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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新成果奖(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新成果奖、优秀人才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集团公司党管人才工程的深入开展,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自主创新,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为实现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经集团公司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成果奖、优秀人才奖是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名义评选表彰的人才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创新成果奖、优秀人才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四条创新成果奖、优秀人才奖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设立创新成果奖和优秀人才奖两个奖项。

创新成果奖分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控制在6项左右,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二等级控制在12项左右,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三等级控制在30项左右,一次性奖励2万元。

优秀人才奖分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控制在6人左右,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二等级控制在12人左右,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三等级控制在30人左右,一次性奖励6000元。

第六条创新成果奖、优秀人才奖的奖金从集团公司人才奖励基金中提取。创新成果奖的奖金由各单位自主分配,创新成果主要完成人所获奖金原则上不低于奖金额的60%。

第七条对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集团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创新成果奖和优秀人才奖的审批。

组长:倪文驹于新华

成员:付合年白书元张强耿养谋范路

张可生潘振芳王建昌张恒跃

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人才开发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陈志栋副主任:金文达

第九条成立三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成果奖和优秀人才奖的材料审核和评审工作。安全生产技术专业评审委员会,由总工程师王建昌和集团顾问张可生负责;经营管理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副总经理范路、潘振芳和总会计师张恒跃负责;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付合年、白书元和工会主席张强负责。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挑选专业水平高、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本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评委会成员可以进行调整和充实。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效益,推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创新、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创新项目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均可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参加创新成果奖或优秀人才奖的推荐和评选。

(一)创新成果奖参评条件:

第一等级

1、获得国家专利或国家、北京市技术发明创造、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创新项目;或年创利润1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和管理创新项目。

2、解决了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及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并有重大推广价值,年创利润1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

3、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年创利润1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

4、解决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关键业务难题,为企业增利减亏做出重大贡献,年增利节支150万元以上的攻关项目。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经营管理、创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进步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具有重大推广价值。 第二等级

1、获得北京市专项管理工作奖,且年创利润80万元以上的创新项目;或年创利润12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和管理创新项目。

2、解决了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及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并有较大推广价值,年创利润12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

3、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年创利润12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

4、解决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关键业务难题,为企业增利减亏做出较大贡献,年增利节支120万元以上的攻关项目。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经营管理、创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进步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具有较大推广价值。 第三等级

1、获得北京市专项管理工作奖的创新项目;或年创利润8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和管理创新项目。

2、解决了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及其他技术领域中的重要技术难题并有推广价值,年创利润8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

3、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年创利润8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

4、解决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某个业务难题,为企业增利减亏做出贡献,年增利节支80万元以上的攻关项目。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经营管理、创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进步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

(二)优秀人才奖参评条件:

第一等级

1、获得国家专利或国家、北京市技术发明创造、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解决了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及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并有重大推广价值,年创利润12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3、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年创利润12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4、解决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关键业务难题,为企业增利减亏做出重大贡献,年增利节支12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

5、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经营管理、创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进步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6、创造了先进的操作法,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主持、主要参与某项重大技术或工艺革新并在其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的操作岗位技能人员。

7、获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大赛通用工种前3名或煤炭行业工种第1名的操作岗位技能人员。

第二等级

1、获得北京市专项管理工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2、解决了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及其他技术领域中的重要技术难题并有较大推广价值,年创利润8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3、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年创利润8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4、解决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某个关键业务难题,为企业增利减亏做出较大贡献,年增利节支8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

5、获得北京市相关部门表彰的荣誉称号或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经营管理、创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进步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

6、在技术改造、技术成果转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设备维护使用和运行保障等方面,掌握了关键技能,解决较大技术难题,为消除安全质量隐患、降低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操作岗位技能人员。

7、获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大赛通用工种第

4、5名或煤炭行业工种第2名的操作岗位技能人员。

第三等级

1、获得北京市专项管理工作奖的主要完成人。

2、解决了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及其他技术领域中的技术难题并有推广价值,年创利润4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3、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年创利润4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4、解决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某个业务难题,为企业增利减亏做出贡献,年增利节支4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经营管理、创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

6、发扬奉献精神和带头人作用,培养技能人才,将个人绝招绝技传授给他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技能骨干并在各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操作岗位技能人员。

7、获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大赛通用工种第6—10名或煤炭行业工种第3名的操作岗位技能人员。

第五章推荐方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创新成果奖、优秀人才奖的推荐评选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行

政下发通知,进行部署。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遴选或自荐方式,经本单位党组织研究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评审工作办公室,并按照规定提交《京煤集团公司创新成果奖申报表》、《京煤集团公司优秀人才奖申报表》、评选工作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评审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参评项目及人选,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六条为避免重复奖励,申报创新成果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能同时申报优秀人才奖,其它完成人也不能以同一项目内容申报优秀人才奖。副处职及以上领导人员不参加优秀人才奖的评选。

第六章评审及表彰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与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研究确定评选名额报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后将评选名额分配到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召开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本专业的创新成果奖和优秀人才奖。出席人数至少为全体评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参加表决评委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后的创新成果项目及优秀人才名单在《京煤工人》和《京煤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应署名向集团公司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评审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到严格保密。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问题,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评审工作办公室报集团公司评审领导小组批准表彰。

第二十一条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和优秀人才获奖者,以集团公司党委和行政名义颁发荣誉证书,按规定给予奖励,并择优推荐参加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评选。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相关人才奖励政策,但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集团公司同等奖励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才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新成果奖、优秀人才奖评审奖励办法》(京煤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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