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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04 08:33:39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瑞典德国废旧回收调查报告

瑞典德国废旧回收调查报告

应瑞典环境保护局、德国联邦环境保护部的邀请,以国家经贸委资源司副司长周长益为团长,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等单位代表参加的瑞典、德国废旧家电管理政策及回收处理体系考察团一行7人,于2002年6月25日至7月9日,先后访问了瑞典环境保护局、国家化学品监察局、斯德哥尔摩市政厅所属废弃物回收中心、依莱克斯家电集团总部、标准化委员会生态标识管理中心、雷恩·舍尔斯(RAGN SELLS)废旧电器及电子垃圾处理公司、德国黑森州环保地理部、德国联邦环境保护部等政府部门,德国威斯巴登市废旧电子电器处理中心、波弘市废电器处理专业厂家雷斯曼(RETHMANN)公司、电器循环处理厂(ELECTRO CYCLING)等单位,就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有关法律法规、回收体系、付费机制、回收处理技术等进行了深入的了解,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瑞典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基本情况

瑞典王国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南部,面积449,964平方公里,人口864.2万。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20,830亿瑞典克朗(约合2,271亿美元)。每年电子电器废弃量约8.64万吨。2001年回收处理量约8万吨。

瑞典回收处理废旧电器及电子垃圾(以下简称:废旧家电)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其中的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例如,近几年,瑞典环境监测机构在对母乳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跟踪检测中,发现对人体危害很大的溴化阻燃剂含量大幅度上升,研究发现其污染源主要来自家用电器;另外,电冰箱中使用的制冷剂CFC

12、发泡剂CFC11是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电视机阴极射线管的锥管、荧光粉、印刷电路板的焊锡中都含铅,铅进入环境会产生重金属污染;电动门铃、咖啡壶等小家电中有的部件使用了水银,属于危险废物,如果不进行回收处理,会对人类的健康产生极大危害。此外,废旧家电中有大量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价值很高。例如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上使用纯度很高的铁、铜、铝;有的印刷电路板上使用金、银、铂等稀贵金属;各种玻璃、塑料等资源均可回收再利用。据分析,回收2吨废旧家电可获得1吨铁,与高品位的铁矿相同;回收14吨废旧家电就可获得1吨铜,而从铜矿中提炼则需200吨; 回收7万吨废旧家电可获得1吨金,而从金矿中提炼则需20万吨(我国需要30多万吨)。

(一)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瑞典政府发布了三项关于回收处理废旧家电的法规,包括“电子电器产品制造商责任法”,“废旧电器和电子垃圾预处理条例及指导原则”,以及包括电炉设备的“废旧电子电器处理法”。

2000年4月发布的电子电器产品制造商责任法的主要内容是:电子电器产品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指专门从事电子电器产品制造、进口和销售的人)有义务在不获得任何回报的前提下回收和处置废旧家电及电子垃圾,包括提供电子电器产品信息及履行义务咨询。制造商应免费收集在销售新电子电器产品时用户返还的废旧家电以及功能相似的电子电器产品。制造商可以指定一个合适的收集点代表他来收集电子电器产品,并采用环境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再使用、回收或处置。制造商应以告示等形式,向家庭或其他希望向制造商或其指定的收集点返还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人提供有关信息。制造商应从有利于健康和环境的角度向专门从事电子电器垃圾预处理的人员提供电子电器产品的有关信息,以方便进行预处理。制造商应向环保局提供履行本法规定义务的信息,以便环保部门监督本法的实施情况。应向履行电子电器产品处置义务的政府机关提供咨询,以便寻求实施制造商责任制的适当方法。

另外,法案还要求制造商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把产品的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并在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用对自然环境影响小的材料替代对自然环境影响大的材料。

瑞典实行制造商责任法与其环保战略的变化有关。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瑞典环境保护的重点从“点源”、“面源”的监控和治理转移到关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因此,要解决与产品有关的环境问题,与产品有关的所有环节(例如制造商、承运商、零售商、消费者和废弃物处理商)的行为都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制造商是唯一能够改变产品对环境影响性能的环节。这是因为制造商设计产品时,选用何种原料,采用什么结构,产品制造、使用时会对环境产生什么影响,废弃时是否便于资源回收,排放物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多大,制造商最清楚。通过立法,明确制造商对其设计、制造、进口、销售的电子电器产品有义务进行收集、再使用、处置等,有利于制造商改进产品设计,减少产品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和后期的回收处理成本,对于实现家用电器的全过程环境目标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从本质上讲,制造商责任制实际上还是消费者责任制,因为回收处理过程中所有发生的费用制造商都通过加价的办法转嫁给了消费者。例如,实行制造商责任制以后,依莱克斯家电公司产品价格,洗衣机增加了9美元,制冷设备增加了约20美元。

瑞典除了对制造商实行责任制外,对废旧家电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瑞典环境保护局依照瑞典公共清洁法第24节的授权,2001年4月3日发布了《废旧电器和电子垃圾预处理条例及指导原则》。该条例要求:对电器或电子垃圾进行预处理应以健康、环保可接受的方式进行,且应为后续的、符合健康和环保要求的垃圾回收处理创造条件。废旧电器和电子垃圾接收人应持有垃圾回收、清除或进一步预处理的许可证。电气或电子垃圾预处理公司应通过ISO9000或ISO14000认证(但开工前两年不要求认证);预处理操作人员应具有能履行其职责的相应资质,其相关培训及工作经历应记录在案;预处理操作程序应文件化。有害垃圾应从其它电器或电子垃圾中分拣出来。对重量大于25克,且含有溴化阻燃剂的塑料部件,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的显示屏(包括液晶显示屏),阴极射线管(含有害液体的电容器)等有害垃圾应单独分拣、搬运。有害垃圾应贴上注明其成分的标签,存放在可以上锁的场所。对含油的废旧电器和电子垃圾应采取防溢措施;含有害气体的应采取防止气体散逸措施;含卤素的塑料应采取防火措施。同时,要求预处理企业对各种废旧电器和电子垃圾的进料量、采用的预处理操作类型、预处理分解出的各种垃圾(回收部件、原料、能源、清除)量及接收设施、年终尚存未经预处理的电气或电子垃圾量、已预处理垃圾量及有害垃圾量等进行记录。

“废旧电子电器处理法”规定了需要进行专门回收处理的废旧电子电器的范围,共十几个大类,100多个品种。家用电器,信息设备,以及工业、民用电器等都在其中,范围比较广泛。

(二)回收体系

瑞典采用销售体系和社区回收两个平行的废旧家电回收渠道,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一个有效的回收体系。在销售商销售电子电器产品时,顾客可以免费返还功能相似的旧电子电器产品,即通过商店“以旧换新”回收,也可以在指定的收集点收集、回收,然后由生产厂家负责(或委托他人)运送到预处理厂进行拆解处理。另一个是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全封闭的容器,收集消费者不能以旧换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每个垃圾回收点都设有废家电回收箱,丢弃者只能往里放,不能往外拿,以防止废旧家电重新流入社会。每4-5个社区设有一个垃圾分选处理站,在此设有专用场地,用来堆放、分类和整理各垃圾回收站送来的废旧家电,然后再送往预处理厂。对在垃圾车中夹杂废旧家电的,一经发现,要处以重罚。

从目前回收情况看,废旧家电绝大部分都是由收集点收集的,即基本上以社区回收为主。社区回收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收集废旧家电所需要的费用也由地方政府承担。还有一部分是由产生电子垃圾的企业直接送往处理厂的。

制造商负责组织收集废旧家电并承担所有回收费用。包括:从收集点或垃圾分选站开始的回收费、运输费、后勤开销的附加费、收集费、信息费等。

据测算,回收大件家电运输成本高,每台大家电约需9美元。回收小家电,运费较低,但拆卸成本高,每台约需5—6美元。

据介绍,瑞典废旧家电的回收率是比较高的。欧盟即将出台的法规要求的回收量为每人每年4-6公斤,瑞典今年实际可达到10公斤。2001年回收废旧家电所花费的资金约为2亿瑞典克朗。

(三)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情况

欧洲国家将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及再生资源回收称作废旧家电的预处理,原因是不包括有毒有害废物的最终处理。溴化阻燃剂、汞、铅、镉、二氧化铍、废机油、氟里昂等有毒有害废物必须送到资质条件要求更高的专业处理厂家进行处理。废旧家电的预处理厂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对其技术、管理、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认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预处理业务。工作人员也要求具有能履行其职责的从业资格证。

各预处理企业之间实行自由竞争,生产厂家选择预处理企业采取招标的方式,以降低成本。

各收集点将收集到的废旧家电送到制造商委托的预处理厂进行处理,包括进行手工拆解、分类,分拣出有害部件等。我们参观了雷恩·舍尔斯废旧家电预处理厂,该厂主要从事废音像产品、废信息设备的预处理。是一家私人公司,现有员工90人。2001年7月前,每月预处理量约300吨,2001年7月后,由于法规出台,每月预处理量上升到1000吨,均由回收站供料。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其营业收入30%来自客户付费,70%靠卖再生资源。到目前,由于产品中的稀贵金属含量减少,对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理要求提高,收入中只有30%靠卖再生资源,70%来自制造商支付的处理费用。同其他企业一样,照章纳税,国家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

该公司预处理机械化程度比较低。工艺过程大致是:首先将来料用翻斗机送到传送带上,进行人工分检、分类。再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熟练操作工人使用电动工具拧下螺钉,进行简单的拆解及部件分类。关键是对含有水银的电动门铃、咖啡壶,含有溴化阻燃剂(PBB、PBDE)的印刷电路板(PCB),含铅的阴极射线管(CRT)锥体,含重金属镉的镍镉电池等含危险废物的小家电,要能进行有效识别,然后再拆下含危险废物的部件,放在专用盒子中,以便送往专业处理厂进行再处理。

以个人电脑为例,大致拆解程序为:首先分离出还可再使用的标准件,卖给玩具制造商,装到玩具上降级使用。然后,取下印刷电路板和电线。电线卖给金属回收公司,印刷电路板送到挪威北部的公司处理。第三,拆下含危险废物的继电器、电池等部件,付费给专门处理危险废物的公司处理。对于显示屏,将其打碎后,屏料玻璃可重新利用,含铅的锥料则需进行卫生填埋。其他部件要进行破碎,以提取其中的稀贵金属。塑料元件需要在专用炉内进行高温焚烧,以分解和破坏其中的溴化阻燃剂。

(四)瑞典生态标识实施情况

生态标识又称环境标志、绿色标志、蓝色天使等,它是在消费领域引入环境保护观念,通过对在符合环境及生态保护要求的产品上粘贴生态标识,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是环保型产品,从而鼓励消费者选购,以达到保护环境目的的一种标识制度。1994年成立了全球生态标识管理委员会,我国也是该委员会的26个成员国之一。

北欧从1989年开始建立生态标识体系,建立生态标识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在瑞典、丹麦、挪威等国均已开始使用。瑞典的生态标识发放工作是从1992年开始的。由瑞典标准研究院生态标识管理中心负责。企业自愿申请,经考核符合标准后,才能发放生态标识。生态标识的标准也在不断修改,提高标准的依据是ISO14000导则25为基础,尺度是把握使1/3的企业能满足要求。对获得生态标识的企业生态标识管理中心要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取消其生态标识。到2002年已有500多家企业获得生态标识。在瑞典,生态标识已被人们所接受,据调查:90%以上的人知道生态标识;75%以上的人重视生态标识;每5个人中就有3个人愿意购买贴有生态标识的产品。瑞典生态标识管理中心的年经费总额是3500万克朗,政府拨款250万克朗,约占7%,另93%是靠发放生态标识收取的费用。申请生态标识的企业要先交15000克朗的申请检测费,检验合格后企业每年要交纳4‰的生态标识使用费,但最高不超过35万克朗。

二、德国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情况

德国位于中欧西部,面积356970平方公里,人口8220万。矿物资源贫乏,工业高度发达,国内生产总值约20000亿美元,是世界第三经济强国。2001年电子电器废弃量约200万吨。

(一)法律法规

德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规,他们准备等到欧盟指令公布后再制定本国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目前回收废旧家电的主要依据是“循环经济法”和“信息产业废旧设备处理办法”。

1996年德国公布的“循环经济法”(全称为《促进废物闭合循环管理及确保与环境相容的废物处置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促使废物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法规,共有9章24条。该法的要点是:必须尽量避免产生废物,减少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对废物中的物质要回收利用,做到废物闭合循环管理。废物的产生者、所有者有义务进行回收再利用。回收再利用废物应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制造商应研制、生产、销售可再利用的、技术上耐用和适用的、使用后可安全回收及进行与环境相容处置的产品。产品生产中应优先使用再利用的废物及再生材料。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污染物量,以便使用后进行环境上允许的回收再利用或处置。应提供产品返还、再使用和回收再利用等信息,有些产品应以专门的标志,特别标明用后可以回收的材料及其比例,才能在市场上流通。应提供恰当的废物回收方式,接收用户返还的废物。政府在废物处置中负有管理职能。

(二)信息产业废旧设备情况及处理规定

1996年德国生产了36万吨信息产业设备,每年有11万吨信息和通讯技术的旧设备被淘汰,旧个人电脑大多未经处理就作为垃圾扔掉。将一吨废旧信息设备再次投入使用或销毁的费用约800-1500马克。回收站回收一吨废旧信息设备的费用约为300-400马克。

1998年德国出台了“废旧信息设备处理办法”(草案,目前尚未实施,自愿执行,以后按欧盟指令修改、实施)。其要点是:制造商(制造和进口信息设备者)有义务回收废旧设备。在技术上可行,并有一定效益的前提下,将其再次投入使用,或进行不污染环境的处理。指定回收站免费回收个人用户的废旧信息设备。当总体积达到5立方米时,制造商应进行一次回收,或每6个月进行一次回收。回收站还负责回收专业部门的废旧信息设备,回收方式及回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制造商可以直接从用户处回收旧设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回收,以便在固定场所对旧设备进行分类、拆卸、修复、处理等,投入再使用,或进行销毁,但须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许可。此时制造商应向处理企业出示书面凭据,证明他们已将废旧信息设备回收。根据制造商的要求,回收站可将回收的、未分类的废旧设备存放在集装箱中等待制造商定期回收;或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回收。受制造商委托,回收站可对回收的旧设备进行分类、处理,费用由制造商承担。经分类、处理的废旧信息设备放入固定的集装箱中,交给制造商。

制造商承担的费用有:从回收站取走废旧设备的运输、分类、拆卸、前期准备、投入再使用或销毁的所有费用。回收站应距闹市区至少100公里以上,运送废旧设备至回收站的运费由回收站承担。

制造商应在出售的信息设备上做永久标记,以便在使用后对废旧设备进行分类处理。

(三)废旧家电回收体系

目前德国回收废旧家电的主要途径是由设在社区的收集点从家庭分散回收。运输公司将其运至分拣中心进行分拣后,交由预处理厂家进行处理。回收处理费由社区支付(从居民交纳的清洁费中支出)。将来制定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之后,只从居民清洁费中支付收集费,而从收集点开始的运输、回收、拆解、填埋费等,均由制造商承担。另一条途径是由废旧家电的产生企业直接送到处理厂,目前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德国政府2001年给各州下达的废旧家电回收宏观调控指标为每人每年5公斤。但各州回收的情况差别很大。低的每年人均不到1公斤,高的达到10公斤。主要原因是实行的政策不同,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要求用户在丢弃废旧家电时付费的州,回收情况都不理想,回收量很低。不收费的州,回收就好一些。这说明,即使在发达国家,实行废旧家电的付费制也还有一定困难。

(四)废旧家电处理情况

废旧家电的处理是我们在德国考察的重点,参观了三家处理企业,其简要情况分别是:

1.威斯巴登市废旧家电处理中心。负责回收梅茵河区域的废旧家电,年处理量 4000吨。他们在服务区内设置了专用回收箱。回收的旧电视机用手工拆解分成外壳、铝架、印刷电路板、阴极射线管等几部分,分别存放。阴极射线管(CRT)送到制造厂处理。即:将其破碎成2厘米左右的碎块,用红外线装置识别出含铅玻璃和不含铅玻璃,再将其中的无铅玻璃用作原料制成新的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PCB)的收购价格差别很大,分立元件的印刷电路板,因为含稀贵金属(钯、铂、金、银)少,收购价为120美元/吨。集成电路的印刷电路板含稀贵金属多,收购价为2500美元/吨。含钯较多的插接件(触头),收购价为3500美元/吨。

印刷电路板送专业处理厂处理。其中的贵金属用电解法回收。喇叭等部件由专业小厂拆解回收铜和铁。拆下的电线单独存放,送专业厂处理。还可以继续使用的旧计算机监视器有的以15欧元/台的售价卖给中国广东收购商。他们认为,能用的旧货尽量卖给用户继续使用,以节约资源。

旧电冰箱的处理,首先抽出制冷剂。拆下的压缩机卖给南非收购商制作空调器,电冰箱其他部分送到专业处理厂进行破碎、分选,回收有价金属后,不能回收的进行卫生填埋、焚烧。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变压器油,市政府指定送到该中心,分别放在铁桶内,送专业厂处理。废塑料、衬垫等经破碎加工后,作为钢铁厂的高炉燃料使用。

该中心还为银行、生产厂家等处理旧电器。例如:处理银行成批更新下来的电脑。还有的厂家付费委托他们破碎处理一些过时品牌的新步进电机。有的大公司定期更换下来的含水银的荧光管,也委托他们进行处理。

该中心的收入来源于:受委托方委托处理废旧家电的费用;出售再生资源的费用等。支出项目有:收购值钱的废旧家电的费用;委托专业厂处理有毒有害废物(包括填埋、焚烧)的费用;摊入成本的运行费用等。

2.雷斯曼公司。是一家处理废旧电子电器的专业公司,在德国很有名气,下设三个子公司,分布在柏林、英都施塔特、赛尔姆市,每年处理废旧电子电器 3万吨,职工80人,年营业额2500万欧元。

该公司主要专长是废冰箱的专业化处理。在废旧电冰箱拆解、处理技术,阴极射线管荧光粉清洗技术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管理有序,合作伙伴很多。英国的一部分旧电冰箱也运到该公司来处理。土耳其要求进行合资或寻求技术转让。

该公司开发了一套处理废旧电冰箱的专用设备,能力为每小时处理废旧电冰箱60台,投资200万欧元,效率高,很先进,生产的再生资源品质很高。

废冰箱的处理工序是:先抽出制冷剂和润滑油(约需3分钟),然后用分离设备将其分开,润滑油卖给机油厂,制冷剂运到专业处理厂,在1800℃高温下加氮烧掉,不污染环境。然后,拆下压缩机,以前卖给南非营销商,现在将压缩机开盖,取出定子铜绕组,冲出转子铸铝条,转入下道工序处理。再将保温层聚氨酯粉碎,用活性炭吸附发泡剂,聚氨酯粉末卖给比利时做保温板。最后,用辊式破碎机将冰箱破碎,磁选分离出铁,涡流分选出铝,风选分离出塑料和铜、稀贵金属等,金属碎料卖给专业厂分选回收。

旧电视机荧光粉中含铅等有害物质,他们将阴极射线管玻璃破碎成碎片,通过互相摩擦,清洗掉荧光粉,玻璃运到专业厂重新熔化使用。印刷电路板以前卖给荷兰鹿特丹的营销商,他们转手运到中国河南,再装到旧电器上使用,或运到中国广东处理。法兰克福德古萨(DEGUSSA)公司专门处理印刷电路板。

该公司与电子电器产品销售公司有合作协议,销售公司“以旧换新”回收的废旧家电运到该公司处理,并支付回收费。此外,公司在居民社区放置集装箱,收集废旧家电,社区支付回收费,或将回收费摊入生活垃圾费中。

3.电器循环处理公司。地处德国中部,欧洲其他国家的废旧家电均可运来处理。1995年成立,它受法国电气公司、德国电气公司、西门子公司等4个公司委托,专门处理这几家公司提供的废旧家电。目前,处理的废品有95%是工业企业委托的,5%是居民区回收的,估计今后居民的废旧家电会逐渐多起来。公司年处理废旧家电 3万吨,职工130人,年营业额2500万欧元。

该公司处理1吨废旧家电,收费200-500欧元。电冰箱、洗衣机等白色家电含有害物质相对少一些,每吨收费200欧元。电视机的荧光屏、印刷电路板较难处理,每吨收费500欧元。

现场设有有毒有害物品陈列柜,警示职工哪些是有毒有害物体,需要注意拆解分装(如:电话交换机有含剧毒物质二氧化铍的部件,只能卫生填埋,不能进行破碎)。废旧家电经拆解、分拣出有害物质后,进行机械处理(破碎、分选等),这是该公司的专长,他们开发了一套自动化程度很高的破碎、分选设备,处理能力每小时5吨,投资1500万欧元,处理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二次污染,粉尘也收集后加工成块状燃料。回收的部件、材料重量百分比约为:3%回收件;1%玻璃;1%塑料;7%铝;22%有色金属;2%导线;46%黑色金属;16%废物,作为燃料,回收热量;2%填埋。回收的废旧电冰箱运到别的公司处理。该公司还用喷砂法去除阴极射线管上的荧光粉。

据介绍,废旧家电属于特殊垃圾。德国规定,从事废旧家电回收的企业每年要搞垃圾平衡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处理废旧家电不能产生污染,定期来人检测,提供数据,不能满足要求,就要被取消资格。

三、启示和建议

我国是家用电器消费大国。今后几年将进入家用电器更新换代的高峰期,如何有效地回收和处理大量的废旧家电,使其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产生危害,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特征明显,旧家电的市场容量还很大,目前还未出现随意丢弃废旧家电的情况,因此,在短时期内还不可能建立废旧家电的付费机制。另一方面,我国有230万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社区回收渠道较为健全。而且,再生资源相对于人均收入还比较值钱,这为回收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创造了条件。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为逐步推进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工作,我们建议:

(一)通过立法规范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工作

根据我国的现阶段国情,要使回收利用废旧家电工作能尽早起步,必须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因此,应当抓紧出台《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作为2~3年后国务院颁布《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的过渡性法规。在立法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合理确定废旧家电涵盖的范围。回收处理废旧家电的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置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做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凡是不经专门处理就会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旧家电,均应划入回收处理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将现阶段废旧家电的范围定义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微波炉、计算机、复印机、电话机、手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并从法规上明确废旧家电为特种废弃物,要求进行单独回收和处理。

2.规定产生废旧家电和电子垃圾的单位和企业的责任。相对于从各个家庭回收来看,首先对单位和企业提出要求,从企业回收可能更容易做到。《办法》应规定:凡是单位和企业产生的电器电子垃圾,包括更新的计算机、空调器、通讯设施设备、荧光灯管等,不但不得随意丢弃,还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使其成为法规试行的初级阶段废旧家电回收的主渠道。

3.分别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在回收处理废旧家电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制造商的责任内容应包括:(1)有义务回收和按环保要求处理本企业生产的废旧家电;(2)逐步推行生态设计,采用的何种材料应标明;(3)应将产品的可回收利用性作为设计时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以降低回收处理成本;(4)采用可回收材料要求达到的比例,应规定出一个时间表;(5)采用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材料,规定禁止使用的时间表。进口商要负责向制造厂家征收废品的回收处理费,以便逐步与有关国家对家电进口设置的绿色技术壁垒指标的要求相衔接。

4.推行家电销售“以旧换新”制度。作为近期向个体消费者回收的一个主要渠道。即购买新家电时,必须无偿向回收点返回一台同类的废家电。不能返回的,则须支付一定的回收费用。要求零售商负责回收与其销售量等同的废旧家电,并协助制造厂家堆放、运送和处理。消费者有义务按要求交回废旧家电并承担一部分处理费用(一定时期后)。

5.实行预处理企业的资格认证制度。除须通过ISO9000或ISO14000认证外,还应通过针对废旧家电、电子垃圾处理专门设定的资格条件认定,方可从事回收利用工作。包括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环境保护措施等,回收处理人员也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严格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废旧家电的预处理业务。

(二)加大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工作力度

1.支持开展废旧家电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的研究工作。这是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对废旧家电进行正确处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应由国家支持的研究工作,目前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尤其是对危险废物的处理,是整个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只有将其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研究清楚了,才有可能研究开发出先进、适用的废旧家电有害物质的终端处理技术,以使溴化阻燃剂、汞、铅、镉、废机油、氟里昂及其它重金属最终得到妥善处理。

2.研究制定回收利用废旧家电有关的标准、规范。包括废旧家电的收集、拆解及资源综合利用预处理、有害废物的最端处理程序、工艺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以便使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都能达到环抱要求,也使《管理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3.支持建设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示范项目。首先选择几个有条件的大城市,支持有技术基础、有融资能力的企业,开展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废旧家电集中拆解、再生资源加工预处理工程、尤其是有毒有害物质的最终处理工程等的示范和试点,适当引进国外先进、实用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同时抓好国产化工作,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体系。

4.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便宜,再生资源价格相对较高,只要管理和政策得当,预处理企业完全有可能在国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实行市场化运作,要研究出台促进和保护废旧家电预处理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5.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以及宣传资料、教科书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废旧家电对环境、人类健康的危害以及回收处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废旧家电适时废弃,自觉支持和参与回收处理工作,养成不乱丢弃、不乱拆解废旧家电的良好习惯。

(三)试行家用电器生态标识制度

以回收利用废旧家电为目标,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开展生态标识活动试点。制定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对于废弃时资源回收利用性好、有害物质少的家用电器,经过中国生态标识管理部门审定,粘贴生态标签。通过这项活动,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激励制造商开发回收利用性好的绿色家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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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国监狱旧址博物馆实地调研报告

马伟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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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国监狱旧址博物馆是一座集古堡式监狱建筑群、司法大队建筑为一体的特色博物馆,是全国现存最早的殖民监狱旧址之一。 监狱建筑由“仁、义、礼、智、信”五座监房和一座工场等组成。“仁”字监房即青岛德式监狱旧址,系1900年所建。其余建筑为二十世纪

二、三十年代所建。

1900年至1995年该建筑群一直作为监狱(看守所)使用,德国侵占青岛时期(1897年至1914年)为德国关押非中国籍人犯的监狱。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1914年至1922年)为日本守备军囚禁场;1922年中国政府收回青岛后为青岛地方检察厅看守所;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1938年至 1945年),“仁”、“义”字监房为日本海军囚禁场,日军在“仁”字监房增设了水车,“礼”、“智”、“信”字监房和工场为伪青岛地方法院看守所; 1945年日本投降后为青岛地方法院看守所,其“仁”、“信”字监房关押日本战犯和汉奸;1949年青岛解放后为青岛市人民法院看守所;1955年为青岛市公安局看守所,1995年迁出。2004年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将其定为青岛市法制教育基地,2006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图一 青岛德国监狱旧址博物馆 位于常州路25号的“欧人监狱”始建于1900年,旧址占地面积11.8亩,建筑面积8297.5平方米,包括各种建筑26栋,是一片以古堡式建筑为主体的极具特色的建筑群,作为一座典型的19世纪德国古堡式建筑,“欧人监狱”是我国目前保存最完整最早的殖民监狱。因其丰富的历史人文价值,已被山东省政府将审定为345处省级历史优秀建筑之一,不少德国专家在看到“欧人监狱”时也不禁感叹:在德国本土也很难看到这样的建筑了。其主要建筑有德国古堡式建筑(“仁”字号监房)、伙房、浴室、马房、“义”字监房;水井、了望台、监狱工厂等。如此完整的一座监狱得以保留,在中国监狱近代史上是惟一的,在世界上也不多见。

青岛德国监狱旧址博物馆是一座集监狱建筑群、司法文物收藏为一体的特色博物馆。占地面积8220平方米,建筑面积5022平方米。

2004年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其建为青岛市法制教育基地,由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修缮布展工作。2006年青岛德国监狱旧址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开辟青岛历史深度游的新景点,对青岛市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自2005年3月起开始修缮,修缮后的欧人监狱已正式定名青岛德国监狱旧址博物馆,并于2007年4月30日正式对外开放。

图二 青岛德国监狱旧址博物馆法制教育基地

水牢: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1938—1945),日军在这座监狱的地下室增设了水牢和刑讯室,专门残害中国抗日志士。 李慰农和胡信之:青岛工人运动领导人、中共青岛四方支部书记李慰农和《青岛公民报》主笔胡信之,1925年7月被反动军阀逮捕关押在这座监狱。

监狱铁门:从青岛德国监狱东侧进入一楼监舍,要通过三道铁门。那一扇扇牢狱之门曾经关闭着几多隐密。 幻影成像:青岛德国监狱建于1900年,后被日本、北京民国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作为囚禁场、看守所使用。这里展示的是德军、日军、国民党反动派使用这座监狱时所发生的历史故事。图片是光电技术合成的幻影成像,是比较先进的展览手段。

图三 馆内的照片很真实,文字介绍也很详细。游客们在用心的参观,体会那段历史。

景区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青岛近代司法历史沿革陈列展厅,它是按照历史时期分为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北京政府统治青岛时期、南京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南京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六大部分,从政权更替、司法制度演变、法规章程制定、司法统治与人民反抗等方面予以展示,看完可以对青岛司法历史沿革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二是德国监狱建筑群,里面保留了当时

原貌。

图四 真实档案再现当年历史

一个多小时的时间,细细的参观了整所监狱,不禁感慨。我们的国土上会出现别人的监狱,这是民族的悲哀中华的耻辱。我们能做的也只有奋发图强,不要让前辈的悲剧在我们这一代变本加厉的上演。每一位中国人都应该牢记那段屈辱的历史,奋发图强,因为只有强盛的祖国作为后盾,我们才不会被任何人所欺侮。同时我们也要在苦难中总结经验,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变得更强!

为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应该身负其责,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增强综合素质,为中国的法制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通过对德国监狱历史博物馆的实地调研,有必要对中国的监狱法制教育作进一步的研究,完善中国监狱管理制度,对监狱服刑人员做好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好他们的回归社会后能更快地适应社会,谋求生存发展。

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在党的十六大把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后,司法部党组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深刻把握监狱工作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在2002年底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今后一段时期监狱系统要大力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切实履行监狱职能,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一、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概念和目标

(一)概念:

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是监狱工作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重要举措。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要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推进刑罚执行工作、教育改造工作和监督工作的法制化,使监狱的一切执法环节、执法行为都于法有据,都依法办事。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是国家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认为: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一方面不能满足于目前理论阐述,对监狱法制化建设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而更为重要的实践任重道远。另一方面更不能盲目于所谓各具特色的改革和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可操作性的推进思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体现法制统一原则,才能更有效地解决刑罚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基本目标:

1、努力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形势要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把监狱工作整体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2、监狱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依法治监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刑、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监狱人民警察具有较高的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质,自觉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3、重视与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有关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4、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教育改造工作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5、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中的综合职能作用,依法行刑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指导协调作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的协调组织作用。

二、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对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1、监狱工作法制化是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制完备、执法公正文明是社会主义监狱的重要标志。要在加强监狱工作法制化中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在依法治监、依法行刑实践中积极推进监狱法制化,努力提高行刑效率、行政效率。

2、监狱机关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法制化有着丰富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监狱机关必须加大依法治监、依法行刑工作力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和行政管理。监狱法制工作在领导决策、刑罚执行、教育改造、队伍建设等方面,要发挥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作用。

3、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是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各级监狱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单位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责任人,对本单位依法治监、依法行刑负总责;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对自己承办的执法工作、行政工作负责。

4、监狱工作法制化是从严治警的重要措施。要通过建章立制,法律宣传教育,执法监督检查等环节,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权责统一意识,提高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水平,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5、监狱工作法制化是建立新型监狱工作体制的必然要求。新型监狱工作体制使监狱原有的刑罚执行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分开,建立起新型监狱管理体制和新型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监狱人民警察应按照规定和劳动合同协议,组织罪犯到企业劳动,监狱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依法处理经济纠纷等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狱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大力加强监狱法律制度建设:

1、监狱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法制的进步与文明。要积极推动《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同时,尽快制定与此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使监狱工作的执法环节、执法行为都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监狱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高度,重视监狱法律制度建设,有计划地加快推动监狱法律制度建设。要主动争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项,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切实推动监狱法律制度的制定。

3、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要遵守《立法法》有关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做到依法建章立制,不越权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监狱机关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4、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监狱工作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建章立制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狱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作好论证、建议工作,并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废止、修改。

5、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加快论证、起草过程,重点是研究制定监狱分类制度、罪犯分类制度、罪犯处遇制度、罪犯心理矫治制度;修改完善监狱安全防范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教育改造制度、生活卫生制度、罪犯劳动制度、罪犯奖惩制度、改造质量考核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罪犯工作释放制度、学习释放制度、社会保护制度。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规范监狱人民警察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罪犯人权,尤其要杜绝监狱人民警察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行政奖惩等方面的随意性,严防徇私舞弊,确保刑罚执行工作的公平和高效。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立足于围绕党和国家的政治大局,充分发挥监狱职能需要,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监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重点、多层次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实现我国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积极推进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通过普法规划的实施,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紧紧围绕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努力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水平,主动适应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发展趋势。

3、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继续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注重提高监狱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4、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监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依法治监工作。要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继续学习宣传宪法和涉及广大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与广大监狱人民警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的权利义务的意识,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5、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提高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为基础,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核心,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重点,大力推进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稳步实施狱务公开,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不断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6、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根据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结合罪犯的犯罪和改造情况,加大对罪犯的法制教育。

(四)进一步严格依法办事程序:

1、严格执法是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必然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要重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监狱各项职能中的作用,切实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严格依法办事,杜绝渎职、越权、滥用权力以及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

2、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和理顺各级监狱机关及其职能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上级监狱机关不得代办行使下级监狱机关的职权,下级监狱机关不得越权行使上级监狱机关的职权。

3、要严格遵守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各项规范和程序,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和程序。

4、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大力推行狱务公开制度,尤其是加大刑务公开的力度,对于应当公示的制度和事项应该进行公示,负有告知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法定期限要求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禁止不作为行为。

5、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理。要坚持听证制度。行政处罚裁定权的行使要做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监狱安全秩序,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五)不断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保障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重要方式。要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使之成为监狱机关重要的行政方式之一。要建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检查队伍。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执法监督检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监狱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对本机关和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守秘密,清正廉洁,如实反映情况。

3、监狱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部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本机关的其他部门应当主动配合;接受监督检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执法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4、监狱机关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口头通知纠正,及时下达书面处理决定,并限定整改时间。下级监狱机关在收到上级监狱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5、监狱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送纪律检查、行政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要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上级监狱机关对下级监狱机关制发的超越自身权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保证监狱法制的统一。

7、要建立健全投诉制度。探索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行政公开的具体措施,提高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民主化程度。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制,完善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对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8、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赔偿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追偿。

三、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措施

基本目标、主要任务等的表述也有一个如何取得共识的过程,更况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还有一个操作性的思路问题,可行性研究问题。因此,监狱管理机关,特别是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省级监狱管理局必须建立专门的调查研究班子,集思广益,根据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法治要求,重点梳理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操作程序和时间表等等,督促检查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确保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高起点、高标准、高成效。

推荐第3篇:德国宪法

德 国 宪 法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亚洲各国均向其借鉴,战后宪政成功典范

一、历史概要

35.7万平方公里,8100万人口,1871年统一,成立德意志第二帝国,公布了第一部钦定帝国宪法,一战后成共和国,1919年制定著名的《魏玛宪法》,政权落入希特勒法西斯之手。二战后为四大国占领,美国要求德国民主化、非纳粹化、非军国主义化、非垄断化、非集权化,使德国不再为威胁和平之源。1949年5月西部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0月东部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

德国地方民主自19世纪就形成传统,整体上却处于专制状态,西方三国首先恢复德国地方自治的民主制度,通过战争法庭确认了人的生命和尊严不可侵犯原则,文官中立,为社会服务而非为国家服务。1948年7月西方三国委托西部各州总结魏玛宪法教训(最自由的宪法却产生了摧毁自身的独裁力量),制定一部宪法。

1948年8月西部德国举行宪法大会,确立联邦制、自由民主秩序、设立宪法法院等宪法原则,以“基本法”名称制定宪制文件。1949年5月各州议会派代表65人组成的制宪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三读通过了基本法,成立联邦德国。

缺陷

 规定与国民议会平行的直选总统  盲目引入全民公决措施  政党发展自由泛滥

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并作如下补救:

1、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无实权,成虚位国家元首,联邦议院即下院为实际主权机关。

2、保持政府稳定,联邦议院只能以“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推翻。

3、全民公决限于处理各州关系的范围。

4、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政党的合法性。

5、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抑制小党林立。

德国基本法是德国人的主权者行为,具有完全合法性。

三、基本法的发展和德国的统一

基本法经议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修改,刚性不强,50多年来已修改51次。

基本法修改有三项限制:

1、不改变联邦制;

2、不改变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原则;

3、不影响宪法基本原则: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联邦制原则,社会民主和社会福利原则,人民主权原则,

分权原则和人民抵抗权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只可增加,不得取消。

1989年11月柏林墙被推倒,1990年5月原占领军四国和两德拟定“四加二协议”,确立两德统一步骤。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整体”加入联邦德国。经联邦议会两院研究,基本法不作全面修改,以保持宪政的连续性。

第二节

联 邦 议 会

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又是一个议会内阁制国家,立法权居于首,联邦议会居于权力结构中央地位,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一、联邦议院

(一)组成与任期:2002年第15界,民选601名议员组成,18岁居住三个月以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则要获得德国国籍一年以上。采取双选票双计票方式选举,每一选民两票,一票按相对多数代表制原则确定单个候选人当选,另一票按比例代表制原则确定政党候选人当选名额。“5%条款”:政党获得第二票少于总有效票的5%或获得第一票的议席数少于3席,该政党则失去按比例代表制原则分配议席的资格,其以第一票当选的议员只能以个人名义参加议会活动,由此限制了小党林立和纷争。

(二)构成和组织

1、议员:是自由的“人民代表”和“全体人民”的代表,实行一般代表原则,据良心和人民福利表达意志,但实际上往往受议会党团的指令。为保议员独立性,基本法赋予议员生活保障权、不与追究和豁免权、拒绝作证权。

2、议长:一名议长,从力量最强的议会党团中提名,四名副议长。

3、长老委员会:协商、协调机构,25名,由主席团成员和各议会党团干事长组成。任何立法和议事活动须经其建议方能举行。

4、专门委员会:24个,属常设委员会,多与政府各部门对口,便于监督政府,每个议员至少参加一个,由议会党团调配。

5、临时的特别委员会:讨论某一重要法案,处理特定问题。

6、议会党团:获得5%以上席位的政党在议院中的组织机构,议会的各项工作均须议会党团的参与和协调,政党联盟也可共同组织一个议会党团。设立议会集团制度,人数不符5%条款的政党议员可以参加议会集团,权利与议会党团几乎一样。

7、辅助机构:不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如图书馆、档案室、警卫室、行政处等。

(三)职权、职责

处于中心地位,其他联邦机关的创设机关。

1、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议院换届、总理辞职或逝世,总统与多数党、执政联盟或各政党磋商确定总理候选人,提交联邦

议院选举,未能当选,联邦议院自己推选进行第二轮投票,仍未过法定多数,总统则解散议院以解决政府危机。总理当选后,提名部长人选由总统任命,宣誓就职。

为保持政府稳定,设立“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联邦议院不能象英国一样进行一般的不信任投票,只有通过多数票选举一位新总理后,不信任案才算通过。

2、立法权:与联邦参议院共同立法。

3、监督权:有效控制行政权和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1)预算权:预算案的制定和执行须得联邦议院批准和认可,通过后成为预算法案。

2)决议权:作出决议,要求政府采取某一行动,表达愿望,督促政府积极行政。

3)质询权:分议会党团的大质询和小质询,反对党攻击政府的工具,还有议员个人质询,为本地谋福利和提高个人知名度。

4)调查权:应四分之一议员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准备立法和监督特定事项。

5)专门委员会的监督:与政府各部对口设置,监督政府各部,有权传唤证人收集证据。

4、其他职权:参与选举联邦总统、联邦法官、一半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对紧急状态和防御状态作出决议。

二、联邦参议院

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和管理的机构。

(一)组成:由16个州的州长和部长组成,各州派出3到6人,现有68名议员,没有届数,随各州自己更换,随联邦议院而确定会期。

(二)组织:

1、议长:联邦总统不能行使职权时,代理总统职务。

2、委员会:17个,各州在各委员会有一个席位。

3、全体会议:对委员会的决议和报告进行审查,各州利益高于一切,没有议会党团。

(三)职权、职责

涉及各州的法律、基本法修改、联邦与各州的关系、非常状态的开始和终结,只有各州组成的联邦参议院的参与和配合,才能通过。

1、立法权:自己可以提出涉及各州权利的法律案。

2、审查权:审议和批准联邦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法令。

3、参与欧盟事务的权力。

4、代表权:各州权利的代言人。

三、联邦立法

宪法将大部分重要的立法权赋予了联邦即联邦议会,将绝大多数行政权和司法权赋予了各州。联邦议会的立法权分为专有立法权、并行立法权和原则立法权。

公民、团体、政党均可创议立法,但只有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可以提出法律案,联邦参议院提出的法律案首先交到政府附上意见后转送联邦议院。

