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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0:10: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考核制度

第一、凡属本矿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脱岗、误工,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各部门、各采掘组必须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名制度,(他人不得代签),发现问题当班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把考勤关,如若考勤人员玩忽职守,罚款十元。

第四、干部职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要按程序进行,管理人员向矿长请假职工向各组长请假并报告矿长并留有记录。

第五、矿长外出时由安全生产副矿长代理其考核职责。

二、入井检身制度

第一、矿井配备专责井口检身员,严格执行检身制度,检身员要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原则给予检身员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身员严禁其人井,情节严重的报告矿安全管理领导组进行处理。

1、携带有烟草及其它引火物品。

2、酒后

3、情节不稳定

4、未配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的。

5、私自携带有雷管炸药等易爆物品的。

第三、每一工人对检身员的例行检查必须服从以配合,如有打骂检身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及开除。

三、交接班制度

第一、为搞好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矿安全生产管理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本矿交接班制度,各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各生产班组,调度室,矿安全生产管理领导组要坚持将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并留有当班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值班记录要详细、全面的体现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当班出现的隐患、险情及时处理情况、结果;未能处理的原因,建议当班顶板、支护、瓦斯、煤尘情况;当班职工人数、产量;当班所使用或缺短材料,设备明细。

第四、因交接班不详细,全面或未留有值班人员记录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给予当班人员的罚款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起责任。

1、当班隐患能立即处理而未处理影响下班生产安全,导致下班减产、停产。

2、导致下班发生伤亡事故。

3、导致全矿停产。

四、敲邦问顶制度

第一、下列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班组长,安全员、打眼工、顶板观察工、巷道维修工、砌碹工。

第二、敲邦问顶方法。

1、震动法:人员一手托顶、邦,一手执铁锤轻轻敲打,如为实音,则说明顶邦未发生离层,如为空音则说明顶、邦以发生离层,需加以处理;

2、木楔法:在顶、邦以产生裂缝处,紧固一木楔、经常观察木楔的松紧情况,如木楔已发生松动,说明此处顶、邦有问题,需予以处理。

第三、未经班组长、安全员敲邦问顶过的巷道、工作面,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工人有权拒绝进入顶、邦危险的工作场所作业。 第

四、敲邦问顶发现的顶、邦隐患,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当班人不能处理的,必须设置栅栏、警标,严禁人员车辆进入,并报安全生产副矿长,研究处理办法。

第五、未执行敲邦问顶制度或执行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班班组长,安全罚款、开除或负刑事责任的处分。

五、防爆柴油车司机管理制度

第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持证上岗。 第

二、入井前,要做到如下准备工作:

1、检查机车水箱是否有水、柴油、润滑油是否充足,不足加足。

2、全面检查机车性能、防爆性能、电路系统、液压系统等,如有故障,要预先处理。

3、戴安全帽、矿灯、穿工作服、工作鞋。

第三、每次入井,要配合检身工,坚持入井检身制。

四、防爆三轮车必须二人一车(司机、装车工),专人专车,严禁私自换车驾驶,对机车实行编号管理。

第五、机车驶入井下,要严格遵守井下各种规章制度,严禁违章驾驶,严禁空车载人入井。

六、如司机违章驾驶,违反井下运输规则制度或不服从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的,司机负主要责任。

六、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条、奖罚对象

1、凡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敢于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抢救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凡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无死亡事故,完成生产任务的班组,科室。在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奖罚对象

1、违反本矿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甚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第三条、奖罚实施规则

1、安全生产员要全面负责井下所有人员的安全,必须提前半小时进坑,绝对不准在坑外聊天,如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按情节轻重处罚100-1000元,并降全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出矿。

2、对井下全体人员每班必须坚持半小时的班前学习,不管任何人,误一次处罚款1—5元。

3、矿领导对工人不定期检查学习情况,经检查不合格的降低本月工资10—50%,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降低本月工资的100%。

4、入井必须严格检身制度,不管任何人在井口查获一次携带引燃物品者罚款50—100元,如在大巷吸烟尚未造成事故的查获一次罚款100—500元,在工作面查获一次罚款100—800元。

5、对井下采取分片管辖,主巷道由正、副坑长负安全责任,分巷道由安全员负责,如有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经矿长和生产矿长查获处罚款50—200元。

