的10几万人,激情的音乐,动感的舞姿,每个人都会身不由己的加入其中。

6.斯图加特感恩节

斯图加特感恩节又称人民节,是仅次于慕尼黑10月啤酒节的一个较大的节日。每年都有500多万人至斯图加特市参加这一盛大的节日,时间大致在每年的9月底、10月初。

这一节日确立的最早时间是1818年。10月金秋,农业丰收,农民们把丰收的果实摆放在一起,载歌载舞,庆祝丰收,并感谢大自然的恩赐。如今,这一节日在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已发展成为一个集商业、娱乐、旅游、饮食为一体的群众性的欢庆活动。在节日开幕的第一天要举行热闹的节日大游行,由彩车、各种舞蹈队伍组成的游行队伍,吹吹打打穿过闹市区,以此宣告这一欢乐节日的开始。

同中国节日庙会相同,斯图加特感恩节也有它节日的中心地。这个中心地设在斯图加特市巴德-堪恩施塔特区的一片开阔地上,被称为“堪恩施塔特草地”,碧蓝的内卡河水从旁边缓缓流过。走进节日的彩门,首先看到的是一排排小摊,既有日用杂品、服装鞋帽、工艺礼品,也有儿童玩具、食品调料。穿过这条小商品街,映人眼帘的是一个彩票出售点。销售者的吃喝声与购买者的喊声交织在一起,场面十分热闹。不时可以看到幸运的中奖者怀抱中彩得到的毛绒绒的动物玩具兴高采烈地离去。

节日广场最热闹的还是各种娱乐场所。规模很大、构造复杂的超豪华型娱乐设施被人们涂得花花绿绿,它们与无数的彩灯交织在一起,再配上立体音响和烟雾,真是又惊险又刺激。当然也有专为儿童设计的娱乐设施,如碰碰车、小火车、小飞机等。

第18篇:德国预科

海德堡预科信息

巴伐利亚州立预科,慕尼黑

柏林预科

汉堡预科

法兰克福预科

汉诺威预科(Uni/FH 均可申请)

美因茨预科

莱比锡预科

北豪森预科(Uni/FH 均可申请)

以上这些学校都是有经济学预科的,你先参考一下,具体的要求,等我之后做好再发给你

第19篇:德国简史

德国简史

光荣开端

上个世纪中人们还确信,公元9年是德国历史开始之时。这一年日耳曼族舍鲁斯克部落的一位首领阿米纽斯在托伊托堡森林战胜了3个罗马军团。阿米纽斯被认为是第一位民族英雄。关于他生平的更详细情况,人们却不得而知。1838-1875年间,人们在德特莫尔德附近为他建立了一座巨大的纪念碑。

今天人们不再这样简单地看待事情了。德意志民族的产生是一个延续了许多世纪的过程。“德意志”一词大约始见于公元8世纪,开始时仅表示在法兰克帝国东部地区使用的一种语言。这个在卡尔大帝统治下达到鼎盛时期的帝国,包括许多部族,其语言或属日尔曼语族,或属罗马语族。卡尔大帝死后(814),帝国未几即分崩离析。在分配遗产过程中出现了西部帝国与东部帝国,两者之间的政治界限大致与德语和法语之间的语言界限相当。东部帝国的居民后来才逐渐产生休戚相关的感觉。“德意志”这个名称从语言转为讲这种语言的人,最后才用以称谓他们的居住地区(“德意志国”)。

德国西部边界较早就已确定并始终保持稳定,而东部边界则相反,它在许多世纪中一直变化不定。公元900年前后,它大体上以易北河及萨勒河为界。在后来的几百年中,德意志居民垦殖区向东方纵深扩张,直至14世纪中叶方告停止。当时形成的德意志民族和斯拉夫民族之间的国界一直保持到第二次世界大战。

中世纪全盛时期

人们通常以卡洛林王朝绝嗣,法兰克公爵康拉德一世被选为国王的911年作为东法兰克帝国向德意志帝国过渡的开始。康拉德一世被视为第一位德意志国王(当时的正式称号是“法兰克国王”,后称“罗马国王”;11世纪开始帝国的称号是“罗马帝国”,13世纪后称为“神圣罗马帝国”;15世纪时又附加“德意志民族”于前)。帝国是选举制的君主国;国王由高级贵族选出,同时奉行“血统法”,即:新国王应同其前任有血缘关系。但是,该原则时遭夭折;重复选举的情况屡见不鲜。中世纪时帝国不设都城,国王以巡游为治。帝国无赋税,国王收入主要来自托付他管理的“帝国财产”。他的权威并不理所应当地得到承认:只有靠军事实力和巧妙的联盟政策,他才能获得部族中强大的公爵们的尊敬。康拉德的继承者,萨克森公爵亨利希一世(919-936)做到了这一点,他的儿子奥托一世(936-973)更是青出于蓝。奥托使自己成为帝国的实际统治者。962年他在罗马加冕为皇帝一事就显示了他的权势之盛。