联邦议院经三读程序通过法律案,再经联邦参议院第二轮审议,没有通过则须交由两院各派16名议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委员会建议取消和修改的,如果联邦议院再次多数通过,法案就算通过,但涉及各州权益和修宪的法案必须再次由联邦参议院复决通过才行。

由两院一致通过的法案由总理、部长附署,经总统审查公布后生效。

第三节 联邦行政机构

由联邦政府和联邦管理机构组成,作为议会内阁制国家,联邦政府由联邦议院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联邦管理机构属中立文官系统,不负政治责任。

一、联邦政府

(一)政府组成与职责:由联邦总理与各部部长组成,集体对内阁政策向联邦议院负连带责任,担负两大职能:

1、引导议会中多数意志转变为法律;

2、将议会多数意志付与实施变为现实,即执行。

(二)联邦总理的职权:

1、组成联邦政府。

2、确定政治方针。

3、机构设置。

4、领导政府,主持内阁会议。

5、进入防御状态时,取代国防部长担任军队统帅,享有全部指挥权。

二、联邦管理机构

(一)组成:包括联邦各部、联邦下属机构、公法人团体及联邦审计署。

(二)性质和职能:属中立的文官系统,不卷入政治斗争,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真正政府。其责任一为政府提供服务,将政治家们确立的政策和法律付诸实施,二为公众提供服务,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节

联邦司法体制

一、司法体系与司法责任

(一)司法体系: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分公法和私法,设立检察官,负责公诉和法律监督。

(二)司法原则

1、实行法官专职制,只有法官有权审判;

2、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3、不得剥夺任何人接受法官裁判的权利;

4、任何人有权在对他宣判前做出陈述;

5、公正审理,保持程序正义;

6、法律不溯及既往;

7、不得非法限制、剥夺任何人的自由;

8、被告有上诉权,公民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

(一)法院体系

一般由初级法院、州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联邦法院只是作为上诉法院或某类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

德国法院类别上又有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五个部分,各自分为三级或四级;除此之外,德国还有联邦专利法院和纪律法院系统。

(二)司法人员和法律职业

联邦议院选出16名议员组成法官选举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从取得法官职务资格的人中选举产生法官,总统任命。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终身任职,与政治相脱离,不得公开政治信仰和参加政党活动。

德国从熟悉特定专业的公民中选择若干人担任名誉法官,参与审讯和判决,也履行法官义务。名誉法官实际上就是陪审员。

检察官是具有法官职务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属于行政序列,受制于司法行政部门,独立于法院系统。

第五节

联邦宪法法院

一、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上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 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

1、对法院裁判进行监督。应公民请求可对任何法院的判决审查,监督是否损害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

2、监督行政机关。

3、监督立法机关。应公民或其他当事方的请求,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4、处理权限纠纷。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议员、政党等任意两者之间发生宪法权限争议,联邦与州之间、各州之间发生权力纠纷,由联邦宪法法院做出裁决,起到维护宪法权威和三权分立体制及联邦制原则的作用。

5、其他作用。审理弹劾总统案,宣布政党非法,接受选举诉讼案,保障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范围内最高司法机构,证明和维护基本法是“直接和有效的法律”,诉讼程序不同一般,有权宣布其他法院判决无效。通过时适用基本法,其所作的宪法解释和判例构成德国宪法性法律的一部分,所作的判决对全联邦的宪法机构、国会、法院和公共权力均有约束力。成为基本法的最高解释机关,维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方式

1、具体的原则审查:普通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一方认为某项法律违宪,则裁定中止诉讼由法院将案件的宪法问题提交宪法法院裁定,宪法判决做出后,继续普通诉讼。

2、抽象的原则审查:联邦政府、州政府、满三分之一的联邦议院议员对已公布的法律可提请宪法法院审查是否违宪,不必与具体法律纠纷有关。

3、权限争议的评判:各宪政机关之间就基本法授予的权力范围发生纠纷可提请宪法法院裁决。

4、受理宪法控诉:任何公民或法人认为某一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宪可提请宪法法院作合宪性审查,不管侵害是否已经发生或是否与自己有关。

5、民主和法治保障的审查:1)审查某一政党是否违宪;2)审查某一公民是否滥用了表达自由;3)审理联邦议院通过的总统弹劾案;4)审理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官弹劾案。

6、选举审查与法律争议:接受有关议员资格审查结论的申诉,审查两个州在解释基本法时发生的争议,确定基本法条文的含义。

审理案件不公开,判决秘密做出、不收诉讼费。

三、组成和任期

16名法官,任期12年,不得连任,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出一半。联邦议院按比例选举方式从各政党中选出12名议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法官。联邦

参议院也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选举法官。从产生方式上看,联邦宪法法院也是一个政治机构,法官也不讳言其政治态度和政党归属。

联邦宪法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交替选举产生,分别担任国家法庭和基本权利庭的主席,两庭各8名法官,均须有法官资格。

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概述

1、以人权为基础的权利观

以人权道德为法治基础,“非法之法”不是法,基本法第一条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基本权利是联邦德国的立国基础,人权是世界和平的基础,国际公法的效力高于德国法律,构成德国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政制度从保护人的尊严开始,人权成为判断一切政治行为的标准。

2、基本权利的法律意义

实行专门法院司法审查制,确保基本权利规范“直接有法律效力,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人的尊严、人权保护和基本权利对国家机构的约束作用这三方面原则不得修改。

3、基本权利的性质

德国宪法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与人权,公民权是只有德国公民才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每一居住在德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都

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大部分基本权利都属于人权,并非所有人权都在基本权利中。人权的范围要比公民权和基本权利广。

二、基本权利

1、个性发展权:属“首要自由权”、“原始基本权”,实现自我价值的自由。三个界限是不得侵犯他人权利、有害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安全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2、人身自由权

1)生存和身体不可侵犯权: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等。 2)被拘禁者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要求迅速审判。

3)公平审判权。 4)住宅不受侵犯权。 5)迁徙自由。 6)通信自由。

3、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上的平等对待,没有特权,没有歧视,国家不得资助任何宗教或政治观点。

4、表达自由

1)信仰自由。2)言论和出版自由。3)教科文自由。4)集会权和示威权。5)结社自由。6)请愿权。

5、劳动权:属经济权利,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地点及职业训练所。

6、社会权利

1)婚姻和家庭保护。2)公民权:国籍权、不受引渡权、外国人的政治避难权。3)财产权。4)土地权。

7、抵抗权:保护自由民主秩序,捍卫现行宪法体制,保卫国家不受侵犯。

三、基本权利的界限

公民与国家行使权力的共同基础是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即宪法秩序。“凡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为目的而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邮政、电讯秘密权、财产权和避难权者,即丧失上述各种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将宣布褫夺此类权利。”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不得危及基本权利的实质,不能借限制之名剥夺或取消基本权利。宪法法院是权利的捍卫者和人权保护的促进者。

推荐第4篇:德国票据法

【法规标题】德国票据法

【相关组织】德国 【发文字号】

【批准棵拧?nbsp;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33.06.21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条约分类】国际支付与票据 【唯一标志】67109002

【全文】 德国票据法

(1933年6月21日)

本法提要 第一章 汇票(第一条至第七十四条)

第一节 汇票的开立和形式(第一条至第十条)

第二节 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第三节 承兑(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四节 汇票的担保(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五节 到期(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六节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第七节 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

第八节 参加担保(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三条)

一、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

二、参加承兑(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

三、参加付款(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第九节 一式多本汇票;汇票的副本(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

一、一式多本汇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

二、副本(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十节 更改(第六十九条)

第十一节 时效(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第十二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第二章 本票(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第三章 补充规定(第七十九条至九十条)

第一节 拒绝证书(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七条)

第二节 不当得利(第八十九条)

第三节 丧失的票据和拒绝证书(第九十条) 第四章 法律有效范围(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八条) 第一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开立和形式

第一条 (内容)

汇票包括下列内容:

(1)票据文句中应标明汇票的字样,并使用与开立汇票同样的文字;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规定;

(3)付款人的姓名;

(4)到期日;

(5)付款地;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出票日及地点;

(8)出票人签名。

第二条 (内容欠缺)

一、欠缺前条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的票据,均不被视为汇票,但下述各款列举的情况除外。

二、未载明到期日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三、未载明特定付款地,写在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被视为既是付款地又是付款人的住所地。

四、未载明开票地的汇票,被视为在写于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开立。

第三条 (以出票人本人为受款人;或付款人的汇票;汇票)

一、汇票得以出票人本人为受款人。

二、汇票得指定由出票人为付款人。

三、汇票得指定以第三人为付款人。

第四条 (付款地)

提示汇票得在第三人处、在付款人住所地或其他地点进行。

第五条 (利息)

一、(1)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得规定应付汇票的金额必须计息;

(2)除此以外的汇票上的计息条款被视为无记载。

二、在汇票上应载明利率;未载明利率的条款被视为无记载。

三、如未注明其他日期,利息应从汇票出票日起算。

第六条 (汇票金额)

一、如用文字和数字载明汇票金额而两者发生差异时,以文字金额为准。

二、如多次用文字或多次用数字载明汇票金额而发生差异时,以最小金额为准。

第七条 (无效的签名)

如汇票上载有不能承担汇票义务的人的签名、伪造的签名、虚拟的人的签名,或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汇票上有对签名的人或被签名的人不构成任何义务的签名,所有这些,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有效性。

第八条 (无代理权的代理人)

一、任何人,未经授权而作为他人的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一切汇票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该人承兑汇票,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代理人拥有的权利同。

二、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超越其代理权的代理人。

第九条 (出票人的责任)

一、出票人负有保证汇票承兑和支付的责任。

二、出票人得注明不保证汇票承兑的责任,但如加注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说明应视为无记载。

第十条 (空白汇票)

如将在支付时尚不完整的汇票以违反已达成协议的方式填写完整,不能以不遵守该协议为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非善意取得该汇票或在取得汇票时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背书

第十一条 (转让汇票)

一、任何汇票均得通过背书转让,即使该汇票未明确载明可付与指定人。

二、如出票人在汇票上加注“不可转让”或有与其相似含义的批语,则只能按通常的债权转让形式转让汇票并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1)背书得以付款人为被背书人,无论其是否已承兑汇票,或以出票人为被背书人或以任何对汇票负有责任的人为被背书人;

(2)上述人得在汇票上继续背书。

第十二条 (不准有条件背书;部分背书;以持票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一、(1)背书须是无条件的;

(2)对背书的限制条件视为无记载。

二、部分背书无效。

三、以持票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视为空白背书。

第十三条 (形式;空白背书)

一、(1)背书须写在汇票背面或汇票的附单(粘单)上;

(2)背书须由背书人签名。

二、(1)背书无须指明被背书人,并得仅以背书人的签名构成(空白背书);

(2)在后一种情况下,背书须写在汇票背面或附单(粘单)上始为有效。

第十四条 (转让作用)

一、背书转让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二、如为空白背书,则持票人得:

(1)在背书上填写本人或他人的姓名;

(2)在汇票上再行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3)不填写该空白和不再背书而继续转让汇票。

第十五条 (担保作用)

一、如无相反规定,背书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人得禁止汇票再行背书;在此种情况下,背书人对汇票再行背书后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汇票推定)

一、(1)持有汇票的人只要通过一系列连续背书证明其权利,即使最后一次背书系空白背书,则持有汇票的人,即被视为合法持票人

(2)涂抹的背书视为无背书;

(3)在空白背书后接着背书,该背书人被推定为是通过空白背书获得汇票者。

二、如汇票的前持票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遗失汇票,根据上款规定证明其权利的现持票人仅在非善意取得汇票或因取得汇票时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有义务交出汇票。

第十七条 (汇票债务人的抗辩权)

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或与前持票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全权委托背书)

一、如背书载有“应收金额”、“托收”、“委托代理”字样或其他明确表示仅授予全权委托的说明,则持票人得要求行使所有的汇票权利;但持票人仅在通过再次全权委托背书后,才得继续转让汇票。

二、在此种情况下,汇票债务人仅得向持票人提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提出的抗辩。

三、全权委托背书中所称的全权委托,既不因委托人的死亡,也不因委托人的丧失行为能力而失效。

第十九条 (抵押背书)

一、如果背书载有“担保金额”、“抵押金额”字样或其他明确表示抵押的批语,则持票人得要求行使所有的汇票权利;但持票人所作的背书只能起全权委托背书的效力。

二、汇票债务人不能以本人与背书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到期后的背书)

一、(1)到期后的背书具有与到期前的背书相同的效力;

(2)但如在拒付通知书发出后或在作成拒绝证书的期限届满后才在汇票上背书,则该背书仅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

二、如无相反证明,未载明日期的背书被推定为在作成拒绝证书的一定期限届满前在汇票上作成。

第三节 承兑

第二十一条 (提示承兑)

持票人或任何持有汇票的人得在汇票到期前在付款人的住所地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

第二十二条 (指示提示和禁止提示)

一、出票人得在每张汇票上规定汇票须提示承兑,且得载明或不载明承兑期限。

二、汇票如不在第三人处付款或在与付款人住所地不同的地点付款,或汇票为非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出票人得在汇票上禁止提示承兑。

三、出票人也得规定汇票在某日前不准提示承兑。

四、如出票人未禁止汇票提示承兑,则每一背书人得规定汇票须提示承兑,且得载明或不载明承兑期限。

第二十三条 (提示期限)

一、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须在出票日后1年内提示承兑。

二、出票人得确定更短或更长的期限。

三、背书人得缩短提示期限。

第二十四条 (再行提示)

一、(1)付款人得要求在第一次提示后的次日再次向之提示汇票;

(2)仅在该要求被载明在拒绝证书上时,参加人才得提及该要求未得到满足。

二、持票人无义务把为承兑而提示的汇票留在付款人手中。

第二十五条 (承兑声明)

一、(1)汇票上应记载承兑的声明;

(2)它由“承兑”或具有类似意义的字样表示;并须由付款人签名;

(3)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

二、(1)如汇票是见票后定期付款或汇票因有特殊批语须在一定期限内提示承兑,则只要不是持票人不要求注明提示日期,承兑声明就须明确载明提示承兑的日期;

(2)如未明确载明日期,则为维护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须及时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确证这种懈怠。

第二十六条 (限制性承兑)

一、承兑须是无条件的;但付款人得仅承兑部分的汇票金额。

二、(1)如承兑声明与汇票规定有任何出入,承兑被视为已遭拒绝;

(2)但承兑人对其承兑声明的内容仍应负责。

第二十七条 (住所地汇票;付款地汇票)

一、(1)如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一个与付款人住所地不同的付款地,但未明确载明该第三人;

(2)如未这样指明,则付款人本人被视为有义务在付款地付款。

二、如汇票得在付款人本人处所付款,则该付款人得在承兑声明中载明一个在付款地办理付款的地点,并在该地点办理付款。

第二十八条 (承兑的作用)

一、通过承兑,付款人有义务在到期时支付汇票金额。

二、如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纵然为出票人,亦有凭汇票直接向付款人提出按照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一切请求权。

第二十九条 (撤销承兑)

一、(1)如付款人在汇票交还前涂沫写在汇票上的承兑声明,即被视为拒绝承兑;

(2)除有相反证明外,应推定撤销的行为发生在交还汇票之前。

二、但如付款人已把承兑之事以书面通知持票人或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则付款人应对该人就承兑声明中的内容承担责任。

第四节 汇票的担保

第三十条 (许可范围)

一、汇票得以担保方式保证全部或部分汇票金额的支付。

二、此种担保得由第三人或已在汇票上签名的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 (形式)

一、担保声明应记载在汇票或附单(粘单)上。

二、担保声明由“作为担保人”或一项具有类似含义的批语表示之,并须由汇票担保人签名。

三、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

四、声明中须载明被担保人;如未载明,则视为为出票人担保。

第三十二条 (汇票担保人的责任)

一、汇票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与被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同。

二、除担保人担保的债务因手续不符而无效外,担保人承担义务的声明应属有效。

三、支付汇票票款的汇票担保人承得对被担保人以及所有对汇票负有责任的人在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第五节 到期

第三十三条 (到期日)

一、汇票得为:

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二、载有另一到期日或连续数个到期日的汇票无效。

第三十四条 (见票即付汇票)

一、(1)见票即付汇票在提示时即为到期;

(2)见票即付汇票须在出票后1年内提示付款;

(3)出票人得确定缩短或延长提示期限;

(4)背书人得缩短提示期限。

二、(1)出票人得规定,在某日前不得将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要求付款;

(2)在这种情况下,提示期限从该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见票后付款的汇票)

一、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付款期限,以承兑声明中注明的日期或作成拒绝证书的日期为准。

二、如承兑声明中未注明日期,而又未作成拒绝证书,即被视为汇票由承兑人在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承兑。

第三十六条 (解释规则)

一、(1)出票后或见票后一个月或数月付款的汇票,在付款月相应的一日到期;

(2)如未载明日期,则汇票在该月的最后一日到期。

二、如为出票后或见票后一个半月或数月另半个月付款的汇票,应首先计算整月数。

三、如规定的到期日是月初、月中,或月底,则应解释为该月的1日、15日或最后一日。

四、词语“8日”或“15日”并不解释为一星期或两星期,而解释为8日整或15日整。

五、词语“半个月”解释为15日。

第三十七条 (日历差别)

一、如汇票应在某日某地付款,而该地的日历与出票地的日历不同,则以付款地日历上的到期日为准。

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发生两地日历不同,则应将出票日换算成与付款地日历相应的日期,然后确定到期日。

三、提示汇票期限的计算,适用上款规定的方法。

四、如汇票上的批语或汇票的内容载有其他意图,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节 付款

第三十八条 (提示付款)

一、出票后或见票后定日或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须在付款日或付款日后两个营业日中的任何一日将汇票提示付款。

二、向一个结算机构递交汇票视同将汇票提示付款。

三、何类机构可视为结算机构和具备何种要件才得办理交付手续,由联邦司法部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付已付讫的汇票;部分付款)

一、付款人得在付款时要求持票人交付已付讫的汇票。

二、持票人不得拒绝部分付款。

三、在部分付款的情况下,付款人得要求在汇票上载明已部分付款的批语,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

第四十条 (到期前付款和到期付款)

一、汇票持票人无义务在到期前接受付款。

二、到期前付款的付款人由本人承担风险。

三、(1)凡并非怀有恶意或无重大过失者,任何在到期时付款的人即解除其债务责任;

(2)付款人有义务检查一系列连续背书的顺序,但无检查背书人签名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外币)

一、(1)如汇票使用非付款地通行的货币,汇票金额得以当地货币按到期日的汇率支付;

(2)如付款人迟延付款,持票人得选择按到期日的汇率或按付款日的汇率将汇票金额换算成当地货币。

二、(1)外币的币值按付款地的交易惯例而定;

(2)但出票人得在汇票上规定凭以支付金额的换算汇率。

三、如出票人已规定用某种货币付款(实际批语),上述两款中的第(1)项均不适用。

四、如汇票使用的货币,在出票地和付款地同名而不同值,则应推定为付款地的货币。

第四十二条 (交存)

如汇票未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则债务人得将汇票金额交存在主管部门,其风险费用由持票人承担。

第七节 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四十三条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一、汇票到期时,如票款尚未支付,持票人得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追索。

二、(1)在承兑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时;

(2)在对付款人的财产已开始进行破产程序或法院兑汇票,或即使付款人仅停止付款,或在强制执行有关处理付款人财产的决议,且毫无结果时;

(3)在有关被禁止提示承兑的汇票出票人的财产已开始进行破产程序或法院调解程序(清理程序)时;

持票人在到期前就享有与上款规定的相同权利。

第四十四条 (拒绝证书)

一、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须用公证书(拒绝承兑通知书或拒绝付款通知书)证明。

二、(1)拒绝承兑通知书须在提示承兑汇票的期限内作成;

(2)如在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在期限的最后一日提示汇票,则拒绝证书得在次日作成。

三、(1)出票后或见票后定日或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拒绝付款通知书,须在付款日后的两个营业日中的任何一日作成;

(2)见票即付汇票的拒绝付款通知书须在规定期限内作成,该期限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作成拒绝承兑通知书的期限同。

四、如已作成拒绝承兑通知书,即无需提示付款,也无需作成拒绝付款通知书。

五、如付款人,不论其是否已承兑汇票,停止付款,或如强制执行有关处理付款人财产的决议,但毫无结果,则持票人仅在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和作成拒绝证书后,才得行使追索权。

六、(1)如对付款人的财产,不论其是否已承兑汇票,或对被禁止提示承兑的汇票出票人的财产已开始进行破产程序,或法院调解程序(开始清理程序),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仅需提示法院关于开始破产程序或法院调解程序的决定即可;

(2)提示登载在《联邦公报》上或登载在规定刊登法院公务公告的报纸上的法院裁决公告,应受到与出示法院裁决同样的重视。

第四十五条 (通知)

一、(1)在作成拒绝证书后的4个营业日,或在载明“不负担费用”的批语的情况下,在提示后的次日,持票人应将停止承兑或停止付款的事实通知其直接前手、汇票持票人和出票人;

(2)每名背书人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营业日内将所获悉的通知内容告知其直接前手,并通知其前手通知人的姓名地址;并继续依次通知,直至出票人;

(3)期限从收到上述通知时起算。

二、如按上款规定的办法通知一名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则须将同样的通知内容在同一期限内通知其保证人。

三、如背书人未写明其他地址或其他地址无法辨认,则仅通知该背书人的直接前手即可。

四、通知内容得以任何形式传递,也得仅将汇票退回。

五、(1)有通知义务的人须证明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已发出通知;

(2)仅将有关通知的函件在限期内投邮,即被视为未逾期。

六、任何迟延发出通知的人,不丧失其追索权;但应对其过失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其数额至多不得超过汇票金额。

第四十六条 (免于作成拒绝证书)

一、经在汇票上加注“不负担费用”、“免于作成拒绝证书”的批语或具有类似含义的批语并签名,出票人及任何背书人或汇票保证人得免除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须作成拒绝承兑通知书或拒绝付款通知书的义务。

二、(1)上述批语不免除持票人应及时提示汇票和及时发出必要通知的义务;

(2)如有逾期情况,应由因逾期对持票人得提出抗辩的人负举证责任。

三、(1)如该批语由出票人作出,则可对抗所有的汇票债务人;如该批语由背书人或汇票保证人作出,则仅对该背书人或汇票保证人有效;

(2)如持票人不顾出票人所作批语而作成拒绝证书,则费用由持票人承担;

(3)如该批语由背书人或汇票保证人作出,则所有汇票债务人有义务承担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汇票债务人的责任)

一、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作出保证声明的人,均作为连带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责。

二、持票人得不按照上述人等承担义务的顺序而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每名支付汇票票款的汇票债务人享有同样权利。

四、持票人不因已向一名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丧失其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追索的权利,也不丧失其对被追索的人的各后手汇票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被拒付人的追索权)

一、在追索过程中,持票人得请求:

(1)汇票金额以及已约定的利息的约数,如汇票未被承兑或付款;

(2)从到期日起算的6%利息。国内出票、国内付款的汇票的利率较联邦银行的贴现率高2%,但不低于6%;贴现率的变动,从联邦银行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变动之日起,对计息生效;

(3)拒绝证书和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4)酬金,其金额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汇票金额的3%,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该标准。

二、(1)如在汇票到期前行使追索权,则须从汇票金额中扣除利息;

(2)按持票人住所地行使追索权日公布的有效的贴现率(中央发行银行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十九条 (付款人的追索权)

任何支付汇票票款的人得向其前手汇票持票人请求:

一、已支付的全部金额;

二、从支付汇票票款日起算的已付金额的6%的利息。国内出票、国内付款的汇票的利率较联邦银行的贴现率要高2%,但不低于6%;贴现率的变动,从联邦银行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变动之日起对计息生效;

三、支付的费用;

四、按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计算的酬金。

第五十条 (交付汇票)

一、每名被追索或得被追索的汇票债务人,得在支付被追索的金额时,有要求向其交付汇票连同拒绝证书和向之出具付讫收据的权利。

二、每名支付汇票票款的背书人得注销其背书及其后手背书人的背书。

第五十一条 (部分承兑的追索权)

一、在对部分承兑进行追索时,每名支付未被承兑的部分汇票金额的人,得要求在汇票上注明其部分支付及向之出具部分支付的收据。

二、此外,持票人须将经证实的汇票副本及拒绝证书交付部分付款人,以便继续追索。

第五十二条 (转开汇票)

一、任何有追索权的人,在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得通过开立新的由其前手汇票债务人付款的汇票(转开汇票)以行使追索权;此类汇票应是见票即付,并在该汇票债务人的住所地付款。

二、除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费用外,转开汇票还包括经纪人费用和转开汇票的印花税。

三、(1)如转开汇票由持票人开立,则其汇票金额按从原始汇票的付款地至汇票债务人住所地的见票即付汇票的汇率而定;

(2)如转开汇票由背书人开立,则其汇票金额根据转开汇票出票人住所地至汇票债务人住所地的见票即付汇票的汇率而定。

第五十三条 (延误期限时权利的丧失)

一、延误见票即付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期限,延误作成拒绝承兑通知书或拒绝付款通知书的期限,延误载明“不负担费用”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时,持票人随之丧失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除承兑人以外所有其他汇票债务人的权利。

二、如持票人延误出票人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限,只要批语上未载明出票人愿意免除承兑责任,持票人即丧失其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利。

三、如背书中载有提示期限,该期限仅对该背书人有效。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期限)

一、如因无法克服的障碍(因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妨碍及时提示汇票或及时作成拒绝证书,得延长规定的处理期限。

二、持票人有义务不延迟地将该不可抗力情事通知其直接前手持票人,并在通知上载明日期和地点,以及在汇票上或附单(粘单)上签名;除此以外,适用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如该不可抗力情事不再存在,持票人须不延迟地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和在必要的情况下作成拒绝证书。

四、如该不可抗力情事在期限届满后持续3日以上,则可不必提示汇票或作成拒绝证书而直接行使追索权。

五、(1)见票即付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3日期限,从持票人自前手持票人处得到有关不可抗力情事的通知日起算,在提示期限届满前即得发出通知;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3日期限展延至汇票上载明的见票后的付款期限。

六、仅限于持票人本人或受持票人委托提示汇票或作成拒绝证书的人的个人原因,不得视为不可抗力情事。

第八节 参加担保

I.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紧急通讯地址;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

一、出票人及每名背书人或汇票保证人得指定一名在紧急情况下承兑或付款的人。

二、在下文阐明的要件下,每名被追索的汇票债务人得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

三、任何第三人或付款人及每名已对汇票承担义务的人,除承兑人外,得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

四、(1)任何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的人有义务在两个营业日内把有关情况通知其所担保的人;

(2)如不遵守期限,则应对其过失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但其数额至多不得超过汇票金额。

II.参加承兑

第五十六条 (许可范围;追索权)

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持票人得在汇票到期前行使追索权,除涉及已被禁止提示承兑的汇票外,均允许参加承兑。

二、如汇票上指定一名应在紧急情况下在付款地承兑或付款的人,则持票人在向紧急通讯地址上载明的该人提示汇票和中止参加承兑并作成拒绝证书确认中止参加承兑以后,得在到期前对加注紧急通讯地址的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1)在其他参加担保的情况下,持票人得拒绝参加承兑;

(2)如其允许参加承兑,即丧失在到期前对被参加承兑的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的追索权。

第五十七条 (形式)

一、在汇票上应载明参加承兑,并须由参加承兑人签名;

二、承兑声明中应载明被参加承兑人姓名;未载有此类说明,则视为出票人参加承兑。

第五十八条 (参加承兑人的责任)

一、任何参加承兑的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汇票债务人所负责任与被参加承兑人所负责任同。

二、纵然有参加承兑,被参加承兑的汇票债务人及其前手汇票债务人在清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款项时,得要求持票人交付汇票和在必要时要求持票人交付作成的拒绝证书及向之出具收款收据。

III.参加付款

第五十九条 (许可范围)

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持票人得在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前行使追索权,即允许参加付款。

二、参加付款须包括参加付款所担保的汇票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金额。

三、参加付款最迟须在作成拒绝付款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的该日办理。

第六十条 (中止参加付款的拒绝证书)

一、如在付款地有住所的人或载明住在付款地被指定为在紧急情况下应付款的人参加承兑,则持票人最迟须在作成拒绝付款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的该日向所有上述人等提示汇票和在必要时作成中止参加付款的拒绝证书。

二、如未及时作成拒绝证书,则被指定紧急通讯地址的人或汇票的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拒绝参加付款)

如持票人拒绝参加付款,即丧失其对不应再承担责任的人的追索权。

第六十二条 (收据与交付票据)

一、(1)须开立一张有关参加付款的、附在汇票上的、载明付款人的收据;

(2)如未载有此类批语,则视为为出票人付款。

二、须将汇票和可能已作成的拒绝证书交付参加付款人。

第六十三条 (参加付款人的权利)

一、(1)参加付款人获得在汇票上对被参加付款人和应对被参加付款人负有汇票义务的人的权利;

(2)但参加付款人不得在汇票上继续背书。

二、由于(参加)付款而受益的汇票债务人的后手汇票债务人不再负有责任。

三、(1)如有数人参加付款,则应首先考虑能使较多汇票债务人免除责任的人;

(2)任何了解事实情况但违反此项规定而参加付款的人,丧失其对应被免除责任的人的追索权。

第九节 一式多本汇票;汇票的副本

第六十四条 (出票和形式)

一、汇票可开立成一式多本。

二、一式多本汇票的票据本文中须载有编号;否则每一誊本汇票得被视为是单独的汇票。

三、(1)凡汇票上不显示该汇票是单独开立的单本汇票,汇票的任何持票人均得自负费用要求交付若干誊本;

(2)为此,持票人须向其直接前手持票人提出要求;而该直接前手持票人须再要求其前手持票人,按此顺序直至出票人;

(3)背书人有义务在新的誊本上再行背书。

第六十五条 (付款;责任)

一、(1)如某一誊本已被付款,则所有誊本的权利均消灭,即使誊本上未载明在某一誊本已付款时其他各誊本均失效的批语;

(2)但付款人对每一誊本已予承兑但尚未交还的汇票仍负有义务。

二、如背书人向数人转让一式多本汇票,则背书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对所有载有其签名尚未交付的所有誊本均应负责。

第六十六条 (保管说明;拒绝证书)

一、(1)任何发出誊本汇票要求承兑的人,须在汇票其他各誊本注明已发出的该誊本汇票的持有人姓名;

(2)该人有义务将该誊本汇票交付另一誊本汇票的合法持票人。

二、如拒绝交付,则持票人仅在通过作成拒绝证书证实下列两点后,才得行使追索权:

(1)被要求承兑汇票的人在持票人提出要求后仍不交付;

(2)经以另一誊本汇票作要求承兑或付款尝试,但未成功。

副本

第六十七条 (许可范围;形式和内容)

一、任何汇票持票人均有权开立汇票的副本。

二、(1)副本应正确地再现正本及背书和正本上载有的所有批语;

(2)须载明副本的使用范围。

三、得以书写正本同样的方式办理副本的背书和参加担保声明,其背书与正本的背书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六十八条 (批语;拒绝证书)

一、(1)副本上须载明正本的保管人;

(2)该保管人有义务将正本交与副本的合法持有人。

二、如拒绝交付,则持票人仅在作成拒绝证书证实正本在其提出要求后仍未交付时,才得对副本的背书人和在副本上作参加担保声明的人行使追索权。

三、如在副本开立前在正本的最后一次背书中载明“从现在起,只有副本上的背书有效”或类似含义的字样,则此后写在正本上的背书无效。

第十节 更改

第六十九条 (更改)

如汇票文句被更改,则更改后在汇票上签名的人按更改后的文句承担责任;在此以前签名的人按原有文句承担责任。

第十一节 时效

第七十条 (时效)

一、对承兑人的汇票合法请求权从到期日起3年内有效。

二、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请求权,从及时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或在载明“不负担费用”的文句的情况下从到期日起,1年内有效。

三、背书人对另一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请求权,从该背书人支付汇票票款日起,或从为向该背书人索赔而将汇票送交法院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十一条 (中断)

时效的中断只对与导致中断的情事成为事实有关的该汇票债务人有效。

第十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 (假日;星期六)

一、(1)如汇票在法定假日或星期日到期,得在次一营业日要求付款;

(2)凡涉及汇票的事项,特别是提示承兑和作成拒绝证书,仅得在营业日而不得在星期六办理。

二、(1)如事项之一须在期限内办理,但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或星期六,则该期限顺延至次一营业日;

(2)计算期限时,期限中的假日不另行计算。

第七十三条 (期限的计算)

在计算法定的或汇票上规定的期限时,期限的起始日不计算在内。

第七十四条 (无宽限日)

不论是法定的或是司法上准许的宽限日均不予适用。 第二章 本票

第七十五条 (内容)

本票包括下列内容:

(1)票据文句中应标明本票的字样,并使用与开立本票同样的文字;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到期日;

(4)付款地;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出票日及地点;

(7)出票人签名。

第七十六条 (内容欠缺)

一、欠缺前条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的票据,均不被视为本票;但下述各款列举的情况除外。

二、未载明到期日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的本票。

三、如未载明特定付款地,开票地被视为既是付款地又是付款人的住所地。

四、未载明开票地的本票,被视为在写于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开立。

第七十七条 (应适用的规定)

一、上述有关情况的:

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到期(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参加付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副本(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更改(第六十九条);

时效(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假日、期限的计算和无宽限日(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等等规定,凡在实质上与本票无矛盾者,对本票也有效。

二、此外,有关得在第三人处付款或在与付款人住所地不同的地点付款的汇票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利息批语的规定(第六条),有关无效签名的规定(第七条)或有关无代理权的人的签名或超越其代理权的人的签名的后果的规定(第八条),以及有关空白汇票的规定(第十条),对本票也有效。

第七十八条 (出票人的责任;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

一、本票出票人以与汇票承兑人相同的方式承担责任。

二、(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须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

(2)提示须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证实并加注日期和签名;

(3)见票后的期限从载明见票的该日起算;

(4)如出票人拒绝注明日期证实提示,则应作成拒绝证书证实;此时,见票后的期限从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 第三章 补充规定

第一节 拒绝证书

第七十九条 (拒绝证书的有关人员)

一、每份拒绝证书应由公证人、法院官员或邮政官员作成。

二、受邮政部门委托作成拒绝证书的人具有与邮政官员相同的权利。

第八十条(拒绝证书的内容)

一、拒绝证书中须载明:

(1)抗辩人的姓名以及被抗辩人的姓名;

(2)要求被抗辩人履行票据义务但未获结果的说明、或未载有被抗辩人的说明,或无法查明被抗辩人的营业处或住所的说明;

(3)提出要求或作尝式但无结果的地点和日期的说明。

二、如被提示票据要求承兑的付款人要求第二日再行提示,则此种情况须在拒绝证书中载明。

三、拒绝证书须由经办拒绝证书的官员签名并烙上官方封印或加盖公章。

第八十一条 (拒绝证书的形式)

一、拒绝证书须作在票据上或作在票据的粘单上。

二、拒绝证书应紧接在票据背后一项批语之后。如无此类批语,则作在票据背面的边缘上。

三、(1)如拒绝证书作在票据的粘单上,则联结处应烙上官方封印或加盖公章;

(2)经如此办理以后,经办拒绝证书的官员的签名旁就不用再烙上官方封印或加盖公章。

四、(1)如在被提示的同一一式多本的票据上或在被提示的正本和副本上作成拒绝证书;则仅需在一式多本票据中的一誊本或正本票据上作成即可;

(2)在一式多本票据的另外的誊本上或在副本上,须载明拒绝证书作在某一誊本上或拒绝证书作在正本上;

(3)第二款及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对批语也予适用;

(4)经办拒绝证书的官员须为批语签名。

第八十二条 (票据副本持票人的拒绝证书和部分承兑的拒绝证书)

一、票据副本持票人根据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针对正本保管人作的拒绝证书,须作在副本上或作在副本的粘单上。

二、(1)如因承兑只限于部分票据金额而作成的拒绝证书,则应开立票据的副本,并将拒绝证书作在该副本上或作在副本的粘单上;

(2)副本上也应载明票据上已有的背书和批语。

三、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也予适用。

第八十三条 (多重要求)

如须向数人或向同一人多重提出合法的支付票据票款的要求,则此类多重要求仅需作成一份拒绝证书。

第八十四条 (在经办拒绝证书官员处付款)

(1)票款得在经办拒绝证书官员处支付。

(2)不得撤销经办拒绝证书官员接受付款的职权。

第八十五条 (更正;副本;批语)

一、(1)书写错误、遗漏和拒绝证书的其他缺欠得在把拒绝证书交与抗辩人以前由经办拒绝证书官员更正;

(2)更正须附上可鉴别的签名。

二、(1)须留存一份经证实的拒绝证书副本;

(2)须对票据或票据副本的内容作批语。批语的内容应包括:

a.票据金额;

b.到期日;

c.出票地和出票日;

d.出票人的姓名,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以及付款人的姓名;

e.如付款人或本票出票人指定一名其他付款人而付款应在该人处办理,则该人的姓名以及可能有的紧急通知地址和已参加承兑票据的人的姓名。

三、应妥善保存副本和批语。

第八十六条 (拒绝证书的时间)

拒绝证书应在上午9时至下午7时这段时间内作成;在该段时间以外,仅在被抗辩人明确表示同意时,才得作成拒绝证书。

第八十七条 (拒绝证书地点)

一、(1)提示承兑或付款,作成拒绝证书、索取票据以及所有其他须在某人处办理的事务,须在该人的营业处办理;或者,营业处无法查明时,须在该人的往所办理;

(2)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得在其他地点,特别是在交易所办理。

二、如拒绝证书中载明无法查明该营业处或往所,则拒绝证书不因可能查明而失效。

三、(1)第二款的规定不得用以开脱未进行适当调查的经办拒绝证书的官员的责任;

(2)如询问当地警察当局而无结果,则经办拒绝证书的官员无进行进一步调查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根据1985年7月17日的法律第三条废除)

第二节 不当得利

第八十九条

一、(1)如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债务由于时效而消灭或因持票人怠于进行为维护票据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处理而免除,则只要其有可能从持票人的损失中获得利益,仍然对票据的持票人负有义务;

(2)索回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在票据债务消灭的3年后失效。

二、此项请求权不适用于已免除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第三节 丧失的票据和拒绝证书

第九十条

一、(1)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丧失的或毁灭的票据无效;

(2)如合法权利人在宣告无效前提供担保,在该程序开始后,该人得在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提出付款要求。

二、(1)丧失的或毁灭的拒绝证书得以一份关于作成拒绝证书的证明替代,但须由经证实的原始证书的副本保管部门出具证明;

(2)证明中须载明拒绝证书的内容和根据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语内容。

第四章 法律有效范围

第九十一条 (开立票据的能力)

一、(1)任何人承担票据债务的能力,由其所属的州法律决定;

(2)如该州的法律宣布以另一州的法律为准,则须适用另一州的法律。

二、(1)根据上述法律,无行为能力人在汇票上的签名,如按其他州的法律,该人具有行为能力并在该州领域内签名,则其签名仍然有效。

(2)本规定不适用于在国外承担票据债务的本国人。

第九十二条 (票据记载的形式)

一、票据记载的形式以记载签名地所在州的法律为准。

二、如汇票上的批注按某地的法律在形式上有缺陷因而是无效的,但第二次的批注按该批注所在地法律为有效者,则第一次批注的缺陷不影响第二次批注的效力。

三、如票据记载符合本国法律的形式要求时,一名本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票据记载在国内对另一名本国人有效。

第九十三条 (追索期限)

就所有票据债务人而言,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以出票地的法律为准。

第九十四条 (基础交易的债权)

汇票持票人是否可获得凭以开立汇票之基础债权,以出票地的法律为准。

第九十五条 (部分承兑和部分付款)

一、是否得仅承兑汇票的部分金额和持票人是否有义务接受部分付款,以付款地的法律为准。

二、付款地的法律也适用于本票的付款。

第九十六条 (拒绝证书的形式)

拒绝证书的形式和作成拒绝证书的期限以及行使或维护票据权利所需的其他处理形式,以须作成拒绝证书或进行处理的地点的所在州的法律为准。

第九十七条 (票据遗失或被窃)

票据遗失或被窃时所须采取的措施,以付款地的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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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法国票据法 【相关组织】法国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35.10.30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条约分类】国际支付与票据 【唯一标志】67109004

【全文】 法国票据法

(1935年10月30日法令)

第八编 汇票和本票 第一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格式和开立

第一一0条

汇票应具有以下内容:

