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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3: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写字楼租赁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由下列双方签订:

出 租 方: ?

承 租 方:

依本合同所定条件,乙方拟向甲方承租租赁标的物(租赁标的物定义如下),甲方拟出租租赁标的物予乙方。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约定如下: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定义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1.1本大楼:指座落于【 ? 】之办公大楼。

1.2租赁标的物:指本大楼第【 九 】层、【

3、

4、

5、6 】号房间,建筑面积为【 976.35 】平方米(详附件A之平面图),上述面积为预估建筑面积,计租面积以房地局最终出具的实测报告为准。

1.3双方同意依本合同所定之条件,甲方系依签约日时租赁标的物之现状出租予乙方,而乙方系依租赁标的物现状承租之,但以乙方仅得用以办公使用为限。

第二条 租赁期间

2.1本合同之租赁期间自【 2012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止, 共计【 伍 】年(以下简称「租赁期间」)。

2.2乙方保证该租赁房屋仅作为办公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改变或超范围经营属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3 甲方保证租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保证在租赁期间对租赁房屋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如因租赁房屋权利瑕疵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4 租赁期内,如甲方将租赁房屋抵押,仅需通知乙方,乙方无权干涉。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承租权仍为有效。

2.6 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应于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书面告知甲方,逾期提出视为放弃优先续租权。甲方应于收函后 三十 日内向乙方提出续租条件。双方并应于租期届满前两个月签署新租赁合同后,乙方即得续租本租赁标的物。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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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租金

3.1租赁标的物之租金(未税)如下:

1.双方同意自【 2012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12 】年【 10 】月【 24 】日止为免租期,乙方无需支付免租期间内之租金予甲方,但乙方仍应遵循本租约之其他所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租约第十条所定乙方应负担之费用。

2.第一年: 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3 】年【 7 】月【 24 】日租金为【 70 】元/平方米/月;

3.第二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

4.第三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 3.2租金缴付方式

1.租金采按 支付方式,由乙方一次性足额向甲方缴纳. 2.乙方应于本季度租期届满20日前,缴纳下一季度的租金予甲方。乙方应将租金付至甲方所指定之银行账号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名称: 3.甲方于依前款收到租金后,应开立当季租金收据并交付予乙方。

4.以上租金为不含税。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需开具发票,乙方应按出票时有关税费标准(税费包含但不限于营业税、房产税等)向甲方支付税款后,由甲方办理税票;或由甲方出具应由租赁方提供的开票资料后,由乙方自行缴纳税款后开具税票。乙方应在本会计年度(一年内)内向甲方提供完税证明,如逾期提供或不提供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证金

4.1 为确保乙方确实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相当于首期 月租金之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以下简称「保证金」)予甲方,甲方于收到保证金后,应开立收据为凭。

若乙方以汇款方式缴付保证金,应汇入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

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名称: 4.2 保证金应于租赁期间届满或本租约提前终止日后十四日内,乙方依约交还租赁标的物及履行本租约规定之所有义务后,乙方以凭本租约第四条第

(一)项之收据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将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予乙方。

4.3 当乙方有以下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乙方的履约保障金中的相应部分: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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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延交付租赁费用及滞纳金;

2、迟延交付水电费及滞纳金;

3、违反对租赁房屋的管理义务或损坏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

4、租赁期满迟延退还房屋且没有续期等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应部分。合同终止后,双方结算支付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 到期与终止

5.1 租赁期间届满若未经双方依本合同第二条第6项约定方式续约,本租约当然终止。

5.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如欲提前终止租约,应于终止日【 】个月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须支付相当于当年度【 】个月租金之违约金予甲方。

5.3 除本租约所明定之终止事由及本条情形外,租赁期间内任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租约,但经双方另行以书面协议终止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有权根据整栋物业业态规划和经营要求,制订房屋管理规定,乙方应予以遵守。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使用并保管租赁标的物。 6.2 租赁标的物不得有供作赌博等非法经营或目的之使用。

