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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制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8:37:17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内部审计工作自查报告

2015年内部审计工作自查报告

江报财务处:

感谢财务处在8月中旬组织对大江传媒下属相关单位在财务管理制度及帐务处理上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这次内审,网站充分认识到了平时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对于这次内审结果,我们虚心接受财务处的指导意见。现结合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此次内审工作中指出的问题做如下阐述:

1、网站会计人员因不了解母公司在固定资产处理上采取的相关制度,导致固定资产实际入帐时,存在起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残值率的估算上存在与母公司计算口径不一致的情形。内审工作结束后,网站已在8月份按财务处的意见对所有入帐的固定资产统一改按3%的残值率追溯调整累计折旧金额。

2、赣州、上饶、宜春、吉安四家分公司都于今年3月份左右成立,分公司出纳岗位由行政人员兼任,工作之初都缺乏基本的财务理念,甚至个别分公司财务岗还出现离职现象,导致一些费用在报销上缺少必要的附件,如办公用品的零星采购无对应的采购清单;招待餐费无事先申请的用餐单;大额的办公设备采购只有相关领导的审批报告。内审工作结束后,网站会计对财务凭证进行了仔细自查工作,结合内审中指出的问题凭证,完善领导审批手续,尽量补齐附件。对于各分公司负责人产生的费用,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先经分管编委领导审批后再做报销处理。

3、南昌房网科技公司及大江电子商务公司因属大江传媒的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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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上没有完全按事业单位的财务政策进行管理,南昌房网科技公司在今年2月份的费用中有零星的烟酒类发票。

4、对于江西省家庭教育指导中心6月份收取江西大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万元款项事宜,内审工作结束后,经相关领导商酌,决定按网络服务内容拟定合同,并计提相关税费。

5、利润反映不真实。由于2014年审计提出不允许计提当期分成成本,故大江传媒及下属分、子公司都未做此项工作,所以导致利润虚增,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的情况。

通过此次内部审计,网站会计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的不是,希望财务处平时能加强对网站会计人员的内部培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网站会计人员也会加强自身学习,逐渐提升业务水平,及时了解财务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及时发现反映问题,加强与母公司财务总监的沟通。

大江传媒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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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内部控制自查报告问卷

内部控制执行自查项目

第一、资本支出不规范

1、2006年底是否有对外投资?投资金额为多少?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公司有关规定(包括

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及审批等)?如果没有对外投资,请填写不适用。

不适用

2、2006年底公司是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建工程规模为多大,预算为多少?是否履行了公

司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如果没有在建工程,请填写不适用。

年底公司是否有大额固定资产购置?购置金额为多少?是否履行了公司的有关规定

经过审批?如果没有大额固定资产购置,请填写不适用。

4、2007年7月底是否有对外投资?投资金额为多少?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公司有关规定(包

括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及审批等)?如果没有对外投资,请填写不适用。

不适用

5、2007年7月底公司是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建工程规模为多大,预算为多少?是否履行

了公司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如果没有在建工程,请填写不适用。

年7月底公司是否有大额固定资产购置?购置金额为多少?是否履行了公司的有关

规定经过审批?如果没有大额固定资产购置,请填写不适用。

不适用

第二、筹资不规范

1、2006年底公司是否有对外借款?借款金额为多少?借款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程

序?如果没有借款,请填写不适用。

不适用

2、2006年底公司是否有其他融资行为(包括授信、开立保函、信用证等)?融资金额为多

少?融资是够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成促?如果没有融资,请填写不适用。

不适用

3、2007年7月底公司是否有对外借款?借款金额为多少?借款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

程序?如果没有借款,请填写不适用。

不适用

4、2007年7月底公司是否有其他融资行为(包括授信、开立保函、信用证等)?融资金额

为多少?融资是够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成促?如果没有融资,请填写不适用。

不适用

第三、采购不规范

1、2006年底公司以及分子公司和项目部重大采购合同是否均经过了招标?如果没有,是否

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其他采购审批程序?请列示公司规定应该通过招标而没有招标的重大采

购合同,并且说明原因。

重大采购合同均经过了招标履行了公司规定的采购审批程序

2、2007年7月底公司以及分子公司和项目部重大采购合同是否均经过了招标?如果没有,

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其他采购审批程序?请列示公司规定应该通过招标而没有招标的重

大采购合同,并且说明原因。

均经过了招标

第四、担保不规范

1、2006年底公司是否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多少?担保是否履行了公司的审批

程序?担保的内容是什么?

不适用

2、2007年7月公司是否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多少?担保是否履行了公司的审

批程序?担保的内容是什么?

不适用

附件: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摘录

股东大会职权:

(十三)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

(1) 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30%以上;

(2) 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30%以上;

(3) 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30%以上;

(4) 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以上。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额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每笔投资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比例超过15%的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款规定适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每笔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对将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向股东大会报告上一年度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银行借款、对外担保等方面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 投资方面

1、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可对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作出不大于15%的调整;

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以下的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本款规定适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二)银行贷款和对外担保方面

1.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高于5%的借贷。

2.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揽、实施工程项目出具的所有履约、预付款、投标担保,董事会可将该等权利部分转授给公司董事长和总裁。

董事会职权

(十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投资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比例低于15%的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款规定适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3000万元以内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对将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向股东大会报告上一年度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标、履约、预付款担保,该决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符合下列标准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置换资产的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低于30%;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低于30%;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低于30%;

4、收购、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低于30%;

(十八)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高于5%的借贷;

第七条决定投资的权限和授权

(一)董事会负责审定由总裁提出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负责审定总裁提出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对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作出不大于15%的调整;授权董事长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年度投资项目项下资本开支金额作出不大于5%的调整,调整前以书面形式和董事沟通,并将调整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三)授权公司总裁常务办公会审议批准投资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比例低于1%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八条决定债务和关联交易的权限和授权

(一)授权总裁常务办公会审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借贷;

(二)授权董事长按照公司经营的需要,签署生产经营所需的不含借贷授权条款的银行授信合同。

(三)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揽、实施工程项目合同标的8亿元以上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或保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揽、实施工程项目合同标的4亿元以上、且8亿元以下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或保函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所有的投标担保;授权公司总裁审批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揽、实施工程项目合同标的4亿元以下或保函金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授权公司总裁审批所有的投标担保。

(四)公司董事会对将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向股东大会报告上一年度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授权董事长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低于5%的超出预计总金额范围外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五)授权董事长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低于300万元的与日常经营无关的关联交易。

董事长审批的关联交易的累计和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若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则须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推荐第3篇: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自查报告

2019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自查报告

区审计局:

根据《***》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加强学习宣传。主要负责人主管我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对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问题整改和内审人员队伍建设等工作高度重视。积极组建法制办内部审计人员,将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通过办公会、学习会,加强财务人员对《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学习宣传,掌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性、源头性、预防性作用。

(二)开展财务审计。今年上半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单位今年的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的经济活动及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在预算编制方面、经费支出方面、资产、负债核算方面、财务日常核算和费用报销及内控执行方面查找问题6条。

(三)按计划实施审计项目。年初,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为区政*工作项目。该项目工作经费*万元,**同。每所每年**服务费用为*万元,合计*万元,已按合同要求付款。今年以来,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次,服务费用为*万元。余*万元用于*日常办公经费。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整改计划

在内部审计自查中,在财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预算编制有待加强,项目经费支出缺少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核算、报销及支付审核有待完善。下一步,我办将着力抓好审计整改。

(一)加强预算的编制工作。继续细化预算内容,更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强化预算约束,同时对年初的预算资料要存档保管,以便年末决算和了解预算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严格费用报销审核。严格费用的支付审核,明确报账流程和审批权限,杜绝超范围的费用报销和不规范、不合理的费用单据入账。制定科学、合理、精细的“三公”经费预算,实行三公经费支出的计划管理。

(三)制定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提升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项目资金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并建立项目辅助账。

(四)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表、账、款相符。

推荐第4篇:学校内部控制自查报告

2017年XXXX 内部控制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的通知》(川财会„2017‟27号)、《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南财会„2017‟8号)以及《仪陇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仪财会„2017‟2号)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本校内部控制自查报告如下:

一、本部门(地区)所辖行政事业单位总体情况

我单位是XXXXXXXXXXX,单位性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财务关系隶属于仪陇县教育局,本校由后勤总务处负责资产管理,并设置有固定资产管理岗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单位人员在职34人退休21人、根据中小学财务预算标准,做每年财务预算收入,并严格按照预算收入做相应的实际支出。

二、本单位组织开展内控自查工作的情况

(一) 本部单位对自查工作的组织、动员及部署情况

我校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召开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专题会,精心部署相关工作。会议要求所属各科室明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 1

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针对性的完善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本校所属单位的落实及自查情况等

我校XXXXXXXXXXX是财政二级预算单位,无下辖的预算单位,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以校行政会为主。我校XXXXXXXXXXX校行政会按照(川财会„2017‟27号)的有关精神,依据(南财会„2017‟8号)、(仪财会„2017‟2号) 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并顺利完成。

合理设置岗位做到不相容职务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支出等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应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学校现金收入,能及时存入银行;学校备用金,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实行限额管理。出纳人员能及时做好现金日记帐,并与会计月末定期对帐,确保了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没有挪用现金的现象发生。

银行存款:学校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开设并管理好银行帐户。支票、银行印鉴实行专人管理。能按要求做好存款帐并与银行及时对帐。学校收支没有帐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建立了专项管理制度。所有财产物资均按申请购买、实物验收、入库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按相关规定对报损、报废的财产进行申报、审批,做到了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

通过自查,学校的资产管理规范,没有铺张浪费现象发生、也没有发生过财产上的损失。 学校的往来资金入账处理手续完备及时。对财政的专项资金能按照资金的用途用好、用实。通过自查,国家对我校的贫困生助学金补助,对于这项专款,在上级下拨经费到帐后,学校立即将经费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杜绝了挤占挪用的违规行为发生。对于其他往来款项,学校能按照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

三、单位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有些规章制度不完善,制度陈旧,不适合现在的财务管理体系。在这次自查中,对现有不完善的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对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检查的力度和深度不够,在这次自查中,根据我校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奖罚规定,将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一项。

3 财务分析制度、稽核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时,还未能完全达到《会计法》所规定的要求,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的工作做的更好。

XXXXXXXXXXX 2017年10月12日

推荐第5篇:内部控制自查报告1

卢氏县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关于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三门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方案》的要求,我中心在7月21日至8月10日期间,对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业务规程、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方面。

(一)中心领导和班子成员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努力做好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决策工作。

(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业务规程方面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规及时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核定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提交相应的征收计划,征缴后失业保险金及时纳入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等事项要求资料齐全、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方可变更或注销。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批经办过程符合《三门峡市失业保险业务工作程序》,分别由市失业中心领导和县中心领导签字盖章,业务操作形成严格的制约关系。

(三)对进入失业程序的失业职工,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保管和借阅制度,档案资料指定专职人员保管,并制定详细的查、借阅办法。

三、基金财务方面

(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财务制度》,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基金收支管理制度”、“失业保险金内部管理台帐制度”、“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会计人员都具有从业资格证书,财务各项制度较全面规范。

(二)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按要求设臵了会计帐薄、收、支科目。按会计凭证的业务内容分类记帐,做到全面、连续、准确、及时和控制基金,会计资料真实有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结算表项目和格式与会计核算支出明细科目一致,收支金额相符。

(三)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与财政部门和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款、帐单相符,确保了基金的安全运行。

四、信息系统运行方面

(一)按照市中心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实名制”操作系统,由专人负责网络建设、维护等工作,并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及操作权限制度。

(二)加强对信息数据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实施数据库备份方案,建立异地备份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五、监督管理方面

(一)根据有关文件,建立完整的工作记录和工作计划等资料,定期抽查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及进行情况。

(二)设立专职稽核人员,对参保对象缴费情况、失业职工待遇资格、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工作。

由于充分发挥了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和风险防范功能,保障了主要业务环节的平稳运行。同时,充分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

六、今后打算

我们全体工作人员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广泛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专帐核算,专人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卢氏县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二〇〇九年八月九日

推荐第6篇:银行卡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取得了

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情况, 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银行卡 业务经营机构、有关专家、学者等社 会各界共同研究,为银行卡的健康发 展出谋划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制度,创造良好的银行卡发展环境。 银行卡在我国支付工具中的地位

日益上升,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个人使 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 卡发卡量持续增加,信用卡发展迅速, 截至2007年底,全国银行卡发卡量 14.7亿张,其中:借记卡发卡量为 13.8亿张,同比增长28%;准贷记卡 发卡量为1750万张,同比减少14%; 贷记卡发卡量为7000万张,同比增 长140%。银行卡业务135亿笔,金 额12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和 67%。2007年,银行卡消费额占同期 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1%,比 2006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2007年底, 全国银行卡特约商户74万户,POS 118万台,ATM 12.3万台,同比分 别增长41.9%、44.4%和25.8%。银 行卡受理范围不断扩大,2005年开始 推出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将银 行卡跨行网络延伸到14个农民工输 出大省的农村乡镇。2004年,人民 币银联卡首先在香港地区实现境外受

理。目前,已有26个国家和地区可 以使用人民币银联卡,对满足境内居 民出境支付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体来看,我国银行卡应用取得

了明显成绩,但也应看到,随着银行 卡应用快速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拓展, 市场参与主体不断扩大,新业务、新 情况层出不穷,而相配套的银行卡法 律法规却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的基本制 度主要是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银 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对推动我国 银行卡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该办法效力层级偏低,调整范围较 窄,特别是近年来银行卡运行和管理 中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无法通过该办 法进行规范,其已不能适应目前业务 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顺应发 展形势,制定新的、更高层级的与银 行卡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银 行卡市场的有序发展。

为此,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支持下,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开始组织起草 《银行卡条例》,以后又根据各方意见 多次对《银行卡条例》草稿进行修改、完善。目前,《银行卡条例》相关工 作仍在积极开展中。

在《银行卡条例》的制定中,我 们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坚持规范和发展并举。银

行卡业务作为一项新兴金融业务,市 场创新层出不穷,发展潜力巨大,但 也面临着发展不平衡、风险管理有 待加强等问题。因此,《银行卡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应坚持规范和发展并 举的原则。一方面《银行卡条例》要 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能够对相关业务 进行有效规范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要 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留给市场足够的 发展空间,鼓励创新、鼓励竞争,使 银行卡市场更具有活力。

第二,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银行卡业务要发展,必须 取信于持卡人,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 法权益。在银行卡业务中,持卡人与 商业机构相比,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银行卡条例》从保护持卡人 利益出发,要求银行卡业务经营机构 更多地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尊重中国实际,借鉴国际

惯例。我国银行卡业务起步相对较晚, 虽然经过近些年的快速发展,市场已 初具规模,但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 结构还不完整,市场秩序仍有待完善。 因此,我国银行卡在发展的过程中, 应该积极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同时

我们也要注意到,我国经济结构、社会文化、居民消费意识、风险偏好等 与国外有所区别,所以,我国银行卡 业务的发展不能完全照搬国外,而应 尊重我国实际,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同 时,走中国特色的银行卡发展之路。 第四,平等互利,充分竞争。银

