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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员工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6: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驻马店市中心血站职工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站全体员工。

第二条

行政办是单位员工行为规范及纪律处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行为规范管理并配合行政办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站长对各类纪律处分决定进行审批,并拥有最终裁决权。 第二章

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

员工在单位的行为规范,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服从意识。严格服从单位或上级领导的工作指示和安排。对于工作报告,应遵循逐级向上汇报的原则。上下级之间应诚意相待,彼此尊重。有问题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违法上访。

(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爱岗敬业,树立主动服务的思想。认真负责,高效高质完成本职工作。

(三)品格要求。正直、诚实、守信。

(四)团队精神。单位利益至上,团队第一,和谐沟通、相互支持、精诚团结、知识共享。同事之间相互协助、团结友爱,有问题、意见及时主动沟通,不说长道短、相互诋毁、惹事生非。

(五)思想觉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不信谣、不传谣。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参加血站各项活动,形成“我是主人站是家,血站发展靠大家”的思想认识,与血站一起成长。敢于同不良思想行为作斗争,树立正气,共同创造血站良好、健康的氛围。

(六)学习意识。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通过不断学习提升理论知识、工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修养;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方式及工具,提高工作效率。

(七)职业道德。

1、血站的持续健康发展,取决于每位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行为符合单位期望的程度。员工应紧记自己是单位的主人,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应维护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2、正确认识血站是公益性卫生机构的性质,树立全心全意为献血者、用血者和医疗机构服务的思想。

3、正确理解血站职责与自身岗位之间的关系,尽心尽责,为用血者提供高品质和充足的血液。

(八)保密意识。保守岗位秘密,未经单位许可不向外传播单位秘密和献血者隐私(包括献血者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电话暨献血结果等信息)。单位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或擅自携带离开血站。

(九)遵纪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站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工作文件规定;爱护公务、单位的设备、物质和工具。对公物尽职看管、养护,及时留意并报告异常情况的责任;工作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串岗、聊天、玩游戏等;禁止打架、骂人等不文明行为;禁止酒后上岗;禁止在禁烟区内吸烟;禁止在办公区大声喧哗,影响工作秩序,破环公共环境。

(十)参与意识。自觉、积极参与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多提合理化建议。发现异常情况主动汇报反映。

第六条

员工在单位内外,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提高安全意识,有效地保证在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及非工作期间本人与他人的安全。

(二)为确保您和其他员工的安全,请遵守以下规定:

1、工作期间,无论发生何种疾病或伤害(职业暴露),都请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以获协助。如果不予以重视,极小的伤害也可能演变成严重后果;

2、遵守并执行所有安全操作程序;

3、工作期间,不要扰乱他人注意力;

4、保持紧急出口及走廊的整洁与畅通;

5、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

6、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7、遇紧急情况,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扑救、疏散、撤离;

8、遵守相关场所的禁烟、禁火的规定;

9、禁止从事与安全管理相违背的其他活动。

(三)危险情况或隐患报告。预防危险的发生是每一位员工的职责,若发现以下危险情况或隐患,应及时向行政办或相关人员报告:

1、单位地面湿滑、积雪、冰冻,行人容易滑倒;

2、安全通道、走廊有障碍物;

3、玻璃松动或破碎;

4、门窗未锁;

5、水、电、气等有泄露;

6、紧急出口堵塞;

7、工作区有异常情况;

8、生产设备及原辅材料有异常情况;

9、警告、禁止标识欠缺;

10、其它安全隐患。

(四)如果发生任何意外,请及时向您的科室负责人、行政办报告。

(五)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各自岗位是否存有不安全因素,切实保障单位及所有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职业形象

1、职工上班时: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举止(文雅、礼貌、精神);着装(正规、整洁、完好、无污渍)。树立良好的血站形象和个人形象。

2、上岗时,胸前应佩戴好统一编号的上岗证。

3、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4、女职工工作期间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5、男职工工作期间不打赤脚,不穿拖鞋,不穿短裤。

6、工作前忌食葱、蒜等具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保持工作期间口腔清洁。

7、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要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保持微笑,目光平和,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避免在他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打喷嚏、抠鼻孔、挖耳朵等。实在难以控制时,应侧面回避。 第八条 会场纪律

1、职工要按时参加单位召开的会议并在会议开始前5分钟进场,如未能及时参加 3

会议,必须向科室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说明原由。

2、职工开会期间关掉手机或者调成振动,不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如剪指甲、交头接耳等。

3、血站例会,发言要简洁明了,条理清晰;要认真听别人的发言并记录,不得随意打断他人的发言;做好会议记录,按要求及时向科室人员传达。 第九条 环境卫生

1、职工有维护良好卫生环境和制止他人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2、职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办公区内严禁吸烟。

3、职工要自觉维护办公环境的整洁,每天及时把垃圾清除掉;办公用品,应摆放整齐。 第十条 上网规定

1、严禁职工工作时间在网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炒股、聊天和玩游戏等活动)。

2、职工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献血者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职工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规定的以及不健康的信息。

4、严禁员工从网上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种软件,包括游戏、音乐、小说等。

5、站内安装穿越安全输血标准化系统的局域网机器不得私自链接外网,不得从事危害站内穿越安全输血标准化系统和站内服务器安全的活动如:私自修改献血者信息;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穿越系统信息功能;下载、编写病毒攻击服务器等。 第三章