1.有以汇票本文所使用的文字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姓名。

4.付款日。

5.付款地。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7.出票日和出票地。

8.出票人的签名(据1966年6月16日第66-380号法律,该签名可用手签,也可用任何非手签的方式)。

票据欠缺上款规定应载事项之一者,除属下述情况外,不能视为汇票:

未载明付款日的汇票视为即期汇票。

未载明付款地者,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也作为付款人的法定居住地。

汇票上未载明出票地者,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第一一一条

汇票的收款人可以是出票人本人。

汇票票款可由出票人本人支付。

汇票票款也可支付给第三人。

汇票可在第三人的法定住所地付款,不论其住所系在付款人居住的地点,或在其他地点。

第一一二条

对一张即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可在汇票上规定除本金外加付利息。对其他汇票,这种规定视为无记载。

利率必须在汇票上明确规定;如无规定,此项利息条款视为无记载。

如汇票上未指定其他日期,汇票的出票日即为利息的起算日。

第一一三条

汇票金额须以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分别表明,如两者有差异,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为准。

如记载金额的文字或数字在汇票上出现数处而金额相异时,以金额最小者为准。

第一一四条

由未成年人签发的、尚未流通的汇票为无效汇票,除非有关当事人各自的权利符合《民法典》第1312条。

即使汇票的签名人无能力对该汇票承担责任,或是伪造签名,或是虚构的人的签名,或是由于某种原因签名人不能对汇票承担责任,对这类汇票,其他签名人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少。

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汇票者,应自负汇票上的责任。无权代理的人履行付款责任后取得与所声称的被代理人同样的权利。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越权的代理人。

第一一五条

出票人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

出票人可免除其保证承兑的责任。但任何免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条款视为无记载。

第二节 保证金

第一一六条

保证金须由出票人或为出票人而开立汇票的人准备,出票人不得为他人的利益,仅以私人方式停止对背书人和持票人履行义务。

汇票到期时,若汇票兑付人尚未偿清出票人或为出票人开立汇票的人的债务,须有一笔至少与汇票金额相等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所有权应能让给以后的汇票持票人。

承兑须以保证金为前提。

就背书人而言,承兑为证明保证金的确立。

无论承兑与否,在否认的情况中,唯有出票人须证实汇票兑付人的保证金是否到期,如未到期,出票人有责任作出担保,尽管在规定期限之后要作成拒绝证书。

第三节 背书

第一一七条

所有汇票,即使未明确规定由指定人收款,均可依背书而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上有“不得由指定人收款”或同义之记载,则该汇票只能依一般让与票据的方式转让。

不论付款人是否已承兑,汇票可以付款人为被背书人,或以出票人或其他当事人为被背书人,上述背书人可对汇票再背书。

背书必须无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者,其条件视为无记载。就汇票的部份金额作成背书者无效。

以来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视为空白背书。

背书必须写在汇票上或其粘单上,由背书人签名(1966年6月16日第66-380号法律)。背书人签名可用手签,也可用非手签的其他方式。

背书可不记名受益人,或仅有背书人签名(空白背书)。如为空白背书,其背书必须写在汇票背面或其粘单上才为有效。

第一一八条

背书转让汇票上所有权利。

如为空白背书,持票人可:

1.在空白内,记载本人或他人的姓名。

2.将汇票再作空白背书,或再背书给他人。

3.不填写空白,也不再作背书,即将汇票交付第三人。

第一一九条

除非有相反条款的规定,背书人担保票据的承兑及付款。

背书人可禁止再背书。在此情况下,该背书人对禁止后通过背书取得汇票者,不负担保责任。

第一二0条

汇票的持有人可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对汇票的权利,即使最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亦不影响其为合法持票人的身份。涂销的背书,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无记载。当空白背书后又连接另一背书时,后一背书人视为前一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

如某人因某种原因丧失汇票时,其依前款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的持票人,无放弃此汇票的责任,但取得汇票有恶意或犯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一条

被诉的汇票当事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个人事项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有故意损害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二二条

背书载有“待收票据”、“托收”、“委托代理”或其他表明简单委任的文句者,持票人可行使汇票上一切权利,但如背书时,则只能以代理人身份为之。

在上述情况下,汇票债务人不得以对背书人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代理背书所为的委任,不因委任者死亡或以后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

背书注有“担保价值”、“质押价值”或其他表明质押的记载者,持票人可行使汇票上一切权利,但其所作成的背书,仅有代理背书的效力。

汇票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背书人间存在的个人事项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有故意损害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二三条

到期日之后的背书与到期日之间的背书具有同样效力。但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已逾作成拒绝证书的规定期限后所作成的背书,只有一般债权让与的效力。

除非另有证明,未记载日期的背书被认为是在规定作成拒绝证书期限之前所作。

禁止倒填背书日期。

第四节 承兑

第一二四条

持票人,或仅为占有汇票的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得在付款人住所地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可在汇票上规定或不规定提示承兑的期限。

除非是在第三人住址或付款人住所以外地点付款的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可禁止提示承兑。

出票人也可规定不得在指定日期之前提示承兑。

背书人可在汇票上规定或不规定提示承兑的期限,但出票人已规定禁止提示承兑者,不在此限。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算的一年内提示承兑。

上述期限,出票人可缩短或延长之。

上述两项期限,背书人可缩短之。

(1938年5月2日法令)在执行提供有关货物的协议时,如按协议已在双方贸易生效时开出汇票,而出票人已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旦在验收货物方面符合贸易常规的期限届满,付款人不得拒绝承兑。

拒绝承兑必然会造成过期,付款人得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第一二五条

付款人可要求在第一次提示承兑之翌日作第二次提示。如在拒绝证书中载有这一请求,当事人只有在未满足时才允许提出这一请求。

持票人无义务将提示承兑的汇票放弃给付款人。

第一二六条

承兑应于汇票上记载“承兑”或其他同义词,由付款人签名。仅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亦构成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或规定承兑期限的汇票,付款人在承兑时应记载其承兑日期,除非持票人只要求记载提示日期。承兑日期未记载者,持票人为保留其对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在有效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承兑日期未记载。

承兑应为无条件的,但付款人可对汇票作部分金额的承兑。

对汇票所列事项作更改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须对其承兑条件负责。

第一二七条

出票人以付款人住所地以外的地点为付款地,而未指定第三人的住所地为付款地时,付款人可在承兑时指定此第三人。无此记载者,视为承兑人自己承担在付款地付款的责任。

在付款人住所地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可在承兑时指定一个在住所地的付款地址。

第一二八条

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如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即使是出票人,也可根据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向承兑人直接提出诉讼。

第一二九条

付款人已在汇票上签名承兑,而在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之前涂销其承兑签名,视为拒绝承兑;除有相反证明,此项涂销视为在汇票交还之前所作。

付款人可以书面通知向持票人或任何在汇票上签名的人确认其承兑,并按其承兑条件对上述当事人负责。

第五节 担保

第一三0条

对汇票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可有一保证人担保付款。

第三人或已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均可为上述之保证。

票据保证应在汇票上或其粘单上作成,或通过另一份证明指定其履行的地点。

上述保证以“适用于担保”或其他同义之习惯用语表示,并由票据保证人签名。

票据保证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视为保证成立,但付款人或出票人在票面的签名不在此限。

票据保证应载明被保证人。未载明者,视为为出票人保证。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负的责任完全相同。

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票据保证人仍承担其义务。但因保证的方式上有缺陷者,不在此限。

票据保证人清偿汇票的债务后,取得汇票上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权利。

第六节 到期日

第一三一条

汇票可按下列方式之一付款:

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上述各种方式以外到期日付款的汇票,或到期日连续的汇票,均属无效。

第一三二条

见票即付的汇票,应于提示时付款,此类汇票应自出票日起的一年内作付款提示,此项期限,出票人可缩短或延长之,以上期限,背书人可缩短之。

见票即付汇票的出票人可在汇票上规定不得于指定期限前提示付款,提示的期限则应自指定之日起算。

第一三三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按承兑日或拒绝证书作成日计算其到期日。

未作成拒绝证书者,凡未记载日期的承兑,视为由承兑人于预定提示承兑期限之最后一日所为。

出票日或见票后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的汇票,其到期日应为该付款日中与该日期相当之日。如无相当之日,则以该月之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出票日或见票后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的汇票,应先计算全月。

如汇票到期日定为月初、月中(一月中、二月中等)或月底者,应是指该月的第一日、第15日或最后一日。

汇票载明8日或15日者,并非表示一个星期或两个星期,而是8个或15个实际天数。

汇票载明半个月者,系指15日期限。

第一三四条

定日付款的汇票,其付款地与出票地的历日不同者,到期日按付款地的历日为准。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出票地与付款地的历日不同者,以付款地历日的相当之日为出票日,并据以计算到期日。

汇票的提示期限,依上述规定计算。

如汇票上载明,或有简单条款表明可采用其他规定者,不适用上述各项规定。

第七节 付款

第一三五条

(1937年8月31日法令)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于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中之一日作付款提示。

凡向票据交换所所作的提示与付款提示具有同样效力。

第一三六条

付款人付款时,可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写明收讫字样并交出汇票。

持票人不可拒绝部分付款。

部分付款时,付款人可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所收讫的金额,并出具收据。

对票款的分期付款,出票人与背书人均不负责任。

持票人必须拒绝承兑仅存有余额的汇票。

第一三七条

持票人可拒绝汇票到期日前的付款。

付款人于到期日前付款者,应自负风险。

付款人到期付款后,免除其责任。但有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付款人应负责查验背书的连续,但对背书的真伪不负责任。

第一三八条

表示汇票金额的货币,如非付款地通用货币,可按到期日的汇价,以付款地国家的货币支付。如债务人有拖延行为,持票人可自行选择,要求按到期日或付款日的汇价,以付款地国家的货币支付。

外币价值应按付款地的惯例决定。但出票人也可在汇票上规定凭以计算的汇率。

出票人于汇票上载明汇票金额须以某种指定的货币支付者(以某种外币为实际支付货币的条款),不适用上述各项规定。

表示汇票金额的货币,如出票地国家与付款地国家名同而值异者,推定其为付款地的货币。

第一三九条

(1937年8月31日法令)持票人如未在汇票到期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中之一日作付款提示,则任何票据债务人有权将汇票金额存入信托局,其一切费用和后果将由持票人承担。

第一四0条

只有在汇票遗失或持票人破产的情况下,才得止付汇票。

第一四一条

未经承兑的汇票如有遗失,票据所有人可向第

二、第

三、第四手主张付款权利。

第一四二条

如遗失的汇票已经承兑,票据所有人只有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方可向第

二、第

三、第四手主张付款权利。

第一四三条

丧失汇票者,无论该汇票是否已承兑,不能作第

二、第

三、第四次提示,但可通过提供担保和证明其所有权,经法庭判决主张并获得丧失的汇票之付款。

第一四四条

在前条规定的情况下,如遗失票据的所有人遭拒付时,则可通过作成拒绝证书而保留其权利。这一证书须在遗失的汇票到期日之翌日作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限期内,将第一四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告知出票人和背书人。

第一四五条

遗失票据的所有人为获得汇票的第二联,应向其前手背书人提出请求;该背书人有责任让其借用自己的名义再对其前手背书人作出请求,依次直至出票人。一切费用由遗失票据的所有人承担。

第一四六条

第一四二条和第一四三条所提及的提供担保,若在此期间无其他请求和法院诉究,3年后失效。

第八节 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追索权

拒绝证书 转开汇票

Ⅰ.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追索权

第一四七条

汇票到期不获付款者,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或汇票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虽在到期日前,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

1.汇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遭拒绝承兑者。

2.不论是否承兑,付款人已破产者;付款人未经法院裁定,停止付款者;经扣押付款人的财产已徒劳者。

3.未经承兑的汇票,其出票人已破产者。

上述第

二、第三项中已被行使追索权的保证人,可在其后3日内向其所在地的商事法庭提出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付款。如该要求被确认合理,法庭即裁定这一期限。在此期限内保证人须支付有关的商业票据;此期限不能超过到期日。对该法庭的裁定不能提出异议或上诉。

第一四八A条

汇票不获承兑或付款时,须以正式行为证明之(作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书)。

拒绝承兑证书应在提示承兑期限内作成。

如遇第一二五条第一款的情况,第一次提示为该期限的最后一日,其拒绝证书仍得于次日作成。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拒绝付款证书须于汇票到期日后两个营业日中之一日作成。如为见票即付汇票,其拒绝付款证书须按上述有关拒绝承兑证书的规定条件作成。

拒绝承兑证书作成后,则无需再作付款提示及拒绝付款证书。

付款人不论是否承兑,停止付款时,或其财产经扣押而徒劳时,持票人在向付款人作提示付款及作成拒绝证书之前不得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不论是否承兑,在其宣告破产时,或未经承兑的汇票出票人宣告破产时,一旦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

第一四八B条

(1959年11月18日第59-1301号法令)当持票人同意接受普通支票、法兰西银行转帐通知或邮政支票作为付款时,支票或转帐通知必须载明如此付款的票据的数目和到期日,但不得强求所有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的银行间业务结算差额的支票或转帐通知都按此办理。

如用普通支票结算,而未取得兑付,即须根据旨在使支票统一的1935年10月30日法令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在汇票付款所在地,作成拒绝证书。支票未予付款的拒绝证书和通知,均由同一执达员作成。但由于领土管辖权的原因,必须由两名司法人员进行此项工作者,不在此限。

如用转帐通知结算而该转帐通知为法兰西银行所拒绝;或用邮政支票结算而邮政支票中心又拒收,自签发3日起算的一周内,在上述邮政支票或转通知的签发人的住所地,得收到不履行的通知书。此项工作由执达员或公证人承担。

“凡完成不履行转帐通知或邮政支票的通知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则此期限可延长至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推算期限时应包括中间的法定假日。根据现行法令,不能在法定假日要求任何付款和作成拒绝证书。”

(1939年7月29日法令第一条)“接到通知书的汇票付款人,如不兑付汇票和通知费用及不兑付拒绝证书费用,须将汇票归还给司法人员,司法人员须立即作成汇票未付的拒绝证书。”

如付款人不归还汇票,也须立即作成拒绝付款文件,并验证是否归还。在此情况下,第三持票人不必遵从本法第一四二条和第一四三条的规定。

不归还汇票构成不法行为,应受《刑法》第四0八条处罚。

第一四九条

持票人应于拒绝证书作成后的4个营业日内,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由通知其前手背书人。如汇票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记载时,持票人应于提示日后的4个营业日内作成此项通知。

当公证人和执达员得知要求损害赔偿,应在此后48小时以邮局挂号信将拒付理由通知汇票出票人并载明其姓名住址。此种信件在邮资和挂号费外可另加25分酬金。

背书人应于收到通知后两个营业日内,将其收到通知的事由通知其前手背书人,并记明前手各通知人的姓名住址,依次直至出票人。

此项通知的期限自收到前一通知日起算。

按照上述规定,对汇票上签名人作通知时,应在同一期限内对其保证人作同样的通知。

如某一背书人未在汇票上记载其住址或记载不明时,则通知该背书人的前手即可。

应作通知的人,其通知可以任何方法作成,甚至只将汇票退还。

上述通知人应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送交邮局递送,视为遵守通知期限。

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知者,并不丧失其追索权,但因疏忽通知而发生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其赔偿额不得超过汇票金额。

第一五0条

出票人、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可在汇票上记载“退票时不承担费用”、“免作拒绝证书”或其他同义的文字,并经其签名。此时,持票人不必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即可行使追索权。

上述记载,并不免除持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作票据提示或作通知的责任。

对持票人提出抗辩者,须负责提供持票人不遵守期限的证明。

上述记载如由出票人所作,对于汇票上所有签名的人均发生效力;如由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所作,则只对该背书人或该票据保证人发生效力。如出票人已在汇票上作出上述记载,而持票人仍作成拒绝证书时,应自行承担费用。如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作上述记载,且已作成拒绝证书者,其费用可向汇票上所有签名的人请求偿还。

第一五一条

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不按承担债务之先后,对上述债务人之任一人或全体起诉。

汇票上的签名人如已清偿汇票票款,与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

持票人已对债务人之一起诉者,也不否定其可对其他债务人,即使为第一个被诉人之后手提出诉讼。

第一五二条

持票人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时,可要求偿还下列金额:

1.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如有约定利息者,其利息。

2.自到期日起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3.作成拒绝证书与通知及其他费用。

如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该汇票金额须扣除一笔贴现息,该贴现息按持票人住所地,就其行使追索权当日的官方贴现率(法兰西银行利率)计算。

第一五三条

汇票当事人之一如已对汇票金额清偿,则可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下列金额: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上述金额自清偿日起按官方利率计算的利息。

3.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一五四条

被追索人或承担被追索责任的汇票债务人作出清偿后,可要求持票人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及收款清单一并交出。

背书人对汇票已作清偿后,可涂销其本人及其后手的背书。

第一五五条

持票人对一张部分承兑的汇票行使追索权时,清偿未获承兑部分的人可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作此记载,并另行出具收据。持票人还应将经证明的汇票抄本及拒绝证书交给该清偿人,使之能行使以后的追索权。

第一五六条

在下列各种期限届期后,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及除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丧失追索权:

1.见票即付汇票及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期限;

2.拒绝承兑证书及拒绝付款证书的作成期限。

3.汇票上记载“退票不承担费用”时,其付款提示期限。

但对于出票人,如能证明其在到期日有足够保证金,则可免于追索;此时,持票人只能对汇票的付款人起诉。

在出票人记载的期限内未作承兑提示,持票人即丧失对不获付款及不获承兑的追索权;但哪此项记载的条款表明出票人之意旨仅为解除其自己担保承兑的责任者,不在此限。

背书内记载的提示期限,仅对该背书人本人有效。

第一五七条

持票人因不可克服的障碍(如某国法律规定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汇票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时,其期限应延长。

持票人应负责将不可抗力事由立即通知背书人,并将通知在汇票或其粘单上详细记载,注明日期并签名;其他方面,则适用第一四九条的规定。

不可抗力事由终止后,持票人应立即将汇票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必要时,得作成拒绝证书。

如下可抗力事由延长至到期日后30日以上时,持票人无需作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即可行使追索权;但适用1910年1月27日和12月24日法律规定的追索权不得因延期而暂缓者,不在此限。

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即使在提示期限届满前,上述30日的期限仍自持票人将不可抗力事由通知其前手背书人之日起算;如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述30日的期限应加在汇票所载见票后的时间内。

纯属持票人个人或其委托为汇票作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之人个人的事由,不能作为构成不可抗力的事由。

第一五八条

不论票据规定保证行为的程序如何,持票人遭到拒付时,只要获得法院准许,即可采取保全措施对出票人、承兑人和背书人的动产进行扣押。

Ⅱ.拒绝证书

第一五九条

拒绝承兑证书或拒绝付款证书应由公证人或执达员作成。

拒绝证书须在下列地点作成:

汇票付款人住所地或其最后已知的住所地,或汇票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的住所地,或参加承兑的第三人住所地。以上均由相同的文件为之。伪造住所者,先作成拒绝证书,后进行查证。

第一六0条

拒绝证书应包括汇票票面、承兑、背书、规定的事项及汇票金额的付款催告等各项文字记载。拒绝证书阐明付款人是否存在、拒付的理由、签名无效抑或拒绝签名。

第一六一条

(1939年7月29日法令第一条)持票人的其他任何文件均不能代替拒绝证书。汇票持票人方面的任何文件证书均不能代替拒绝证书。但本法第一四一条和连接的各条以及第一四八条有专门规定者除外。

第一六二条

(1949年8月2日法律)公证人、执达员对当事人留置拒绝证书正本应受免职、承担费用和损害赔偿之处分。他得如果拖延向从商业方面出发作出债务人住所裁定的商事法庭书记官提供收据,或者未在两周内办理向书记官投寄附有挂号回执的拒付证书或已承兑汇票和记名本票正本手续者,应承担责任,其处分亦同。

Ⅲ.转开汇票

第一六三条

有追索权者,可开立一张以其债务人之一为付款人,并以其住所为付款地的见票即付的新汇票(转开汇票);以取得补偿,但有相反规定者,不在此限。

转开汇票的金额,除第一五二条和第一五三条所列金额外,可加经纪费及印花税。

上述转开汇票如由持票人开立,其金额按原汇票付款地汇往前手住所地的见票即付汇票的汇率定之。转开汇票如由背书人开立,其金额按其住所地汇往前手住所地的见票即付汇票的汇率定之。

第一条

在法国本土,转开汇票均依下列规定处理:

各省会间为0.25%,各行政区间为0.5%,其他市场为0.75%。

在同一省会内不能开立转开汇票。

第一六五条

多张转开汇票不能并合。

每一背书人或出票人只对一张转开汇票负责。

第九节 参加

第一六六节

出票人、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可指定一人在需要时承兑或付款。

持票人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时,汇票可由参加人为了债务人的信誉按以下规定作承兑付款。

参加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付款人,或除承兑人以外的其他汇票债务人。

参加人应在两个营业日内将其参加事由通知被参加人。如因疏忽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知者,则应对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负赔偿之责,但赔偿额不得超过汇票金额。

Ⅰ.参加承兑

第一六七条

参加承兑,可于持票人在一张承兑的汇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时作成。

汇票上已指定预备承兑及必要时在付款地付款的人时,持票人对已指定预备承兑及付款人的人及其后手,不得于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向预备承兑及付款的人作承兑提示而遭拒绝,并已作成拒绝证书者,不在此限。

上述情形以外的参加承兑,持票人或拒绝之。

如持票人允许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时,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不得于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参加承兑应在汇票上载明,由参加人签名,并应记载被参加人姓名;如未记载,视为为出票人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及被参加人的后手,承担与承兑人同样责任。

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后,仍得于参加承兑后,向持票人支付第一五二条所规定的金额,并要求交出汇票及拒绝证书;有收款清单者,也应一并交出。

Ⅱ.参加付款

第一六八条

参加付款,不论持票人于到期日或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均可为之。

参加付款的金额,应是被参加付款人应付金额的全部。

参加付款,最迟应于因不获付款而作成拒绝证书期限最后一日之翌日为之。

第一六九条

汇票如为居住在付款地的数人参加承兑,或居住在付款地的数人被指定为预备付款人时,持票人应向参加承兑人及各预备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必要时应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最迟在拒绝证书作成期限最后一日之翌日为之。

未在规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时,指定预备付款人之人或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背书人,得免除债务。

第一七0条

持票人如拒绝一项参加付款,则对因之未能免除债务的人,丧失追索权。

第一七一条

参加付款须由被参加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讫字样以示证明。如未记载,视为为出票人付款。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应各求持票人交之汇票,如有拒绝证书者,也应一并交出。

第一七二条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对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汇票上一切权利,但不得再作背书转让。

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因参加付款而免除债务。

有数人要求参加付款时,能免除最多数的债务者,有优先权。故意违反此项定为参加付款者,对因之未能免除债务的人,丧失追索权。

第十节 复本和抄本

Ⅰ.复本

第一七三条

汇票可开立数份相同的复本。

上述复本应在票据上编列号数;未编号数者,视为独立的汇票。

汇票上未注明其为单张汇票者,持票人可自负费用,请求发行数份复本。持票人请求发行复本时,须依次经由其前手,向出票人请求之,并由其前手在各份复本上再作同样的背书。

第一七四条

就复本之一付款时,纵然票据上并无其他复本因此项付款而失效的记载,但对付款人仍有免除债务的效力。但付款人对经其承兑而示取回的复本,仍应负责。

背书人将复本分别转让于不同的人时,该背书人及其后手,对于经其背书而未取回的复本,仍应负责。

第一七五条

为提示承兑而送出复本之一者,应在其他各份上载明该一复本现在何人之手。该一复本的接收人,应将所接收的复本交给另一复本的合法持票人。

接收人拒绝交出复本时,持票人须以拒绝证书证明下列事项,才能行使追索权:

1.曾向接收人请求交还该复本,但遭拒绝。

2.以其他复本为承兑或付款提示,但不获承兑或付款。

Ⅱ.抄本

第一七六条

汇票持票人有作成汇票抄本的权力。

抄本应按原本正确复制,将原本上的背书及一切记载事项誊写于上。抄本上应注明迄于何处为誊写部分。

背书及票据保证也可在抄本上为之,与原本上所作背书及保证有同样效力。

第一七七条

抄本应载明原本现由何人持有,原票据持有人对抄本的合法持票人有效还原本的义务。

原票据持有人拒绝交还原本时,持票人须以拒绝证书证明曾向该原本持有人请求交还原本但遭拒绝者,才能对在抄本上作背书或对票据作保证的人行使追索权。

在作成抄本前的最后背书之后,如原本上有“此后只有抄本上的背书才为有效”的记载或其他同义的记载者,则其后在原本上的背书不再有效。

第十一节 更改

第一七八条

汇票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后的签名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更改前的签名人,依原有文义负责。

第十二节 时效

第一七九条

汇票上对承兑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自到期日起算,3年内不行使者,即因时效而消灭。

汇票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诉讼权利,自在恰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一年内不行使者,即因时效而消灭。凡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记载者,自到期日起算。

背书人相互间及背书人对出票人的诉讼权利,自背书人清偿汇票之日或其本人被诉之日起算,6个月内不行使者,即因时效而消灭。

如发生诉讼时,则时效以最后的起诉日起算。如有法院判决或另有文件确认其债务,时效即不再适用。

时效中断,只对曾受时效中断影响的人有效。

所有债务人如被依法要求,必须宣誓表明人已清偿债务,并真诚地认为其遗孀、遗产继承人或权利继承人,将不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节 一般规则

第一八0条

汇票到期日为法定假日时,其付款可延至下一营业日。汇票的其他行为,特别是提示承兑和作成拒绝证书,只能在营业日为之。

如上述各项行为之一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法定假日时,该期限可延长至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间的假日,在计算期限时包括在内。

第一八一条

法定假期,即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假日;在此日期内,不得付款及作成拒绝证书。

第一八二条

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期限,不包括期限的开始之日。

不论法律上或司法上,均不得有恩惠日;但属第一四七条及第一五七条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本票

第一八三条

本票应具有以下内容:

1.本票的主文内记载其为本票的文句,并以本票主文所使用的文字表示。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付款日。

4.付款地。

5.收款人或其他指定人姓名。

6.出票日和出票地。

7.出票人签名。

第一八四条

票据欠缺前条规定应载事项之一者,除属下述情况外,不能视为本票。

未载明付款日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

如无特别记载,本票的出票地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出票人的住所地。

未载明出票地者,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第一八五条

下列关于汇票的各项规定,凡与本票的性质不相抵触者,均可适用于本票:

背书(第一一七至一二三条);

到期日(第一三一至一三四条);

付款(第一三五至一四六条);

不获付款的追索权(第一四七至一五四条,一五六至一五八条);

拒绝证书(第一五九至一六二条);

转开汇票(第一六三至一六五条);

参加付款(第一六六条,第一六八至一七二条);

抄本(第一七六至一七七条);

更改(第一七八条);

时效(第一七九条);

假日、营业日、期限的计算及恩惠日的禁止(第一八0至一八二条)。

第一八六条

汇票有关在第三人住所或付款人住所之外的地点付款的规定(第一一一条和第一二七条),有关利息的记载(第一一二条),有关票据金额的差异(第一一三条),第一一四条所列情况下签名的后果,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签名的后果(第一一四条)等有关规定均适用于本票。

第一八七条

关于票据保证的规定(第一三0条),按该条第6款的规定,如票据保证未载明被咻证人,即视为为出票人保证,此项规定也适用于本票。

第一八八条

本票出票人所负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相同。

第一八九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应于第一二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作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人于本票上见票签名之日起算。出票人如拒绝批注见票日期,则应作成拒绝证书(第一二六条),其日期即为见票后时间开始之日。

第一八九A条

(1985年7月11日第85-695号法律)本票的条款须由有关当事人在所开票据上作明确规定后才能适用于债务人。本票如在开票寄发日后30日内尚未抵达债权人处,则债权人可开立一张汇票,其债务人应按第一二四条第9条10款规定承兑该汇票。所有相反的规定,视为无记载。

推荐第5篇:德国职业教育

1996年5 月, 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修订、颁布了职业学校的框架教学计划编制指南,建议在职业学校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方案,随后在德国各州的部分职业学校开展了课程改革的试点试验,2003 年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学习领域课程方案在全德职业学校全面实施。了解学习领域课程方案在德国的实施状况,研究学习领域课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我国职业院校借鉴学习领域课程方案,深化课程与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利用在德国的访学机会,于2009年12 月对德国的不来梅州、下萨克森州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部分职业学校进行了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共发放学生问卷290 份, 回收285份,其中有效问卷282 份,问卷有效率为97.2%;发放教师问卷40 份, 回收36 份, 其中有效问卷34份,问卷有效率为85%。本文运用统计软件SPSS 对回收的问卷进行了数据处理与分析。

一、关于教师的素质任何课程方案的实施都是通过教师来完成的。

虽然教师不是决定课程实施成败的唯一因素,但教师自身的素质能力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课程改革的成败,这使得教师素质成为我们研究中关注的首要问题。

学习领域课程是以典型的工作任务为载体,设计了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教学内容,因此,可以说,具备良好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是教师实施学习领域课程的基本前提。调查数据表明,78.7%的学生认为教师“具备较好的专业理论知识”,近60%的学生认为教师“具备较好的职业实践能力”,有55.6%的学生认为教师“对企业的现状有比较好的了解”, 这说明学生对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是比较认同的,也就是说德国教师在整体上具备了实施学习领域课程的前提条件。

学习领域课程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具有团队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调查数据显示,有近50%的学生认为教师“在教学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能彼此沟通”, 有45.5%的学生认为教师能“与企业的师傅和培训者合作”,但仍有五分之一左右的学生对此持反对意见。这说明大部分教师在教学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注重了与其他教师和企业师傅的合作与交流,团队的工作方式已经成为了教师的工作方式之一,但是尚未普及。

学习领域课程方案要求教师转变传统的授课方式,通过设计相应的学习情境,让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进行主动的学习, 但是从调查结果看, 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能力认同度不高,只有不足三分之一的学生认为教师“设计的教学过程有趣”,认为教师“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的学生不到四分之一。这说明教师的角色转化还没有完全到位。如何根据学习领域课程的要求,提高教师的教学设计和组织能力应成为今后教师培训的重点。

二、关于学校的教学条件学校的教学条件是课程实施的物质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效果。学习领域课程对学校教学条件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教室、实训室、计算机室、实验室和教学材料。职业学校的教学条件能否满足学习领域课程的需要也是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调查数据显示,学生和教师对学校教学条件的评价意见较为一致。其中认为实训室、计算机室和实验室条件在“较好”水平以上的学生超过50%,而教师中认为三者处于“较好”水平以上的占到60%,认为三者水平“一般”的均在30%左右;而对于教室和教学材料而言,只有40%的学生较为满意,认为其在“较好”水平以上,教师的比例更低,只有20%左右,另有40%的学生和教师认为二者处于“一般”

水平,分别有30%和40%的教师认为二者处于“比较不足”和“不足”的状态。 室和实验室的条件还是比较满意的,而对于教室和教学材料而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满意度都比较低,通过访谈我们获悉,传统的教室不适应学习领域课程的要求,如小组学习需要配备更多的学习设施,需要对传统教室的改造。这说明德国职业学校在实训室、计算机室和实验室的建设方面较为到位,得到了学生和教师的认可,但对于教室的改造和教学材料的供给明显不能满足师生需求,二者应成为学校下一步建设中关注的焦点。

三、关于教学准备学习领域课程方案要求教师能将典型的职业工作任务转化为适合教学、具有教育价值的学习任务,并设计教学过程,为学生创设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学习情景。可以说,课程准备的难度大大增加,备课与授课形式也将发生重大转变。但对于教师来说,真实的状态又是如何的呢? 1.备课时间教师是否需要比以往更多的备课时间,能够反映出教师对于教学准备的投入,也可以反映出学习领域课程给教师工作量带来的变化。

调查结果显示,62.5%的教师认为与传统的专业系统化的课程比较,在准备学习领域课程时需要更多的时间;另有37.5%的教师认为与以往基本差不多;没有教师认为比以往需要更少的时间。这表明学习领域课程的实施需要教师花费更多的时间设计学习情境,开发学习任务或工作任务,同时也需要教师花费更多的时间去了解企业的生产实际,因为只有这样,教师设计的学习情境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的工作世界。 2.工作方式教师是否以教师团队的方式来组织教学,与教师的团队合作意识密切相关,通过教师团队的方式组织教学不仅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更可以使教师互相了解相邻学科、相关学科及跨学科的知识与技能,从而优化教学效果。

在教师以团队的方式组织教学方面,43%的教师表示他们“从不”或“很少”,有30%的教师表示“有时”会,而有27%的教师认为他们是“比较经常”

或“经常”以教师团队的方式组织教学。这表明一方面以教师团队的方式组织教学已经成为实施学习领域课程的教学组织形式之一;另一方面这种行之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尚未成为主体的教学组织形式,仍有五分之二的教师从未尝试以团队的方式进行教学。

是否将自己开发的教学项目或学习情境提供给其他同事,可以直接地反映出教师的团队合作意识,以及对教学的热情和奉献精神。 在问及“自己开发的教学项目或学习情境提供给其他同事吗”,有61.7%的教师表示会“经常”或“比较经常”提供给其他同事,35.3%的教师表示“有时”会,仅有1 人表示“从不”,占总数的2.9%。这表明大部分教师愿意将自己开发的教学项目或学习情境提供给其他同事。

四、关于教学与学习方法学习领域课程方案不再强调教师的讲授,而更看重学生的主动学习,学生不再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成为知识的主动建构者。完成任务或项目的过程就是知识建构的过程。这势必引发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学习领域课程倡导“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除了某些知识需要用讲授的方法之外,主要是通过完成教师设计的教学项目或任务来进行学习。主要教学方法的使用频率,可以反映出教师对于教学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于学习领域课程的理解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当问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的各种教学方法的使用频率”时,学生被试与教师被试反馈的结果差异较为明显。关于讲授式教学的使用频率,有近60%的学生表示教师“比较经常”或“经常”地运用讲授的方式,认为“有时”运用占到28%,仅有6.5%和10%的学生表示“从不”和“很少”

使用;而对于教师本身来说,有47.1%的教师表示“从不”或“很少”运用该教学方式,只有11.8%的教师会“比较经常”运用讲授的方式。这说明教师的主观认为和学生的客观体验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尽管教师主观上努力减少使用讲授式的教学方式,但实际上讲授法仍然是教师运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学 生和教师对课堂项目教学和专业室教学的运用频率的判断也存在明显差异,有40%的学生认为其运用的频率处于“比较经常”或“经常”,而另外有30%-40%的学生认为“有时”运用,而对于教师而言,超过70%的教师表示会“比较经常”或“经常”

地运用,而且选择“比较经常”和“经常”的比例均明显高于学生。

而对于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教学方式,学生和教师的态度较为一致。分别有59.4%和25.7%的学生表示该方式“从不”和“很少”运用,教师选择二者的比例也达到35.3%和52.9%。 较大的比重,但是课堂项目教学和专业室教学已经成为实施学习领域课程的主要教学方式之一,而采用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教学方式还不够普及。

事实上,项目教学尤其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教学是与职业工作联系最为直接的,也最能够帮助学生获得较为真实的工作过程体验,教师最应发挥能动性,设计并实施与企业合作的教学项目。但实际上,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教学只占有很小的比例,这其中有教师自身教学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现实条件下教学资源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因素。

五、关于教学内容学习领域课程以学生获得工作过程知识为主要目的,主要通过完成针对典型的职业工作任务设计的教学项目来实现,这势必要求教师设计的学习任务与真实的工作任务具有一致或相似性,其相似与协调的程度越高,对于学生快速融入企业工作的帮助就越大。所以,教师设计的学习任务能否帮助学生解决企业中的工作任务是考察教师对于职业实践的了解程度以及教学设计能力高低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当问及“学校教学对解决企业中的工作任务是否有帮助”时,学生与教师的态度迥异。31%的学生中表示“比较有帮助”或“很有帮助”,38.3%的学生认为“部分有帮助”,近三分之一的学生表示“没有”

或“很少有帮助”; 而教师对学校的教学持肯定态度,没有人认为学校的教学对学生解决企业的工作任务没有或很少有帮助, 分别有52.9%和23.5%的教师表示“比较有帮助”和“很有帮助”,总计占到76.4%,其余23.6%的教师表示“部分有帮助”。

教师的肯定态度与学生的否定态度形成反差,教师认为教学与真实工作任务有较好的结合,可以帮助学生解决企业中的工作任务,但学生持相同观点的比例并不高。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师自身对职业实践了解不够,而设计的学习任务与工作世界 相脱离造成的。

六、关于教学效果学习领域课程注重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养成,其课程设计不仅注重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其一体化的教学思想更关注职业态度、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与团队协作能力的形成。但在实践过程中,教师如何看待学习领域课程所取得的教学效果? 上述能力是否得到了发展? 与传统的专业系统化教学相比是否具有明显优势? 这些问题也是本次研究的关注重点。

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二的教师明确表示学习领域课程的教学效果更好一些,只有11.8%的教师认为教学效果差一点。这表明教师总体上认为学习领域课程的教学效果优于传统的专业系统化教学。 同时,教师对学习领域课程对学生职业能力的促进作用的判断是积极的。有80%左右的教师认为学习领域课程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行动能力。可见,绝大多数的教师对学习领域课程的教学效果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在教师眼中,学习领域课程对于学生在上述四个方面能力的提高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七、关于课程实施的阻碍与关键因素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打破了学科界限,从工作世界对职业人才的需求实际出发,以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以职业成长规律为依据编制课程,使课程内容更贴近工作世界,其理论设计十分完善。但在实际的教与学的过程中, 仍然面临着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些障碍影响着教学效果。 调查结果显示,教师在实施学习领域课程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涉及教师自身的问题,也涉及学校的教学条件、学生的学习基础以及学校与企业的协调问题。调查数据显示,超过60%的教师表示“经常”或“比较经常”面临着“工作压力大”和“学生的学习基础差”的问题,有40%左右的教师表示“学习领域与企业中的行动领域缺乏协调”和“缺乏相应的教师进修与培训”成为他们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方案“经常”或“比较经常”遇到的阻碍,这表明工作压力大、学生学习基础差、学习领域与企业中的行动领域缺乏协调和缺乏相应的教师进修与培训是教师在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时遇到的主要问题。而对于“教师素质能力不足”、“学校缺少教学设备”以及“教师间缺乏交流”等虽然也有部分教师遇到这样的问题,但并不具有普遍性。

对于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方案的关键因素,接近85%左右的教师把“教师之间的合作”和“现代教学方法的应用”列为“比较关键”和“非常关键”的因素;近74%的教师把“学校的教学设备”和“教学与学习资料”列为“比较关键”和“非常关键”的因素。

这说明教师的教学能力,特别是运用现代教学方法和团队合作的能力是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方案最为关键的因素。同时,教学条件,即学校的教学设备和教学与学习资料及其他因素如相适应的教师培训、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学生的学习基础也是实施学习领域课程方案的关键因素。

推荐第6篇:德国留学

2009年赴德国留学各种费用一览表

来源:爱思德语网日期:2009-08-27 13:48:43作者:Ben阅读30次评论0条

由于德国政府近年鼓励资助国际文化交流,重视吸引外国留学生。假期学生打工实习,既可获得社会实践经验,又可以补充日常开支。所以很多家长都对留学德国留学的费用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根据对每年留学德国的学生生活情况的调查,一年大体的支出如下:

1.大学注册费:150欧元/年。在德国上大学是免费的,但是注册费是必须交的,注册完学校会发给留学生免费的月票卡,这里面涵盖交通费;

2.生活费:3000欧元/年。包括吃住的费用,每个月租房子从150欧元到250欧元不等;

3.书本费:600欧元/年。由于德国的原版书非常贵,所以大多数学生都会去复印图书或者去图书馆看书;

4.保险费:240欧元/年。这是不能少的,只要跨入欧洲就一定要上保险。保险包括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自己会有一个私人医生,如果是简单的感冒、发烧的小病可以通过私人医生进行诊治,看病、买药都是免费的。如果是严重的大病,需要私人医生出具一个证明,要求去医院诊疗,这部分费用也都由保险来出,所以这个保险是很完善的,也免去了家长的担心;

5.其他:600欧元。欧洲学生的社交活动是很丰富的,所以会有这部分支出。

此外,在德国所有的中国学生基本上都打工。通常一到寒暑假的时候,男孩子都愿意去斯图加特,这是德国一个有名的打工城,那边有很多重型机械、工业厂,例如奔驰、宝马等大型工厂,大家去做流水线工作。每天一般工作8个小时,工作强度不是很大。女生则大多去法兰克福,每到展览季节,法兰克福就会需要大量的会展服务人员。

此外,还有很多留学生去做导游,给中国的旅游团队介绍欧洲几国的名胜古迹,把自己的驾照换成国际驾照,开车带着游客去法国、荷兰等国家,同时自己也能边旅游,边打工。在德国,只有8个月的学习时间,4个月都是假期,所以寒暑假打工的时间非常充裕。按每个月工作25天来算,每天工作8小时,德国通常来说每个小时工资在10欧元左右,按4个月的打工时间来算,一共可以挣8000欧元。周末工一般挣得比较多,每天能挣100欧元,按每个周末工作一天算,54周一共可挣5400欧元,所以打工一年大约能收入13400欧元。

推荐第7篇:德国旅游

旅游签证

所需材料

01.两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附上三张证件照

02.签证到期后有效期不少于90天的护照

03.个人旅游:各项旅行预订证明(旅馆、交通)

04.旅游资金(路费和逗留期间所需费用)证明

05.申根国家逗留期间的医疗保险证明

• 承担医疗急救和/或医院急诊费用(不仅适用于事故、而且适用于生病时)• 承担可能发生的送返费用

• 最低保险金额:30000欧元

• 须有在欧盟各国、瑞士或列支敦士登进行保险索偿的办事处

06.中国籍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07.所有其他申请人提交:中国居留证

08.工作单位出具的写明申请人职位、保留职位、月收入的准假证明原件:证明中须列出单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加盖公司印章、签名并写明签名人姓名和职务。

0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未成年人递交:在一家德国驻外使/领馆亲笔签署或经公证的父母双方同意其赴德声明、经认证的出生公证书。离异父母的子女另交父母离婚证和抚养权证明原件及其附英文或德文译文的公证书。

备注:

1.个别情况可能需要补交其他材料。

2.本馆可要求提供所交材料的德文或英文译文。

3.材料齐全后,本馆一般需约五个工作日审核申请签发签证。

推荐第8篇:德国传统节日

十一月到二月

狂欢节(Karneval, Fasching)

 从每年11月11日11时起狂欢节就算开始了,一直到第二年复活节前40天为止,前后要持续两三个月。但它的高潮是在最后一个星期,特别是这周的星期日、星期一和星期二。在这\"发狂的\"三天里,德国的狂欢节达到了顶峰。

 在德国,各地区庆祝狂欢节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但有几项活动形式是一样的,这就是选举狂欢节的\"王子\"和\"公主\"、\"星期四女人节\"、化装大游行与大型狂欢集会和舞会。

 狂欢节结束的前一天是星期一,这一天是整个狂欢节的顶点,被称为\"疯狂星期一\"或\"玫瑰星期一\"。这一天有两项活动:一是化装大游行,二是大型狂欢集会和舞会。  新约圣经记载,耶稣在开始传教前,在旷野守斋祈祷40昼夜,为了纪念这一神圣活动,教会规定每年这个时期是斋戒期,封斋期间人们禁止食肉,供花、婚配及娱乐。在斋戒开始前的三天,人们举行各种娱乐活动,尽情唱歌跳舞,开怀畅饮,大吃大喝无所顾忌。因此叫狂欢节。

过狂欢节的地区主要是德国中部,南部,以及以天主教为主的地区。北方一般没有这一习俗。

 庆祝形式:狂欢集会,假面化妆游行,狂人表演。市民有权在节日期间发表慷慨激昂,幽默讽刺的政治演说。近年来发展到制作模拟政治家的滑稽人像,模拟其声音,动作,对其观点进行半真半假的讽刺挖苦。科隆的狂欢节每年花样翻新从来不重复,经常引人捧腹大笑。克隆人大方豪爽,不断向市民大把大把扔糖果,成为举世闻名的文化景观。

 狂欢节(Fasching)”、“谢肉节(Fasnacht)”或“嘉年华(Karneval)”是一种古老的风俗习惯,主要盛行于德国莱茵地区和天主教徒聚居的地区。狂欢节的主要举办地是美因兹、科隆、杜塞尔多夫和波恩。德国南部举办传统的阿雷曼人狂欢节(Fasnet)。狂欢节是当地民众的“第五季”,11月11日开始,到圣灰星期三(Aschermittwoch)结束,狂欢活动的高潮是从“肮脏的星期四(Schmutziger Donnerstag)”到圣灰星期三这一个星期。玫瑰星期一(Rosenmontag)举行盛大的沿街大游行,人们身着奇装异服或传统服饰,头戴各式面具,走上街头,加入到游行队伍中。狂欢节这个传统起源于过去德国农民驱逐严冬、迎来春天的风俗习惯。

圣灵降临节(Pfingsten)

 耶稣复活后50天就是降临节,就是圣灵降临节。

 内容:古装化妆游行。自烤点心节。广场中心免费提供糕点和免费葡萄酒供人们品尝。还有地方举行降临节鸡鸣比赛。筛选出250只大公鸡。比赛时间30分钟,鸡鸣次数多寡决定胜负。

慕尼黑十月啤酒节(Oktoberfest)

 起源:1810年,为了庆祝当时路德维希一世和苔莱西亚公主的婚礼,市民在慕尼黑附近的草坪上举行了各种庆祝活动,国王很兴奋,把这块草坪命名为苔莱西亚草坪。  庆祝活动:9月底十月初,盛大的游行。正午准12点,迎来大啤酒桶彩车,市长简短致辞,然后第一桶酒打开。大家一起一醉方休。

4。大学开门日

德国的大学冬季学期开学前或后,很多大学都要举办庆祝活动,庆祝 新学年的开始和欢用新同学。庆祝活动有:学习咨询服务,优惠价出售图书,风味小吃和演唱会。有很多的同学也出售自己有意义的作品,真的很棒的!!!

