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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及工伤相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34: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及工伤相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第三条 工伤安全事故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详见附件

(一)《工伤事故分类》。

第四条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原则。

(一)甲单位的员工在乙单位生产工作时发生的工伤安全事故,应该由乙方单位负责报告、调查处理,并于第一时间通知甲单位,其损失应该由受益单位负责。

(二)公司安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其同级的安全员、技术人员、有关员工,应该对工伤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准确性负全责。

(三)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工伤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工伤安全事故受理部门及责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即生产设备部是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事故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必须参加对工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司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市劳动行政等部门报告。

(一)凡部门、车间发生工伤安全事故,致使负伤者工作中断之时,包括员工本人或事故现场最先发现发生事故者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班组长、部门、车间安全员、工艺员和负责人、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即生产设备部成员以及公司安委会成员。

(二)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工伤事故类别按以下程序上报公司安委会和市劳动、安全监察等行政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同时填写《公司员工 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单位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将《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即生产设备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2、公司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公司安委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工伤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2.1发生重伤和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安委会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司安委会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于10日内上交《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和《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2.2发生死亡事故,公司安委会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工会、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公司安委会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以上工伤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是指自事故第一发现人报告之时起,对上级报告的程序是连续的,不得中断、延误报告。否则,报告在哪一级中断或延误,其责任由哪一级负责人(或发现人)负全责,并承担由此造成事故的蔓延和扩大而造成的后果责任。

(四)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七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安委会成员应及时赶到现场,首先立即组织实施对伤者进行抢救,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和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同时采取果断、得力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公司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变动、更改和破坏,必要时做出标记。

第八条 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发生死亡、重大死亡工伤事故的,公司现场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

任何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和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不得自行变动、清理事故现场和自行处理事故。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轻伤、重伤工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工伤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工伤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工伤、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轻伤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调查。

(二)重伤工伤事故(一次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报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死亡工伤事故(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由公司安委会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或逐级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此调查程序执行。

(一)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二)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1.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1.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 组织入厂安全卫生教育、组织车间安全卫生教育、组织班组安全卫生教育)。

1.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1.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2.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2.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2.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2.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2.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2.7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五)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六)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七)事故分析

1、公司安委会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执行。

2、事故分析步骤

2.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详见附件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2.4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2.5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3、事故原因分析。

3.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3.1.1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4 详见附件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不安全状态。 3.1.2 人的不安全行为。

详见附件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不安全行为。 3.2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3.2.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3.2.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2.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2.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2.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2.7 其它。

3.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4、事故责任分析。

4.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4.3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5.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5.2事故的具体经过。 5.3事故的原因分析。

5.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5小组的处理意见。 5.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八)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九)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车间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车间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伤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依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

5 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处理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事故中伤亡的员工及家属,应做好善后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补偿。

第十八条

事故现场的清理。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安委会批准方可清理。

(二)重伤、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安委会提出的工伤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安委会和发生事故的部门、车间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公司安委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内容包括:

(一)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二)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三)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四)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五)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工伤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事故

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员工工伤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3、责任追究

3.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1.1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员工工伤事故的。

3.1.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1.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6 3.1.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1.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1.6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工伤事故的。 3.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工伤事故的。 3.1.8 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3.2.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3.2.2 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工伤事故的。

3.2.3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2.4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3.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3.3.1 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 3.3.2 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3.3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工伤的。 3.3.4 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3.5 公司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清除隐患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3.3.6 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3.4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3.4.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3.4.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4.3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3.4.4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3.4.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3.4.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3.4.7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3.4.8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3.4.9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7 3.4.10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二)处理程序

1、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原因。

2、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书面意见并报公司生产设备部。事故调查组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生产设备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订措施,落实负责人和完成时限。

3、由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和事故后果,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5、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必要处分。

6、重伤以上工伤事故应填报《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根据事故类别按规定程序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结案。

(三)处理办法

1、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工伤安全事故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取消其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

2、对违反本办法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2.1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为规范,未及时上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而违章“带病”运行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并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2对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分配上岗的(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入厂安全卫生教育、组织车间安全卫生教育、组织班组安全卫生教育),责令限期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1人处罚所在车间负责人300元。

2.3未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按期改正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3.1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3.2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3.3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车间主管的处理。

4.1部门、车间各级主管对本部门、车间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

8 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500元。

4.2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800—2000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四)对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或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外,给予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安全事故延时报告或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300元以上罚款、追究有关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主要针对以下十二种情形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落实和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1、安全防护装置——防护、保险、联锁、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8、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9、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0、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12、其它。 第二十一条 结案

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 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公司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一)结案期限

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90日内结案,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 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90日内结案,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 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公司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工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二)结案审批权限

1、轻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委会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三)公布处理结果

公司自接到对工伤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公司员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文件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四)建立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不仅是重要的技术资料,而且对分析事故、研究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预防事故具体措施和对策,具有重要作用和科学价值、历史价值,是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宝贵的、真实的、最有说服力的教材。因此,对每起工伤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工伤事故,必须建立详细的、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目,加以保管,提供工作中使用。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事故档案。

(五)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单。

2、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或录相带)。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设备材料。

10、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鉴定。

11、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2、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工工伤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工伤的申报、认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伤的申报受理部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人力资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受理工伤的申报,人力资管理部门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伤的申报责任

10 部门、车间负责人承担本部门、车间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报认定范围。在本部门、车间所辖范围内,本部门、车间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一)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5、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6、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8、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10、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11、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2、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其一切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对方即责任方承担);

13、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 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犯罪或者违法;自杀或者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申报内容

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医院伤势痊愈和医疗终结的证明。

11 第二十八条 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章 工伤事故期间有关待遇和医疗费用的报销

第二十九条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如若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疗费全部由社保部门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一)公司安委会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即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公司给予报销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70%的岗位技能工资或最低日计件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公司安委会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医疗费(按责任分担)。

(三)公司安委会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责任所致的工伤事故,即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事故本人承担一定比例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60%的岗位技能工资或最低日计件工资。

(四)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的60%,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司安委会的事故分析报告;《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司安委会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费用结算 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 其它有关待遇 。

(一)伤残津贴。工伤痊愈后对劳动能力鉴定为5级以下的,公司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对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或对劳动能力鉴定为5-6级保留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2 或对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伤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公司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按照工伤有关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集团各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工伤事故分类》;

(二)《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

(三)《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某公司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煤矿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员工工伤处理方案

员工工伤处理程序

员工工伤处理办法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二版)

工伤处理

关于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及工伤相关管理办法
《关于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及工伤相关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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