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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条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6: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前一陈,单位员工工作时在车间受伤,当时本人说没什么事,公司未做工伤认定,但一直未上班。

仍在工伤鉴定期内,可以要求员工做工伤鉴定;如果双方都不愿意做的话,实在要算医疗期,要求该员工出示(指定)医院休假证明即可~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日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我单位一职工去年6月发生工伤,12月做的工伤鉴定为9级,现在还没上班,工资照发,该职工今年12月合同到期,能否与他终止?他的停工留薪期是多长时间?医疗期是多长?

确定工伤医疗律师回复因工负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以医院出具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只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就说明医疗期已满。

首先明确,工伤医疗期在工伤政策中叫做停工留薪期,确定此时间可以单位到属地工伤认定部门或社保中心进行查询确定需要休息多长时间,如果到了休息时间仍需治疗需二次确认停工留薪期,直至鉴定。

案例简述

周某系某外资公司的员工,2010月1月4日在上班时左手大拇指不慎被冲床冲断,其被送往医院就医,住院期为15天,出院时医生开具了休息二个月的病假单。事后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周某为因工负伤,属于工伤。2010年4月15日公司通知周某上班,而周某认为其左手大拇指尚未恢复,拒绝上班。双方就周某能否需上班发生争议。

案件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工伤医疗期的期限?

周某认为,既然是工伤,就必须等到其伤情完全恢复才能上班,否则公司不能强制其上班。

公司则认为,即使是工伤,也不能无休止的休息,也应有时间限制,周某不能提供休假的证明的,应当认为其伤已愈,公司有权要求其上班。 律师评析

所谓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大致范围,并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因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的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为此,对于如何确定工伤医疗期,在实践中,应依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的证明确定。如超过12个月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本案中,周某是否能够正常上班,应当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确定。如果医院认为无需再休养或者周某不能提供病假单/休假的证明的,则公司有权要求周某上班。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8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11条规定,工伤职工医疗期除按《工伤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外,如属于轻伤,其医疗期最短也可以少于1个月。该月由企业照发本人工资。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以上者,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工伤津贴。

工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案例描述] 2004年1月8日,纺织厂维修工江新在维修厂里二楼卫生间水管,因水管接头多年没动,锈蚀很紧,江新用力过猛,人的重心向后仰,脚向后移动时踩空,摔成重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肋骨4—6节骨折错位,并发生气胸,住院治疗3个多月。出院时工伤医疗期未满,仍需进一步理疗康复。江新要求单位申请鉴定伤残等级,支付伤残待遇,被单位拒绝。问:医疗期未满,工伤职工能否申请工伤评残?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江新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伤评残。单位认为停工留薪期未满不得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观念是错误的。

如单位拒绝为江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江新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携带有关资料直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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