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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4: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二、思考问题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水泥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各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水泥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水泥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5)如果甲水泥厂在4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的,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水泥的信函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的,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是否成立合同,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不能否认合同成立。因为甲水泥厂给予建筑公司的答复是对要约的承诺,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在承诺发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时承诺已经发出,因此该表示并不能阻却合同成立的效力。

(6)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建筑公司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买卖合同成立。承诺的迟延是由于承诺的迟延是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承诺的迟延,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如果要约人对于迟延的承诺怠于通知,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

立。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在4月12日发出承诺,按正常情况应该能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但是由于邮局的原因承诺迟延,而乙公司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成立。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基础知识是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要约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6.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二)承诺

1.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包括口头和书面。

4.承诺的期限: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如下: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案例2】

一、案情介绍

甲商场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商场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商场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甲商场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商场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商场同意若乙服装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甲商场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集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商场继续履行合同,甲商场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出去。于是通知双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服装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商场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思考问题

(1)甲商场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械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商场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基础知识是: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仲裁协议

(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

1.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2.合同解除情况:(1)约定解除:①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②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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