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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感想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庭审旁听感想 学生姓名: 谭德胜

号: 51

专业班级: 法学

庭审旁听感想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定:2013年6月19日,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2013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天好公司借款后曾向杨飞跃还款3万元,余款一直未予偿还。2013年12月20日,杨飞跃遂提起诉讼,要求天好公司偿还借款120万元,城头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认为,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天好公司借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杨飞跃要求天好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城头山公司为天好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规定,此类担保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飞跃借款120万元,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对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借款不真实,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帐、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错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

在二审过程中诉人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所持的上诉理由为:

1、一 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1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23万元的事实错误;

2、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

3、一审判决的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出具的借条系在谢华益、谢志伙同杨飞跃采取各种手段多次胁迫下违心出具,借据形式不合法。

被上诉人杨飞跃的答辩请求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所持的答辩理由为:

1、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是认可的,据此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对于借款的数额,被答辩人上诉陈述自相矛盾,经不起推敲,诉称系胁迫、恐吓所为没有证据;上诉人的言词辩解的效力不及其出具的借条书证的效力,其出具的借条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3、上诉人所称借款的转让不成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4、一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划分正确。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如果上诉人能证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债务,我方将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后来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鉴于本案有些证据和事实需待合议庭认真研究分析后才能确认,暂不能形成具体意见,根据《民诉法》第148条之规定,决定本案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案件涉及的实体法问题

第一此案件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而在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第二此案件为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而在此案件中后来在法庭的调解下,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

三、案件涉及的程序法问题

第一此案件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而在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第二此案件为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而在此案件中后来在法庭的调解下,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

四、笔者的感想

经过这次亲自来到人民法院旁听庭审对我的感触很大。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有以下几点收获1.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庭审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发表过几次意见。也许是未经受过专业训练的缘故,讲的比较罗嗦,搞的审判长有些不耐烦,甚至说出“不就是怎样怎样„„”这样的句式来进行总结。这样的陈述,即便是你占理,如果未能让法官清晰明确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那和没说没啥区别。万一遇到不愿总结的,听不明白就当作没听的法官,那可就完蛋了。

2.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在质证阶段,原告律师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的一个漏洞,事实上使被告产生了自认的效果。而被告律师显然对此准备不足,支支吾吾,最后只能以“要与当事人核对”为由搪塞过去。但这也引起了审判长的极大反感,认为被告律师是在拖延诉讼时间。

3.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的辩论那么紧凑,应该要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些,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总的来说这次旁听庭审的经历还是很不错的,很愉快也很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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