行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营 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银行卡 条例》应使各业务经营主体有法可依, 公平、有序、充分竞争,实现共赢。 基于以上原则,《银行卡条例》 将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明确银行卡业务的基本概念, 如银行卡分类、银行卡业务经营机构 的定义等。

(2)明确银行卡发卡和收单业务

的市场准入门槛,规定银行卡的申请、发放程序、使用和计息规则。 (3)维护交易秩序,防范银行卡 业务风险。规范收单和特约商户的行 为规则,对银行卡密码和签名确认、机具检测和认证、交易凭证的保存、交易差错处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4)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对

持卡人和发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进行规定,明确发卡机构的查询服务 以及公示、投诉处理、风险披露和保密 等义务,持卡人的挂失程序和法律效力、免责情形以及争议的救济手段。 (5)建立多部门的协作机制。银 行卡业务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强,与 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财政、税收、商业、公安、司法、旅游、交 通等方面都有密切联系。因此,各有 关管理部门应明确权责、各司其职、密 切配合,共同规范和促进银行卡业务。 当前,在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的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各方共 同探讨。

一是规范信用卡发卡业务。信用

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越来越得到商 业银行的重视。商业银行投入了大量 的人力、财力宣传和营销本行信用卡。 这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信用卡的认 识,促进消费信贷。但有些商业银行 在开展信用卡业务时“重发卡,轻管 理”、“跑马圈地”、损害持卡人利益 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业务发展留下 了隐患。因此,商业银行要重视发卡 业务管理,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程,特别是收费项目要清晰、明确, 要尊重持卡人意愿,不应硬性发卡、变相收费,并要做好客户服务,减少 纠纷和投诉。

二是信用卡信贷风险控制。据初

步统计,截至2007年底,信用卡(含 贷记卡、准贷记卡)应偿信贷余额达 750亿元,信用卡总授信额度6300亿 元。这一方面说明信用卡发展迅速, 信用卡信贷功能逐渐增强;另一方面 也提示我们,在大力发展信用卡的同 时,要采取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控制不良贷款,完善呆坏账核销制度。 三是不法中介虚假申请信用卡和

信用卡套现。目前,不法中介(个人) 虚假申请信用卡与信用卡违规套现问 题,也已对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发展产 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成为困扰信用 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较突出的问题。 信用卡套现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收单机构的责任,也有发卡机构 的责任。收单机构拓展商户不规范, 缺乏对商户的持续性管理,发卡机构 信用卡发卡审核不严,对自身风险控 制和管理不到位,将发卡业务不规范 外包,都是导致信用卡套现的重要原 因。对此,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各 司其职,严格内部风险控制和业务操 作流程;中国银联要积极会同成员机 构建立联合防范机制,明确相关风险 责任和利益赔偿机制;同时,有关管 理部门也应完善与虚假申请和信用卡 套现相关的法规制度,为打击这类不 法行为奠定法规基础。

四是银行卡定价机制。关于商业

银行对持卡人的收费,根据《商业银 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 票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实行政府 指导价外,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其 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商业 银行作为自负盈亏的商业企业,为保 证日常业务顺利开展,满足社会需求, 可在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下, 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市场定位、服 务对象和内容,依法制定自己的银行 卡收费策略,以实现差异化竞争。当 然,商业银行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要 注重社会责任和社会影响,银行卡收 费项目不应一哄而上,要考虑客户的 承受能力,应广泛听取客户意见,并 做好定价测算、收费公示和宣传等工 作。对涉及多方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 费,如商户刷卡手续费,不仅涉及不 同参与主体的利益,也涉及不同行业 利润水平差异以及对银行卡受理的政 策导向等问题,定价相对复杂。因此, 我们应从促进银行卡市场发展的角度, 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积极、慎重地研 究刷卡手续费等银行卡定价问题。

推荐第7篇:县电力局内部审计自查报告

县电力局内部审计自查报告

供电公司审计部:

县电力局始建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于一九九八年八月被供电公司(原地区电力局)协议代管,属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辖11个供电所、3个专业所、3个多经企业,机关本部设有14个职能股室,党政工团妇机构健全、运作正常。

目前,企业在册职工327名,

现拥有35千伏变电站8座,开关站2座,主变容量18台/34090kva;有35千伏输电线路11条118.11公里;6-10千伏配电线路41条1275.48公里;0.4千伏供电线路1383.48公里;配变1038台/46384kva;固定资产累计达3868万元。

近年来,局党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高举改革发展大旗,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充分发扬“立足藏乡、负重奋进、团结拼搏、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用心工作,使全局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取得可喜成效。供售电量首次突破1亿千瓦时大关;、供售电量突破2亿千瓦时大关;供售电量又一次刷新了历史最高纪录,分别达到2.38亿千瓦时和2.32亿千瓦时。、、连续三年上缴税金突破300多万元,被县委、县政府授予“纳税大户”称号;元月被市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诚信单位”荣誉称号;3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达标工作(简称“双达标”)通过省电力公司整体验收,同年被国家电网公司授予“户户通电工程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近年来,我局内部审计工作在供电公司审计部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局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企业经营管理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以加强资产、资金管理为主线,着力抓好常规审计项目,深入开展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电费管理审计,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审计,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电力营销审计,经济合同审计等重点经济领域的审计监督。在各受检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各年度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完善内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改善经营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有效的审计监督作用。现将近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我局内审股成立于4月,内部审计工作由局长直接管理,纪委书记分管。岗位设置为股长1名,审计专责1名,先后制定了内部审计管理标准(含10项审计实施细则)和内审股工作标准(含内审股股长岗位工作标准,审计员岗位工作标准)。

我局内部审计工作在供电公司审计部的帮助指导下,较好地完成了各年度的审计工作任务。

1、审计部通过抽调审计人员现场审计,现场培训和委派到其他异地培训等方式,使县局审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2、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审计部时刻把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和审计基础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抓紧抓实,经常组织县局审计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最终内部审计工作做到统一模式,统一管理,统一要求。

二、我局审计工作目标及原则

工作目标:内部审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管理、创新、发展”的工作方针。树立“防范重于纠正、制度促进管理、监督寓于服务”的审计理念。以专项审计调查为主要方式,以揭示损失浪费问题为主要内容,以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损失浪费、节省资源为主要目标。

工作原则:坚持“抓重点、求实效、留余地、上水平”的原则。1.抓重点,就是要紧紧围绕我局中心工作,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等开展审计监督工作。2.求实效,就是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要注重实效。要通过科学安排审计项目,抓领导关心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或典型性的问题,并注意坚持点面结合,最大限度的发挥审计在维护企业权益、防范经营管理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3.留余地,就是内部审计计划的安排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留有余地,要与内部审计力量相适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内部审计数量和质量的关系。4.上水平,就是内部审计工作要把加强管理、提高水平放在重要位置。一方面审计工作本身要加强管理,健全制度,理顺管理关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三、我局审计项目的完成情况

---7月审计工作坚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经济责任审计、工程管理审计、营销审计为重点,不断拓宽审计领域,加大内部审计力度。三年来共完成的审计项目如下:

1、完成了9名中层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人在任期内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给予了正确的评价,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2、完成了基层供电所的财务收支、经费拨付、各种奖金发放等情况的审计,共计22项。

3、完成营销审计12项,通过审计发现个别供电所存在电费账、表、卡、册不对口

推荐第8篇: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自检自查报告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自检自查报告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县“作风转变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作风转变年”活动查摆整改阶段前期工作的通知》(罗作风办[**]8号)文件要求,**县气象局于5月12日上午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单位内部管理、干部职工工作作风等问题进行自查,并形成如下自检自查报告: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思想观念方面:部分职工创新性工作措施还不够,在工作中有时还受到思维定式影响,突破旧框框、旧体制、旧机制的力度不够。

在工作作风方面:一是抓工作不够具体,安排多,检查少,奖惩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存在抓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二是个别股室工作效率、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队伍存在工作不主动、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

在抓班子、带队伍方面:领导忙于会议和日常工作事务,和职工交流少,对整个队伍的思想、组织建设抓的不紧,盯得不死。特别是对个别职工思想作风不扎实、整个队伍中个别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缺乏工作力度。

在工作推进方面:面对新形势,一些程序的制定和落实进度较慢。需要在便民、快捷上下功夫。

在廉政建设方面:时有公车私用、招待标准过高现象。

二、整改计划

针对这些问题,我局建立了整改台账,明确了整改时限,制定了整改措施,下一步将逐项抓好落实。

(一)加强学习,树立创新意识。一是定期组织职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拓展视野、拓展思路,拓展能力,为创新工作夯实基础。

(二)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单位内部管理。一是建立工作台帐,用台帐督导工作。二是建立督导机制、完善考核机制。认真解决工作中效率不高、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建立工作责任制,公开服务承诺。四是完善政务、财务等方面的制度。靠制度推动工作,创新思维方式,建立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督导机制。 (三)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一是每年对班子成员定出创新课题,将其工作重点、难点、亮点及创新工作列入台帐。二是积极开展谈心活动,经常与班子成员、职工进行沟通交流。三是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创新思路,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认真落实政策,积极推进政务工作。二是稳步推进单位制度改革。二是强化职工服务意识,强化宗旨搞服务,换位思考搞服务,明确职责搞服务,树立形象搞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凡出现吃、拿、卡、要等现象,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通过建台账,抓落实,目前对一些方面的一些问题,已经采取了整改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与组织的要求相比,与社会各界的期望相比,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还需要再接再厉,贯彻好县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执行好上级的有关政策,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创新观念、完善制度、优化作风、优化环境,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用“作风转变年”活动的精神推动**县气象局工作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做出气象部门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9篇:班级内部自查报告rd 文档

班级内部自查报告

十二月十六号晚上,开完安检会议的当天晚上。我同班长一起对我们班的三个男生宿舍进行了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我们班男生宿舍整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小问题,在我们指出问题后,同学们很配合的当场进行了整改。女生宿舍由团支书代为检查,我也通过其他女生进行了一些侧面的了解。

因为我们班宿舍分别在七号、八号宿舍楼,学校对这两栋楼有限电措施。所以不可能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因此我们把检查的重点放在了宿舍内部的乱扯电线和男生抽烟上。由于我们同学大都带了电脑来学校,所以宿舍内部的插座明显不够用。很多同学都买了排插,这样就导致宿舍内部电线扯得比较乱。在检查过程中,我们重点检查了电线的老化程度,发现大部分排插都是大二开学刚买的,不存在线路老化的问题。对个别排查靠床比较近的,对其提出了整改意见。还对宿舍内部的线路乱扯提了一些意见。同学们非常配合的当场进行了改进。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我们班男生中有个别抽烟的,经过对宿舍人的询问后了解到其不在宿舍内抽烟,一般都是出去抽或者在厕所抽。在对他进行了一番了叮嘱后,该同学也表示一定会注意安全,绝对不在宿舍内部抽烟。不留下火灾隐患。

经团支书那边反映过来的女生宿舍的安检情况以及我从其他女生那里了解到的情况。我们班女生所住的宿舍是学校有限电措施的八号楼,所以没有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用电器的情况。但同男生宿舍一样,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排插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在团支书检查和同学们的自查的双重努力下,这一情形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班宿舍都在学校有限电措施的宿舍楼,所以不存在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的情况。整体上没有安全隐患。但各个宿舍都存在一些小问题,经过这次自检,使一些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09级计科一班 安检委员:何宇清

推荐第10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自查报告

XXXXX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17]27号)的要求,我单位已在9月份组织开展内控制度建设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自2014年1月1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以来,我单位积极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工作,在坚持内控制度要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之成为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一套内控制度,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规范了内部控制,加强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对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由单位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胡绍友主持制定《内部控制工作方案》,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内控办设在财务办公室、内控监督检查由行办室负责,明确了领导小组、内控办、财务室、行办室等组成成员的职责及分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对所长、副所长、水利办公室、水政办公室、财务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等分别授权签定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处理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等,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 根据单位情况实行归口管理,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由财务室牵头,行办公室监督,对单位相关经济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四) 在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方面,完善了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收支管理办法等,明确收支管理领域内部控制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职责,严格按照审批、审核、支付、核算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对财政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进一步规范化,并建立票据台账由出纳负责管理。

(五) 在资产管理方面,完善了资产管理办法,建立资产台账,尤其在2016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进一步完善了资产信息系统,实现了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 在会计控制方面,完善了单位的会计管理办法,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处理程序。

二、强化内控监督:

为保证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我单位对决策、执行、监督等进行分离,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在此基础上,还坚持内控与外审相结合,每年县财政局都会对单位账务进行相应的检查或审计。

三、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增强预算的计划性、科学性,使预算管理的约束控制力得到充分发挥;

(二)在内部控制文化建设方面还需要积极培育符合际情况的内部控制文化,使内控意识和内控文化渗透到每一位员工思想深处,使内控成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为。

2017年9月26日

第11篇:信息信用与规制

信用、信息与规制

――守信/失信的经济学分析

于立丁宁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中国现实经济中的广泛存在的失信现象,从经济学特别是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信用的性质,失信的种类与原因,防止失信的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从信息的角度分析信用问题是个很好的视角。

关键词: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机制信用规制

一、信用的基本概念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信用和中国经济发展”。首先,应该对会议关键词“信用”有所界定。从信用体系上说,有国家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狭义的信用指的是银行或金融信用,因此信用的英文词Credit又指“信贷”。1 广义的信用还有“信誉”(reputation)、“诚信”或“信任”(trust)、“声誉”(prestige)等涵义,甚至还与“道德”(moral)、“伦理”(ethics)有关。通常,人们所说的信用含义相近,但往往有所不同。本次会议的邀请函中,将会议主题译成“Trust and China’ s Economic Development”,即把“信用”译成“Trust”,也是明显的一例。

信用本身是个中性词,与其对应的褒义词是“守信”,贬义词是“失信”。守信是指信守合同、履行承诺、努力工作、不偷懒、不说谎等行为。失信则表现为说谎、违约、欺骗、赖账、造假、缺斤少两、偷懒等行为。

在涉及信用的交易活动中,行为主体至少包括双方当事人(授信方与受信方,贷款方与借款方,买方与卖方,雇主与雇员,作者与出版商,原告或被告与律师,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等等),往往构成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有时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不一定是单向的,也可以是交互的。

在涉及信用的交易过程中,通常要有合约(contract,或称契约、合同),但这种合约可以是正式的(有正规标准合约,甚至经过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口头或默认)。一般而言,非正式合约不具法律效力,但无论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不发达国家,都存在大量的非正式合约。而且通常是非正式合约引起更多的信用问题。

在中国现实经济中,失信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可以说是出现了信用危机,与此有关的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虽然问题比较严重,但如果把信用概念理解得过于宽泛,或者模糊不清,成为一个“大筐”,很可能于事无补。本文讨论的重点是企业信用,但又不同于狭义的银行信用,因此可与信誉(reputation)同义。就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的比较而言,由于企业在某种意义上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2,是信用的载体,而个人信用一般不具 本文的相关研究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辽宁大学经济体制比较研究中心的资助。并且经过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讨论。

1 Credit还可指学位教育中的“学分”。

2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另一个与此有关重要论点是,任何一项信用机制或规制政策,如果不是“纳什均衡”,则很难是有效的。