6、放炮员坚持统一放炮,在放炮时要打好招呼放好哨,严防他人入内,放炮后半小时待炮烟消散后经安全组长处理,无隐患时方准工人进行生产,否则处当事人罚款50—200元。

7、车工在运输中坚决执行轻车让重车,严禁放飞车的措施,更不允许在装车和运输途中大声喧哗,否则罚款5—50元。

8、凡从事井下作业者必须入井前办好招工合同,否则罚生产矿长10—20元。

9、车工必须听从安全组长的指挥,进入工作面,如不听指挥一次罚款10—20元,二次开除出矿。

10、车工在运输中如发生碰车翻车事故,一切责任由造事者负担,矿内不负任何责任。

11、井下所需支护一切由本组组长负责拉运,否则在定产中考虑。

12、井下因放飞车碰到支护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造事人承担,矿内不负任何责任。

13、井下如因偷盗而引起了安全设施失爆和造成其它事故者,按情节轻重处理,轻者罚款500—1000元,重者罚款1000—3000元,并要追究刑事责任。

14、在上班期间安全组长,掏工私自离开工作面者罚款10—15元,并扣除当天的出勤,如发生事故和责任由私自离岗者承担。

15、掏工一律不允许代替车工,如发现一次过磅员不予记帐,如过磅员私通人情处罚款20—50元。

16、掏工不论任何时间不允许在其它工作面乱事,否则井下丢失的一切东西由当事人负责。

17、雷管炸药坚决分处存放,决不允许放在一起,否则罚放炮员20—100元。

18、掏工在上班中处理好顶邦,如发现隐患没有处理好给安全员,生产矿长查获一次处罚款50—100元,如造成事故由安全组长负责。

19、每天领用的火工品剩余部分退回库内,不能存放其它地点,否则处罚款10—50元,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0、有关火工品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生产科和矿领导,如有隐患现象处罚款100—200元,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1、车工只限在指定工作面拉运煤炭,决不允许乱拉。如发现一次处罚款50元,如因偷拉他人煤炭者造成事故人员负全部责任,矿内该不负责。

22、对以上条款所处罚款项奖给揭发者50%,并给予重奖。

23、对揭发者如有报复者处罚款三倍。

24、本矿历来是以质量求生存,全体井下工人决不允许煤中掺石头,否则处掏工车工总工资的20%。

25、各组长作业坚决按照本矿的作业规程施工,如有变动者必须经生产科决定,如有不听指挥者,扣原生产的20%造成事故本组负责。

第四条:罚款办法

1、任何人发现违反本矿安全规定与制度,报安全员、矿领导、并在每日内作出处理结果,通知财务科,罚金从当日内作出处理结果,通知财务科,罚金从当日内作出处理结果,通知财务科,罚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各科室长,班组长,安全员,如发现违犯本矿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必须在当日上报,否则罚款由本人负担。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

3、罚款由财务科另立帐目管理,此款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和安全竞赛的先进班组和个人,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罚款责任者。时间、地点、原因和罚款数额出榜公布一次。

第五条:奖励

1、矿长在每月的安全办公会议上,对安全生产有功的班组长提出奖励意见,给予奖励,奖金从罚款中支付。

2、所有罚金必须用于安全奖,不准挪作他用。

3、奖励幅度:10—200元。

4、全年安全无事故按安全抵押制度全面考虑。

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一、凡在本矿范围内发生的一切事故,都要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追查。人身事故的轻重伤、死亡,生产设备的一切事故,重大事故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划分。

二、矿长要对伤亡及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或提供的调查情况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人生事故按其严重性可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1)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2)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四、发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后,负伤者和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矿领导。矿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乡政府。

五、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除立即向乡政府报告事故概况外,同时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必要时应立即请主管部门或附近矿上派出救护队支援。死亡现场必须经劳动,司法机关同意才能清理。

六、发生事故后,矿领导班组长,安全员以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定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任何人不得依任何理由隐瞒虚报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

七、发生事故后,矿长要责成矿内有关人员组成包括矿长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首先对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要求,尽快查明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八、发生轻伤事故后,生产副矿长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在班后或次日班前,先由伤者本人陈诉受伤经过,群众集体讨论,分清责任,接受教训,由受伤者本人写出事故报告,进行调查的人员签字,报矿领导在办理伤工手续。