5。爱情游行(love parade) 七月份

现在柏林的爱情游行已经变成一个年轻人的盛大节日,同时不乏中年人,一条街道,整整的10几万人,激情的音乐,动感的舞姿,每个人都会身不由己的加入其中。

6.斯图加特感恩节

斯图加特感恩节又称人民节,是仅次于慕尼黑10月啤酒节的一个较大的节日。每年都有500多万人至斯图加特市参加这一盛大的节日,时间大致在每年的9月底、10月初。

这一节日确立的最早时间是1818年。10月金秋,农业丰收,农民们把丰收的果实摆放在一起,载歌载舞,庆祝丰收,并感谢大自然的恩赐。如今,这一节日在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已发展成为一个集商业、娱乐、旅游、饮食为一体的群众性的欢庆活动。在节日开幕的第一天要举行热闹的节日大游行,由彩车、各种舞蹈队伍组成的游行队伍,吹吹打打穿过闹市区,以此宣告这一欢乐节日的开始。

同中国节日庙会相同,斯图加特感恩节也有它节日的中心地。这个中心地设在斯图加特市巴德-堪恩施塔特区的一片开阔地上,被称为“堪恩施塔特草地”,碧蓝的内卡河水从旁边缓缓流过。走进节日的彩门,首先看到的是一排排小摊,既有日用杂品、服装鞋帽、工艺礼品,也有儿童玩具、食品调料。穿过这条小商品街,映人眼帘的是一个彩票出售点。销售者的吃喝声与购买者的喊声交织在一起,场面十分热闹。不时可以看到幸运的中奖者怀抱中彩得到的毛绒绒的动物玩具兴高采烈地离去。

节日广场最热闹的还是各种娱乐场所。规模很大、构造复杂的超豪华型娱乐设施被人们涂得花花绿绿,它们与无数的彩灯交织在一起,再配上立体音响和烟雾,真是又惊险又刺激。当然也有专为儿童设计的娱乐设施,如碰碰车、小火车、小飞机等。

推荐第9篇:德国预科

海德堡预科信息

巴伐利亚州立预科,慕尼黑

柏林预科

汉堡预科

法兰克福预科

汉诺威预科(Uni/FH 均可申请)

美因茨预科

莱比锡预科

北豪森预科(Uni/FH 均可申请)

以上这些学校都是有经济学预科的,你先参考一下,具体的要求,等我之后做好再发给你

推荐第10篇:德国简史

德国简史

光荣开端

上个世纪中人们还确信,公元9年是德国历史开始之时。这一年日耳曼族舍鲁斯克部落的一位首领阿米纽斯在托伊托堡森林战胜了3个罗马军团。阿米纽斯被认为是第一位民族英雄。关于他生平的更详细情况,人们却不得而知。1838-1875年间,人们在德特莫尔德附近为他建立了一座巨大的纪念碑。

今天人们不再这样简单地看待事情了。德意志民族的产生是一个延续了许多世纪的过程。“德意志”一词大约始见于公元8世纪,开始时仅表示在法兰克帝国东部地区使用的一种语言。这个在卡尔大帝统治下达到鼎盛时期的帝国,包括许多部族,其语言或属日尔曼语族,或属罗马语族。卡尔大帝死后(814),帝国未几即分崩离析。在分配遗产过程中出现了西部帝国与东部帝国,两者之间的政治界限大致与德语和法语之间的语言界限相当。东部帝国的居民后来才逐渐产生休戚相关的感觉。“德意志”这个名称从语言转为讲这种语言的人,最后才用以称谓他们的居住地区(“德意志国”)。

德国西部边界较早就已确定并始终保持稳定,而东部边界则相反,它在许多世纪中一直变化不定。公元900年前后,它大体上以易北河及萨勒河为界。在后来的几百年中,德意志居民垦殖区向东方纵深扩张,直至14世纪中叶方告停止。当时形成的德意志民族和斯拉夫民族之间的国界一直保持到第二次世界大战。

中世纪全盛时期

人们通常以卡洛林王朝绝嗣,法兰克公爵康拉德一世被选为国王的911年作为东法兰克帝国向德意志帝国过渡的开始。康拉德一世被视为第一位德意志国王(当时的正式称号是“法兰克国王”,后称“罗马国王”;11世纪开始帝国的称号是“罗马帝国”,13世纪后称为“神圣罗马帝国”;15世纪时又附加“德意志民族”于前)。帝国是选举制的君主国;国王由高级贵族选出,同时奉行“血统法”,即:新国王应同其前任有血缘关系。但是,该原则时遭夭折;重复选举的情况屡见不鲜。中世纪时帝国不设都城,国王以巡游为治。帝国无赋税,国王收入主要来自托付他管理的“帝国财产”。他的权威并不理所应当地得到承认:只有靠军事实力和巧妙的联盟政策,他才能获得部族中强大的公爵们的尊敬。康拉德的继承者,萨克森公爵亨利希一世(919-936)做到了这一点,他的儿子奥托一世(936-973)更是青出于蓝。奥托使自己成为帝国的实际统治者。962年他在罗马加冕为皇帝一事就显示了他的权势之盛。

从此,德意志国王就有登基为帝的资格。观念中的皇权是无所不包的,它赋予拥有者以统治整个西方世界的权力。然而,这种观念从未完全在政治上成为现实。为了接受教皇加冕,国王非亲自前往罗马不可。这就开始了德意志国王的意大利政策。他们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的统治维持了300年之久,从而在德国的大计上不能遇事亲躬。奥托的继承者们统治期间为此经受了严重的挫折。继任的萨利尔王朝再次出现繁荣。亨利希三世时(1039-1056)德意志王室和帝位均达权力的最高峰;主要是坚决保持了它们对教皇的优先地位。亨利希四世(1056-1106)却无法维持这一局面。在关于主教任命权的斗争中(授职之争),他虽然表面上对教皇格里哥里七世取得了胜利,但是他赴卡诺萨的赎罪之行(1077)对皇位来说不啻是一次不可挽回的丧失声望之举。从此以后,皇帝和教皇就平起平坐了。

1138年开始了施陶芬王朝的百年统治。弗里德里希一世巴巴洛萨(1152-1190)在同教皇、意大利北部诸城市以及同他在德国的主要对手-萨克森公爵雄狮亨利希的斗争中重新振兴了皇室。然而,在他统治期间,领土开始四分五裂,最后削弱了中央权力。巴巴洛萨的继承人亨利希六世(1190-1197)和弗里德里希二世(1212-1250)时期尽管皇室权力强大,这一发展仍在继续。宗教的和世俗诸侯成了拥有半主权的“邦君”。

随着施陶芬王朝的衰亡(1268),西方的无所不包的皇权实际上已然终结。德国内部各种纷争的力量使它无法成为民族国家,而当时这一过程却正在西欧其他国家中进行。这是德国人成为“后起民族”的根源之一。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

哈布斯堡王室中第一个登上皇位的是鲁道夫一世(1273-1291)。皇权的物质基础如今不再是已失去的帝国财产,而是各王朝的王族财产;王族领地权政策成为每个皇帝的主要利益所在。

卡尔四世于1356年颁布的黄金诏书是一种帝国基本法,它赋予7位地位显赫的侯爵(选帝侯)以选举国王的特权以及其他大邦诸侯没有的另外一些优先权。在那些小伯爵、领主和骑士逐渐失去作用的时候,城市的影响因其经济力量而不断扩大。城市同盟的缔结使城市进一步强大。这些同盟中最重要的汉萨同盟成为14世纪时波罗的海地区举足轻重的力量。

1438年开始,帝国虽然表面上仍为选举制的君主国,而王权却实际上由那时已成为最强大地区势力的哈布斯堡王族掌握。15世纪时,要求帝国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第一个不经过教皇加冕而即位的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1493-1519)试图实现这一改革,但无成效。由他创建或改组的帝国议会、帝国专区、帝国法院等机构虽然一直存在到帝国结束(1806),却未能阻止其继续分裂。出现了“皇帝与帝国”的二元制:一方面是帝国首脑,另一方面是选帝侯、各邦侯爵和诸城市。皇帝的权力由于他们在选举时同各选帝侯达成的“屈从”协议而受到限制并越来越有名无实。各邦侯爵,尤其是大邦侯爵以削弱帝国权力来大张旗鼓地扩充自己的权力。然而帝国继续存在:皇冠的光辉尚未消失,帝国的思想仍然生气勃勃。帝国大联合为中小各邦提供保护,使之免受强邻的侵犯。

城市成为经济力量的中心,它们首先从不断发展的贸易中得到好处。纺织工业和采矿业中出现了超越手工业者行会系统,和远途贸易一样带有早期资本主义特色的经济形式。与此同时,在思想方面发生了以文艺复兴和和人文主义为标志的变化。这种新觉醒的批判精神的矛头所向首先是教会的诸种弊端。

宗教分裂的时代

1517年以来,主要在马丁·路德的活动影响下,郁积的对教会的不满在迅速展开的宗教改革中爆发了,其后果远远超出了宗教的范围。整个社会结构陷于动荡之中。1522/23年爆发帝国骑士起义,1525年发生的农民战争是德国历史上政治与社会要求相结合的第一次较大的革命运动。两次起义都遭到失败或血腥镇压。宗教改革的主要受益者是各邦侯爵。经过曲折的斗争,他们在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中获得决定自己的臣民信奉何种宗教的权利。新教被承认为同天主教平等的教会。德国的宗教分裂从此成为定局。斯时在位的皇帝是卡尔五世(1519-1556),他通过继承成为卡尔大帝以来最大的世界帝国的君主。他殚思极虑谋求世界政治的利益,却在德国难酬壮志。他退位后帝国分裂,德意志各侯国和西欧各民族国家构成了新的欧洲国家体系。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时期,德国五分之四为新教势力范围,然而教会之争并未就此结束。后来的几十年中,天主教又夺回了许多地区(所谓的“反宗教改革”)。教派对立因而加剧,导致了宗教党派的出现:新教联盟(1608)和天主教同盟(1609)。波希米亚的一次地方性冲突竟至引起了三十年战争。这场战争后来扩大为政治矛盾和宗教对立迎头撞击的全欧性争斗。1618-1648年间,德国的大片地区田野荒芜,人烟断绝。

1648年威斯特法伦和约将德国部分领土割让给法国和瑞典,并确认瑞士和荷兰退出帝国联合。和约赋予帝国各阶层在处理宗教和世俗事务方面的一切重大主权并允许它们与外国伙伴结盟。

专制主义时代

近于独立自主的各邦国效法法国的政体,选择专制主义制度。它赋予君主以至高无上的权力,采用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实行有条不紊的财政制度和建立常备军。许多侯爵雄心勃勃地想使自己的国都成为文化中

心。他们中间的“开明专制主义”代表人物促进科学和批判性的思考-当然是在他们的政权利益范围之内。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使专制统治的国家在经济上也强大起来,例如巴伐利亚、勃兰登堡(后来的普鲁士)、萨克森和汉诺威都成为独立的权力中心。奥地利击退了土耳其的进攻,取得了匈牙利和迄今为止的土耳其巴尔干国家的一部分,上升为强国。18世纪时,它遇到了对手-在弗里德里希大帝(1740-1786)统治下成为头等军事强国的普鲁士。两国的部分领土均不属于帝国,都推行欧洲大国政策。

法国大革命时代

冲塌德意志帝国大厦的力量来自西方。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在资产阶级的压力下,从中世纪早期延续至今的封建社会制度被荡涤。三权分立和人权保证了所有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普鲁士和奥地利企图以武力对这个邻国的事务进行干涉,结果惨遭失败,引起了革命军的反攻。在继承了法国大革命遗产的拿破仑军队的冲击下,德意志帝国最终土崩瓦解。法国占领了莱茵河左岸。为了赔偿这些地区前主人的损失,进行了牺牲较小的,尤其是宗教的侯爵领地的大规模“土地重划”:根据1803年的“帝国代表联席会议”的决定,大约400万臣民换了君主。中等邦国坐享其成。它们中间的大多数于1806年在法国的庇护下结成“莱茵邦联”。同年,法兰茨二世皇帝退位,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就此寿终正寝。

法国大革命并未蔓延至德国。虽然在过去的年月里这里一再有个别人士试图消除贵族和市民阶层之间的界线,也有重要人物将西边的变革当作新时代的开始来欢迎,但是革命的星星之火却无法跃至德国,因为同中央集权的法国相反,帝国的联邦制结构阻碍着新思想的传播。除此之外,革命的发源地法国对德国人来说,乃是敌人和占领国。同拿破仑的斗争实际上变成了一场新的民族运动,最后上升为解放战争。社会变革的力量对德国不无影响。首先在莱茵邦联诸国,然后是普鲁士开始进行改革(同施泰因、哈登贝格、沙恩霍斯特、威廉·冯·洪堡等人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其目的是最终拆除封建障碍,建立一个自由的、担负起责任的资产阶级社会:废除农奴制、实现营业自由、城市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普遍服役义务。但是,许多改革方兴未艾就半途而废。公民在大多数情况下仍不得参与立法;只有几个主要在德国南部的邦君迟疑地制定了宪法。

德意志邦联

对拿破仑的战争获胜后,1814/15年的维也纳会议建立了欧洲的新秩序。许多德国人想建立一个自由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希望落了空。取老帝国而代之的是各主权国家的松散联合。法兰克福的邦联议会是唯一的机构,却并非选举产生的议会,而是一个使者会议。只有当普鲁士和奥地利这两个大国意见一致时,邦联方能有所作为。在后来的几十年中,邦联认为其主要任务是压制一切争取统一与自由的努力。新闻和出版受到严格的审查,大学被监视,政治活动几乎无任何可能。

在此期间,与这种反动倾向相对抗的现代化经济开始发展。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成立,从而创造了统一的国内市场。1835年德国第一条铁路通车。工业化开始了。随着工厂的出现,产生了新的产业工人阶级。开始时,他们在工厂中经济境遇较好,但是人口的急剧增长很快导致劳动力过剩。此外由于无任何福利方面的立法,产业工人群众饥寒交迫。社会紧张状态引起了暴力行动,例如遭到普鲁士军队镇压的1844年西里西亚织工起义。最初的工人运动只能缓慢地形成。

1848年革命

与1789年革命不同,1848年法国2月革命在德国立即引起了反响。3月,在邦联的各国中都发生了人民起义,并强使惊慌失措的邦君们作出某些让步。5月,在法兰克福保罗教堂召开了国民大会。大会选举奥地利公爵约翰为帝国摄政王,并设立了一个既无权力,也无威信的帝国部。在国民大会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争取实现有限选举权的君主立宪制的自由中间派。国民大会从保守派到激进民主派的分崩离析,已略具后来党派纷争的雏形,给立宪带来了困难。即使自由中间派也无法解决在“大德意志”方案和“小德意志”方案

的拥护者,即主张或反对德意志帝国包括奥地利在内的人们之间的涉及一切党派的矛盾。经过坚韧不拔的斗争制定了一部民主宪法,它试图将新、旧事物结合起来并规定成立一个对国会负责的政府。但是,当奥地利坚持要将它的包括几十个民族的全部国土并入未来的帝国时,小德意志方案获胜。国民大会建议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继承德国皇位。国王拒绝了这个建议,他不想以九五之尊向一场革命感恩戴德。1849年5月,想“自下而上”地强行实施宪法的人民起义在萨克森、法耳茨和巴登遭到失败。这样,德意志革命败局已定。绝大多数成果得而复失,各国的宪法都作了反动的修改。1850年德意志邦联重新建立。

普鲁士的兴起,俾斯麦

50年代是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德国成为工业国家。它的生产规模虽然还远远落后于英国,但是在增长速度方面已超过了它。带头发展的是重工业和机械制造业。普鲁士也在德国的经济中占优势地位。经济力量增强了自由资产阶级的政治自信心。1861年成立的德国进步党在普鲁士成为议会中最强大的政党。当政府打算使军队结构变得反动时,该党拒绝向政府提供资金。新任命的宰相奥托·冯·俾斯麦(1862)接受这个较量,在执政的多年内预算均未按宪法规定经议会批准。进步党的反对不敢超出议会反对党的范围。

俾斯麦通过外交方面的成功加强了他在内政方面的不利地位。在德-丹战争中(1864),普鲁士和奥地利迫使丹麦割让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先由普奥两国共管。然而,俾斯麦一开始就蓄意吞并这两个公国,不惜同奥地利公开冲突。在德意志战争中(1866),奥地利败北,不得不脱离德意志邦联。德意志邦联解体,代之而起的是包括美因河以北所有各邦在内的北德邦联,俾斯麦任邦联宰相。

俾斯麦帝国

俾斯麦这时按小德意志方案精神致力于完成德国的统一。在德-法战争中(1870/71),他粉碎了法国的抵抗。这次战争的起因是围绕西班牙王位继承问题的一场外交冲突。法国不得不割让阿尔萨斯和洛林并支付巨额赔款。在战争的爱国主义激奋下,南德各国同北德邦联联合成德意志帝国;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加冕为德国皇帝。

德国的统一不是“由下而上”地由人民决定,而是“自上而下”地通过侯爵条约实现的。普鲁士权压群邦,诸国皆有新帝国即“大普鲁士”之感。帝国议会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它对政府的组成虽无影响,却可通过参与帝国立法以及审批预算的权利影响政府活动的进行。帝国宰相虽然只对皇帝而不对议会负责,但是他必须在议会中为自己的政策争取多数。各邦国的人民代表机构的选举还不统一。11个德意志邦国还在实行取决于税收收入的等级选举法,其他的4个邦国还存在着将人民代表机构按社会等级划分的老一套做法。议会传统较悠久的南德诸邦国于20世纪初改革了选举法。巴登、符腾堡和巴伐利亚都在适应帝国议会选举法。德国向现代化工业国的发展加强了经济上卓有成效的资产阶级的影响。尽管如此,贵族和主要由贵族阶层人士组成的军官团在社会上始终举足轻重。

俾斯麦任帝国宰相长达19年。他试图通过坚持不懈的和平政策与联盟政策在欧洲新的力量对比关系中为帝国创立一个稳固的地位。他的对内政策与这一具有远见卓识的外交政策全然相悖。对于当时的民主倾向,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政治上的反对派被他一概斥之为“反帝国分子”。他执著地,最后终于一事无成地反对自由资产阶级的左翼,反对政治天主教会并且特别反对由于“社会主义者法”而遭特别法迫害达12年之久(1878-1892)的有组织的工人运动。这样,尽管有先进的福利法规,正在茁壮成长的工人阶级同国家仍然离心离德。1890年俾斯麦被年轻的威廉二世皇帝罢黜,最终成为自己所定制度的牺牲品。

威廉二世想亲自执政,但是缺乏为此所需的知识和毅力。他更多的是通过言论而不是通过行动给人以威胁和平的暴君的印象。在他的统治下进行了向“世界政治”的过渡;德国试图赶上帝国主义列强的优势地位,却越来越陷于孤立。威廉二世试图争取工人阶级支持他的“福利帝国”而未迅速获得希冀的结果,于是在内

政方面很快就采取反动的路线。他的辅佐们依靠的是保守派和资产阶级营垒中变化无常的联合。社会民主党虽然是拥有百万选民的最强大政党之一,却仍然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

1914年6月28日奥地利皇储遇刺,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关于谁应该对这场战争承担罪责的问题始终存在争议。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一方,以法国、俄国和英国为另一方,双方肯定都无意打仗,但是都准备冒一定的风险。各交战国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战争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即使动武也在所不惜。德国打算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征服法国的计划并未奏效。实际上,德国在马恩河一仗败北后,西线战势就僵持不下,成为阵地战,最后又以双方损失惨重,军事上毫无意义的消耗战而达到顶点。战争伊始,德皇即退居次要地位,软弱的帝国宰相们在战争过程中越来越屈从于以陆军元帅保罗·冯·兴登堡为名义统帅,由埃里希·鲁登道夫将军掌握实权的陆军最高司令部的压力。1917年美国参战,终于决定了端倪早现的战局,即使俄国革命和东线的停战也无法改变这个结局。虽然德国已元气大伤,鲁登道夫由于错误地估计形势,直至1918年9月仍坚持“胜利的和平”,但却出人意料地要求立即停火。随着军事上的失败而来的是政治上的崩溃。1918年11月皇帝与各邦国君毫无抵抗就逊位了,无人再去为保卫这个靠不住的帝国出力。德国变成了共和国。

魏玛共和国

政权落入社会民主党人手中。他们中大多数人早已放弃了早年的革命观点,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旧政体按部就班地向新政体过渡。工业和农业中的私有财产依然不可侵犯;思想上多半是反对共和国的旧官员和法官全被留用;帝国的军官团保留了对军队的指挥权。左翼激进势力企图将革命继续朝社会主义方向推进,遭到武力反对。1919年1月选举产生的、在魏玛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帝国新宪法的国民议会中拥有多数票的是社会民主党、德国民主党和中央党这3个彻底共和主义的政党。但是,在20年代时,对民主国家或多或少持保留态度的那些力量在人民和议会中越来越强大。魏玛共和国是“没有共和党人的共和国”。敌人必欲将其除之而后快,而拥护者却只是三心二意地在捍卫它。特别是战后的经济困境以及德国在1919年被迫签字的凡尔赛和约的苛刻条件引起了人们对共和国的重重怀疑,其结果是国内政局愈益不稳。

1923年战后的混乱达到高潮(通货膨胀、鲁尔区被占、希特勒政变、共产党的颠覆企图);嗣后,随着经济的复苏,出现了政治上一定程度的平静。古斯塔夫·施特雷塞曼的外交政策通过洛迦诺公约(1925)和加入国联(1926)使战败的德国重获政治上的平等权利。艺术和科学在“黄金的20年代”经历了一个短暂而活跃的繁荣期。1925年,第一任帝国总统,社会民主党人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去世后,前陆军元帅兴登堡作为右翼候选人被选为国家元首。他虽然严守宪法,但内心里对共和制国家却从无好感。随着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魏玛共和国开始每况愈下。左翼和右翼激进主义都利用了失业和普遍的贫困。议会中已无具有执政能力的多数;各届内阁都仰仗总统的支持。迄今为止无足轻重的阿道夫·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运动以貌似革命的宣传将极端反民主的倾向和疯狂的排犹主义结合起来,从1930年起扶摇直上,并于1932年成为最强的政党。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成为帝国总理。在内阁中,除了他的党羽外还有几名右翼营垒的政治家和无党派专业部长,因此,存在着阻止国家社会主义分子独裁的希望。

国家社会主义专政

希特勒很快就除掉了自己的盟友。他利用各资产阶级政党都赞同的一项“授权法”为自己确保了几乎是无限的权力并取缔了除纳粹党外的一切政党。各个工会均被捣毁,基本权利名存实亡,新闻自由被取消。执政当局对己所不悦之士进行肆无忌惮的恐怖镇压。成千上万的人不经法庭程序就被关进了匆忙建立的集中营。议会的各级机构被取缔或被剥夺了权力。1934年兴登堡去世,希特勒大权独揽,身兼总理和总统,并作为最高统帅掌握了在此之前还有些独立性的国防军。

在魏玛共和国的短暂年月里,对自由民主制度的认识还没有在多数德国人心中扎根。首先是长期内政混乱、政敌之间的武斗直至流血巷战以及由于世界经济危机造成的大批失业等现象都极大地动摇了人们对国家权力的信任。而希特勒却通过各种就业和扩军计划恢复了经济并迅速减少了失业。此外,世界经济危机的结束也为他提供了有利条件。

希特勒开始时几乎能势如破竹地达到他在外交政策上的目的,也更加加强了他的地位:1935年,一直由国联管理的萨尔地区回归德国,同年,帝国恢复了国防主权;1936年德国军队进入从1919年以来就已非军事化的莱茵河地区;1938年奥地利并入帝国,西方国家纵容希特勒吞并苏台德地区。所有这一切使希特勒得以容易地实现其另外的目标,尽管社会各阶层中都有勇敢地抵抗独裁者的人士。

甫得政权,纳粹当局立即开始实行它的反犹太人计划。犹太人的各项人身权利和公民权利被逐渐剥夺。谁有办法,就设法逃亡国外以摆脱迫害。

对政治上的反对者进行迫害和压制言论自由同样使成千上万的人离开祖国。许多最优秀的德国知识分子、艺术家和科学家逃亡国外。

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后果

然而,希特勒的野心更大。他一开始就在准备一场他藉以统治整个欧洲的战争。1939年3月他让军队开进捷克斯洛伐克就已证明了这一点。1939年9月1日,他进攻波兰,从而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场战争历时5年半,使欧洲的大片土地成为废墟,夺走了5500万人的生命。

德国军队首先征服了波兰、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南斯拉夫和希腊;在苏联境内几乎兵临莫斯科城下;在北非已危及苏伊士运河。在被占领国内建立了冷酷无情的占领政权。然而,抵抗运动不断发生。1942年纳粹政权开始“最后解决犹太人问题”:凡是能被抓到的犹太人都被关进集中营并被杀害。被害者总数估计达600万人。这一滔天罪行开始的那年,战争发生了转折;从此德国在各个战场上节节败退。

纳粹政权的恐怖统治以及军事上失利加强了国内对希特勒的抵抗。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来自人民的各阶层。1944年7月20日一场主要由军官发动的起义失败。希特勒在他的大本营逃过了一次定时炸弹的暗杀,于是进行血腥报复。参加反抗的社会各阶层4000多人在后来的几个月中被处决。抵抗运动的杰出人物,代表着所有的牺牲者的有路德维希·贝克上将、施陶芬贝格伯爵上校、前莱比锡市长卡尔·戈尔特勒和社会民主党人尤利乌斯·勒伯尔。

战争在继续。希特勒不顾巨大伤亡仍顽抗至全国被盟军占领。1945年4月30日,这个独裁者自戕殒命,他在遗嘱中指定的接班人海军上将邓尼茨8天后无条件投降。

第11篇:德国文化

就像瓷器使人联想到中国,绅士使人联想到英国一样,啤酒让人联想到的是德国。德国人酷爱喝啤酒,德国是世界上啤酒消耗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因此德国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啤酒文化”——有悠久的历史、古老的传说和各式酿制方法,还有专属的庆典和舞蹈。 在德国,最著名的啤酒之乡当数巴伐利亚,德国语里就有“啤酒与巴伐利亚”的说法。巴伐利亚地区有1100万居民,人均啤酒消费量为230升,相当每人每天都要喝半升啤酒。喝啤酒是德国最喜欢的休闲活动,而巴伐利亚人是其中翘楚。 由于德国人将喝啤酒视为每天的“必修课”,各种酒馆、酒屋便多似天上的星星。所以在那里人们几乎只要太阳一露脸,就蜂拥而至,尽情享受啤酒的清爽滋味。德国啤酒品种繁多,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生产的啤酒。大致上,德国啤酒可以分为白啤酒、清啤酒、黑啤酒、科什啤酒、出口啤酒和无酒精啤酒六大类。

慕尼黑一向是公认的“啤酒之都”每年秋季都会举办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啤酒节——十月庆典。世界各地的观光客纷至沓来,涌向慕尼黑,一品“巴伐利亚啤酒”,并亲身体验德国人民欢庆这个节日的热闹和喜悦。德国人对啤酒的狂热,很大部分的原因缘于此。啤酒,从历史走向未来,将一直渗透到德国文化中,成为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德累斯顿美食

秋天的时候, Gruenkohl mit Bregenwurst und Kaler (绿皱皮菜加香肠、咸肉)是汉诺威的一道特色菜。绿菜加洋葱、胡椒、盐、猪油放在锅里煮,将淹咸肉煎好放入绿菜锅里,再将香肠放在另外一个锅里用烫水单煮。最后绿菜加芥末,跟其它东西一起上桌,在此由衷地祝您胃口好!!

过世界上最大的射手节时,您得立即定上数米长的Luettje Lage。在中指和食指间夹着一只装有小麦白酒的酒杯;在食指和大拇指中间夹住一个装有黑色、上酿啤酒的玻璃杯,两杯同时一饮而尽。白酒(32度)在啤酒之上- 但愿!- 同时入口。

柏林美食

Koelsch(科隆啤酒)众所周知,是特别醇厚的、上等发酵酿制的啤酒,市里有多家酿造厂生产。

菜单上还有Halve Hahn。按科隆方言称之为“黑面加奶酪”,标准德语则是半个黑麦小面包加一片厚厚的荷兰奶酪。如果有人认为这还不够科隆化,那么他应该去尝尝“Koelsch Kaviar” 也就是黑面包加血肠和洋葱片。

法兰克福美食

施瓦本饺子(Schwaebische Maultaschen)世界闻名、颇受钟爱。至于如何制作,可以充分发挥您的想象力。当然,真正的施瓦本饺子绝对少不了菠菜。馅儿内除了菠菜外还有洋葱、肉肠、鸡蛋、小香芹以及调料品。饺子皮儿用面粉制成。可以配高汤或者跟煎洋葱一起上桌。同时,还可搭配施瓦本风味的土豆色拉。

斯图加特是德国最大的葡萄产地之一。葡萄园有的甚至于进入了市内。最受喜爱的是宝石红的葡萄Trollinger,它只在符腾堡种植。卖酒的是所谓传统扫帚酒家,如果酒家开门,就把扫帚挂在门前。酒馆里地方虽然不大,却很舒适。当自家生产的葡萄酒与施瓦本特色菜同时上桌时,酒馆老板往往吹起口琴或者拉上一曲手风琴为客人们助兴。

慕尼黑 - 美食

白香肠(Weiwurst)起源于1857年。它的诞生地是“Ewige Licht”(永恒之光饭店),在慕尼黑的玛丽恩广场旁边。像其他发明那样,这种香肠的出现纯属偶然: 灌肠的人Sepp Moser 在备料时搞错了,因而就产生了世界著名的产品。当他把新产品第一次端上桌子的时候,他的常客忍不住地直舔嘴唇。

慕尼黑的另一佳肴是咸猪肘配酸菜和小面包丸子(Schweinshaxe mit Blaukraut und Semmelknoedel)。 以下是四人用的菜谱:四只小猪脚圈,涂上盐和胡椒,加入未经去皮的洋葱,在煎锅内煎一个小时,时而将平底锅里炸出的油浇在猪脚圈上使之松脆,同时准备酸菜:洋葱、猪油、一包调料、水果醋和越橘。用微火炖上25分钟,然后您就可以大快朵颐了。

德国人喜欢肉食,尤其喜欢吃香肠。他们制作的香肠有 1500种以上,像以地名命名的\"黑森林火腿\",可以切得跟纸一样薄,味道奇香无比。德国的国菜就是在酸卷心菜上铺满各式香肠,有时用一整只猪后腿代替香肠和火腿。

德国菜以酸、咸口味为主,调味较为浓重。每个人进餐时,桌上必须备有奶油,午餐一定要以黑咖啡或牛奶咖啡结束。午餐和晚餐则用啤酒。水果凉菜必须是冷的。 德国美食还有著名的德式清豆汤、德式烤杂肉、酸菜、德式苹果酥、煎甜饼等。

德国啤酒因为种类繁多而闻名于世,大约有超过 4,000种不同的牌子。酿造啤酒的最高原则就是纯。

德国大餐的典型菜谱是:

冷盘:奶油、干酪、鲜鱼或罐头鱼、灌肠制品、火腿、鱼 (肉)冻配洋姜、鱼或肉拼盘、煮的或烤的家禽、蒜烤猪里脊、红烧肉、煮舌头、沙拉、稀奶油、酸奶、鸡蛋沙拉、半烹鸡蛋。

第一道菜:肉、鱼、蔬菜、米或豆类等做的浓汤,家禽或野味汤,各种肉、米、通心粉和蔬菜等做的清汤,有摊鸡蛋和馅饼的鸡蛋清汤,家常面条鸡汤,肉或鱼做的稠辣汤,农民汤,酸黄瓜汤。

第二道菜:煮的或烤的鱼配土豆和蔬菜 ,焖或烤的牛肉,烤家禽或野禽,肉饼炸猪排,煎薄猪排、鸡肉饼、肉饼或炸。

肉饼;小香肠和短粗香肠配熬白菜、荷包蛋、摊鸡蛋以及焦烤菜肴。

甜食:新鲜水果和草莓;新鲜水果或罐头水果,煮草莓或果冻、果酸、乳脂果汁冻,加水果汁和甜汁的露酒、布丁、苹果泥,冰淇淋;各色各样的点心。

黑森林樱桃蛋糕是德国甜点中的精品,在德国,每逢婚礼节庆总少不了黑森林蛋糕,它的历史大概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当时黑森林蛋糕开始风行德国,后来逐渐走向世界,今天在中国也能买到。不过要吃到口味纯正的黑森林樱桃蛋糕恐怕只得跑一趟德国了。

这种蛋糕和黑森林有什么关系?对此德国人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说因为黑森林是樱桃的主要产地,有人说蛋糕上撒满了黑褐色的巧克力末,让人联想起郁郁葱葱的黑森林,还有人说因为蛋糕的主色调为黑白红三色,很像黑森林地区的传统女装——黑裙子,白上衣,帽子上坠着一个红色的绒线球恰似一颗熟透的红樱桃。

不论如何“黑森林”这个名字给蛋糕平添了几分浪漫的想象。说它是樱桃蛋糕真是名副其实,因为它的美味和芳香一大半来自樱桃。黑森林樱桃蛋糕的制作工艺颇为复杂。首先要用面粉、鸡蛋、糖、可可、香精等原料烤制蛋糕坯。为了节省时间可以去超市购买成品蛋糕坯,放入烤箱中烤熟即可。接下来要将整块蛋糕坯横向剖成三片,这是真正考验厨艺的时刻,因为如果厚薄不均,整个蛋糕就会走形。每片蛋糕坯上要淋上4勺樱桃酒,三层蛋糕坯之间或涂奶油,或铺上一层沥干水分的酸樱桃,也可以让酸樱桃软软的卧在奶油层上。最后在整个蛋糕表面涂上一层奶油,撒上巧克力碎末,在蛋糕的边上用特制的模具挤出一朵朵雪白的奶油花朵,每一朵上放上一颗红艳艳的樱桃,整个色调于典雅大方中透出喜气洋洋,看上去实在令人赏心悦目。

不管是喜庆热闹的婚礼上,还是伴着黄昏时分淅沥的小雨,在屋内炉火熊熊的夜晚,一块黑森林蛋糕,就着一杯散发着热气的浓香咖啡,或是一杯散发着馥郁芳香的红茶,细品人生的甘甜,其味无穷。黑森林蛋糕融合了樱桃酒之醇香,樱桃之酸苦,奶油之甜香,以及巧克力苦中带香的滋味。细细品来,甜而不腻,酸而开胃,苦而清爽,再加上一股淡淡的酒香,让人陶然欲醉。蛋糕坯被樱桃酒浸得微软,不似一般蛋糕那样粗糙干松,而是入口香软欲化。奶油打得恰到好处,如丝般柔滑细腻。

黑森林蛋糕的做法不止一种,形状和花式繁多,不过万变不离其宗,黑白红三色,奶油、樱桃、酒香、奶香混合的酸甜香醇的美妙滋味是黑森林蛋糕永恒的魅力。

第12篇:弗莱堡(德国)

