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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研文章

发布时间:2020-03-02 14:32: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在法律实务领域,我国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制度建设尚处于摸索阶段,还没有明确的且具有操作性的立法提供指导,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刨析,借鉴国外立法以及理论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对我国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着重指出了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阐述了税收行政执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税收行政执法制度主要是税收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执法主体体系及执法权限间的冲突这两个问题表现得比较突出。

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缺失。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也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目前我国宪法中还没有明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第二,缺少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律体系配套不完整。税收法律体系是以效力层次不同的各种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配套不完整,没有形成完整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第三,现代税收执法程序没有完全和真正建立。税收执法程序是税收执法的

保障,对于行政执法来说,程序就是专为实现法律规定而制定的一套规则、方法和步骤。我国缺少统一的税收程序法。已有的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不仅零散不成体系,而且互有抵触,无法配套;第四,现行税收立法级次低,立法法规化严重。税收立法权法定原则,是指哪些机关拥有税收立法权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取决于国家的立法权结构,而立法权决定税收立法的档次和税收法律的性质和效率。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系以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章为主而不是以税收法律为主,应由税收法律作出的规定而由行政法规等作出。这就直接导致税收立法的混乱;第五,地方立法权限过小。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对地方税收立法权限限制较为严格。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仅省一级有极个别小税种的立法权。过于强调中央的立法权,忽视地方的立法权,影响了地方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

在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方面存在两项问题:第一,税收执法主体多元化。我国税收执法主体过多,执法主体权限缺少法律上的明确划分,对我国税收执法权的规范运作产生极大影响;第二,执法权限划分不明确。我国还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税收执法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没有将国、地税两家税收执法主体的权限进行有效、明晰的划分,导致国、地税税收执法权限混乱不清,交叉重叠现象普遍存在,执法成本加大,执法矛盾时有发生。

(二)、阐述了税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构,税收司法保障差强人意。

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司法缺乏独立性,限制了税收司法权的作用发挥。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在法律层面缺少对司法独立的保护,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在人事制度、人员工资等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的情况;二是税收司法人员培养无长效机制,税务司法力量相对不足。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司法部门很少有人能够有效进入税收领域,涉税司法解释的数量不多、质量不高,这使得司法对涉税案件的处理和裁决很难让人信服,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二、通过对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税收执法及税收司法制度的研究,借鉴其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国外法制发达国家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司法体系完整,程序衔接规范,是我们完善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司法制度的有益借鉴。

首先,在税收执法体系方面,国外法制发达国家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第一,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第二,立法机关享有税收立法权;第三,高效的税收执法主体;第四,严格的税收执法程序。 其次,在税收司法体系方面,国外法制发达国家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一是税收司法审查制度。国外法制发达国家往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

收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在规范税收执法、协调税收法律关系方面起重要作用;二是设立税务法庭和税务警察。国外法制发达国家设置专门的税收司法机构,为税收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通过吸收国外税收管理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司法制度的建议。

(一)、在健全税收执法制度方面强化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我国现行税收执法制度。加快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立法层次及水平,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给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二是确立税收执法主体,明确税收执法职权。通过立法,提高税收执法主体设置及主体权限划分的法律化水平,明确税收执法主体;三是合并国税、地税机构,统筹进行税务管理;四是明确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职责,合并税务稽查局。理顺各执法主体关系,明确各执法主体职权。

(二)、在构建完善的税收司法制度方面提出四项措施: 第一,强化税收司法权,保障税收司法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司法权的前提和核心,税收司法独立是税收司法权正常运行的保障,没有税收司法独立,税收司法权的行使和运转就会举步维艰;

第二,建立考核培训机制,强化税收司法人员素质。只

有建立一个长效考核培训机制,培养一批税收司法专门人才,形成一个具有专业技能的税收司法职业群体,才能发挥税收司法的监督制约作用,并强化全社会的税收法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税务执法与税收司法衔接机制;

第三,建立税务警察制度,维护税法的刚性。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应采取适当的模式建立健全适合中国税收司法状况的税务警察保障机制,健全我国的税收司法体系,维护税收的良好秩序,以强化税收执法权威。

第四,提高税务司法专业化水平,成立税务法庭。为了提高办理涉税犯罪案件起诉、审判的效率和水平,可设立税务法庭,专门审理涉税案件,从速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从而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惩治税务犯罪,充分发挥我国税务司法体系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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