备这种性质,所以企业往往比个人更可信。

二、信用的性质

说到信用,人们首先容易想到的是道德。道德当然很重要,但道德问题主要属于社会学

3伦理学、宗教和社会哲学的范畴。本文探讨的主要是信用的经济学性质。

1、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

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它有如下特征(1)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企业、商号或品牌等信用载体;(2)由于信息的传递过程,建立信用或信誉往往需要逐渐形成。另一方面,虽然不守信的坏名声也要有个信息传递过程,但通常是“下坡路好走”,因此短期行为者与失信的相关度较高;(3)信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如担保公司为某个企业做担保,后者实际上在使用担保公司的信用,当然也需要付费。麦当劳及其它的连锁经营也是同样道理;(4)衡量信用价值的难度主要取决于获得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有关的市场机制和法律设计就十分重要。

2、信用的外部性

分析企业(当事人)选择采取守信或失信的行为特征不能就事论事。引用经济学中的“外部性”(externality)概念分析信用问题,可使人得出新的启示。

当事人选择守信或失信行为,不仅会对自身产生后果,还会给他人(外部)带来效应。例如,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的守信行为可能会对其他当事人产生“正面”影响,引起别人的效仿,结果有利于形成大家都守信的社会环境。反之,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的失信行为可能会对其他当事人产生“负面”影响,引起恶性循环的社会效果。“三角债”现象就是突出例子。

一般情况下,能够产生“正面”影响的守信行为往往得不到足够的奖励,即企业(当事人)的守信收益小于社会的守信收益;而能够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又得不到必要的惩罚,即企业(当事人)的失信成本小于社会的失信成本,这样就会产生信用市场运行中的“市场失败”(market failure)。“信用市场失败”的结果便是守信行为倾向于减少,而失信行为倾向于增多。这可能是中国目前失信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因此,往往需要(广义的)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恰当的规制措施进行干预。这是本文后面章节的话题。

3、信用与交易成本

从社会的角度看,守信可以大大地节约交易成本,从而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相反,如果失信较为严重,交易者就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收集有关的信用信息,同时采取各种手段来防范失信行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根本上依赖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计划经济主要靠行政命令,市场经济首先要靠信用,法律或必要的行政手段只能是辅助性的。虽然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rule of law)4 经济,但一个社会或国民经济的运行,如果事事都靠法律却是不可想象的,即使能够勉强运转,交易成本也必然过高。反过来就是说,必要并且有效的法治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保证一国经济的运行效率。简单说,信用与法治既有相互替代的一面,又有互补的一面。 3 亚当·斯密的名著之一是《对国民财富之性质与源泉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简称《国富论》,发表于1776年;另一名著是《道德情操论》(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发表于1759年,早于《国富论》15年。我们的基本看法是,在斯密看来,道德或信用与经济人假设是不矛盾的。

4 钱颖一曾明确区分两种根本不同的“法治”,一是“以法治国”(rule by law),二是“依法治国”(rule of law)。(钱颖一, 2000)

三、失信与信息不对称

对中国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失信行为,光“骂娘”是远远不够的。其他国家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信用问题,有关信用的经济学研究近

一、二十年来取得了很多新的重大成果。守信或失信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且往往是行为主体的“理性”行为。因此,对信用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分析。近年来,学者们越来越发现,现代经济学中比较适合分析信用问题的是信息经济学。(Molho,1997)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是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博弈问题。如果信息对交易各方都是对称的,则交易各方可以通过签订完备合约(complete contract),减少甚至杜绝失信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可把失信分为两类。

1、第一类失信:隐藏知识

不对称信息可分为两类,并从而产生两类“失信”。第一类是“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或“隐藏知识”(hidden knowledge),即有些信息只有一方当事人知道,另一方不知道。例如贷款合同中的借款方过去有过违约的“前科”,但银行对此并不了解。简单地说,“隐藏知识”就是“说谎”(Lying)。在信息经济学中,将此现象称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亦称“签约前机会主义”(precontractual opportunism)。

“逆向选择”最初起源于保险业,后来扩展到许多其他行业。保险公司面对的投保者中,有些人投保前(签约前)已经患有严重潜在疾病,但由于这些人掌握“私人信息”或“隐藏知识”,结果是恰恰是这些人的投保动机最高。这种现象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一种与其意愿相悖的“逆向选择”。“逆向选择”的前提是“隐藏知识”,最早是由阿克洛夫(Akerlof,1970)在“柠檬市场”(market for lemons)5问题中提出的。该篇论文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贡献。

2、第二类失信:隐藏行动

第二类是“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即签约时双方都了解有关信息,但签约后有一方可以利用对方不了解的签约后信息,采取“偷懒”或“不尽力”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简单地说,“隐藏行动”就是“欺骗”(cheating)。在信息经济学中,这类失信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亦称“签约后机会主义”(postcontractual opportunism)。

“隐藏行动”最初也起源于保险业。在保险合同签约之后,比如投保房屋险的投保者,则会缺乏动力去消除火灾或其他隐患,因为反正可以得到补偿。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则面临着投保者“隐藏行动”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具有广泛意义的“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理论就是与此有关的重要理论。委托-代理问题一般表现为委托人(雇主、授信人)无法观察代理人(经理、受信人)的行为,如努力程度和是否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等,代理人利用其信息优势,可能做出与委托人利益相悖的行动。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委托人可以很好地控制代理人的行为。但由于信息不完全,因而代理人就有可能采取“隐藏行动”。

虽然我们可以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分别讨论,指出其特点和危害,但上述两类失信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时会同时出现。

另外,中国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强取豪夺”型的“失信”现象,如“赖账不还”等属于“明着骗”,则远远超出了信息不对称,“隐藏知识”、“隐藏行动”的范围,已经达到了“明目张胆”、“明火执仗”违法的程度。有时现实经济中的失信程度已经达到了信用危机或失信5 “柠檬市场”有人译为“次品市场”。Lemons的文中之意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实际交易中的物品或服务达不到表面所示的质量水平,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对此不能完全了解。因而,一般意义上的“次品”不能准确表达原意。

泛滥的程度。

四、防止失信的机制

既然上述两类“失信”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而且通常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完全消除,就要求采取其他有效手段,“对症下药”。因此,顺理成章地就需要设计出相应的制度或机制。这里主要讨论的是防止失信的市场机制,但实际上市场机制也要以必要的法律为基础,特别是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有时所谓的“行业自律”或市场自发惩罚的作用是有限的。

1、针对第一类失信的“信号传递机制”

对于“逆向选择”,重点在于建立“信号传递机制”,尽量使交易各方的信息对称起来。例如,通过“信用评级”,签约前对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有个大概了解。又如,当对交易对象的信用了解不够,又不值得花过大代价去掌握时,可通过担保机制,由信用较好的第三方出面担保,也是比较简便易行的办法。就是这样,“信用等级”和“担保”发挥的正是“信号传递机制”的作用。“抵押”也是与此类似的“信号传递机制”。

2、针对第二类失信的“信用激励机制”

对于“道德风险”,重点在于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奖励,同时使失信者得到惩罚。从社会的角度看,有时允许当事者获取一定的“信息租金”(information rent)或“守信奖金”(credit reward)也是必要的。比如有的企业通过长期的诚实守信行为,使其产品品牌有所升值,以至于形成较大程度的“产品差异”,6 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能够在质量、性能相同的情况收取高于同行的“价差”。这种现象不能视为不公平,甚至应该给予鼓励。现实中,Sony系列产品几乎所有品牌的价格都高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价格。大连市百货大楼“不满意就退货”承诺,虽然增大了营销成本,但多年来企业从价格或其它方面得到的回报,也使企业具有了长期竞争能力。企业理论中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也是这样一种激励机制。(Molhol ,1997,p139)

对于守信行为,仅有正面激励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否则也会产生“逆向选择”。在设计对失信行为的综合惩罚机制时,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失信行为的“期望成本”一定要大于失信行为的“期望收益”,这种“期望成本”就是“平均惩罚力度”与“被惩罚概率”的乘积。低于此标准的“惩罚”就会成为实质性的“鼓励”。当然,这种惩罚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也包括市场自发意义的上。大家可以亲身感觉到,中国现实经济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还远未达到这一基本标准。

3、两类失信并存时的“应变机制”

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信号传递机制”与“信用激励机制”是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失信问题的主要手段。实际上,二者之间也能够相互促进。例如,本来主要是用于减少“逆向选择”的快速的“信号传递”(如媒体“曝光”,列失信“黑名单”),往往会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现象的发生。反过来。本来是为减少“道德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信用激励”,通常也有利于减少“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

既然现实中两类失信可能同时发生,并且相互作用,那么就启发人们探索能够同时防止两类失信的机制。这里以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出版合约为例加以说明,其道理也可用于说明发明家与产品推销商、歌星与唱片公司或规制机构与公用事业部门等类似的委托-代理合约关系。(Molhol ,1997,p163)

在作者(委托人)与出版商(代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中,作者可能对其作品的潜在销售额缺乏了解,出版商具有私人信息或隐藏知识。同时,出版商也需要一种动力去促销,如6 “产品差异”(product differentiation)是产业经济学或产业组织学中的重要概念。(于立、王询,1996)

果没有这种动力出版商就可能会采取隐藏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显然需要某种合约机制来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稿酬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针对“畅销书”的“一次性稿酬制” (lump sum payment),二是针对“常销书”的“版税制”(royalty system)。当选择“一次性稿酬制”时,作者将书稿的版权转让给出版商,出版商由于能够获得全部销售收入,因而会有积极性去推销,从而不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但依然会存在逆向选择问题,作者在对出版商谈判一次性稿酬时处于不利地位。假如选择“版税制”,即根据销量,作者与出版商分享销售收入,这样虽然可望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但仍会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经济学家萨平顿(Sappington, 1991)提到一种“应变合约”(contingent contract)可以解决类似问题。具体说就是作者先要求出版商预测销售量,再据以签约。如果出版商预测的销售量较高,作者尽量选择较高的一次性稿酬和较低的版税;如果出版商预测的销售量较低,作者则尽量选择较少的一次性稿酬和较高的版税。作者选择的这种“应变合约”与期货交易中的“套期保值”非常类似。企业中实行的经营者“年薪制”也是“应变合约”的例子。首先确定基薪,再允许经营者根据企业的绩效领取绩效金。这样,可以比较有效地对经营者进行激励,有利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守信。

五、信用规制制度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前面的一般分析,我们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如下的有关结论,即中国现实经济中信用危机或失信现象泛滥的主要原因,从市场机制角度看,不外乎两个方面:(1)信号传递机制缺乏。如缺乏可信度高的资信(征信)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担保公司及其它信用中介组织。(2)信用激励机制不当。守信者得不到应有鼓励,失信者得不到必要惩罚,这本身也会形成一种社会性的“逆向选择”。最坏的信用制度是守信者“事实上”受罚,失信者得到“事实上”的鼓励。不幸的是,这种现象经常是经济现实。

社会上对现实中的失信泛滥普遍存在着误解,总以为政府重视,或者重要官员的关注,问题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到解决。仔细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第一,本来属于市场机制范围内的事情不应期望用非市场手段去解决,企业的信誉只能靠企业自身的长期守信行为来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许多行之有效的市场途径来约束企业行为,例如上述的各种“信号传递机制”、“信用激励机制”和“应变合约”机制。第二,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要期望政府行政机构去解决,这一方面是政府行政机构也会产生失信行为,另一方面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法律首先是约束政府行为的。(钱颖一,2000)第三,虽然目前中国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够,但也应清醒地意识到,主要用法律手段解决信用问题成本太高,有时甚至不可行。(张维迎,2002)

人们习惯上认为,由于“内部性”(即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原因会导致“市场失败”(market failure),因此便需要采取相应的规制(regulation)措施,但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实践都已说明,规制也可能产生“规制失败”(regulation failure)。(于立,2002)下面就举出中国现实经济中的若干规制不当或规制失败现象。这都是信用规制制度设计中需要给予充分注意的问题。

1.中国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股份不得超过20%。这就等于限制无形资产(企

业信誉)自由的交易。限制无形资产的价格就是限制信誉的价格,而限制了信誉的价格就必然会导致信誉的短缺。(张维迎,2002)当初制定《公司法》时有这一规定,初衷也许就是针对失信现象的,但这种规定反过来又强行地使守信企业的信誉贬值,从而引导人们“逆向选择”。

2.中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上市必须符合“开业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

要求。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符合“企

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这种规定会诱使企业和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造假帐。正常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完全是企业和投资者自主决策的事情,政府机构介入越少越好。如果出现欺骗行为,也应通过有关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政府机构介入太多会使政府蒙受过多的社会和法律责任。中国现实中,有许多本来纯属企业信用的问题,最终成为政府信用问题。这是典型的“规制失败”。

3.国家税法和有关政府税收条例中,过去经常有对某些类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在一定期

限内减免税收的规定。这些规定虽在当时或局部不是全无积极意义,但对长期的和整个社会的信用建设来说,无疑都在客观上诱导某些企业想方设法“戴假帽子”,或在期限内故意关闭企业或者重新注册。不仅国内企业,就是外资企业也把较多精力放在钻政策空子上,而不是诚实发展,守信经营。这也是加入WTO后,相当多的企业缺乏自信,被动退缩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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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维迎,2002:《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第1期。张维迎,2001:《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 钱颖一,2000:《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3期。 于立、王询,1996:《当代西方产业组织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于立,2002:《规制失败的类型与分析》,待发表。 Daniel R.Fusfeld, 1990, The Age of the Economist.Scott, Foresman and Company.George Akerlof, 1970,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84.Lan Molho, 1997,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Lying and Cheating in Markets and Organization.Blackwell Publishers.D.Sappington, 1991, Incentives in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

10.Charles K Wilber, 1998, Economics, Ethics, and Public Policy,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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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微观规制经济学》读书笔记

《微观规制经济学》摘要式读书笔记

专业:企业管理学号:2010210467姓名:邓娟

《微观规制经济学》著者:植草益译校:朱绍文 胡欣欣等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逐步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发挥其作为相对独立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职能,实行自负盈亏;与些同时,政府也必须改变过去政企不分的单纯的行政直接管理体制,采取以经济理论为基础的经济立法的各种手段,进行间接的管理,从而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在现在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市场下,既出现了大企业的垄断,同时又出现了过度的竞争,使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失去了效益,社会消费的公正原则也遭到了破坏,即微观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市场的失灵”,政府为了纠正这种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弊端,通过采用法制、行政、规章等各种手段,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微观经济理论,对市场上的失灵现象进行经济性规制。所谓经济性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在的领域,主要为了防止发生淘汰配制低效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规制。

经济性规制中最重要的领域是收费规费。收费,无论对于提供服务的企业来说,还是对于接受服务的企业和最终消费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对于旨在确保资源分配效率和公正分配等的管理当局来说也是一件必须严重关切的大事。在确定收费的时候,要以下述各点为重要目标:(i)提高资源分配效率,(ii)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iii)避免收入的再分配,(iv)稳定经营财务。

在提供单一服务的产业,收费水准指的是每一单位服务的收费多少。对于提供多种服务的产业,收费水准指的是这些的综合成本的水准。边际成本收费形成方式是实现帕累托效率的资源分配的。但是在自然垄断部门,由于规模经济性的作用,成本随产量的增大而递减,如果在自然垄断部门采取边际成本收费形式,企业就会亏损。此外,由于具有竞争机制的受规制产业往往是成本递增的,在对新企业进入该市场实行限制的状态下,如果在该产业中采用边际成本收费形式,就会出现超额利润。因此,在成本递减产业中,要对亏损企业进行税补助,在成本递增产业,企业应该只规制价格且不应该限制企业的进入。但是,政府要正确