现有政策及其智能化发展分析

1、绿色之都,培养保留开放空间,农田,自然景观,以及关键的环境地带。

所谓“绿色之都”是一座城市在硬件设施、支柱产业、教育、政治以及居民意识等方面贯彻环保理念的一种整合。节能环保建筑在弗莱堡随处可见,特别是在沃邦社区,是欧洲环保社区的典范;弗莱堡市民的环保意识很强,居民私家车拥有量很低,政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并引导市民使用公交出行,人们以环保的生活方式为荣;而包括太阳能在内的绿色环保产业更是弗莱堡的主要经济支柱,由于与环境和谐共处,弗莱堡的自然风光得到了很好的保存,旅游业也得以蓬勃发展。遵从了智能化发展原则中的培养保留开放空间,农田,自然景观,以及关键的环境地带。

2、建立绿色社区,创造更多的住房机会和选择。

回溯到1992年,当最后一辆法国坦克从沃邦军营撤离,沃邦生活社区的修建也拉开了序幕。这一地区占地30公顷,政府将土地出售给私人,通常是几个市民集资购买一片土地,然后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在这片城区私人房屋的建设中,政府给予市民一定自由发挥的空间,如在一定范围内自己设计建筑的外观上。你可以造一栋正方形的房子,也可以造一栋圆形的房子,但前提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并说服邻居愿意与一栋怪异的建筑比邻。这样就使得居民拥有丰富的住房选择。类似的沟通在沃邦不是问题,一起集资造房的居民很多原来就是好友,他们也很乐意讨论设计房屋外观,并找到专业设计师帮助,使他们的设计达到很高的环保标准,能够通过政府验收。这一政策使得沃邦社区几乎没有相同的两幢房屋,但又有整体美感。更重要的是,居民在互相合作设计中建立良好的感情。沃沃邦社区重视社区人文建设的举措是非有具有启示意义的。遵从了智能化原则中的形成了独特,有吸引力,和具有强烈当地地方感的社区

3、加强和领导对于现有社区的发展

政府对现有社区进行领导,给居民提供一些建议和许多选择和帮助,比如住房的选择,交通方式的建议等等,使得社区发展和谐

4、提供多种交通工具的选择以智能化发展

依然举例沃沃邦社区。社区内几乎看不到停车位,也没有街道停车场,沃邦70% 的居民没有车,57%的人把车卖掉搬来这里。沃邦社区居民日常出行以自行车为主。主干道有通往弗莱堡市中心的有轨电车,15分钟可到达市中心。只有社区一边的几条街允许汽车上路,但只能停留几分钟。如果居民想在假日驾车出行,可以到沃邦汽车共享俱乐部租借汽车。因为小区内极少有汽车,可以放心地把孩子放出去撒欢,不用担心孩子会在过马路时出事。政府为居民提供了多种的出行方式选择,并限制单一交通方式过度使用,使得城市交通得以智能化发展

5、太阳能之都

弗莱堡位于德国日照最充沛的区域,是一个适合发展太阳能的地区。为了解决能源问题,于是,太阳能成为了发展方向。转眼近40年过去了,太阳能成为这座城市最重要的产业之一,而弗莱堡也被称为“太阳能之都”,当初的选择被证明是明智的。

现在弗莱堡的政策依然是大力发展太阳能,使得城市依然朝气蓬勃的发展下去。

--- 使用智能化增长的原则为两个城市做一个在未来几十年里的增长计划。说明与解释你是如何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预期增长率和经济机会来安排你的增长计的

使用智能化原则对该城市的未来增长计划—以智能化的方式进行步行区规划。

步行区规划作为城市中心复兴的重要城市规划策略,首先在城市中心开始实施。“步行区的引入和未来的发展不能单一地被理解为对机动车交通治理的过程,而应同城市的总体发展趋势相关联。位于德国西南边陲、靠近法国和瑞士的弗莱堡(Freiburg imBreisgau)是德国巴登-符腾堡州布赖施高县的一座城市,位于黑森林南部的最西端,人口约20万。很多人认为弗莱堡是德国最温暖,阳光最灿烂的城市。也是德国最古老也是最具旅游吸引力的城市之一。所以智能化的设计步行购物区非常有助于城市经济的增长。步行区通常位于城市中心,步行区的发展可以有效促进城市商区的发展,促进零售业,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是一个巨大的经济机会(强调)。

1、城市中心步行区规划与历史街区保护

“没有任何历史性的建筑还能够完全保持其竣工时的状况,因此建筑文物的保护是指在适应每个时代需要的同时保护它原来的特色,并非拒绝改变,而是避免盲从于发展的失控。广泛地说,这也适用于对整个街道、广场、地区和城市中心的保护。”步行区是实现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

2、城市中心步行区规划与公共空间及设施建设

欧洲城市的传统公共空间是街道、广场和绿地,它们构筑了传统城市“空间的连续性”,步行区规划则强化了这一特征。在公共空间中散步、交流和购物是欧洲市民城市生活的缩影。曾一度由于“便于汽车交通”的城市规划导向而遭受威胁的公共空间(街道、广场被汽车交通占据,失去原有停留、玩耍、聚会和买卖的基本功用),通过步行区重现而得以复兴,并由此扩大了适宜步行的公共空间范围(庭院、公园、河岸等),重塑了具有欧洲文化特征的城市景观。公共空间除了具有城市需要的功能之外,还有改善城市气候和生态效应的作用,步行区规划则成为实现这一作用的必要措施之一。另外,城市中心的公共空间活力也依赖于服务大众的各类公共建筑。对于市民来说,公共建筑的交通便利程度比服务本身更重要。因此,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和美术馆等公共设施往往处于城市结构中交通最便捷的区域,即城市中心 [3]。公共空间的步行化,不仅是市民自由使用空间的体现,也标志着公共设施的自由开放程度。步行区在改善公共空间环境的同时,也有助于公共设施之间的呼应,促成城市中心多样性的社会生活空间。步行区应该被视为引导公共空间的城市生活价值再发现的一剂良方。

3、城市中心步行区规划与商业繁荣及相关措施 商业中心是推动城市中心步行区规划的动力。对德国市民在城市中心活动内容的调查显示,其中70%~79%选择购物,特别是周末,购物是市民去市中心的主要原因。有效的设置步行区预期可以达到区域70%甚至更高的直线增长率收益。(强调)

步行区规划对于城市中心的零售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步行区提高了步行者数量和来访频率,促进了零售业销售额的增长。步行区吸引顾客,带动消费,推动商业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人们应当吸取 20 世纪 60 年代城市中心单纯商业化和第三产业化的教训,当时以商业、服务业为主的单一功能结构给市中心的交通造成了巨大压力,商业与服务业空间过度吞噬居住空间,反而使得城市中心空心化,导致城市中心商业的衰败。流行一时的巨型综合中心(即带有多层地下停车场的多层商场,其上附有高层住宅的建筑综合体)、20 世纪 90 年代在城市中心落户的大型超市、购物中心(以汽车交通为主导的商业模式),加之郊区的购物中心和迅速发展的互联网商店的竞争,都给城市中心的交通和传统零售业、小商户带来了巨大挑战。城市中心要保持商业繁荣,需要营造城市中心的多功能化、人性化的购物环境。城市中心不只是商业中心,人们在市中心除了购物,还有其他休闲、娱乐活动甚至驻足的需求。步行区是“消费跑道”的概念必须改变。商业步行街只是城市中心步行区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限的商业步行区,会导致地价和租金的增长;并造成临街及其边缘区的交通压力将步行区围合成孤岛,对商业区造成消极作用,继而无法满足整个区域的需求。商业区的步行化道路应该与周边其他区域如广场、公园、文化设施和住宅区罗织出通达的步行化网络。德国城市中心步行区已由早期的纯商业化步行街转为具有多种类型空间的公共步行区域。城市中心的多样化功能使得人们更长时间地停留在城市中心,城市中心步行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反之进一步带动了零售业的发展

4城市中心步行区规划与交通规划相结合

步行区规划应与城市中心交通系统规划紧密结合,只有通过与公共交通的联系取得良好的外部可达性,辅以交通安宁措施和自行车交通规划,完善步行区主导的内部可达性,才能够提升城市中心吸引力,实现城市中心功能的密集性和多元性

4.1 城市中心步行区规划中的公共交通可达性

城市中心步行区规划首先要考虑公共交通系统的可达性,因为步行区域的范围与公共交通的站点和线路规划息息相关,直接保证了步行方式与公共交通系统间的相互快捷转换。以法兰克福为例,人们通过城郊快轨(S-Bahn)—轻轨(U- Bahn)—有轨电车(Tram)构成的高效轨道交通网络,可轻松便捷地抵达老城中心的步行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呈现系统构架,快速轨道交通站点位于老城的核心位置,其线路和车站敷设于地下。有轨电车或公共汽车辅助于地面运行,线路相对灵活,站点更多,与步行区的联系更为紧密。公共交通线路、站点的规划还应考虑步行者的步行范围,据此调整交通站点的距离和位置,500m 被认为是两个公交站点的最大距离,当然这个数值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步行距离主要取决于到访区域的环境和功能的质量,来访者目的和个人于此的态度。步行区规划的目的不是迫使人们必须步行,而是建立在发达的公共交通系统基础之上,为市民提供一个舒适自由的环境,使得步行成为人们主动选择、习惯、喜爱的一种环保交通方式。

4.2 城市中心步行区中的交通安宁措施

在讨论关于新的步行区规划和城市中心更新的相互关系中,“适当”尊重各种交通方式经常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到达城市中心步行区的方式,除了公共交通之外,私人汽车和自行车交通同样占有一定比例。根据不同城市条件与城市来访者的不同需求,步行区规划本身不仅应采取有差别的步行化措施,还需要考虑其他有利于环保的交通规划策略:一是交通安宁措施(Verkehrsberuhigung),二是自行车交通措施。交通安宁措施属于控制机动车交通的步行化措施组成部分。步行区和交通安宁措施的结合应用,更大范围地实现了城市中心步行化区域。通常,时速 30km 区联系步行区和城市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宁区则是介于步行区与时速 30km 区之间的缓冲。

第13篇:德国商业银行

德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与经营模式浅析

一、德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

商业银行于1870年成立,德国三大银行之一,2004年底资产总额约为4200亿欧元。公司主要业务:银行。公司的服务包括个人客户、国际私人银行、集团公司、国际银行关系、银行投资。

基本信息

成立时间:1870年 公司主要业务:银行

公司的服务包括个人客户、国际私人银行、集团公司、国际银行关系、银行投资。

公司业绩:1999年营业收入26,221.1百万美元

成立初期

1870 年2月26日,商业银行在汉堡成立,主要面对商商会的商人、以及私人银行家服务。1873年,商业银行成立了一家分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仍然在营业。1897年,在法兰克福和柏林都成立了分行。1905年接管柏林市民银行之后,商业银行将银行的主要商业活动集中在了首都柏林而不是汉堡。几年之内,商业银行便成为了德国最重要的银行之一。二十世纪早期

二十世纪早期,商业银行保持着迅速的发展速度兼并了许多其他的银行,开设了多家分行,那些被兼并的银行中最重要的包括Magdeburg的Mitteldeutsche私人银行,这之后商业银行更名为私人商业银行。1929年,兼并了Mitteldeutsche信贷银行,这是法兰克福的一家主要的地方银行。1931年银行危机之后,德国政府要求私人商业银行与在德国发生银行危机的期间,德国政府获得了私人商业银行的许多股份,商业银行家伦敦与商会银行,并年兼并的建在Barmer银行合并。 这

——

1920 些股份在1937年重新归还了私人投资者。几年之后,在1940年,私人银行恢复了广为人知的名字商业银行。 二战期间

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商业银行在德国占领区开设了一些分行。1945年以后,在苏联以及民主德国,商业银行损失了45%的业务。

在西德,1947到19481958年,这些由商业银行解体来的小银行重新合并起来。德国的经济复苏(又称经济奇迹)也导致了银行领域的发展。己的个人储蓄业务。

20世纪50年代后

五十年代,商业银行在国外开设了很多代理处,区开设了分行,例如1969年在卢森堡成立了商业银行国际纽约分行,这是德国在美国开设的第一家银行,在这期间,商业银行在家开设了60多家分行。商业银行还通过股份合作与欧洲的其他银行开始了业务往来。 作为一家世界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个人储蓄业务、集体储蓄业务及投资业务,同时通过不同的分行提供专门的服务,资产投资等。在这些分行中有Hypotheken银行,这是在欧洲影响很大的直接代理银行之一,目前正在网络银行领域发展业务。商业银行的主要商务活动是在德国及欧洲其他地区以及南北美洲、亚洲进行的。自从与过去的东欧联盟达成一致之后,的商务活动扩展到了中欧及东欧地区。20世纪90年代后

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球的全能银行浪潮,不断拓展公司业务范畴,进入了中小企业融资、地产金融、公司金融、证券交易、私人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领域。其中,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创新独具特色。

第一,创新银客关系与金融产品。建专职中小企业客户的经理团队,像其他银行一样,商业银行也开始了自到了六十年代,S.A,如租赁、资金管理、Rheinische Hypotheken银行、位于埃森的商业银行逐渐地将自己

成立于1870年的德国商业银行跟随着席卷全为了拓展中小企业客户,以协助银行将原来面向大型企业客户的产品改

又在不同地年成立了4 5个国房地产、年期间,同盟国强迫商业银行解体为好几家小银行。1971德国商业银行组造成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产品。如根据客户经理反馈的客户需求,为使中小企业客户同样能够获得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般的便利,德国商业银行降低了票据融资业务的门槛—原来的票据融资仅适用于大客户和2000万欧元以上的交易,新的票据融资将适用于金额在50万到500万欧元的交易。此外,还针对中小企业设计开发了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该系统除了基础的现金结算、资金管理服务外,还逐步增加了产业信息、新闻和股市行情发布等信息,并与一些外部机构合作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二,,积极转变角色,德国商业银行也在拓展贷款资金来源。在充分借助政府力量和外部合作的基础上,2003年德国商业银行专门发起了一项针对中小企业立了中小企业贷款基金,产负担,德国商业银行还尝试用证券化方式出售中小企业融资票据,第一批400份中小企业融资票据证券化出售后来又将总额两亿欧元的中小企业可转债证券化出售。

在证券化通路受阻后,德国商业银行开始拓展银团贷款渠道。行业贸易融资协会(Bankers’ Aociation for Finance and Trade, BAFT)一项新协议,它简化了银行间分担贸易融资风险的程序,资成为可能。在此协议下,用证,然后充分发挥结构化融资能力,

通过证券化、银团贷款安排和信用风险分销,资金提供商到贷款中间商的角色转变,来源,而且帮助其他银行和投资人接近中小企业,识别风险和发现机会。

第三,创新中小企业中间业务。经营的高风险性。除转变贷款人角色外,以降低风险和提高利润。

第四,除传统对公(Commerzinvest)为中小企业提供利率、年,其进一步成立了一家子公司供成本更低的简化年金服务。在从“贷款人”变“贷款中间商”。在拓展客户渠道的同时,“积极贷款(销售规模在1000

使银团合作下的贸易融2008年德国商业银行开出了一张总额“分销”了其中的大部分风险。德国商业银行实现了从纯粹的不仅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客户获得更多资金中小企业的业务经营不确定性决定了其业务德国商业银行还创新中小企业中间业务,

外,德国商业银行还通过旗下基金管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以及年金产品。Pensor Pensionsfonds AG,专门为中小企业提2007年、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企业的风险

”的活动,成为了减轻资2006年将5000万欧元),2008年,银通过了亿欧元的信

理公司2001并与其他银行合作向中小企业贷款。此外,万 10 业务管理意识增强,对风险管理产品服务的需求大幅上升,这成为德国商业银行逆市中稳定业绩的重要手段。

第五,对中小企业的深度接触也为德国商业银行争取到了许多直接贷款以外的投行业务机会。2005年,德国商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的Conergy AG的IPO就被评为欧洲最佳中小企业融资,2008年公司又承销了再生能源企业Manz Automation、Roth & Rau、Solar Millennium的增发融资,以及生命科学公司Fresenius国唯一一次

第六,服务,包括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结构化并购融资和结构化免税产品等。

2003公司提供夹层融资服务,种,融资期限较一般银行贷款期限更长,在金需求。此外,结构,这一年公司借助结构化的融资安排完成了

第七,德国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突破传统,创新租赁融资业务。2004年,德国商业银行将设备租赁业务拓展至融资租赁领域,以帮助中小企业实现表外融资,租赁物的范围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权等无形资产。机中,企业更多选择租赁而非购买,设备租赁业务的规模逆市增长了

二、德国银行的经营模式

(一)德国银行的混业经营与其监管对于德国银行属于分业还是混业我们首先应该明白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金融业中的分业经营是指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经营,其核心各不相互不交叉、机构分开设立、互不隶属、彼此独立。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甚至是非金融机构均可同时经营上述两类以上金融业务,从事多元化经营,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可以相互交叉渗透。○可以通过德国银行的业务范围来鉴别。银行。综合银行属于IFM Immobilien AG的后续融资业务,并成为当年德—太阳能公司SMA Solar Technology AG的主承销银行。德国商业银行还创新推出了针对中小企业的公司金融即将资产抵押融资与股权关联融资相结合的复合融资品57年,以适应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资公司还成立了4个金融工程小组,专门为中小企业定制设计融资10项并购。IT此后,德国商业银行又引入了针对小企业的网上租赁。

德国银行业可以分为综合银行和专业“全能银行”,提供全部金融服务,包括吸收存款、贷款以及

在金融危

17%。○

1 2 和商业地产公司IPO除发行承销外,年,针对中小企业负债率高的问题,德国商业银行专门成立了一家子

系统,甚至知识产从事有价证券业务等,它主要由三类银行构成: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专业银行指从事特殊业务的银行如抵押贷款银行、开发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等,其业务范围通常受到相关法律限制,但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的放松,其经营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虽然如此,德国也经历了一个金融制度的变迁和完善的过程。在发展初期,德国的各类银行,均有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互竞争,业务范围逐渐交叉,才发展成目前的综合经营的局面。是以综合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构加以补充为特点的。虽然,德国各类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各有侧重,律对他们从事何种业务却限制很少,他们可以随时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业银行作为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能够从事吸收存款、款、托收承付、买卖证券、信托投资、财产代管、投资咨询、外汇交易、国内外汇兑等业务。○3 虽然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国无法避免的。德国的银行业也是倍受冲击。不过,与美国不同,德国并没有因此而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德国政府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银行业一直运行平稳,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到了“特点就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大会为依据。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账管理”。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另外,以

在发展过程中,各类银行之间德国混业制度但德国法因此,商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30 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也是德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有效的金”的作用。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建立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对银行资产营运做这些社会性质的审计机构要对其“并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但保护伞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法律为准绳进行金融监管,把全部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律范畴,制定一套严格而慎密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为保证金融系统的正常良好运行加强金融监管,德国还制定了完备、严格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从1934年帝国银行法生效开始,对金融监管的各个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律也成为德国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1961年的《联邦银行法》和1962年修改的《信用制度法》(KWG)建立了德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在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在此背景下,银行法》在未改变联邦银行的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立了新的德国联邦银行体系。2002年1月,《证券收购和兼并法》生效,第一次将企业兼并监管纳入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的职责范围。该法案涉及22部法律或相关法律的修正案,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颁布新的《交易所法》和颁布《有价证券交易法》修正案。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为使证券监管和执法与欧盟的要求相协调,体系和执法制度的改革。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银行、银行业监管局、有价证券交易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德国的银行监管由政府和私人两部分组成,前者包括联邦银行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协会共同承担了监督管理的职责。分业监管。在分业监管时期,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但是把国家对银行、证券、管局来负责。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德国金融行业的全面监管。管局是2002年5监管。成立的金融监管局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的《德国银行法》pHG)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管理当局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权威性,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意志银行失去了独立2002

联邦银行监管局、保险业等的监管职责集中由一个财政部直属的联邦金融监1日成立的,由原来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改为统一(KWG)、《保险监管法》有关监管的一整套法规制度及管理办法为监管当局履行这

20026月2日,颁布《第四部金融市场促进法案》德国一直按照欧盟的法律理念进行监管德国也建立起了完善的监管体制。。这两个联邦机构与外部审计师和私人银行值得注意的是,4月30日新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德国2002年以前是混业经营,联邦证券监管局及联邦保险监管2002 年夏,德国国会通过,德国联邦金融监(VAG)和《德国证券交易法》,FBSO),依照原有(W年年德国的金融月一职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较好地体现了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完备的监管体系使其能从容面对各种困难和危机,为保障德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

4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德国的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独到之处

德国的商业银行的金融经营模式具有独特的特征:第一,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或“综合化”,即商业银行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如经营存放款、贴现、证券买卖、担保、投资信托、租赁储蓄等全方位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第二,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第三,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对其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力。银行的混业方式多为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又称为综合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德国全能银行的信贷与证券业务有不同侧重),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银行的全能经营使德国的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更加多样化,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国际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可分为全能银行型和金融控股公司型这两种。前者以德国为代表,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存贷款、保险等一切与资金融通有关的业务。后者则以美国为首,司来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渗透并对它们有决策权,类金融机构则在法律上相对独立。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庞大,组织机构复杂,企业内部的信息存在着普遍的不对称,由此极有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金融危机;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往往是公司四面出击,规模,而自身的管理能力没有跟上,导致金融主体决策滞后,盛行,分子公司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系统运行的不畅。与美国相比,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更有助于各个机构的内部协调,管理成本较金融控股公司较低。避免股权分散而导致的公司凝聚力低的弊端,从而使德国的商业银行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和多方位的盈利能力。○

5 而商业),在国民经济中投资、证券、下属各盲目的扩大同时也证券市场相对落后。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托、即成立一个金融控股公甚至造成系统性的一哄而上,企业内部官僚作风

(三)德国银行混业经营的原因

德国的银行从成立起, 由始至终地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它们不像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全能银行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工业化进程中自然混业经营条件下的全能银行、20世纪 30年代后严格分业经营条件下全能银行的消失、20世纪 90年代末迅速向全能银行的回归。德国的银行从成立起就必须能够办理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款、表外业务、证券投资、保险、信托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度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德国政府没有对银行业的经营设置障碍或经营的限制经营以极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 19世纪初西方工业革命时期止银行董事兼职的法律规定险业务,使银行得以在成立后国的全能银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银行法 , 四年之后又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奠定了法律基础。这两部法律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及投资于工商企业形成了德国银行资本与工商企业及建筑业等的产权交融、全能银行金融体制。银行的零售及批发业务的权力和义务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力融资活动的权力。因此是最彻底的、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国资本市场却十分不发达。期存贷资金来完成银行资本向工商企业不断地渗透。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并通过董事会直接控制企业。买卖企业股票, 对于许多大企业股权控制在东。另一方面企业和银行之间可以交叉持股。如德意志银行控股奔驰公司:

其次,德国政府在法律上给予银行业特殊的保护和支持。, 德国政府非但没有设立反托拉斯法和禁,反而鼓励和支持银行承担和办理投资银行业务和保,就办理全方位金融领域的各项业务。两部法律为德: 1957年 7月 26 1961年 7月 10日,颁布了银行法, 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法律依据德国的全能银行具有诸多的权力: ; 二是持有工商企业股权的权力; 四是为各行业发放贷款和提供 综合化程度最高的全能银行。最后, 德国的产业、商业对于银行的长期信贷资金需求加大因而, 工商企业急需的资金需求只能靠银行提供的长, 故而一方面形成了工商企业对银行业的严重依赖因此, 银行以直接持股或连锁董事制的方式参德国的全能银行一方面可以直接 25% 以上,实行全能银行制,, 德国政府颁布了 ,为德国的全能银行, 为银行业广泛参与证 交叉持股混业经营的, 从而成为企业的大股 联邦,;三是享有,随着德, 而德; 另一方面 25% 否则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德国银行业一直以来而是给予银行日一是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以上的股份。其他股权超过25 %的大型企业还有卡尔塔百货公司、菲利普赫尔茨曼建筑公司、霍尔登百货公司、哈巴克—劳伊德建筑公司、威斯特伐伦联合电气公司等。而以德意志银行为核心的财团,控制了德国的电气、钢铁、机器制造业等部门, 主要包括西门子公司、曼奈斯曼、克吕克内、赫斯等企业。可见,德国的全能银行不仅控制了德国的建筑业与商业,而且控制了电气、钢铁、机器制造等重要行业的重大企业,使银行业几乎遍布了所有的行业。因此, 德国的全能银行不仅发挥金融业的融资作用○6 ○1摘自互联网○2《事业财会》○3网易财经金融正道:混业与分业的螺旋交替○4《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5《国内外商业银行组织结构模式比较研究》○6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

2011年04期, 而且发挥着金融市场和工商企业的作用。

作者文凤勤

作者陈柳钦

,中心出版社, 2003年版,第42页

第14篇:德国职业教育

德国职业教育

简介

德国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正如其职业教育对经济的推动力一样,举世瞩目并始终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如果说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那么制造这些秘密武器的是德国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而促进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理论基础——职业教育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的,则是德国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在诞生了像黑格尔、康德等世界著名的哲学大家以及马克思、恩格斯这样伟大的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的德国,其思辨的传统对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产生了极大影响。正是在这思辨的土壤中,产生了许多极具职业教育特色的理论成果,凸现了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

纵观当今世界,只有德语文化圈国家(德国、奥地利、瑞士)将职业教育学作为大学的一门独立学科,集中了大批专门从事职业教育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建立了高水平的研究机构,将自洪堡大学开始的教学与科研结合的大学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既培养了大批高水平的职业教育的师资,又取得了许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职业教育科研成果。在包括著名的亚琛工业大学、柏林技术大学、达姆施答特技术大学、慕尼黑大学、汉堡大学、洪堡大学等24所研究型大学里,建立了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机构及相应的职业教育研究所,为德国职业学校和企业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20世纪的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国家将政府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高速增长的中国现代化事业,急需大批生产、管理与服务一线的专门人才和职业人才。当时,担负人才培养任务的中国教育部,不失时机地开展了职业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时任教育部部长的蒋南翔,审时度势,在研究和比较了世界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后,把眼光投向了德国。中国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就是从借鉴和学习德国的经验开始的。 管理体制

1.职权分配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 各州拥有包括教育在内的文化主权, 所以德国职业教育体制的基本特点是: 各级各类学校属于州一级的国家设施, 学校形式的职业教育由各州负责, 按州《州学校法》的规定实施; 校外特别是企业形式的职业教育, 则由联邦政府负责, 按联邦《联邦职业教育法》( 手工业企业按《手工业条例》) 的规定实施。

德国职业教育最重要的法律有: 《联邦职业教育法》( 1969 年)、《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 1981 年) 以及《手工业条例》( 1965 年)、《联邦劳动促进法》( 1969 年)、《企业宪法》( 1972 年)、《联邦青年劳动保护法》( 1976 年) 。2005 年4 月1 日将《联邦职业教育法》与《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 经修订后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 2.管理机构

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有: 联邦一级: 联邦教育研究部和相关的联邦专业部, 如联邦经济与劳动部, 是职业教育教育立法与协调的主管部门。1970 年成立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 则是协助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解决关于职业教育根本性与全局性问题而设立的联邦级职业教育的决策咨询与科学研究机构。

州一级: 州文教部以及由雇主、雇员及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各州教育的协调机构为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 该委员会下设职业教育委员会。

地区一级: 行业协会, 包括工商行业协会、手工业行业协会、农业协会、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经济组织, 是德国职业教育最重要自我管理机构, 有8 项重要职责: 认定教育企业资质、审查管理教育合同、组织实施结业考试、修订审批教育期限、建立专业决策机构、调解仲裁教育纠纷、咨询监督教育过程、制定颁布教育规章。 3.经费投入

德国职业教育经费分担情况, 以企业为主。“双元制”职业教育: 1998 年企业投入114 亿欧元, 国家仅16 亿欧元; 2003 年企业投入203 亿欧元, 国家为27 亿欧元。全日制职业教育: 1998 年企业投入为零, 国家投入24 亿欧元,2003 年企业投入为零, 而国家投入29 亿欧元。总的来看, 德国职业教育经费分担比例, 1998 年, 企业投入114 亿欧元, 而国家为40 亿欧元, 企业占65%;2003 年, 企业投入103 亿欧元, 国家为56 亿欧元, 企业占72%。 体系结构

根据2005 年4 月1 日颁布并生效的新《联邦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准备教育、职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以及职业改行教育。①职业准备教育的目标, 是通过传授获取职业行动能力的基础内容, 从而具备接受国家认可的教育职业的职业教育的资格。②职业教育旨在针对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通过规范的教育过程传授从事合格的职业活动必需的职业技能、知识和能力( 职业行动能力) , 并获得必要的职业经验。③职业进修教育应提供保持、适应或扩展职业行动能力及职业升迁的可能性。④职业改行教育应传授从事另一种职业的能力。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仅规范相当于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部分。 从层次上看, 德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 16~19 岁年龄组的青年接受职业教育者超过70%, 但20 世纪70 年代以来“双元制”职业教育逐渐向高等教育延伸, 出现了采用“双元制”模式的“职业学院”及部分“专科大学”, 可纳入高等职业教育范畴。

从内容上看, 德国职业教育既包括职前的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的预备教育、职业教育) , 又包括职后的职业教育( 职业进修教育、职业改行教育) 。 基本形式

(一) 高中阶段职业教育

1.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 ( 1) “双元制”职业教育。将在企业里进行的职业技能和相关工艺知识的教育与在职业学校里进行的职业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结合起来培养职业人才的教育制度。企业为“一元”, 职业学校为另“一元”。这里所谓“教育企业”是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才有资格主办职业教育。

“双元制”职业教育学制为2~3.5 年, 无入学条件, 但一般为主体中学和实科中学毕业生, 其智力特征以形象思维为主, 培养目标为技术工人。教学分别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里交替进行, 约70%时间在企业, 30%时间在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不仅不交学费, 而且每月还可得到由企业提供的生活津贴及法定社会保险。

作为德国职业教育最主要的形式, “双元制”是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职业教育思想结合的一种企业与学校合作办学的职业教育模式。根据受教育者与企业签订的以私法为基础的职业教育合同, 受教育者在企业以“学徒”身份、在职业学校则以“学生”身份接受完整、正规的职业教育。

(2) 全日制职业教育。主要为职业专科学校, 学制1~3年, 入学条件主要为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毕业生, 以所谓德国历史上形成的“学校型教育职业”为主, 培养目标可分为两类: 一种是所谓“双元制”替代型职业教育, 有乐器( 如提琴) 制作工、陶瓷造型工、金银饰品制作工、木器雕刻工等教育职业, 培养技术工人; 一种是所谓与“双元制”平行的独立型职业教育, 包括技术、数据处理和工商以及社会教育、医疗卫生等教育职业, 培养技术助理、实验员、社区服务或护理人员。

其他一些全日制职业学校还有从事职业准备教育( 1年)、职业基础教育( 1 年) 的学校和职业提高学校( 1 年) 等。

2.升学导向的职业教育

即所谓“立交桥”式的职业学校, 主要有三种: 一为专科高中, 学生主要来自实科中学, 学制一般为2 年, 其中实践与理论课程各1 年, 毕业生直升专科大学; 二为职业或技术高中, 学生主要来自实科中学或已接受过职业教育者, 学制2 年, 全日制理论学习, 毕业后升入综合大学( 有专业限制) ; 三为专科、职业或技术完全中学, 学生主要来自实科中学, 学制3 年, 毕业生直升综合大学。

(二) 高中后职业教育 1.高中后非高等教育

主要形式为专科学校, 属于职业进修教育, 入学条件是已接受职业教育并有2 年以上职业实践者。德国认为技师( 师傅) 和技术员的培养, 不应在职前而是在职后进行。

学制一般为2 年, 其培养目标为师傅( 技师) 和技术员。专科学校可分为师傅学校( 行会主办) 和技术员学校( 国家主办) , 学生修业期满经行会考试( 师傅) 或国家考试( 技术员) 合格者, 可获得上述称号, 若通过相关资质审核,还可担任企业实训教师。属于这类教育的还有商务师、手工业企业主的培养。

2.高中后高等职业教育

主要形式为职业学院, 招收完全中学毕业生, 学制为3年, 其中2 年后可分流。其培养目标为职业型高级人才, 修完3 年经国家考试合格者, 授予“职业学院工程师( 经济师、社会教育工作者) ”称号, 相当于本科教育; 修完2 年后经考试合格者, 授予“工程师助理( 经济助理、教育工作者) ”, 相当于专科教育。

职业学院专业设置集中在工程技术、经济工程、社会服务三大领域, 采取“双元制”模式, 学生与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 教学分别在学院和企业里进行, 3 个月轮换一次。学生在学习期间不仅不交学费, 而且每月还可得到由企业提供的生活津贴及法定社会保险。 改革创新

1.颁布新《联邦职业教育法》

将1969 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基本法—— 《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 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 《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 提升了配套法中关于职业教育统计规划和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的地位。新法还对全日制学校职业教育学习时间的折算、国外接受的职业教育的折算、职业教育结业考试的分阶段实施、职业教育联合体的建立做了新规定, 特别是对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地位的认定, 显示了德国对职业教育研究的高度重视。 2.开展“职业教育攻势行动”

在200

3、2004 年连续两年开展“职业教育攻势行动”,目标是增加职业教育学习位置。2003 年“攻势行动”措施包括: 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和联邦新闻局开展全国性职业教育宣传, 三位部长联名给职业教育负责人和企业写公开信; 教育部长与经济部长联手开展寻访职业教育“问题地区”的“职业教育远足计划”, 将2003 年6月24 日定为“职业教育日”等。2004 年“攻势行动”措施包括:实施将地区“职业教育结构改革计划”的投入由2 500 万欧元增加到3 700 万欧元, 提高近50%; 将行业职业教育由传统机电制造业向高新技术制造业, 如纳米技术、光电技术、生物技术和为系统技术扩展并开展“联邦与各州职业教育学习位置拓展计划”。 3.创新职业教育科学研究

创立生成性教育过程与工作过程定向的“职业科学”学说; 确立不同于资格概念的能力概念, 对能力本位有全新的阐述; 开发以“学习领域”形式的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 实施“为了行动而学习、通过行动来学习”的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等。 4.建立职业资格早期辨识系统

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牵头, 吸收2 000 个代表性企业对职业和职业资格的产生、发展、消亡进行分析, 发布相关信息, 为目标明确的职业教育“专业”调整提供支撑。

第15篇: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的法律,就传统而论,属于大陆法系,不论在公法和私法方面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也保存了若干日耳曼法的特点。它的全部法律以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严整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和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

一、公法

(1)宪法 现行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而且有些条文直接来自《魏玛宪法》,例如第14条中就包含有《魏玛宪法》第153条的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应该符合公众福利。”但是《基本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又与《魏玛宪法》有所不同。《基本法》除前言外,共146条,分为11章,分别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联邦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关于基本权利, 第1条宣布:“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对这种尊严加以尊重和保护是国家的义务。”第26条规定,凡扰乱世界和平、特别是准备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是违宪的。《基本法》还规定了联邦和各州都有立法权,联邦设立总统和两院制的议会,建立责任内阁制。 根据《基本法》,各州法律不得与联邦法律抵触。州和联邦的法律都不得违反联邦宪法。为此,根据《基本法》第9

3、94条和197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主要审理法律违宪问题。

根据《基本法》,各州还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宪法法院。各州也有普通法院,但最高审判权属联邦。

为实施《基本法》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有《关于调整公共结社权利的法律》(1964)、《集会与游行法》(1978)、《政党法》(1967)、《联邦选举法》(1975)、《联邦政府成员法律关系法》(1971)等。

(2)行政法 由联邦和州分别制定、执行。其中一个重要部门是公务员法,规定联邦和州的各级官员、雇员的任免、升迁和俸给。 主要有《联邦公务员法》(1977)、《联邦公务员俸给法》(1975),这些法律是德国文官制度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3)财政法 规定国家财政活动和金融管理。《联邦和州的财政法原则法》(1969)是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

(4)刑法 联邦共和国成立后,仍继续适用1871年帝国时期的《刑法典》,1969年作了全面修改,先后公布了总则、分则,1975年合并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于1月1日生效。这部《刑法典》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对各种犯罪行为规定得极为详尽。废除死刑,无期徒刑只适用于发动侵略战争、谋杀、以灭绝种族为目的的杀人等几种个别的罪行。对6个月以下短期自由刑,要求尽量用罚金代替,采取“日数罚金制”。即在法典中不规定罚金数额,法官判决时在法定范围内宣告被告应纳罚金的日数,再根据犯人的情况决定他每日应纳罚金的数额。对于青少年的犯罪,制定了专门的《青少年法院法》,1975年1月1日施行。在确定犯罪、采取措施和处理程序各方面都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总的精神是对青少年注重教育,原则上不适用自由刑和罚金。作为《刑法典》的特别法的还有《军事刑法》(1974)和《经济刑法简化法》(1975)等。对于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违警法》(1975)规定,由联邦和各州的行政官署(包括警察)处理。

(5)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1975)实行公诉主义;《民事诉讼法》(1950)实行当事人处分主义。《刑罚执行法》于1976年公布,1977年1月1日生效,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仍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例如休假、接见亲属、通信、宗教礼拜等。罪犯还可根据情况定期回家,与社会保持接触,以有助于罪犯将来重返社会。

二、私法

(1)民法 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仍然有效。虽然其中许多条文经过多次修改,但法典的整体没有改变(见《德国民法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基本法》规定的一些原则包括男女平权、提高妻子的地位、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地位等, 对《民法典》,特别是第

4、5两编作了重大修改,清除了这部《民法典》中最落后的

部分。

(2)商法 1900年生效的《商法典》也沿用至今,没有重大改变。另外订立的一些单行法,如1889年的《关于营业和经济合作社的法律》、1892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1980年修订)和1965年的《股份法》等,其中有《商法典》里未规定的企业形式。

关于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的一些单行法,规定了一些无过失责任的制度。1976年的《共同经营条件权利调整法》对《民法典》第 242条里的诚信原则的运用作了补充。

《民法典施行法》中有一部分是有关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法规。

(3)社会法、劳动法、经济法 德国法律中,除了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两大部门外,还形成了一些兼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就是社会法、劳动法和经济法。

(4)社会法 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包括工人的疾病医疗、退休病休、病残保险、儿童补助、住房津贴、学生补助、死亡抚恤以及失业补助和职业介绍等(见资本主义法)。1975年的《社会法法典》是把这个法律部门法典化的一个开端,但只制定了总则部分,而以许多单行法作为分则。其中有1911年的《帝国保险法》等旧法律,也有1961年公布、1977年修订的《青少年福利法》等新法律。

(5)劳动法 从19世纪初逐渐发展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资产阶级力求迅速恢复经济,工人运动也风起云涌,劳动法就在这种阶级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劳动法由工资合同、劳动保护、企业委员会制和工人参与决定权等几方面的一些法律组成,有《工资合同法》(1969)、《保护有职业的母亲法》(1968)、《青工保护法》(1976)、《企业委员会法》(1972)、《雇佣劳动者参与决定法》(1976)等。

社会法和劳动法两个部门不仅有实体法,而且各有其相应的程序法和法院,即社会法院和劳工法院。

(6)经济法 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部门法。联邦德国早就有一些经济部门受国家的干预乃至管理(如铁道),战后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联邦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企图对经济加以进一步的干预,使国民经济向着国家要求的方向发展。这就形成了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1967年的《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增长的法律》(即《稳定法》)与1980年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即《卡特尔法》)等,都是这方面的重要法律。

此外,关于保护消费者、知识产权、自然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也都在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

(7)法院组织 从1879年莱比锡最高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建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法院体系,成为联邦德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

第16篇:文化交流德国

German culture Germany is a country in Western Europe.It is bordered to the north by the North Sea, Denmark, and the Baltic Sea; to the east by Poland and the Czech Republic; to the south by Austriaand Switzerland; and to the west by France, Luxembourg, Belgium, and the Netherlands.The territory of Germany covers 357.021 km2 and is influenced by a temperate seasonal climate.With 81.8 million inhabitants, it is the most populous member state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home to the third-largest number of international migrantsworldwide. A region named Germania(The English word \"Germany\" derives from the Latin word Germania.The name \"Germania\" came into use after Julius Caesaradopted it from a Gallic term for the peoples east of the Rhine that could poibly have meant \"neighbour\", or \"men of forests\", or even \"men with spears\") , inhabited by several Germanic peoples, wasdocumented before AD 100.Beginning in the 10th century, German territories formed a central part of the Holy Roman Empire, which lasted until 1806.During the 16th century, northern Germany became the centre of the Protestant Reformation.As a modern nation-state, the country was first unified amidst the Franco-Pruian War in 1871.After World War II, Germany was divided in 1949 into two separate states—East Germany and West Germany—along the lines of Allied occupation.Germany was reunified in 1990.West Germany was a founding member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n 1957, which became the European Union in 1993.It is part of the Schengen Area and adopted the euro in 1999.

