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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1: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珠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2005-1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督促国家公务员尽职尽责,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以下各类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财政金额拨款,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三)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六)非单位所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七)出国(境)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八)因其他原因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

(九)本年度内到龄退休,已办理或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组织批准留任者除外)的人员。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政策水平、遵纪守法、团结共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绩,是指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改革创新等所产生的效果及其贡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担任副局(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除符上基本标准外,在所在单位的民主测评中,优秀票数应占参评人数的50%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定为优秀:

(一)被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授予本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本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理论、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忠于职守,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有显著成绩,或对主管的业务提出具体的方案或改进措施,经实践证明确有绩效者;

(三)努力钻研业务,有发明创造,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对与本职业务有关的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成果,积极总结与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经主管机关或省级以上有关业务或学术机构评列为前三名的获奖者;

(四)获得市级以上中青年专家或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省级以上有关业务部门表彰者;

(六)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部、省级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七)防止或者避免重大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受到群众称赞或舆论表扬的人员; (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和集体资产有重大成绩的;

(九)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敢于同违法乱纪、失职、腐败、犯罪等行为作坚决斗争,表现突出的。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尚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的。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担任副局(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单位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30%以上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不称职:

(一)有与党的基本路线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且比较严重的; (二)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

(三)有贪污腐化、损人利己、争权夺利、诬陷他人、侮辱同事、胁迫领导及其它品德不端正行为的; (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搞不正之风,情节严重的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五)违法违纪或不遵守社会公德,情节比较严重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六)缺乏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影响履行岗位职责,损害公务员声誉的; (七)因个人原因造成决策失误或执行偏差,给工作带来较大损失,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的; (八)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敷衍拖拉,影响整体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十)按市纪检、监察机关规定,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十一)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全年无故缺勤五天以上的; (十二)服务态度差,群众投诉多,且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3%以内。本年度被市、县(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与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本系统先进单位,经市、县(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优秀比率可提高到15%。县(区)级机关或部门工作人员较少的,其优秀比率可以由县(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辖范围内统一平衡确定,但不得突破15%。本年度被市、县(区)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点名或通报批评、未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单位,其优秀比率不得超过lO%。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层次人员中产生。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应分开计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参加本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级、任职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三)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借调、挂职锻炼或参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由借调、挂职或农村基层组织提供考核材料,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其学习、培训的表现和成绩确定等次,有关材料由负责学习或培训的单位提供。

(五)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考核,只能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受记过以上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的情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六)被停职检查或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缓进行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行政处分处理。仅受党内警告处分的,视同行政警告处分;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参照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处理。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原则上由部门领导(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一级考核一级。对担任副局(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由各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提出考核意见后,报送市干部考核委员会集中考核评定等次。中央和省管理的人员按照上级要求另行考核。

第十一条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被考核人将其本年度的职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工作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上,由主管负责人签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地填写《工作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负责人审阅;

(三)主管负责人每季度一次的审阅,要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作出简要的评鉴指出优缺点和前进的目标。对缺点比较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年终工作总结,依据《工作记实手册》的记录情况,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要求,务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鉴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下一年度的努力方向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门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述职;

(二)主管负责人根据公务员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作出全面、概括、准确的书面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有权修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 (四)部门领导为被考核者确定考核等次; (五)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确认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必要时,主管负责人可以与被考核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四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考核结果决定的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在三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如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按《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和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必须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在翌年三月底前,将本部门的考核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名册各一式三份报考核委员会。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县、区考核委员会应对本级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填入备案呈报表,报送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是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档级别工资。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起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工资额为标准,由考核单位发给一个半月的奖金;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工为标准,由考核单位发给二个月的奖金。奖金来源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年度考核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六)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实行半年告诫期,年度考核奖金不予发放,不予晋升工资。告诫期满后,如表现仍然不好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离职自费到干部培心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三个月培训。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辞退。

(七)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奖金不予发放,并予以降职处理;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八)予以降职处理的,降职决定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降职后的工资从翌年一月份起执行。对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需要降职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考核单位应将对其作出处理的结果报同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七条 市设立干部考核委员会,主管全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各部门要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工作机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人事(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共3—7人组成。其中,公务员代表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并不得少于考核机构总人数分之一。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部门公务员学习,使全体公务员明确考核的目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自觉参与考核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四)审核被考核人填写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主管负责人的考核评鉴意见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是否正确; (五)提出本部门公务员考核等次意见和评鉴意见,交 部门领导最后审定;

(六)受理国家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综合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县、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的领导、主管负责人、考核机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坚持原则,秉公办遵守纪律,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成员,在确定本人的年度考核等次时,应主动回避。对违反考核规定,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考核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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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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