从此,德意志国王就有登基为帝的资格。观念中的皇权是无所不包的,它赋予拥有者以统治整个西方世界的权力。然而,这种观念从未完全在政治上成为现实。为了接受教皇加冕,国王非亲自前往罗马不可。这就开始了德意志国王的意大利政策。他们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的统治维持了300年之久,从而在德国的大计上不能遇事亲躬。奥托的继承者们统治期间为此经受了严重的挫折。继任的萨利尔王朝再次出现繁荣。亨利希三世时(1039-1056)德意志王室和帝位均达权力的最高峰;主要是坚决保持了它们对教皇的优先地位。亨利希四世(1056-1106)却无法维持这一局面。在关于主教任命权的斗争中(授职之争),他虽然表面上对教皇格里哥里七世取得了胜利,但是他赴卡诺萨的赎罪之行(1077)对皇位来说不啻是一次不可挽回的丧失声望之举。从此以后,皇帝和教皇就平起平坐了。

1138年开始了施陶芬王朝的百年统治。弗里德里希一世巴巴洛萨(1152-1190)在同教皇、意大利北部诸城市以及同他在德国的主要对手-萨克森公爵雄狮亨利希的斗争中重新振兴了皇室。然而,在他统治期间,领土开始四分五裂,最后削弱了中央权力。巴巴洛萨的继承人亨利希六世(1190-1197)和弗里德里希二世(1212-1250)时期尽管皇室权力强大,这一发展仍在继续。宗教的和世俗诸侯成了拥有半主权的“邦君”。

随着施陶芬王朝的衰亡(1268),西方的无所不包的皇权实际上已然终结。德国内部各种纷争的力量使它无法成为民族国家,而当时这一过程却正在西欧其他国家中进行。这是德国人成为“后起民族”的根源之一。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

哈布斯堡王室中第一个登上皇位的是鲁道夫一世(1273-1291)。皇权的物质基础如今不再是已失去的帝国财产,而是各王朝的王族财产;王族领地权政策成为每个皇帝的主要利益所在。

卡尔四世于1356年颁布的黄金诏书是一种帝国基本法,它赋予7位地位显赫的侯爵(选帝侯)以选举国王的特权以及其他大邦诸侯没有的另外一些优先权。在那些小伯爵、领主和骑士逐渐失去作用的时候,城市的影响因其经济力量而不断扩大。城市同盟的缔结使城市进一步强大。这些同盟中最重要的汉萨同盟成为14世纪时波罗的海地区举足轻重的力量。

1438年开始,帝国虽然表面上仍为选举制的君主国,而王权却实际上由那时已成为最强大地区势力的哈布斯堡王族掌握。15世纪时,要求帝国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第一个不经过教皇加冕而即位的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1493-1519)试图实现这一改革,但无成效。由他创建或改组的帝国议会、帝国专区、帝国法院等机构虽然一直存在到帝国结束(1806),却未能阻止其继续分裂。出现了“皇帝与帝国”的二元制:一方面是帝国首脑,另一方面是选帝侯、各邦侯爵和诸城市。皇帝的权力由于他们在选举时同各选帝侯达成的“屈从”协议而受到限制并越来越有名无实。各邦侯爵,尤其是大邦侯爵以削弱帝国权力来大张旗鼓地扩充自己的权力。然而帝国继续存在:皇冠的光辉尚未消失,帝国的思想仍然生气勃勃。帝国大联合为中小各邦提供保护,使之免受强邻的侵犯。

城市成为经济力量的中心,它们首先从不断发展的贸易中得到好处。纺织工业和采矿业中出现了超越手工业者行会系统,和远途贸易一样带有早期资本主义特色的经济形式。与此同时,在思想方面发生了以文艺复兴和和人文主义为标志的变化。这种新觉醒的批判精神的矛头所向首先是教会的诸种弊端。