Germany is a federal parliamentary republic of sixteen states.The capital and largest city is Berlin.Germany is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NATO, the G8, the G20, and the OECD.It is a major power with the world\'s fourth largest economy by nominal GDP and the fifth largest in purchasing power parity.It is the second largest exporterand third largest importer of goods in the world.In absolute terms, Germany has the third biggest annual development aid budget in the world, while its military expenditure ranked seventh.The country has developed a high standard of living and a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social security.It holds a key position in European affairs and maintains a multitude of close partnerships on a global level.Germany is recognised as a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leader in several fields. The strong presence of large immigrant communities, plus a new cosmopolitan outlook on food, means that Germany offers an increasingly eclectic mix of restaurants and cuisines, catering for all palates and wallets.From haute cuisine to fast food joints, you won\'t have a problem finding a great place to eat within your budget.

For a traditional atmosphere and healthy portions of home cooked meals, das Gasthaus or der Gasthof, an inn or tavern, may be just the ticket.These are generally informal places where you can expect a strong emphasis on regional specialities and dishes.

Another option is die Bierstube.This is basically a pub that also offers a fairly limited food menu.Die Bierstube is generally smaller than der Biergarten, a beer garden, where you can usually eat and drink outside in a fun and relaxed environment.Alternatively, you can try der Ratskeller, a restaurant in the cellar of an historic building.The food is often of a very high standard to match the impreive surroundings.

There are also cafés where you\'ll be able to get coffee, pastries and other snacks and drinks.Cafés tend to get very full between 4pm and 5pm in the afternoon when many people are enjoying their afternoon Kaffee und Kuchen, coffee and cake.For sweet goods, you could also try die Konditorei.Although this translates as confectioner\'s shop, you can buy a full range of Germany\'s famous pastries here too.Finally, for sausages and meat snacks like Bratwurst, fried sausage, you\'ll find a good selection at most Schnellimbi, takeaway food stalls, which are dotted around major towns.

When entering a smaller style restaurant, customers are expected to find their own seat, often sharing a table with other diners.One phrase that will therefore come in very handy is Ist dieser Platz frei? Is this place free?

第17篇:德国学习心得

德国制造——长盛不衰的秘密

在欧债危机的大背景下,欧洲各国经济哀鸿遍野,唯有德国一家风景独好,成为欧元区屹立不倒的“定海神针”。为何“德国模式”能够胜出?究其根本,除了德国完善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严格的金融监管外,牛气十足的制造业是其抵御欧债危机的铜墙铁壁。

无论是帐篷、钟表、桥梁,还是汽车、火车、轮船,“德国制造”大致具备了五个基本特征:耐用、务实、可靠、安全、精密。

但“德国制造”的光环并非与生俱来,从历史上看,“德国制造”经历了由弱到强、由辱到荣的“灰姑娘”式的蜕变进程。

德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19世纪30年代才开始工业革命,较邻国法国晚了30年,此时英国工业革命更是接近尾声。由于世界市场几乎被列强瓜分完毕,追求强国梦的德国人在列强挤压下,以剽窃设计、复制产品、伪造商标等“卑劣”手法,不断仿造英、法、美等国的产品,廉价销售冲击市场,由此遭到了工业强国的唾弃。

从那一时刻起,德国人开始清醒过来:占领全球市场靠的不是产品的廉价,而是产品的质量。于是紧紧抓住国家统一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战略机遇,改革创新,锐意进取,通过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把关,大力发展钢铁、化工、机械、电气等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催生了西门子、克虏伯、大众等一批全球知名企业,并推动德国在一战前跃居世界工业强国之列。

“德国制造”完成华丽的蜕变,与德意志民族的文化传承息息相关。严谨理性的民族性格形成了“德国制造”的核心文化:标准主义、完美主义、精准主义、守序主义、专注主义、实用主义和信用主义。这些文化特征深深地根植于斯,就像是德意志民族的语言,复杂而精确,语法和词汇不能出现丝毫的模糊一样,泾渭分明,从而成就了“德国制造”的传奇。

“德国制造”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并在全球化时代始终保持领先地位,主要得益于德国“三位一体”的体系保障。

一是科技创新体系。“德国制造”的强大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领先的产品技术含量。德历届政府十分重视制造业的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着力建立集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知识传播和人力培训为一体的科研创新体系。它的最大特色是个人、企业和政府的统一:科研人员出成果、企业出资本、国家出政策并负责对企业和科技界进行沟通和协调;企业承担2/3的科研经费,剩下的1/3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买单。为了使“制造科技”能够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可持续发展,德国政府确立了三大发展目标:“绿色制造”、“信息技术”和“高端制造”。德国人始终相信一句话:真正决定企业前途命运的是研究与开发,而不是别的不能把握的客观因素。因此,德国企业对研发投入毫不吝啬,研发经费约占国民生产总值3%,位居世界前列。据统计,欧盟企业研发投资排名中,前25位有11家德国公司,排名第一的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年度研发费高达58亿欧元。即便在欧债危机期间,尽管订单有所减少,但德国企业的研发投入不仅没有相应递减,反而逐步增加,使以先进制造业为强大支撑的德国经济受欧债危机的影响甚微,反而因持续不断的科技创新而更具生机和活力。

二是标准化和质量认证体系。德国长期以来实行严谨的工业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为德国制造业确立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建立完善、统一的行业标准,最主要的制定机构为德国标准化学会(din),其制定的标准涉及建筑、采矿、冶金、化工、电工、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卫生、消防、运输和家政等几乎所有领域,每年发布上千个行业标准,其中约90%被欧洲及世界各国采用。二是建立公正、客观的质量认证和监督体系,最主要的认证和监督机构为南德技术监督公司、北德技术监督公司、莱茵技术监督公司,实行独立于政府和行业以外的自主经营,依照iso和din等标准对企业产品和制造流程进行检测,并为合格者颁发认证证书。这样既有效协调了本土企业间的竞争,又确保了“德国制造”的质量,还整体提升了“德国制造”的竞争力。据统计,“德国标准”每年为德国制造业创造价值达180亿欧元。

三是双轨制职业教育体系。“德国制造”的成功离不开富有活力和高水准的技术工人。在培养技术工人的过程中,德国注重推行双轨制职业教育,即由学校和企业联合展开职业教育。学校负责传授理论知识,企业为学生安排到一线实习和培训。政府对数百个职业制定毕业考核标准,以确保教学和人才质量的评判水平。

德国约70%的青少年在中学毕业后会接受双轨制职业教育,每周有三至四天在企业中接受实践教育,一到两天在职业学校进行专业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为两年到三年半。职业学校教育费用由国家承担,企业实践培训费用由企业承担。这种模式突出的优势就在于,培训生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有效保证了制造业所需的高技能。同时,职业培训也是通往职业生涯的一条重要途径。

目前在德国可以参加的培训职业多达350多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技术工人的平均工资远高于英、法、美、日等国,与白领阶层相差无多。正是这些技术娴熟的工人把研发出来的蓝图变成精美的产品,投放市场,帮助德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始终保持强大竞争力。

今天的中国正如同19世纪晚期的德国,也是追赶型的崛起国,尽管已经成为“世界工厂”和制造业大国,但距离制造业强国甚远。当前,中国制造业依靠低成本、高消耗、高排放推动增长的模式基本上已经走到了尽头,人力成本上涨、产能过剩、技术含量缺乏竞争力、品牌缺乏影响力等问题已经成为严重阻碍中国制造业发展的难题。面对诸多挑战,吸取德国制造业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制造业摆脱困境、再铸辉煌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是坚持以制造业为中国经济的立国之本。金融危机前,随着全球产业转移的持续进行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出现产业空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工业占gdp比重逐年下降,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金融业、租赁及其它服务业占gdp比重逐年上升。而德国则始终专注于工业制造业的发展,同期德国工业占gdp比重上升了1个百分点,金融、房地产和租赁服务业占gdp比重基本保持不变。

正是对制造业的执着和专注,使得德国免受泡沫经济破灭后的痛苦。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应坚持制造业在国家实体经济中的核心和基础地位,坚决摒弃急功近利的政绩观,在转方式、调结构的过程中,引导各类产业均衡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制造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是坚持以“三位一体”贯穿“中国制造”的全过程。积极加强科技创新、

标准化和质量认证、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体系建设,改变“中国制造”长期以量取胜的局面,真正实现以质取胜。在科技创新方面,加大研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鼓励自主品牌发展。在标准化和质量认证方面,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突破口,为我国工业产品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标准支撑,拉动内需、稳定出口;努力推进质量认证工作,促进形成与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中国制造”的国际质量形象。在人才培养方面,加大对专业人才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政策引导提升“产学研”三个环节的合力,建立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生产的职业教育体系。

三是坚持以全面深化中德制造业合作打造制造业强国。制造业是中德经贸合作的重点领域。两国制造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互补性强。德国先进的科学技术、精湛的制造工艺、科学的经营管理、优良的产品质量、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较为开放的技术合作,为中德两国制造业开展互利共赢的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前两轮中德政府磋商中,双方已就在先进制造业、职业教育、标准化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达成重要共识。

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祖国的制造业兴起才回充满希望。德国的历史足够我们去借鉴,他们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去学习揣摩。篇2:德国学习心得体会

赴德国中等职教师资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 冯岩 本人受学校的委派,于2009年5月23日至7月4日到德国进行为期44天的培训学习。此次培训属于国家教育部与inwent(德国国际继续教育与发展协会)在2007-2009年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之一,目标是提高专业人员队伍的质量,进而提高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培训专业方向是旅游,此次培训让我受益菲浅,不仅学习了德国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还对德国旅游和酒店专业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将学习情况与心得体会小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国土面积35.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8401.2万人,全国划分为16个州。此次培训主要在德国thüringen(图林根州)的erfurt(埃尔富特)和sachsen-anhalt(萨克森-安哈尔州)的magdeburg(马格德堡)两所城市进行。这两个州的生态、文化旅游资源丰富,图林根州被誉为德国的“绿色心脏”,承办方为了能够让我们多了解德国不同的旅游资源,在六周的培训中,特别为我们安排了两个不同的培训地点,大家一致认为承办方为我们选择的培训地点是非常合适的。

在德期间,周一至周五的课程安排得很紧凑,培训内容很多,跟我们上课的老师经常开玩笑说我们一个多月学习的内容相当于他的学生要用三年才能学完。培训内容主要是了解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以旅游职业教育为例的双元制培训及开发模块式课程的方法,以“推介德国旅游和酒店从业人员”为例介绍用于组织和设计旅游为人才培训的示范性方法论方案,行动导向教学中的先进教学方法,旅游市场推广,旅游目的地管理和欧洲旅游发展现状和趋势等。培训方式主要是集中听课和参观交流。

为了比较全面地了解德国职业教育和双元制情况,项目组安排了参观埃尔富特市的工商业协会、国际职业学院(iba)、上课所在的ergab职业学校,还参加了莱茵tüv教育集团学生期末实习报告会;还到企

在学习期间,我顺利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作业:拟订“餐厅服务员”示范性培训方案;对“餐厅服务员”十节课模块培训内容的设计;与小组成员共同完成制定一个20人中式自助餐晚宴的项目方案;最后还做了学习成果汇报。

在学习期间给我们上课的老师都是德国人,其中有两位老师的理论课深受启发,最有意思的是老师还带我们参观了不莱梅一家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地下红酒餐厅和酒窖,深入了解了红酒的知识,对自己今后的教学有了很大的帮助。

在文化交流方面,我们充分利用课余时间接近德国的普通民众,了解其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受邀到生活老师家里做客;利用周末到各处参观旅游。总之,这次学习安排比较合理,生活虽然有点不适应,但收获很大。

二、主要收获和体会

此次出国培训,大家克服了生活方面、文化差异方面的许多困难,逐渐学会了适应。每个人都严格遵守了出国前的纪律要求,无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发生。在这次学习中,我们通过听课、提问、课外阅读以及参观访问等,对德国“双元制”理论与实践教学,德国学制体系建设以及德国旅游和文化等方面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很受启发。 最大的收获,就是使我们认识到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与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相比还有一定距离,迫切需要进行改革跟进。

(一)对德国“双元制”的借鉴。

我认为,德国的“双元制”教学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值得认真研究、学习和参考。

1.解决学生的就业方面。一般而言,正规“双元制”毕业的学生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因为要获得到学校培训机会前学生必须被某个企业录取作为培训生(或者叫学徒员),这是企业为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企业不招收相应数量的培训生,则必须向政府缴纳相应的费用,由政府出面为社会培养这样的培训生),学生在学校时是学生身份,由学校进行管理,每周1~2天或三个月进行在校的理论培训,在企业时则为学徒身份,由企业进行管理,每周3~4天或三个月,学习期限为3年,毕业时如果通过了工商行会的考试拿到了技术证书加上本人愿意,就能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学生的就业问题。

2.优化教学内容方面。每个班的学生都是各个企业的培训生,其培训的内容必须是企业所需要的,因此,学校的教学内容必须充分与企业协商并共同确定,所涉及的知识点都是企业日常产品中所需要的,非常接近实际,学习的过程就是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过程,学生喜欢学,老师教学也很有针对性。

3.简化了学生的管理。每个学生手中都有一本学员手册,学生要及时填写每天的学习或实习工作情况,以便老师和企业及时掌握学生信息。每周1~2天的在校学习,时间短流动性大,学生没有固定的教室,更加没有宿舍和运动场所等,学生在校的表现完全由课任老师掌握,如果学生有不良的表现如迟到、缺席等,老师有义务如实向学生所在企业反应,而对学生的处理措施由企业来实施,对学校而言就极大地简化了对学生的管理。

4.极大地减少了教学和实验设备及教学经费的投入。德国职业教育理论认为,学生在学校只是学习基本技能,掌握专业的一般技巧,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团队精神和培养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并且具有创新意识,最新的技术和设备只可能在企业。因此,很多企业把本企业的最新设备要么直接送到学校,要么专门做成模型供上课使用,这样学生就能

很快了解和掌握本企业的最新技术和设备,作为学校就可以极大减少设备方面的投入,节省很多教学经费,很值得我们借鉴。

(二)对行动导向教学等先进教学方法的体会

这次培训中,我们还学习开发模块式课程标准的方法和先进的教学方法,使我深深体会到在教学上必须学习先进的教学策略和方法,在这方面的体会主要如下:

1、以工作流程导向的课程开发设置。

在德国以行动导向教学早在五百年前就已在手工业中产生了,随着社会发展不仅适应社会,还适应行业,甚至国际行业的要求。行动导向学习的目标就是学生学习掌握完知识后就能运用到工作中,而不需要一段时间去适应才能上手。因此课程的开发和设置也是根据各行业中每个工种和岗位所需要掌握的知识来设置的。在课程开发时一般会组建一个调研小组到企业一线进行调查,小组成员由行业协会人员、企业人员和教师所组成,根据调研各行业企业岗位情况来研究开发设置模块式课程标准。我们还学习了开发课程方案的流程图,这样做就能紧密结合职业的要求,培养出的学生能马上胜任工作。在德国的行业协会有统一的培训章程,职业学校就遵照培训章程安排教学计划。

2、行动导向教学流程

德国教师的备课相当于设计学习情景,一门课一般由几个老师一起参与进来,以完成项目任务为目标选择教学内容并承担教学任务。例如推介一家会议酒店,需要计算机、市场营销、企业流程和会计老师合作完成教学任务。这种模块式的教学方式目标性很强,学生学完后马上就能用在工作中。学习了如何用框架设计自己的教学,首先确定学习目标,由目标推导出学习内容,要达到这一目标要采用怎样的学习方法,通过学习使自已的备课思路更加清晰。

3、行动导向中的先进教学方法

在这次培训中收获最大是学习了先进的教学方法。在德国有一个二十年不变的教学方法图,所有的教学方法都是从中取出,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于已有的教学方法的运用也在不断的在改变,这些教学方法加上

现代多媒体手段的运用,让学生更有效的掌握技能知识就是先进的教学方法。课堂的主体是学生,以学生为中心,以让学生动手为主进行教学,在培训过程中老师还对我们亲身运用了一些先进的教学方法,如项目教学法,引导文教学法、角色扮演、分组练习等教学方法的运用,让我更实际的掌握这些方法的使用。

(三)从德国人身上受到的启发

给我们上课的老师都是德国人。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德国人素以 勤奋能干而著称。有人甚至把上班一族喻为“公蜂”。他们这种敬业 精神、狂热的干劲,颇出乎以刻苦耐劳著称的国人之意外,很值得我 们学习。另外,由于是德语授课,有些专业术语翻译过来较难理解,

语言交流上尚有一些吃力,在课堂上有些问题往往需要老师讲解多遍 我们才能理解,经常导致授课进度延缓,但是老师并没有为此而牺牲 培训质量,而是延长授课时间保证培训质量。

但有些时候你又不难发现,他们工作似乎“慢慢腾腾”的,与想 像中的争时间、抢速度的现代化特征大相径庭,不由地令人怀疑所谓 “高效率的德意志人”之说。但是经过几天的体味后,终于初步了解了 其中的原由,原来,不急功近利,一板一眼,精益求精,是他们

普遍遵循的信条。办一样事,计在百年。始作时多投入财、力、工时, 乍看似有些“浪费”或”没必要”,却保证了完美无瑕、一劳永逸,虽 慢犹快。在埃尔富特看到的任何一座房子很可能都有上百年的历。据介 绍,一个世纪以来悬吊电车系统从未出过事故。正是由于不片面追求 “多、快”,而注重“一步一个脚印”,尽善尽美,才能够真正做到“好、省”。这与中国古语“欲速则不达”之寓意异曲同工,很值得借鉴。

三、对职业教育的几点建议

1.班级人数尽量少。德国的班级都实行小班制,这样能使所有的学生都有机会动手,同时老师也能全面了解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虽然中国的国情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德国的模式,但从这里可以借鉴的就是人数不能太多,要有一个最低限度的规定。

2.多与企业联系。德国的学生都是企业的培训生,培养目标很明篇3:德国双元制学习心得

德国双元制学习心得

机械技术系 尹云龙

2014年3月,我参加了黑龙江省第三期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赴德国培训班学习。这次赴德国职业教育培训及考察活动,是我院有史以来第一次如此庞大和广泛的以教师为主体的国外学习活动,团队共计11人,由教务处长带队,五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组成,2月22日临行前由省教育厅领导开会强调学习的意义和要求,学院主管教学的张迎副院长亲自到机场送行。

这次学习活动,主要在德国itw学院(柏林职业技术学院)进行,我们的到来,受到了校方的热烈欢迎。在培训期间分别考察了柏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柏林能源与环境质量检测职业技术公司、柏林工商行业协会等与双元制有关的学校、企业、行业职能部门。并参观考察了西门子柏林,宝马,格拉苏蒂朗格表业纪念馆等世界顶级企业,具体行程如下表所示:

在学习过程中,团员们结合国内的实际和工作中的体会,认真思考,踊跃提问,德国老师们都给予了很好的回答。参观的内容也是十分丰富,由于各参观场所相互距较远,交通涌挤,

参观时间十分有限,相当部分只能是走马观花。授课的内容上十分丰富,较为广泛,许多内容只能囫囵吞枣,对学习的理解也是很肤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谈一谈此行的收获。

一、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概况

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根据权威组织的统计,德国大学毕业生占同龄人的比例仅为20%,将近80%的年轻人接受的则是职业教育,并以此走上工作岗位。正是通过成功的职业教育,为“德国制造”提供了大量优秀的产业工人,也成为德国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源泉。在德国,职业教育的规模很庞大,很正规和也很全面。确切地说德国人从小学毕业就可以开始选择自己的职业道路。小学毕业以后他们可以选择一个向职业化方向发展的中学或者一个普通的。而在中学的学习结束后,就可以选择上职业高中或者普通高中了。在

普通高中生毕业以后,学生们选择上标准的大学或者高等职业学校。

“双元制”有两个不同于许多国家职业培训常见的纯粹学校培训的特点:

一是学生大部分的学习不在学校里,而是在生产场所或服务性企业中进行,或在一个企业里,或在一种自由职业的实践中,或在公共事业中。受培训者有时候离开实践去上职业学校,所以同时也是职业学校学生。这些人每周大约3一4天在企业里,大约1一2天在职业学校里接受培训。

二是培训由企业和职业学校两个培训承担者负责。二者在德国分属不同的部门管辖,其中,联邦法律管辖企业中的培训,而学校领域里的培训是各州的事情。企业中的培训在合乎技术要求的机器和设备前进行,较大的企业都有自己的徒工培训车间,较小企业中的受培训者直接在工作岗位上接受培训。德国各州学校法规定受培训者必须上职业学校,职业学校的任务是在专业理论方面促进和充实企业中的培训(专业课程)和扩大受培训者的普通教育。学校培训的内容三分之二是专业课,三分之一是普通教育课。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有两个学习地点即企业和职业学校;有两种身份即学生与学徒,在企业,他们是学徒,而在职业学校,他们是学生;有两种考核即实践技能考试与专业知识考试。双元制的考核分为中间考核和结业考核两种,从考

核内容上分为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种。通过考核的学徒工可以得到国家承认的岗位资格证书,成为该工位上的合格技工。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核、成绩认定及证书发放由各行业会负责。可以说,德国“双元制”把职业教育的纵向过程鲜明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培训,一部分是学校教育。企业培训和学校教育表面上由不同的主持者负责,各自独立,其实二者之间存在很密切的关系。

二、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给我们的思考

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要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在职业教育的过程中重视学生技能学习、动手能力的培养。目前我国大部分职业学校实行的校企合作正是职业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把学校教育同企业生产紧密结合,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操作技能培训,而且所接受的是企业真实的设备和技术,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生产性劳动的方式进行,加之以相关必要的学校理论教育,就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他们的“资格”,决不是单纯的一种学历文凭或证书,更重要的要懂得操作应用,有动手能力。

1.建立机制,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法规政策上的支持

德国职业教育发展遥遥领先世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教育分流机制比较合理,在小学毕业时就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合理的分流,初中毕业时再次分流,学生都能够根据自己的能

力差异和兴趣爱好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类型,并没有出现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奇异现象,大部分学生都选择接受职业教育。

2.深化校企合作,切实贯彻产学结合的发展思路

德国的“双元制”,其核心理念是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并非常重视行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企业与学校的合作并不是停留在接收毕业生的低层次上,而是全面参与职业教育的各个方面,真正实现了校企结合的职业教育理念。

3.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职业学校师资力量 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其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他们对职业学校的教师有着非常高的要求,不但要求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而且还要具有娴熟的实践操作技能。建立了一套有利于师资队伍发展的教师资格认证系统,对专业任职标准、资格认定制度、师资培养模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规范了职业教师队伍,确保职业教育的高质量。 4.构建多元教育体系,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

德国等发达国家都采取了相关措施,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通融性和互补性。如德国许多州规定,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和继续职业培训资格的学生可报考大学。德国的职业教育都实现模块化课程与教学,学生所学课程、所取得的学分、获得的证书、文凭无论是在职业教育体系内外,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相互承认。这些举措为满足人们多元化的教育要求提供许多便利,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篇4:德国学习总结

德国学习总结

郭海军

历时近两个月的德国学习,不仅使我零距离接触到了独树一帜的德国职业教育,学得了系统的理论知识,而且对德国的社会环境、风土人情有一定的了解。现将我的德国学习行程和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经过汉斯?赛德基金会的组织和学校的推介,我们十四名教师组成的中职师资团队于2014年2月8日从上海出发,抵达德国黑森州大盖劳市黑森州技术进修中心和格吕克斯堡artefact培训中心展开了为期八周的培训学习。我们系统地学习了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各种专业教学方法、新能源技术课程,借鉴其先进经验,改变专业教师的思想观念,拓宽思路,从教师本校开始实施促进我国中职院校教学改革。本次培训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可再生能源技术(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介绍、以行动为导向的各种专业教学法、多媒体教学的使用等。在学习期间,我们还先后参观并实地考察了因斯海姆地热发电厂、莫尔巴赫新能源产业园、festo、格吕克斯堡artefact、弗伦斯堡大学、弗伦斯堡高等职业学校、胡苏姆bzee培训中心、尼比尔职业学校、offtec、汉堡elbcampus等。

通过两个月的体验、学习和交流,我对德国的双元制教育体系、行为导向教学法、可再生能源技术有了更深刻、更直观的认识,对课程开发以及我的教学理念都有了本质的提升。做为一名教学工作者,怎样开发好本专业的课程,怎样开发学生的潜能上好课,是我们必须学习与思考的。

一、对德国双元制教育体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双元制教育体系里,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学生的教学任务。学生在初中毕业后先与企业进行双向选择,企业与学生家长签定培训协议,然后再由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教育学生,学生在职业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在企业里学习实践操作技能,一般通过为期二年半至三年的学习,学生就可以在毕业后可直接到企业上岗工作。不像我们国内毕业的学生必须经过为期半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企业再培训”过程,更不会出现“毕业即失业”的现象。这样就顺利地解决了学生的就业问题,同时为企业的员工储备提前做好了工作。当然,在德国有一部分企业太小,还不能承担教育任务,就出现了一种跨企业培训中心,它与职业学校共同承担学生的

培养任务,等同于企业。当然在此期间我们亲身参加了在黑森州达姆斯塔特举行的职业交流会,零距离感受了德国学生对企业以及企业内行业的选择和展示。

德国企业参与学生的培训高度热情超乎我们的想象,他们非常愿意花费时间和金钱来承担学生的培训任务,而在我们国内是一直企业到学生毕业时间来挑选员工的,至于培养学生那好像是学校单一方面的义务,貌似与他们无关。而在劳动力极其溃乏且极其昂贵的德国,企业则完全不同,他们是为了自己企业提高做好人才储备做准备的,他们考虑的更长远,着眼点更高。

德国有一套自己独特的考评机制,在小学升初中及初中进入中级阶段的时候都是老师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平时积分表现来进行推介的,当然老师的推介是相当负责任的不存在半点私情或者学生实际学习情况以外的东西参杂。学生的选择也是多元的,可以纵向选择,也可以横向选择,通过不同的学习途径可以拿到相应的学位证书或行业工长等技术职位。在职业学校考评系统中,除了学校和企业外,存在第三方考评机构,这个考评机构叫行会,其负责企业学员的信息咨询、对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学生培养的过程监控、负责对学生的考试测评、在考评结束后发布相关结业公告。在这其中,学生的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学校根本不参与考评,学校只负责区域内的行业需求,进行专业建设,课程领域、学习领域的相关开发以及理论课程和实操的培训。而行会是代表企业的利益,为企业选拔优秀学员的,所以必须对企业负责。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转型以及产业的改革,我们的劳动力市场也会逐渐溃乏,并且现在已经变得昂贵,那么企业参与学校的教育应该也是不远的事了。

二、充分理解了行为导向教学法

课程塑造的方式方法有很多,通过这次培训,德国老师的精讲,同学们的积极参与,行为导向教学法正是让学生自己动手自己思考,最大限度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潜力,行为导向具体过程如下图。

6.信息

查询

5.检查2.计划

4.决策

其中它的理论模型是六步:信息查询——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教师给出一个具体实际的任务,学生通过以上来进行完成,而这个任务是很实际很务实的。在此期间,不断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个人能力,而想要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这些能力,就需要老师认真设计这样的情境,将实际化的企业的模拟或真实案例搬到课堂上,我们清楚的看到,行为导向教学法真正的体现了以学生为主,突显学生的创造力,教师引导、师生互动,以学生为核心,学生自主完成相应任务。可使学生更快更好地掌握专业技能,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造力、独立性和团队精神。

行为导向教学法有多种的教学方式,如:元规划法、书写交谈法、分组教学法、项目教学法、小组重组教学法等,这些好的方法,满足了我们不同学科的需要。行为导向教学法有多种学习组织形式:老师讲解、学生独立学习、学生在小组内学习、头脑风暴法、外出参观、课堂作业等等。现代教学媒体的使用也多种多样:x-mind、ppt。老师的角色发生了重大的转换:老师需要在课前收集大量的专业资料及给学生的专业信息资料,在上课时只布置学习性工作任务,学生

计划实施的过程中老师只是一个陪伴者、咨询者。学生的学习成果:以方案、海报、操作结果、ppt等形式展出。下面是我们在任务设计教学法的作业。

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其完全是针对企业的某个行业或某个专业来进行的,这就对老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他在课前精心地设计这个学习情境,并用在情境进行的过程中,他能够掌控整个教学过程,并且多种教学方法及教学组织形式灵活运用,同时将如何引导、启发学生去制作解决遇到的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方法能力,这是一个老师在不断地摸索过程中才能做到的。还有在整个教学过程及情境的设计中要融入冲突等元素,不断设置障碍,从而使学生获得相应的四个能力:即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个人能力、社会能力。另外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何被调动起来?需要情境的设计思路、趣味性等要求很高。

三、理论联系实际,深刻形象的学习了可再生能源技术

对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学习内容包括:太阳能发电技术、风能发电技术、地热能发电技术以及生物能发电。

由幽默务实的lamm先生给我们讲解了可再生能源技术基础知识和新能源技术概论,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以及抽水蓄能等。其带领我们参观了因斯海姆地热发电厂、莫尔巴赫新能源产业园以及大盖劳生物能发电厂。其课堂气氛活跃,lamm先生的务实精神代表典型德国人的心态,在其每讲一个新能源话题,必然以自己的家庭情况和国家的未来发展趋势举例。在讲到太阳能发电时,他以自己家庭的情况为例,为我们生动换算了一笔账,以最少的投资换取最大的利润为目的,自己家庭屋顶几乎铺满太阳能板。在太阳能源充足季节,不仅自己家庭用电充足,而且能向国家电网发送一定量的电能来赚取相应卖电价钱。

在因斯海姆地热能发电厂,其技术人员讲解了地热能发电厂的结构原理、选址建造、运行维护、投资预算等。在生物能方面,德国也是走在世界的先列,生物能发电大部分是农场主自己建造或合资建造,将农场里废弃的材料、秸秆、动物粪便等变废为宝用来发酵,产生沼气,用于供热和发电等。发酵后的原料当做有机肥或进行出售、或进行自己再利用来赚取相应价值。实现了循环利用,变废为宝。而且,在生物能发电方面,发出的电量是可控的,由市场需求量来确定的,这就大大的填补了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不稳定性,替代了火电厂,减少了二氧

化碳的排放量。为德国在2050年实现取缔火电厂和核电厂奠定坚实基础。招眼长远,考虑未来。

认真敬业的peters先生给我们由表及里地完整地讲解了太阳能发电技术专业知识。其授课课时之长,从太阳能光伏板的构成原理到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建造,再太阳能发电站及岛屿太阳能独立系统的设计建造,实用且完整地讲授了太阳能发电技术。而且从我们来到德国大盖劳便接触这门课程,直到我们离开的时候才结课。其涉及知识面之广,涉及到模电数电、电力电子技术、电力拖动电机学、并网技术、电路原理、电池电容等电源学科。其课堂活跃程度之激烈,在peters的课堂上总是争论不休,当然也被peters先生的专业知识各个解答。其授课内容之实用,peters先生讲的太阳能专业知识系统性很高,就是为了建造一个实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来进行介绍的。先讲到太阳能并网系统,再讲到太阳能岛屿独立发电系统的设计与建造。他以中国北京或中国青岛为例,讲了一个真实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建造,从当地家庭或岛屿独立用电系统的用电的需求情况、到查询当地太阳的光照强度,到太阳能光伏板的选型、逆变器的选型、充电调节器的选型、蓄电池的选型、电线电缆的选型,再到天阳能光伏板的排布情况和连接方式,都是经过一个个计算和查询得到的结果,计算过程之慎密,计算结果之精确、配件选型之慎重、整个过程之认真务实让人为之叹服。最后我们学习了相应的太阳能设计软件sma sunny designing,用软件为客户设计性价比最高的太阳能发电系统。当然,在这一系列的学习过程中,我们全程参与,全员动手,有实验课程、有理论课程、也有多媒体计算机运用课程。

着眼长远,讲求实用。这门课程在我们中职院校开设也是相当适合的,课程不太复杂,课时不用太长,可以培养出更多更实用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设计工程师及太阳能光伏电站建造工程师。为社会输送实用型人才。

来到德国北部,由artefact的kiwitt先生带领我们见识了一个丰富多彩的北德。一个朴实的会多国语言的科普企业家兼工程师带领我们天天风尘仆仆的辗转多个城市多个培训机构,认识了北德的别样可再生能源情况,在北德风能和太阳能的利用尤为突出,凭借其优越的区位优势和可再生自然能源,打造了另一番的德国。

在弗伦斯堡大学,一位年长的教授给我们系统的讲解了风力发电技术,深刻篇5:赴德国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赴德国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鞍山市工程技术学校 魏槟泽

2014年1月,我很荣幸作为鞍山市职教城赴德国培训项目的一员,在不莱梅应用科技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柏林建筑专业职业学校、巴登-符腾堡州曼海姆双元制职业大学三所学校进行了学习培训和实地考察,此次学习培训,让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对德国的职业教育体制、模式,社会的参与、认同和需求等方面有了比较深刻体会,现将培训学习情况报告如下:

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简介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在职业教育里提供多元化知识,采用弹性的教育方式,进行职业教育能力的转换的一种教育形式,是由联邦、地方政府与企业三方合作建立的适应德国国情的一种职业教育体制。这种体制下联邦政府提供法律保障,是体系的基本结构;地方政府提供学校平台,培养公共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企业提供技术和岗位,并拥有职业的要求权,由这三方共同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技能人才。

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一般必须具备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相当于我国的初中)毕业证书之后,自己或通过劳动局的职业介绍中心选择一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得到一个培训位置,然后再由行业公会协调分配到相关的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这样他就成为一个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学生。他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他有两个学习受训地点: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

正规双元制毕业的学生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因为要获得学校培训机会前学生必须被某个企业录取作为培训生,这是企业为社会应尽的义务,学生在学校是学生身份,由学校进行管理,每周1-2天在学校进行理论培训,每周3-4天在企业以学徒的身份进行培训,学习时间为3年,毕业时如果通过了工商联合会的考试拿到了技术证书加上本人愿意,就能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参与到双元制教育的企业要通过政府和公会的相关认证,并有一系列的措施在其参与过程中进行监督,若企业不达标则丧失参与资格,还要缴纳相应的罚金。参与企业将得到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减免,并获取稳定的人力资源的优势。

总之,双元制能对个人的创意激发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教会了年青人谋生的手段,提高了职业的自我认同,避免了失业与社会的不稳定。

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内容

“双元制”职业教育不同于我们的专业设置而是以职业岗位进行划分的,教学内容按照企业和学校的不同特点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企业的培训按照联邦教科部和有关专业部共同颁布的培训条例进行。德国经济部公布了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有331个职业。各专业部分别制定相关职业类别的培训条例,包括教育内容、时间安排以及考核办法等,并会同联邦教科部共同颁布实施。各培训企业根据培训条例和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由各州文教部制定并形成法律。它的任务是在服从企业培训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普通和专业教育,深化企业培训中的专业理论。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核、成绩认定及证书发放由各行业公会负责。考核分为中间考核和结业考核两种,从考核内容上分为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种。通过考核的学徒工可以得到国家承认的岗位资格证书,成为该工位上的合格技工。

(一)、教学体制

首先由学校来制定教学计划表,企业要按照计划表来执行,企业的责任、方案、时间都是界定好的。执行效果设置最低限度的标准,不能达标的企业是不合格的,企业将失去培训资格并交纳罚金。这就能够保障学生不仅符合一个企业的需要,而是达到大多数企业的要求,保证学生就业的稳定度。

其次,国家针对每一个职业都会有一个教学计划的建议表。如:三年中的某一个星期应该到某一个进程,作为教学的一个参考和帮助。再如对期中期末考试的要求,考试的时间、内容和标准等都有相关的要求,这些都是要严格按照要求去执行。

第三,在培训规范法规的制定中,会有许多的相关教师参与其中,如果有新的教学计划要求出现时,其进程如下:当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企业必须对行业公会与企业工会报备方案,如果这两个工会认为有矛盾的话,可以将方案报备负责双元制的联邦机构。联邦机构会与经济部或教育部联系,这几方都沟通好后,再进行教程改革,并反馈到企业中来。工会与公会会做一些统计,并提供一些数据,并最

后形成一个解决办法。对于制度的改革会找一个中立的研究机构去制定与评估。通常来说鉴定与评估不会太多考虑教学内容,而是会看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再根据法定规划教学课程,这个周期规定不允许超过一年。

第四,一个职业的培训不仅仅是一个岗位的学习,而是全生产流程的学习,是是企业应用性的学习,如果企业没有的法规中规定工序部分,企业会安排学生到有能力提供该工序的企业或者培训中心去完成这部分培训,相关费用也会由企业负担,这就使毕业生在社会上有很强的生存能力。

第五,双元的界限在模糊,企业也开始重视一些相关的理论课程。理论课的教学场地不仅仅安排在学校,更多的企业更愿意把能够与实践相结合的理论课程(如:外语、物理)安排在企业。

(二)、教育思想

1、双元制最核心的思想就是理论结合实践,就像太极图一样是混合在一起的,是自然交融的,是流动的,要给予学生足够的时间去学习,只有通过时间的积累参政真正的达到理实结合。

2、让学生学习如何去学习,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明白怎么做才是正确的、最好的,在教学时要传递一些情感,进行专业素质的朔造,与人沟通、交流能力的培养。

3、企业文化教育是进入企业工作的准备。企业对学生的教育,除了专业技术,还有工作态度、社会责任感,企业还需促进学生的主动学习和全面性的学习。而对企业来说,多培训学生也可以提高企业的声望,同时也为社会培养贮备了专业人才。

4、在职业教育中对社会关注的热点进行教育。如:在学校中进行环保教育。教育学生形成一个健康与生态环保的行为规范,为后代子孙造福,学校使用再生纸,倡导骑自行车是一种环保行为,减少开车,共同租车,大家都要这样做,形成不懂环保就不酷的风气。

5、综合素养的养成教育。一个人的能力包括专业技能,个人情感、工作社群等,这才是一个完整的专业能力的概念。德国有一个著名的寓言故事,母鸡说:“这个世界光会下蛋是不行的”,怎样才能让下的蛋更好吃?下蛋(工作)时有情感,蛋会才会更好吃。每个人都要自发的去激发自己的能力,才能在这个社会生存。

(三)、教育质量评估

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有几个元素来决定,首先是在培训中教育者的设计部分,让学生在工作的过程中得到更好的学习;第二点在教学中的命题,这个命题的质量将影响教学的结果;第三点教育面向的是学生的因素,他应该知道自己也要有责任(家庭、社会的基本公共教育),自己要有责任感,不能仅仅从操作任务上来看,要有自己的自觉性,有自己的思考;第四点指完整性的全面性的学习,企业要解决的任务是盈利,自觉性的工作挂上钩,形成企业精神,协同整体运作。最后说工作能力作为选评的项目,代表工作能力的结果通过考试来决定,但应考虑一些态度等情感因素。如果在培训完成后,一个学徒对这个职业产生了专业认同。工作愉快,喜欢,得到满足,今后在此专业上将得到更多的进展,这才一个合格的教育产品。

质量监管机构是行业公会。全德国有80个行业公会,以产业分区,组成人员为当地的有代表性的工业家与企业家。这是一个受国家监督的社会组织法人单位。这些企业家每年要付年费给公会,公会的一项主要任务是负责职业教育的发展,为学生提供咨询,认定培训企业资质,进行相关的职业考试。他们提供资料信息库,会员可以得到免费咨询,有教学专家提供建议。也提供给企业各项帮助,如国家对企业的优惠政策等(土地计划、对外界的联系、与国外的信息咨讯)。

学生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时,学校教师代表、企业代表、公会均会派出代表共同参与。公会是义务的,不接受酬劳。这也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中立性。三方也可通过考试发现存在的问题,可以对课程的内容起到控管作用,对专业的发展提供展望。

三、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

2、加强在考试方面的要求,要达到社会的需求目标。随着社会对职业要求的提高,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也会更加的严格,尤其是在面试的过程中会更多的考察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团队意识、沟通能力、对人的尊重)

3、更多考虑其它欧州移民的问题,将他们纳入德国体系中。如西班牙过来工作,在统一资格认证方面要多考虑。

4、将师傅引入大学来,让他们学一些学位课程,带给他们更好的待遇,让他们发挥更大的作用。

5、将双元制引入特殊教育中。部分残障的学生原来在一些单独的特殊学校,但这些年的趋势是这部分学生也融入到双元制职业学校来,将来也可获得工作的机会,更好的融入社会。

四、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1、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数在逐年下降。主要原因是德国的出生率在不断的下降(法律促进生育,家庭内有三个孩子可以免税,正常税负为37%-40%),另外部分家庭因为经济危机移民到别的国家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收入(医生、律师),这就导致生源规模在不断的缩小。

2、因为政策的关系,学校的学生会超过社会的需要,一些职业学校的学生往往得不到好的培训和实习机会。国家也在倡导型企业提供更多的实习就业机会。而企业认为现在的青年人没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不值得去培养,不愿提供学徒岗位,这种情况下政府也无能为力。这就产生了一年制的短期预科班,让没有想好学什么和找不到接收企业的学生在学校通过学习更加深入的了解职业的内涵和培养综合素养以达到企业的认同。

