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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7: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增强强农惠农资金分配、使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推行强农惠农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闽财农[2009]10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

第三条 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是指对中央、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监管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涉农主管部门是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章 强农惠农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支持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涉农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对下级报送的强农惠农资金项目要进行综合平衡,做到科学、公正安排;建立完善强农惠农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使用;对中央、省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要求配套的,要做到配套到位。

第六条 坚持快速便捷、方便群众原则,对补贴、补助农户(个人)的资金,要按程序及时核定,通过 “一折(卡)通”等形式足额发放到位;对公益性的补贴资金(如公益林保护、农村家园清洁、农民培训等),也要按村、按受益点为对象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第七条 实施县级报帐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主管部门抓项目,监理部门把质量,施工单位报帐目”的管理模式,明确工作职责,对强农惠农项目资金实行专帐、专人管理,实施县级报帐制,财政部门或涉农主管部门在审核报帐手续齐全、程序合规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物资供应商。

第八条 执行强农惠农项目工程资金使用\"五制\"规定。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将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做到项目建设有人管,资金风险有人担。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积极推行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 强农惠农资金的公开办法

第十条 政策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重点是公开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方向、原则、依据、条件、时间和申报程序等;

第十一条 对象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项目、企业名称和受惠群众等;

第十二条 标准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标准,以及资金配套整合、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数量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指标分配情况、申报数量,上级下达扶持(补助、补贴)指标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发放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开范围:

凡涉及财政强农惠农资金,特别是发放到农户、低保户、农村“六大员”、村主干等个人手中的项目和资金,主要包括2007年以来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和以后逐步出台下达的新政策,都属于公开范围。

第十五条 公开方式:

(一)公开时间:

1、固定公开:长期补贴的项目和资金要以固定的方式如实公开。

2、定期公开:一定时间补贴的项目和资金,按政务、村务公开要求定期及时公开。

3、随时公开:上级随时下达的临时性政策、项目和资金要在一周内及时公开。

(二)公开方式:

1、通过政务网站或触摸屏、电子屏幕、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

2、印发宣传手册、政策问答等方式进行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 公开主体: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各涉及强农惠农政策主管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执行五级同步公开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财政部门公开:强农惠农政策法规规定,重点是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方向、原则、对象、范围、标准和资金总数、分配指标等。

2、市直涉农主管部门公开:上级对口业务部门财政补贴资金扶持方向,具体实施项目名称,申报项目条件、范围、时间、数量、申报程序、全市业务对口单位的数量、分配指标、完成情况等;

3、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公开:补贴、补助政策具体项目、指标、时间、申报情况和工作程序、分配各乡镇到位情况等;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上级具体项目指标到位情况、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申报结果和发放程序、分配各村(居)的资金数额和到位情况等;

5、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开:补贴、补助到村、群众的项目名称、农户姓名、标准、金额和到位情况等。

第四章 强农惠农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推行强农惠农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与涉农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评价工作。项目竣工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一并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各涉农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工期、工程与物资采购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项目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和涉农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实施方案等项目文件.项目竣工验收由财政部门和涉农主管部门组织,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步强农惠农资金设立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强农惠农资金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涉农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分析。防止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贪污强农惠农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第二十一条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发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为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提供坚强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真正落实群众对强农惠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强农惠农资金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等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强农惠农资金拨付使用中,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资金等不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坚决查处;对涉农主管部门因监管不力、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纠风办负责解释。各级财政部门可与涉农主管部门联合,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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