宗教分裂的时代

1517年以来,主要在马丁·路德的活动影响下,郁积的对教会的不满在迅速展开的宗教改革中爆发了,其后果远远超出了宗教的范围。整个社会结构陷于动荡之中。1522/23年爆发帝国骑士起义,1525年发生的农民战争是德国历史上政治与社会要求相结合的第一次较大的革命运动。两次起义都遭到失败或血腥镇压。宗教改革的主要受益者是各邦侯爵。经过曲折的斗争,他们在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中获得决定自己的臣民信奉何种宗教的权利。新教被承认为同天主教平等的教会。德国的宗教分裂从此成为定局。斯时在位的皇帝是卡尔五世(1519-1556),他通过继承成为卡尔大帝以来最大的世界帝国的君主。他殚思极虑谋求世界政治的利益,却在德国难酬壮志。他退位后帝国分裂,德意志各侯国和西欧各民族国家构成了新的欧洲国家体系。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时期,德国五分之四为新教势力范围,然而教会之争并未就此结束。后来的几十年中,天主教又夺回了许多地区(所谓的“反宗教改革”)。教派对立因而加剧,导致了宗教党派的出现:新教联盟(1608)和天主教同盟(1609)。波希米亚的一次地方性冲突竟至引起了三十年战争。这场战争后来扩大为政治矛盾和宗教对立迎头撞击的全欧性争斗。1618-1648年间,德国的大片地区田野荒芜,人烟断绝。

1648年威斯特法伦和约将德国部分领土割让给法国和瑞典,并确认瑞士和荷兰退出帝国联合。和约赋予帝国各阶层在处理宗教和世俗事务方面的一切重大主权并允许它们与外国伙伴结盟。

专制主义时代

近于独立自主的各邦国效法法国的政体,选择专制主义制度。它赋予君主以至高无上的权力,采用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实行有条不紊的财政制度和建立常备军。许多侯爵雄心勃勃地想使自己的国都成为文化中

心。他们中间的“开明专制主义”代表人物促进科学和批判性的思考-当然是在他们的政权利益范围之内。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使专制统治的国家在经济上也强大起来,例如巴伐利亚、勃兰登堡(后来的普鲁士)、萨克森和汉诺威都成为独立的权力中心。奥地利击退了土耳其的进攻,取得了匈牙利和迄今为止的土耳其巴尔干国家的一部分,上升为强国。18世纪时,它遇到了对手-在弗里德里希大帝(1740-1786)统治下成为头等军事强国的普鲁士。两国的部分领土均不属于帝国,都推行欧洲大国政策。

法国大革命时代

冲塌德意志帝国大厦的力量来自西方。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在资产阶级的压力下,从中世纪早期延续至今的封建社会制度被荡涤。三权分立和人权保证了所有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普鲁士和奥地利企图以武力对这个邻国的事务进行干涉,结果惨遭失败,引起了革命军的反攻。在继承了法国大革命遗产的拿破仑军队的冲击下,德意志帝国最终土崩瓦解。法国占领了莱茵河左岸。为了赔偿这些地区前主人的损失,进行了牺牲较小的,尤其是宗教的侯爵领地的大规模“土地重划”:根据1803年的“帝国代表联席会议”的决定,大约400万臣民换了君主。中等邦国坐享其成。它们中间的大多数于1806年在法国的庇护下结成“莱茵邦联”。同年,法兰茨二世皇帝退位,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就此寿终正寝。

法国大革命并未蔓延至德国。虽然在过去的年月里这里一再有个别人士试图消除贵族和市民阶层之间的界线,也有重要人物将西边的变革当作新时代的开始来欢迎,但是革命的星星之火却无法跃至德国,因为同中央集权的法国相反,帝国的联邦制结构阻碍着新思想的传播。除此之外,革命的发源地法国对德国人来说,乃是敌人和占领国。同拿破仑的斗争实际上变成了一场新的民族运动,最后上升为解放战争。社会变革的力量对德国不无影响。首先在莱茵邦联诸国,然后是普鲁士开始进行改革(同施泰因、哈登贝格、沙恩霍斯特、威廉·冯·洪堡等人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其目的是最终拆除封建障碍,建立一个自由的、担负起责任的资产阶级社会:废除农奴制、实现营业自由、城市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普遍服役义务。但是,许多改革方兴未艾就半途而废。公民在大多数情况下仍不得参与立法;只有几个主要在德国南部的邦君迟疑地制定了宪法。

德意志邦联

对拿破仑的战争获胜后,1814/15年的维也纳会议建立了欧洲的新秩序。许多德国人想建立一个自由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希望落了空。取老帝国而代之的是各主权国家的松散联合。法兰克福的邦联议会是唯一的机构,却并非选举产生的议会,而是一个使者会议。只有当普鲁士和奥地利这两个大国意见一致时,邦联方能有所作为。在后来的几十年中,邦联认为其主要任务是压制一切争取统一与自由的努力。新闻和出版受到严格的审查,大学被监视,政治活动几乎无任何可能。