的做到这两点是很难的。就税补助而言,这笔补助的资金金额之大,可能会难以确保其来源,而且税补助会降低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动机,还会引起政治问题。就成本递增产业的解决办法而言,不限制企业进入但限制价格几乎是不存在的。且如果真的能通过竞争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规制价格就是无意义的了。因此,尽量边际成本收费形成是最理想的收费形成方式,它确是不可行的,管理当局只能在限制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以实现收支平衡为条件,采取尽可能使经济福利最大化的收费水准确定方式,即采取平均成本收费形成方式。

收费体系大致可分为“线形收费”和“非线形收费”这两种形态。线形收费具体地说是指同一份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由于不论需求量多少向用户收取同一收费,所以大量需求用户感到不公平。企业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使用时间、利用机器等的不同,定出各种各样的收费体系,统称为“非线形收费”。

为使得企业达到收支平衡,且激励企业提高内部效率,政府可以实行公正报酬率管理。在计算企业事业报酬时,常采用“收费基点计算方式”,即把“事业资产”乘以公正报酬率,然后算出事业报酬额的方式。公正报酬率管理以企业在生产、销售和筹资等方面能进行有效率的经营为前提。另一方面,公正报酬率管理也包含着企业能把成本上升较易地转嫁收费的机制。对于企业在申请修订收费的时候多申请事业费的行为,管理当局必须予以严格的审查。但是,除此之外,也有必要采取鼓励企业争取降低成本的方法。例如,在有可能引进竞争机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允许新企业加入的办法来使市场结构增强竞争机制,或者在全国性的垄断企业的情况下,把它按地区加以分割,使企业间展开“地区间竞争”。但是,在难以引进竞争的完全自然垄断部门,对于“过多申请事业费”的现象,除了要进行严格审查以外,最好把企业的风险负担比率定为100%,以便鼓励企业提高内部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允许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它通过内部努力而实现的超额利润。

第13篇:物业管理公司规制制度

公司简介(略)

公司组织构架(略)

l 管理部:主管、房屋管理、中控值班、停车场管理、家政服务、投诉受理、协调

工程部:主管、共用维修、设备维护运行技术

保卫部:队长、班长、保安员

保洁部:主管、领班、保洁员

行政部:人力资源干事、行政管理员、文秘宣传员、资料管理员、监察督导员

经营部:对外发展、租赁中介服务、商业网点管理、经营服务

财务部:主管、会计、统计、出纳

绿化养护:主管 第一节

一、

正式聘用及试用

1、

新进员工必须通过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门及用人部门两次面试,并由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门通知上班。上班前必须先办理录用手续并签定合同(或劳动协议)。办手续时需填写各类个人资料供存档、需上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培训资料证书复印件(如有),个人资料应正确无误,如提供虚假资料,可招致辞退的严重后果。需携带好有关证件原件,有员工本人亲自到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门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或劳务协议后方能上班。

2、

新进员工自上半之日起试用期为三个月(特殊部门除外)。

3、

员工对于自己所担任之工作有任何问题,需先征询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意见。

4、

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请到原单位/社保中心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帐户转至本公司,以便公司为您办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若原单位/社保中心从未办过二金或从学校新毕业之员工,请书面向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说明并提出申请新开户头。到原单位转帐户之前必须先到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开具证明。

二、

离职办法及手续

1、

凡员工欲离职者,应按合同/劳务协议之规定,提前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试用期间则于一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即可。

2、

凡员工未按合同书承诺提前离职者,公司将扣除相应的薪金作为通知期以赔偿公司损失(除非特殊情况,经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准予提前离职)。 第二节

福利待遇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下:

一、

养老保险

1、

养老保险办法的适用范围。 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将人士档案转至本公司的员工。

2、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①公司缴纳部分:按本公司上一年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2.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②各人缴纳部分: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按国家规定之比列7%缴纳。

3、

进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 ①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②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4、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 ①退休: l

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l

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l

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②退职: l

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人员,应属退职;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l

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二、

医疗保险 公司按国家规定比例为每位正式员工(人事关系转到公司)缴纳医疗保险。 具体标准如下: 公司——7%;个人——2%

三、

失业保险 按公司规定每月单位和个人各交纳2%和1%,全部进入社会统筹系统,不建立个人账户。

四、

住房公积金 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的员工,人事关系一经转入公司,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公司缴纳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15%,员工个人亦交付5%。 四金缴纳比例一览表 比例 项目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公积金 22.5% 7% 2% 15% 7% 2% 1% 5% 小计 46.5% 15% 第三节 员工仪表、服装等规定

一、

仪表、仪容

1、

员工必须时刻保持衣冠、头发的整洁。不能涂抹气味浓重的护发用品及香水。男员工须经常理发,发长不盖耳、遮领,不准留大鬓角、烫发,不准蓄小胡须,且应做到每日剃胡须。

2、

女员工应打扮适度,上下班换岗时不穿奇装异服,端庄大方。可淡妆上岗,不准浓妆艳抹。不得佩戴太多、太大、太醒目的饰物。

3、

注意个人卫生,做到无汗味异味。上岗前及上岗时不得饮酒、不得吃葱蒜、韭菜等带异味的食品以保持口腔卫生。

4、

员工上班时必须精神饱满,举止大方得体,严禁无礼待客。

二、

员工服装规定

1、

员工使用期满后,由公司统一配发工服(特殊岗位除外)。

2、

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工服。

3、

上班时必须佩带胸卡,无胸卡者须佩带工牌。遗失胸卡或工牌者将交纳违约金处理。

4、

服装必须时刻保持清洁、整齐、平整。不得带有污迹、灰尘和褶皱,且无开衩、脱线脱扣等现象,如无故损坏、遗失将予以赔偿。

5、

应保持领带的挺括、干净,上岗时须系戴端正,衬衣亦须保持干净并做到经常换洗。

6、

上班时皮鞋始终保持光亮、无污迹,男员工应穿黑色、深蓝色袜子。女员工穿裙子时必须穿肉色的连裤袜或长丝袜。上、下班换岗时不准赤脚、穿拖鞋或凉鞋、短裤、背心等出入办公场所。 第四节

考勤管理

一、

考勤制度

1、

员工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30分,因季节变化需变更工作时间时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另行通知。

2、

公司员工实行上下班随机抽查制度,由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3、

公司员工外出办理业务,需提前办理《员工外出登记单》,并交至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否则按迟到或旷工。

4、

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并交至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留存。凡未填写《出差申请单》者扣发当月全勤奖,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二、

迟到、早退

1、

迟到和早退的违约金标准如下:

迟到/早退分钟

违约金标准 5 ≤ X < 15

一分钟一元 15 ≤ X < 30

一分钟二元 30 ≤ X

旷工半天 副主管级以上(含副主管)迟到/早退,按此标准翻倍!

2、

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含3次)以上,取消当月全勤奖。

三、

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处理:

1、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经准假而私自休假者,以及因各种假期逾期而无事先申请续假者。

2、

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3、

打架斗殴致伤而不上班者。

4、

一次迟到或早退60分钟以上者。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缺勤者。

6、

凡旷工四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算,严重警告扣100元,并扣半天工资;旷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严重警告扣200元,并扣一天工资;旷工二天者扣四天工资,给予最后警告。

7、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立即辞职。 第五节

请假办法

公司依各种不同之事由,分列以下假别并详列其范围

一、

病假

1、

员工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病假单方可病休,若当天无法交病假单,须在上班当天补交(须附病历证明)。但必须在病假当天电话告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员工一般情况下不得用上班时间去看病。若确属需要到医院就医,需先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就医时间若不超过3小时,不按病假处理。多于3小时部分按病假处理。每月不按病假处理的就医次数只限一次。

2、

员工按请假手续休病假的,所扣工资=休假天数*日工资(日工资=全额工资/22),并不享受当月全勤奖。

3、

员工休病假天数超过40(含40天)天的,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二、

事假

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急事需当天休事假者,必须在本人应到岗的时间前用电话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

服务期满半年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冲,但必须在假单中特别注明扣抵年休假。否则一律以事假处理。

2、

仍在试用期的员工,一般不予批准事假。有特殊情况者除外。

3、

事假工资计发办法:(每月累计事假天数为D)

(全额工资/22)*(22 - D)

4、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三、

年休假

1、

凡正式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者(包括试用期),可享受有薪年假,第一年为五天,第二年及以后每年七天。此年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应以连续方式提取,需提前十五天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报请公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取,年假不准累计及预提。公司有权因业务工作更改申请者之日期及天数。

2、

年休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年休假可冲抵事假。

3、

到年底年休假未使用之部分可累积至次年使用,但只能修原来的半数。

4、

年休假的计算以自然年度为单位。

四、

婚假

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符合结婚年龄者,经总经理批准可获得三天有薪婚假,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员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另增有薪婚假七天。婚假期薪金奖金等照付。休婚假的员工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决定休假日期。

五、产假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女员工,可享受三个月有薪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

六、慰唁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或养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三天有薪慰唁假;员工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享有二天有薪慰唁假。员工必须出示有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提取。慰唁假必须当时提取,不能保留或其他方式代替。

七、工伤

员工因工受伤,经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部门出具工伤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按工伤处理。 第六节

奖惩规定

一、奖励的原则

1、多奖少罚,奖罚公平

2、及时奖励

3、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4、奖励程度与员工的贡献相当

二、奖励措施

1、员工贡献奖(不定期奖励)

①各类合理化建议,对提高管理工作质量确有成效。 ②工作细致负责,经常获得客户的书面表扬。 ③解决疑难杂症,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④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火抢险等表现良好)。 ⑤维护公司声誉,受委屈忍辱负重,不计较个人得失。 ⑥其他应给予奖励的行为。

2、季度优秀员工 每个部门,每季度评选一次,并张贴红榜,以资鼓励。

3、年度最佳员工 按员工总人数的2%比例民主选举,投票选出年度最佳员工,附优秀事迹书面报告,上报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给予奖励,并颁发由总经理签署的获奖证书,并张贴红榜予以通报表彰。

4、其他奖励

①义务献血奖励 ②获得各类荣誉的奖励

三、违约金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部门主管及大楼经理有权按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并扣10元——200元不等的违约金。

1、迟到或早退。(详见第四节第三条)。

2、服装、仪表、仪容、礼节礼貌不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3、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聊天,不得使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或收费台听取信息。

4、上班时间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报,不得在办公区域内进食、吃零食、喝酒、抽烟嚼口香糖等。

5、上班时间未经主管同意私自外出逛街购物。

6、工作时间擅离本职岗位、串岗,上班后不到规定时间的岗位或扎堆聊天。

7、注意保持办公区域的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烟蒂、纸屑、杂物,不保持更衣柜内外及环境的整洁,在更衣柜内存放不应放的物品。

8、不爱护小区及办公区域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浪费公共物品,不得随意毁坏、涂抹,不得将公共设施及物品据为己有。

9、

禁止高声喧哗、污言秽语、言语粗俗、骂人和进行骚扰客人的活动,不经同意擅自进入租户或业主单元内。

10、

散步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发表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

11、

对上级分派的工作无故迟缓拖延。

12、

不经请求私自接待外人参观小区及所属区域。

13、

在工作区域内(无论上下班)不得进行上网聊天、喝酒、聚赌、打牌、睡觉、下棋、玩电子游戏等。

14、

对下属不管理、不批评,发现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按规章惩罚处理。

15、

工作时间打瞌睡,夜班当值睡觉。

16、

工作时间没有按要求完成作业或完成任务。

17、

工作时间手机、呼机应始终调为振动状态。

18、

一月之内受到二次口头/书面警告,第二次警告应予以交纳违约金。

19、

下班或外出离开是,应收拾好与工作有关的资料文件及个人物品,节约公司一切能源,随时注意关闭电源、水源开关。 20、

除公司领导配备车辆外,其余车辆必须按规定入库,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出车。

21、

一月之内连续二次受到租户或业主投诉,核实后确系员工责任。

22、

未经同意私自接受业主、租户、客人小费或物品。

23、

违反部门所制定的工作程序或规章制度。

24、

员工不得发型不整、怪异或染色过度;不得浓妆艳抹或佩带过于繁杂、夸张的饰物;不得在暴露在服装外的肌肤上纹身;女员工均应淡妆上岗。

25、

由于责任心不强,非故意损坏或丢失工具,价值在500元以下者;500元以上者,酌情予以赔偿。

26、

提供不真实的报告、材料。

27、

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遗失公司钥匙、资料及单据等。 第七节

辞退员工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公司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核准予以立即辞退,并不作任何补偿。

1、

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符合《劳动合同书》中条款须辞退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

因公司业务调整须减员的。

5、

不能胜任工作的。

6、

有偷窃租户、公司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7、

谩骂或袭击殴打租户、访客,工作态度恶劣。

8、

上班时间酗酒、赌博。

9、

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或互相吵架斗殴。

10、

卖淫或协助、唆使卖淫。

11、

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的其他行为。

12、

故意不服从上级指挥及合理指令,经多次警告无效。

13、

故意损坏公物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监守自盗、收受贿赂者。

14、

擅自对外发表有关公司及所管小区的污蔑性言论。

15、

有书写匿名诬告信的。

16、

有严重损害公司及所管小区形象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

17、

多次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守则等行为,并经多次警告处罚仍不改过者。

18、

一月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

19、

直接造成客户投诉三次,并经查实却系该员工责任的。 20、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八节

加班工资及其他形式的 工资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一、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1.5倍

平时加班 {(额工资*70%)/22}*加班天数*}→

2倍

本休加班

3倍

国定假加班

二、

新进/离职(不足月)工资计算:际工作天数

全额工资/22 * 当月实

第14篇: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论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摘要]行政性垄断是旧体制高度集权、市场经济改革不彻底的产物,也是现阶段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表现。垄断限制了竞争,违背经济规律,妨害了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形成,而滥用行政权力在此基础上不仅造成了全社会福利的减少,而且加剧了社会制度公正的流失,我们有必要对这种垄断行为加强规制。

The old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s highly centralized, the market is not completely a product of economic reform, but also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at this stage double failure of performance.Monopoly limits competition, contrary to economic laws, and obstruction of a fair, reasonable and orderly market formation, and the abuse of executive power on the basis of not only caused a reduction in the welfare of the whole society, but also exacerbated the lo of a just social system, we need to strengthen regulation of monopoly behavior.[关键词]行政性垄断规避政策市场竞争

案例:2012年3月,广东省佛山交运协会下属的“驾培专业部”联合相关两个运输部门召开整合驾校招生流程的会议。议题主要围绕限定本市各个驾校教练车的数量、招生数量等,通过会议决定来确立该市的机动车培训费指导价。后,省物价局得知并展开调查,经认定包括交运协会在内的三家运输机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当地驾校竞争,构成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驾培专业部作为交运协会的办事机构,它的职能是维护交通运输事宜,符合行政性垄断主体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认定。但它却通过这种权力去限定各个驾校教练车的数量、招生数量,本质否定了驾校发展的可能性。因为历年学员充足,驾校间的竞争状态趋于破裂,该行为事实上干预了市场的正常竞争。同时由于限定人数,驾校招生市场会变得供不应求,这容易形成单方面的卖方市场。为了增加组织的年收入,商主体的趋利性会使得他们提高招生收费,此时消费者的利益遭受到极大的损害风险。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6条规定禁止行政性垄断,省物价局作出处罚:交运协会在内的三家行政机关将每方承担35万元,共计105万元的决定。

