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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岳南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2: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随岳南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稽查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收费岗位人员依法、文明、全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收费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随岳南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随岳南高速公路沿线各级收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稽查工作遵循“公平与公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稽查机构设置

第四条 随岳南高速公路设三级稽查制度,第一级为公司费收管理部,负责对随岳南全线各单位稽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第二级为监控中心稽查大队,负责对本路段内各所的收费日常稽查工作;第三级各费收所稽查小组,负责本所的收费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随岳南高速公路共设二级监控机构,监控中心监控

室、所站监控室,分别隶属于同级稽查机构。

第三章 稽查人员要求

第六条 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第七条 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应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稽查工作中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法律法规等;维持收费秩序,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 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重大问题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做好稽查记录。

第四章 稽查岗位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费收部稽查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收费公路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完整的内部稽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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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级文件和通知的要求落实情况;

9、与收费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行为和操作。

(二)对外稽查的主要内容有:

1、向社会公众宣传收费公路的收费法规、政策;

2、对过往车辆的通行缴费情况进行研究,防范各类逃缴通行费的行为发生;

3、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对疑似逃费行为进行检查,对查实的逃费行为进行处理;

4、依法对逃缴、欠缴的通行费进行追缴。

(三)对外稽查时必须坚持两人同时在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努力保证车道畅通,并遵循以下程序:

1、主动向司乘表明稽查人员身份;

2、请司乘出示IC卡和合法证件,对实际车种、车型、吨位、进出站名和应交通行费金额等进行核实;

3、对经确认为逃缴通行费的车辆,应向当事人宣传政策,指出违章事实,出示相关的处理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按相关规定收取司乘应交纳的通行费;

5、视违章情节轻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处理。

6、将处理结果登记存档。

第六章 稽查方式

第十四条 收费稽查的主要方式(不局限于以下方式):

(一)现场稽查:稽查人员对收费员的岗上行为、操作规范和收费秩序进行现场检查。

(二)专项稽查:针对某阶段比较突出的逃费行为,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三)联动稽查:与相关路段共同制定稽查方案,统一稽查目标、制定相关措施,对违章逃费行为进行联合打击。

(四)暗访稽查:单位内部组织稽查人员进行暗访,或聘请第三方单位或个人组织开展非公开式的稽查。

(五)电子稽查:借助于监控录像和收费系统的电子稽查功能,通过班次审核、日查核,对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稽查,对嫌疑车辆进行系统排查和跟踪监控。

第七章 稽查档案

第十五条 稽查档案共设三级,分为公司费收部稽查档案、中心稽查大队稽查档案以及费收所稽查小组稽查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档案均要求一律入档案盒,盒侧面注明档案编号和卷宗名称,按顺序存放。档案填写要整洁规范,各文件要正确归档,每个卷宗内首页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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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欠费车不按规定处理,不做工作记录的扣1分。

(七)破损票据、重打票据、IC卡,不报告班长、未做工作记录并上交票证室,经核实无作弊嫌疑的,扣1分。

(八)稽查人员在检查回放录像时,发现收费人员在连续20辆收费车次中,不使用文明用语占检查车辆的1/4辆次的扣1分;占1/2辆次的扣2分;占1/2以上的扣3分。

(九)发空卡未做工作记录,私自按卡坏处理或将空卡发售给司乘人员,经核实无作弊嫌疑的,扣1分。

(十)上班期间收费员必须使用本人工号收费,对不按规定操作且无正当理由的扣1分。

(十一)就餐时间超过30分钟,去卫生间时间超过15分钟,无正当理由、无离岗记录者按脱岗处理,扣1分。

(十二)上班期间不佩戴工号牌的扣1分。

(十三)利用通讯设备嬉笑、聊天扣1分。

(十四)上班期间让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岗亭的扣1分。

(十五)未按规定进行票卡登记交接,混用、乱用或替换班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擅自将未使用的收费票据、通行卡损毁或扔掉,经核实无作弊嫌疑,扣3分。

(十六)收费人员私放人情车,对当事人所放车型实际收费额两倍以上进行罚款,扣5分。

(十七)夜间岗亭内闭灯工作,扣5分。

(十八)实际车型与通行卡显示车型有明显差异,收费时未

进行核对并未做修改的,扣1分。

(十九)不配合稽查工作,有阻挠刁难稽查工作的扣5分。 (二十)开闭车道未及时变更指示灯,未及时开、关栏杆机扣1分。由此发生事故或造成投诉的扣5分。

(二十一)擅自减免搭乘车辆通行费,对本单位造成影响的扣5分。

(二十二)刁难司乘,借机索要物品,扣5分。

(二十三)对免费车、绿通车等特情车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的,扣1分。

(二十四)与车主发生争吵、殴打,扣3分;经媒体举报在社会中造成影响的扣10分。

上述行为如在操作中造成通行费流失的由当事人补票。 第二十二条 以下条款适用于监控员(票管)岗位。

(一)费收款项不能做到日清月结,扣1分。

(二)发放票据及收款手续不全,扣1分。

(三)稽核信息填写不完整(每台车多项信息需要全部填写完整,当班人员发现未填写完整的,应书面报监控中心稽查队后,方可不扣分)每次扣1分,漏车每次扣2分。

(四)擅自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监控室,扣1分。

(五)在票据箱票据柜内摆放与收费无关的私人物品,扣1分。

(六)票款卡不相符,扣1分。

- 1011追缴不低于全程往返通行费的加4分。

(三)对日常稽查工作认真负责、不徇私情、不怕打击报复、事迹突出的稽查人员给予100—500元物质奖励。

(四)由监控中心稽查大队或所稽查小组查处的贪污作弊行为,每查处一次给予有关人员500元奖励。

第十章 待岗及贪污作弊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严重做出1至12个月待岗学习的处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当班人员酒后上班造成严重影响的,待岗学习1个月。

(二)收费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有打击报复、故意刁难司乘人员的行为,被社会举报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待岗学习3个月。

(三)收费广场发生重大情况,因监控人员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社会影响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待岗学习6个月。

(四)收费人员携带私款或者假币上岗的,待岗学习2个月,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收费人员携带磁性物品进入收费岗亭作业或者故意损坏IC卡的,待岗学习2个月。

(六)司乘人员自愿抵押的有关证件或财物,收费人员自行处理的,待岗学习3个月,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

同。

(七)未经上级领导同意擅自对过往车辆进行处罚,且事后不汇报的,待岗学习3个月,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收费站工作人员有阻挠刁难、打击报复各级稽查工作人员的,或对稽查人员有故意隐瞒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证言,误导稽查方向的,视情节轻重待岗学习6个月或解除劳动合同。

(九)收费人员或票证人员擅自挪用票款或备用金,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利用工作之便,对司乘人员拿、卡、要钱币或者贵重物品的,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经稽查发现或社会举报,收费站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如:车主、车托)有利益勾结,参与教唆指使司乘人员恶意闯关、换卡、使用假卡、假证、假军用车牌或其他偷逃漏通行费的,核实后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对贪污作弊的团伙,凡涉及到的收费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对贪污作弊的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损失情况给予当事人待岗、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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