在此期间,与这种反动倾向相对抗的现代化经济开始发展。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成立,从而创造了统一的国内市场。1835年德国第一条铁路通车。工业化开始了。随着工厂的出现,产生了新的产业工人阶级。开始时,他们在工厂中经济境遇较好,但是人口的急剧增长很快导致劳动力过剩。此外由于无任何福利方面的立法,产业工人群众饥寒交迫。社会紧张状态引起了暴力行动,例如遭到普鲁士军队镇压的1844年西里西亚织工起义。最初的工人运动只能缓慢地形成。

1848年革命

与1789年革命不同,1848年法国2月革命在德国立即引起了反响。3月,在邦联的各国中都发生了人民起义,并强使惊慌失措的邦君们作出某些让步。5月,在法兰克福保罗教堂召开了国民大会。大会选举奥地利公爵约翰为帝国摄政王,并设立了一个既无权力,也无威信的帝国部。在国民大会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争取实现有限选举权的君主立宪制的自由中间派。国民大会从保守派到激进民主派的分崩离析,已略具后来党派纷争的雏形,给立宪带来了困难。即使自由中间派也无法解决在“大德意志”方案和“小德意志”方案

的拥护者,即主张或反对德意志帝国包括奥地利在内的人们之间的涉及一切党派的矛盾。经过坚韧不拔的斗争制定了一部民主宪法,它试图将新、旧事物结合起来并规定成立一个对国会负责的政府。但是,当奥地利坚持要将它的包括几十个民族的全部国土并入未来的帝国时,小德意志方案获胜。国民大会建议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继承德国皇位。国王拒绝了这个建议,他不想以九五之尊向一场革命感恩戴德。1849年5月,想“自下而上”地强行实施宪法的人民起义在萨克森、法耳茨和巴登遭到失败。这样,德意志革命败局已定。绝大多数成果得而复失,各国的宪法都作了反动的修改。1850年德意志邦联重新建立。

普鲁士的兴起,俾斯麦

50年代是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德国成为工业国家。它的生产规模虽然还远远落后于英国,但是在增长速度方面已超过了它。带头发展的是重工业和机械制造业。普鲁士也在德国的经济中占优势地位。经济力量增强了自由资产阶级的政治自信心。1861年成立的德国进步党在普鲁士成为议会中最强大的政党。当政府打算使军队结构变得反动时,该党拒绝向政府提供资金。新任命的宰相奥托·冯·俾斯麦(1862)接受这个较量,在执政的多年内预算均未按宪法规定经议会批准。进步党的反对不敢超出议会反对党的范围。

俾斯麦通过外交方面的成功加强了他在内政方面的不利地位。在德-丹战争中(1864),普鲁士和奥地利迫使丹麦割让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先由普奥两国共管。然而,俾斯麦一开始就蓄意吞并这两个公国,不惜同奥地利公开冲突。在德意志战争中(1866),奥地利败北,不得不脱离德意志邦联。德意志邦联解体,代之而起的是包括美因河以北所有各邦在内的北德邦联,俾斯麦任邦联宰相。

俾斯麦帝国

俾斯麦这时按小德意志方案精神致力于完成德国的统一。在德-法战争中(1870/71),他粉碎了法国的抵抗。这次战争的起因是围绕西班牙王位继承问题的一场外交冲突。法国不得不割让阿尔萨斯和洛林并支付巨额赔款。在战争的爱国主义激奋下,南德各国同北德邦联联合成德意志帝国;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加冕为德国皇帝。

德国的统一不是“由下而上”地由人民决定,而是“自上而下”地通过侯爵条约实现的。普鲁士权压群邦,诸国皆有新帝国即“大普鲁士”之感。帝国议会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它对政府的组成虽无影响,却可通过参与帝国立法以及审批预算的权利影响政府活动的进行。帝国宰相虽然只对皇帝而不对议会负责,但是他必须在议会中为自己的政策争取多数。各邦国的人民代表机构的选举还不统一。11个德意志邦国还在实行取决于税收收入的等级选举法,其他的4个邦国还存在着将人民代表机构按社会等级划分的老一套做法。议会传统较悠久的南德诸邦国于20世纪初改革了选举法。巴登、符腾堡和巴伐利亚都在适应帝国议会选举法。德国向现代化工业国的发展加强了经济上卓有成效的资产阶级的影响。尽管如此,贵族和主要由贵族阶层人士组成的军官团在社会上始终举足轻重。