3、校企之间在教学工作方面沟通不是都很顺畅。相互间不愿意进行沟通,相互指责,沟通的效率不高、效果不好,很难达成一致目标

4、学校对教师的教学评价方面存在问题。评价方式和内容都受到教师的质疑,教师也不愿对问题进行反馈,导致教师改进方面上不是很积极、主动,使得学校在教师评价方面的改进工作也很缓慢。

五、几点体会

在德国学习培训中感受到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而且还会有多种形式的“双元”。

1、文化课和专业课没有明确的界限,企业也会教授学生文化课的内容,只要与学生的职业相关,有利于学生接受,并不局限于教学的场所,一切只为了教育好学生。学校和企业对文化课的设置非常重视,教学内容不仅局限于文化知识的教育,更加强调将学生塑造成为一个合格的职业者和社会人。

2、双元制职业教育学校也有校办企业、校内实习实训场,这种设置与我们非常相近。

第18篇:德国教育

一、二战前德国教育的演进

1.帝国时期以前

在16世纪以前德国教育还比较落后,学校都由教会控制,以教堂学校为主。

16世纪后半期一些公国就开始颁布强迫教育法令。至1763年普鲁士公国颁布《乡村学校规程》规定义务教育以后,德国各地几乎都实行了义务教育。1794年,普鲁士以法令形式把教育机构收归为国家机构,其他各公国也纷纷效法,使德国成了西方最早从教会手中夺回教育权的国家。

19世纪初,废除了骑士学院和武士学院等封建等级学校,从而基本上结束丁封建等级学校制度,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19世纪60年代德国教育发展水平跃居世界首位,当时没有一个国家文盲率像德国那样低。

2.帝国时期(1871~1918)

1871年普法战争后,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网迅速扩大,确立了三种类型的普通学校:古典文科中学、文实中学、高级文科中学。在这种普通“补习教育学校”基础上创立了职业学校,并在各地迅速推广。职业学校师资的培训工作逐渐得到重视,有关的培训学校也相继建立起来,这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3.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

魏玛共和国于1920年4月28日通过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学校法》,废除了贵族化的预备学校,建立了划一的初等教育机构--四年制的基础学校,增设了一种新型的九年制中学,名为德意志中学。在师范教育方面,《魏玛宪法》规定,所有国民学校教师都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在这时期也有了进一步发展,新型的高等专科学校随之出现。

4.纳粹统治时期(1933~1945)

1933年以后,德国陷入纳粹统治时期,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学校管理制度,各类学校进行所谓的“种族教育”,这个时期的学校教育受到严重破坏,中学几乎减少一半,高等学校的发展处于停顿状态。

二、二战后德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1.战后初期的德国教育(1945~1949)

1949年5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颁布,承认了各州享有文化教育的立法权限。

2.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教育发展与改革

这一时期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所有学校统一学年,即从每年的8月1日开始,于次年的7月31日结束。

(2)普通义务教育统一为9年,每年6月30日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于当年8月1日开始进入学校学习。

(3)统一学校名称。所有儿童接受共同教育的学校称为基础学校;基础学校之后是两年的促进阶段或观察阶段,其上是三类中学,即普通中学、实科学校和完全中学。

(4)所有学生统一从第五年级开始必修一门外语。

(5)设立达第十二年级的两年制专科高中。

(6)完全中学的毕业生要进入一般大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即从第五学年开始接受第一外语的教学,从第七学年开始学习第二外语,从第九学年开始学习第三外语。

1970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这是根本改革联邦德国教育制度的蓝图。《计划》具体建议:

(1)把学前教育列入学校教育系统,称为“初步教育领域”。

(2)改组普通中学,让儿童提前一年入学,即儿童5周岁开始义务教育,这个阶段称为“初等教育领域”。

(3)把中等教育称为“中等教育领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第五到第十年级,毕业生可获得“中学毕业证书”;第二阶段包括第十一年级到第十三年级,毕业生可获“中学毕业证书”。

(4)将上述三个教育领域,连同高等教育领域和继续教育领域一起组成一个水平的、分级的统一学校系统。

(5)改革中学毕业证书II阶段的教育,分别授予具有不同重点的专门知识,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扩充其教育内容,提供升入不同种类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

(6)针对进入职业教育系统的学生对职业教育准备不足的情况,在中等教育第一阶段结束后的第十一年级设职业基础教育年,向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尽可能宽泛的基础职业知识与基本技能。

(7)改变传统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按照学校类型提出不同要求的培养方法,今后按照教育领域的不同要求组织师范教育。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德国各大学纷纷进行内部改革,其中比较重要的措施有:

(1)由各个专业领域取代过去系的建制。

(2)由任期更长、权限更大的总长代替过去大学校长的职责。

(3)最引人注目的是,德国过去以大学证教授为中心组成的教授会对大学实行自治管理,如今却改为由教授、助教、学生、职员等大学内部各方面人士的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来负责学校的运营,即“集体合议制”。

一、教育行政

1.联邦水平的教育行政

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只要基本法没有作出其他规定或允许有其他规定,那么,行使国家职权和完成国家任务就都是各州的事情。

1969年10月,为了行使更多的联邦职权,成立了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其职责是对改革和发展教育提出规划,在促进超地区范围的重大科学研究方面与各州进行合作。

教育联邦主义使各州教育产生了很大差别,为了在教育政策上使各州取得最低限度的统一,联邦德国还建立了一系列协调机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文化部长常设会议。这是德国各州之间协调文化政策最重要的机构,由各州负责教育、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文化事务的部长联合组成。

(2)联邦和各州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委员会。其任务是:为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而制定共同的和原则性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其相应的中期阶段性计划;为协调联邦和各州的计划提出建议;调查实现这些计划所需要的资金,并就如何筹措资金提供建议;拟订教育研究和教育规划的项目,为联邦和各州就某些跨地区的教育研究和教育规划项目签订协议做准备;促进国际范围内在教育规划方面的经验交流。

(3)大学校长会议。这是德国大学和高等学校自由联合的组织。

(4)科学委员会。其任务是:制定促进科学发展的总规划,协调联邦和各州的科学发展规划;每年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一项计划;对联邦和各州科研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从内容和结构方面,对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提出建议,而且要对这些建议产生的效果以及如何实现这些建议提出设想。

2.地方教育行政

州对学校的监督,首先是州议会,主要表现在立法和财政计划方面。其次,各州郡设立了文化教育部,这是州的最高教育行政机关,部长由州长任命,由州议会批准。此外,由督学官员对学校工作实施直接监督。

二、学制结构及其特点

联邦德国现行的学校制度,它包括:基础教育,即3~6岁儿童接受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即由包括1~4年级的基础学校实施的小学教育(柏林例外,小学学制为6年);中等教育第一阶段,在小学毕业时,或者至迟到第六年级定向阶段结束时,学生主要根据自己的成绩、特长、爱好以及学校和家长的意见,分流到三类不同的中学,即普通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的第一阶段。还有一种综合上述三类学校的综合中学;中学第二阶段,即完全中学和综合中学的第十一至十三年级,通过考试而获得中学毕业证书II的学生就有资格上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主要是双元制职业培训,还有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学校,培养各种不同的技术人才;高等教育,包括大学、各种高等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可以满足各种年龄、各种文化程度和职业的成年人参加继续教育的需要。这几个部分相互衔接,彼此协调,形式灵活,途径多样,构成一个发达而完备的教育系统。

与其他国家相比,联邦德国学制具有自己显著的特征,主要有:

(1)当其他国家实现了义务教育的一体化时,德国仍然保留了三类不同的中学。

(2)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独具特色,为世界各国所称道和模仿。

(3)文化教育管理上的联邦主义导致全国教育管理的多中心,但是,通过州文化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商,又使全国教育在结构、内容和结业水平等基本方面较为一致;虽然教育的权限在全国范围内是非常分散的,但是在各州范围内又是明显的集中。

(4)联邦德国的各级各类学校,绝大多数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在数量上是很次要的。各州都有专门的私立学校法,规定了私立学校得到批准和获得国家承认的条件,特别是私立学校同样要由国家补助。因此,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原则上的分歧。

(5)在德国,国家与教会之间没有冲突,国家允许教会在公立学校中有一定的影响,如在普通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中开设宗教课。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宗教课虽是正式课程,但不是必修课。学生是否上宗教课,14岁以前由家长决定,14岁后由学生本人决定。不上宗教课,可以用哲学课来代替。

(6)联邦德国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是半日制的,全日制的学校极少,公立住宿学校几乎没有。每年上课时间只有800小时。半日制学校一般在上午8点开始上课,通常到中午1点或2点就结束,下午也安排一些教学大纲以外的选修科目。工时半日制导致德国学制过长。

(7)与中小学相反,德国各地区的高等学校结构基本相问。

三、各级各类教育

1.学前教育

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有托儿所、幼儿园、学龄儿童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幼儿园等。德国的学前教育虽然是基础教育,目前德国的学前教育并没有按照《教育结构计划》的要求列入学校教育系统,绝大部分幼儿园是教会和慈善机构开办的。幼儿园的监督也由青年福利局来执行。

2.初等教育

德国的初等教育是由基础学校实施的,是6月30日满6周岁的儿童都必须开始接受的义务教育。

初等教育被视为促进智力发展的重要阶段,是为儿童进一步学习作好准备的阶段,因此,德国初等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学逐步取代游戏,使学生学会有关读、写、算方面的基础知识,促进智力发展,为今后的深造提高打好基础,并培养他们具有民主精神,爱国爱人民的品格和具有责任感。基础学校开设的课程有:德语、数学、常识课,此外,每周还有音乐、艺术、体育、劳作和宗教课等少量课时。

3.中等教育

(1)定向阶段的教育任务。使学生在定向阶段了解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兴趣,了解今后要上的各类中学的学习要求;增强学生的学习意志,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通过观察和咨询,为学生今后的学习生涯作出更理想的选择;要尽可能排除性别和社会出身这些因素对学生选择今后学习道路的消极影响。在定向阶段,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学生开设同样的课程和内容,对所有学生不带偏见地尽可能地给予智力上的促进。

(2)普通中学。普通中学也称主要学校,是出国民学校高级班发展而来,通常包括五~九年级,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普通中学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德语、数学、外语、自然科学(包括生物、化学、物理)、社会科学(包括历史、地理和政治)、劳动课(包括技术、经济和家政)、音乐、艺术和纺织品艺术加工、体育、宗教课。

(3)实科中学。实科中学是1964年《汉堡协定》签订之后才在联邦范围内正式使用的,在此之前被称为“中间学校”,它的地位介于普通中学和完全中学之间,是初级中学的一种类型。实科中学的任务是,教授接近实际的和比较现代的基础知识,通过普通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使其毕业生能够在工商业、行政管理和社会部门承担起中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因此,其教学内容的重点是生物、物理、化学、历史和地理以及现代外语等专业课程。

(4)完全中学。完全中学就是传统的文科中学。它在大多数州是一种包括定向阶段之上第七至第十三学级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原先是为少数上层家庭子女升大学作准备的尖子学校。完全中学强调严格的学术教育,教育质量较高,尤其突出外语教学,每个完全中学毕业生至少掌握两门外语。

(5)综合中学。综合中学是德国教育改革的产物、它把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这三类中学综合在一起,兼有各类中学的教育使命。综合中学从组织结构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一体化综合中学,一种叫做合作式综合中学。

4.职业技术教育

(1)职业学校。这是一种为不再升学的初级中学毕业生(绝大多数为主体中学毕业生)提供职业义务教育的部分时间制学校。这种学校与企业紧密相联,组成一种所谓“双重训练制度”。一般是初级中学(即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毕业生通过一定途径在企业找到了训练位置,接受偏重实践的职业训练,并同时必须在职业学校接受基础文化知识与专业理论教育,学生学习三年左右后通过文化考核与职业实践获得毕业资格,就可以进入职业生活,或升入高一级的职业学校继续学习。

(2)职业专科学校。这是一种学习年限至少为一年的全时制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与职业学校相同。

(3)职业补习学校。这是一种具有进修性质,为受过一定职业教育或已完成职业义务教育的青年开设的职业学校,分部分时间制与全时制两种,前者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后者至少一年。

(4)专科高中。这是在1968~1969学年度中等专科学校(如工程师学校和中等经济专科学校)升级为高等专科学校时产生的一种职业学校类型。这类学校一般招收实科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修业年限为两年,学生毕业时将获得进高等专科学校的资格。

(5)专科学校。这种学校一般招收受过一定职业训练或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青年入学,对他们进行更深入的职业专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这种学校分全时制和部分时间制两种,全时制修业年限至少为一年,部分时间制修业年限较长。

除了上述职业学校类型以外,德国还实行一种所谓“职业基础教育年”或“职业预备教育年”的制度,职业基础教育年或“职业预备教育年”为期一年。强调基础理论教育,通常由全时制职业学校或通过企业训练与职业学校训练相结合的双重训练制形式来完成。

5.高等教育

联邦德国的高等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其核心是强调“学术自由”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

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意味着科研是教育的基础,高等学校的教育必须以学科的最新知识为基础。只有在知识前沿领域进行研究的人,才能作出什么是最新知识水平的判断,因此,只有直接从事科研的人,才能用语言和文字担负起向学生传授知识的责任。

大学是联邦德国高等学校体系的核心,通常都设有广泛的学科。著名的大学大多数都包括所有的专业领域(但一般不包括工程技术领域),规模庞大。它们具有授予博士学位和大学教授备选资格的权力。

根据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总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宗旨是使学生能够从事某些职业活动,并向学生传授必备知识、能力和方法,使学生具有科学工作能力和责任感。该法还规定,联邦德国的高等学校有权实行自我管理,但同时各州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权。高等学校自我管理的原则是:高等学校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各自的资格和职位等级参与学校的管理。

联邦德国的学位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文凭学位和硕士学位,第二级为博士学位,第三级是教授备选资格。

6.师范教育

德国的教师目前一律由高等学校培养,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均需达到大学教育水平。师范教育的机构有高等师范学校与其他各种大学,高等师范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正在消失。培养目标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学校类型进行培养,即分别培养基础学校、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教师,另一种是按阶段进行培养,即分别培养初等教育阶段教师,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教师与中等教育第二阶段教师。

德国的师范教育多数州实行两个阶段训练制度。第一阶段为在高等学校学习阶段,师范生在学习阶段结束后,经第一次国家考试获得见习生资格;第二阶段为见习阶段,师范见习生在专设的见习师范习明纳完成见习训练,训练结束、经第二次国家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成为国家官员,这时如受学校聘请便可成为正式教师;如没有学校聘请、便成为失业者,前者终身享受教师待遇。

一、初等教育改革

初等教育改革措施主要有:

(1)加强学生的校外辅导,进一步发展校外辅导机构。

(2)为了充分发掘小学生的巨大学习潜力,打算把基础学校的合科教学改成分科教学,同时从现代社会的需要出发,准备在基础学校中开设外语和计算机课。

(3)进一步加强因材施教,在教学组织中不仅进行内部分组教学,还进行外部分组教学,以利于各种儿童的智力发展。

(4)加强对外籍工人子女的个别化教学,使他们尽快适应德国文化,提高学习成绩。

二、建立州一级的统一的中学毕业考试制度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质量,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首先要把取得高中毕业文凭所需要的学习时间由13年缩短为12年,即除了基础学校4年之外,完全中学由9年缩短为8年。其次,对高中毕业文凭考试所包括的必修科目作出统一规定,至少应该包括德语、一门外语、数学以及一门自然科学科目(即生物、物理或化学)。第三,为了保证高中毕业文凭的质量,要改革大多数州由完全中学自己命题和考试的状况,在州一级实施统一的中学毕业考试。

三、改革高等教育

1.改革大学的学习

联邦政府要求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包括:

(1)为了提高学习效率,要制定学生入学阶段的学习指导计划和建立指导学生准备考试的指导咨询体系,以保证新的入学申请者能够及早地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早期专业定向。

(2)对于缺考或补考应该作出有期限的规定。

(3)在规定的学期内没有毕业的学生则应开始缴纳学费。

(4)高等学校应该承担定期地提出“教学质量报告”的责任。还要组织教学质量的比较评估。

(5)高等学校教师的服务权利应该根据“成绩”的观点来履行才具有现实意义。

另外,经过改革的博士学位阶段应该包括三种形式:

(1)在一个博士生导师的指导关心下进行的博士学位学习形式。

(2)在由高等院校设立的、特别是在大的学科专业里设立的博士学位授予点里进行的学习形式。

(3)在研究生部里进行的学习形式。

2.改革高等学校的管理

管理改革措施有:

(1)强化系主任在学习组织机构中、在教学上安排教师以及附加经费分配上的职责权限。

(2)应该确定作为对早期学习成绩考核检查的第一次中间考试的准备时间以及毕业考试的登记时间,还应该确定一个教程的基本教学津贴。

(3)提高对专业系的教学安排和教学科研成果的内外评估来增加专业成绩的透明度,促进高等学校之间的相互比较和竞争。

(4)通过对高等学校财政的整体预算和灵活安排来扩大高等学校的财政自主权。

(5)对教学人员、教学设备上的经费分配应该根据教学成绩进行。

3.赋予高等专科学校与大学同等的地位

联邦内阁批准的教育结构调整计划包括:

(1)在大学学习上,应该将职业能力的学习阶段和科研能力的博士学位学习阶段明确地区别开来。

(2)通过继续扩建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把部分大学经费转给高等专科学校的方式,把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能力至少提高40%。

(3)为了保证高等专科学校对教授在数量和质量上的需求,应该改革高等学校教授的服务权利和工薪报酬权利。

(4)应该使为国家服务的大专毕业生与大学毕业生一样,具有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

四、改革职业教育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集中在课程与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管理体制三个方面:

(1)职业教育课程与教育内容改革的重点是强调“职业性关键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重视专业知识的传授和专业技能的训练紧密配合,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市场的变化,在培训课程中引进跨职业领域的必备“关键性能力”的知识结构和训练内容,并且将职业教育内容与普通教育内容一体化,使二者相互融合。此外,学校职业教育或企业教育不只是传授,而是关心学生个性培养和职业性以外能力的培养,如责任感、合作精神及交往能力。

(2)在教育方法上,把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改变为习明纳和“自我设计”的自主学习方式,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自主思考和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能力。

(3)在管理体制上,注重使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教育或学校学习与企业培训的管理更加合理,合作更加一体化。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德国统一和促进新联邦州重建为少长点的职业教育又有了新的发展。德国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于1994年又推出了强化职业教育的几项重点措施:

(1)经济界必须在德国所有的地区提供良好的职业培训位置。

(2)发展和拓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新形式,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3)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使受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具有更多职务升迁的机会。

(4)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通融性与互补性,承认两种教育证书的等值性。

(5)提高青年人职业培训的比例,充分考虑学生的差异,使学习困难的年轻人有机会参加那些就业前景的确有保障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763年普鲁士公国颁布( )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德国各地几乎都实行了义务教育。

A.《教育总计划》

B.《魏玛宪法》

C.《乡村学校规程》

D.《基础学校法》 答案:C

( )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这是根本改革联邦德国教育制度的蓝图。

A.1945

B.1968

C.1970

D.1973 答案:C

( )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学校总纲法》,对高等学校的任务、教学与科研的原则、高等学校的人员等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A.1970

B.1972

C.1976

D.1990 答案:C

为了行使更多的联邦职权,德国在1969年10月成立了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 )。

A.联邦教育和科学部

B.文部省

C.教育部

D.联邦教育部 答案:A

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的幼儿园在______创办下发展起来。

A.洪堡

B.福禄倍尔

C.蒙台梭利

D.费希特 答案:B

德意志帝国时期,凯兴斯泰纳在\"补习教育学校\"的基础上创立了______。

A.职业学校

B.文法学校

C.实科学校

D.文实中学 答案:A

帝国时期,德国的实科学校以______、______和______为主。

A.拉丁文、希腊文、古典文学

B.数学、自然科学、现代语

C.数学、自然科学、现代语及拉丁语

D.数学、自然科学、航海及簿记等实科科目 答案:B

德国师范教育的机构主要是:______。

A.中等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

B.师范学院

C.大学

D.高等专科学校 答案:C

德国的学前教育是______性质的,其法律基础是______。

A.保育和社会、青少年福利法

B.教育、教育法

C.保育和社会、教育法

D.宗教和慈善、青少年福利法 答案:A

德国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中,计划______。

A.赋予高等专科学校与大学同等的地位

B.拉大高等专科学校与大学的距离

C.缩小高等专科学校与大学的差距

D.保持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的地位不变 答案:A

德国普通中学毕业成绩的评定主要依据德语、数学和外语三门主课______成绩作出。

A.毕业会考

B.平时的闭卷课堂作业

C.平时闭卷考试

D.平时开卷考试 答案:B

德国大多数州法定普通义务教育为______年。

A.八

B.九

C.十

D.十二 答案:B

综合中学是德国教育改革的产物,它把( )、( )和( )这三类中学综合在一起,兼有各类中学的教育使命。

A.主体中学

B.实科中学

C.完全中学

D.现代中学

E.文法中学 答案:ABC

联邦德国的学位分为三级:第一级是( ),第二级为( ),第三级是( )。

A.学士学位

B.文凭学位和硕士学位

C.博士学位

D.教授备选资格

E.哲学博士学位 答案:BCD

德国的综合中学 参考答案:综合中学是德国教育改革的产物,它把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这三类中学

综合在一起,兼有各类中学的教育使命。综合中学从组织结构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一体化综合中学,一种叫做合作式综合中学。综合中学的校舍多为新建的,设备比较现代化。由于它把三类中学综合在一起,规模都很大,平行班很多,管理比较难。

《杜塞尔多夫协定》

参考答案:由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事实上承认了各州享有文化教育的立法权限,西

德州与州之间的教育统一和协调成为问题。于是1955年各州州长签订了《杜塞尔多夫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各州各类学校的统一名称、学期长短、考试认可、分数等级,规定学校依次为一至十三年级,达十年级的学校为中间学校,达十三年级的学校为完全中学,凡完全中学的毕业生均可升入大学。这是西德文化联邦主义的第一个协定,促进了学校制度的统一。

《教育结构计划》

参考答案:1970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这是根本改革联邦德

国教育制度的蓝图。该计划的内容涉及到教育的各种问题。

其核心原则是教育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或一个统一体,即在年轻人的学习过程中,家庭、朋友、各种团体、各种俱乐部与学校一起在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学习的理解应该超越学校学习的时代,而包括继续教育这个学习过程,即终身学习观。

该计划强调:通过分科分组教学达到教育个别化;通过对儿童的早期促进来消除机会不均等;通过加强各类学校之间纵向和横向的沟通来消除学生被限定在某一教育轨道上;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根据以上理念,《计划》具体提出七项建议。

《魏玛宪法》

参考答案:魏玛共和国于1919年通过了《魏玛宪法》,该宪法第142条至150条对国家统一

管理教育事业以及基础学校、中等学校和师范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基础学校法》

参考答案:魏玛共和国于1920年通过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学校法》,废除了贵族化的预备

学校,建立了划一的初等教育机构--四年制 的基础学校,规定所有年满6岁的儿童均得入基础学校,毕业后经过考试,成绩优秀者可以升入各类中学,其余继续上国民学校高级班。

《高等学校总纲法》

参考答案: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学校总纲法》,对高等学校的任务、教学与科研的原

则、高等学校的人员等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双元制

参考答案:是指企业和公立职业学校分工合作,在同一时间内培训同一批学徒。企业根据全国

统一的培训规章,培训学徒掌握从事职业工作的技能。职业学校则主要是教授专业理论知识,促进和补充企业中的培训,加深和扩大普通教育知识。

学术自由

参考答案:这是高等学校办学理念之一,就是教学自由和科研自由。教学自由,对于教授们来

说,就是自由地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讲授他们想要讲的科目,自由发表自己关于科学与艺术的见解;对于学生而言,就是完全自由地听课,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选修各种课程,可以自由地由一所大学转到另一所大学,还可以自己决定何时参加考试和提交毕业论文。科研自由包括研究题目的提出、科研方法的选择以及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

简述德国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 参考答案:

(1)二战前德国教育的演进。

①帝国时期以前。宗教改革后,马丁·路德首次提出义务教育主张;1763年普鲁士公国颁布《乡村学校规程》规定义务教育以后,德国各地几乎都实行了义务教育;洪堡领导了改革,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

②帝国时期(1871—1918)。德国的幼儿园在福禄培尔创办下发展起来,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网迅速扩大,义务教育得到较切实的贯彻;进一步巩固了双轨制。

③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1919年通过了《魏玛宪法》;1920年通过《基础学校法》。

④纳粹统治时期(1933—1945)。学校教育受到严重破坏,中学几乎减少一半,高等学校的发展处于停顿状态。

(2)二战后德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①战后初期的德国教育(1945一1949)。1948年按照《波茨坦协定》对德国教育实行“非法西斯化”;1955年各州州长签订的《杜塞尔多夫协定》,促进了学校制度的统一。

②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教育发展与改革。1964年各州签订《汉堡协定》;1970年教育审议会提出《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学校总纲法》;1990年,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宣布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德国对教育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整合,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学校制度。

德国双轨制是怎样形成的? 2.答:1806年普鲁士败于法国,并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和约。这唤起了德意志要改革、要自强的思想。在教育方面,当时普鲁士内务部教育厅厅长洪堡领导了改革,废除了骑士学院和武士学院等封建等级学校,从而基本上结束了封建等级学校制度,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其一轨是为地主和资产阶级子女办的由预备学校或家庭教育、文科中学和大学组成的学术教育系统,另一轨是由国民学校与各种职业性教育机构组成的旨在训练平民子女成为守纪律、虔信上帝和忠于统治阶级的臣民的学校系统。改革后的文科中学成了惟一与大学衔接的中等学校。

德国教育行政的特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只要基本法没有作出其他规定或允许有其他规定,那么,行使国家职权和完成国家任务就都是各州的事情。有关教育和科学方面的方法和管理主要由各州负责。可见,联邦德国在文化教育领域实行联邦主义,各州对文化政策和文化管理的所有问题,原则上都拥有立法和管理的职权,这就是所谓的各州的“文化主权”。各州拥有绝大部分教育职权还表现在分摊教育经费的负担方面。

但根据修改后的基本法,联邦政府权限有所扩大。因此,基本法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各州独立的文化主权的结束,发展成为一种共同协作的文化联邦制。

简述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 参考答案:

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属于中等教育第二阶段,被看做德国教育的“第二根支柱”。其结构完善,办学形式多样而灵活,培养人才效率较高,享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各州不一,主要的职业技术学校类型大致如下:①职业学校;②职业专科学校;③职业补习学校;④专科高中;⑤专科学校。

除了上述职业学校类型以外,德国还实行一种所谓“职业基础教育年”或“职业预备教育年”的制度,强调基础理论教育,通常由全时制职业学校或通过企业训练与职业学校训练相结合的双重训练制形式来完成。

德国往往将若干种类型的职业学校建在一起,形成一个中心,以便更好地使用校舍、设备与师资力量。在办学方面充分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在训练中特别强调实践活动,严格要求学生学会基本功,发展学生的基本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独立胜任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参考答案: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集中在课程与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管理体制三个方面:

(1)职业教育课程与教育内容改革的重点是强调“职业性关键能力”的培养。

(2)在教育方法上,把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改变为习明纳和“自我设计”的自主学习方式、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自主思考和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能力。

(3)在管理体制上,注重使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教育或学校学习与企业培训的管理更加合理,合作更加一体化。

进入20世纪90年代,德国职业教育又有了新的发展。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于1994年推出了强化职业教育的几项重点措施:

(1)经济界必须在德国所有的地区提供良好的职业培训位置。

(2)发展和拓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新形式,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3)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使受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具有更多职务升迁的机会。

(4)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通融性与互补性,承认两种教育证书的等值性。

(5)提高青年人职业培训的比例,充分考虑学生的差异。

简述德国学前教育的机构、性质与宗旨。 参考答案:

德国的学前教育虽然是基础教育,目前德国的学前教育并没有按照《教育结构计划》的要求列入学校教育系统,绝大部分幼儿园是教会和慈善机构开办的。

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有托儿所、幼儿园、学龄儿童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德国的幼儿园被认为是协助家庭对幼儿进行教育的机构,促进儿童个性发展,陶冶儿童情感,培养他们具有自尊心、自信心、学习兴趣、相互信任、责任感、语言能力、思维能力、集中注意能力和活动能力等等。幼儿园不进行读写算等基础知识教学,儿童以自由活动为主。

简述联邦德国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名称和特点。 参考答案:

各州郡设立文化教育部,这是州的最高教育行政机关,部长由州长任命,由州议会批准。州文化教育部的职权是负责教育立法,代表国家组织、计划、领导与监督学校,包括确定教学目标、进程和教材等。一般情况下,州负责学校内部事务,如教学计划、课程表和分派任课教师等,而地方负责学校的地产、校舍和设备配置以及管理人员等。

督学官员对学校工作实施直接监督。一个督学要负责监督几所学校,督学是教师的公务上司,对教师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和鉴定,负责人事管理。督学要视察学校,亲自听课,以便写出公务鉴定。

如何理解德国师范教育实行的两个阶段训练制度? 参考答案:

德国的师范教育多数州实行两个阶段训练制度。第一阶段为在高等学校学习阶段,师范生在学习阶段结束后,经第一次国家考试获得见习生资格;第二阶段为见习阶段,师范见习生在专设的见习师范习明纳完成见习训练,训练结束,经第二次国家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成为国家官员,这时如受学校聘请便可成为正式教师;如没有学校聘请,便成为失业者,前者终身享受教师待遇。

在第一阶段训练中,课程一般有各种教育学科、执教学科及其教学论、学校实践;在第二阶段训练中,师范见习生除听课和试教外,进一步进行心理学和教学论等的理论学习和探讨。

简述双轨制的形成和发展。 参考答案:

1806年普法战争中普鲁士的失败,刺激了德意志代改革自强。当时在任普鲁士内务部教育总管洪堡领导下,废除了封建等级学校,形成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双轨制。

一轨是为地主和资产阶级子女办得由预备学校或家庭教育、文科中学和大学组成的学术教育系通,另一轨是由国民学校与各种职业性教育机构组成的学校系统,旨在训练平民子女成为守纪律、虔敬上帝和忠于统治阶级的臣民。两轨互不沟通。

双轨制由于适应资本主义国家普及义务教育时期的要求,以后在德国逐渐得到巩固和发展,并很快在欧洲其他国家也盛行起来。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后,双轨制遭到人们的批评,一是因为它违反教育民主,二是因为它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对提高工人普通文化素质的要求。因此双轨制已有所改变。

简述《汉堡协定》的内容与意义。 参考答案:

1964年,联邦德国各州签订了该协定。该协定在《杜塞尔多夫协定》基础上,对联邦范围内学制的统一作出了新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所有学校统一学年。②普通义务教育统一为9年。③统一学校名称。④所有学生统一从第五年级开始必修一门外语。⑤设立达第十二年级的两年制专科高中。⑥完全中学毕业生升入大学必须具备三门外语的条件。

该协定的颁布意味着联邦德国教育领域复兴巩固时期的结束和改革时期的真正开始,它对联邦德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组织形式、教学内容、相互衔接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成为各州学校制度改革的基础。

简述《教育结构计划》。 参考答案:

1970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这是根本改革联邦德国教育制度的蓝图。

该计划的内容涉及到教育的各种原则、基本问题、教育的基本领域、教师培养、教育管理、教育财政等一系列教育问题。

其核心原则是教育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或一个统一体,即在年轻人的学习过程中,家庭、朋友、各种团体与学校一起在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学习应该超越学校学习的时代,树立终身教育观。

该计划强调:通过分科分组教学达到教育个别化;通过对儿童的早期促进来消除机会不均等;通过加强各类学校之间纵向和横向的沟通来消除学生被限定在某一教育轨道上;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

简述联邦德国教育协调机构及其职能。 参考答案:

教育联邦主义使联邦德国各州教育产生了很大差别,为了在教育政策上使各州取得最低限度的统一,联邦德国建立了一系列协调机构,主要有:

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文化部长常设会议。这是西德各州协调各州文化政策最重要的机构,由各州负责教育、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文化事务的部长联合组成。各州教育体制中教学组织和教学大纲的结构能够保持基本的一致,主要原因是以该会议的决议作为共同的基础。

②联邦和各州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联邦参与下协调各州之间教育政策的机构。其任务:制定长期和中期阶段性规划;为协调联邦和各州的计划提出建议;对有关资金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拟订教育研究和教育规划项目;促进经验交流。

③大学校长会议。这是德国大学和高等学校自由联合的组织。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在大学校长会议上具有不同的投票权。在大学校长会议上,校长代表各高等学校就有关完成科研、教学和学习任务以及实现自治等问题开展广泛的合作。

④科学委员会。根据联邦和各州签订的一项管理协议而成立的机构。其任务是:科学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协调;每年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一项计划;对联邦和各州科研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从内容和结构上对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提出建议和设想。

简述联邦德国学制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

①当其它国家实现了义务教育的一体化时,德国仍然保留了三类不同的中学。

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独具特色。

③文化教育管理上的联邦主义导致全国教育管理的多中心,但通过州文化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商,有使全国教育在结构、内容和结业水平等基本方面较为一致;虽然教育权限在全国范围内是非常分散的,但在各州范围内又是明显的集中。

④绝大多数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数量上是很次要的,但私立学校同样要由国家补助。公私立学校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也没有原则冲突。

⑤在德国,国家与教会之间没有冲突,国家允许教会在公立学校中有一定的影响。学校有正式的宗教课程,但不是必修课。

⑥几乎所有学校都是半日制的,导致德国学制过长。

⑦与中小学相反,德国各地区的高等学校结构基本相同。

简述德国的学位制度。 参考答案:

德国的学位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文凭学位和硕士学位,第二级为博士学位,第三级为教授被选资格。

凡通过大学毕业考试者可获得学士学位,通过文科硕士考试者可取得硕士学位,二者属于同一个等级。

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者,一般经过教授推荐,由大学聘为教学与科研助手,三年后可提出博士论文,参加博士学位考试,通过者获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获得者在经过五年以上工作与进修,提出质量更高的论文,通过教授备选资格考试者,可得教授备选资格学位。

简述德国师范教育的两个阶段训练制度。 参考答案:

德国大多数州的教师培养实行两个阶段训练的制度。

第一阶段是在大学或师范学院学习阶段,时间至少3年,除了专业课和专业教育法之外,还要学习教育学和社会学。学习结束时,要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者获得见习生资格。

第二阶段为见习阶段,时间2年,由各州文化部把见习生分派到专设的见习师范习明纳,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教育实际培训,同时还要参加一期培训班,再补充学习教育学和专业教育法的理论知识。训练结束,要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者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同时获得国家公务员资格。

这时如果受到学校聘请,就可成为正式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终身享受教师待遇;如果没有学校聘请,便成为失业者。

试论述德国高等教育的特色及其改革的措施。 参考答案:

(1)联邦德国的高等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其核心是强调“学术自由”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①学术自由就是教学自由和科研自由由。②教学自由,对于教授们来说,就是自由地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讲授他们想要讲的科目,自由地发表自己关于科学与艺术的见解;对于学生而言,就是完全自由地听课,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选修各种课程,可以自由地由一所大学转到另一所大学,也可以换系科与专业,还可以自己决定何时参加考试和提交毕业论文。③科研自由包括研究题目的提出、科研方法的选择以及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④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意味着科研是教育的基础,高等学校的教育必须以学科的最新知识为基础。

(2)德国的高等学校体系,形式多样,层次各异。高等学校有权实行自我管理,但同时各州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权。高等学校自我管理的原则是:高等学校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各自的资格和职位等级参与学校的管理。

(3)高等学校的教学基本上根据各专业的考试要求来安排确定,通常没有固定的教学计划。

(4)高等学校一般没有入学考试,凡是完全中学和综合中学高年级毕业,持有中学毕业文凭就有升入高等学校深造的资格。

(5)联邦德国的学位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文凭学位和硕士学位,第二级为博士学位,第三级是教授备选资格。

(6)德国高等学校中的教学形式主要有授课、练习、习明纳、实验、调查和实习等。其中,习明纳是一种很受重视的教学形式。

德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措施主要包括:

(1)改革大学的学习。从联邦的角度,要力求通过改革大学的学习而实现降低大学里平均高达27%的淘汰率和缩短过长的大学学习时间这两个目标。大学学习应该分为两个阶段,即职业能力学习阶段和科研能力的博士学位学习阶段。

(2)改革高等学校的管理。联邦和各州应该确定高等学校权利的根本原则和管理措施,以此激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革,促进高等学校之间激烈的竞争。

(3)赋予高等:专科学校与大学同等的地位。明确区别职业能力的学习阶段和科研能力的博士学位学习阶段;提高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能力;保证高等专科学校对教授在数量和质量上的需求。

试论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和改革趋势。 参考答案:

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并称为德国教育的\"第二根支柱\"。其结构完善,办学形式多样而灵活,培养人才效率比较高,既能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满足社会就业制度对具有职业技能劳动力的需求,又能给新生劳动者职业培训以及在整个职业劳动中提供充分的自我发展的机会。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职教的改革措施反映了这种德国职教的改革趋势。

80年代的职业教育改革集中在下列三个方面:(1)职业教育课程与内容改革的重点是强调“职业性关键能力”的培养。(2)在教育方法上,强调习明纳和\"自我设计\"的自主学习方式,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自主思考和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能力。(3)在管理体制上,注重使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教育的管理更加合理,合作更加一体化。

进入90年代,德国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又推出了强化职业教育的几项重要措施:(1)经济界必须在德国所有的地区提供良好的职业培训位置;(2)发展和拓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新形式,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和交流;(3)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使受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具有更多职务升迁的机会;(4)增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通融性与互补性,承认两种教育证书的等值性;(5)提高青年人职业培训的比例。

第19篇:德国教育改革

德国教育改革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德国就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数字化学习的促进 体系。联邦教育与科研部牵头在几乎每 个州都成立了 e-learning 研究中心,联 邦专款项目“教育与新媒体”筹集了 2.3亿欧元,在数年内资助了100多个 关于高校数字化解决方案的项目,尤其 是在信息学、数学等理工科专业内容上。 2007 年后,e-learning 研究中心划归各 州管辖,使资助步伐一度放缓,但数字 化教学的大趋势并没有因此受到阻碍。 未来几年,联邦政府的资助重点转为在 职培训与继续教育。政府拨款 2.5 亿欧 元资助在职研究生项目,利用数字化教 学促进就业者素质的提升,增强企业与 高校的联系。

1 二战以后德国学前教育政策

《关于德国学校民主化的法律》“幼儿园作为非义务教育机构,属于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结构计划》要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将其列入学校教育系统。3-6岁的幼儿教育被纳入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属于初等教育范围,其中5-6岁的幼儿教育被列入义务教育,作为初等教育中的入门阶段。之后,不仅5岁以上幼儿普遍入学,3-5岁幼儿园入园率也不断提高。

2 20世纪60年代后期,针对教育机会不均等的问题。德国教育审议会1970年颁布了《教育结构计划》,联邦与州教育规划委员会1973年颁布《综合教育计划》,要求建立综合学校制度以取代三轨制学校。

《教育结构计划》规定:把联邦德国普通义务教育的年限统一规定为10年;基础学校改称为初等教育领域,包括入门阶段和基础阶段两个阶段,提供共同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5-10年级,任务是向所有学生提供共同的基础教育,主要学校类型有实科学校和完全中学等。第二阶段10-13阶段,学校类型有全日制学校、职业专科学校、高级专科学校、专科高中与完全中学等几类,这些学校分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拜托给你轨道,要求各轨之前应具有较大的渗透性,易于转学,以形成一个综合性的中等教育第二阶段。 3 家庭教育方面

婴儿读书计划。1995年,慕尼黑市政府在市内推行了一项婴儿培育和发展的试验计划,免费向9个月的婴儿赠送一个礼物包,包内有一本故事书、一本童话诗和一个婴儿图书证,鼓励父母给婴儿讲故事,陪婴儿看图书,并到制定的国家婴儿图书馆借阅有关培育婴儿方面的书。

补贴家庭教育资金。按照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子女数量,联邦政府对特困家庭进行资助,发放教育津贴。1990年以后,政府改革了发放津贴的办法:每上半年,每个儿童都能得到600马克的补助;下半年则根据父母的实际收入来决定补助金额。 组织家庭互助活动。到1990年,已在全国范围内建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家庭互助联网系统,把不同的机构(儿童中心、儿童急救护理、亲子游戏小组、父母儿童之家、父母儿童协会、单亲父母小组等)全部协调出来。

2003年以来,德国的所有联邦州均通过了将儿童日托机构确认为教育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教育与指导计划。 4背景:二十一世纪前十年德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主要动因是德国学生PISA考试的结果不理想。