6.3 租赁标的物之公共用地及公共设备等,乙方不得放臵物品或为居住、加装设备等任何方式之占用,遵守大楼规约并遵守大楼相关安全规则。

6.4 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或虽可预见但无法控制或避免且不能克服所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的发生致使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无法正常履行时,其履行可以减免或延迟,直至影响其正常履行的因素消失;如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双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转租与权利转让

7.1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标的物进行房屋转租或分租,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乙方仅限于向其分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转租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权。

7.2 甲方于租赁期间内将租赁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与第三人时,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权移转一事,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六个工作日未给予书面回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租约之权利义务依法将一并移转给该受让之第三人,甲方同意配合办理本租约移转程序与相关文件之签署。除三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将本租约第四条所述之保证金一并移转予该第三人,使乙方将来得依本租约之规定请求该三人退还保证金。

7.3 若甲方依本租约收取租金之权利转让予第三人、或将租赁标的物出售第三人时,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同意配合签署相关文件,惟不得影响乙方依本租约享有及应履行之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甲方之终止事由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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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下列各款规定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以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终止本契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损失:

8.1 乙方延迟支付或拒付租赁费用达 30 日及以上或欠交租赁费用达应付租赁费用 20 %及以上时。

8.2 乙方迟延支付其他各项目费用(包含电费、水费、空调使用费等达 万元以上。 8.3 乙方自行携入、存放或同意第三人携入、存放任何武器、弹药、硝石、煤油、液化瓦斯等易燃、爆炸之违禁物或危险物品于租赁标的物内。

8.4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违反本租约约定之使用用途。

第九条 乙方之终止事由

9.1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致租赁标的物之全部或一部遭受天灾、地变、战争、内乱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等原因而不能使用者,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可就已不能使用部分之面积与本租赁标的物之面积之比例,减少租金,直至受损部分完全恢复使用为止;或得经双方书面同意后终止本租约。甲方应于租赁标的物损毁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应予修复该毁损部分,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决定不修复时,乙方得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租约。 9.2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本租赁标的物毁损,而剩余部分已不符合乙方使用之目的者,乙方得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租约。

9.3 因前两项情形而终止本租约时,甲方应于确认乙方已履行本租约规定之所有义务后,于本租约终止【 】日内由乙方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将乙方已付但未到期之租金及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于租赁期间内,乙方应该遵守大楼物业服务公司的各项规定,并按照规定向大楼物业管 理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依其承租建筑面积计算)、电费、水费、气费、公共能耗费、车辆场地使用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直接公布标准,或与物业同时签订合同及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之交纳,以物业公司出具的缴款通知书为准。如乙方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导致甲方先行承担的,乙方不但应及时返还,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0.2 双方确认,物业管理公司所出具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物业收费建筑面积,以本合同约定的最终的计租面积为准。

10.3 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妥善使用租赁标的物,如因乙方之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租赁标的物损毁时,乙方应负担一切修缮费用并负赔偿之责。 10.4 因租赁标的物房屋结构之修缮而直接、间接致乙方人之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甲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租赁标的物之装修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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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鉴于甲方租赁房屋为现房,乙方已实地勘察,租赁房屋的水、电、照明及其它必要的条件和设施以现状为准,并签订交房确认单。

11.2 租赁期间内,乙方在不影响房屋结构体安全范围内,得以自费装修租赁标的物之内部。 11.3 乙方装修、改装房屋,应向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报送书面方案,征得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在有关行政职能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修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房屋的二次消防由乙方负责办理审批及验收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租赁期间内,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备,除因非可归责乙方之事由所致之毁损,由甲方负责修缮外,其余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1.5甲方应负责租赁标的物房屋结构之修缮。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的经营管理

