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
1 公章的刻制需写申请,并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刻制。 2 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公章刻制好后需要由行政人事部门备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启用。 4 因公章磨损或者其他原因损坏,需要刻制的,需要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
二、公章的保管 交接和停用
1 公司行政公章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保管 行政专员负责公章使用,人事专员负责公章的保管。
2 公章保管需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领用日期、收到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
3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行政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处以50元罚款。
4 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交接签字确认。
5 下列情况 公章须停用: (1) 公司名称变动; (2) 公章使用损坏;
(3) 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6 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的公章送行政人事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 公章使用
1 使用范围如下:
(1) 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签订合同等一律加盖公章。 (2) 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2 使用程序
(1) 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单位证明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行政人事备案。
(2) 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行政人事部门有权拒印,并对当事人处以50-100元罚款。
行政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