员工纪律处分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设立书面警告、通告批评、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关系四种处分种类,并视情节轻重使用。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按照单位考勤等其他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初次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打牌、看书、听收音机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工作时间内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尚未造成任何影响;

(三)无辜旷工一日,或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达三次;

(四)因过失以至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五)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影响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如随地吐痰、丢烟头、乱丢垃圾废物等影响卫生的行为);

(六)初次无故不参加单位安排的培训课程或会议;

(七)初次不服从单位或上级管理人员合理的工作指示或安排,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情节轻微;

(九)与同事一起工作时不合作或对上级管理人员或同事有不尊重行为,如粗言粗语等;

(十)未按规范的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卡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告批评并按照单位考勤等其他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迟到或早退,每月超过三次;

(二)连续旷工超过一日,不满三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二日但不满五日;

(三)在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对工作尚未造成影响;

(四)涂改员工工作考勤表或虚假填报考勤,汇报工作时虚报情况;

(五)遗失单位文件、器具、机器、材料,但情节和影响尚属轻微;

(六)未经单位许可,擅自将单位财、物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搬移,造成不良影响;

(七)未经单位许可私配单位内任何钥匙;

(八)不遵守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但情节和影响尚属轻微;

(九)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工作禁区,不听劝告;

(十)工作、职务变动时,工作交代不清或抗拒、拖延不移交工作;

(十一)未经单位许可擅自向传播媒介或外界透露单位有关情况,但情节及影响尚属轻微;

(十二)未经单位许可在单位内散发传单、文件、请愿书或张贴标语,但情节及影响尚属轻微;

(十三)利用单位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但情节轻微;

(十四)在公共场合有诋毁单位言论,但情节轻微;

(十五)工作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无合理理由未按期整改;

(十六)直接下属员工工作中多次(3次以上)违反单位的安全规定但未造成事故;

(十七)累计两次警告。

第十四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待岗培训处分,并按照单位考勤等其他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在禁烟区(包括但不限于库房、工作区、易燃易爆炸区域等)吸烟,已经警告又犯,尚未造成事故;

(二)工作期间饮酒或饮用含酒精成分饮品,已经警告又犯,未造成事故或其它影响;

(三)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四)连续旷工三日,年内累计旷工达五日;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或上级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

(六)因个人原因,出现明显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损失;

(七)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单位蒙受经济、名誉损失;

(八)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单位蒙受经济、名誉损失;

(九)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单位蒙受经济、名誉损失。

(十)年内被三次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五日以上或者一年中累计旷工十日以上;

(二)私自携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枪械、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等)或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刀、棍、棒等)进入单位或有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企图或行为,或是知情不报,给单位和他人造成损害或带来危险隐患;

(三)本人或教唆他人罢工、怠工,或者发表煽动性文字或图片,破坏干群关系或影响工作秩序或触犯法律,或发表煽动性演说或聚众要挟,妨害工作和社会秩序。

(四)破坏或侵占单位或他人的财产如设备、器材或原料等,或唆使他人做出此类行为者;

(五)利用职权及工作之便向客户、供应商、承办商或其他与单位业务有关的人士索取或接受利益,或者本人或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其他行为;

(六)利用单位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未经允许擅自向传播媒介或外界透露有关单位情况,或在公共场合有诋毁单位言论,致使单位蒙受名誉、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七)坚决抵制或拒不执行单位或上级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

(九)伪造材料或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资料、考勤资料、财务票据等;

(十)对单位员工或其他人员进行殴打或实施暴力或挑拨打架事件;

(十一)在工作时间内赌博、做博彩性游戏;

(十二)饮用含酒精的饮品或服用禁品后在工作场所滋事者或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和损失;

(十三)在禁烟区吸烟,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

(十四)损坏单位设备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程序)而造成单位重大损失;

(十五)因擅离职守,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

(十六)由于自己的主要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十七)未经领导许可擅自驾驶单位车辆或开动任何非本职的机械电气装置造成严重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十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处理; (十九)经培训后,仍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

(二十)三次以上(含三次)通告批评处分或两次以上待岗培训处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赔偿单位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层研究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单位员工在发现他人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行政办或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对员工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有关会议商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九条

员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向单位领导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定作为单位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条

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时,其部门负责人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工作流程

(一)员工举报或部门提议;

(二)违纪调查;

1、行政办、质管办与相关知情人员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违纪经过及原因;

2、行政办、质管办与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沟通,进一步收集资料和建议。

(三)处罚通知

1、在违纪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行政办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类别、处罚原则及其它内部规定,提出处罚意见;

2、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后,行政办与违纪员工及其部门负责人面谈,告知处罚结果,将《员工违纪处分通知书》交给违纪员工本人。

(四)员工申诉。如果员工对处分结果不服,在收到书面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上诉。不按时上诉的,处分决定自动生效。

(五)复查。领导层收到申诉后让行政办组织复查,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查结果,做出最终决定。

(六)执行相关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单位授权行政办解释。

驻马店市中心血站 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

血站员工演讲稿

员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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