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经济法基础重点
导语: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小编介绍XX经济法基础重点,欢迎参考。
一.银行卡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者关于,银行卡如何办,以及信用卡如何办,直接看书P112即可,我只给大家列举一下需要注意的下列几项
(一)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账户资金应该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5.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二)销户规定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在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被注销信用卡方能清户。
(三)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XX元RMB。
2.借记卡ATM交易上限,每卡每日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3.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RMB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三.银行卡计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
免息还款期(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
①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④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日利率万分之五。
四.银行卡清算
银行卡清算市场须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后,颁发“银行清算业务许可证”,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RMB。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分类
3.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充值
(1)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5.赎回
(1)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一.汇兑结算方式
(一)概念和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程序
1.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受理银行受理后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银行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提示】其他结算方式均无结算起点、使用单位类型限制。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对所有付款人的业务)。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运单和包裹回执)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承付
承付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二种,由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2.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3.重办托收
收款人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三.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银行)或接到通知日(单位)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四.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开证申请——受理开证——通知——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提示】和贴现类似。
7.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