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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3: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五、案例分析

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答:(1)刘某退伙有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2.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3.某市造纸厂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的其要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10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当日收到造纸厂的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但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造纸厂也未提出异议。

期间造纸厂发生大火,尽管奋力抢救,但仍烧毁财产价值37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造纸厂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37万元人民币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以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答: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的范围。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4.某年一粮油公司与一粮站签定了一份大豆代购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大豆100万公斤,总价款为180万元,货到半个月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

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豆,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已销完,故拖欠粮款,经粮站多次催款为果。粮站依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粮油公司还清粮款并赔偿10万元。

请问: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据此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应提交法院处理。

1.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导致资不抵债,于是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懂破产相关程序,特聘请王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王律师经过几天工作时间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吴某因追索100万元的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之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机器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 (4)该企业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至今未能偿还此贷款。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应由该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破产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王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应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王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A)企业亏损情况说明;(B)会计报表,(C)债权债务清册;(D)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3)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的贷款应如何处理?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中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债权人事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其债权总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应当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D、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该农场虽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因为该农场虽未能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fl:Y5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情况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3.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应纳税金。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的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的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报告中,竟赫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一致认为“情况属实”。

请问:(1)服装企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4.某商场与某鞋厂签定了棉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合同签定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

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该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提前交货,商场派人验收并上市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顾客反映冷淡,销售不好。为此商场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绝付鞋款。这一要求遭到鞋厂的拒绝。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商场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驳回诉讼请求。 但本案中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1.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企业的现行情况如下: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2)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3)该企业的债权人吴某因追索100万元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

请问:(1)该企业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 (2)工商银行的贷款应如何处理? (3)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 (4)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答:(1)根据破产法第5条之规定,破产应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工商行的贷款应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部分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

(3)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供应柑桔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桔运至规定地点。A在验收这批柑桔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桔个头、颜色均不太好。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桔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这场争执的原因是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A、B之间关于购销柑桔的协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引起这场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和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

3.某服装店以经营高档服装而闻名全市。该店出售的商品大多为国内著名厂家生产的名牌产品,但也有一部分是仅标出了生产厂家而无注册商标的服装。有人认为该店出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服装类商品是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说,该服装店销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商标法》。(10分)

4.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

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鉴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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