俾斯麦任帝国宰相长达19年。他试图通过坚持不懈的和平政策与联盟政策在欧洲新的力量对比关系中为帝国创立一个稳固的地位。他的对内政策与这一具有远见卓识的外交政策全然相悖。对于当时的民主倾向,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政治上的反对派被他一概斥之为“反帝国分子”。他执著地,最后终于一事无成地反对自由资产阶级的左翼,反对政治天主教会并且特别反对由于“社会主义者法”而遭特别法迫害达12年之久(1878-1892)的有组织的工人运动。这样,尽管有先进的福利法规,正在茁壮成长的工人阶级同国家仍然离心离德。1890年俾斯麦被年轻的威廉二世皇帝罢黜,最终成为自己所定制度的牺牲品。

威廉二世想亲自执政,但是缺乏为此所需的知识和毅力。他更多的是通过言论而不是通过行动给人以威胁和平的暴君的印象。在他的统治下进行了向“世界政治”的过渡;德国试图赶上帝国主义列强的优势地位,却越来越陷于孤立。威廉二世试图争取工人阶级支持他的“福利帝国”而未迅速获得希冀的结果,于是在内

政方面很快就采取反动的路线。他的辅佐们依靠的是保守派和资产阶级营垒中变化无常的联合。社会民主党虽然是拥有百万选民的最强大政党之一,却仍然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

1914年6月28日奥地利皇储遇刺,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关于谁应该对这场战争承担罪责的问题始终存在争议。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一方,以法国、俄国和英国为另一方,双方肯定都无意打仗,但是都准备冒一定的风险。各交战国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战争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即使动武也在所不惜。德国打算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征服法国的计划并未奏效。实际上,德国在马恩河一仗败北后,西线战势就僵持不下,成为阵地战,最后又以双方损失惨重,军事上毫无意义的消耗战而达到顶点。战争伊始,德皇即退居次要地位,软弱的帝国宰相们在战争过程中越来越屈从于以陆军元帅保罗·冯·兴登堡为名义统帅,由埃里希·鲁登道夫将军掌握实权的陆军最高司令部的压力。1917年美国参战,终于决定了端倪早现的战局,即使俄国革命和东线的停战也无法改变这个结局。虽然德国已元气大伤,鲁登道夫由于错误地估计形势,直至1918年9月仍坚持“胜利的和平”,但却出人意料地要求立即停火。随着军事上的失败而来的是政治上的崩溃。1918年11月皇帝与各邦国君毫无抵抗就逊位了,无人再去为保卫这个靠不住的帝国出力。德国变成了共和国。

魏玛共和国

政权落入社会民主党人手中。他们中大多数人早已放弃了早年的革命观点,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旧政体按部就班地向新政体过渡。工业和农业中的私有财产依然不可侵犯;思想上多半是反对共和国的旧官员和法官全被留用;帝国的军官团保留了对军队的指挥权。左翼激进势力企图将革命继续朝社会主义方向推进,遭到武力反对。1919年1月选举产生的、在魏玛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帝国新宪法的国民议会中拥有多数票的是社会民主党、德国民主党和中央党这3个彻底共和主义的政党。但是,在20年代时,对民主国家或多或少持保留态度的那些力量在人民和议会中越来越强大。魏玛共和国是“没有共和党人的共和国”。敌人必欲将其除之而后快,而拥护者却只是三心二意地在捍卫它。特别是战后的经济困境以及德国在1919年被迫签字的凡尔赛和约的苛刻条件引起了人们对共和国的重重怀疑,其结果是国内政局愈益不稳。

1923年战后的混乱达到高潮(通货膨胀、鲁尔区被占、希特勒政变、共产党的颠覆企图);嗣后,随着经济的复苏,出现了政治上一定程度的平静。古斯塔夫·施特雷塞曼的外交政策通过洛迦诺公约(1925)和加入国联(1926)使战败的德国重获政治上的平等权利。艺术和科学在“黄金的20年代”经历了一个短暂而活跃的繁荣期。1925年,第一任帝国总统,社会民主党人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去世后,前陆军元帅兴登堡作为右翼候选人被选为国家元首。他虽然严守宪法,但内心里对共和制国家却从无好感。随着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魏玛共和国开始每况愈下。左翼和右翼激进主义都利用了失业和普遍的贫困。议会中已无具有执政能力的多数;各届内阁都仰仗总统的支持。迄今为止无足轻重的阿道夫·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运动以貌似革命的宣传将极端反民主的倾向和疯狂的排犹主义结合起来,从1930年起扶摇直上,并于1932年成为最强的政党。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成为帝国总理。在内阁中,除了他的党羽外还有几名右翼营垒的政治家和无党派专业部长,因此,存在着阻止国家社会主义分子独裁的希望。

