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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业文化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9:44: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企业文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成都企业文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成都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会员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努力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学习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先进经验,面向企业,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与时俱进地把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推动企业实现管理创新,努力建设学习型企业,全面提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素质,致力于培育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是中共成都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传播先进文化,从事建设企业文化和加强、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推动企业两个文明全面发展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住所设在成都市羊市街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传播中外先进文化,指导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建设学习型企业;

(二)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企业管理创新;

(三)承担中共成都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省、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下达的研究课题;

(四)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研究课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和学习、考察、培训、宣传和交流;

(五)总结、推广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

(六)表彰和奖励在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做出显著成效的优秀企事业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协会工作者和优秀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成都地域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都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建设企业文化;所在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而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委企业工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委企业工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委企业工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 9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正式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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