“消除行政性垄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断改善政府职能实现和维

持经济民主的过程。”行政性垄断是职能部门在计划经济之后仍然试图操纵市场的表现,是意识层次上的潜移默化。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在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本身就容易滋生行政性垄断。“中国所经历的政府多级财政分权和单一政治集中相结合的分权模式把公共部门任务目标治理变成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简单标尺竞争的机制,它是一个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高度分权的结构制造了政府间为增长而竞争的发展共识和强大激励。中国经济增长就是这个机制的产物”②由于地方政府得到了相应的行政权力却又要与同级政府间进行政绩竞争,地方价格限制、地方市场分割的形成也见怪不怪了。

行政性垄断的分类有很多种,本人将其罗列为抽象行政性垄断、具体行政性垄断和混合型行政性垄断。行政机关通过立法、规章、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达成违法行政干预市场的是为抽象行政性垄断,政府限制外地商品准入、限定强制交易、部门垄断等需要具体执行的行为是为具体行政性垄断,混合型行政性垄断则指同时实施了上述两种。具体行政性垄断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是直接影响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垄断形式,下文中所阐述的规制也主要以其为依据。

地方保护主义是行政性垄断行为中危害程度最大,也是《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之一。此类行为大多是各级行政部门通过发布不公正文件,达成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或者形成贸易壁垒拒绝本地优势产品的流出。形成地区市场分割的手段有很多,包括税收、担保、信贷、质量监督等,限制的范围也很广泛,比如说资金、技术、劳动力。地区保护主义从整体上讲它并不符合多数人的利益,他是以破坏正当的社会公益去维持本地企业的运营并谋取高额回报。 ①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缺陷

反行政性垄断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已有多年,但现实生活中该垄断事件屡屡发生,禁而不绝,有人说:“经济体制改革是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动力之一,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解决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重要措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最终解决还要依托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完成。”行政性垄断作为一种经济时期特有产物,它并不是通过手段就能够根除的,在此,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中行政性垄断的消失更像是一种进化,无用的器官在进化中自然地被更替掉。 ① 徐士英.政府干预与市场运行之间的防火墙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制[J],法治研究,2008,

5② 王永钦,中国的大国发展道路--论分权式改革的得失[J],分权式改革,《经济研究》,2007.7

(一)反垄断机构设置没有针对性。

我国关于反垄断的机构设置是“双层”和“三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即最高反垄断权力机关同具体执法机关相分离,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直属国务院管辖,议事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反垄断机构执法中的工作进程。由于执法部门过多,执法内容相近,不可避免的造成了行政资源浪费、重复处罚等,给国家和相对人带来了无可挽回的损失。行政性垄断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它连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入到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责里,然而作为同一部门的工作内容,你会发现具体职责细化不一。客观层次上讲,行政性垄断相对于经营者实施的垄断,后者包含垄断协议、滥用市场地位在内还有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等诸内容,行政性垄断相对于工商总局的其他反垄断内容,其管辖面要大、其权威性要深,故不适宜与部分经营者垄断一同管辖。其次,国家工商总局作为直属局,其机构设置决定了它与其他部门或者地方行政机关构不成隶属关系,它所作出的决定对前者部门形成不了约束力。这种垂直领导的国家机关,让它去制约其他部门是不现实的。

(二)行政性垄断认定方式不明确

反垄断机构尽善尽美,倘若不能追究相应当事人责任,规制也再无意义。相对于民法在法院认定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所运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行政性垄断并没有形成体系的责任认定方式。责任认定更像是国际法中的连接点,后者可以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前者则可以定义一个机构行为的合法与非法。

(三)行政性垄断责任承担不合理

目前,法律对涉及行政性垄断责任的规制不当主要表现在对实施机关的惩戒规定模糊和受害者救济不充分两方面。如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上级有关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工商局等执法机关在认定职能机关行政性垄断后,它并不能直接处罚该机关和行政人员,类似于检察院与法院,它只可以向该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上级机关不一定会偏袒下级机关,但上下级机关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大多数行政性垄断背后都存在着保护地方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目的,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为甚至是上级机关指示或得到上级机关允许、默许而实施的”③因为这千丝万缕关系,行政性垄断③ 涂倩筠.论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J],企业导报,2012,1

1责任的认定与实施在法律明文规定下产生断位。

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建议

(一)应对行政性垄断,完善反垄断机构

1.创建独立的反行政垄断机构

笔者赞同在三部门之外设立反行政性垄断机关,级别不要求与工商总局相同,或高于司级部门。“并且,国家反垄断委员会还应统一领导其他各类反垄断机构,现有反垄断机构基本职能不变,国家工商总局反行政性垄断案件的权力收归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但反行政性垄断案件的处理不应较其他案件具有优先性。”④将反行政性垄断机关直属于国家反垄断委员会,这不仅能将行政性垄断案件同普通垄断加以区分,做到专事专办,机构的独立还能摆脱其他机构对行政性垄断执法的影响。

2.调整反垄断委员会职能,引导网络监督

首先,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部门最高行政级别,其国务院指定的议事协调职能与实际地位是不相符合的,其次,国家工商总局所作出的行政性垄断处罚没有足够权威性,达不到惩戒规制作用,而通过由反垄断委员会下达的处罚意见书,权威性和独立性要求都更为贴切。此外,反行政性垄断本身具有公权力范畴,不保证会受行政权影响,我们需要到位的监督机制,让公权力置身阳光下。“这种监督应对是广泛的,包括媒体的监督权、公众的参与权。因此可以考虑设立行政性垄断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举报人保密制度,媒体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及处理制度;此外,还应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用。最后还应当完善反垄断机构自身的监督体制。”⑤

(二)行政性垄断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对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我所想到的是通过执法、适用、处罚三种流程达到减轻相关案件的再发生的机率。上文是对执法机构资格的要求,重点强化权威性、合理性,进而应对执行能力不足的问题,使反行政性垄断能够进行下去。而此间适用、处罚指的是反垄断机构对行政性垄断成立的认定方式及相干责任承担的问题。通过制定针对性强、轻重合适的责任担当形式,增加行政性垄断的成本。

1.确立行政性垄断的归责原则

有学者试图将行政诉讼法中提取的违法责任原则引申到行政性垄断的归责原则,④ 吴鹏.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机构的设置[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

1即要求公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法律为依据,约束自身行为,以违反职务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这种原则不仅能分清合法与不合法行为,在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当中严格区分,给执法工作也带来了明确意义。然而法条本身限制了规制范围,违法责任原则也只在有法层面上具有可诉性,对于法律存在的盲区,如果出现行政性垄断,这种归责认定方式显然不具备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因此,有学者导入民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来阐述“追究行事责任过程中,推定行政主体具有过错,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⑥

2.赋予执法机构处罚权,裁量赔偿幅度

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反行政性垄断机构可以代为实施处罚权,包括对滥用行政权力机关的处罚权和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权。反行政性垄断机构本身是对市场负责,受市场监督的执法部门,绕开建议上级机关处理的坎能实质增加行政性垄断成本,让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不敢犯不会犯。

违法机关实施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非法所得如何处理呢?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然而对于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针对不同违法情况一一作出了规定,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没处违法所得,并处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先不说同样法律对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展现了天差万别的规定,根据立法本身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这一基本逻辑起点,行政性垄断机关就应当赔偿经营者损失的经济利益。那行政性垄断赔偿数额又如何确定呢?“在寻租空间较大,缺乏有力制裁的前提下,行政主体会选择冒险跳脱出法律的框架,产生众多行政违法案件。而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行政主体的违法成本,以高额度赔偿的惩罚机制、引导行政主体合法、

⑦合理地运用行政职权。”惩罚性垄断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程度和社会

影响(包括经营者总损失和社会恶劣影响)制定不同的惩罚幅度,由检察院和行政相对人提出,反行政性垄断机关和法院共同执行。

参考文献: ⑥ 邓丽娟,从红云.行政垄断的归责原则若干部题研究及体系建构——立足行政责任追究观之[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4

⑦ 韩晶.惩罚性赔偿在行政性垄断案件中的制度构建[J],2009,3

[1].申聪.对行政垄断的几点探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1,4

[2].李桂林.反垄断法损害制度研究[J]硕士生毕业,2012,6

[3].郜凌云.浅议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救济制度[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3

[4].邓丽娟,从红云.行政垄断的归责原则若干部题研究及体系建构——立足行政责任追究观之

[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8

[5].孟雁北.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历程探析[J]国际商报,2010,14

[6].高飞.中国行政垄断制度的成本研究[J]天津大学管理学院,2010,8

[7].魏琼.行政性垄断新解[J]政治与法律,2010,6

[8].吴鹏.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机构的设置[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12

[9].魏琼.论混合型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J]赤峰学院学报[J],2011,4

[10].韩晶.惩罚性赔偿在行政性垄断案件中的制度构建[J],2009,3

[11].田圃德.论行政性垄断的破除与竞争机制的建立[J],专题论坛,2010,2

[12].范真.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合理化规制建议[J],政法论坛,2010,7

[13].叶卫平.司法审查与行政性垄断规制[J],法学,2009,1

[14].徐士英.政府干预与市场运行之间的防火墙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制[J],法治研究,2008,6

[15].涂倩筠.论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J],企业导报,2012,11

第15篇:VIN风险之规制

在强制与自治的界线

――实际控制理论视角下的VIN风险之规制

自2011年支付宝**揭开了协议控制(VIE模式)的神秘面纱,结合我国当前刚刚经历的京东抢在阿里之前成功以VIE模式在美国上市成功,而阿里则是处于IPO之前的风口浪尖。这一模式的法律风险也就成为境内外资本市场不得不正视的一个焦点问题。VIE模式作为境外间接上市的一种法律架构,是企业自治的一种创新,还是处于管制下随时毙命的一种临时性规避强制性法律措施,一时间各种舆论四起。VIE模式何去何从,是不是有种管制与自治的平衡,使其得以新生,从而实现其风险合法规避,境内外投资人的权益得到合同乃至司法的最终救济。

一、协议控制(VIE模式)的结构、功能与法律风险

协议控制(VIE结构,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

1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最初创造性的使用这种模式的是新浪,也被称为“新浪模式”,之后在我国互联网领域得到了广范的应用。

(一)协议控制模式的基本结构

1 VIE是2001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根据FIN46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的SPE都应被视作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第一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1)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权;(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来源百度百科

首先,国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在开曼、维京或百慕大等离岸岛设立三层的境外股权结构。一般选择将开曼的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因为其公司法律制度得到英美等主流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认可;选择维京或百慕大的原因则是出于税费优惠、注册简单、保密性强、起缓冲作用的考虑。这是一个造壳的过程。

然后,由最下一层的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由于是是外商独资,该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下文简称 WFOE)。WFOE 承担着与国内运营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的任务。

接下来,由 WFOE 与国内运营公司签订包括管理及顾问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认购股权协议、代授权委托协议、商标转让协议等一系列的协议,通过这一系列协议实质控制国内运营公司,并将国内运营公司的经济利益通过 WFOE 输送至国外上市主体,使得国外上市主体得以合并国内运营公司报表从而达到当地证券市场上市标准上市。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Accounting Principles,下文简称 GAAP)将国内运营公司称为 VIE。

第四步,国外上市主体在合并 VIE 报表后,申请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 最后,国外上市主体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完成融资后,将募集的海外资本通过 WFOE 利用贷款协议等输送至 VIE,实现 VIE 募资的目的。至此,协议控制模式搭建完毕。

(二)协议控制(VIE模式)的功能及风险

VIE模式计初衷就是为了规避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对外商投资中国行业的政策限制,如表 2 所示,采用协议控制模式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中,有 78.35%的企业披露是因为外资准入限制的原因而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

2表 2 在美上市中国企业采用协议控制模式原因数量比例

2 See Paul Gillis, Statistics on VIE Usage, available at http://www.daodoc.com/, FEB 1st, 2012.

可见,协议控制模式是中国企业为规避国内政策,巧妙利用国际会计准则及上市地会计准则赴海外上市的一种创新模式。但这一模式从其出生起,它是与现行的监管政策有所冲突的,但其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不明的状态,既没有被明令禁止,也没有被立法承认而规范。在实务界,协议控制模式一直被当做一种规避监管的技术性手段而广泛使用。这一制度从诞生之日就带着先天不良的法律风险。

二、协议控制(VIE模式)双层路径下的法律风险

协议控制(VIE模式)自其诞生之初便是企业自治创新与政策监管之博弈,

(一)静默下的管制政策――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协议控制

相比于被大量使用的协议控制模式,国内对该模式的监管略显不足甚至是一片空白。协议控制模式属于海外红筹上市的一种,而对于海外上市的监管,在中国属于“九龙治水”,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发改委等部门均对海外上市有一定的监管权,但各部门的协调不足,而且从法律层级上来说,现行的监管制度均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级别,尚无更高一级的法律来进行监管。最大的问题是,现行规章制度并没有对协议控制模式进行统一的界定,因此让协议控制长期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默认合法”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进行的一场心照不宣的游戏。VIE模式的潜行与监管者的缄默是“默认合法”得以持续的两个基本前提。然而,支付宝事件的暴发,将VIE模式推到了风口浪尖,也使得监管层继续静默不再成为可能,更加严厉的管制开始出台,特别是商务部宣称协议控制(VIE模式)基于实质审查将被视为并购,并且基于这一理念以49号公告的形式明确否定了外资企业沃尔玛借助VIE模式获取增值电信业务的目的。然而,最近监管层给出的信号仍然是散乱芜杂的,京东以VIE结构成功上市,而全球最大的电商集团阿里巴巴也即将以VIE结构登录美国证交所,监管层依然在沉默,VIE结构倒底何去何从,不仅企业面临着新的困惑,而且司法机关如何来规范这种行为模式,如何解决作为这一类型化的纠纷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司法挑战和政策性困惑。VIE结构的法律风险是基于法律条文之字面含义还是综合性政策来利益衡量对VIE案件作出裁决,从而引爆VIE模式的法律风险。(刘燕:在“默认合法”中爆发的法律风险,载《证券法苑》2013年卷。第15页)

监管文件发布过程,混乱:

(二)合同路径下的法律风险:隐忧正成为现实

3 支付宝**之后,一系列在美上市的采用VIE架构的公司曝出风险事件。先有双威教育集团的CEO非法转移VIE资产,接着新东方调整VIE公司股权结构引发中概股大跌,然后是安博教育被境外投资人向开曼群岛法院申请托管。它们仿佛一次又一次地重复支付宝**的教训:当VIE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合同时,境外投资者将完全失去他们自以为拥有的资产。

双威教育事件

其实双威教育事件并非是VIE模式合同路径下法律风险恶性爆发的首例案件。两年前,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一家新加坡公司――和信超媒体――就失去了中国境内的VIE资产。

