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一、工程名称:白玉县金沙乡八吉村村民办公场所工程
二、工程期限: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10月5日,工期为49天,若乙方未在工程期限内完成,责每天罚款500元。
三、甲方提供大型机械设备及所有材料,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不得浪费材料,若乙方无任何原因导致材料浪费,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若机械出现故障乙方负责维修,
四、机械设备使用的燃油由乙方自行负责,小型工具由乙方提供,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自行管好自己的民工,尊重当地民风民俗,不得酗酒闹事,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施工过程中由乙方操作原因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由于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造成停工三天以上由甲方负责支付生活费及误工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三天以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工程竣工后二十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中途乙方可以向甲方借支,但借支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无理由向甲方提出各种无理要求。
七、房屋造价为570元/平方米,以竣工验收工程量为准。附属工程围墙单价为280元/米,院坝硬化25元/平方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诉讼至当地法院,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
2014年7月24日
《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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