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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经济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0: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五、案例分析(11分) 李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29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李某回家后调试彩电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李某左眼炸伤,花医药费5000元,李某找到货大楼要求赔偿,经查属电视机质量问题和李某长时间收看引起爆炸。百货大楼不同意购同意退货,要赔偿找生产厂家。李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责任,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李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医药费5000元。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0分) 某养猪厂担负向司”。

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公司是独立的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至该副食商场。1997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权,而取得股权。股东个人无直接处分公司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回出资。只有当公司终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因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杀的生猪50头,于8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点前送到某副台商场。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权人。

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2)张某作为场,经检验,该批猪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未变质,但已不太新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万元,要求郑某承担,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责任。

人一起参与分配。 问:1.郑某没有按约(3)法院对本案的处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什么?

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2.本案应如何处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理?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中华人

2.1998年5月某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理了下列业务: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1)向本省人民公司”。《公司法》第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20条规定,“有限责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任公司由2个以上50建设。(2)为省内重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点国有企业机械公司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商银行借款的5千万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元提供担保。(3)向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

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

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5)买进部分外汇。 试分析: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职能?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1)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和买进部分外汇,属于中央银行的职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 (2)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

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3.北京市某食品商店(以下简称甲方)与该市某食品厂(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2月10日签订元宵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00年2月10日乙方向甲方出售元宵200公斤,由乙方送货至甲方并结清货款。1月15日乙方将合同约定的200公斤元宵送到甲方。由于距元宵节尚有近一个月的时间,元宵难以马上销售,且元宵又不易保管,甲方遂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试分析:(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按该项规定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乙方的履约。因为乙方的提前履行,会给甲方造成增加保管标的物的负担,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损害甲方的利益。 (2)《合同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上述规定,本案可以做如下处理:乙方将元宵拉回,其费用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1996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

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1)煤气公司的通告,通告规定,凡由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器,必须购买煤气指定行为。

的M牌产品。否则一律不予通气。不少用户(2)由于这类行在通告发布前已经根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了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其他品牌的灶具及热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者,限制了竞争,是一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遭到拒绝。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试分析: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1)煤气公司的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违法行为?(2)这类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他经营者的公平竞所禁止。(3)这类违争。”

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3)这种不正当机构予以查处?(4)竞争行为应由公用企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理?

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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