惊弓之鸟的境外投资者:不被信任的创始人:巨大的损失,撤市风险

无救济无权利――权利恐慌

严格来说,双威教育事件、和信超媒体事件的本质都不过是公司法上常见的治理冲突,与VIE结构本身的合法性没有直接联系。部分高管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才是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即使没有协议控制,实际管理人违法侵害公司利益也会导致同样的结果,而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跨境分布更刺激了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和信超媒体事件发生后一些外国律师评论所言,VIE管理层与境外投资者的决裂与此前外商投资领域屡见不鲜的“世界500强公司驻华代表处”的总代表们造反的故事并无本质不同。但是,VIE架构法律地位的不确定,导致境外投资者在管理层违约时惮于在中国法院或仲裁庭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VIE架构无疑在所有者――经营者的经典冲突模型中往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一端压上了更重要的砝码;VIE架构的法律地位不是冲突的原因,而是冲突的催化剂。

这恐怕也是对安博教育司法托管事件的一种更准确的解读。当安博教育的创始人兼CEO与境内VIE下属的各家学校的校长之间发生矛盾时,这本来是一个以并购方式快速扩张的企业必然遭遇的内部整合困难。公司最高管理层与中层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需要双方齐心协力引导企业度过难关方可化解。但是,被中概股公司VIE**吓坏的境外投资者,唯恐矛盾进一步激化而引发VIE资产流失,急于引入安博教育注册地――开曼群岛――的司法托管机制来保护遏制冲突双方,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这种模式反而容易激发被司法托管剥夺了权力的创始人团队真正造反。可以说,由公司商业模式或经营策略的矛盾上升为公司的治理冲突,安博教育事件展示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过程中各方主体最急功近利的一面;若它进一步演化为VIE架构的法律风险,导致公司彻底分崩离析,恐怕是包括境外投资者在内的任何人都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第18页)

众所周知,缺乏商业信用文化的中国公司实践尚未很好地解决管理层对公司及股东的信义义务问题,VIE架构下更是如此。在支付定**以、双威教育事件的教训面前,要求投资人相信某个创始人股东是负责任的因而无条件地信任其做出的任何决定,是不现实的。如何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是VIE架构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投资者需要获得其投资权益能够得到中国法律保护

4 的确信,才能够建立对中国境内创始人的信心。恰恰在这方面,中国法律的现实并不乐观。

总结:合同路径下的法律风险总结:

VIE模式在合同路径下的法律风险爆发以协议控制链条的断裂为表征,通常出现于中国企业的创始人(团队)与境外投资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下。如果司法或者仲裁机构能够保护VIE架构,则会大大降低创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迫使他们与投资人进行谈判、妥协,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中解决问题。如果VIE架构被认为不受法律保护,则有二心的创始人会在和投资方的谈判中,拿投资时建立的VIE结构有规避行业投资限制的隐患,以打破VIE结构为由要挟投资人。就此而论,华懋案尚不能代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VIE模式的立场,但第一起VIE仲裁案的确严重挫败了境内外投资者对商事仲裁曾经抱有的热切期望。以合法、合规之名否定以境外融资为目的的VIE架构,意味着国家强制侵入合同自治与公司治理领域,二者之间的冲突其实已并非单纯的法理问题,而是权衡轻重的政策考量了。(第26页)

企业的造反冲动:(胡中彬:造反隐患冲击VIE架构,载《经济观察报》2013年5月31日第17版、第20版。)

三、域外的最新进展

1、香港非禁止性,一般不使用VIE模式

2、美国默认)

基于VIE架构实践路径的反思

监管机构的持续缄默虽然表面上似乎遏制了监管路径下的法律风险的爆发,但其发出的凌乱的政策信号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合同路径下的恶性法律风险事件,后者的本质为公司治理冲突的加强版,严重伤害了我国社会中本已脆弱不堪的商业诚信文化。尽管不时有律师建议“通过诸如改进和优化WFOE和运营公司之间的控制协议的条款规定,提高系列控制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建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从而切实提高VIE结构的稳定性3”,便更多的人则哀叹“境外投资人的保障与其说是协议安排,不如说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创始团队的品性与信用,以及投资人与创始团队绑定的共同利益最大化。”(胡中彬:造反隐患冲击VIE架构,载《经济观察报》2013年5月31日第17版、第20版。)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一大批对中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且未来可能贡献更大的企业受困于此,“在信任与法律缺失的凄风苦雨中飘零”。(新东方创始人徐小平微博语)

四、司法规制:控制理论视角下VIE模式重整

3 新东方就是采取的这种措施

5

因此,恢复法律秩序与重建诚信文化,是化解VIE模式法律风险两个密切相关的进路。

(一)司法对VIE架构的规制原则

1、意思自治与安全审查原则相结合

2、合法合规与最大诚信原则

跨国性法律(境外的规制,美国,香港,境内的法律保护),司法裁判的依据(法律法规)

司法与行政的衍接

(二)司法界入的方法论思考:以实际控制人为视角的理论重整

从另一个角度看,若能够采用“实际控制人”标准对现有的VIE模式企业进行甄别,不仅可以让大部分VIE企业摆脱合法性危机,也能够消解监管机构苦恼的法不责众难题。(中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法律困境与突破――以协议控制模式为核心,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第36页)

1、实际控制人理论的意义

2、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3、实质内资与外资的区别对待

协议控制的法律性质,是外资并购还是人格混同,如会计报表中的VIE。

基于公司控制人的实际判断:

我国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6 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三款规定,所谓实际“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对于控制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最新修改)第84条界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我国公司法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进行分离是不必要的。因为依据现在的公司运行实际情况,随着托管协议的出现、投票权代理的出现等,在法律上,控制股东只是实际控制人的一种情况。(界定公司属性上)

我国公司法第217条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是不恰当的,为此,我国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参见:叶敏、周俊鹏:《公司实际控制人辨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2期,第125页)

实际控制人的司法判断:

我国公司法具备了好的立法起点,却没有形成合理的制度架构,也就是说我国并没有形成关于认定公司控制权隐蔽性的合理司法判断规则。

7 综上所述,关于控制的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对于这两方面的具体划分可以参照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以公司的控制是否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中的控制作为标准。一类是在无诉讼的情形下公司的控制,它通常是指在公司的日常生活或者公司外观上看对公司进行的管理或者指挥,这种控制往往是按照一般的商业习惯在行事或者他的做法得到了利益相关人的认可,它往往在日常的公司注册或者在向相关的政府部门提交的文件中体现。另一类则主要是针对利益侵害的情形而定义。往往需要有一个作出评判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的控制则可以被定义为:通过股权占有或者协议等形式,能够凭借自己意志改变公司商业化的关于资本、人事等方面决策的能力,获得这一能力的人即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综合这两方面的考虑,公司控制权可被定义为:在公司的日常生活或者公司的外观上看对公司进行管理或者指挥以及通过股权占有或者协议等形式,能够凭借自己意志改变公司商业化的关于资本、人事等方面决策的能力。这种定义使对于公司实际控制的认定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面对公司不断变换或者同时存在多个控制者的情况,可以为司法提供一个更好的评判标准。

结语:在相关部门的默许下,协议控制――VIE模式经历长达十年的潜行,终因支付宝**而走到阳光下,却依然面对监管部门“继续缄默”的尴尬现实。监管路径下的法律风险固然尚未爆发,但合同路径下的法律风险却因监管的事实不作为而趋于恶化。纵使境外证券

8 监管者屡屡祭出投资者保护的大旗,终因游离于中国法域之外而难有实质作为,只是映射了境内相关监管部门持续缄默的异象。

给定“VIE”结构有利于过度监管环境中的中国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发展和壮大自己,也有助于提升中国产业的整体竞争力”的认知监管层面的默许绝非时下最佳选择,相反,对政府、企业、市场、商业文化以及法律本身的伤害无形而深远。合同成为一纸空文,法律成为笑柄,诚信成为幻影。借用鲁迅先生语,VIE的法律风险正在沉默中爆发,除非我们首先摒弃这种沉默。不能让主观臆断的“非法目的”成为否定合同效力的神秘理由;任何人也无权以所谓国家利益之名牺牲他人利益而牟取自身利益,或者为自身的违约或违法行为冠冕堂皇地开脱。(语出吕良彪博客:仲裁与

VIE协议纠纷处理――在北京仲裁委员会“VIE法律风险研讨会”上的演讲(2013年8月15日))这不仅是境外融资交易对法律环境的正当诉求,其实也是法治与文明的基本底线。

VIE模式风险的司法应对

一、VIE模式的前世今生

(一)协议控制模式的基本结构

(二)协议控制(VIE模式)的功能及先天风险与集资的必要性

(三)协调控制在潜行与热闹的轮回之间

1、热闹:VIE上市公司数量占百分比

二、在沉默中爆发的VIE模式法律风险

(一)基于公司治理样态的实践层面-私权利之冲突,

1、造反的冲动,风险爆发下的VIE架构

2、境外投资者的恐慌 从支付宝到安博教育到新东方 反思;救济的无门,VIE结构的改良

退市企业数量,到集团诉讼损失

(二)基于公权力司法路径的进程:真的无效吗

仲裁乃至诉讼的司法实践

三、被动还是能动:法院你准备好了吗

(一)法律风险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法律风险爆发的紧迫性,司法是否做好了准备?

(二)司法规制的风险的基本原则

1、安全审查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最大诚信原则

4、合法合规则原则

合法性与最大诚信原则(见裘雪婷:案例一,失控的协议控制,公司法律评论,2012年卷)

1、合法性:协议控制模式是否合法(第324页)

2最大诚信原则:、政策性不可抗力是否可以解除(第327页)解除VIE,依据法律赔偿损失,即时信息披露信息。

(三)方法论上的创新:控制权视角下的VIE规制

第16篇:乡镇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自查报告

乡镇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自查报告

按照房劳社督2号文件精神,镇社保所及时对涉社会保险基金的业务程序逐一进行梳理,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同时开展了自查、自评、自纠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改正,下面向领导做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内部管理与监

督,切实提高内控执行力和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进一步规范经办人行为,镇社保所成立了以主管镇为组长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自查自纠情况

7月17日,在社保所召开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自查专题,对失业金领取、失业人员医疗费审核报销、城镇居民一老一小医疗保险费收缴、城镇居民一老一小医疗费审核报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审核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保的资格认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费的审核、发放等等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业务逐一进行了梳理,听取了经办人在业务程序上的汇报,对关键环节进行了研究分析,查找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对自身进行了全面的评价。在自查中发现各项业务程序运动相对稳定,关键环节把握准确,以往社会保险基金未出现任何问题,但仍然存在以下二方面问题:一是业务流程公开度不够,缺乏社会监督机制。二是档案管理还不够规范,基础工作不扎实。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健全业务流程公开制度,制定业务程序流程图,利用电子触摸屏设备进行公开,方便群众查找,增强了社会监督力度。二是健立规范的档案管理程序,由原来的业务经办人管理,变为专职档案员管理,纳入档案室进行档案管理。

三、自查的效果

通过对自查、自评、自纠,有效的提高了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作风得到了加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明显提高。

第17篇:卷烟内部专卖规范经营自查报告

XX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卷烟经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自查报告

XX烟草专卖局:

为了加强XX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范行业内部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效率,根据《XX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要求及9月30日XX局(公司)会议精神,我局(分公司)对2012年1月至9月以来的卷烟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自查,现将开展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2年1至9月卷烟经营情况

至二〇一二年九月,全市共有零售户XX户,入网供货零售户XX户。今年一至九月,XX市销售卷烟XX箱,完成年度计划XX箱的XX%,同比增加XX箱,增加XX%;实现销售收入XX万元,同比增加XX万元,增加XX%,单箱销售收入XX元,综合毛利率XX%。

二、自查方法。

(一)从销售系统、专卖管理系统的查询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并按卷烟品牌、订货数量、零售客户分别查找出销量波动较大的卷烟零售客户和可疑订单,及时开展逐户逐份调查核实,查明异常的原因。

(二)询问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

- 1 烟销售违规情况发生.

(二)“一价制”执行方面。检查组对一些市场紧俏品牌及滞销品牌的批发价进行了督查,看是否有提价或降价的情况发生,经实地调查,发现XX烟草分公司建立严格的价格监测机制,加强对卷烟品牌管理,严格执行“西南五省一价制”的价格规定,没有提价或降价情况出现。

(三)货源供应方面。核对客户资料,经审查没有发现向无证户供货行为,全程监督货源流向,通过系统查询、实地调查、客户抽查等措施,核实了日订单量、送货量、交易额数据以及配送路线等有关卷烟经营情况,没有发现货源不入网经营的问题。

(四)访销配送方面。以治理卷烟体外循环为突破口,通过营销系统的查询、实地调查、客户抽查等措施,对2012年度部分品牌卷烟销量靠前的49户卷烟重点零售户进行调查,核实其订单量、配送量、实收量、送达人、收货时间和实际的客户姓名、客户编码、许可证号是否一致,并采取单周实地走访随机抽查的50户经营户双周电话询访50户经营户及跟送监督等方法,从而确定访销配送的真实性,发现楚雄市烟草分公司不存在虚假客户假入网及拆单分摊的情况,完全达到100%入网销售、落地销售、落户销售。

(五)零售户增订货方面。微机销售数据显示,今年XX烟草分公司在一季度有多次订货频次异常预警发生。经核查,

- 3 的各品牌卷烟及销售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按卷烟品牌、订货数量、零售客户分别查找出销量波动较大的卷烟零售客户和可疑订单,及时开展逐户逐份调查核实,查明异常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完善卷烟部门相关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客户经理和主管卷烟货源分配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管等,营销部门卷烟投放量及品牌结构做到卷烟零售户的经营业态、等级与经营能力基本相符。

(九)卷烟规范经营方面。针对今年销售显著增长的订单品牌如云烟(紫)、红塔山(1956)、红梅(黄)、云烟(软珍品)等品牌卷烟和零售户进行重点关注和走访问询。根据走访问询情况,调查核实了所走访问询的卷烟零售户都能如实收到所订购的卷烟,没有发现卷烟外流的不规范经营情况。卷烟订购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卷烟零售户因为春节后要补充库存、盖房、办喜事等,属正常订货,零售户所订卷烟均100%入网、落地、落户销售。

(十)婚庆促销方面。截至9月底,XX烟草分公司共成功举办498场婚庆促销活动,经检查,所有婚庆促销卷烟都在XX市辖区卷烟零售户处购入,没有指定的促销户。所有婚庆促销活动都能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发现XX市烟草公司和工作人员通过促销向工业企业索要和接受钱物,或收受工业企业提供的赞助、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没有发现XX烟草分公司以促销的名义进行搭配销

- 5 不合理现象。现有定点取货/代送点客户82户,占全部客户3.8%,未超过4%的要求。每个定点取货/代送点客户少的2户,多的9户。每个点取货/代送点均有相关资料,如协议、记录表等。通过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1)年初确定的部分定点取货/代送点客户有的已经注销。(2)个别定点取货/代送点记录不完整。(3)有的客户取货签字不规范,有代送点代签字的情况。

