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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特种养殖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7: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盘县特种养

殖协会章程

(2009年6月1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盘县特种养殖协会。其英文名称是Special type Feed Aociation of Panxian,缩写为SA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特种养殖的养殖、加工、销售、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经过登记的合法的社会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现实要求,为盘县特种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不断推动盘县特种养殖事业的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盘县畜牧兽医学会,同时受盘县科协、县民政局的指导,负责指导各乡镇特种养殖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盘县大龙潭均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特种养殖业的方针、政策;

(二) 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其它行业之间的技术协作和经济合作;

(三) 反映生产者的愿望与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四) 组织进行特种养殖业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搜集、传递信息,为本行业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提供信息服务;

(五) 组织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特种养殖业产业化进程和集团化经营,促进特种养殖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六)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从业者的科技素质;

(七) 组织开展特种养殖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特种养殖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八)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特种养殖的养殖、加工、销售以及为特种养殖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凡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包括离退休者)可聘请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1、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在特种养殖的养殖、加工以及在养特种养殖业服务的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2、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统计和信息资料。

3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兼)、理事4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方可任职。

5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6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此期间,不开展对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二条 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本章程经2009年6月1日会员大会讨、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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