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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9: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宁市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西宁市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1、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除抢救外,一般采用国内“准字号”药品,严禁使用“健字号”药品,不得滥用高价药和进口药。

如必须使用非药品目录内药品,需先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或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药品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因伤情需要,安装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器官、体内臵放材料的,需经西宁市社保局审批,并使用国产普及型材料。

2、治疗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院外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30元的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3、住院待遇核准流程及申报资料 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每月15日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事故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中草药处方、医疗费用制式发票(转外就医审批表、火车硬卧票、住宿制式发票)。

4、门诊医疗待遇核准流程及申报资料 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每月15日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事故报告、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中草药处方、医疗费用制式发票(转外就医审批表、火车硬卧票、住宿制式发票)。

5、转外就医办理流程及费用核报 经三甲医疗机构出具转外就医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备案。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不低于我省建议转外就医医疗机构级别。

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每月15日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事故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明、住院病案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中草药处方、医疗费用制式发票(转外就医审批表、火车硬卧票、住宿制式发票)。 西宁市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当日出具待遇核定表,并由用人单位签字加盖公章后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事故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3、工伤保险中“本人工资”的含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西宁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2、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当日出具待遇核定表,并由用人单位签字加盖公章后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证机关公证书。

3、工伤保险中“缴费工资”的含义 解除劳动合同时本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西宁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其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7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当日出具待遇核定表,并由用人单位签字加盖公章后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事故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3、工伤保险中“本人工资”的含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西宁市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013年生活护理费标准:50%为3902×50%=1951;40%为3902×40%=1561;30%为3902×30%=1171。)

2、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当日出具待遇核定表,并由用人单位签字加盖公章后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事故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西宁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丧葬费标准:4342×6=26052)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955×20=539100)

3、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在公共业务管理科室办理工亡职工死亡退保手续后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当日出具待遇核定表,并由用人单位签字加盖公章后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事故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医学死亡或户籍注销证明。 西宁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符合的条件

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另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3、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在公共业务管理科室办理工亡职工死亡退保手续后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当日出具待遇核定表,并由用人单位签字加盖公章后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4)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证明;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停止享受抚恤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西宁市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当日出具工伤辅助器具配臵申请表,并由用人单位签字加盖公章。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事故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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