六、下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根据《XX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实施细则》、《XX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规定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下步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教育,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把规范经营纳入职工培训教育体系,定期组织学习专卖“一法两条例”和行业规范经营有关政策、精神,使每位“两烟”生产经营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经营的纪律规定清楚主线,把握关键,牢记重点,从而对规范经营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提高全体员工对规范经营工作的重要性的必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自觉做到遵纪守法规范经营。

(二)进一步拓宽监管思路,从市场调查、备案备查资料和微机查询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内部专卖管理的职责,认真解决好行业内部提高效率和注重自律两个重要课题, 制定出一套系统的切实可行的监督步骤、方法、模式。

(三)加强内部监管部门与营销部门的联系,建立内管部门与营销部门间的协调关系,形成合力,做到分工不分心,共同抓好规范经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规范卷烟经营工作,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安排专职人员实时登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认真负责分析每天卷烟购销存情况对出现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上报处理,对出现的预警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调查,把“不能内部违规更不能内外勾结违规,卷烟要在辖区内销售”作为规范经营的两条底线,从观念上、制度上、流程上杜绝违规经营。

(五)加大对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督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烟草专卖人员执法行为准则》做到文明执法,防止出现违规执法行为。

(六)做好对卷烟经营部门规范经营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一起被上级局查处的违规案件.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监管制度,从而进一步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力度,坚持做到不缺失一道监管工序,不放过一个监管细节,切实抓好卷烟经营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关键问题的监管,以此推动卷烟规范经营不断深入。

- 8

第18篇:社保局内部控制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社保局内部控制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市社保局《关于转发省社保中心〈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的通知》(赣市社险字23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评估小组,认真自查评估,现就自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

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机构各种行为,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出发,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对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则,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和待遇审批等部门。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岗位细分,财务部门要求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部门要求设立业务受理、复核、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待遇审批部门要求设立受理、复核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

突出加强对资金结算过程的监督。一是靠财务部门内部的监督,出纳经手的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财务人员对出纳当天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的情况要再次进行复核;二是靠对账制度来约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进行对账,业务部门每天开出的票据与财务部门实际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月份、年度终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核对月份和年度发生额,确保月发生额与当期日发生额累计数核对一致;三是靠内部稽核来监督,充分发挥稽核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2、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严密的原则,建立涵盖社保基金从进口到出口,涉及财务、业务、待遇、稽核等各部门的。要求加大复核、审核、稽核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功能,最终达到一个人不能办理社保业务的要求。

参保单位到业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社保待遇调整等业务,受理人审核后,必须经复核人复核,并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方能办理;业务经办人每月都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本月发放情况与上月发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经复核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复核,稽核部门稽核,局领导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支付。财务部门出纳收取社会保险费、拨付社保待遇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管理;安排专人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财务负责人对对账情况进行复核。待遇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联合审查制度,审批社保待遇必须经四人审核小组共同审查档案,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报局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确保各项规范和流程得到贯彻落实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照《内部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和流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稽核完毕后,向单位领导汇报、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情况,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

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必须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我局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在已有的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基础上,应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召开会议,财务、业务、稽核、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分工,对当期工作流程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逐条梳理,对发现的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流程,及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了工作流程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保基金管理能力

社会保险干部队伍是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其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保基金管理的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进行适当的岗位交流,熟悉社保基金从入口到出口的业务流程,加深对社保政策的理解。平时要注重利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分析经济案件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加深对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保持警钟长鸣,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一专多能、廉洁勤政”的工作能手。

二、存在问题

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部分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内部控制与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思维定势必然会有冲突,形成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内部控制建设需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1、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之间的矛盾

控制执行人即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控制对象是社保经办

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包括负有审批职责的人员)、参保单位等。这方面的矛盾表现在:当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以习惯思维处理业务分工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处理和办理的方式、方法和结果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时,由于稽核人员按工作职责进行纠正、要求整改而产生的对立和冲突。如缴费基数核定,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仍然沿袭参保单位申报多少即核定多少。因此而产生错核、漏核,产生少报、瞒报,这种核定方式违反了《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的要求。又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审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覆行审核职责,不仅要核查待遇审批表、养老金发放名册,还必须核查相关的支付依据和计算过程,以控制经办环节的舞弊和失误。但现实中审核、复核、签批流于形式,经办环节出现的失误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或是恶意欠费,也属于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需要刚性的法律支持,但是社保经办机构仅有稽核检查权,没有行政处罚权,纠正的难度大,这又形成了矛盾的另一方面。

2、专业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

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部分岗位专职、不得兼任和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与岗位之间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足够的人员编制,能够合理地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才能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条件。而目前我县专业人员不足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此,内部控制建设还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

三、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稽核的责任人,所以我们社保机构必须运用该《办法》赋予的权力,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职工来监督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让他们知道企业少报、瞒报的后果。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有效遏制瞒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2、加快制度规范。建议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从制度上、程序上、处罚上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稽核、依法处罚。同时,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社保机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行使行政处罚。

3、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修改完善,以保持其时效性。就我州目前的情况来说,除了按实际情况的变化修改、补充现有的内控制度外,还应增加部分内控制度。一是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哪些岗位是不相容岗位,要严格分离。哪些岗位要专职,不得兼职。哪些职位不得兼任和包办其他职位的工作。二是建立审批制度,规定哪部分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哪些职位的人员承担审核、复核、审批的职责。经办人员必须提供哪些资料给审核、复核、审批人,审核、复核、审批人必须核查哪些资料后才能签字。三是建立执行内控奖惩制度,规定部门和个人定期对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稽核部门定期开展内控执行情况检查,并综合自查自评和检查情况作出评价。执行内控制度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执行内控制度差,或是业务操作违反内控制度规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追回损失、赔偿、警告、记过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议组织异地交叉稽核。在稽核工作中,大多数能够客观公正核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但是有时侯,“人情基数”也可能发生,另外碰到“钉子户”拒绝或阻碍稽核工作也有可能发生。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异地交叉稽核。

5、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和充实专业化的稽核工作人员队伍;另一方面要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19篇:关于寺院建筑的规制

关于寺院建筑的规制

佛教来源于印度,而印度的寺院建筑金壁辉煌,穹顶金泊,寺院建筑是印度最豪华的建筑,比王宫首相府要高一等级。因为在印度人心中,佛是最至高无尚的,任何人间的官员都大不过佛。所以整个印度人民普遍信奉佛教,这就是印度的文化。

中国的文化“天”最大,皇帝是天子,是上天在人间的代表。地上人间的一切都归天子管辖,佛自然大不过天子,谁也别犟这事,咱讲的是文化,当然天子所享受的建筑是最高等级的。佛教人士可以愤愤不平,教徒也心里不平衡,但我告诉你们,不要有这种心理,打个比方,你把印度的金顶穹隆寺院搬到中国来,教徒还不承认呢,你把中央领导的建筑当成寺院旅游,人群还不敢进呢。无论是谁走进寺院一看这建筑就明白了,这是寺院,进去进香,这就是中国文化。中国文化不但讲神似,而且讲形似。

中国人讲究风水、灵气。如果你做的寺院不能形似,就谈不上神似了,香火也就不盛了,就失去了灵气。而风水,第一,周围大范围内没有其它寺院。第二,周围又有大批信徒。第三,周围环境要好。第四,要有正规的中国寺院建筑的规划。

一. 中国寺院建筑的规划

1、在佛教没有被传入中国之前中国人所信奉的,是道教和儒教,道教讲的是自身修行,所以他要远离人群。躲入深山。他的建筑次的是一顶矛芦,好的也只是几间房子,根本没人给他做具体规定,而儒教讲的是维护君主统制,论的是三纲五常,虽然得到皇帝的承认,但同样没人给他的建筑作过规定,曲埠的孔庙最初也是几间土房,只有在佛教建筑得到皇封之后,孔庙才得以仿制。

二、皇封的寺院建筑是什么样的

佛教自西汉传入中国,当时是由印度的教士徒步来中国传教,人们都听说过达摩老祖的故事,十年在嵩山的山洞里面壁。饿,不拔别人的一根萝卜。冻,不抱属于别人的一捆柴草。给我,我就吃,都不给,我就饿着。就是这样的一批教徒。经过200多年的努力,在东汉初年感动了皇帝和朝中官员。

东汉的皇城在洛阳,传教人士也都齐居洛阳,由于西汉末年王莽篡政、刘秀平乱达48年,皇帝深感百姓不好统制和跟叛党跑的苦处,急需找一种信仰来教化百姓,而佛教可以教化百姓,佛教的教义,“积德行善”、“普渡众生”,讲因果报应,从根底解释因果关系——你做恶可以不觉怎样,但会报应你的后代,而使得百姓从心里接受佛教的教化,就是这种理论。在那个人人都不服天朝管的年代里被皇帝相中了。当时的东汉第二代皇帝刘庄下令在洛阳城南建寺院,而引用了白马驮经文的传说,后取名—— “白马寺”。

在那个年代国家拨款的建筑,一是皇宫,二是水利,其它都是地方自筹,而白马寺得到这种礼遇动静相当大了。

自西汉全国的建筑由皇帝定了死规制叫“考工部”,皇帝住九间房,王爷住七间,官员住五间,百姓住三间。平头百姓有钱但是也只能住三间房,不够住你盖东厢房,再不够住盖西厢房,再不够盖前门房,这就是中国的四合院。你超出标准政府要干涉的,这叫“途谋不轨”要做牢的,盖成的房子要没收的。而就是这个规制,自西汉至清朝末期延用了2500多年没人敢破此例,所以中国人一看房子就知道用途和品级,这就是中国人的文化。

当时的大臣请示皇帝,盖寺院用什么规制。刘庄皇帝给定的就是太庙的规制,就是这个规制,在东汉永平九年开始建中国的第一家寺院“白马寺”——这是受皇封的。

三、太庙建筑的规制

奇数为天,偶数为地。奇数最大的是9,皇帝用此数,王爷用7,老皇帝死了,死人不能压活人,所以太庙用7(与王爷的数一样)臣子用5,百姓用3。

中国的住房结构,由台基、房身和屋盖三部份组成。皇帝的住房享受九五之尊。台基宽x长为5 x 9,开9间。可以加廊芜,从外看是11房,内数9间,芜殿顶,红墙黄瓦(汉朝时是土瓦,自宋朝有了琉璃瓦后,改成黄瓦)红为朱红,黄为明黄,这是皇帝专用色,其它人都不能用。

王府和太庙是一个规制,红墙、绿瓦,红为大红,绿为深绿,台基宽x长为3 x 7,屋顶为歇山顶。

皇帝向口为正南正北,太庙也一样,臣子和百姓的房屋朝向则必须是正南偏东7—15度,不能用琉璃瓦,不能用红墙,屋顶是卷棚和硬山。

4、明数和暗数。

皇帝为九五之尊,一切都不能差。 (1)台基宽x长为5 x 9。

(2)上台基的台阶高5寸,宽9寸,一跑9步,要上5跑至台基顶面。

(3)开间是由材料决定的,但柃条长度(开间宽)必须是奇数

3、

5、7等,高度也是奇数,9开间,三进深,柃条也是9柃、5柃。(4)小到勾,心、斗、角的断面尺寸都是5 x 9,最小的椽头也是3寸3乘5寸等,总之一切都不能离开奇数和

九、五。而王府和太庙明数不离7。 (1)台基是3 x 7的比例。 (2)7个开间。

(3)7步台阶等,但暗处如勾、心、斗、角、昂、翘等可以用

9、5规划及尺寸。皇宫

1、前三门,每个门楼5个门,中间一个门皇帝专用,两旁王爷专用,文左武右,最两旁的是臣子所用,文左武右。走错了要杀头的,中间的门只有皇帝进出才开,平时关着。

太庙和王府前一门,这个门楼设3个门,中间门也是供皇帝用,有的王府自建成中间的门从来没开过,就是说皇帝从来没来过,而寺门也是同样,大白天钟鼓齐鸣山门大开,是皇帝来进香了,平时中间门是不开的。

门上的大钉,皇宫是9x9=81颗,而寺门是7x9=63或7x7=49颗。

2、皇宫享受三宫六院,前殿、中殿和后殿,最后是六院 ,主殿是中殿。

寺院、太庙、王府是三宫三院,主殿也是中殿。

寺院、中殿是中心建筑,它必须是3x7的台基,7开间,进深可以是一进深也可以是三进深,大红墙、绿色瓦、歇山顶,其它可以用暗数

5、9也可以用

3、7。

所谓中心,就是中殿,在你要盖寺院的这块地的中心位置安一块白色汉白玉的圆石板,这为极石。向北方向取5,与主殿台基的9吻合,这样定下主殿,同样按

9、5定下前殿、后殿和山门。可能你这块地南北不够用,但你按

9、5去放线,但不管你怎么不够用这三座殿和山门必须在中轴线上,其它的三院,你可以盖在两侧或另一个院里,而其它用房如斋堂、流通处及惮房等,多盖少盖没规制,但不得影响三殿,最好与三院也别混。

王爷府的三院是家人所住,寺院的三院,其中有一院是藏经阁,另两院是主持和方丈、僧侣所住。

方丈——方外人士,虽然这座寺院他是最大领导,但方外人士绝不是王爷,他的住宅享受大臣的规制,5间,一进深,卷棚顶,青砖青瓦。一道门,居士和出家人的住房则应是三间或四合院,青砖,青瓦、硬山屋顶, 一道门。享受百姓待遇。

寺院门墙,前面一座门楼,也可以是牌楼,开三门,门内设钟楼、鼓楼,后门一座,可以开三门也可以开一门,两厢各开一门,如果四门不够用可以开角门。

围墙,大红、绿顶,高度用奇数。 总之寺院建筑,从规划到建筑,数字用奇数,暗数用

九、五不得改规制,要尊重文化,特别这皇封的典故不能违背。如此的典故延续几千年已形成了风水,带着灵气,佑助着寺院香火鼎胜。

4、中国有没有不按规制建筑的寺院。寺院建筑是王府,太庙的建筑规制,但天下的寺庙建筑不都是一样的,而天下的王府可都是一样,重要的就是一点,如果不是皇封规制,肯定有一个典故,而且这个典故深入人心推不倒,连皇帝也得接受。

例如嵩山“少林寺”印度高僧达摩大师,于西汉中叶来中国传教,虽然在他之前有很多传教僧人,但中国人信的是道教和儒教、佛教没人信,达摩住在嵩山的山洞里10年,身体力行感动周围百姓,积德行善,千辛万苦。十年后,当地士绅耳闻目染,看到了佛教徒的精神。任可饿死,不偷食,任可冻死不抱柴。这才开始去同达摩谈教,当了解了佛教教义:积德行善,普渡众生,因果报应,及四大皆空的意义后,士绅们选了一块好地,盖了一个小方房子把达摩请进去入住,并且开始有人给达摩送吃送喝了,而在附近一中年男子(有传说姓王)被达摩的精神所感动,要求拜达摩为师,屡次请求被推绝,达摩的理由是非心诚似铁之人,非意艰如石之人,受不了这种苦,凡人万万不可出家。中年男子决心出家,不说求了多少次,送了多少好吃的,干了多少活吧,总之达摩坚辞不收,冬天的一个晚上中年男子又来苦求为徒,达摩又是推绝,男子说师付如再坚辞,我只有跪在你门外不起了,达摩不与理睬,待第二天天亮达摩起床出房看见天降大雪,而跪着的人已被大雪埋了全身,达摩扶起男子诚心相劝,回去吧,这苦非常人能吃得了的,你又何苦糟此大罪,中年男子说不管大师如何推辞,我出家决心已定,必请大师收留。达摩实在无话,说了一句“今天降白雪,如果若让我收徒,除非天降红雪”,中年男子听后随即拔出佩刀断掉自己的左臂,一股热血喷在周围白雪上,达摩此时后悔已来不及,话已出难收回了,这个人就是中国人的第一个佛教徒,史称二祖,从此达摩住的小房子叫泣血亭,在此后,由于皇帝承认了佛教,修了白马寺,嵩山当地政府拨款修了少林寺,而少林寺选址就是达摩老祖住的小房子,而不管你大雄宝殿盖在哪里,泣血亭是中心建筑,这小方房子是中国佛教的发源之地,聚灵之眼,皇帝也不能说啥,从此以后中国的和尚右手单掌行礼,而遇有双手合掌行礼的黑眼珠和尚那是假的。