国家社会主义专政

希特勒很快就除掉了自己的盟友。他利用各资产阶级政党都赞同的一项“授权法”为自己确保了几乎是无限的权力并取缔了除纳粹党外的一切政党。各个工会均被捣毁,基本权利名存实亡,新闻自由被取消。执政当局对己所不悦之士进行肆无忌惮的恐怖镇压。成千上万的人不经法庭程序就被关进了匆忙建立的集中营。议会的各级机构被取缔或被剥夺了权力。1934年兴登堡去世,希特勒大权独揽,身兼总理和总统,并作为最高统帅掌握了在此之前还有些独立性的国防军。

在魏玛共和国的短暂年月里,对自由民主制度的认识还没有在多数德国人心中扎根。首先是长期内政混乱、政敌之间的武斗直至流血巷战以及由于世界经济危机造成的大批失业等现象都极大地动摇了人们对国家权力的信任。而希特勒却通过各种就业和扩军计划恢复了经济并迅速减少了失业。此外,世界经济危机的结束也为他提供了有利条件。

希特勒开始时几乎能势如破竹地达到他在外交政策上的目的,也更加加强了他的地位:1935年,一直由国联管理的萨尔地区回归德国,同年,帝国恢复了国防主权;1936年德国军队进入从1919年以来就已非军事化的莱茵河地区;1938年奥地利并入帝国,西方国家纵容希特勒吞并苏台德地区。所有这一切使希特勒得以容易地实现其另外的目标,尽管社会各阶层中都有勇敢地抵抗独裁者的人士。

甫得政权,纳粹当局立即开始实行它的反犹太人计划。犹太人的各项人身权利和公民权利被逐渐剥夺。谁有办法,就设法逃亡国外以摆脱迫害。

对政治上的反对者进行迫害和压制言论自由同样使成千上万的人离开祖国。许多最优秀的德国知识分子、艺术家和科学家逃亡国外。

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后果

然而,希特勒的野心更大。他一开始就在准备一场他藉以统治整个欧洲的战争。1939年3月他让军队开进捷克斯洛伐克就已证明了这一点。1939年9月1日,他进攻波兰,从而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场战争历时5年半,使欧洲的大片土地成为废墟,夺走了5500万人的生命。

德国军队首先征服了波兰、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南斯拉夫和希腊;在苏联境内几乎兵临莫斯科城下;在北非已危及苏伊士运河。在被占领国内建立了冷酷无情的占领政权。然而,抵抗运动不断发生。1942年纳粹政权开始“最后解决犹太人问题”:凡是能被抓到的犹太人都被关进集中营并被杀害。被害者总数估计达600万人。这一滔天罪行开始的那年,战争发生了转折;从此德国在各个战场上节节败退。

纳粹政权的恐怖统治以及军事上失利加强了国内对希特勒的抵抗。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来自人民的各阶层。1944年7月20日一场主要由军官发动的起义失败。希特勒在他的大本营逃过了一次定时炸弹的暗杀,于是进行血腥报复。参加反抗的社会各阶层4000多人在后来的几个月中被处决。抵抗运动的杰出人物,代表着所有的牺牲者的有路德维希·贝克上将、施陶芬贝格伯爵上校、前莱比锡市长卡尔·戈尔特勒和社会民主党人尤利乌斯·勒伯尔。

战争在继续。希特勒不顾巨大伤亡仍顽抗至全国被盟军占领。1945年4月30日,这个独裁者自戕殒命,他在遗嘱中指定的接班人海军上将邓尼茨8天后无条件投降。

第20篇:德国文化

就像瓷器使人联想到中国,绅士使人联想到英国一样,啤酒让人联想到的是德国。德国人酷爱喝啤酒,德国是世界上啤酒消耗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因此德国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啤酒文化”——有悠久的历史、古老的传说和各式酿制方法,还有专属的庆典和舞蹈。 在德国,最著名的啤酒之乡当数巴伐利亚,德国语里就有“啤酒与巴伐利亚”的说法。巴伐利亚地区有1100万居民,人均啤酒消费量为230升,相当每人每天都要喝半升啤酒。喝啤酒是德国最喜欢的休闲活动,而巴伐利亚人是其中翘楚。 由于德国人将喝啤酒视为每天的“必修课”,各种酒馆、酒屋便多似天上的星星。所以在那里人们几乎只要太阳一露脸,就蜂拥而至,尽情享受啤酒的清爽滋味。德国啤酒品种繁多,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生产的啤酒。大致上,德国啤酒可以分为白啤酒、清啤酒、黑啤酒、科什啤酒、出口啤酒和无酒精啤酒六大类。