2001年11月,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公布《比萨调研》报告震惊德国上下,这个以评比各国基础教育为目的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包括美、日等32个国家地区中,德国中小学生在阅读、数学、科学三项基本指标评比上名次不高,这样,向来以高质量自居的德国引起强烈反响。 2003年7月,新比萨调研结果,在调查的43个国家和地区中,德国阅读21名,数学和科学都是20名。(阅读上芬兰和加拿大分列

1、2名,数学科学上是日本韩国。) 改革: 整体而言:

调整国家宏观教育政策,大力提高基础教育质量2004 年提斯(Erich Thies) 博士出任秘书长以来,KMK(德国各州的教育部长联席会议)强化了各州在教育体系、教育结构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并积极推动各州高中学分、毕业成绩或文凭的互认。 开始重视学前教育,进行早期智力开发

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研究所,制定学校质量评价标准2004 年12月,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组建了国家教育质量研究所(IQB)

具体:

第一,德国在中小学投入方面,从一年级到15周岁,生均支出4.1万欧元,而第一的奥地利是7.1万欧元,政府把更多的钱投到了公路和补贴亏损企业上。改半日制为全日制(从施罗德允许拨款,联邦政府和各联邦政府共同签订了《全日制学校协议》。将更多的学校改为全日制,约三分之一为全日制学校);增加外语教学,从三年级开始开设外语课;对于成绩不好的学生,留级(学生及家长会收到学校推荐的个人学习计划)。 第二,由德国各州的教育部长联席会议(KMK)主要负责协调德国各州在教育方面的合作(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教育与文化等管理权属于地方各个州政府)。KMK宣布政府教育管理部门从2004年9月开始陆续对国家新的课程大纲进行修改。

德国文化教育部长会议于2003年12月颁布了全国性的数学、德语以及第一外语教育标准,适用初中毕业的年级(10年级);2004年10月又颁布了用于主要学校毕业生(9年级)的数学、德语以及第一外语教育标准,颁布了用于小学毕业生(4年级)的数学与德语教育标准;2004年12月颁布了适用于初中毕业生的生物、物理和化学教育标准。这些标准有助于检验学生在完成初、中等学业后是否拥有了相关的学科能力。 第三,在研制全国性的学科教育标准的同时,研究者启动了关于教师教育标准的探讨与研制。德国文化教育部长会议终于在2004年12月向公众颁布教师教育标准,这也是德国教育历史上首部全联邦性的标准。

5、

2003年,联邦教研部推出了“未来教育和关怀”工程,计划在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内,共投人40亿欧元,将全德1/3的学校新建或改建为全日制学校,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德国中小学生的国际竞争力。 2004年,“全日制学校”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全德全日制中小学己突破1000所,而2005年将有几千所全日叔中小学应运而生。同时,缩短德国基础教育学制的改革,即将13年减为12年,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已实行12年学制的有图林根,萨克森、萨克森一安哈特、梅前和萨尔等5个州;巴符、巴伐利亚、汉堡和下萨克森等4个州以及北威州和黑森州分别在今明两年实行;其余6个州也在积极行动之中。

6、德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

联邦德国于1938年把职业教育列入义务教育。学生在读完普通中学的义务教育之后,要普遍接受职业教育,说明了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

1996年5月9日德国颁布新的课程“编制指南”用所谓的“学习领域”的课程方案取代沿用多年的以分科课程为基础的综合课程改革。(学习领域课程模式核心理念1培养学生复杂的职业能力为目标;课程设计要基于工作过程;教学要以行动为导向)

2005-2008德国联邦职业教育个培训所对学习领域课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 启动职业教育创新循环行动 2更加重视学生的跨专业能力 3 加开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内容更新

7、十二条教改建议

2000年德国联邦教育与科学部部长布尔曼(DBulmahn)女士组织了一个由联邦、州、经济界、教育界、工会等各方代表参加的以教育改革为议题的教育论坛。2002年1月,为期两年的教育论坛以“十二条教改建议”的提出而落下帷幕。

8、小学科学教育改革。

自 20 世纪初设 立 基 础 学 校 以来 ,在德国小学,科学教育从未单独设科,一直采取将几个科目综合在一起的合科教学形式。合科教学的名称,在 70年代以前称乡土课或乡土常识, 70 年代以后, 德国对小学理科课程作了重大改革, 使之成为德国小学课程设置的一大亮点。科学课教学遵循的是“ 直观原理”、“ 自由活动原理”、“ 一切从儿童出发”和“ 整体性原理”,它强调充分利用儿童的经验、启发儿童进行活动、促进儿童的独立性;强调引导儿童通过自己的活动去掌握科学方法和有关的技能。

9、

提高数学与科学(理科)教学效率(Increasing the Efficiency of Mathematics and Science Education,下简称SINUS)是联邦德国于1998年起实施的跨世纪国家级课程改革的优先项 目,现已完成了第一期1998-2003年),正在实施项目的第二期(2004-2008年)。其目的是改善和提高新世纪德国基础教育的数学和理科教学质量。

10、德国中等教育改革四项举措

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的中等教育体制在内外部改革压力的协同作用下进入了一个相对密集的改革时期,四项重要的改革举措:第一,改革中等教育体制,由多轨制转向两轨制;第二,设立和扩建全日制学校,由半日制学校教育转向全日制学校教育;第三,缩短文科中学学制,由9年制转向8年制;第四,引入国家教育标准,由输入导向的教育管理转向输出导向的教育监控。

11 教育管理方面的改革

工资制度改革。德国制定了 一套改革工资制度的措施,,把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 工资等级与教师的岗位和工作成绩挂钩,,晋升工资需要通过相应的业绩考核或评估。竞争机制和弹性工资制度的引入,激发了教师的工作 积极性, 同时也提高了科研能力。 (当前中下学的教师绩效工制度)

人事制度改革。“青年教授”制度类似于我国的 “长江学者计划” , 力图在传统的体制外开辟一个新的、有利于年轻学 者特别是在国外有成就的学者为国服务的途径。

12、教师教育改革

2004年12月德国文教部长联席会议颁布全联邦的教师教育标准

13 20世纪80— 90年代德国的教育体制结构

在教育方面,原民主德国的五个联邦州按照《基本法》精神改革教育,即“全部教育事业 受国家监督和各州是独立的邦国,各州有自己的宪法,主要行使文化主权,这就是说,他们在教育及高等教育事业领域颁布自己的各种法律”。

新联邦州通过新教育法,强调取消普通教育的十年制中学,“柏林东区及东德各州学制均按联邦德国模式全盘调整,建立6年制独立小学;中等教育由传统的三个板块即普通中学(初中)、完全中学及实科中学(不完全中学)以及合三而一的综合中学组成。除勃兰登堡外,东德各州都在高中阶段用二年制代替联邦德国标准模式的三年制,实行普教十二年制。其拥护者认为这种选择是向欧共体众多国家看齐,而联邦德国普教为十三学年”。

14、

德国70年代初提出设立综合高中的尝试,其理由是“要实现`实质上的\'教育机会均等,必须取消中等教育第二阶段上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划分,达到两条教育途径一体化的尝试。在80年代进行了设立综合高中的实验,使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走向一体化。

15、高教方面

德国教育界不得不主动进行变革,1999年,欧盟29国齐聚意大利博洛尼亚商讨教育改革方案,其成果就是《博洛尼亚进程》的出台。

德国政府不得不再次做出改革,推出一系列以建立“精英大学”为目标的新计划。在政府的原意中,希望把大学还给社会,让大学成为代表不同集团、利益人士共同推动社会繁荣和进步的场所。基于此目标,德国政府和德国公立大学的领导层开始对德国公立大学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进行改革。2016年,德国高等教育体系正在经历新一轮变革:实施两阶段近十年的精英倡议计划进入评估阶段,第三阶段计划的实施规则将在年内确定,每所大学在新一轮计划中能否获得政府资助,究竟能获得多少政府资助,大家对此忐忑不安

16、

德国教育改革,除了高校体制想和国际接轨之外,主要是要增加孩子在几种选择之间调整的灵活性。以前规定只有

5、6年级的孩子允许随意调整选择方向,现在,很多州都把这个期限放宽了很多,允许高年级的孩子也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国外教育发展大事年表之七(1900年~1949年)1900年

●德国文实中学毕业生获得大学入学资格。

●德国柏尔格曼著《社会的教育学》。

●德国学校工作会议召开,进一步解决教育改革中的问题。

●美国大学联合会成立。

●美国大学考试委员会成立。

●美国克伯屈倡导设计教学法。 1901年

●英国戴维森著《教育史》。

●德国允许女子人文科中学。

●德国确立实科中学与文科中学地位同等。

●俄国列斯哈弗特著《学龄儿童体育指南》。

●印度泰戈尔创办桑地尼克丹实验小学。

●印度召开西姆拉教育会议。

●英国颁布《巴尔福教育法》。

●美国全国教育研究会成立。

●美国第一所公立初级学院成立。

●美国杜威著《儿童与课程》。

●印度成立大学委员会。

●国际商业教育协会成立。 1902-1906年

●德国莱因著《系统教育学》(2卷)。 1903年

●德国拉伊著《实验教育学》。

●德国纳托普著《一般教育学纲要》。

●俄国设立彼得堡女子师范学校。此为列宁格勒赫尔岑师范学院的前身。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中提出无产阶级的教育要求。

●日本公布《专科学校令》。

●波多黎各大学创办。 1904年

●意大利《俄兰多教育法》颁布。

●日本吉田熊次著《社会教育学讲义》。

●印度颁布《大学法》、《政府教育政策决议》。 1905年

●英国发表《公立初等学校教师手册》。

●法国比纳和西蒙出版《智力测验》,并把智力测验的方法直接应用于学校。

●德国克拉伯雷德著《智力实验研究》。

●德国拉伊与梅伊曼合办《实验教育学》杂志。

●全俄教师联合会成立。

●美国开始合作教育。

●美国孟禄所著《教育史课本》出版。

●美国设立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

●阿根廷颁布《扫盲法》。

●新加坡成立第一所高等学校--海峡殖民地及马来联邦国立医科学校,1912年改名为爱德华国王七世医学院。

●印度兰格浦尔县建立第一所民族学校。 1906年

●德国社会民主党发表关于国民教育的原则。

●普鲁士通过《国民教育法》。

●捷克卡德涅尔著《实验教育学问题》。

●美国提出威斯康星观念。

●印度成立民族教育委员会。

●印度推行义务初等教育。

●印度成立促进技术教育协会。

●孟加拉兴起民族教育运动。 1907年

●英国发表关于中学免费学额的规定。

●德国梅伊曼所著《实验教育学入门讲义》出版。

●比利时德克罗利创办“德克罗利学校”,推行新教育制度。

●美国珍妮捐款100万美金,建立珍妮基金会。

●美国约翰逊开始将亚拉巴马州费尔霍普城的公立学校改造为有机教育学校,进行进步主义教育实验。

●日本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6年。

●日本创立东京帝国大学。 1908年

●英国首创童子军。

●德国女子学校实行改革。

●德国凯兴斯泰纳提出劳动学校理论。

●比利时德克罗利所著《论个性心理学与实验心理学》问世。

●俄国基辅福禄培尔协会创办福禄培尔女子师范学院。

●俄国成立私立莫斯科沙尼亚夫斯基大学。

●美国创立葛雷制学校。

●埃及大学创办。 1909年

●法国教育部颁布《特殊教育组织令》。

●德国建立免费教育同盟,主张教育改革。

●俄国托尔斯泰发表《论教育》。

●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建立。 1910年

●德国盖希布创办欧登瓦德学校。

●德国颁布关于中间学校的决定。

●德国弗尔斯托著《国家公民的教育》。

●德国教育改革同盟成立。

●俄国卡普捷列夫主编的《家庭教育与教学百科全书》完成。

●卡普捷列夫所著《俄罗斯教育史》出版。

●美国孟禄开始编撰《教育百科全书》,1913年完成。

●美国成立全国性的男性青少年组织--童子军。

●印度通过戈卡莱议案。 1911年

●英国教育局咨询委员会发表关于中学考试的报告。

●德国拉伊所著《行动学校》出版。

●德国甘斯贝格著《民主教育学》。

●德国凯兴斯泰纳发表《劳作学校要义》和《国家公民学校教育的概念》。

●德国利斯曼著《十九世纪的德国教育学家》。

●普鲁士制定幼儿园教师考试规则,提倡幼儿园教育。

●普鲁士实行聋哑儿童义务教育。

●俄国沙茨基在卡卢加州建立“朝气蓬勃的生活工学团”。

●波兰科尔察克在华沙创办“孤儿之家”,对流浪儿童和难以教育的儿童进行教育工作。

●意大利颁布教育法规《克里达洛法》。

●加拿大大学与学院协会成立。

●日本侵略军在韩国强行公布《朝鲜教育令》,推行殖民教育。 1912年

●英国亚当斯著《教育哲学史》。

●德国凯兴斯泰纳出版《性格与性格教育》。

●瑞典爱伦·凯著《妇女运动》。

●俄国文特策尔撰成其代表作《创造性个性的伦理学和教育学》。

●美国女童子军成立。 1913年

●列宁撰写《论国民教育部的政策问题》一文,由布尔什维克党团代表在第四届国家杜马会议上宣读。

●俄国瓦赫捷罗夫所著《新教育学原理》出版。

●意大利蒙台梭利出版《教育人类学》。

●美国桑代克所著《教育心理学》出版。

●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成立。

●印度发表《教育政策决议》。 1914年

●德国菲舍尔发表《描述性教育学》,描述性教育学思潮兴起。

●德国出版《狄尔泰全集》。

●德国梅伊曼著《精神论教育学》。

●德国斯德恩著《婴幼儿童期的心理学》。

●意大利蒙台梭利出版《蒙台梭利手册》。

●俄国波尔塔瓦师范专科学校建立。此为波尔塔瓦师范学院的前身。

●美国通过《史密斯-列弗法》。 1915年

●俄国沙茨基所著《充满生气的生活》出版。

●美国杜威所著《明日之学校》出版。

●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成立。

●印度甘地创立真理学院。 1916年

●英国罗素所著《社会改造原理》出版。

●美国推孟开始开展智力测验。

●美国预备役军官训练队成立。

●美国教育研究学会成立。

●美国教师联合会成立。

●杜威所著《民主主义与教育》出版。

●印度女子大学成立。

●南非学院升格为开普顿大学。 1917年

●苏俄组成人民委员会,卢那察尔斯基任教育人民委员。

●苏俄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

●苏俄成立教育人民委员部。

●卢那察尔斯基发表《教育人民委员会关于国民教育的宣言》。

●苏俄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将教育和教养事业从宗教部门移交给教育人民委员部管理的决定》。

●克鲁普斯卡娅的主要著作《国民教育和民主主义》出版。该书撰写于1915年。

●瓦赫捷罗夫所著《全民的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问世。

●全俄教师联合会在莫斯科组织罢教活动,次年三月结束。

●苏俄国际主义者教师联合会成立。

●德国颁布《中学教员培养规程》。

●德国费尔斯特尔著《教育与自我教育》。

●德国宪法规定14-18岁青少年均受强迫补习教育。

●意大利蒙台梭利所著《高级蒙台梭利法》出版。

●美国通过《史密斯-休士法》。

●日本创建临时教育会议。

●印度颁布第一个地方初等教育法《孟买初等教育法》。

●印度成立加尔各答大学委员会。 1918年

●苏俄发布由列宁签署的《关于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的命令》。

●苏俄教育人民委员部发布《关于一律实行男女合校制的决定》。

●苏俄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把各部门的教学和教育机构移交给教育人民委员部管理的法令》,颁布《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教育事业组织章程》。

●全俄国际主义教师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列宁发表讲话。

●全俄教育工作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审议并一致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拟订的《统一劳动学校规程》草案。

●苏俄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高等学校招生条例的法令》。

●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斯维尔德洛夫和副教育人民委员波克罗夫斯基签署《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统一劳动学校规程》。

●苏俄国家教育委员会主席卢那察尔斯基签署《统一劳动学校基本原则》(亦称《统一劳动学校宣言》)。

●苏俄建立共产主义青年团,1926年3月改名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

●苏俄创办工厂艺徒学校。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关于解散教师联合会的决定》。

●英国颁布《费舍教育法》。

●德国发表《教育部致教师的信》。

●普鲁士废除对教会学校的监督。

●美国克伯屈所著《设计教学法》出版。

●美国提出中等教育七大原则。

●美国密西西比州通过《义务教育法》。

●日本公布《大学令》。 1919年

●列宁签署《关于在苏俄居民中扫除文盲的法令》。

●苏俄教育人民委员部颁布《关于组织大学附设工人系的决定》。

●俄共(布)在第八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中提出社会主义时期的国民教育纲领。

●全俄共产主义学生第一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举行。

●全俄国际主义教师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列宁号召建立一 个把广大教师包括在内的教师工会。

●全俄教育工作者和社会主义文化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举行。

●全俄教育工作者和社会主义文化工作者工会成立,国际主义者教师联合会停止活动。

●苏俄莫斯科商学院首创工人系。

●苏俄沙茨基创建第一国民教育实验站。

●苏联布隆斯基所著《劳动学校》出版。

●英国亚当逊著《教育史》。

●英国A.P.牛顿著《英帝国大学与教育制度》。

●法国颁布《阿斯蒂埃法》,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德国斯普朗格所著《文化与教育》出版。

●德国诺尔著《教育与政治论文集》。

●德国科恩著《教育的精神》。

●德国颁布《魏玛宪法》,规定实行统一学校制度。

●美国创立文纳特卡制。

●美国进步主义教育协会成立。

●美国杜威在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讲演。 1920年

●列宁为无产阶级文化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拟定《论无产阶级文化》的决议草案,批判无产阶级文化派的观点与活动。

●列宁在俄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三次代表大会上以《青年团元的任务》为题发表著名演讲。

●列宁发表《论综合技术教育--对娜捷施达·康斯坦丁诺夫娜的提纲的评述》。

●全俄扫除文盲非常委员会成立。

●苏俄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工人系的法令》。

●苏联马卡连柯创办高尔基工学团。

●俄共(布)中央召开全俄国民教育第一次党的会议。

●英国沛西·能发表《教育原理》。

●德国召开全德学校工作会议。

●德国魏玛共和国教育改革开始。

●德国魏玛共和国颁布《基础学校法》。

●美国试行道尔顿制。

●美国克伯莱的《教育史读本》出版。

●加拿大教师联合会成立。

●智利颁布《小学义务教育法》。

●印度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成立。

●印度兴起非暴力不合作运动。 1921年

●苏俄设立教育人民委员部国家学术委员会教育科学组。

●苏俄在莫斯科开办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并在塔什干、巴库和伊尔库茨克设分校。

●苏俄人民委员会决定建立红色教授学院。

●英国波耶著《西欧教育史》。

●德国制定基础学校教学计划。

●普鲁士建立学生服务社。

●经瑞士费里埃尔倡导,新教育联谊会在法国加雷市成立。

●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在维也纳建立第一个儿童指导所。

●墨西哥建立公共教育部。

●日本公布《职业学校规程》。

●印度甘地创立印度穆斯林民族大学。

●印度桑地尼克丹实验小学易名为桑地尼克丹国际大学。 1922年

●苏俄建立少年先锋队。

●苏联创刊教育理论杂志《走向新学校之路》。

●德国学校开设劳作课。

●德国普鲁士建立师范学院。

●印度创办德里大学。 1923年

●列宁的《日记摘录》发表,要求改善教师工作条件,提高教师地位。

●列宁的《论合作制》发表,论述文化革命问题。

●苏俄教育人民委员部开始推行综合教学大纲。

●苏联开始建立青年农民学校,1930年改称集体农庄青年学校。

●苏联创建克鲁普斯卡娅共产主义教育学院。

●普鲁士颁布大学新法规。

●普鲁士内务部发表关于《高级中学调整特别是实行德意志中学与上层学校》的备忘录。

●瑞士皮亚杰著《儿童语言与思维》。

●日本公布《盲学校与聋哑学校令》。 1924年

●德国佩特森发表《一般教育学》,提出教育事实研究思想。

●普鲁士制定中学艺术教育方针。

●普鲁士教育部制定高级中学新章程。 1925年

●斯大林号召无产阶级大学生掌握科学知识。

●苏联开始建立七年制工厂学校。

●苏联将莫斯科图书馆改名为国立列宁图书馆

●苏联布隆斯基所著《教育心理学原理》出版。

●苏联阿尔台克全苏列宁少先队夏令营建立。

●法国建立小学阶段的统一学校。

●德国梅塞尔著《教育学史》。

●德国林德著《以语言陶冶为基础的精神陶冶》。

●德国公布《关于中间学校的决定》。

●日本发布《在学校中配备陆军现役军官令》。 1926年

●斯大林提出,为实行工业化,必须造就大批工业建设干部。

●英国发表《哈多报告》。

●英国罗素出版《论教育:特别是幼儿教育》。

●德国利特著《教育学之可能性与界限》。

●日本文部省发出通知,禁止学生研究社会科学。

●日本公布《幼稚园令》。 1927年

●苏联马卡连柯创建捷尔任斯基公社。

●苏联舒里金在《走向新学校之路》第9期发表《过渡时期的教育学》,宣扬学校消亡论。

●苏联举行儿童学第一次代表大会。

●古巴建立大学指导委员会。

●日本文部省设立调查部。 1928年

●斯大林在共青团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发表讲话,号召苏联青年向科学进军。

●联共(布)中央全会通过《关于改进培养新专家的工作的决定》。

●法国创立职业指导研究所。

●意大利公共教育部部长与墨索里尼合作制定《意大利初等教育法》,促使学校教育法西斯化。

●哥伦比亚建立国民教育部。

●日本全国社会主义者学生联盟组成。 1929年

●日内瓦国际教育局成立。

●国际蒙台梭利教学法学会成立。

●苏俄教育人民委员部颁布《综合设计教学大纲》。

●苏联平克维奇的《苏联教育学原理》出版。

●苏联成立马克思主义者教育家学会。

●英国劳阿武德著《英国教育传统》。

●法国创设母育学校。

●意大利成立控制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军事教育的法西斯组织。

●美国联邦教育总署成立。

●日本小原国芳创设玉川学园。

●新加坡成立莱佛士学院。

●印度发表《哈多格报告》。 1929-1934年

●苏联维果茨基撰写《儿童心理发展问题》专著。 1930年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决定》。

●第一次全俄综合技术教育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

●英国史密斯著《英国初等教育史》。

●比利时德克罗利出版《情绪的发展》。

●巴西建立文化教育部。

●日本创立新兴教育研究所。

●日本铃木治郎制定《铃-比纳量表》。

●新教育联盟日本支部成立。

●全印妇女基金会在新德里创办欧文女子学院。 1931年

●国际童年教育联合会成立。

●联共(布)中央颁布《关于小学和中学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教育人民委员部部务会议决定建立高级共产主义教育学院。

●苏联开始对青少年实行被称为“劳动与卫国制”的统一体育制度。

●美国通过全国教育联合会纲领。

●巴西颁布《高等和中等教育组织法》。

●日本文部省设置学生思想调查委员会。 1932年

●第一届国际教育会议召开。

●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学制度的决定》。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制度的决定》。

●法国公共教育部改为国民教育部。

●德国克里克著《国民政治教育》。

●德国佩特森著《教育学》。

●波兰实施教育改革,确立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波兰的国民教育制度。

●捷克斯沃博达在布拉格创办捷克第一所幼儿园。

●瑞士皮亚杰著《儿童的道德判断》。

●日本设立大日本学术振兴会。

●日本设置国民精神文化研究所。 1933年

●第二届国际教育会议召开。

●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中小学教科书的决定》。

●苏联马卡连柯在《苏维埃文学》杂志第3期上发表《教育诗》第一部。

●英国拉斯克著《幼儿教育史》。

●波兰布拉霍夫斯基著《教育心理学的效验》。

●捷克赫卢普所著《教育学》出版。

●日本发生京都帝国大学泷川事件。

●日本《教育》杂志创刊。 1934年

●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苏联中小学结构的决定》。

●苏联维果茨基所著《思维与语言》出版。

●德国教育被纳入侵略战争的轨道。

●纳粹德国制定教育方针。

●纳粹德国发表关于设立国家科学、教育和国民教育部的公告。

●纳粹德国规定乡村学年制度。 1935年

●德国诺尔著《德国的教育运动及其理论》。

●纳粹德国规定18-25岁青年义务劳动制度。

●纳粹德国公布《大学教师法》。

●纳粹德国建立犹太人学校。

●德国原有大学学生组织被解散,纳粹“伙伴会”成立。

●瑞士皮亚杰著《儿童知觉的发生》。

●美国国家青年署成立。

●秘鲁建立教育部。

●日本公布《青年学校令》。

●日本《生活学校》杂志创刊。 1936年

●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授予教师个人称号和任用中小学教师、校长程序的决定》。

●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教育人民委员部系统中的儿童学曲解的决定》。

●英国曼赫姆著《人类与文化》。

●意大利蒙台梭利出版《童年的秘密》。

●美国福特基金会成立。

●美国实施“午餐计划”。 1937年

●苏联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学位和学衔的决定》。

●苏联《苏维埃教育学》杂志创刊。

●苏联《教师报》创刊。

●苏联马卡连柯的《父母必读》出版。

●英国雷曼特著《幼儿教育史》。

●纳粹德国建立希特勒学校。

●日本文部省刊印《国体主义》。

●印度第一届“全印民族教育大会”召开。

●印度发表《艾伯特-伍德职业教育报告》。

●印度甘地提出“基础教育”思想。 1938年

●国际远距离教育理事会成立。

●苏联马卡连柯的《塔上旗》出版。

●要素主义者促进美国教育委员会成立,并发表《要素主义者促进美国教育的纲领》。

●纳粹德国进行教育改革。

●纳粹德国颁布《义务教育法》。

●纳粹德国颁布新教学计划。

●美国教育政策委员会成立。

●美国杜威所著《经验与教育》出版。

●墨西哥学院创立。

●日本军部设立“青年学校”。

●日本文部省发布《实施集体劳动作业运动的通知》。

●印度实施“瓦尔达方案”。 1939年

●苏联人民委员会通过第一个全面规定研究生工作要求的条例。

●苏联《高等学校通报》创刊。

●苏联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第一版问世。

●意大利教育部长鲍特推行教育改革。

●日本教育科学研究会成立。 1940年

●苏联始设“功勋教师”荣誉称号。 1941年

●美国发表《八年研究报告》。

●日本实施《国民学校令》。

●日本文部省教育局编成《臣民之道》教材。 1942年

●国际大学教授和讲师协会成立。

●苏联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安置无父母儿童的决议》。

●巴西建立全国工业学徒培训局。 1943年

●苏联创办苏沃洛夫陆军学校、纳希莫夫海军学校。

●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通过《学生守则》。

●苏联人民委员会作出成立苏俄教育科学院的决定,次年正式建立,波将金为第一任院长。

●英国公布“诺伍德报告书”。

●日本创立大日本育英会。 1944年

●苏联人民委员会通过《青年工人学校条例》、《农村青年夜校条例》和《关于改进学校教学工作质量的措施的决定》。

●英国颁布《巴特勒教育法》,公布《傅雷明报告书》。

●英国登特著《英国教育的变化》。

●法国创立教育改革委员会。

●美国通过《退伍军人权利法案》。

●海地创办国立海地大学。

●日本公布《决战非常措施纲要》、《学生劳动法》。

●印度公布《印度战后教育发展》报告。 1945年

●在联合国的支持下,44国的代表在英国伦敦举行会议,制定并通过了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章程,次年正式成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普通学校视导条例》。

●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院举办首届教育经验交流会。

●苏联将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院图书馆命名为乌申斯基图书馆,1970年改为国立乌申斯基教育图书馆。

●苏联驻德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关于复课的40号命令以及关于建立德国国民教育中央管理机构的命令》。

●英国发表关于技术教育的《沛西报告》。

●英国教育部成立。

●法国国立行政学校成立。

●美国哈佛“红书”发表。

●日本文部省发表《建设新日本的教育方针》。

●联合国军总司令部发表关于日本教育的四大指令。

●墨西哥建立全国扫盲委员会。

●危地马拉发布关于实行初等义务教育的规定。

●印度召开全印民族教育工作者会议。

●印度成立全印技术教育委员会。 1946年

●第9届国际教育会议召开。

●国际学生联合会成立。

●世界教师联合会成立。

●联合国国际儿童紧急基金会成立。

●世界青年协会伦敦代表大会决议改名为“世界民主青年联盟”。

●英国发表《巴洛报告》。

●德国苏占区颁布《关于德国学校民主化的法律》、《实施农村学校改革的方针》。

●德国苏占区大学设立工农预科。

●德国第一次教育学大会在柏林召开。

●俄罗斯联邦教育人民委员部改组为教育部。

●苏联成立高等教育部。

●苏联《国民教育》杂志创刊。

●美国通过《乔治-巴登法》、《富布赖特法》。

●美国成立高等教育委员会。

●美国联邦教育总署建立“青年生活适应教育委员会”。

●美国杜威所著《人的问题》出版。

●美国教育使节团第一次访日。

●韩国颁布《汉城大学设置令》,确定“自由和民主教育”的方向。

●韩国开始实行美国的单轨型“六三三四”和“六”学制抛弃日本殖民时期的双轨学制。 1947年

●国际职工教育协会联合会成立。

●英国工党提出设立综合中学的主张。

●法国提出《郎之万-瓦龙教育改革方案》。

●盟国管制委员会颁布《德国教育民主化的基本原则》

●德国巴伐利亚州文化部提出《教育远景计划》。

●德国第二次教育学大会在莱比锡召开。

●全苏传播政治和科学知识协会成立。

●苏联麦丁斯基所著《世界教育史》出版。

●苏联冈察洛夫所著《教育学原理》问世。

●美国发表《总统高等教育委员会报告》。

●美国教育测验服务中心成立。

●哥伦比亚建立“人民文化行动”机构。

●日本颁布《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

●日本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日本教师联合会(即日教组)成立。

●日本公布《大学函授教育设置基准》。 1948年

●世界儿童早期教育组织建立。

●英国威尔士成立联合教育委员会。

●英国诺丁汉大学建立。

●英国柯蒂斯著《大英帝国的教育历史》。

●德国苏占区建立少先队,建立企业职业学校。

●德国英占区发布高校改革蓝皮书。

●德国盟国占领区建立柏林自由大学与萨尔布吕肯大学。

●德国教师大会在莱比锡召开。

●德国第三次教育学大会在莱比锡召开。

●德国发表关于马尔堡高级会议决议。

●德国各州教育部长作出改革教育的决议。

●德国费里埃著《新年级》。

●苏联苏霍姆林斯基担任帕夫雷什中学校长。

●苏联加里宁所著《论共产主义教育》出版。

●苏联组织讨论麦丁斯基的《世界教育史》。

●苏联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第二版面世。

●美国高等教育委员会发表题为《为美国民主社会服务的高等教育》的报告。

●美国开始实施研究生入学考试。

●美国通过《信息和教育交流法》。

●美国高等法院对麦克勒姆一案作出裁决,指出在公立学校中进行宗教教学违法。

●中美洲及巴拿马建成发展教育系统网。

●美洲国家教育、科学和文化理事会建立。

●委内瑞拉颁布《国民教育组织法》。

●日本111所学校罢课。

●日本制定《高中设置基准》。

●韩国公布《教育区设置令》和《公立学校财政经理法令》,使教育地方自治制法制化。

●印度实施社会教育计划。

●印度教育研究所成立。 1949年

●国际儿童和妇女体育运动协会成立。

●英国大学副校长和学院院长委员会成立。

●英国全国教师训练和供给咨询委员会成立,负责制订教师培训计划及培训政策。

●英国沃斯著《比较教育》。

●法国颁布《学徒中心地位法》。

●德国第四次教育学大会在莱比锡召开。

●德国文化教育部长会议发布关于教育自治的决议。

●联邦德国颁布《基本法》。

●联邦德国文化教育部长常务会议建立。

●联邦德国巴伐利亚州制定免费教育制度。

●民主德国“德国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在柏林成立。

●民主德国制定宪法。

●苏联对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第二版展开讨论。

●苏联格鲁兹节夫的《教育过程中对思维的培养问题》出版。

●意大利蒙台梭利的教育著作《人的形成》出版。

●美国泰勒所著(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出版。

●拉丁美洲大学联合会成立。

●洪都拉斯总统曼努埃尔提出教育发展的措施。

●巴西创办高等军事学院。

●日本国民教育研究所成立。

●日本颁布《国立学校设置法》、《短期大学设置标准》、《文部省设置法》、《社会教育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

●韩国颁布《教育法》,规定实行初等免费义务教育。

●新加坡制定并颁布“十年教育计划”,决定普及6年免费义务教育。

●印度召开第一届邦教育大会。(完)

第20篇:德国啤酒节

慕尼黑啤酒节源于 1810 年,为庆贺巴伐利亚储君卢德亲王与萨克 森·希尔登豪森的黛丽丝公主共结百年之好而举行的一系列庆祝活 动。德国的 10 月正值大麦和啤酒花丰收的时节,人们在辛勤劳动之 余,也乐得欢聚在一起,饮酒、唱歌、跳舞、以表达内心的喜悦之情。 这一传统节日一直延续至今。近年来,随着德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慕 尼黑啤酒节的规模也越办越大。慕尼黑市政府对啤酒节也十分重视。 这个节日的影响已远远超出慕尼黑, 而成为一个世界闻名的节日。 (插 图为啤酒节的官方标志) 慕尼黑十月啤酒节之所以闻名, 不仅因为它是全世界最大的民间狂欢 节,而且也因为它完整地保留了巴伐利亚的民间风采和习俗。人们用 华丽的马车运送啤酒,在巨大的啤酒帐篷开怀畅饮,欣赏巴伐利亚铜 管乐队演奏的民歌乐曲和令人陶醉的情歌雅调。 人们在啤酒节上品尝 美味佳肴的同时, 还举行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 如赛马、射击、杂耍、各种游艺活动及戏剧演出、民族音乐会等。人们在为节日增添 喜庆欢乐气氛的同时,也充分表现出自己民族的热情、豪放、充满活 力的性格。 节日的第一天上午,来自巴伐利亚、德国其他州以及奥地利、瑞士、法国的游行队伍聚集在一起, 人们身穿艳丽多彩的民族服装及传统古 装在慕尼黑市长及酒厂老板乘坐的富丽堂皇、花团锦簇的马车引领 下,浩浩荡荡、威武雄壮地涌向黛丽丝草场。中午 12 时,随着礼炮 12 响,顿时鼓乐齐奏、彩旗飞扬、人声沸腾。市长在作简短致辞后, 打开第一桶啤酒,啤酒节便在沸腾的欢呼声中揭开了序幕。这时身穿 传统服装的啤酒女郎用单耳大酒杯将新鲜啤酒不断地送到迫不急待 的饮客面前。许多身穿鹿皮短裤、背心等民族服装的巴伐利亚人手举 啤酒杯穿行在大街上,他们逢人便高喊\"干杯\",气氛十分热闹。 10 月初的慕尼黑已有微微的秋凉,整个街道被五光十色的灯光装饰 得五彩缤纷。节日的广场,数百顶各种各样的大小帐篷鳞次栉比。这 里出售的商品琳琅满目,叫卖声此起彼伏。人们背靠背坐在一起,开 怀畅饮,并在乐曲的伴奏下,即兴地歌唱跳舞,甚至跳上桌子相互祝 贺。 节日期间,规定每晚啤酒供应到 10 时 30 分,10 时 45 分乐队演奏 流行乐曲,催促人们离去。这时,万千酒兴未尽的游客会齐声抗议, 清洁女工不得不把椅子倒置在桌上,对那些久久不肯离去的游客,保 安人员也不得不把他们推向出口,强行让其离开。 平日,德国人给人的突出印象是工作态度认真、严谨,服从命令,遵 守纪律和原则性强,但似乎缺乏幽默和热情。然而,

在慕尼黑啤酒节 上,人们可以发现德国人生气勃勃、热情洋溢的另一面。尤其是巴伐 利亚人对于自身的文化和传统所表现出的执着与自豪感, 给来自世界 各地的人们留下深刻印象。 国啤酒节 啤酒节源于德国,1810 年的十月,为了庆祝巴伐利亚的路德维格王 子和萨克森国的希尔斯公主的婚礼而举行的盛大庆典。自那以后,十 月啤酒节就作为巴伐利亚的一个传统的民间节日保留下来。 每年从九 月下旬到十月上旬,人们倾巢而出,亲朋好友相伴,恋人情相依,欢 聚在一起,喝着自制的鲜酿啤酒,吃着德国独有的各式各样的香肠和 面包,其间乐队身着民族服装穿梭于人群之中,娴熟地演奏轻松欢快 的乐曲。 德国的啤酒主义文化 德国的啤酒主义文化 啤酒不是酒,这就是日尔曼人的范畴学。在标准的德国公司里, 总会有一个员工餐厅,或者是置放饮料的冰箱什么的,里面放着各种 花色类型的啤酒。而上班时间喝这些饮料,不会被认为是不合适。 和世界杯无关,这其实算是德国“啤酒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 不难回溯出, 德国对啤酒发展史和酿造科学的贡献大概是世界上最大 的,不仅是大多数贮藏啤酒品种的诞生地,也创造出了许多独特的艾 尔(Ale)风格,可类比该国对哲学、文学世界和音乐殿堂之贡献。 很多非啤酒热爱人士,对贮藏啤酒和艾尔总是区别不清楚,若是 去多特蒙德旅游时参观到著名的“啤酒博物馆”,更是会被繁复、差 异的工序弄昏头。 其实,遵循传统做法中之主流,是按酵母品种为啤酒分类:使用 艾尔酵母的,和使用贮藏啤酒酵母。在分装入桶、瓶、听时,多数商 业啤酒会来一番过滤,再就是加热杀菌,而传统的艾尔只进行轻微的 过滤。 单口感而言也是容易辨别,艾尔啤酒有果香复合口味,饮用温度 较高,而新式的贮藏啤酒是那种更“爽洁”的口味。在上个世纪中后 期,视觉上清亮明澈的贮藏啤酒,相较传统的艾尔、波特(Porter) 及赛多特(stout)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三十年又河西,艾尔的非标准化个性特征正让其东山再起。目前 较著名的德国艾尔风格啤酒有:主产在慕尼黑的维斯啤酒 (Weibier/Weizen), 大的生产厂家好比来上海铂金稀缺地段开餐馆 的慕尼黑宝莱纳(Paulaner),流行品牌如爱丁格尔(Erdinger)、涌泉 弗朗奇斯卡娜(Spaten Franziskaner)等。 以 3K—— 教 堂 (Kirchen) , 酒 馆 (Kneipen) 和 狂 欢 节 (Karneval)—— 闻 名 的 科 隆 地 区 则 是 出 产 一 种 叫 “酷而 实”(Kolsch)的艾尔。使用贵族型的酒花如哈雷图尔,有低度到中度 酒花香和苦味,厂家 Kuppers Brewery 在这个领域雄霸全球。 德国最大啤酒家族之一迪拜尔

尔兹的家乡杜塞尔多夫市, 则是生产 爽脆苦味的艾尔,叫阿尔特(Altbier)。至于储藏啤酒,前述的多特 蒙 德 便 是 由 闻 名 啤 酒 界 的 多 特 蒙 德 出 口 贮 藏 啤 酒 (Dortmunder Export Lagers)。 慕尼黑的十月啤酒节, 让他国人提到德国啤酒就想象慕尼黑大叔 手持 1 升啤酒杯,大啖整鸡的场景。其实还可以做另一种情景想象, 因为德国、欧洲乃至世界历史的很多片段,与“啤酒主义”文化存在 诸多交集。如 1919 年秋天,希特勒就是在慕尼黑一家叫 Hofbraeus 的小啤酒馆和纳粹党的前身德国工人党接上了头, 从而开始了其政治 生涯。 这家啤酒馆还在,就位于市政广场旁,现正为万国球迷簇拥。 说到深入国家文化骨髓的德国啤酒文化,不能不提及啤酒园 (Biergarten)。 这不是日本那种屋顶上挂着粉红色灯笼或闪烁霓虹灯 的场所,而是庭中有栗子树或菩提树一类的大植物的露天饮酒场所。 可以说代表慕尼黑贮藏啤酒产品的皇家啤酒厂和罗温布鲁, 也是开放 巨大啤酒园,为上千啤酒爱好者的夜生活提供场地。 喝啤酒时的习惯,日尔曼人也和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人不同,即 不一定会佐配小菜, 最多是咸面包。 假如喝的同时佐以乳酪或生火腿、香肠,这就已经成为正餐的一部分,而不算是下酒小菜了。 有趣的是,啤酒在德国宗教史上也发挥过功勋作用:古代天主教 徒在复活节前的四旬节需为纪念基督受难而禁食, 其时便有修道院研 发、生产的修塔库啤酒卖。该种艾尔啤酒颜色很深,酒精浓度达到 5.5%,又含有丰富的矿物质和维生素,用来作为补充和支撑禁食四十 天的体能所需。

德国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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