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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依乡党委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吾依乡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乡党委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吾依乡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催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列》为依据,结合我乡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党委应定期召开全体党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事项,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到重要情况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时,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一切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党委内部,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要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用,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并认真听取和尊重各党委委员尤其是分工委员的意见;党委委员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委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和尊重,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做到团结信任、执行配合。

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反对和防止“一言堂”、“家长制”。每位成员都必须认真酝酿并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说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有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应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差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有下次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措施;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组织实施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六条 讨论制定全乡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的工作部署,审定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讨论研究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等事项;讨论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研究制定年度党建工作意见、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逐个审议。审批下级组织的建立和党组织的成员。

第九条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乡管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条 研究全乡武装、政法、统战作工情况;讨论研究群团组织提出的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讨论研究乡人大主席团提出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讨论通过乡党委领导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乡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问题;审定乡党委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如抗灾、救灾等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讨论研究应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五条 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各有关部门在征得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提出,然后召开书记办公室会或由书记、副书记进行沟通、商量后,确定为本次党委

会的议题。

第十六条 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的同意。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

须经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后,由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党委会讨论.。对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作出科学论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凡比较重要未经充分准备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而未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均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一般由党委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时间、议事和有关材料通知或送发到各位党委成员。

第十九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干部任免和对党员干部的处理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经主持人同意,可召其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

第二十条 如党委员的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坚持一事一议。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委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第二十二条 经过充分酝酿6讨论后,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三条 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坚持才德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好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在党委会上,分管干部的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先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的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后由全体党委成员进行票决。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得临时动议新的人选、避免仓促作出决定。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书记或副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会议要有记录,记录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并使用《党委会议记录薄.》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及时向他们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委员对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如违反保密要求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党委成员对所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等形式,上报上级组织或印发下级党组织。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作为“班长”,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要组织协调党委成员的工作,

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成员监督。党委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成员间应相互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三十一条 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党委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的应该在政务公开栏公开。 第三十二条 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下,应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及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乡纪委也要把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是规范党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各党委成员应依据本规则共同遵守。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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