慕尼黑一向是公认的“啤酒之都”每年秋季都会举办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啤酒节——十月庆典。世界各地的观光客纷至沓来,涌向慕尼黑,一品“巴伐利亚啤酒”,并亲身体验德国人民欢庆这个节日的热闹和喜悦。德国人对啤酒的狂热,很大部分的原因缘于此。啤酒,从历史走向未来,将一直渗透到德国文化中,成为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德累斯顿美食

秋天的时候, Gruenkohl mit Bregenwurst und Kaler (绿皱皮菜加香肠、咸肉)是汉诺威的一道特色菜。绿菜加洋葱、胡椒、盐、猪油放在锅里煮,将淹咸肉煎好放入绿菜锅里,再将香肠放在另外一个锅里用烫水单煮。最后绿菜加芥末,跟其它东西一起上桌,在此由衷地祝您胃口好!!

过世界上最大的射手节时,您得立即定上数米长的Luettje Lage。在中指和食指间夹着一只装有小麦白酒的酒杯;在食指和大拇指中间夹住一个装有黑色、上酿啤酒的玻璃杯,两杯同时一饮而尽。白酒(32度)在啤酒之上- 但愿!- 同时入口。

柏林美食

Koelsch(科隆啤酒)众所周知,是特别醇厚的、上等发酵酿制的啤酒,市里有多家酿造厂生产。

菜单上还有Halve Hahn。按科隆方言称之为“黑面加奶酪”,标准德语则是半个黑麦小面包加一片厚厚的荷兰奶酪。如果有人认为这还不够科隆化,那么他应该去尝尝“Koelsch Kaviar” 也就是黑面包加血肠和洋葱片。

法兰克福美食

施瓦本饺子(Schwaebische Maultaschen)世界闻名、颇受钟爱。至于如何制作,可以充分发挥您的想象力。当然,真正的施瓦本饺子绝对少不了菠菜。馅儿内除了菠菜外还有洋葱、肉肠、鸡蛋、小香芹以及调料品。饺子皮儿用面粉制成。可以配高汤或者跟煎洋葱一起上桌。同时,还可搭配施瓦本风味的土豆色拉。

斯图加特是德国最大的葡萄产地之一。葡萄园有的甚至于进入了市内。最受喜爱的是宝石红的葡萄Trollinger,它只在符腾堡种植。卖酒的是所谓传统扫帚酒家,如果酒家开门,就把扫帚挂在门前。酒馆里地方虽然不大,却很舒适。当自家生产的葡萄酒与施瓦本特色菜同时上桌时,酒馆老板往往吹起口琴或者拉上一曲手风琴为客人们助兴。

慕尼黑 - 美食

白香肠(Weiwurst)起源于1857年。它的诞生地是“Ewige Licht”(永恒之光饭店),在慕尼黑的玛丽恩广场旁边。像其他发明那样,这种香肠的出现纯属偶然: 灌肠的人Sepp Moser 在备料时搞错了,因而就产生了世界著名的产品。当他把新产品第一次端上桌子的时候,他的常客忍不住地直舔嘴唇。

慕尼黑的另一佳肴是咸猪肘配酸菜和小面包丸子(Schweinshaxe mit Blaukraut und Semmelknoedel)。 以下是四人用的菜谱:四只小猪脚圈,涂上盐和胡椒,加入未经去皮的洋葱,在煎锅内煎一个小时,时而将平底锅里炸出的油浇在猪脚圈上使之松脆,同时准备酸菜:洋葱、猪油、一包调料、水果醋和越橘。用微火炖上25分钟,然后您就可以大快朵颐了。

德国人喜欢肉食,尤其喜欢吃香肠。他们制作的香肠有 1500种以上,像以地名命名的\"黑森林火腿\",可以切得跟纸一样薄,味道奇香无比。德国的国菜就是在酸卷心菜上铺满各式香肠,有时用一整只猪后腿代替香肠和火腿。

