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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低保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4: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创新低保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社会满意度,有效解决低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提升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大力度逐步规范城乡低保公示制度。统一制作固定宣传栏。为行政村和城市社区统一制作了户外固定宣传栏和室内宣传牌18内容要涵盖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救灾救济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申请程序、办理流程等。坚持“三榜”公示制度。社会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过程,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即第一次公示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示民政部门审批情况。并将公示后的享受救助人员名单,以照片和文字形式进行存档,以备检查。公示内容齐全。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对象姓名、致贫原因、保障人口、保障类别、保障标准等。公示地点范围广。要在所有行政村交通便利、环境开阔、人口集中、易于聚集、停留、观看的地方设立低保固定公示栏,除在村委会设立外,还在有条件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选择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公示管理严。在公示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公示内容全面完整,对因天气、人为等原因造成公示内容损毁丢失或模糊不清的,工作人员及时按原公示内容重新进行公示。同时,对每次的公示情况都要保留存档,作为档案永久保存。举报电话公开。在各项工作内容公示时,直接公开县区民政局、乡镇及村级负责人的举报电话,直接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产生重要影响事件,实施责任追究。

按照城乡低保人员的初审、调查、审批和重要信息呈报的管理操作流程依次确定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分为责令书面检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建议行政告诫、行政处分、离岗培训,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对城乡低保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骗取保障待遇的;以及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保障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服从、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有高度责任感的举报人,可以给予褒扬和奖励。

对因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对保障资金流

失、工作资料损毁,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挤占、扣压、截留、克扣保障金、向他人索要财物的;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家庭擅自签署同意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责任。

对因申请人出据伪证产生错误认定以及非主体连带责任的,情节轻微的要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于追究责任。

对产生重大影响的责任事件,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建立家庭财产核算系统

对居民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缘起于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的目的,但不能止步于此,这项工作不但要做实,还要追求做“大”。为了得出真实可靠的数据,需要对社保、房管、工商、税务、金融等不同部门的居民经济状况调查和个人征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整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部门之间信息垄断(如房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不与社保部门共享)、信息管理失范和重复建设。从长远看,应将居民家庭财产核查的工作主体从部门层面提高到政府层面,通过更规范、更权威的操作手段,推动建立统一的居民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事业单位信息、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低保评定中推行低保“五不入”制度,这五条标准是,家庭成员中有县财政供养人员;非财政供养人员,但有工作单位,工资能够正常发放且工资水平较高;经商办企业的家庭;房产较多或拥有豪宅者;拥有并使用私家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四、建立健全低保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1.健全低保户档案。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每半年复核一次,实施动态管理,一旦不符合低保条件,则停止低保待遇。

2.实行低保对象定期复查、年度审核制度。对符合退保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停发保障金,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金额有升有降,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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