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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院校综合素质测评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2: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简称“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测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各班级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要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手册》中,作为评选各项优秀称号和奖学金、推荐入党、推荐就业等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素质活动表现三个方面,三个方面的成绩之和就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其中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品德行为表现占30%、学业表现占60%、文体素质活动表现占10%。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是对学生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习

1态度、组织纪律、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的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不合格。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为70分,每个学生均有此基本得分。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有如下加分项:

(一)担任院、系、班等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年,工作表现良好,可按以下标准加分:

1、担任院级学生会主席、团委书记职务者加5~6分;

2、担任院级各部部长、各社团负责人者加3~4分:

3、担任院级各部门干事、各社团干事者加1~2分;4担任系级学生会主席、团总支书记者加3.5~4.5分;

5、担任系级部长者加2~3分;

6、担任系级各部门干事者加1~2分;

7、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者加1~3分;

8、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及正副楼长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可加2~4分。身兼多职者,只按最高职务加分;

(二)被评为省、市、院、系各类优秀称号,可分别加

8、

6、

4、2分;

(三)参加无偿献血一次加2分;

(四)被评为“文明宿舍”称号的房间,每个宿舍成员加1分,所在宿舍宿舍长加2分;

(五)被评为院、系各类单项积极分子加2分;

(六)积极参加社会调查与实践活动,每参加一次,并有被调查

或实践部门出具证明的,加2分;

(七)积极参与社会、学院、系部组织的各类活动;关心集体,勇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助人为乐等有突出表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八)全年出全勤者加10分;

(九)全年按时完成教室、宿舍值日任务者加10分。

第八条品德行为表现有如下扣分项(扣分累计不超过70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二)受记过处分扣40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扣30分;

(四)受警告处分扣20分;

(五)受学院通报批评扣10分;

(六)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2分,旷课一次扣0.5分;

(七)不完成值日任务一次扣0.5分;

(八)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和有各种不道德行为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学业表现测评主要是对学生专业学习中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由学业成绩平均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的原始得分。

第十条学业成绩包括一学年来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和选修

课)。

第十一条学业成绩的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期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的科目按原始分计算,考查科目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计为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

(二)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该学年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学分之和。

(三)一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合为百分制。

(四)补考通过的课程,均按60分计分。

第十二条学业表现的加分有如下2项:

(一)在国家、省、市以及学院和各系组织的学术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分别加

10、

8、

6、

4、2分;

(二)通过英语A、B级和计算机

一、二级统考的各加1分。

第四章文体素质活动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测评主要对学生在体育、文化艺术等方面素质进行测评,分别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第十四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分的基本分为60分,每位学生可以得此基本分。

第十五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的加分有以下8项(累计加分不能超过40分):

(一)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的分别加

3、

2、1分,获奖的每项分别加

6、

4、2分;

(二)在学院组织的运动会、体育比赛和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奖前三名者每项加3分,获其余名次者加2分;

(三)在学院运动会中破学院纪录的运动员,视情况每次另加2分;

(四)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征文、知识竞赛、技能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等素质活动,获奖的每次分别加3分;

(五)学院广播站、运动队和各社团的成员,由分管部门认真考查,提出加分意见,最高不能超过3分;

(六)积极参加校院体育、文化艺术建设的组织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2分;

(七)在学院、各系组织的其它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取得一定成绩的,酌情加分。

第十六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的扣分有以下1项(累计扣分不超过40分):在学院、各系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中,态度消极,并影响集体荣誉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第五章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本学年的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进行测评,在十月上旬完成。

第十八条各班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

书及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共5-7人组成。测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并根据本办法给予评议和打分,计算结果交各系综合测评小组。

第十九条各系由系主任、系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系综合测评小组,负责全面审核确定各班测评结果,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3天内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如2天内无异议,各系确定综合测评最终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院级的团委、学生会干部的评分,应先由院团委对他们的工作表现给予书面鉴定,然后交各系,由测评小组根据实际工作表现给予评分。

第二十一条凡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取消评优及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学生处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凡本学年综合测评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当学年各类评优及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连续两年综合测评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本测评办法中加分、扣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各系在操作过程中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系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总结

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综合素质测评注意事项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总结

综合素质测评自传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总结

综合素质测评基本原则

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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