德国菜以酸、咸口味为主,调味较为浓重。每个人进餐时,桌上必须备有奶油,午餐一定要以黑咖啡或牛奶咖啡结束。午餐和晚餐则用啤酒。水果凉菜必须是冷的。 德国美食还有著名的德式清豆汤、德式烤杂肉、酸菜、德式苹果酥、煎甜饼等。

德国啤酒因为种类繁多而闻名于世,大约有超过 4,000种不同的牌子。酿造啤酒的最高原则就是纯。

德国大餐的典型菜谱是:

冷盘:奶油、干酪、鲜鱼或罐头鱼、灌肠制品、火腿、鱼 (肉)冻配洋姜、鱼或肉拼盘、煮的或烤的家禽、蒜烤猪里脊、红烧肉、煮舌头、沙拉、稀奶油、酸奶、鸡蛋沙拉、半烹鸡蛋。

第一道菜:肉、鱼、蔬菜、米或豆类等做的浓汤,家禽或野味汤,各种肉、米、通心粉和蔬菜等做的清汤,有摊鸡蛋和馅饼的鸡蛋清汤,家常面条鸡汤,肉或鱼做的稠辣汤,农民汤,酸黄瓜汤。

第二道菜:煮的或烤的鱼配土豆和蔬菜 ,焖或烤的牛肉,烤家禽或野禽,肉饼炸猪排,煎薄猪排、鸡肉饼、肉饼或炸。

肉饼;小香肠和短粗香肠配熬白菜、荷包蛋、摊鸡蛋以及焦烤菜肴。

甜食:新鲜水果和草莓;新鲜水果或罐头水果,煮草莓或果冻、果酸、乳脂果汁冻,加水果汁和甜汁的露酒、布丁、苹果泥,冰淇淋;各色各样的点心。

黑森林樱桃蛋糕是德国甜点中的精品,在德国,每逢婚礼节庆总少不了黑森林蛋糕,它的历史大概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当时黑森林蛋糕开始风行德国,后来逐渐走向世界,今天在中国也能买到。不过要吃到口味纯正的黑森林樱桃蛋糕恐怕只得跑一趟德国了。

这种蛋糕和黑森林有什么关系?对此德国人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说因为黑森林是樱桃的主要产地,有人说蛋糕上撒满了黑褐色的巧克力末,让人联想起郁郁葱葱的黑森林,还有人说因为蛋糕的主色调为黑白红三色,很像黑森林地区的传统女装——黑裙子,白上衣,帽子上坠着一个红色的绒线球恰似一颗熟透的红樱桃。

不论如何“黑森林”这个名字给蛋糕平添了几分浪漫的想象。说它是樱桃蛋糕真是名副其实,因为它的美味和芳香一大半来自樱桃。黑森林樱桃蛋糕的制作工艺颇为复杂。首先要用面粉、鸡蛋、糖、可可、香精等原料烤制蛋糕坯。为了节省时间可以去超市购买成品蛋糕坯,放入烤箱中烤熟即可。接下来要将整块蛋糕坯横向剖成三片,这是真正考验厨艺的时刻,因为如果厚薄不均,整个蛋糕就会走形。每片蛋糕坯上要淋上4勺樱桃酒,三层蛋糕坯之间或涂奶油,或铺上一层沥干水分的酸樱桃,也可以让酸樱桃软软的卧在奶油层上。最后在整个蛋糕表面涂上一层奶油,撒上巧克力碎末,在蛋糕的边上用特制的模具挤出一朵朵雪白的奶油花朵,每一朵上放上一颗红艳艳的樱桃,整个色调于典雅大方中透出喜气洋洋,看上去实在令人赏心悦目。

不管是喜庆热闹的婚礼上,还是伴着黄昏时分淅沥的小雨,在屋内炉火熊熊的夜晚,一块黑森林蛋糕,就着一杯散发着热气的浓香咖啡,或是一杯散发着馥郁芳香的红茶,细品人生的甘甜,其味无穷。黑森林蛋糕融合了樱桃酒之醇香,樱桃之酸苦,奶油之甜香,以及巧克力苦中带香的滋味。细细品来,甜而不腻,酸而开胃,苦而清爽,再加上一股淡淡的酒香,让人陶然欲醉。蛋糕坯被樱桃酒浸得微软,不似一般蛋糕那样粗糙干松,而是入口香软欲化。奶油打得恰到好处,如丝般柔滑细腻。

黑森林蛋糕的做法不止一种,形状和花式繁多,不过万变不离其宗,黑白红三色,奶油、樱桃、酒香、奶香混合的酸甜香醇的美妙滋味是黑森林蛋糕永恒的魅力。

德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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