九、生产和设备事故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划分为:

1、一般事故:指事故损失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下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事故损失折合人民币100—1000元之间的事故。

3、特大事故:指事故损失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事故。

十、发生特大事故(指生产设备)后,最先发现事故的人要立即报告矿领导组织,人员抢救,同时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出救护队支援。

十一、发生特大事故(指生产设备)后,矿领导要采取急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事后及时请上级有关部门派出人员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追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清理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分析事故发生的责任,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办法,制定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十二、发生重大事故(指生产设备)后,矿领导要首先组织人员进行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事后要责成有关人员包括副矿长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认真的调查分析,查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清理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分析事故发生的责任者,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办法,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十三、发生一般事故指生产设备)后,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当班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在当班后或次日班前,群众集体讨论,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接受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安全生产副矿长要责成专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十四、在本矿不论发生何种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不及时报告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不论发生任何事故,矿内一定要对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的结果,进行登记、备案。每次事故发生要做到:没有找到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折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十六、当事故发生时,全矿工作人员都要听从矿长的正确指挥,全力以赴进行事故的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躲避抢救工作,对那些抢救事故有功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安全检查急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矿长每月至少组织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对井上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第二、对检查出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要指派专人现场进行处理,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在随即召开的安全办公大会上研究讨论,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第三、安全检查中,每一次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安全上午能够厂副矿长要全面负责,并制定措施,报矿长审批。

第四、矿安全办公会定于每月十五日安全大检查后召开,无特残原因,原则上不能更改,矿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安全办公会仪通知: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等。

2、听取各班安全检查人员关于落实规程情况,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情况汇报。

3、研究讨论安全检查中检查情况,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处理办法,并责任别人限期0完成。

4、对本矿一月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评比“三违”及“反三违”情况。定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度防范措施。

5、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仪定事项的 落实情况。

6、安排、布置、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情况的落实。

火工品管理和放炮制度

第一、火工品要设专人保管,火工品保管员必须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爆炸物品基本知识,负责发放,回收火工品。

第二、炸药库内要配足消防器材,以防火灾的发生,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炸药库,收存和发放火工品必须入帐,做到帐物相符,日清月结。

第三、雷管炸药必须专库分库贮存,变质过期的火工品不得发放,及时清理并出面由保管员报告矿领导,待批准后销毁。

第四、炸药库存放规定:箱子下面应垫有100mm厚的木版;箱堆高度不得超过2m;每堆每边的长度不得超过5m;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1.3m;箱堆到库房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每堆箱与箱之间须留有3 cm的间隙,以便通风散热。雷管库存放规定;存放雷管的木架,最上层搁板的高度不得超过1.5 m;雷管的架板上应铺上帆布或不小于3mm的胶皮板;按箱上的标字,头向上摆放,不准倒放;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拉、掷、撞击。

第五、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六、放炮必须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即:瓦斯员检查瓦斯浓度不超限压,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向放炮员发出可以放炮的指令后,放炮员方准放炮。

第七、放炮器必须由放炮员专人专用,放炮器钥匙必须右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放炮员将放炮器的钥匙转借他人。

第八、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暴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应立即处理。

第九、当班未完成火工品,要由放炮员交回火工品管理人员要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和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第十、不得使用编制过期的,散装的炸药,严禁用火雷管代替电雷管进行放炮。

矿灯管理制度

第一、矿灯是矿工的眼睛,一是井下工人进行生产必须的照明工具,为确保正常,生产的进行,特制定本矿矿灯管理制度。

第二、矿灯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灯房应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2、灯房取暖应用蒸汽式热水管式设备,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隙和出口。

3、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三、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装下列规定:

1、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每盏矿灯都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完好,如果有电池漏夜亮度不够又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圈不严,灯头活动玻璃破裂,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底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4、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定打、撞击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调度室。

5、灯房人员在每次交接班后 2小时,必须把没有还灯的人员名单,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四、灯房工作人员必须由懂得矿灯管理,使用维修的人员担任并遵守如下规定:

1、矿灯到灯房后,依次放在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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