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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0:08: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贺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改善农民生存条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发【2007】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乡镇场、村组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全县各类农村供水工程(含跨乡镇场)包括乡镇场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发改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实行监察督查。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急需解决的饮水不安全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财政资金的筹措,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各受益乡镇场主要负责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农民 1

自筹资金的收取及投工投劳等工作。

第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要统筹规划,要与区域供水规划,乡镇场、行政村布局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监管并重,避免重复建设和其他浪费。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安排范围在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内。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为实施乡镇场以下供水管网、增压设施,以及近期难以与区域供水衔接地区兴建的集中供水厂、打井等。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国家有关要求和我县实际,以供水区域为单元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按实施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自治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由县发改局和水务局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抄送市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供水规划、村镇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实施规划编制完成经审核后,

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做到工程位置具体、水源水质和水量达标、取水方式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

集中供水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有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包括饮水现状、建设规模、水源条件、工程建设方案、运行管理方案、供水协议等内容,报告的附件主要有:饮用水水质现状化验报告;以机井为水源引水附有水源机井电测报告;以地表水为水源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水源工程的水量、水质评估报告和化验报告;国补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须编制工程运行管理专题报告,包括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水源保护、水价测算、水价补贴等有关承诺文件,同时附与受益群众签订的供水协议、管理单位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每年都要与项目实施单位及受益乡镇场签订责任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自然村,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测算、建后管理体制、措施等内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要在县新闻媒体和报刊上进行公示,项目村应在村内公示。水务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特点,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法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及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所有集中供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在扣除群众自筹后,投资超过50万元的实行招投标制,50万元以下的实行合同制管理。工程所需大宗材料都由项目法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中央补助、自治区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材料、设备购置和主体工程建设。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应纳入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参与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工程土方和自来水入户部分的水表、闸阀(含锁闭阀、水龙头等)资金由县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解决。群众筹资和投劳要建立专帐进行登记。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限时纠正,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完成后,在领导小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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