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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规定.4.8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6: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2014年4月8日起实施 1.目的

为更好的引导员工行为,提高工作绩效,调动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建一个具有发展潜力和创造力的优秀团队,推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2.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3.考核规定 3.1考核对象

3.1.1销售经理级以上人员 3.1.2职能经理级以上人员

3.1.3销售主管类人员、一般销售类人员

3.1.4职能主管类人员、一般职能类人员(含技术类、销售助理类) 3.2考核内容(具体见下表)

3.3考核实施

3.3.1销售经理级以上人员

3.3.1.1部门销售业绩考核为全年度考核,核算在下年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完成,当月中旬进行奖金发放。核算由总经办组织并提供数据支持,财务部、总经理审核确定。具体核算方式详见《经营

目标责任书》。

3.3.1.2工作业绩考核为半年度考核,以个人述职报告形式在每年的元月份和7月份完成,此项将作为职务升降、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组织,总经办审核确定。

3.3.1.3行为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素质考核为季度考核,以总经理及相关性部门负责人评分考核形式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和审核,并根据薪酬管理规定结合季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季度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其中,相关性部门负责人将由人事行政部随机指定。

3.3.2职能经理级以上人员

3.3.2.1工作业绩考核为半年度考核,以个人述职报告形式在每年的元月份和7月份完成,此项将作为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组织,总经办审核确定。

3.3.2.2行为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素质考核为季度考核,以总经理及相关性部门负责人评分考核形式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和审核,并根据薪酬管理规定结合当季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季度绩效工资发放比例。

3.3.3销售主管类人员、一般销售类人员

3.3.3.1个人销售业绩考核为季度和年度考核,季度核算在季度结束次月的15日前完成,当月下旬进行奖金发放;年度核算在每年度1月上旬完成,1月中旬进行奖金发放。核算由总经办组织并提供数据支持,财务部、总经理审核确定。具体核算方式详见《经营目标责任书》。

3.3.3.2工作业绩考核为半年度考核,以个人述职报告形式在每年的元月份和7月份完成,此项将作为职务升降和薪资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组织,总经办审核确定。

3.3.3.3行为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素质考核为季度考核,以直接上司及人事行政部经理评分考核形式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和审核,并根据薪酬管理规定结合当季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季度绩效工资发放比例。

3.3.4 职能主管类人员、一般职能类人员

3.3.4.1 工作业绩考核为半年度考核,以个人述职报告形式在1月、7月上旬完成,此项将作为职务升降和薪资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组织,总经办审核确定。

3.3.4.2行为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素质考核为季度考核,以直接上司及人事行政部经理评分考核形式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和审核,并根据薪酬管理规定结合当季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季度绩效工资发放比例。

3.4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的评定结果用于以下方面:

 员工季度绩效工资的发放;

 员工业绩情况、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的评定;

 销售人员业务提成的发放;

 员工的续聘或解聘;

 员工薪资的上调或下调,具体详见《薪酬管理规定》;

 员工职务的晋升或降职。

3.5考核面谈与绩效改进

3.5.1考核面谈

考核的核心是结合员工的工作目标计划,目的是对员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工作思路和绩效改进方面提供帮助。因此,考核结束后,考核者应当与被考核者进行面谈。

3.5.2 绩效改进

考核面谈为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就绩效改进与能力提升所进行的沟通应做到:

 让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的优、缺点;

 对下一阶段工作的期望达成一致的意见;

 讨论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书面绩效改进和培训计划。

3.6考核结果的管理

3.6.1 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考核结束后总经办和人事行政部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应及时进行修正。

3.6.2 考核结果反馈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事行政部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3.6.3 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由人事行政部归入员工档案并负责保存。

3.6.4 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如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向总经办或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诉,总经办或人事行政部需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如确定不符,应重新安排考核,对结果进行修正。

3.7附

3.7.1 本规定未完善的部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在后期的工作中根据流程进行补充,和该规定共同有效。

3.7.2 该规定由人事行政部修定,经总经办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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