中国寺院和外国寺院的区分是单掌施礼和合掌施礼。

另一个例子,中国佛教鼎盛时是时期“盛唐”。少林寺13棍僧救唐王,确有其事,而唐王当了皇帝之后,报答了少林寺的救驾之恩,拨封地50垧,可以养护院武僧等等,随后又建了很多寺院又有了唐僧西天取经。

李世民当皇帝时期,中国是三教并立,儒教由于维护皇权是被世代皇帝尊崇的。佛教安化百姓在两晋时期是被独尊的,而道教祖师老子本名李耳,李世民说李耳是他的祖先,那也是不能不尊的,正因为如此李世民不但由国家拔款修了山西五台山的南禅寺等全国很多寺院,而且寺院可以有封地、开酒楼、布庄、甚至档铺、钱庄、票号所有的寺院经营都不交税的,兵、警持刀不能进寺院,鲁智深这样的杀人犯躲到寺院里就得到了保护,这一系列的政策在当时是没法比的优惠。

拿五台山为例,自唐至清,山西省是中国最富的省份,为了逃税,富人纷纷在五台山买地建庙,明里是建庙实里是住宅逃税,何况这等级还是王府的级别,五台山地区最多建有庙宇360多处。

最好的风水宝地被皇帝选去了,建了南禅寺,大家都去建寺院,而且是山区依山傍水又够规模的地方哪有呢!但无论这地方盖得下盖不下,这三大殿和山门必须得盖得下,坐北朝南的地方没有,反方向也将就了,只要逃税就成,这种风气延续50多年后被玄宗皇帝一道圣旨全部查封,查封的建筑都归了寺院,由寺院管理的房子自然请进了佛像安置了香炉,而之后也就有了香火,不知者这是寺院进去烧香,甚至顶礼膜拜。知者明白这是地主大院,曾干过偷税的勾当。

第三种寺院是王爷当了皇帝,例如,雍正爷当上了雍正皇帝,皇帝弃下的老院子谁人敢住,而王府的规制正是寺院的规制,只能改成寺院,北京的雍和宫就是这样。

总之,不是皇封规制的寺院都有典故,如果新建寺院没有典故就按皇封的规制办吧!

佛塔

中国在佛教没传入之前即有塔,一种是建在风水山口处和风景秀丽处的风水塔,另一种是建在特殊地方的镇妖,镇邪的镇塔,关于塔的作用有很多可考和说不明的故事,拿近代说,毛泽东家乡韶山故居,东侧山口处有塔,毛泽东上井岗山有塔,去了延安,有塔,入住北京城还有北海白塔,虽然这塔与毛泽东的发迹和生活轨迹有什么渊源无法去考证,但肯定一点这四处宝塔对毛泽东来说起到聚灵气积风水之作用,使得他从农民娃靠自己的力量领导百姓推翻了政府当了皇帝,而在元朝有观象台的官员报皇帝说,蒙古境内一座山上发现了帝王之气。皇帝大惊,派人用牛车、驴车、马车把蒙古有灵气的那座山,挖来运到北京,堆在北海,上边在建一震塔,谁知真的把灵气搬进京了,没几十年元朝灭亡,类似风水的事还很多,人们还没彻底了解这门学问,但风水影响人肯定是很大的,为什么毛泽东的祖坟在韶山最高山上?而人们要得到风水,调整风水,第一个办法就是修一个空心的风水宝塔,如果说此处有妖孽,则修一个实心的塔来震它。印度的塔就是佛塔,只有寺院里有,它是圆的、多边形的各式各样,但必须是金壁辉煌,印度寺院中塔是中心建筑,应该建在中国寺院的大雄宝殿的位置上,印度语称塔为“浮涂”他的来历和用途是这样的,印度人死后火葬,按生前德行高低,最高的用梓木架起三丈高,把尸体放上去烧,梓木(中国百姓称红木)抗烧,具说要烧一天一夜,具说释迦牟尼佛祖死后就是随大火升天的,而佛祖升天后人们发现了留下来的舍利子,其实是佛家人吃素和不运动最终的胃结石、肾结石等,经火煅烧,而成晶体,而此后也常出现这种事,有道高僧升天后留下来的舍利即成了佛家镇寺之宝,哪个寺院有此宝物那才真叫灵气,然而有此舍利之后,不但寺内的人想要,寺外之人也想得到,出家之人得此舍利,可去另一处重建寺院,另辟山门,自当方丈,怎么保管佛宝舍利,在当时人们的能力范围内就是修一个最高的建筑让谁也拿不到它,这就是塔的雏形,随着生产技术的发达,这塔越修越高越修越豪华,木制变成砖石,实心变成空心的了。但东汉刘庄皇帝对塔的规制没有策封,中国的佛塔纯属中国文化。

中国人既然推崇佛教了,有寺院,佛祖有了住处,僧侣有了住处,这佛宝也得有地方放,有寺则必须有塔,如果没塔在百姓眼里这寺没佛宝,没镇寺佛宝他还来进香吗?宝,刹。宝就指塔,刹就指寺。

寺院的建筑规制皇帝封了塔怎么办!

1、寺院的中心建筑是大雄宝殿,按中国文化,塔是不能建在门前的,只有两厢和后边。

2、塔上指天、下入地,当时是人间的最高建筑,而天为奇,奇为

1、

3、

5、

7、9所以塔的层数必须是奇数,地为偶,偶为

2、

4、

6、8所以塔的边数必须是

四、

六、八边形。

3、塔是藏佛宝的地方,塔顶设金瓶(宝胡芦状)里边放舍利子,金瓶上设金盘,塔有几级宝盘设几层,宝盘上设三层宝顶,这些加起来有几丈高要加固,所以要设一个法(也称法轮),法上下来与塔角相同数目的铁索,索在塔角上,这两种,即叫法缆,后人就把索住什么东西的叫法兰。

这塔是空心的才有灵气,才能聚来风水,所以塔要建在最高处,最显眼处,空心的人们才能上去,净坛菩萨猪八戒才能去打扫,人们才能上去后观光。

这放宝的地方无论怎么防盗,也得有人看护,同时也增加了寺院的无谓开支,当技术发展成铜制的宝瓶后,舍利就再也没有人能盗走,那就不用看着了,佛宝还是由佛来看着吧,随即塔中每层设了壁翕佛和各种坐立佛,善男信女的信条是有佛即烧香,寺院中多放几尊佛像不是好事吗!

塔座按中国的文化也叫台基,既然寺院是王府规制,这台基也不能忘

3、7级的数,低者7步台阶,高者三跑7级台阶,视塔的体量而定,层高每层按奇数,飞檐斗角按偶数。

按贵寺院的地方长宽各90米,这个数挺好,奇数中最大的数;应规划制成山门、前殿、大雄宝殿和后殿,设在正南正北的中轴线上,各建筑的距离,前边讲过中心以极石为准,而塔和藏经阁也是寺院的重要建筑,在进深不够的情况下设在后侧是可以的,但要香火鼎盛并附和旅游需要,塔和藏经阁要与三大殿路途便当为好,前两厢东侧要留有位置,将来用做罗汉堂,前西侧做流通处、膳堂等,方丈主持、佛家弟子住房设在中间两厢,中国的文化,人住的地方前不能设塔,塔林应放最后侧,可以考虑以后开发另辟新径。

王亚伦

2005年6月26日

第20篇: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规制

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规制

姚宝国 中国海监第九支队

随着海洋开发利用力度的加强,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显出来,逐渐呈现出环境事故频发、海洋资源盗窃猖獗的犯罪高发态势。2008年广西北部湾涠洲岛发生的一起较为严重的溢油事故就是其中的一例。我国海洋污染的加剧暴露了我国在海洋保护方面措施的软弱性。在我国,长期以来,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依赖行政法与经济法,海洋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刑法是最严厉的调控手段,也是预防和惩罚海洋污染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有必要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规制做进一步的探究。

一、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类型及刑事立法现状

(一)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类型

对于“海洋污染”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界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1款第4项对海洋污染定义做出了如下规定:“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对海洋污染作出直接地解释,但是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其第95条第1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从当前海洋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现状来看,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即通常所理解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例如海上漏油、废弃物倾倒等; 二是海洋自然资源损害,例如盗挖海砂等非法开采行为继而引发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的现状

我国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的工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受到了高度重视,有了长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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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定通过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己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法为主体,以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为补充,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

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单独设立罪名,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犯罪行为参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来定罪处罚。为了解决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罪”,重大海洋环境污染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被犯罪化,在刑法第383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具体情形的认定。同时,我国刑法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刑法第346条),惩治对象一是包括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内的自然人,二是公司企业等单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

(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修正,扩大了刑法惩罚的范围,但是仍旧只对“后果严重”的案件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我国海洋污染犯罪行为的频发的现状,依靠现有刑法的规定很难实现刑法规制海洋环境污染的目的,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厘清现有刑法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分析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提出解决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发挥刑法惩治、预防污染海洋犯罪的作用。

二、目前规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刑事法律困境

(一)海洋环境的刑法保护体系严重滞后

1、现行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污染海洋的罪名。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等 15项具体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

(八)》第 46 条对《刑法》第 338 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条件,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并未将海洋污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只能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兜底。由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尚未设立污染海洋罪,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污染海洋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以渎职罪中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及破坏环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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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保护罪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定罪处罚。由于保护的法益不同,三个罪名并不是惩罚破坏海洋环境的犯罪行为,而只是通过惩罚这一犯罪行为而达到保护另外特定法益的目的,因此,现行刑法中已有的相关罪名设立并不能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起到更好的作用。

2、现行刑法对污染海洋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规定单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环境犯罪的成立均以既遂为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有四种表现形态:结果犯(实害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具体到污染海洋犯罪行为中,依照我国现行刑法必须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只有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污染海洋犯罪行为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做出修订定后取消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仍以“严重污染环境的”为结果要件。

(二)我国刑法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处罚过轻

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处罚程度明显过轻,这一结论我们可以从与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较中得出。例如,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是构成环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据《刑法》第 233 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的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在危害程度一样甚至污染环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况下,当下刑法对其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明显轻于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这样过轻的刑罚只能使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刑罚的威慑力也将大打折扣。

(三)刑事司法与海洋行政执法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现阶段的各种污染海洋行为中,已有相当一部分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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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却鲜见因为海洋环境污染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6年,中国海监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了一系列海洋环境执法工作,共依法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1383件,但这上千宗案件中没有一件被移交刑事处罚。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大多滞留于行政执法环节上,这反映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执法方面可能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刑事立法与海洋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足。我国相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虽然也设置了刑事责任条款,但却没有制订配套的案件运行程序,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及其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在案件的移送与交接上仍存在许多障碍,导致实体法形同虚设,从而很难真正惩治这类犯罪。比如,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对应的,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实践中,何为“重大事故”、何为“重大损失”、何为“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这使得海洋行政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参照。

2、刑事司法部门介入困难。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案件来源必须以海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为前提,刑事司法部门无权第一时间介入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现今有关海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法律规范较少,法律位阶较低。除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属法规层级,其它绝大多数都属于工作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没有法律上的普适效力和约束力,对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更没有强制效力。且相关规范多是原则性规定,实务性规定较少。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海洋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仅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无具体实施细则。由于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至今尚未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因此,尽管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了不少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但少有移交刑事司法部门的案例。现实中,海洋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全凭自觉和对案件移送的认识。这给刑法规制海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也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3、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审理难。一方面,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数量激增及规范之间的冲突,加大了司法人员消化吸收法律法规的难度。截止到目前,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共颁布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14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和34项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部门出台了90多项全国性环境保护规章,司法部门近年来也出台了环境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惩治环境犯罪构筑了庞大法律基础,但其中也有个别法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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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存在一定的规范冲突,使审判人员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海洋环境犯罪在审理过程中会涉及到海洋方面的专业性知识,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但是,目前我国法院中能熟识海洋方面专业性知识的审判人员数量还是不多,这对审判工作也会带来一些不便。

三、完善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法调控的对策

(一)增设“污染海洋罪”

海洋污染有污染源多,污染源扩散范围大,污染持续性强,对水生动植物危害严重等特点,单列一罪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我国没有专门规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罪,致使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忽视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明确设置“污染海洋罪”能够更有效地惩治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此罪的主体应该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及单位均可构成;客体为国家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制度。对于该罪的主观方面来说,不论犯罪人处于故意或过失皆可构成相应的犯罪;客观方面应表现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三种犯罪形式。

(二)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由于行政处罚的惩罚力度有限,不能作为对海洋生态损害者的最后威慑手段,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第3款的规定,在造成海洋重大污染时,对违法行为人处罚不超过 30万元的罚款。因此,必须启动国家刑罚权,即以更为严厉刑事法律责任为后盾,才能切实保障海洋生态保护行政职能的顺利实现。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与造成海洋严重污染的严重危害性不符。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根据罪行的综合情况处以相应的刑罚,但是,法院也只是在立法规定的刑罚范围内处于刑罚。若刑事立法本身对该罪的法定刑较低,则法官即使对行为人处以重罪,也与实际的罪行不相应。建议在对污染海洋罪的刑罚立法时应科学地设立刑罚幅度,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加重罚金刑。罚金刑可以借鉴国外罚金刑的以日为单位计算罚金数额的规定,以敦促污染、破坏海洋环境犯罪人尽早停止危害环境或恢复环境的质量。罚金刑的功能一方面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条件,另一方面更是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教育。

(三)完善刑事司法与海洋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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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法律规定本身的模糊和不明确,造成海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上的困惑。现行海洋行政实体法规常用“构成犯罪的”、“造成重大损失”等词语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有时定量不准,导致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及时查处。为帮助海洋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准确认定有关犯罪,正确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治,有必要以海洋执法机关管辖范围为基础,对海洋行政法律、法规与目前的刑法进行比照和分析,将海洋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能遇到的犯罪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释,规定犯罪的立案标准等。具体地说,通过立法协调统一刑事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消除立法上的歧义给执法造成的困惑和无所适从;规范海上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移送的时间结点、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证据标准要求的差异。建议制定统一的衔接机制单行法律,由于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个权力领域,规范的是海洋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诉讼如何衔接的问题,应属于权力运行、制度架构等国家基本制度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第

8、9条规定,对该事项只能制订法律,惟有如此,才能保证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效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

内部规制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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