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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8: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

一、

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因甲公司的产品使用方便、制热效果好,因而市场占有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了提高销售量,秘密地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制作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取的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造。同时,乙公司在市电视台和市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称: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无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试分析:

1.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乙公司行贿,获得技术,该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广告发出使人误解的宣传,是对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乙公司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竞争者的信誉,属于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乙公司向本市大型商场行贿,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 2.对于张某的行为,甲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甲公司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张某,可以开除。并且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3.李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销售乙公司货物的商场赔偿。市电视台和报纸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二、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三、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董事会有7名董事,实际出席的有A、B、C、D人,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所以符合法律规定。董事F应以书面形式委托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得电话委托;董事G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不得委托董事会秘书。

2.指出(2)中的不符合之处。

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独立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就此作出决定。 委托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负责管理重要业务的合同应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不得以普通决议的形式通过。 3.根据(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董事会决议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合法有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董事B反对,实际同意的董事只有3人,不足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

案例四、

2007年3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五、

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案例

六、

甲酒厂是生产“健远”牌葡萄酒的老厂,有着50多年的生产经验。该厂生产的系列葡萄酒1990年以来多次在国际评比和国内评比中获金、银奖,深受市场消费者欢迎,还于1993年被指定为国宴用酒。一些不法厂家为图眼前利益,仿冒甲酒厂商品装潢,以扩大销路违法获利。其中乙酒厂仿造甲酒厂的酒瓶形状、标签,图案、色彩基本相同,只是把“健远”二字改为其他文字,如不仔细看,会误认为是甲酒厂生产的葡萄酒。乙酒厂仿冒装潢的酒上市后,使甲酒厂遭受了重大损失,不仅销售量下降,而且许多消费者写信给甲酒厂,指责其产品质量下降,欺骗消费者。甲酒厂以乙酒厂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酒厂承担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问:

(1)乙酒厂是否侵犯甲酒厂“健远”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乙酒厂没有侵犯甲酒厂“健远”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乙酒厂只是冒用甲酒厂的瓶形、装潢,并未擅自使用“健远”注册商标。 (2)乙酒厂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乙酒厂构成侵权。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乙酒厂的行为属于“擅自合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乙酒厂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乙酒厂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侵权民事责任。

案例

七、

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元。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销售的,已售出630小袋,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索赔的人数还会增加。 问: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

有赔偿责任和及时告知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因此,丙、丁、戊三家商场应对购买者的损失予以赔偿,然后可依法向甲公司或乙公司追偿。

(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为什么?

应承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乙公司是该批食品的生产者,应满足三家商场的追偿要求,然后可以依法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甲公司应对真空食品袋的质量负责,并对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乙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按照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满足乙公司及丙、丁、戊三家商场的追偿请求。

案例

八、

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得益,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5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5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问: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火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为清偿便分配财产是违法的,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效连带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据此,甲因已办理退火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果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是,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为支付后为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

九、

2002年1月15日,周强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的A企业。周强聘请孙军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孙军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周强的同意。同年2月10日,孙军未经周强的同意,从B公司购买了2万元的货物。 2002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偿还债权人C公司的债务,周强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李天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周强和他的A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孙军的工资45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C公司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周强的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为2万元。 问:

(1)孙军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从B公司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孙军2月10以企业的名义从B公司购买的价值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于第三人。尽管孙军的行为越权,但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试述A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根据《跟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菜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所欠税款;其他债务;所以A企业应按如下顺序清偿

(一)孙军工资4500元,社会保险5000元;

(二)所欠税款2000元,

(三)公司债务10万元; (3)试说明A企业如何满足C公司的债权要求。

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9万元清偿A企业所欠孙军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其次剩余的78500元用于清偿C公司的债务;再次,C公司剩余的21500元债务用周强的个人财产清偿,周强的其他可执行的价值为2万元的财产价值清偿C公司的债务后,还剩余的1500元,由周强负无限责任。

案例

十、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释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该要约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2) 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依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标的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所以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 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丙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4) 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依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5) 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甲公司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所以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十

一、

1994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知。通知规定:凡由本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知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下属企业。 问: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

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

二、

2001年9月26日,兴隆广告公司为奖励职工王某对该公司作出的特殊贡献,以500元的价款从某百货公司购果汁机一台,作为奖品奖励给王某。王某收到 后,又将该果汁机送给其表妹刘某。10月16日,刘某按照所附说明书使用果汁机榨果汁时,榨汁容器突然炸裂,刘某被飞出的碎片击中,并造成头部多处受伤。 刘某家人发现后,当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治疗15天后,伤口基本痊愈,但面部留下三处永久性疤痕。治疗期间,共花去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等1300 元,住院期间,刘某母亲一直请假在医院陪伴护理,其所在单位扣发半个月工资、奖金,共650元,经持技术监督部门技术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榨汁容器 使用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出院后,刘某就其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多次与百货公司交涉,但百货公司认为,造成刘某损害的榨汁机不是由其生产,并且,榨汁 机并非由百货公司出售给刘某,因此,拒绝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问:

(1)百货公司拒绝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不能成立。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者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 (2)刘某可以通过哪些路径寻求法律的保护?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案的最终责任者应当如何确定?

本案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榨汁机自身存在产品缺陷,最终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4)按照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就哪些损害主张赔偿?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精神损失费。

案例十

三、

顾勇是一名国企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不佳,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因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他欲成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2)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 (3)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4)独资企业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5)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恶意。 (6)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案例十

四、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1年6月5日,9名股东收到了仅有张某签名的会议通知,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革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

问上述哪些做法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

1、董事长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此,董事长只能提议,不能决定。

2、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而不能由董事长召集。

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只要五分之三,小于三分之二。

案例十

五、

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四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张某、各出现金20万元,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王某、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过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四人拟订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问:本案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

1、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王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议错误。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应当由陈某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只由董事长张某签字、盖章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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