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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法学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期末作业考核

《劳动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3、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或者职业安全卫生,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应得到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基本保障的制度

4、休息休假: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间等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现存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及构建原则。

答:现存原则有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构建原则有1.资方于劳动者间的利益平衡原则;

2、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

答:一是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严重,1.主题错位2.程序简化3.内容空洞;二是集体合同立法滞后,1.相关法规之间缺乏一致性2.立法层次低3.实施范围狭窄4.缺乏强制性规定,没有明确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3、工作环境权的内容。

答:1.参与企业安全卫士改善决策权2.充分获得信息权3.安全卫士代表在特殊危险状况发生时的处置权4.个别劳动者拒绝危险工作权5.接受咨询与训练权6.安全卫生代表权

4、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

答:1.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2.增强个体维护意识3.发挥工会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的功能4.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5.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5、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答: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共30分)

1、试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答: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使得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具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伸裁和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突出表现为:一是实休法方面:

1、由于历史原冈,《劳动法》 法只是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可操作性差,尤其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作出专门规定,不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多并且复杂的现状。

2、我国的劳动法规范多为授权性条款和义务性条款,缺少对F违反规定该如何追究责任的条款,即使有这样的条款,一股规定也比较原则,执行过程中也难以操作。

3、《条例》只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要是仲钱程序,缺乏規范劳动关系的实体性法规。

4、我国现行调整企业劳动争议仰钱的法律法规,参照的有《条例》和《劳动争议仰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具休的伸钱程序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未加以规定或规定得租糙、泛化

使得操作起来很难。

5、有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时效的规定,主要休现在《条例》、《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中,规范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方式在解决争议中的效力、时效的确认、协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实践带水诸多不使。二是程序法方面:

1、根据《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适用调解、仰裁、起诉,休现了多层次性、多渠道性的优点。但这种“调、裁、市”依次进行的争议处理程序,其弊端是明显的。时问拖得过长。这不仅无法休现法律的效率,面对很可能使矛居双方积怨加深,特别是不利于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问题。日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人员素质不高,不具备专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的人才,不适应劳动争议数量急剧开的需要,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3、劳动争议仰战的实际效用问题。我国山前的劳动争议仰钱与实际意义的仰钱是完全不同的,是由国家强制力确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白愿选择,实际上它更接近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决定。对这种裁决,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就可通过起诉的方式使钱决归无效,实际上劳动仰钱的作用并未得以充分发挥。

2、论述我国目前的集体协商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答:缺陷:我国目前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完善,影响我国集休协商制度发展的上要有如下儿个障碍:(1)立法上不完备我国现行关于集休协商制度的立法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是没有专门的关于集休协商的立法规定,都规定在集体合同中,面《工资集休协商试行办法》只是关于工资制度协商的规定:其次是立法层次低:三是法条少:四是规定简单,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2) 集休协商的层次低。山前立法规定的集休协商代表仅是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没有行业和区域集休协商制度的规定。集休协商的层次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不具有足够强的力量,不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谈判技巧,使集休协商不能发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平衡利益的功能。(3)工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的劳动名没有自由结社的权利,不能自发组织工会,工会附属企业,包括经费、人员、职能都附属企业。因此工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代表。(4)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的行为或名在集休协商过程中有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地方,如何监督?侵害方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在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实践中也没有施行,这显然不利」集休协商的合法开展。

完善措施:

1、建立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参与的集休协商谈判机制。劳资关系从客观上需要三方参与,形成一个在集体协商中有效的二方机制。即一方是宏观层次上的政府;一方是企业,企业方包括单个企业、行业、区域性的企业群休、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第三方是雇员方或劳动者方面,包括单个企业中的劳动者群休、行业劳动者群休、区域性的劳动名群休、企国性的劳动者群休。其中企业方与雇员方是进行集休协商谈判的主体,是形成谈判约定的主体,通过集休协商谈判,形成并规范劳动合同。面政府主要是监管和帮助劳资双方进行谈判,并进行协调。

2、建立集体协商谈判的组织。要建立有效的集休协商谈判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组织间的关系,明确全国性的工会、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雇主协会、区域竹性的雇主协会、全国雇主协会问的责、权、利关系,以及相互间的协调原则。

3、制定劳资协商的办法和程序。从法律方面保护协商双方以及协商代表的利益,避免在谈判过程中采用不合法的方法干预和破坏谈判的进行:避免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垄断,保护企业间和劳动力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

4、明确集休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在我国劳资力量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如果对企业在集休谈判中的行为不加以约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力量尖衡的状况。可以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如下规定:首先,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事项,企业必须与工会进行谈判,对工会提出的谈判要求必须回应,不得单方或私下决定或改变。其次,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向工会或工人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并在集休谈判的全过程中承担向工会提供资料的责任如违反印意味着拒绝谈判需承担法律责任。[1]第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不仅应规定违约行为,而且应明确规定处罚的办法,包括处罚的量化标准、执行机构以及相关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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