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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5: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Y的委托,指派华晏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情况有了详尽了解,现就被告人王Y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Y构成诈骗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因此,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王Y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1、被告人并非主动加入诈骗活动。公诉机关的证据显示,王Y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本案的提起者、组织者、策划者、积极实施者均系王X等人,被告人王Y系在其父王X的授意下参与诈骗活动的,并非主动要求加入。

2、王Y既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更不是犯罪活动的指挥者。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可知,王Y只是听从王X、乔X的安排负责诈骗活动的特定环节,在犯罪过程中明显处于辅助地位。

3、非积极实施者。被告人王Y系迫于父亲王X的威严而参与诈骗活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于犯罪实施过程亦没有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因此王Y并不是积极的犯罪实施者。

4、被告人王Y加入犯罪活动的时间晚、参与的环节少,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小。本案中的诈骗活动包含制定诈骗计划、联络诈骗对象、组织犯罪成员、准备诈骗工具、确定诈骗场所,催讨诈骗款等诸多的环节,被告人王Y加入犯罪活动的时间较晚,且只参与了后期一个环节中的一部分工作即操作地磅遥控器。

5、王Y未约定参与分成。被告人王Y只是出于对父亲王X的支持而参与犯罪活动,其在事先并未与王X、乔X等人约定犯罪得逞后参与分成。

纵观本案的犯罪事实,王Y被动加入犯罪活动的时间是在后期的实施阶段,且王Y唯一的作用就是操作地磅遥控器,至于犯罪活动的其他诸如策划与联络等环节均没有参与,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仅仅是辅助作用。

三、被告人王Y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1、王Y系从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未遂犯,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

本案中,因受害人至案发前未结算煤款,犯罪状态属未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3、王Y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王Y归案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案件的顺利侦破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从本案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5、被告人王Y主观恶性小,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王Y虽是累犯,但其前后所犯为不同种类犯罪,与惯犯等严重情节具有很大区别,尤其对后罪犯罪性质,被告人在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相对较低,以累犯作为从重情节的量刑幅度不宜过大,且量刑过重并不能达到刑罚的真正目的,望法院就此情节慎重量刑,给予王Y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

新疆瑞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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