12.1 乙方保证其一切经营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

12.2 承租期内乙方应保持租赁房屋及各项附属设施设备清洁完好,在租赁期满时,将其以正常使用状态(正常磨损除外)交还甲方。

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续租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物,乙方应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原配套设施及公用设施和内墙面平整的情况下,对可拆卸物品予以拆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者不能拆除的附合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租期届满后,乙方在约定的搬离期限届满后不予搬离,或搬离后仍遗留在租赁房屋内乙方的所有物品、设施等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有权自主搬离或处臵,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在乙方未付清房屋租赁费用、水电等费用或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饰添附物及内部经营物品有留臵权。

12.3 乙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的危险物品,亦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租赁房屋内放臵超过楼层设计载荷的物品,或装设可能引起震动、噪音、干扰的机具,乙方应对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包含甲方房屋)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4 乙方自行负责所经营货物、物品及其他设施、消费客户的安全,包括对自然灾害的保险及治安防盗等。乙方应对在其经营场地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包含甲方房屋)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2.5 乙方架设或悬挂店招、广告牌应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遵守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并承担有关费用后方可实施。乙方对所架设或悬挂店招、广告牌承担管理及维护责任,应对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包含甲方房屋)承担责任。

12.6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为租赁房屋购买受益人为甲方的商业财产保险,对租赁期限内乙方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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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等对租赁房屋可能造成的毁损投保,并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13.1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揭露本租约租金信息事项予任何第三人; 但双方的员工、律师、代理、借贷方、财务人员或其他咨询人员或政府人员除外,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13.2 乙方依本条所负之保密义务,于本租约终止或租赁期间届满后一年内仍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迟延给付租金

14.1 除有任何法定或本租约约定之乙方得减付租金情形外,乙方未依本租约第三条规定缴付租金时,应按日依年息百分之五计算迟延利息支付予甲方。

14.2 乙方应给付之租金或前项迟延利息如未获清偿时,甲方得在保证金内扣抵之,不足之金额及甲方所遭受之损失,甲方仍得依法追偿之。

第十五条 租赁标的物之返还及保证金扣抵

15.1 本租约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间届满时,乙方应将租赁标的物内属乙方之物品迁移,将租赁标的物回复原状返还甲方,且乙方就甲方所提供之空调设备及电力装臵,应保持正常运作。 15.2 乙方于本租约终止或租赁期间届满时,未返还租赁标的物予甲方,自本租约终止或租赁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乙方应按日给付依日租金两倍计算之违约金。

15.3 乙方依本租约应给付之费用、违约金、迟延利息及损害赔偿金额,甲方得由保证金先行扣抵之。保证金扣抵后,甲方得通知乙方有关保证金之抵偿事宜,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十日内补足甲方扣抵之保证金金额。保证金不应被视为系乙方提前支付租金、或乙方违反本租约之行为之损害赔偿总额。若保证金无法全额补偿乙方违约情事所造成甲方之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乙方应另为赔偿。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无故自行终止合同,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6.2甲方若迟延交付租赁房屋,逾期每日按月租赁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16.3乙方逾期交付租赁费用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逾期每日按照应付本合同约定的 一个交租周期的租赁费用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16.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或变更实际经营人(包括以股权转让或公司转让、承包等方式,但不包括乙方内部人员调整发生的负责人变更),甲方有权解除合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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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同期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作为违约金。 16.5违约金、赔偿金应于明确责任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对方。

第十七条 联络方式

17.1有关本租约之联络或书面通知事宜,悉以本租约签名页所载之地址为准。

17.2一方之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否则他方按本租约所载之最后地址所发送之通知,视为已送达予该一方。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

18.1本租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租约效力及于双方之受让人、承受人、管理人及其法定继承人。

18.2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应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经营证照复印件、租赁房屋面积位臵附图、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所发出的书面通告及其它书面文件,作为协议附件。双方的住所地及办公地点如有变更,须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协议所载明地点发送,视为送达,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8.4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语言书就,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18.5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A:平面图 附件B: 交房标准 附件C: 租金明细表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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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 附件A:

甲方:

8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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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甲方:

9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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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甲方:

10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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